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分流的范围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 (3)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许多企业面临着辅助业务管理困难的问题。
主业和辅业同时进行,导致资源分散、管理难度增加、效益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需要对辅助业务进行改制分流。
二、目标改制分流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主辅分离,将辅业从主业中分离出来统一管理。
通过这个方案,可以实现以下目标:1.提高主业的专注度和核心竞争力;2.提高辅业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3.分流辅业可以释放主业的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4.为企业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方案1. 完善辅业组织架构首先,需要对辅业的组织架构进行优化和完善。
可以考虑成立辅业独立的管理层,并制定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建立辅业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辅业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制定主辅分离的管理政策为了实现主辅分离,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规定。
其中包括:•主业和辅业的权责界定:清楚明确主业和辅业的核心业务范围和职责;•资源配置机制:明确主业和辅业之间资源的分配机制,确保主业的优先发展;•绩效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客观的绩效评估体系,对主业和辅业进行分开评估。
3. 分流辅业的方法和步骤分流辅业是关键的一步,需要慎重考虑。
具体的方法和步骤如下:•评估辅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针对辅业进行全面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发展的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分流的条件。
•制定分流计划和时间表: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分流计划和时间表,确保分流顺利进行。
•协调主业和辅业的配合:在分流过程中,需要主业和辅业之间的良好协调和配合,确保分流的顺利进行。
•对辅业进行独立运营:一旦分流完成,辅业应该独立进行运营,享有相应的自主权。
4. 监控和调整改制分流方案的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监控和调整。
通过有效的监控和调整,可以确保改制分流方案的顺利进行。
四、风险和挑战在改制分流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主要的风险和挑战包括:1.员工抵触情绪:由于改制分流可能导致部分员工调整或者裁员,可能会引起员工的抵触情绪,需要做好人员管理和沟通工作。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文件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陕经贸发〔2003〕29号陕西省经贸委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国税局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制分流方案申报程序1、中央在陕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
2、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市属及县(区)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由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
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省、市、县(区)属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同级经贸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4、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程序及所需文件证明,按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2003〕30号)执行。
国企改制如何分流富裕人员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 实践
地方的政策和实践
制制定不同的调整劳动关系政策: 改制为非 国有企业的,职工全体解除劳动合同,支 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国有控股的,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 2.“置换身份” 3.企业与职工协商是否履行劳动合同
1. 主要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后的不同所有
关闭破产企业处理劳动关系政策
关于经济补偿金
1 企业月平均工资如何确定?按在岗工 资还是按在册工资确定? 2 经济补偿金的基准日如何确定? 3 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 否可以规定不超过12个月? 4 对职工不愿入股怎么办?
关于内退人员
5 内退生活费是否包括个人缴纳养老保险 费部分? 6 内退人员的办理条件超过提前5年的怎么 处理 7 内退人员要求参加改制是否允许? 8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是否一定5年不变?
对进入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 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 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 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 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劳动关系处理政策四(之一)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 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的标准发给。(工作年限不封顶)
关于安置人员费用的核减
国资发产权[2004]9号规定,改制企业 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和预留下列费用: 经济补偿金 内退人员费用(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人员(职工) 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改制方案申报
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需向劳动 保障部门报送审核备案的内容: 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工作原 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 安置措施,社会保险接续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1)在职职工的安置。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经济补偿金,自谋职业。
经济补偿金给付规定是: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一年工龄给予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个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企业月人均工资的,按企业月人均工资支付;本人工资高于企业月人均工资3倍的,按企业月人均资3倍支付。
b、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组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新企业实现就业。
这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方式按云办发[2004]28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改制重组后留用的职工,在改制重组企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后,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
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或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与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上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办法如下:1、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和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原则上分别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和改制重组企业支付。
2、因职工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支付。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由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原国有产权持有人以职工在被改制重组企业的工作年限计付。
以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参与改制的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但要确保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标准足额一次性得到经济补偿金。
职工与改制重组企业的劳动关系存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不再计付经济补偿金。
c、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女生产(工勤)岗位年满45周岁,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企业改制重组时净资产能够支付改革成本的,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含5岁)的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按不低于本人在岗基本工资70%的标准计发(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企业列支,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3篇(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赐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
(1)企业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看法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状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训练,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主辅分离改制辅业改制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监管机构、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以下简称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资产处置问题(一)根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的规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经国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859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单位)决定。
