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政发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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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
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11
•【字号】铁政办发〔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
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铁岭市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1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以市政府名义和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负责起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意见征求、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条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并征求公众意见。

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审查,发现涉及公平竞争、性别平等内容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征求专家意见。

社会普遍关注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除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外,起草单位还应当专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涉及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应当专门征求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22
•【字号】德政字〔2023〕34 号
•【施行日期】2023.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德政字〔2023〕3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规定,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4件,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件,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1件,宣布废止和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 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4件)
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 已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1件)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牡政告〔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牡政告〔2021〕3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修改4件、废止7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一)《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牡政办规〔2020〕4号)1.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政策。

如国家规定延长以上群体贷款支持期限,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2.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贷款申请人因注册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进行失业登记的,但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前符合登记失业条件的,可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3.第十一条第(一)项第1目第1点修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对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参照登记失业人员由受理申请的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第2点修改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通过'金保工程网'查验身份信息(残疾人可提交残疾人证)";第5点修改为"高校在校生:实行告知承诺制,通过查验学信网学籍信息或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第8点修改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第10点修改为"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提供的证明"。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市本级各开发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非打非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势头,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省委金融办通知要求及市领导、市处非办批示精神,决定在市本级房地产领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现将《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联系人:英蕾联系方式:2689020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稳步推进,风险处置和立案打击社会效果持续提升,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和参与人数持续保持逐年下降态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非法集资风险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房地产领域涉非风险隐患仍较突出。

为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风险扩散蔓延势头,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在市本级房地产领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倪岳峰书记、王正谱省长在全省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精神及我市贯彻落实意见,严格落实衡水市人民政府对辖内防非处非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守牢社会稳定底线。

充分挖掘一批问题线索、及早发现一批风险隐患、有效处置一批重大案件、坚决惩处一批违法分子,力争非法集资存量风险得到有序处置、增量风险得到有效遏制、存案结案数量显著增加、重点领域风险高发势头切实扭转,房地产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同防同治的工作格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李雨珂、王湘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雨珂、王湘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雨珂、王湘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湘05行终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嫦娥刘朝晖杨皞陟【审理法官】段嫦娥刘朝晖杨皞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雨珂;王湘;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东市人民政府;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当事人】李雨珂王湘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东市人民政府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李雨珂王湘【当事人-公司】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东市人民政府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刘典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尹秋容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刘海成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刘昕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典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尹秋容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刘海成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刘昕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典尹秋容刘海成刘昕【代理律所】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湖南宏彦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雨珂;王湘【被告】邵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东市人民政府;邵东市市场服务中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对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从查明的事实看,邵东住建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场中心与上诉人签订《门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书》,实施主体合法。

工业品市场消除安全隐患改造项目系公共利益项目,具有公益性和正当性,已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848号行政判决所确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9〕1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9〕17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12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生猪生产稳定和市场供应,实现到2022年底全市生猪存栏63万头,能繁母猪存栏4.1万头,生猪出栏147万头任务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落实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各县(区)要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和生猪产业各环节从业者责任,紧盯重点区域、关键环节,狠抓防控措施落实,打造从养殖到餐桌的全链条综合防控体系,不折不扣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报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生猪运输、餐厨废弃物监管、提高生物安全水平、生猪屠宰企业“两项制度”执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等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加快社会化畜禽运输车辆清洗消毒中心建设,加大生物防控措施及复产增养技术培训力度,确保我市不发生疫情,增强养殖信心。

(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等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保障生猪生产发展用地。

各县(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增生猪养殖用地,规划5-10个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养猪小区)建设场地(安源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大可酌情考虑),每块场地不小于100亩,并积极引进大型养猪企业投资建设现代化养猪场。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

