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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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1篇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部分企业出现人员过剩现象。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确保企业稳定和职工权益,现制定本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目标1. 合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2.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3. 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三、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分流安置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2. 人性化原则:关注职工需求,尊重职工意愿,为职工提供多样化安置方案。

3.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分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具体措施1. 优化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配置(1)开展内部培训,提升职工技能,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2)实行内部竞聘,优先满足企业内部岗位需求。

(3)调整岗位设置,优化人员结构,降低人力成本。

2. 多元化安置渠道(1)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创业指导。

(2)加强与外部企业、培训机构合作,拓宽职工就业渠道。

(3)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帮助职工明确职业发展方向。

3. 职工权益保障(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2)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转移接续服务。

(3)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 建立长效机制(1)定期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盘点,提前预测和预防人员过剩问题。

(2)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及时了解职工需求和意见建议。

(3)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分流安置方案。

五、组织实施1.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

2. 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3. 加强与政府、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沟通协作,确保分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4. 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1. 风险评估: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职工不理解、不配合等风险。

2. 应对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分流安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件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 (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 (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 1.内部调岗转岗。

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 2.外部转岗。

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个单位也在经历着不同程度的转型和改革,其中涉及到人员的调整和分流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的人员分流方案,以保证人员的合理调配和单位的正常运营。

人员分流原则1.以能力为主要考虑因素:人员是否适合新岗位的岗位要求,是否满足单位的工作需求。

2.以公正为主要原则:人员的分流应该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3.以稳定为主要目标:确保人员分流后能够稳定就业,获得相近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

人员分流实施方案1.人员自愿申请:对于人员自愿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优先考虑满足其申请。

2.综合素质评估:对于逐步调整和调整后需要进一步升级的岗位,采取综合素质评估的方式,参考考勤、工作纪律、工作态度等进行名单筛选和考核,并与人员个人面谈讨论,最终确定合适的岗位。

3.相关专业考核:对于需要特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岗位,对分流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进行匹配岗位,确保工作效率。

4.经验积累借鉴:对于已经在工作中表现出较高能力和业务水平的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到需要相关经验和信息的新工作岗位。

人员分流具体措施1.组织相关人员和工会代表对人员进行分流改革宣传,阐述改革的目的、原则和具体要求。

2.建立人员分流专门小组,负责人员调配和岗位分流工作,定期收集和反馈岗位需求、人员意愿等信息。

3.依据分流方案,组织开展相关的人员调配和岗位分流工作,明确新分配岗位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对分流人员进行工作引导和培训。

4.每个分流后人员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人员在新岗位工作所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指导。

结语这是一份科学、合理的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方案,我们需要逐步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并不断进行反馈和改进。

在人员分流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借鉴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调配工作方式,以支持单位迅速转型和升级,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助推单位与时俱进的发展。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通用3篇)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通用3篇)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通用3篇)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1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年月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截至年月日,凡工作年限满年;或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女性工人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淮北矿业集团人员转岗分流安置办法(精)

--淮北矿业集团人员转岗分流安置办法(精)

淮北矿业集团人员转岗分流安置办法为稳步推进集团公司机关机构改革,盘活用好、合理配置机关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具体措施(一)转岗1、加大机关人员向基层分流力度。

对个人主动提出转岗到基层和基层单位愿意从机关人员中择优选用的人选,组织优先安排。

2、推进机关优秀人员到基层挂职锻炼。

机关优秀人员主动提出到基层挂职申请的优先安排,挂职期限为2年,挂职人员挂职期间原待遇保持不变。

(二)执行国家退休政策1、政策性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管技年满55周岁。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全集团公司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副总师)和公司机关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的科级(含处室副总)及以下工作人员,经个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同意,按上述规定退休年龄退休。

2、女管技人员转技能岗退休。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皖劳社〔2008〕45号)文件规定“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50周岁”。