具备条件的辅业企业,应尽可能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二)根据《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辅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有关费用如下:1.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退休人员和改制企业职工支付和预留的费用。
主要包括辅业单位改制时因参加医疗保险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的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符合省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企业为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以及未列入改制企业负债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
2.内部退养职工有关费用。
主要包括预留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预留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内部退养职工社会保险费预留标准根据内部退养人员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核定,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内部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预留标准按照内部退养职工退养前企业实际月缴纳额确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范本)doc - 湖南省公司
湖南省公司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范本,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4]25号、湘政办发[2005]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促进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群众推进改革~充分听取和尊重职工群众的意见~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社会稳定。
二、基本情况,简要介绍企业的隶属关系~性质~生产经营状况等,企业现有在册人员人。
其中在职人,离休人,退休人。
企业总资产万元~其中土地资产万元,总负债万元,净资产万元。
三、组织领导与步骤,简要介绍,四、劳动关系的处理遵循依法依规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调整职工劳动关系。
1、对劳动合同期满的名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2、对劳动合同期限末满的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的名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后~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实行内部退养。
4、对名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回主体或其它单位,。
5、对名职工与原企业签订协议~实行停薪留职、“两不找”、“挂靠”、放长假、内退等的~终止相关协议~按本方案重新调整劳动关系和分流安置。
6、对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病残职工~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者移交相关机构管理,。
五、职工分流安置1、改制后的新企业~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安置原企业名职工就业~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职工本人和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职工个人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后新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新企业安置就业情况见附表二,22、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名职工~根据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由,改制后的新企业或其它机构,负责管理~发放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
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
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集团公司改制分流的基本情况。
1.集团公司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转制、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等。
2.集团公司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的总体情况,对“三类资产”进行界定的依据及基本情况描述。“三类资产”总的分布、资产状况和资产价值,占总资产的比重、所涉及的人员及其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
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为规范工作程序和报送内容,现将中央企业各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集团公司报送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基本内容:
(一)集团公司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主要包括:
1.集团公司主业经营发展状况,在突出主业、精干主体、提高主业竞争力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做法,今后改革发展的思路和目标规划。
2.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统计汇总制度。集团公司按年度将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进展情况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
(四)各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执行情况要严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二、备案内容
中央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企业公司制改建、资产评估、国有资本变动等有关事项,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国企改制分流方案职代会有审议通过权
表决阶段
职代会代表对改制分流方 案进行投票表决,决定是 否通过。
职代会在改制分流方案中的通过标准
合法性标准
改制分流方案必须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不得侵犯职工权益
。
合理性标准
改制分流方案必须符合 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
作性。
公正性标准
改制分流方案必须公正 、公平、透明,不得存 在暗箱操作或利益输送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来 国企改制分流方案将更加注重市
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
多元化发展
改制后的企业将更加注重多元化发 展,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和市场空间 。
强化监管
为确保国企改制分流方案的顺利实 施,未来将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企 业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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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分流方案职代会有 审议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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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引言 • 国企改制分流方案的内容 • 职代会在国企改制分流方案中
的审议通过权 • 改制分流方案对国企的影响和
效果
目录
• 职代会在国企改制分流方案中 的监督作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国有企业改革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 需要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经济环 境。
改制分流的意义
通过改制分流,可以优化企业结 构,提高企业效率和竞争力,同 时也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改制分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通过改制分流,使企业更加适应市场 经济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 竞争力。
意义
改制分流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同时 也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02
国企改制如何分流富裕人员课件
制定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确保员工得到公平的待遇;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确保经济补偿方案能够得到员工的认可。
CHAPTER 05
成功案例分享与经验总结
XX国企改制案例分析
案例概述
XX国企在改制过程中,面临富裕人员分流的问题,通过实 施一系列措施,成功实现了人员分流和企业的转型升级。
得了良好的效果。
02 03
实施策略
该企业通过内部转岗、提前退休、外部推荐等多种方式,为员工提供了 多元化的分流途径。同时,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规划,提高员工的综合 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经验总结
XX企业在人员分流过程中,注重员工的长远发展和职业规划,通过多 种方式帮助员工顺利过渡到新的工作岗位,实现了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法律法规不健全
国企改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 不完善,导致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面临 法律和政策风险。
应对措施
加强政策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确保企业改制合法合规;聘请 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 律咨询和风险评估。
经济补偿与赔偿问题
经济补偿不公
国企改制可能导致部分员工失业或收入减少,如果经济补偿不公,可能会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抗议。
国企改制如何分流富 裕人员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国企改制背景与目的 • 国企富裕人员分流策略 • 分流人员管理与安置 • 国企改制风险与应对措施 • 成功案例分享与经验总结
CHAPTER 01
国企改制背景与目的
当前国企面临的困境
01
02
03
产能过剩
部分国有企业存在产能过 剩的问题,导致企业运营 困难。
CHAPTER 02
国企富裕人员分流策略
2023年医药卫生人员分流改制工作方案
2023年医药卫生人员分流改制工作方案一、背景2023年, 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 社会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资源分配公平性的需求不断增长, 医药卫生领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医疗资源的整合与分配, 本方案提出了对医药卫生人员的分流改制工作方案。