邵东县基本建设项目报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性质省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邵东执收标准备注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房地产、物流、市场建设及工业企业办公楼、住宅楼九层及以下建筑湘价费〔2008〕122号行政性按上年商品房房屋年均销售价格比例住宅1.5%,其它2.5%住建局新建扩建改建对象应为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业和商品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邵政发〔2008〕30号30元/㎡30元/㎡15元/㎡十层及以上建筑15元/㎡15元/㎡7.5元/㎡2、政府性投资、民政福利事业、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经济适用房其中:村民安置住房、廉租住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城市地下管网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0元/㎡10元/㎡5元/㎡3、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按造价4%收取4、地下空间用于经营性的项目按地上同类标准减半收取行政性按地上同类标准减半收取2 城市道路占用费湘价费〔2008〕122号行政性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城管执法局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1.不包括建制镇。

2.对学校、幼儿园免收3 白蚁预防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湘价费〔2008〕122号事业性2.5元/m2房产局0.8元/m2(不含药品费)签订合同白蚁防治有效期限15年,15年内被收单位建设、装修项目发现白蚁,防治部门免费灭治装修房屋3元/m2附件1:序号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性质省定收费标准执收单位邵东执收标准备注4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宅湘价费〔2008〕122号行政性80元/件房产局80元/件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包括证书工本费。

2、因房管部门原因导致变更登记和房屋产权证更换的不得收费,但国家决定换证的除外。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和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和管理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

2018年1-5月邵阳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1-5月邵阳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政通字第32号
2018.4.17
XNDR-2018-00004
66
5
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实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告
新政通字第34号
2018.5.3
XNDR-2018-00006
67
6
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新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23号
SDDR-2018-00008
9
9
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粮食生产工作的意见
邵政发[2018]10号
2018.3
SDDR-2018-00009
10
10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邵东县国库现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2号
2018.1.19
SDDR-2018-01001
11
11
关于印发《邵东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3号
2018.2.6
SDDR-2018-01002
12
12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政办发[2018]4号
2018.2.9
SDDR-2018-01003
13
13
关于做好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和“社零”统计工作的意见
邵政办发[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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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城政发〔2018〕7号
2018.03.04
CBDR-2018-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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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采挖春笋的通告
城政发〔2018〕9号

聊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聊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聊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聊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秋波二○○五年六月三日聊城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10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郭大进2018年10月26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昭政发〔2002〕134号)等1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结果如下:一、《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通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昭政发〔2002〕134号)2011年8月19日印发的《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昭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中,已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出让。

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总额的5%—20%收缴,由购买人一次性缴付。

国有土地出让困难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专户管理,可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公开租赁,所收租金扣除相关费用后,结余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现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使用的属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土地以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处置。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土地等级及价格;出让金按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收取。

”二、《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抗震设防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昭政办发〔2003〕43号)1.将引言中的“云南省地震局、云南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删去。

李春香、邵东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春香、邵东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春香、邵东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湘行终1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光清李清平余俊杰【审理法官】周光清李清平余俊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春香;邵东市人民政府【当事人】李春香邵东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春香【当事人-公司】邵东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伍治昆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刘昕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伍治昆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刘昕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伍治昆刘昕【代理律所】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湖南人和人(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春香【被告】邵东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被诉《关闭公告》《清退方案》的合法性已被本院作出的(2019)湘行终2320号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诉《关闭公告》《清退方案》的合法性已被本院作出的(2019)湘行终2320号生效行政判决所确认。

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是撤销《关闭公告》《清退方案》,其实质与上述案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同,均是请求法院从整体上否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原审法院以受生效裁判羁束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对《关闭公告》和《清退方案》的起诉,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请求邵东市政府赔偿的问题。

因涉案《关闭公告》及《清退方案》已被确认合法,其赔偿请求不满足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邵东市政府已按照《清退方案》的规定,告知上诉人领取摊位集资款和搬离奖励,因其迟迟未领取,邵东市政府拟将该款提存,待提存完成后,邵东市政府的补偿职责即履行完毕。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娄邵怀衡铁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娄邵怀衡铁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娄邵怀衡铁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市政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娄邵怀衡铁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市政发〔2013〕16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娄邵铁路、怀邵衡铁路四线并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娄邵怀衡铁路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娄邵怀衡铁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邵阳市双清区原液压件厂家属区24栋、28栋、29栋、30栋、31栋及市建材厂部分厂房宿舍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已公示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市房产局。

