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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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形进行监督的职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增进学校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形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托群众;4.与有关部门紧密合作。

三、有关劳动爱惜、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置;3.提出意见要求更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置;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诉;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以下情形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形;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形;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利用情形;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刻、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形;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形;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平安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置规定的情形;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爱惜规定的情形;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术考核规定的情形;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形;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同意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有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遵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冲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揭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第四条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第九条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制度

宁夏张氏回医正骨医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劳动监察要的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要的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要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监察工作。

第三条劳动监察的任务是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监管、服务企业、维护劳动者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机制。

第五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业队伍,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第二章劳动监察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劳动监察部门设监察局,分管劳动监察工作。

监察局下设办公室、执法大队等工作机构。

第七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业务科室,负责劳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配合。

第九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监察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监察执法水平。

第十条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监察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第三章劳动监察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一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第十二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险等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现象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第十四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劳动执法活动,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其他监察职责,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动监察的执法程序第十七条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监察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标题: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而建立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下面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保障1.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1.2 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用人单位进行处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 完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监督检查机制2.1 建立监督机构:设立劳动保护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 定期检查: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3 推动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催促其改正违法行为,提高劳动保护水平。

三、宣传教育工作3.1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

3.2 开展培训:开展劳动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

3.3 定期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劳动保护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关注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渠道4.1 建立举报电话:设立劳动保护举报电话,方便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用人单位。

4.2 保护举报人权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3 及时处理投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调查核实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护。

五、建立奖惩机制5.1 奖励表彰: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激励其继续努力。

5.2 处罚违法行为:对违法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严肃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5.3 审慎使用奖惩措施:在使用奖惩措施时要审慎处理,确保公正公平,避免滥用权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制度:一、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监督;2.实事求是;3.依靠群众;4.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三、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四、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五、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国家有关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10.其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六、工会应当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学校行政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基层工会或职代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

八、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九、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劳动法律法规;2.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首先,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定原则。

即所有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都要依据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对职工的劳动权益有明确定义,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职工的权益保护义务。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确保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保障。

第三,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

这包括工资支付、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国家法律规定了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限制、劳动条件要求等,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贯彻执行这些法律要求,确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和惩罚机制。

劳动者可以通过举报和投诉的方式向监督机构反映问题,监督机构要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追究责任。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侵害时,监督机构要及时介入调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劳动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定保护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十分了解,特别是一些农民工、临时工等弱势劳动者。

因此,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以及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培训,确保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最后,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

劳动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要与这些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工作互动,共同推进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健全的制度和规章,才能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们需要加强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建设,使之真正发挥作用,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1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是指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组织,通过与雇主协商、参与立法和执法等手段,对劳动法律的执行进行监督和维权的一种机制。

它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实施方式和问题及解决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工时超标、职业安全与健康等问题。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劳动法律监督可以促进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和沟通,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工会可以通过参与立法过程,对相关法律进行监督和建议修改。

其次,工会可以协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雇主进行协商谈判,调解劳资纠纷。

第三,工会可以参与劳动法律的执行和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检举。

然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工会组织在一些企业中存在薄弱,使得劳动法律监督力量不足。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处置不力。

此外,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还存在一些制度和渠道上的问题,造成工会监督无法有效进行。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支持,提升工会的监督能力。

其次,加强地方政府对工会组织的引导和支持,提高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发言权和地位。

此外,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方便劳动者向工会提供信息和反映问题。

最后,加强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综上所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工会的监督能力、提高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以及建立健全的信息渠道和举报机制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法律制度的落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负责执行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和检查职权。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调查和处理劳动保护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四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和修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规范,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检查,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处理劳动保护投诉和举报,协调解决劳动保护纠纷。

第五条委员会的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会、雇主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一次。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分管监督和检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定,由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委员会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相关部门应及时回复并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九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

第二章劳动保护检查第十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劳动保护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了解和核实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委员会可以随时突击检查,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并依法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十二条委员会在检查过程中,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视频监控等,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摄、录音或录像,作为检查依据。

第十三条委员会可以对发现的劳动保护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处罚。

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当保障检查人员的权益,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以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第十五条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向劳动者传达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

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doc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制度1 范围1.1本制度规定了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监测中心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委员会管理工作。

2 职责2.1 中心工会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制(修)定工作,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2.2根据《劳动法》及与其配套的法规规定,对落实《劳动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促进设备检验检测院的发展。

2.3对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向者设备检验检测院行政提出建议。

2.4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员对中心落实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活动,把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中心工会汇报。

2.5监督中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

2.6参与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制定,对执行情况加以检查。

广泛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向中心工会和行政反映情况。

2.7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技能。

2.8根据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依据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具体规定,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 对职工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律法规问题随时组织专题调查,并向最高管理者及有关部门反映。

3.3 根据工作要求适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工作方案,研究新问题,确定工作任务,做好记录。

4 检查与考核4.1 每年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与监督。

5 附则5.1 本制度由监测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1.03.31•【文号】总工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七届书记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21年3月31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负责全国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用人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五条上级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对上级工会交办的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办理并报告。

第六条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各类专业监督检查,已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

