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公告
员工持股案例分析
员工持股案例分析四通产权变革四通的前总裁段永基讲,四通的产权咨询题是一个他永久讲不清晰、不从永久听不明白的咨询题。
确实是如此一个困惑了四通十几年的产权咨询题,通过经理层融资收购设想,可能有了一个解决的方法。
四通集团作为目前最大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也是中国最早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之一,一直为产权咨询题困扰。
1984年5月16日,中国科学院7名科技人员向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借款2万元,并挂靠司机青乡下海创办了“四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尽管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但四通创业者一直恪守“自筹资金、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
对内对外都不厌其烦地强调自己是“民办企业”,无上级主管,以区不于“官办集体企业”。
对挂靠单位四季青乡,四通也专门慎重。
2万元借款,3个月以后四季青乡要求归还,四通报就归还了。
为了回报其“其它方面的支持”,四通每年分给它52万元利润,分了专门多年。
也正因为这一点,四季青乡后来也要求过股权,但因法律上站不住脚,“摘帽子”在四通只是举手之劳。
随着公司经营的持续扩展以及公司经营人员包括起初创业人员的变化,四通集团的资产规模已达42亿元、58家公司,公司产权却越来越模糊。
产权主题虚置,不仅使公司海外融资困难,更重要的是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投资项目广种薄收,人才流失严峻等一系列咨询题。
为了解决这一咨询题,四通最终决定引进MBO方式,即经理层利用借债所融资本杠杆收购自己所服务的公司的部分股份,使治理层得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省份主导重组公司。
具体做法是,先由公司治理层和内部职工成立职工持股会,然后分不由原四通集团和职工持股会以及外部股权投资人出资成立“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其中原四通集团和职工持股会分不出资4 900万元和5100万元。
通过北京四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早香港上市的香港四通以及原四通集团系统集成、信息家电、软件开发等资产,达到以清晰的增量调动模糊的存量的目的。
总之,四通改制模式确实是在我国现行的政策法律框架下,引进MBO方式,同时进行四通的产权重组、业务重组和机制重组,通过产权清晰的新四通收购原四通的资产,调动模式的存量,不仅解决了产权纷乱的咨询题,同时结合职员的持股,调动了职员的主动性,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定向增发案例
定向增发案例【篇一:定向增发案例】各路资本大施入局手法今年以来,定增再融资出现新趋势:募集资金同时不忘引入“新鲜血液”,有的是为了引进新主,以图让公司发生质变;有的是为了给未来运作带来活力。
而从这些入局者角度看,各路资本或为规避监管新规,或为未来操作留后手,采取不同方法进场。
各取所需,造就上市公司定增案例“新异”纷呈一边募集资金,一边引入“新鲜血液”,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新趋势。
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事先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案例数量已经超过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定增案例,与之相随的是需求供给方的易位与众多新型资本运作手段的勃发。
红塔证券投资事业总部总经理沈春晖在其认证微博上表示,目前非公开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端)驱动的迹象很明显,比重将越来越大。
另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方面,多元化的运作目标需要更多复杂的交易结构;另一方面,高持股比例的财务投资者或许是并购基金在中国大规模发展的先声。
现象1:大股东配合外来资本进场在原大股东的配合下,外来资本通过定增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多数是为了暂避借壳新规,待时机合适再进行下一步运作典型案例:、和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近期这样的案例不断出现。
最近一例是科华生物,方源资本旗下的lal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全部2500万股新股,加上此前从四名自然人股东手中收购的4925.97万股,lal公司最终将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
有趣的是,在掏出4亿“真金白银”支持上市公司的同时,lal公司却表示,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并不成为控股股东,科华生物将不存在。
同样的案例还有去年底推出定增预案的长园集团与东晶电子。
如果定增顺利完成,前者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所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4.8%;后者的第一大股东则变更为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千石创富,持股比例同样为14.8%。
定向增发案例
定向增发案例【篇一:定向增发案例】各路资本大施入局手法今年以来,定增再融资出现新趋势:募集资金同时不忘引入“新鲜血液”,有的是为了引进新主,以图让公司发生质变;有的是为了给未来运作带来活力。
而从这些入局者角度看,各路资本或为规避监管新规,或为未来操作留后手,采取不同方法进场。
各取所需,造就上市公司定增案例“新异”纷呈一边募集资金,一边引入“新鲜血液”,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再融资出现新趋势。
上证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以来,事先确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案例数量已经超过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定增案例,与之相随的是需求供给方的易位与众多新型资本运作手段的勃发。
红塔证券投资事业总部总经理沈春晖在其认证微博上表示,目前非公开发行中机构投资者(发行对象端)驱动的迹象很明显,比重将越来越大。
另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方面,多元化的运作目标需要更多复杂的交易结构;另一方面,高持股比例的财务投资者或许是并购基金在中国大规模发展的先声。
现象1:大股东配合外来资本进场在原大股东的配合下,外来资本通过定增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多数是为了暂避借壳新规,待时机合适再进行下一步运作典型案例:、和通过定增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却不谋求控制权,近期这样的案例不断出现。
最近一例是科华生物,方源资本旗下的lal公司认购上市公司全部2500万股新股,加上此前从四名自然人股东手中收购的4925.97万股,lal公司最终将持有上市公司15%股份。
有趣的是,在掏出4亿“真金白银”支持上市公司的同时,lal公司却表示,虽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并不成为控股股东,科华生物将不存在。
同样的案例还有去年底推出定增预案的长园集团与东晶电子。
如果定增顺利完成,前者第一大股东将变为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所创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4.8%;后者的第一大股东则变更为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千石创富,持股比例同样为14.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
g∣o友于定向发行优先股完成股份初始登记的公否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注:如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需使用XBRL编制工具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在BPM报送端选择对应类别上传编制工具生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不适用XBRL模板,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索通发展并购预案公告模板
关于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公告编号:2024-XX一、预案概述1. 预案名称: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2. 交易对方:薛永、三顺投资(全称广州市三顺商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金、张宝、谢志懋、薛占青、薛战峰、张学文3. 交易标的:欣源股份(全称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4.9777%的股份4. 交易价格:不高于12亿元5. 交易方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6. 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7. 交易目的:通过本次交易,公司旨在收购欣源股份,进一步拓展锂电负极材料业务,实现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
二、交易方案1.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本次交易价格不高于12亿元,由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支付。
2. 发行股份: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为17.73元/股,共计发行约6780.61万股。
