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判决的指导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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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导案例与刑法知识体系的更新

刑事指导案例与刑法知识体系的更新
性的追求。 以此促 进 司法理 念 与刑 法知 识体 系的更 新 。
关键词 : 指导性; 案例 ; 刑事 ; 例外性: 补 充性 中图 分 类号 : D F 6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5 - 9 5 1 2( 2 0 1 5 ) 0 4 - 0 0 0 2 — 1 3
作者 简介 : 孙万怀 , 华 东政 法大 学法律学 院教授 、 司法 改革与判 例研究 中心主任 , 法 学博 士 。
本 文 系国家社科 基金项 目 “ 犯 罪治理控 制与 刑事 司法犯 罪化 的反 思 ” ( 项 目号 : 1 1 B F X 1 O 2 ) 、 国 家社 科 基 金 重 大 项 目 “ 涉 信 息 网 络 违 法犯 罪 问题 研 究 ” ( 项 目编 号 : 1 4 Z D B 1 4 7 ) 及 上 海 市 高校 一 流 学 科 ( 法 学) 建设计 划的阶段性研 究成 果。


制 度 设定 的初 衷 、 争议 及 对 现 实 的启 示
即使 在 成文 法传 统盛 行 的 国家 , 案 例 也 是法 学 研 究 问题 的基 础 , 失 去 了这 一 基础 , 研 究就会 成 为 无 源之 水 。应 用 型 法律 ( 如 刑法 ) 理 论 中绝 大 多 数 争 议 的 出现 都 是 围 绕着 具 体 案 例 展 开 的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司法 机 关 也 一 直较 为 注 重 对案 例 的归 纳 总结 ,注 重 案 例 的示 范 意义 。最 高 人 民法 院早 在 1 9 8 5年 就开 始 在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公报》 上刊 登 具有 指 导 意义 的案 例 。 1 9 9 2年 , 最 高 人 民法 院设 立 中 国 应 用 法 学研 究所 的主要 任务 之 一 就 是编 纂 《 人 民法 院案 例选 》 。后 来 , 最 高 人 民法 院又 编 辑 了 《 中 国 审 判 案例 要 览》 供 全 国法 院裁判 案 件 时 参 考 。 1 9 9 9年 ,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刑 庭 编 纂 的 《 刑 事 审判 参 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 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 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摘要: 民告官案,一个也没有;热点案件,还没出现;入选案例,适用范围有点小,甚至有些“多余”。

学界公众期待很高,法官亟需鲜活经验,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已决的公正判例,将开始发挥效力。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在出台相关规定一年以后,谨慎低调地公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

这意味着,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有先例判决作为裁判依据。

人们是否会等来渴盼已久的“同案同判”?这些年法官在拆迁、名誉权等领域摸索出来的裁判规则,是否能够得到普遍确认?最高法此举给社会各界带来诸多期待。

该指导的还没指导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迟至一年,首批指导性案例才得以出炉。

最高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介绍,遴选过程“慎之又慎”。

他们从各级法院报上来一百多个案例中,提出备选案例,然后征求业务部门和学者的意见,再报主管院长,最后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后才公之于众。

“数量少了点,不解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

他设想的理想状态是:规定出台后,每三个月出台一次,每次七八个案例,一年就有几十个。

“这样才能对普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起到立竿见影的解决效果。

”广东省珠海中院行政庭庭长唐文感到有点遗憾:4个指导性案例,两个民事案、两个刑事案,没有一个行政案。

民告官案件被认为是“最难啃的骨头”,法官们亟需先例判决的指导。

4个案例中,一号案例涉及房屋买卖中的“跳单”纠纷,二号涉及民事诉讼中二审和解协议效力问题,三号案例涉及新型受贿的认定,四号案例涉及婚恋纠纷中的杀人罪免死问题。

“总体来说,对社会热点回应度不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他发现,这几年几个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都没有选上,比如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案、辽宁张剑杀死拆迁者被判正当防卫案等。

