中世纪英国的庄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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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庄园制
摘要:从某种意义上看,中世纪是西欧的一段黑暗时期。
疫病、战争和宗教
争斗等变乱层出不穷,人民生活相对困苦。
“我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不仅适
用于政治,同时也适用于土地制度。
在这里,我表述的是庄园制的基础:土地规
制和管理方法。
关键字:庄园制克劳利庄园自营地庄园法庭
一、前言
中世纪即约公元476年至公元1453年的一段时间,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代。
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公元476年)数百年后起,在世界范围内,封建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公元1453年)之后,资本主义抬头的时期为止。
在中世纪的英国,不仅发生了百年战争、玫瑰战争等数目繁多的战争,出现黑死病之类的灾难之类,两院制的形成以及中古英语的形成之类的大事件,同时在此之下的基础——经济制度也有所发展。
二、庄园个案:克劳利庄园
汉普郡的克劳利庄园是在公元909年授予温彻斯特主教的。
赠与是免费的。
因此,作为庄园领主的温彻斯特主教对于国王承担提供60名骑士的义务(有时是40名骑士)作为领有汉普郡克劳利庄园的回报。
在12世纪时,领主曾用缴纳代役租的方式代替服骑士义务。
亨利三世(1216年—1272年)曾授予温彻斯特主教一系列附带的特权,主教因为领有庄园要承担若干封建义务。
“土地调查册”时期,克劳利庄园有6个维兰、20个奴隶、25个bordar,他们都属于不自由人,未得领主同意不得离开庄园。
在未得到领主同意的情况下,他们也不得把他们的子女嫁出去,他们在庄园法庭上只能充当被告人的角色。
此后,这些人转化为习惯佃户的一部分。
13世纪以后,克劳利庄园大约有50名佃户。
克劳利庄园的佃户分为两种,在南克劳利庄园称雅兰持有者,在北克劳利庄园称法新持有者。
前者每人持有16英亩法定土地,后者持有5.5英亩法定土地。
雅兰持有者是自由持有地的耕作者而后者本质上是茅舍农,他们把大部分时间用于为领主府劳役和干法定的重活,后者每人持有2英亩休耕地和4英亩庄稼地,这些土地生产的谷物尚不足以维持生活。
在中世纪的克劳利庄园,没有很多关于自由民的证据。
这里有一个教区长是自由民,但他出生于别处,大概是个外来户。
持有南克劳利地产的是胡氏,他是领主的审计员,可能会是一个自由民。
持有克劳利庄园最西端土地的是一个自由人,但情况不详。
关于克劳利庄园领主自营地的耕作和劳役义务问题,在1389年到1390年,南克劳利庄园25名佃户中有15人承担犁地义务,但他们没有自己的犁。
13世纪以后,克劳利庄园领主土地的犁耕很少有佃户作为一种专门的义务来完成。
这些劳作主要是从北克劳利庄园佃户中招募的耕地人在周日劳作完成,他们没有自己的犁,他们在领主自营地上犁地是有收入的,领主付给他们赐金作为工资。
在整个中世纪,克劳利庄园农民的保有权分为三类,即实行末子继承制的习惯保有权、租地持有保有权和自由持有保有权。
到16世纪,某些习惯保有地被称作公簿持有地,但公簿持有权没有成为克劳利庄园十分重要的保有权类型。
汉普郡克劳利庄园的官员较多。
庄园官员中有一部分居住在庄园外,他们定期为管理庄园事物来庄园工作。
管家代表领主管理土地,他每年两次来庄园召集百户村巡回审判法庭,时间分别在快乐日和秋季的圣马丁节,庄园支付他来庄园的开支,其工资由领主从专门基金中支出。
管家也住庄园外。
当时一个管家往往负责几个庄园。
庄园官员中最重要的是执事,这个官职在尚无记载时就有了,从1208年到19世纪,庄园文件中记载了执事的活动。
到近代时期,执事可能经常是由佃户选举产生的。
他致力于管理庄园,整理账目,通过各种收入来源使庄园利润增加。
起初执事同当家共同负责账目,有时则独立负责账目。
1795年圈地以后,执事的作用便不那么重要。
在中世纪,执事持有的土地免交地租,他接收南克劳利佃户的正式服役。
庄园领主一年付给他5先令的工资,加上一只羊羔和一块奶酪。
执事是克劳利庄园最有能力的人,他负责庄园的买卖,管理一切事物,并且充当农场管家。
此外,克劳利庄园其他管理人员,如奶酪女工的等等。
三、庄园含义
庄园是中世纪欧洲农村广泛存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英语中的“庄园。
英语中“庄园”一词,伴随着庄园的历史发展其含义也有一个历史变化过程。
1086年土地调查之后,“庄园”一词有双重含义。
一是指一块居留地,另一是指一个生产管理单位。
希尔顿认为,从11世纪后期起,“庄园”一词开始指谓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核心是乡村领主和农民的关系。
在英吉利法中,“庄园”被规定为组织男爵法庭这种随附权利的地产。
庄园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保有权单位。
英吉利法在理论上认为庄园起源于国王的授予物。
国王把一块土地授予他的一个臣民及其继承人,接受这块封地的领主要向国王履行骑士义务。