3. 支付现金: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交易现金部分。
4. 配套募集资金: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不超过10亿元,用于支付交易现金部分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1. 欣源股份主营业务: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产品以及薄膜电容器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
2. 欣源股份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欣源股份净资产为2.16亿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4.32亿元,净利润为0.54亿元。
3. 欣源股份竞争优势:欣源股份采用全工序一体化生产,在负极材料业务上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生产成本可控,更具成本优势。
四、交易风险提示1. 行业风险:锂电负极材料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需求波动较大,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业绩波动。
2. 交易标的整合风险:交易完成后,公司需对交易标的进行整合,可能面临整合风险。
3. 市场风险:本次交易涉及的资金规模较大,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五、预案生效条件1. 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2.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公告、通告、通知写作格式和范文
【案例解读】
这是一份知照性公告。企业上市、破 产、兼并向社会公告是依法的。所以,这 里用公告向社会告知企业被兼并的债务清 算事项,使用文种是正确的。
一、公告的用途、特点与类型
公告适用于:
1.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2.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 (注:法定事项,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公告宣 布的事项。) 公告属于法规性、知照性下行文。
二、公告的写作格式
公告一般由 标题、文号、正文、落款 和 成文日期组成。
标题,有三种写法。 ① 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如《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的公告》。 ② 发文机关+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公告》。 ③ 单用文种。这种公告一般内容非常简单。
文号,公告编号有两种形式。人大公告多 用编顺序号,即“第×号”的形式;政府 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公告多用机关发文字号。 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关于限期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用的就是“穗 地税〔2002〕×号”。
知识连接
公文行文书写的有关规范
1.结构层次序数必须规范。公文行文的显 著特点是:讲究层次条理。层次序数:第一 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 为“1”,第四层为“(1)”。这种规范必须 严格遵循,不得违反。 2.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且发文字号用圆括号括起来。引用外文应当 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 日。
标题 通告标题有四种表达形式,可根据实际选 择一种。 1.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如《深圳市建设 局关于对建筑企业进行资格年审的通告》。 2.事由+文种,如《关于确保重阳节登高活 动安全的通告》。 3.发文机关+文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安部通告》。 4. 只用“通告”文种的,这样的通告,正文 一般较简短。
定向增发成功与失败案例
定向增发成功与失败案例定向增发则因其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受到了广大企业的青睐,自2006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来,定向增发己成为上市公司进行外部融资的首选,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定向增发成功案例,欢迎阅读!一、什么是定向增发?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1.人数限制:规定要求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2.折价发行:发行价不得低于董事会预案公告日前20日均价的90%3.锁定期:发行股份12个月内(认购后变成控股股东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4.高门槛:单个项目一般需要几千万甚至几亿资金。
2013年定增项目平均参与起点1.31亿元。
二、定增市场新趋势定向增发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资本市场的重要程度正逐渐增强。
Wind数据统计显示,2006-2013年,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规模、家数、实际定增数量及规模均呈现快速上升。
2014年,两市定增募资金额超过6000亿元,接近2013年3463亿元的一倍。
让我们再深入一些……定向增发的收益来源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即折价率、市场波动收益(β)、个股成长性收益(α),可以用如下公式来表示:定向增发收益=折价率+市场波动收益(β)+个股成长性收益(α)折价率:定增参与价格较二级市场一般有10%-30%的折价,具有一定的“安全垫”作用。
市场波动收益(β):目前A股市场整体估值较低,各大机构预期未来市场上涨概率较大。
根据历史数据统计,在市场低位参与定增投资,可分享市场上涨带来的β收益,定增盈利概率较大。
个股成长性收益(α):从定向增发的成功案例来看,定向增发后公司股价上涨与其定增资金用途、对公司当前经营状况的改善程度(盈利增厚、单位盈利能力提升、财务健康等)等息息相关。
定向增发股的上涨逻辑,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新入资产/新投项目改变了公司原有估值;(2)新入资产/新投项目提升公司单位盈利能力;(3)定向增发项目公布吸引市场关注。
强静延、曹务波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强静延,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务波,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雷,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强静延因与被申请人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32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调阅了本案一审、二审卷宗,并于2016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强静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尹、王小刚以及被申请人曹务波、瀚霖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静延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改判瀚霖公司对曹务波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1.强静延以7.5:1的高溢价而非1:1对价增资入股瀚霖公司附有条件,即《补充协议书》“业绩保障条款”以及“出资回购条款”。
瀚霖公司在强静延增资入股时并非对价给予强静延3000万元股权,仅给了400万元股权,先期额外收取了附条件的高额利益。
强静延以高溢价增资入股方式进入瀚霖公司,公司是最大的受益方,2600万元资本公积金让公司额外地增强了经济实力。
强静延退出公司,公司加付每年8%的内部收益率(或称资金占用利率),符合社会平均利润率,并不损害瀚霖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咨询、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省际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侯东东、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东东、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40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剑【审理法官】谢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东东;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侯东东一汽&mdash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侯东东【当事人-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子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子豪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郝家全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子豪郝家全【代理律所】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侯东东【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2.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利润分享奖金。