李轩曾和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合作研究案例指导制度。

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聚法案例(至今)最高法、最高检刑事指导性案例要旨汇总(全)
指导案例4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指导。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对判处死缓的累犯和8种严重暴力性犯罪的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案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指导案例6号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指导案例7号
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导案例9号
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我国死刑控制的实务分析

我国死刑控制的实务分析

我国死刑控制的实务分析作者:朱丽欣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强调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严重暴力犯罪在认定“罪行极其严重”时应通过区分类型、细化标准、渐进少用,来达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

对于严重暴力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死刑限用,也需要严格掌握,同时要充分运用财产刑,有效打击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7年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反对,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一、从立法到司法,死刑控制成为必要世纪之交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风起云涌之时,也是死刑废除得以迅速进展之期。

虽然2007年3月我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明“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1]但是,以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而言,死刑若在立法上废除,在我国仍需假以时日。

回顾香港废除死刑的过程,在1966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之后就已经不再适用死刑,直到27年后才于1993年在立法上彻底废除死刑。

俄罗斯宪法和刑法典均对死刑做了规定,但是“死刑作为极刑只能是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适用”。

俄罗斯刑法典只规定五个罪名有死刑,同时,俄罗斯刑法典第59条第三款又规定了以自由刑替代死刑的特赦,死刑可以通过特赦程序改判为终身剥夺自由或者25年的剥夺自由。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院历年指导案例汇编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批指导性案例法〔2011〕3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1-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1-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关于王志才故意杀人一案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王志才故意杀人一案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王志才故意杀人一案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首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就属于首批指导案例之一,该案属于一起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本文就该案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以期更好的把握该案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坦白悔罪限制减刑一、基本案情介绍及判决结果1.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

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

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2.判决结果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

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故意杀人罪研究

故意杀人罪研究

故意杀人罪研究1、相关定义1.1、量刑基准的定义与特征一、理论界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一、理论界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一) 国内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一) 国内关于”量刑基准”定义的争鸣什么是量刑基准?国内外学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究其各学派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量刑原则”论,即认为量刑基准乃为量刑所遵循的原则。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是陈兴良教授。

他认为,”量刑原则,又称量刑基准,它主要是解决量刑的时候,什么样的事项应作为考虑的对象,应根据何种原则来进行刑罚的量定等问题。

” ①第二种观点是”量刑依据”论,即把量刑依据视为量刑基准。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是张明楷教授。

他认为,”在量刑上,刑罚一方面必须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即与行为责任相适应),另一方面必须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即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

” ②第三种观点是”参考标准”论,即”量刑基准是在不受任何量刑情节影响下仅依其构成事实所确定的用作量刑起点参考标准的刑罚3 ①陈兴良:《刑罚适用总论》(下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282 页。

②张明楷:《刑罚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年,第358-359 页。

4 量” ①。

这种观点是近些年来理论界和实践界保持的通说,只是在细节方面的界定有所不同。

例如,周光权教授认同”抽象个罪” ②说;肖开权教授赞同量刑基准即“具体法定刑” ③说,而苏惠渔教授认同量刑基准应当在”具体法定刑内另外确定的刑罚标准” ④的理论;另外,何鹏认为量刑基准是一个”确定的点” ⑤,而顾肖荣认为量刑基准乃是”一个幅度” ⑥。

所谓众说纷纭,正是如此。

各派都有自己的主张,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笔者并不能完全赞同其中任何一个学派的主张。

笔者认为,第一,量刑基准不等于量刑原则。

将量刑原则纳入量刑基准的研究,对正确地制定量刑基准以及实现量刑原则的实际可操作性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

