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陈登凡蒋恒来源:《卷宗》2017年第24期摘要:人民检察院承担着法律监督的职责,属于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司法公诉机关。
我国整体社会形势十分复杂,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
人民群众对于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抱有很大期望,因此检察院必须要进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并且深入挖掘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弊端,制定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面向整个社会发挥出法律保护与监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问题;对策人民检察院不仅具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同时也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提供了有效助力。
检察院是权利最高监督机关,其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特色性。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不断修改与完善,使人民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使用范围发生了较大变化,监督体系和监督结构几经调整,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合理的制定出解决方案,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1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法律监督意识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时,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监督工作无法全面的开展,监督职责履行的不够明确。
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思想较为落后,工作中存在着轻监轻办的问题,对一些不合法事件无法进行严厉整治,使法律监督工作失去了实际价值与意义,为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影响,同时也使人们日常生活法律保障服务性工作无法顺利开展[1]。
(二)监督方法过于落后人民检察院仍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方式上,缺少灵活使用各种监督手段实行主动跟踪监督方法;从监督内容来看,人民检察院过于注重实体罪和非罪、重罪和轻罪、此醉和彼罪的监督,忽略了程序上执法行为、过程和效果等一系列的监督,导致监督执法质量较低、效果十分不理想。
(三)缺乏法律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属于最高法律监督审查机关,最常见的执法手段为传达检察建议或者违法通知书。
面向全社会履行法律监督纠正职责,被传达法律检察建议的机关或者单位,如果出现不反馈、不履行、不改正的问题,那么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落实质量,使人民检察院的权威形象受到威胁,丧失了社会法律监督保障服务的职责与价值。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 层 检 察 院 民行 检 察 工 作 面 临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口杨 晓林 程 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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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收入 , 都应 当 由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机
关 自主 的安 排 使 用 。民族 自治 地 方 在 全 国 统 一 的 财 政 体 制 下 , 过 国家 实 行 的 规 范 通 的 财 政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 受 上 级 财 政 的 照 享 顾 。 民族 自治 地 方 的 自治 机 关 在 执 行 财
( ) 民族 自治地 方经 济 自治权重 一 对
视 不 够 。“ 国是 单 一 制 的 中 央 集 权 制 的 我 国家 , 数 民 族 聚 居 区 的 区 域 自治 , 少 民族
自治地方 的 自治权 力 ,对于 中央集 权来
说 , 民族 自治地 方 分 权 。” 是 很 多地 方 是 但
裁 定 的法 院 的上 级 检 察 院 向同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抗 诉 。因此 , 层 人 民检察 院对 同级 人 基 民法 院 的生 效裁 判 不 能 抗 诉 。 从某 种 意 义 上 说 ,现 行 民行 抗 诉 机 制 不 能 体现 和 发 挥
察机 关工作的主题 , 更是基层 民行检察 工 作的中心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监督体制 上 的不完 善, 执法人 员受主客观 因素的干 扰, 致使 民事行政检 察监 督常常处于尴尬 无奈境地 , 影响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方根据 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需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设 立 地 方 商 业 银 行 和 城 乡 信用 合 作 组 织 。 ” 一 规 定 扩 大 了 民族 这 “ 化 法 律 监 督 , 护 公 平 正 义 ” 检 强 维 是
浅议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作者简介: 胡亮,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 类号 : 96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讼 监 督是指 检 察机 关依照 法 定程序 对诉 讼 活动 是否 合法 进 批准 逮 捕案 件 l7 69件 2 8 6 3人, 数和 人数 同比均 增J 3 呈 件 J l%: u
降 2 不 ( ) 准 逮捕 17 3 7 , 数和 人数 同比分 别增加 %; 予 批 8件 3人 件
不 究 等突 出 问题 。对 于维 护司 法 公正 , 保障 公 民合法 权益 , 促进 2%和 l%, 捕率 为 l%, 4 3 不 3 同比上升 2 在 办 2 %; 9件 5 人 。 另 3
i 占} 金 Leabharlann 制 土◆ 政 法 论 坛
2 1 ・0 ( ) 02 5中
浅议 基层检 察院诉讼监 督工作 的现状 、
存在 的问题及对策
以广 州市花都 区人 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为切入 点