二、目标1.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2.加强医疗资源的整合与分配;3.提升医药卫生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4.实现医疗服务全覆盖和公平可及。
三、工作内容1.建立完善的医药卫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不同的专业和培训背景, 将医药卫生人员分为医生、护士、药师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职业类别。
2.设立医疗服务中心, 集中管理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 统一调配医疗资源。
医疗服务中心将根据医药卫生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能力进行分配, 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加强医药卫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采取继续教育、临床实践和职称评聘等方式, 提供机会和条件让医药卫生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4.完善医疗服务评估机制, 通过患者满意度、治疗效果和医疗费用等指标, 对医药卫生人员进行评估和考核, 激励他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5.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系统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 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和医疗服务的协同。
6.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鼓励医药卫生人员到基层工作,改善基层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7.强化医药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培养,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实施计划1.2023年上半年, 制定医药卫生人员分流改制的相关政策和制度;2.2023年下半年, 建立医疗服务中心并开始对医药卫生人员进行分类和分流, 并开展培训工作;3.2024年上半年, 完善医疗服务评估机制和医疗信息化建设;4.2024年下半年,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和医药卫生人员的培训力度;5.2025年上半年,深入开展医药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培养。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关于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的实施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中国⼈民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商⾏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会印发《关于国有⼤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关于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的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00⼆年⼗⼀⽉⼗⼋⽇关于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下岗失业⼈员再就业⼯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员,制定本办法。
⼀、总体思路和原则 (⼀)坚持党的⼗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向,⿎励有条件的国有⼤中型企业在进⾏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向市场、独⽴核算、⾃负盈亏的法⼈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减轻社会就业压⼒(以下简称改制分流)。
(⼆)国有⼤中型企业改制分流遵循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改⾰、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和社会的承受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确保稳定; 2.实施改制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员结构的优化; 3.实施改制分流要依法进⾏,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的合法权益,防⽌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银⾏债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方案一、**公司:1、生产经营业务情况:岩土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岩土工程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施工、zx、监理、治理等方面。
2、资产负债结构:截至2003年12月31日,岩土公司资产总额2669.41万元,负债总额1520.78万元,所有者权益881.54万元。
3、改制分流形式及股东构成:岩土公司拟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构成为:中南院持股49%,岩土公司员工持股51%。
4、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目前岩土公司在册全民所有制员工155人,在改制分流中拟内退人员11人,其余人员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后竞聘上岗。
5、关于补偿金及来源。
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岩土公司国有净资产支付,不足部分由中南院予以补足。
预计需要经济补偿金1080万元。
二、建筑设计公司:1、生产经营业务情况:建筑分院组建于1995年,原是中南院内部生产单位,改制后建筑分院的业务范围将包括:城镇规划、建筑设计、工程监理、装饰工程设计及施工等。
2、资产负债结构:截至2003年12月31日,建筑分院资产总额147.04万元,负债总额88.64万元。
3、改制分流形式及股东构成:建筑分院拟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第三方投资者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构成为:中南院持股20%,员工持股60%,第三方投资者持股20%。
4、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目前建筑分院在册全民所有制员工55人,拟全部解除劳动关系后竞聘上岗。
5、关于补偿金及来源: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由建筑分院净资产支付,不足部分由中南院予以补足。
预计需要经济补偿金323.4万元。
三、圭臬公司:1、生产经营业务情况:圭臬公司成立于1991年,主要业务范围包括防雷接地工程zx、设计、施工和测试;防雷接地相关产品研制、生产和销售;机电控制、监测设备设计、生产、成套和销售等。
2、资产负债结构:截至2003年12月31日,圭臬公司资产总额633.48万元,负债总额526.28万元,所有者权益107.20万元。
人随资产走
人随资产走1.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过去分离辅业有什么区别?答: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的内容是,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可利用企业内部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采用多种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对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允许改制企业用“三类资产”中的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过去分离的辅业企业只解决了分灶吃饭、独立核算的问题,大多数没有触及产权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改革,因此分离分的并不彻底,实际上是分而不离,主业不精,辅业不活,主体企业还要承担无限责任。
此次提出的主辅分离的一系列政策,与过去分离辅业最大的区别是触及了国有企业改革中最深层次的问题,提出辅业要进行改制,即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和劳动关系调整。
所以说,最大的区别是:辅业国有产权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得到处理。
2.“三类资产”如何界定?答:企业的三类资产是指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1)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2)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3)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被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如何补偿?3.改制单位的净资产不足以安置富余人员怎么办?资产规模较大怎么办?答:主辅分离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带资分流,人随资产走”。
859号文件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应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
其中账面资产不足时,可将土地转让收入用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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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分流的范围改制分流的范围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以精干主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为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合理界定“三类资产”的范围。
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专业化分工原则,需要分离的辅业资产、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以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制定改制方案应注意的问题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具体事项繁多,其中蕴涵着诸多的法律风险。
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会涉及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对特定行业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如不能逐一妥善解决,就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改制方案设计无疑是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环节,改制方案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败。
实践中,由于缺少专业人士的参与,拟改制企业设计的改制方案多漏洞百出,不具有可操作性。
现根据改制工作的经验,就企业改制方案设计阶段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对拟改制企业有所帮助。
改制方案是企业改制的指导性文件,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成为企业改制具体操作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当然,改制方案也可细化到每一个细节操作。