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
性案例 就起 到 了不 因舆论 的导 向而偏离 了法律 的作用 。总 的 执行 和死刑缓 期执行 的问题上有 了标准 。 我们应该 知道 , 死刑 来说 , 指导 性案例 的 出现 , 可 以把限制法 官的 自由裁量权 落到 缓期执行时死刑的一种变通,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 , 然 实处 , 它作 为一个 标杆可 以保证 同案 同判 、 同法 同解 。 而我国在具体适用死刑还是死缓问题上界限不清。 二、 有效弥 补成 文法的局 限 2 o i o  ̄ 高人 民法 院正式建 立了案例指导制度 , 使案例指 案 例指导 制度是 适应我 国转型 时期 司法需 求 的一 种法 治 导成为一种非 法律渊源 的裁判规则提 供方式 。尽管 目前看来 , 包括案例 遴选公 平性 , 法律 主义有效制度 。 罪刑法定原则是形式领域的基本原则 , 而罪刑 案例 指导制度 还存在 着诸多不 足 , 法定具 有滞后 性 的特点 。 尽 管在社会转 型时期 . 我 国加快 了立 效力 的约束性 的争议问题 , 但是笔者认为案例遴 选会更加 的公 法制定 的脚 步 , 但 是新 的问题总会 出现 。所 以 , 在法律 漏洞 出 开透 明 , 接受广大人 民群众 的建议与监督。 无可争议的是 , 案例 具有 中国特 色的判 现的情况下 , 法官应该根据指导案例找到相似性。 这样可以填 指导制度是顺 应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 与制定法不矛盾的基础上, 用真实、 具体的案例情景来解释制 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在同年的1 o 月份 , 最高人民法院发 定法 , 比较好 的弥补 了成文法 的僵化性 和不 明确性 , 引导 了法 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这两个《 规 官正确 弥补法律 漏洞 。 定》 的出台虽然只有短短的几个条文, 但是在学界引起的很大 三、 提 高司 法效率 的反 响。 它们使 得学界对 案例指 导的探讨达 到 了新 的高潮 。 至 由于成文法是 十分抽 象和概括 的 ,所 以法官 在审判 时往 今为止, 对案例指导制度 尚存很大争议 。 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 往会针对同一类型的案例反复研究 ,这就导致了司法资源的 在案例 指导 制度 的功能上 。这种与英美 法系有 明显 区别 的案 极大浪 费 。 ̄ 2 0 0 2 年7 月, 原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 院长李广 湖就在 例制度 有着 与生俱来 的特质 。 笔者认 为指 导性案 例 , 就是指那 采访 中表达过此类 观点 。指导性案 例是各 级人 民法 院审判过 些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 整理及发布的。 对 的, 被优 秀法 官挑选 的智慧结 晶 。在 司法实践 中, 法官完 全可 下级法 院审判 有指 导意义 的案 例制度 .它是我 国推进 司法改 以凭借这些智慧遵循先例。这样可以使法官在司法裁判时省 革 的过 程 中 , 保证 司法公 平正义 的举 措 。法律 是活 的 , 而案例 去 了大把 的时 间 , 避 免了 司法 资源 的浪 费 。而 且 , 案例指 导是 就像是 它 的细胞 , 案例指 导制度就 是连接细胞 的 中枢 系统 。 本 非常通俗 易懂 的一种法 律语言 。百 姓普遍 可 以用 这些指 导性 文拟从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的发展进程开始,并基于我国传 案例 与 自己的实际情况 对 比。这样 当事人 就产生 了预测 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最高院案例

最高院案例

最高院案例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它是负责解释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机构,也是最高审判机关。

在其审理的案件中,有不少案例对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和分析。

案例一:李某故意杀人案李某故意杀人案是一起在中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李某因为一些家庭纠纷,持刀将自己的邻居残忍地杀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对于如何认定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最高法认为,杀人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即故意和明知。

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杀人的目的和意图,而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既具有故意,也具有明知,因此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明确了杀人罪的主观方面的要素,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生命权和安全权。

案例二:王某与张某劳动争议案王某与张某劳动争议案是一起涉及劳动法的案件。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与公司发生了一些争议,被公司解雇。

王某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不合法,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合法,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对于劳动法中的一些争议点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最高法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必须符合劳动法中规定的条件,否则就是不合法的。

其中,劳动法规定了四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职工被刑事拘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渎职,以及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无法从事其他工作。

如果公司的解雇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就应该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中国劳动法的适用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解雇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为保障职工的权益提供了更加严格的保障。