胡 亮
摘 要 诉讼监 督 , 指对 诉讼 活动 的法 律监督 , 是 是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 的 重要 内容 , 也是检 察机 关的基本 职权之 一 。 目前. 由于种种 因素的制约. 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和薄弱环节 影响 了诉讼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 关键 词 诉讼监 督 诉 讼活 动 法律监 督 文章 编号 :090 9(0 20.4 .2 l0.522 l)512O
法 律 统一 正确 实施 具有 不可 替代 的重 要作 用 。本 文从广 州市 花 都区 人民检 察院 开展诉讼 监督工 作的情 况为切 入点 , 就 当前基 拟 层检 察院 开展 诉讼 监督存 在 的问 题及其 原因 和对 策做探 讨 。 花都 区检 察院开 展诉讼 活动法 律监督 基本情 况及所 取得 的 主要成 效 ( ) 组织 学 习, 一 认真 贯彻 落 实Ⅸ 定》 氛 围浓厚 决 的 广 东省 人大常 委会 《 决定》 颁布 后 , 花都 区检 察院 行动 讯速 .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
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
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
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2]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刑事诉讼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效果较差。
这主要表现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和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方面。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在法律上已经明确,但缺乏具体而详细的监督程序和措施,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倾向,导致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监督纠正。
这反映出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
3. 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执行法律和制度不严格,办案质量不高。
4. 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的需要。
一些检察人员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好,方式方法简单。
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监督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5. 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面临办案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导致基层法律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完善监督程序和措施,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化程度,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法律监督工作水平。
对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二 、基 层 检 察 院 强 化 诉 讼 监 督 工 作 硬本领 , 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善于监督、 准
是 对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的监 督 ;三 是对 刑罚 的基 本 途 径
确监督的能力。 将监督职权配置、 诉讼监
近年来 ,检 察机关以维护 司法公正 督途径和机制建设等重大理论 、实践问
要内容 , 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 。 发展机遇期 , 住这一有利契机 , 抓 诉讼监 力在发现违法犯罪、 分析研判矛盾、 侦查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主要包括 督工作必将会有长足进步。
突破案件 、适 用法 律政 策等方 面练就过
四方面 内容 : 一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 二 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 督 ;四是对 民事审
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此外 , 从发挥俭察 为 目标 ,以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突出 题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 ,组织
机关法律监 督整体合 力的角度 ,查办执 问题为重点 ,卓有成效地开展了诉讼监 专 门人员调研 ,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科学
法不严 、 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 罪 , 与诉 督工作。其中 , 值得一提的是广大基层检 发展提供 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讼监督工作也密不可分。
诉 , 既是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活动 ,也 是司法 趁势将今年 确立为 “ 讼监督年 ” 在 全 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业务竞
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 活动 。对诉讼 活 省 范围内开展 “ 讼监督年 ” 诉 专项活动 。 赛 ,结合实际广泛开展诉讼监督业务研
办案交流 和多种形 式的技能培训 ,检察机关现在正 处于一个新的 讨 、
极性 ; 事中 、 将 事后监督与事 前预 防相 结 决的对策 。二是诉讼监督能 力有 待进 一 三是 进 一 步突 出诉 讼监 督 工作 重 合 ,通过提 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案件 侦 步提 高。近年 来在检察队伍结构 改善 的 点。要紧紧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 , 查 、 导取证等 方式 , 监督 关口 前移 ; 同时 , 引 将 一线业务人 员不 断年轻化 , 年轻 干 重点加强 对重 大工程投资项 目案件的监
钦州市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调查报告