被授予者通常要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座宅邸,随着时间推移便形成了一座庄园.这个领主又可以把部分土地授封给别人,这些人称为佃户。
庄园领主土地保有权是一种从属性的保有权,国王是国家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到15世纪前后,“庄园”一词开始具有第三层含义,指佃户在其上耕作的一块地产,而领主通过私人的庄园法庭对庄园佃户行使司法裁判权。
因此,日后大法官爱德华·科克认为认为,“男爵法庭是庄园主要的支撑者或支柱”。
四、庄园土地
庄园的土地一般分为四种类型:公地、自营地、维兰持有地和自由持有地。
在大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维兰持有地和自由持有地的比例分别为25%、51%和23%。
而在小庄园中,他们之间的比例分别为41%、32%、27%。
公地则是坐落在自营地之外未被任何佃户持有的土地。
领主和佃户都有权在公地上放牧牲畜
和采集燃料。
领主的自营地是庄园领主留作自己使用的土地,也是领主的居住之所在。
自营地是唯一严格意义上领主的地产。
自营地一领主的住宅为中心,包括一个家庭农场。
自营地上的产品用来维持领主及其家庭生活。
通常领主只占有庄园全部耕地的一部分。
庄园领主自营地所需的劳动力,一部分由领主的佃户提供劳役,另一小部分由一小批固定的以世袭附庸形式居住在领主土地上的劳动者提供。
领主每年付给这些固定的雇佣劳动者少量货币工资和谷物作为报酬。
庄园制度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它从一开始便存在劳役制度,即农民向领主提供劳动力,有时一周为二到三天。
领主向这些农民提供小块儿土地,农民耕种这些土地,收获物归自己所有,但他们不得耽误在领主自营地上的工作。
英格兰早期的庄园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例如,庄园自成一个整体,与外界没有什么联系。
领主尽可能使庄园自给自足。
领主消费并贮存庄园内生产出来的产品,他注意充分利用庄园本身的资源,努力使他不必从外部购买物品。
林肯郡主教圣·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在1240年前后为林肯郡伯爵夫人拟定的地产管理条例,就贯彻了领主须精细的了解和管理庄园土地的出租、利用、赋税、地租、动产和不动产等财产,每年凭借自己的财产来生活的经营思想。
当时,当地的商业活动多半是一年一度的交易会上进行的。
由于交通闭塞,其他的交易机会很少。
此外,领主能向市场提供的产品也很少。
因为他需要首先六组一家人的口粮,在丰收年景可向市场提供余粮。
当然,领主也不得不通过贸易换取金属和盐。
随着时间的推移,庄园不再处于孤立状态,价值生产了逐步提高,向市场出售大部分产品也成为庄园常见的事情。
随之而来,领主也能够收取现金以代替劳役。
五、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是一种精巧的制度,不能从现代意义上去理解它的“法庭”职能。
梅特兰在率先对庄园法庭案卷调查后得出结论说:“它是一种真正的司法审判,一种庄园习惯的管理,它不纯粹是展示作为维兰租佃权所有人和其他维兰所有人的领主的意愿,它对领主权如此行事并非宽容。
”意即,庄园法庭并非简单的直接的代表领主的意志,而具有某种脱离庄园领主,调节领主与佃户关系的职能。
他的这种意见后来并非为所有学者所接受。
庄园法庭在理论上说务必每三周召集一次,以便记载佃户承担的劳役。
但在实际上,它常常是每年召集两次。
在一些大庄园,在15世纪以后频繁地召集庄园法庭,但它的事务通常集中在春季和秋季主要的开庭期加以处理。
在一些小庄园,因为没有众多的庄园争端需由庄园法庭来审理。
庄园法庭是以庄园领主的名义召集的,但实际上只有小领主出席庄园法庭。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一名高级地产官员或一名管家负责主持庄园法庭和控制程序。
在晚期,由庄园的佃户集体推选出一个陪审团进行审案工作。
陪审团宣誓遵守庄园的特别习惯、对领主的义务以及有关继承不自由持有权的规则的等。
早期庄园法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是佃户之间的民事诉讼,特别是关于赔偿损失和土地交易方面的民事诉讼。
此后,很快审理的范围扩展到调节领主和不自由农民之间关系的诸种事务,对新领主行宣誓效忠礼,记录土地交易,解决财产权的争端,对不顺从的佃户危害领主财产的行为进行起诉,征收如租地继承税等奴虐性的租税,选举庄园官员并控制其行为以及维护庄园习惯。
此外,庄园法庭也审理农民之间个人的投诉,此后也逐渐扩大到非自由农民之间的投诉。
庄园法庭实际上兼有司法审判和行政管理两种职能。
六、结语
庄园制度是中世纪的经济基础。
这种相对孤立的经济制度为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的政治形势奠定了基础。
而庄园法庭相对独立于领主的管理制度形式也为之后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提供了范本。
参考文献:
[1]沈汉.英国土地制度史.学林出版社2005.
[2]A·古列维奇.中世纪文化范畴.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