判断改制方案优劣的核心标准是其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改制方案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政策方针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据有:1.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2.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推进国企改制和发展任务的紧迫性;要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大中型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等。
3.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结合上述相关政策,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
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方案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没有准确领会上述政策,认为改制只是股东人数及性质的简单变化,改制后企业股权依然相对集中,最终导致改制失败或不得不进行二次改制。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
因此,改制方案中应当考虑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此外,改制方案中还应当充分考虑改制后企业的发展问题。
国有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获得长久发展,各方应对改制后的企业后续发展事宜做出安排。
二、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是国有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国资委设立后又专门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应当依据现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操作。
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方案并没有注意到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没有涉及甚至违反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致使改制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尤其是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2004年2月1日生效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自然无操作性可言。
2.改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否则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3.改制方案(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如未获得上述批准,有可能会导致转让行为无效。
4.改制方案应当涉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
资产评估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
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5.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
如有竞买者还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
无竞买者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实际操作中,很多改制企业考虑到时间成本并未进场公开交易,有国有资产流失之嫌。
6.如企业改制后转让方不再控股,方案还应签署企业重组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7.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可能导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8.关于无形资产问题。
转让时应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
如交易价格中不能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9.关于付款方式问题。
依据规定,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权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近期,媒体频频曝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未能依法公开转让,因此依据现有规定进行“阳光交易”是避免企业及责任人政策风险保证改制成功的唯一选择。
三、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也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也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多为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方案应当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
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MBO)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
对于某些特定公司如创业投资公司则可做例外情形处理。
2.方案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做出决议。
3.改制方案如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的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否则前述股权转让行为将无效。
4.价款支付问题,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5.改制方案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需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6.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涉及合并、分立等事项,相关方案设计也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7.改制方案中如附有相关合同文本,则应当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保护改制涉及国家、企业、企业职工、上下游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到各方利益也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有企业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要放到政治高度考虑。
具体涉及改制方案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改制方案涉及过程中,首先应对改制企业职工现有状况进行明确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项,这是设计职工安置方案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包括: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
4.原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包括: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由于国家对于职工利益保护只有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时带有极强的地方政策性,这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
此外,如何协调改制企业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保护债权人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实践中解决改制企业的债务问题有多种方法,如“债转股”、“债务转移”、“吸引投资资金还债”、“改变债务条件”等,具体方法要根据改制方式以及债权人的情况调整。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3、《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4、发起人的资格证明;5、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6、产权界定文件(集体所有制或产权不清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7、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股东若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8、含国有股权的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9、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集体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11、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2、《指定(委托)书》;13、改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国企改制的几个难题与对策自从中国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寻求搞活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以来,已经走过近20年历程。
经过探索,现在确定的基本方法是改变国有企业的产权机制,即将企业的投资人由国家改为个人或改为国家和个人或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
20年来,笔者的法律服务工作伴随着企业改制,协助许多企业处理改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
现将国家向企业职工出售企业产权中的几个典型疑难问题及其对策提出讨论意见。
一、全员持股的法律形式问题许多国企改制都是由国家将企业净资产卖给本企业职工,从而实现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通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带动企业经营机制改革。
在操作中,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就是我国国营企业多年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低薪制,职工手中积蓄不多。
前些年又实行了住房制度改革,要求职工以现金购买住房,已经花去一部分或大部分积蓄。
职工手中的钱不多,购买企业产权本身就有问题。
现行做法是,全体职工将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由国家发给的经济补偿金用于购买企业产权。
实际上,国家也不用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是用企业净资产折抵应付给职工的安置费,企业又将此安置费折算为职工的出资。
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后,企业就变成了全员持股或大部分职工持股。
这时,职工就具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企业股东,另一方面又是在企业就业的劳动者。
企业全员持股带来以下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股东人数众多,企业很难找到完全适合于自己的法律形式。
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至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