市人民政府委托双清区人民政府承担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013年5月30日已张贴公示)。

六、严禁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邵阳市娄邵铁路、怀邵衡铁路四线并行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013年9月2日附件:娄邵铁路、怀邵衡铁路四线并行建设项目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中心城区功能配套,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因娄邵铁路、怀邵衡铁路四线并行建设项目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娄邵铁路、怀邵衡铁路四线并行建设项目城区段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菏泽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5日菏泽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4号)等文件精神,有效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矛盾,进一步规范我市学前教育管理,现就集中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一)整治任务及分工。

严格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及有关规定,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确保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1.应规划未规划幼儿园的。

对按照标准达到配建幼儿园规模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已建成居住区,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18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18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8施行日期2008.08.28文号市政发[2008]1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 2008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 2008〕17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制订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组织巡回宣讲、举办知识竞赛、发表电视讲话、利用简报、墙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正确贯彻实施《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领导干部,除参加省人民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外,还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规定》。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在 2008年 10月 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的任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规定》学习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培训工作。

从 2008年 8月至 12月,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7•【字号】邵市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邵市政发〔2022〕2号等3个文件部分内容做出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经对有效期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决定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电网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市政发〔2022〕2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17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农村房屋改扩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3〕2号)部分内容做出调整。

具体如下:一、邵市政发〔2022〕2号文件调整内容1.第一点第二项“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修改为“市政、交通等建设涉及支付给电网企业的杆线迁移补偿款,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的杆线,比照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电缆沟、电缆排管(直埋)、电缆隧道、综合管廊等由供电公司无偿使用”。

2.第二点第三项“保留电力建设项目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的政策支持,明确电力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只需提供项目核准文件或电力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履行报备手续,不再办理其它审批流程,含城镇道路开挖及修复、城市绿化占用及恢复、公路开挖及修复、林业砍伐、高速跨越施工”修改为“明确电力施工许可事项只需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书面材料。

政府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时限”。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8号)要求,现将《鸡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

与鸡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371项)相比,保留291项、新增4项、取消2项、变更80项(其中,变更主管部门32项、变更事项名称2项、变更实施机关5项、变更设定和实施依据41项),整体增加2项。

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省体育局主管,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体育部门实施。

将事项名称由“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置大型户外牌匾的审批”。

三、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实施。

四、根据《黑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许可事项实施层级,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初审、市卫生健康委二审。

五、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人防办调整为市国动办。

六、根据我省机构设置和改革情况,将我市涉及国防交通战备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实施机关由发展改革部门调整为交通运输部门;将中国人民银行鸡西市中心支行调整为人民银行鸡西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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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政发〔2008〕17号邵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县直有关单位:《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县人民政府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邵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集体土地,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场)、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场)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细则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县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县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按期搬迁,各有关单位以及被拆迁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对在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遵循“资金到位、依法补偿、安置先行”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城镇规划圈内),应在实施拆迁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选址和安置建房详细规划报批工作。

未完成安置用地选址或安置房详细规划报批的、拆迁补偿资金未到位的,不得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安置地的建设资金应在实施拆迁前足额拨付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专户,专门用于补偿安置被拆迁人。

第六条实施拆迁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征地批文、资金到位凭证、安置方式等;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随征地公告一并发布。

征地公告发布后,公安、建设、规划、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停止办理拆迁区域内房屋抵押、工商税务登记、户籍迁入(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籍迁入的除外)、建房规划和有关建设工程的施工等审批、发证手续。

第七条征拆机构应会同拆迁所在地的乡(镇、场)、村召开拆迁动员会,组织开展房屋登记、丈量、评估、确认等工作。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征拆机构办理拆迁房屋登记手续。

房屋建筑面积经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后,由被拆迁人签字予以确认;房屋内外其他需补偿的设施按实登记并确认。

被拆迁人拒不配合登记、丈量、评估,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会同公证人员对丈量、评估结果予以公证,公证结果可作为房屋补偿安置的依据。