钦州市检察机关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调查报告[摘要]为全面了解钦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增强监督意识,创新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措施等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诉讼活动;检察法律监督;调研201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检察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后,钦州市两级检察院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根据《决定》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意识,不断加大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依法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执法违法、司法不公等问题,为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一)转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观念根据《决定》要求,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两级检察院全面开展自查,引导检察人员认真查摆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交流讨论等多种形式,深化学习,提高认识,切实转变重办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等陈旧的法律监督观念,使全体检察人员进一步牢固树立办理案件与诉讼监督并重、严惩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协调配合与依法监督并重的新理念,为依法正确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开展2012年1月9日,钦州市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成立,在市检察院的带动下,截止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五个单位中除钦南区检察院外,均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案件流程、质量、效率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案件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对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办案质量、促进诉讼活动监督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和现实意义。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4月27日钦州市检察院、钦州市公安局组织召开了联系会议,会议基本上达成了建立联系沟通的长效机制的共识:一是要加强和完善提前介入的制度;二是要规范信息相互通报的制度;三是要规范捕后监督跟踪的机制;四是探索建立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综合监督制度;五是规范息诉案件办理程序;六是探索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机制;七是要开展好对取保候审、另案处理人员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八是规范对一些侦查取证的方式。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取得积极进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
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
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
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基层;民事检察工作;主要问题;原因;对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但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的很不理想,没有体现应有的监督效果,有很多共性的问题。
笔者结合工作,就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认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民事抗诉案件少。
近年来,普遍的情况是,各地的民事申诉案件少,抗诉案件更少。
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4年中共提起抗诉的一审民事申诉案件7件,而该县是一个人口超150万的大县,当地法院一年要审结大量的民事案件,但几年来只有7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才有再审的机会。
(二)抗诉效果差。
突出表现是抗诉的案件得不到改判,司法公正难以维护。
前面提到的某基层院提抗的7件案件,虽然表面上都改判了,但在检察机关和申诉人来看,在主要判决内容上与原审基本没有太大差别,判决结果与申诉人的心理预期落差很大。
(三)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
与法院打交道存在阻力,法院工作人员有意无意不理解、不配合是多方面的。
笔者仅就调阅法院卷宗举例:在笔者所在检察院,到法院借出卷宗基本上没有;查阅卷宗主要是复印材料,交复印费。
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是不收取费用的,到法院交纳复印费用,无疑增加了办案成本。
(四)再审程序启动后,检察机关大多无所作为。
大多数案件上级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会发回基层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基层法院审监庭通常会通知基层检察院派员出庭,甚至这种通知有时还是口头的。
检察人员出庭的工作就是宣读抗诉书,基本上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会离开。
检察机关的这种无所作为还表现在,案子发回基层法院再审后,法院有时会久拖不审、久拖不决。
曾有一抗诉案,中级法院于2005年7月指定县法院再审,县法院于同年8月开庭再审,没有结果,几年中又陆续开了几次庭,直到2009年12月再次开庭作出判决。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第1篇: 当前检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经统计,2023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