案例三:张某与李某商业合同纠纷案张某与李某商业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商法的案件。

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提供某种商品,李某支付一定的费用。

【故意杀人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17则

【故意杀人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17则

【故意杀人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17则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需要说明:由“刑事正义”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故意杀人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1.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4号)【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2号)【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3.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8号)【裁判要点】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4.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0号)【裁判要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

5.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2号)【裁判要点】1.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同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王志才、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志才、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志才、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鄂11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梅阳王爱国陈军【审理法官】梅阳王爱国陈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志才;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当事人】王志才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王志才【当事人-公司】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志才【被告】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之规定,上诉人王志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为被上诉人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但上诉人王志才并未提交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其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之规定,上诉人王志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置条件为被上诉人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但上诉人王志才并未提交浠水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其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行政赔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以二次量刑理论为视角

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以二次量刑理论为视角

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实证研究——以二次量刑理论为视角王非;张敏
【期刊名称】《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8(022)001
【摘要】从实证角度出发,将72例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作为样本,研究了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适用的现状、现存的问题及原因,通过大量数据,研究发现了一些重要情节在决定死刑案件是否适用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时的不同作用.根据这些发现,可以借鉴二次量刑的方法,规范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标准,尽可能提高司法的明确性,以呼唤死刑适用更大程度上向规范层面的回归.
【总页数】6页(P32-37)
【作者】王非;张敏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实证研究——以百例死刑案件为视角 [J], 张敏;王非
2.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合理确定量刑起点量刑情节和量化幅度的调研报告——以故意伤害罪为视角 [J], 周滨
3.浅析几种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 [J], 陈南
4.死刑适用规范化实证研究——以126份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书为样本 [J], 查国

5.死刑适用规范化实证研究——以126份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书为样本 [J], 查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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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第七届“CEM”大学生论文报告会作品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专业:法学 15-3组员:乔云飞、卯云飞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引言司法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倘若单纯去依靠立法和司法解释来维护司法的稳定性显然效果不会理想。

在这种情况背景下,让指导性案例用自身通俗易懂、具体生动的优势特点来指导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统一适用尺度,无疑是一种好方法。

应当说,案例指导制度的推行,是法官受益、当事人受益的双赢模式。

首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很多事实和法律上的问题,此时,法官一般会积极寻找解决的办法。

对法官来说,解决的办法无非是四种:翻阅法条、咨询学术界权威人士、法官之间的探讨、案例指导。

而指导性的案例往往更直接,操作性更强。

其次,对当事人来说,获得与以往案件一样的公平的宣判,尽早解决纠纷、获得赔偿、惩罚犯罪才是“硬道”。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统一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提出2010年是我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的11月26日和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标志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1、指导性案例的定位及现状指导性案例是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发布对下级或各级司法机关都有参照作用的一种新类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和其他案例有明显区别,它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裁判结果和理由等部分组成。

其产生要经过推荐、审编、征求意见和讨论、公开发布等严格程序。

指导性案例是正式解释法律的案例,是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的案例,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作为说理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还可以进一步来解释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对司法解释的一种有益补充,但其目前还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

截止到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1年12月2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9月18日、2013年1月31日分四批共发布16个指导性案例,在这四批指导性案例中,除第二批外,其余三批各有两个刑事指导性案例,共6个刑事指导性案例。

故意杀人案件实证研究的开题报告

故意杀人案件实证研究的开题报告

故意杀人案件实证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故意杀人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对罪犯本人的生命和未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然而,故意杀人案
件的实证研究仍然比较薄弱,很少有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专门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故意杀人案件的特点、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为相关部门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预防与打击措施提供依据。

三、研究内容
1. 故意杀人案件的概念及其特点;
2. 故意杀人案件的犯罪心理分析;
3. 故意杀人案件的作案手段、动机和手段;
4. 故意杀人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后果;
5. 故意杀人案件的预防与打击措施。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查阅案例
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深入分析各个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参考意见,促进故意杀人案件
的预防和打击工作,从而维护社会治安和平稳。