轮岗前,侯东东的领导就轮岗安排及拒绝轮岗的后果已告知侯东东,在侯东东明知公司政策的情况下,以其患有耳疾,无法适应生产节奏为由拒绝轮岗安排。
侯东东在一汽大众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已有较长时间,对在何种情况下按下“暂停”、“急停”按键应当有较为清晰的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9年9月的生产奖金和效益奖金;2.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一汽大众公司、一汽大众成都分公司是否应向侯东东支付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奖励福利基金、利润分享奖金。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4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审理法官】陶钧孙柱永曹丽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公司】大众汽车股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庞涛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庞涛【代理律所】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大众汽车股份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大众公司补充提交了相关判决书、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8号)、《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第38号)等证据,用于证明在商标共存同意书的内容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诉争商标在“汽车;小汽车”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核准等。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大众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王建喜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王建喜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5【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3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华章董光成潘慧【审理法官】郑华章董光成潘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王建喜【当事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王建喜【当事人-个人】王建喜【当事人-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甄思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甄思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甄思宇曲成忠【代理律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被告】王建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产品责任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律规定产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事实发生;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案涉车辆经方盛鉴定公司鉴定着火原因为空调控制面板电路板发生电器故障造成。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主张方盛鉴定公司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能力,但方盛鉴定公司仅系对案涉车辆的着火原因进行鉴定,方盛鉴定公司已提交了资质证证明其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故一审法院采信方盛鉴定公司的鉴定意见,认定案涉车辆着火原因与王建喜加装360影像系统无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2.12.15正文缪某某诉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某,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1500号行政新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玲,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上海逸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隆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于2021年7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缪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士廪、李蕊,被上诉人通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瑛玲、王钊到庭参加庭审,被上诉人逸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资批[2006]1448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7.11
【实施日期】200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商务部关于同意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股的批复
(商资批[2006]1448号)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请示》(沪外资委批〔2006〕21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同意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将共计28,464,680股转让给社会公众流通股股东,其中大众公用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15,715,292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12,749,388股。
1 / 1。
光明乳业
重组类型二:股权转让
现金股利 未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合 计
130,236,570 111,789,083 1,861,258,092
股票股利支付后的影响
股票股利支付前 持股比例 股票股利支付后
10% 10%(6511.8/65118)) (10418.9/104189) 0.26875 (0.43/1.6)
每股收益(元) 0.43
被迫出手
蓄谋达能
光明违反协议,在别的菌种上也使用“达能”商标 对于这样一种行为,达能一直没有表示异议。 到了2006年4月,光明乳业进行股权变更,准备出售部分股权。 这个时候,达能出手了。 据报道,在第一轮报价中,包括蒙牛等竞买者已经将收购价格 提到6.3元一股,后来有人准备出到8元一股,光明的大股东也 希望能高价沽出。就在这时候,达能突然爆出光明违规使用商 标的事情,并威胁诉诸法律。 光明乳业只好妥协。最后,达能以每股4.06元的价格分别受让 上海农工商集团和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光明乳业的部分 非流通股,其持股比例从而上升为20.1%,成为第三大股东。
有请组长
玉梅
兰兰
老大
大微
莹莹
光明乳业股利政策分析
董大微
公司近年每股收益(单位:元)
年度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年度
三季
中期
一季
-0.1500 0.2000 0.3100 0.430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股票投资方案的批复-保监资金[2007]120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股票投资方案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股票投资方案的批复
(保监资金〔2007〕1209号)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司委托太保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投资的请示》(大众保险〔2007〕20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委托股票投资的方案。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股票投资和风险管理的规定,坚持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切实履行委托人的职责,不得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督促受托人谨慎尽职、规范运作,防范市场风险、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
此复。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结束——。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9.07
•【文号】证监许可〔2017〕1634号
•【施行日期】2017.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大众交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634号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大众交通法字2017第01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7年9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14