对自愿放弃管技岗位转技能岗位退休的女职工,经个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同意,每提前一年一次性补贴2万元。

女职工由管技岗位转到技能岗位的,须变更劳动合同。

(三)正常离岗1、基本条件。

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管技人员执行离岗待退。

全集团公司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副总师)和公司机关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科级(含处室副总)及以下管技人员,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经个人书面申请、集团公司同意,可改任调研员或离岗,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2、相关待遇。

离岗期间,公司处室科级(含处室副总)及以下管技人员执行相应岗绩工资系数,岗绩工资基数按机关在岗人员标准执行,享受机关全员性效益奖金,标准比照本处室同级别人员的80%执行;调研员年薪待遇按同岗位80%执行。

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

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

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1. 引言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安置和分流问题。

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国企人员分流的问题,制定科学有效的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此为主要目标,提出一套完整的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

2. 分析国企人员安置分流的现状在进行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之前,首先需要对当前的人员安置分流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

通过对国企人员分流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提供有力的依据。

2.1 国企人员安置分流的背景国企改革的背景主要包括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国企效益不高等因素。

这些因素导致了国企需要进行人员安置分流,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2.2 国企人员安置分流的困难和挑战国企人员安置分流面临着以下几个主要困难和挑战:•内外因素影响:国内市场变化、外部竞争等因素对国企人员安置分流产生影响,增加了困难和不确定性。

•人员匹配难度:不同国企的人员结构和需求存在差异,导致人员匹配难度较大。

•保障员工权益:国企人员分流过程中,需要合理保障员工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

3. 制定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的原则在制定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国企人员安置分流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开透明地进行人员选拔和分流,确保每个员工都有公平的机会。

3.2 灵活性原则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企业的需求和员工的特点进行调整,以实现最佳的分流效果。

3.3 尊重员工权益原则国企人员安置分流过程中,应尊重员工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

3.4 管理机制原则制定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时,需要考虑健全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流程和监督机制,以保证方案的顺利实施。

4. 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的具体内容4.1 人员调查和评估在制定国企人员安置分流方案之前,首先需对国企的人员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该调查和评估主要包括员工基本信息、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内容。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_0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_0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说明:现将AA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A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

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内外交流(消化)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bb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

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办法

职工分流安置办法为有效应对严峻的建筑市场形势,缓解经营压力,精简优化职工队伍,实现降本增效,合理分流和安置富余职工,稳步推进机关机构改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1.适用范围:公司在册职工。

2.政策性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符合条件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3. 女职工由管理技术岗位转到工人岗位退休。

根据《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由55周岁调整为50周岁。

对自愿从管技岗位转工人岗位退休的女职工(须变更劳动合同),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按照原管技岗位退休时间,每提前1个月补助1000元(最多60个月),于退休待遇批准执行后1个月内一次性发放。

二、内部退养1.适用范围:公司各级管技人员。

2.基本条件。

男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者工作年限满30周年以上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者工作年限满25周年以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以内或者工作年限男职工满25周年、女职工满20周年以上的,经个人书面申请、并书面承诺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单位批准同意,可办理内部退养。

3.内部退养待遇。

按行政序列职岗工资的固定工资+年功工资+女工卫生费(女性职工)+回民津贴(回族职工)支付。

扣除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实发生活费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4.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办理的内部退养人员,属于无工作岗位人员。

三、待岗1.适用范围:公司无岗位安置人员。

2.待岗待遇。

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扣除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实发生活费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深化改革冗员分流安置办法(暂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定编定岗定薪工作和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深化企业改革文及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工作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流安置对象公司深化改革定编定岗定员工作落实后,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二、分流安置原则(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二)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三)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一)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为组长、副书记、副总为副组长,成员由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组成。

工作职责:根据公司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方案及定编定岗定薪方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对分流安置办公室工作进行督导。

(二)下设分流安置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兼主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兼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抽调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1.开展宣传动员,对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做好人员分流安置的各项工作。