同时,对于相关学科的
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六、研究进展
目前,已经收集了大量故意杀人案件的案例资料和相关统计数据,并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接下来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各个问题,并撰写研究报告。

七、预期成果
预计本研究将得出对故意杀人案件的系统和深入的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措施,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措施提供有效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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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判决的指导性研究摘要:全文围绕最高院新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从其符合我国死刑改革的特点入手,分别以适用对象、条件和适用原则三个方面来解释该判决对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指导性意义,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关键字:限制死刑缓刑限制减刑坦白从宽刑事赔偿宽严相济一该判决体现我国的死刑改革政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死刑是人类社会对付罪犯、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法。

随着18 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人道主义思想逐渐深入人心,人权的保障逐渐受到重视,刑罚执行的残酷性与折磨性受到猛烈抨击,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

截至2009年6月底,全世界废止死刑的国家达到103个,其中95 个国家废止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8 个国家废止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在法律上保留死刑的93 个国家中,只有48 个国家在过去的10 年曾经处决死刑犯,其他45 个国家则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发达国家中也仅有日本和美国保留了死刑,而我国则是保留死刑罪名以及每年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

①这显然与我国的社会文明程度与经济发展现状不相符合,因此我国限制死刑有一定的必要性:(一)我国限制死刑可以体现刑法的功能。

刑罚的分为一般预防功能和特殊预防功能死刑一般预防功能在于通过刑的设置,告诉民众哪些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必须接受最严酷的刑罚的,从而引导民众不去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其二,死刑执行所产生的强大威慑力对于企图犯罪的人可以产生强烈的警示效果,从而具有犯罪预防的功能,但自古以来的法学家都无法证实死刑比无期徒刑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倘若死刑真能起到通常所说的”杀一儆百”的一般预防功能的话,这世界上只怕是早都没有罪犯了吧。

死刑特殊预防功能在于,死刑将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生命予以剥夺,从而彻底杜绝再犯罪的可能。

当代的刑事政策着眼于犯罪预防,犯罪预防的关键,在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制度,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是对犯罪人判处死刑。

(二)我国限制死刑制度适用可以体现刑法的人道性。

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核心。

人道主义要求把人当人和使人成为人。

死刑以剥夺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为内容,判处死刑时罪犯的尊严荡然无存,好像任人处置的动物一般。

②其次,死刑彻底断绝了罪犯改过自新、发展及完善的可能性。

刑罚的目的是犯罪预防,而死刑使犯罪人彻底失去自我发展和完善的机会。

再次,倘若发生误判,人不可死而复生,一切补救都是枉然.二该判决对判处死缓和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条件有指导意义。

(一)适用对象: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50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虽不是独立的刑种,实际上已成为死刑立即执行和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针对的应当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限制减刑又偏轻或者不能确保裁判效果的案件。

(二)适用条件:1 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案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限制减刑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强调:”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在本案中,王志才故意杀人正是由于婚恋纠纷引起的。

于”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在我国人民群众中有长期的深刻影响,一部分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案件,因被害人亲属反应强烈,不断上访、闹访,甚至采取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法院难以有效开展民事调解工作,不得已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即使最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也耗费了大量司法成本。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对于这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论罪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判处死刑,民事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方法,缓和被害人亲属的报应情绪,以减少此类案件的死刑适用,促进死刑政策的进一步严格执行。

2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对于因7种具体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限制减刑。

实施7种犯罪之一,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具有自首、立功、坦白主要罪行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1)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中关于自首或立功:2010年12月22日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强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是,对于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被告人,并非一律要从宽处罚,关键看犯罪的严重程度与自首、立功之间的对比情况。

对功不足以抵罪的,则不应当。

(2)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中关于坦白从宽:坦白原是一种常见的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2011 年5 月1 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历史性的将”坦白从宽”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规定到刑法中。

坦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坦白,是指自首和狭义坦白的总称。

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行为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分子进行询问、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这些罪行的行为。