•【文号】保监许可[2014]129号
•【施行日期】2014.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公司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
让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129号)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众保险公司部分国有股份转让的请示》(大众保险〔2013〕29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22800万股股份、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6200万股股份、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5110.4万股股份、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2016万股股份转让给史带补偿及责任保险公司(Starr Indemnity & Liability Company)。
转让后,史带补偿及责任保险公司(Starr Indemnity & Liability Company)持有你公司56126.4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9.19%,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和上海水务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监会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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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证券代码::A 股600611 股票简称股票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编号::临2011-002 B 股900903 大众B 股
大众交通大众交通((集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受让 上海上海京威实业京威实业京威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100100%%股权股权的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交易内容:公司受让上海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和全资子
公司持有的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金额:以本次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14,656,517.01元)为基础,确定交易金额
交易人回避事宜:公司关联董事杨国平、陈靖丰依法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权受让为关联交易
本次股权受让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资源、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
的持续经营能力。
将不影响上市公司资产财务状况 一、 关联交易概述
1、股权转让方: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上海中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海大众市政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70%和30%的股权) 股权受让方: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交易金额:以本次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14,656,517.01元)为基础确定交易金额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 协议签署日期:2011年3月
2、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3、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关联方介绍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杨国平
注册资本:164486.9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1年12月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实业投资,国内商业(除专项审批规定),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及相关业务咨询,附设分支机构(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最近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0年度三季度
总资产903435.82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305697.84
营业收入262953.12
营业利润20725.12
净利润15554.40
该公司最近五年之内无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标的: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物业管理,机械设备维修,绿化服务,商务咨询。
注册资本:11715万元
注册地点:上海市华泾镇1289号2幢
3、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0年2011年2月28 日总资产3515.21 11700.10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3510.81 11700.10 营业收入0 0 净利润-4.19 -10.71 审计情况未经审计经审计
4、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1、关联交易标的: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交易金额:以本次资产评估值(人民币114,656,517.01元)为基础确定交易金额
支付方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产权交易协议签订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全部标的股权的对价款项。
3、定价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成交价格根据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
3月17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11)第091号),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1年2月28日,该公司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4,656,517.01元。
公司以评估价值(人民币114,656,517.01元)为基础确定交易金额。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汇 总 表 单位单位::万元
资产类型 帐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价
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
流动资产
3265.64 3265.64
3265.64
固定资产 1854.80 1854.801854.80 1800.011800.01
-54.7954.79
-2.952.95 无形资产 6579.66 6579.666579.66 64006400 -179.66179.66
-2.732.73 资产合计 11700.10
11700.1011700.10
11465.6511465.65
-234.45234.45
-2.002.00
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
11700.10
11700.1011700.10
11465.6511465.65
-234.45234.45
-2.002.00
4、本次交易的完成
双方商定转让股权的交易基准日为2011年2月28日。
受让后公司将持有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五、进行进行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目的和本次的目的和本次的目的和本次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情况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本次股权受让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整合资源、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股权受让对公司的影响:将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将不影响上市公司资产财务状况。
六、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公司关联董事杨国平、陈靖丰依法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许培星、金鉴中、姜国芳同意将《关于公司受让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提交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并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本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九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确认和独立意见
3、产权交易合同
4、上海京威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