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
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
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
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
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
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
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
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
工作心得:当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修改后民诉法为发挥基层民行检察职能提供了全新平台,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检察建议使基层民行检察具备了直接的法定监督方式;二是调解案件与一审终审案件扩大了基层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三是执行监督为基层民行检察监督提供了重要的舞台;四是违法行为监督成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重点。
司法实践表明,在各级法院办理的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其中的绝大多数又是由基层法院所办理。
因此,基层民行检察监督任务繁重。
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层民行检察部门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在日常民行检察工作中,由于基层院不具有抗诉权,一审案件不应成为办案的重点,在监督对象上,应着眼于执行监督和违法行为监督,对符合条件的调解书、一审终审裁判等,可以兼顾;在监督方式上,检察建议是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唯一方式,当然提请抗诉可以作为间接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在监督手段上,应当重点把握调查核实权的行使。
因此,我们根据不同的监督对象和情形,综合运用了多元化监督方式开展检察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实效。
一是认真开展对错误裁判和调解书监督。
对法院生效裁判确实明显不公,具有重大错误的情形,采用提请抗诉监督方式;而对法院生效裁判错误并不严重或突出,办案程序有瑕疵等情形,采用再审检察建议,以求取得最佳的监督效果。
除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外,对一审生效裁判提请抗诉的重点是因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被剥夺,或者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由于不可抗力或严重伤病等重大原因客观受阻等特殊情形。
对其他确有错误的一审生效判决和裁定,则采用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对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监督。
我们积极开展对民事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坚持把监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结合起来,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检察院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标题:检察院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制度设计、执行落实、监督制约等诸多环节,尤其是在检察院职能履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与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
二、当前检察院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1. 法律监督效能有待提升:部分检察院在法律监督实践中,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力度不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深度和广度不够,且在公益诉讼领域的探索实践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2. 内部管理制度尚需完善:个别检察院在内部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现象,例如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检察官权责对应机制等,影响了检察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3. 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滞后:面对大数据时代的新挑战,检察院在信息化建设和运用上还有一定差距,如电子卷宗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普及率和使用效果并不理想,影响了法治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4. 检察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尽管大部分检察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但部分基层检察院在人员配置、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整体队伍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缓慢。
三、改进措施与建议1.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并强化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力和责任,加大对行政违法、司法不公等问题的监督力度,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拓宽公益诉讼领域。
2.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涵盖案件受理、审查、决定、执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严格实施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3.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投入,推动智慧检务建设,实现办案全程信息化、智能化,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人为因素干扰,提升司法公信力。
