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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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公司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2、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
3、为举报人保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