山东鑫海石墨有限公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督、依靠群众、客观公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以下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由具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资格的同级工会工作人员、工会会员和有关人士组成,并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是同级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日常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受同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二)奉公守法、公道正派,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经过工会培训、考核合格。

第七条工会应当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协调劳动关系、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记录、公示制度。

第九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一)遵守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情况;(二)遵守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三)遵守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以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劳动者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和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七)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保护规定的情况;(八)遵守劳动者平等就业规定的情况;(九)遵守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情况。

第十章 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第十章  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

第十章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监督检查法律制度概述一、劳动监督检查的概念劳动监督检查,是指法律规定的合格监督检查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我国的劳动监督检查体系是由行政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两部分构成的,其中行政监督检查包括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工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障整个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在劳动法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特点(一)劳动监督检查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中心。

劳动行政部门不仅有监督权,还有检查权;相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虽然都享有监督权,但前者只在与自己职权相关的某一方面进行检查,后者没有检查权。

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通过行使检举、控告权来进行监督。

(二)劳动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重点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健全劳动法制方面,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

尤其是当前,后者比前者显得更为重要。

我国的劳动法就其本身而言,是一部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因此,对这部法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对象为用人单位。

劳动监督检查主要是监督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的用人单位,而不包括劳动者。

这是因为: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始终处在用人单位所制定的规章制度监督约束中;而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则缺少客观的监督和制约。

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四)劳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劳动监督检查并非是对用人单位的一切行为都进行监督,而是仅对其贯彻、执行劳动法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劳动监督检查的意义(一)有助于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顺利实现,一靠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二靠劳动监督检查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三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劳动监督检查是保证劳动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克服贯彻执行劳动法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精心整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履行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
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
6、舆论监督。

第六条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金的使用情况;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3、奉公守法,清正廉洁。

第十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上级工会应当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作成绩显着,由工会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者由工会取消其劳动监督员监督资格。

第十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有权根据职工的申诉、举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方便,协调其了解情况、查阅资料。

第十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督部门报告。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模版一、总则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的重要举措。

为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职责1. 工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基本职责是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工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3. 工会通过与企业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形成共同关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监督检查程序1. 工会要定期制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安全特点和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2. 工会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文件检查两种形式,具体检查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 工会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时,要与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责任人员进行沟通,了解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4. 工会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 工会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培训,提升职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知识能力。

四、监督检查内容1. 工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的开展情况等。

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包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情况、工作场所环境的卫生安全情况、职工劳动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等。

3. 工会要关注特定岗位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情况,加强对高风险岗位和高风险作业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结果处理1. 工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要求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劳动监察三项制度

劳动监察三项制度

劳动监察三项制度
劳动监察三项制度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制度:
1. 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制度:劳动监察部门通过制定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督。

它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用于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终止,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2. 劳动监察执法制度:劳动监察部门通过执法检查和违法企业的处罚等手段,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监督和处罚。

执法人员可以对企业的用工情况、劳动条件、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惩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3. 劳动纠纷调解制度:劳动监察部门通过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解决因劳动关系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部门将组织多方协商,调解双方的利益,并达成共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通过以上三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建立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方案

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方案

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方案一、目的与意义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方案。

二、工作职责1.负责对各种形式的违法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2.负责对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管。

3.负责对职业健康、劳动安全等问题方面的监管。

4.负责协助劳动争议的解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内容1. 检查1.对企业的经济、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方面进行检查。

2.对企业的职业健康、劳动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

2. 处理对发现的违法用工、违法拖欠工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不执行安全和健康措施等问题进行处理。

3. 宣传教育1.开展职业健康、劳动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2.开展劳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

4. 案件调解1.协调和解决劳动争议。

2.开展工伤评定和认定工作。

四、工作要求1.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2.保证检查、调解、处罚等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知识普及,提高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

4.发现和处理劳动违法行为时,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形成合力。

5.加强对劳动保护监督工作经验的总结、分析和推广。

五、工作流程1. 接到投诉1.监督员接到投诉后及时与投诉人联系,了解情况。

2.根据投诉情况评估投诉事件的重要性,制定处理方案。

2. 检查工作1.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检查,了解企业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2.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3. 处理工作1.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投诉单位扣留或罚款等处理。

2.对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进行整改。

4. 结案汇总1.监督员对结案事件进行汇总、总结和分析。

2.对结案事件的处理效果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六、工作机制1.反馈机制:对投诉人以及被投诉单位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2.推动机制:推动被投诉单位的整改、措施及时等情况。

3.联合机制:与各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形成合力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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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
为保障和规范工会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会法》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公司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公司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1、执行就业规定的情况;
2、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3、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执行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
6、执行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及危害处理规定的情况;
7、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8、执行职工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情况的规定;
9、执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定的情况;
10、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二条委员会职责
1、接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委派,对公司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劳动者与公司各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进行调解。

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应当给予帮助;
4、对公司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奉公守法、公道正派、执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权提出立即停止作业的意见;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停产整改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答复。

第五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可以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行政人
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有权查阅、复制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有关的资料。

公司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妨碍、阻挠,不得隐瞒真相、隐匿和毁灭证据。

现场调查的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不签名的,由调查人员注明情况。

第八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全面、客观地收集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关的证明材料;
2、参加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少于二人;
3、为举报人保密,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未经聘任工会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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