4. 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教育培训,优化人才结构,注重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数字化技术的复合型检察官,为检察院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高检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高检发[200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200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对于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1.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严格依法履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薄弱环节,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
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方式和机制的思考
一
定 程度上直接影响到 主诉检察 官主观能 动性的发挥 ,同时也
有的 上存 在的不足 ,以及改进 与完善对刑 事诉讼活 动法律监督方式 使主诉检察官 的义务履行和责任追究落空 。在检察实践 中, 基层 院领导还往往从上级 院考核 角度 出发 ,将 主诉检察官所办 件质 量风险和错案责任追究 ,但 客观上也诱发 了主诉检察 官办
、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 动法 律监督机 制方面存在 的主 理 的一些 疑难案件提交 院检委会讨 论决定 ,其 结果虽避免 了案
要 不 足
惰 , 忽略 不 ( ) 多强调“ 1过 互相配合” 牵制 了监督 机制作 用的发挥 。如 案 工 作上 的“ 性” 往 往对 相对 难 以查 清 的犯罪 事 实“ ,
重实 体 监 督 、 程 序监 督 的情 况 时有 发 生 。 轻
() 2 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 出现 “ 盲区” 目前 , 。 检察机 关约有
体化 ” 式不仅不 符合我 国现行政 治体 制架 构和公 、 、 方 检 法三
6 %至7 %的公诉案件 因属依 法可能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 0 0 拘 机关在我 国刑事诉讼 中各有分工 、 相制约 的原 则 , 至会 有损 互 甚 动摇检察机关 的宪法地 位 ; 检 察一体化” 而“ 方式虽可 役、 管制 、 单处罚金 的刑事案 件而适用 简易审判程序 。检察机关 宪法原则 , 对此类 案件 自向法院移送提起公诉 的全 部案卷材料后 ,一般不 能有助于检察工作 效率的提高 ,但却 可能对整体 办案质量造成 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鉴于法律未对 简易程序审判监督 作 出明
社 区、 委会 、 府也应 伸出援助之 手 , 居 政 共 生命的事件发生 。 会。
同对精神病人进行管护 。
刍议检察院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
以对立案 、 侦查 、 起诉 、 执行各 个 阶段 的监督 都不容 忽视 。 ” 在l 二大
诉讼法 及其配套 的程序法 中 , 法 律 监 督 的重 要 性 在 每 一 个 诉 讼 环
二、 完 善 法 律 监 督 程序
l 加 强 立 案 侦 查 监 督 。依 据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检 察 机 关 对
侦查机关应 当立案而 不 立案 的活 动有 权 实施 监督 。在 司法 实践
巾. 出于 利 益 驱 动 或 者 对 于 立 案 标 准 的 不 熟 悉 , 一 些 行 政执 法 机 关 以 罚代 刑 , 不 向或 不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检 察 机 关 移 送 案 件 。 因 此, 应 当在 检 察 院组 织 法 的修 改 中 , 明确 检 察 院对 公 安 机 关 不 应 当 案而立 案的监督权 限 , 以及 其 对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执 法 不 移 交 刑 事 案件的立案监督权 。 2 . 加 强 职 务 犯 罪 监 督 。职 务 犯 罪 监 督 也 是 法 律 监 督 不 可 或 缺
的 部分 。我国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一般涉及贪腐或者 渎 职, 办 案难 度大 、 阻力多 。因此 , 在检察 院组织法修改 的过程 中, 应 该 明确地把 职务犯罪 监督列入检 察院法律 监督 的范 围 , 以法 律形 式确立职务犯罪监督 在整个法 律监督体 系 中的地位 。一 方面 , 通
过设立 检察系统 内部职务犯罪 大要案分级 管理制度 , 强 化 对 不 同 级 别 国 家 丁 作 人 员 职 务 犯 罪 的监 督 , 增 强 检 察 机 关 自身 的 抗 干 扰
诉讼 中都是如此 。以刑事 诉讼 为例 , “ 准确 及时 的立案 、 侦 查是起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
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3篇法院监督工作意见建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的专门法律监督活动。
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诉讼监督工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民诉法,对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手段、方式、方法进一步予以明确,但实践中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着监督质量不高,监督线索单一,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是存在为考核而监督的现象。
诉讼监督工作作为当前检察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为了增加考核分值,对共性问题逐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或对一些轻微可以口头纠正的问题上升到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这种只注重监督数量,不考虑监督效果的监督,导致监督的质量不高,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监督流于形式。
二是监督手段乏力,保障监督效果难。
诉讼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仍突出。
刑诉法只规定公安机关、法院应当执行检察机关所作的纠正违法意见,并未明确拒不纠正违法的法律后果,而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最终致使侦查监督软弱无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局限于卷宗审查,发现监督线索难。