2.对分流安置人员、岗位编制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分类管理,做好分流安置工作的后续管理工作四、具体措施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尊重历史,结合当前实际,以及上级和公司有关文精神,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采取有理有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人员采取不同途径进行分流安置。

(一)内、外部转岗1.内部调岗转岗。

对未能配置工作岗位的员工,优先在级单位内合理安排调岗、转岗;2.外部转岗。

对系统内、外部企业有合资合作项目且有就业岗位的,公司积极协调,优先推荐公司人力资源库中的富余人员。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调岗、转岗的,应变更或解除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最新-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2 精品

最新-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2 精品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说明:现将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

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内外交流(消化)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

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在公司内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平台竞聘上岗或劳务输出(派遣)。

“三定”改革离岗(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三定”改革离岗(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三定”改革离岗(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保障和促进公司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规范“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的离岗(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一、工作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富余)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富余)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

贯彻公司“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积极盘活用工存量,努力降本增效,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回报。

(三)配套实施。

与公司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四)积极稳妥。

认真制订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尊重离岗(富余)人员意愿,稳妥组织实施。

(五)政策连续。

为保证员工队伍的平稳,此次实施的离岗(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与以往的相关政策保持连续性。

二、适用对象(一)适用于以下三种人员:1、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含业务外包)所产生的离岗(富余)人员;2、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富余)人员;3、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富余)人员等。

(二)有关说明:1、本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0年10月1 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0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本办法中的离岗(富余)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

2、2010 年10 月1 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公司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公司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分流方案
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分流方案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岗位匹配:根据个人素质、技能和工作经验,将人员分流到适合其发展的岗位上,确保其融入新岗位的能力和适应度。

2. 岗位调整:对于原有的岗位,可以根据业务变化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调整,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3. 内部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竞争力和适应新岗位的能力,可以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供技能和知识的更新。

4. 薪酬福利:根据个人的贡献和岗位要求,适当调整薪酬体系,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意愿。

5. 优化流程:对于一些工作流程和环节,可以进行优化和改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6. 人员流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人员流动,让员工有机会到其他地区或企业进行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和经验。

7. 再就业帮扶:对于一些无法继续留用的员工,可以提供再就业及创业帮扶,帮助他们尽快找到新的工作机会。

8. 人员安置:对于一些无法适应新岗位和再就业的员工,可以予以妥善安置,为他们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分流方案,具体实施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人员分流安置方案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结合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

3、在岗职工。

4、占地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

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

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

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

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

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

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

一、正常内退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2、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5周岁男职工和年满45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3、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男职工和年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1-4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篇一:企业员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说明:现将AA集团公司关于员工分流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根据内容在一定的群体、一定的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本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书面修改的意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人事科。

为加快推进AA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公司所属机关、子公司、分公司、厂、经营(服务)实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公司转型升级、资源整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岗位竞聘中,未能上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员工(以下简称富余员工),适用本试行意见。

二、基本原则1.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整体规划,稳步推进,确保稳定;2.实施分流要与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做强主业相结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加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3.实施分流要依法进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分流方式公司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生产辅助、后勤服务岗位使用的临时用工、项目承包、劳务派遣等用工进行整顿和计划性清退,腾出部分劳动岗位,优先安排工作年限较长、年龄较大、竞争优势较弱,且具有劳动能力和上岗愿意的员工,为富余员工创造上岗的机会。

具体可以采取在公司内部发展和与外部企业对接中交流(消化)、劳务输出(派遣)、培训转岗、离岗长休、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方式进行分流。

(一)内外交流(消化)富余员工通过公司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交流平台,运用市场化机制和公开、竞争、择优的办法,在公司内部竞聘上岗,或通过BB市人力资源市场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动。