从宽的含义通常认为从宽即指从宽处罚,也就是从轻处罚。

实际上它包括三个幅度,即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从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是相对从宽为主的原则,即犯罪后,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坦白的,可以从宽处罚。

在我国将坦从宽法定化和具体化具有必要性:首先,”坦白从宽”有利于侦查讯问和取证工作的开展由于留存的犯罪证据的有限性和暴露的局限性,侦讯措施仍然是侦破案件打击犯罪的有效和重要的方法手段。

对我国的司法能力和具体情况而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坦白从宽”法定化成为激励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一项有效措施。

其次,”坦白从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的”罪”,不仅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客观行为,还应该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即”罪”的主观方面。

而主观方面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前和犯罪当时的主观故意和过失也包括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一定的危害结果。

所以量刑时考虑”罪”与”刑”是否相一致,必须考察犯罪结果的客观社会危险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的人身危险性。

”坦白”是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的重要情节,是量刑中必须考虑的因素,所以,根据是否”坦白”而决定是否”从宽”充分考虑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客观方面要件,兼顾了防止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两大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坦白,表明其人生危险的弱化。

将此作为一种罪后悔改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既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可进一步促使其认罪服法、改恶向善,从而达到刑罚的目的。

最后,实行坦白从宽,是刑事司法的迫切需要。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中未规定坦白从宽的原则和具体的制度等原因,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如何,在案件处理包括量刑上未能充分重视和体现。

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以重刑;法律禁止奸猾不供,但那种无视法律钻法律空子的犯罪人却可能因案件证据不足而逃脱法网。

目前,检察机关实现侦查技术和设备的高精尖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困难,依靠言辞证据定案的”一比一”贿赂案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口供的减少导致增加查处这类案件的难度。

在立法中确立了坦白从宽制度,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一定程度的妥协,以换取其主动认罪供述,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作用,提高刑事追诉效率,增强司法效益。

使惩罚犯罪越迅速和及时,就越公正和有益。

从宽处罚的现实作用对每一个犯罪分子的影响都是极大的,让其利己的动机促成了利他的对社会有利的、因而是积极的结果。

坦白从宽政策的法律化,表明了对这种积极的社会效益的认同和肯定。

三本案判决对把刑事赔偿成为减轻刑罚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2007年初,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加害人在赔付了受害人5 万元钱后,最终获得死缓的从轻判决。

该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东莞中院也因此受到花钱买刑乃至花钱买命的舆论质疑。

③刑事赔偿一直饱受争议,有些人认为将刑事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会导致有钱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纵容有钱人犯罪,并且会导致有钱人犯罪和没钱人犯罪在刑法处罚上的不平等,但其实把刑事赔偿作为法定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是有充分的必要性的:(一)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庭,安抚被害人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目的之一。

受害人因为刑事犯罪受到伤害,需要慰藉和救济,这种伤害既有物质上的,也有精神上的,有些需要物质补偿,有些需要精神抚慰,二者不能截然分离和替代,多数被告人或其家庭都会千方百计筹集资金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从而使被害人的情绪得到平息,社会矛盾得到缓解,有利于我国刑罚安抚被害人目的的实现。

(二)有利于恢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在一个具体的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够通过事后的积极行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说使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那么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法律在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即通过对受害人经济赔偿,降低犯罪的危害后果,达到缓解社会矛盾、恢复受损害的社会关系的目的。

(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检察机关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识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对检察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严重犯罪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对犯罪分子依法能争取的尽量争取,能挽救的尽量挽救,能从宽处理的尽量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点和精髓是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将刑事赔偿作为法定量刑情节,对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从轻处罚,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逻辑起点,也完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结论:本案判决虽然为故意杀人参考《刑法修正案(八)》如何判定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方面提供操作上的指导性意义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其中的争议点包括: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在量刑中的影响能否超过犯罪手段和结果在量刑中的影响,即王志才故意杀人案中的犯罪动机是”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这是否暗示,由婚恋关系引起的故意杀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暴力性故意杀人的危害性更小呢?王志才平时表现良好的程度能否成为免除死刑的酌情条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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