当前,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的途径主要是书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这些材料完全具备形式要求,就材料审查很难发现监督线索。
如石某强奸、故意伤害一案,现场指认从书面上看完全符合要求,但案件复查后发现,现场指认的见证人根本就没到过现场,而是侦查人员为了省事,找个人签名就算有了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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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检 查 监 督 的 法律 体 系和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 对公安机关立案 活动 的监督 是否应当立案而作治安处罚 ,对此检察
首先是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立案 监督重 机关缺乏必要 的监督 措施 ,因而监督效
关键词 : 法律监督 ; 存在 问题 ; 完善措施
大 、有影响的案件少 ,工作 中有 效的经 果也势必难尽人意 。四是 纠正侦查违法
保 障机 制 ,使 人 民检 察 院 充分 发 挥 监 督
作用。
理案件监督较难 。另 案处 理主要有两种
否确实 , 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无法掌握 , 监督也 就无 法进行 ; 治安处罚是否得 当 ,
( ) 一 在立案 监督 、 查监 督工 作中 情况 , 侦 一是在逃 , 二是治安处罚。在逃是 1 立案监督 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 在
解决人 民群众 反映 强烈的执 法不公 、 司 的问题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09 1 1 (00 0 - 3 0 10 — 4 62 1 )3 9 — 2
【 收稿 日期 :00 0 - 5 2 1— 4 2
【 者简介 : 国立( 97 ) 男( 作 张 15一 , 汉族 ) 法不公问题 。其次是对严宽相济 的刑事 ,
基层植 察皖在 诟讼活动法律监督 工作 巾存在昀 问题和完善措施
摘 要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家 的 法 律 监 督 还存 在诸 多问题 , 此 , 据 我院开 展 了“ 加 关对此监 督无据可依 ,因而对撤案实行
机关 ,有权对 国家的各 项法律 的 实施进 强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新举措” 的谪研活 监 督目前尚无先例。二是对侦查人员违 行全 面监督 。如何全 面履行 刑事诉讼 法 动 , 结合 本院 工 作实 际 , 以下 几方 法收集证据行为实行监督难度较大。从 现 从 律 监 督 , 系到检 察 机 关 存 在 的 必 要 , 关 关 面进行 探讨 : 公安 机关移 送给检察机关 审查批捕和起 系到我 国刑事法律的正确 实施 。但在 实
影响 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深入 开展 。最后 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是刑 事司法与 行政执 法衔接 工作 不够 。 2 . 庭审监督不力 , 亏 刑事诉讼法对
多年 来 , 院 始终 坚 持 。 化 法律 不能与行政执法机关 、 我 强 公安机关 、 监察机 审 判活动进 行监督 的方 式进行 了改革 , 监督 , 维护公 平正义 ” 的检察 工作主 题 , 关建立长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不 能将行 加重 了当庭举证 、 质证的任务 , 公诉人把 把 法律监 督贯穿 于诉讼 活动 全过程 , 着 政法与刑事 司法相衔接工作 落实到移送 重心放在 了公诉 质量上 ,面对繁重的公
开展 。但 在实践 中 , 事诉讼监 督工 作 无原则撤案无疑是放纵 犯罪 。但检察机 定 ,但是对刑事自诉案件的 审判活动进 刑
辽 宁公安 司法 管理 干部 学院 学报
补充侦查提纲 》 等 安机关统~对监 外罪犯的管辖统 计。另 行庭外调查 ,法院 决定逮捕及强制措施 查部 门了解是否按照《 方面 ,公安机 关应建立完备 的监 管工 内容和要 求补充相关证据 ,对 定罪不捕 变更 , 却没有规定实行监督程 序和 手段 ,
【 中图分类号 : 8 DF 4
验、 方法不能上升到制度层面。今后要把 软弱无力 。目前纠正这些 违法行为的主 监督的重《 正违法通 纠
害性大 、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神 会稳 定 知书》 法律没有赋予其强制力作保障。 , 的案件上来着力保障和改善 民生、着力 ( ) 二 在法院的审判监 督工作中存在
重解决人 民群众 反映 强烈的执 法不 严 、 犯罪案件层 面上来。 司法不公 问题 , 实加 强和改进 诉讼 监 切 督 方 式 , 新 工作 理 念 , 持 依法 办 案 创 坚
2 .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诉任务 在不自觉中忽视了监督职能 的履 行 , 了重庭辩轻的监督问题。 出现
究 ; 立 改 (9 4 )女 ( 族 ) 辽 宁 朝 接影响公安机关办案质量 。批 捕后法院 定》中规定检察 机关应 当在庭审后提 出 王 18 一 , 汉 ,
阳人 ,辽 宁省朝阳县人 民检察 院法律 研 判缓刑率又远远高于全 国平均线 。严重 纠正意见 , 这样一来 , 便不利于及时纠正 究室书记 员, 主要从事民法学研 究。
一 0C霄z 0 L 0ZH 0, A] I Z0 宣ZH一 一 ∽ 0 ∽0 L n 0I 0 E : 0L n 》 一 一 I 啷 7 C∽ n 口
辽 宁公安 司法 管理干部 学 院学报
张国利 , 立改 王 圃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 ( 辽宁
朝阳 120 200 l
1 . 对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滞后。 现
辽 宁 朝 阳人 。辽 宁 省 朝 阳县 人 民 检 察 院 政策 公检法 三部门执 行的标 准不统 一 , 行刑事诉讼法 第 19条及六部委制定的 6
法律研 究室主任 ,主要 从事检察 理论研 有些符合轻缓刑事政策的案件不 批捕直 《 关于 刑事诉 讼法实施 中若干 问题 的规
3 在监督的空白部位 。 . 存 审判监督工
是 对 公 安 机关 撤 案 监 督 尚属 空
与 化解矛 盾相 结合 , 强有关部 门的 密 白。当前公安机关不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 作 仅注重对 公诉案件监督 ,刑事诉讼 法 加 切 协作 , 断推动诉 讼监 督工作 的深 入 定 的撤案 条件而撤 案的 问题时有 发 生 , 对 公 诉案 件 的审 判 监 督作 出 了明 确 规 不
践 中 , 民检 察 院 在 立 案 、 查 、 人 侦 审判 、 执
一
诉 的材料 中 ,难 以发现 哪些证据的收集
、
诉讼活动法律监 督工作 中存在 是合法的 , 哪些是违法的 。三是对另案处
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中存在 着诸 多 的主 要 问题 问题 。所以要健全和完善 法律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