(二)劳务输出(派遣)政策激励富余员工到外部企业工作。

(三)培训转岗对在竞聘中落聘的人员进行为期3个月的转岗培训。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人员分流安置方案1. 方案背景在组织机构调整、职务变动或岗位撤销等情况下,为了减少员工的不安和对组织变化的抵抗,人员分流安置方案被提出。

该方案旨在避免员工大规模解聘、减少组织变革带来的严重后果,对于维护组织的稳定运行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 方案目标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目标是使组织变革过程中的人员调整变得更加顺利和无缝。

具体目标包括:1.确保员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2.减少变革过程中员工的不安感;3.保持组织的运转效率;4.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5.为组织未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

3. 方案步骤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步骤:3.1 员工评估和分类首先,组织需要对所有受影响的员工进行评估和分类。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员工的能力和技能,以便更好地进行合适的安置。

员工可以被分为以下几类:1.可继续使用:具备组织变革后所需技能和能力的员工;2.可被调岗:虽然当前岗位被撤销,但是具备一些适应其他岗位的技能和能力的员工;3.需培训:当前岗位不再适用,但是通过培训可以提升到适应新岗位的水平的员工;4.不适应:无论是当前岗位还是其他岗位,都无法胜任的员工。

3.2 制定安置方案根据员工的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安置方案。

对于不同类别的员工,可以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1.可继续使用的员工:可以直接安置到新的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2.可被调岗的员工:根据员工的技能和能力,将其安置到合适的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3.需培训的员工: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并为其提供培训机会和资源;4.不适应的员工:根据情况考虑解除劳动合同或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3.3 安置方案的沟通和执行将制定的安置方案向受影响的员工进行沟通,并逐步推进执行。

在沟通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公平公正:确保安置方案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引发员工的不满和抵触;2.信息透明:向员工提供详细的变革信息,解答他们可能有的疑惑和担忧;3.支持和帮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4.沟通频次:保持与员工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意见和反馈,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doc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doc

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l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 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满 50 周岁,女职工年满 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 和多经仍可聘用。

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

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上市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上市公司面临着不断的机构改革和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人员分流和安置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上市公司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社会责任和员工的权益。

因此,制定一套合理的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制定和执行分流安置办法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受影响的员工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

不论是在分流岗位的选择上,还是在薪酬待遇的安排上,都应当做到公正合理。

同时,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分流安置程序,确保员工对分流决策有所了解和参与,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其次,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应当注重员工的素质培养和能力提升。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很多员工可能需要转岗或者调整工作内容。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力度,帮助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要求。

可以通过组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岗位轮岗等方式,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员工的竞争力,提高员工的就业机会。

第三,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应当注重员工的心理关怀和情感支持。

机构改革对于员工来说,往往是一个重大的变革和挑战。

在这个过程中,员工可能会面临失业、工作压力增加、自我价值感下降等问题。

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机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心理援助和情感支持。

可以通过开展心理辅导、组织员工交流活动、设立员工关怀基金等方式,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帮助员工顺利度过机构改革的阶段。

最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应当注重员工的就业创业支持。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有一部分员工可能无法在公司内部找到合适的岗位,需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或者创业。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为这部分员工提供就业创业支持,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者创业。

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提供创业培训、提供创业资金等方式,为员工提供积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他们顺利实现就业或者创业。

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方案

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方案

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方案
机构改革人员划转分流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制定人员划转分流方案的背景和目标:明确机构改革的背景和目标,确定人员划转分流的原则和目标,例如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人员过剩等。

2. 人员划分和分类:对机构改革涉及的人员进行划分和分类,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能力和业绩等因素,将人员分成不同的类别。

3. 制定人员划转分流方案:根据人员分类结果,制定人员划转分流方案,确定每一类人员的划转和分流方向。

4. 制定人员划转和分流的具体措施:根据划转分流方案,具体制定人员划转和分流的措施,包括划转目标单位、工作岗位、任职条件、待遇福利等。

5. 制定人员划转分流的程序和流程:确定人员划转分流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请报名、审核筛选、公示公示、签署协议等。

6. 开展人员划转和分流工作:按照制定的方案、措施和程序,组织开展人员划转和分流工作,确保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7. 监督和评估工作效果:对人员划转和分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机构改革可能会有不同的划转分流方案,具体的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同时,在制定方案时要考虑到员工的权益、职业发展和稳定等因素,确保人员划转和分流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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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题]篇一:2013年度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

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

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和多经仍可聘用。

公司在2002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

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自动辞职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原在EEC 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员)另求发展空间。

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竞聘上岗未被录用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1)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2)(3)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

批准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4)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辞职后果及补偿(1)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即解除了与公司的任用关系。

不再具有二滩公司员工的身份,也不再享有二滩公司员工的各项权利,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2)《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存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3)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辞职人员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4)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一次性离职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

一次性的自谋职业补助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

以上两项费用合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 父母抚养金截至2002年12月31日,以户口簿为准,自动辞职人员的父母(直系)任何一方满65周岁的,辞职员工享受1万元父母抚养金。

? 子女教育津贴截至2002年12月31日,自动辞职人员有子女(直系)升入高中的,每位子女享受1万元子女教育津贴。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按照成都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以2001年成都市职工平均收入为标准,为辞职员工支付医疗、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并购买xxxx保险公司xxxx商业医疗保险。

(5)除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外,辞职人员享受的补偿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免征个人所得税;(6)(7)辞职人员不享受失业救济待遇。

辞职人员在被批准辞职后,其与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动失效,原劳动合同双方均不再负有对对方的任何权利、义务或其它利益主张。

四、离岗学习第十六条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二滩公司职工,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七条离岗学习职工的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2)35岁以下;(3)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工程硕士、MBA(工商管理硕士)、PMP(项目管理)、MPA(公共管理硕士)等;(4)通过入学考试。

第十八条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对不参加竞聘上岗,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职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第二十条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1)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1200元;(2)学习期间享受除补充养老保险外的其它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二滩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培训费用的支付(1)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篇二: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

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本人专业不对口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

在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的前提下,对于愿意继续工作的人员,为其创造自行创业或是向社会谋职的条件。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内部退休、自动辞职、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四条渠道。

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休”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对于本次机构改革中已经竞争上岗,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年度考核末位淘汰(每年约5%-10%)或其他原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人员参见附则第二十七条。

二、内部退休第四条内部退休是指二滩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休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

第五条内部退休条件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休:男职工年满50 周岁,女职工年满45 周岁;或工龄满二十年的二滩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休,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所在部门。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技能工资和岗级工资之和,不再享受公司发放的各种奖金。

保险按照内退后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

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

第八条内部退休职工在到达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其退休工资待遇按其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第十条内部退休人员,原则上公司本部不再聘用,但eec 和多经仍可聘用。

公司在年以前已办理内部退休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

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自动辞职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因专业不对口等原因未能在公司本部竞争上岗的人员(包括原在eec 和多经公司工作,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在公司竞争上岗的人员)另求发展空间。

自主择业或自行创业将有利于施展个人才华,增加收入,为社会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配置。

第十二条在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选择自动辞职时,公司将予以一定的经济上的支持和补偿。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竞聘上岗未被录用的员工均可申请自动辞职。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1)本人向原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2)(3)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对于可以辞职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总经理呈报。

批准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同时办理辞职手续,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4)辞职人在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辞职后果及补偿(1)员工辞职申请经批准后,即解除了与公司的任用关系。

不再具有二滩公司员工的身份,也不再享有二滩公司员工的各项权利,辞职申请被批准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2)《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辞职申请表》及审批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存入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3)为使辞职人员保持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辞职人员可以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为其办理继续投缴社会保险事宜;(4)辞职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补偿:一次性离职费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1 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公司工龄,每满一年发给2 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不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基本工资的构成为本人辞职前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

篇三:XX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XX有限责任公司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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