房屋等级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

第八条房屋面积、等级、补偿数额应当在被拆迁人所在的村、组公示。

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房屋等级、面积、用途、补偿结果公示后,对公示结果有异议,但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对处理决定不服,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腾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住宅房屋按本细则(附表一)补偿,并按以下三种方式安置:(一)重建安置城镇规划圈内,以村为单位,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去基础设施用地、保留的绿地以及过去已征收土地后,剩余土地的15%可以满足全村需拆迁房屋重建的,实行统一重建安置。

由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完成“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后,分户建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社区或者村委会统一建房。

城镇规划圈外,实行分散重建安置。

安置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产权调换征地单位可以用房屋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

产权调换由双方共同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实行差价结算。

双方不能共同指定评估机构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对调换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三)货币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的,除按本细则规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外,还给予一定的住房补助费。

住房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积计算,按860元/平方米标准计付,本细则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正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按90平方米计付。

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但只拆迁其中一处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中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

采取重建安置的,不再支付住房补助费,但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愿放弃重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今后不予安排宅基地。

城镇规划圈外只能采取分散重建安置。

安置用地选址和建设要符合有关乡(镇)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营业、生产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营业、生产性用房必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征地公告发布前一年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

(二)营业、生产性用房与自住房混合的(以下简称“住宅兼门面”),按土地使用证注明的面积认定。

无注明的,由征拆机构工作人员实地丈量,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三)营业、生产性用房不给予住房补助费。

(四)营业、生产性用房的补偿标准:1、生产用房按同类等级房屋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造成停产的,按征地公告前3个月实际从业人数和所在县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核发6个月的停产补助。

2、营业用房按同类房屋等级补偿标准的2.5倍补偿;经营损失按本办法(附表二)补偿。

第十一条重建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拆迁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本村村民;(二)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且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只有一处住宅;(三)被拆迁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有两处以上住宅且同时全部被拆迁的,只能按其中一处建筑面积实行重建安置,另外几处必须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四)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

第十二条采取重建安置的,安置地面积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计算。

统一重建安置的就近套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户型用地面积;正房底层占地面积不足90平方米的安置90平方米;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只安置150平方米。

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超出安置地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折成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其住房补助费按688元/平方米计付。

拆除住宅兼门面,且门面已按非住宅标准给予了补偿的,其重建安置地面积按分割土地使用权的办法确定,分割面积低于90平方米的,按实安置,但放弃非住宅补偿的除外。

因规划设计原因,实际安置面积超出规定的重建安置地面积或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正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补付安置土地成本费或安置房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统一重建安置的用地、规划审批以及施工报建手续由征地单位统一办理,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和正负零基础部分由征地单位负责。

分散重建安置的,有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按本办法(附表五)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拆迁下列建(构)筑物不予补偿:(一)违法违章房屋及非法买卖的房屋;(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三)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修抢建的建(构)筑物(含房屋内外装饰装修部分)。

第十五条拆除房屋的其他设施,按本办法(附表四)补偿。

拆迁国家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

拆除农村排灌、广播通讯、道路等其他设施,需要重建的,按标准恢复;不需要重建的,本办法已规定了补偿标准的,按规定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现行定额的直接成本费的50~70%补偿。

第十六条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50%并结合有效使用期限(补偿标准×50%×有效建筑面积×剩余年限÷批准年限)补偿。

第十七条搬家费按户籍人口或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的计付两次搬家费,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

拆迁营业、生产用房,计付一次搬家费。

(标准见附表三)第十八条过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确定。

货币安置不支付过渡费。

重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6个月。

过渡费用应一次性支付(标准见附表三)。

超过过渡期限后,征地单位应与安置户重新签订过渡协议,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标准支付过渡费用。

第十九条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正房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

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组干部,给予适当误工补偿。

第二十条无理阻挠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谩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拆迁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忠于职守,按章操作,廉洁奉公。

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整,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县其它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行废止。

本细则实施前,县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实行。

附表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附表二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附表三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附表四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附表五分散安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请点击图标下载浏览:附表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等级补偿标准 主 要 特 征 钢混结构 516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 ,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 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混 一 级 387 二层以上建筑物,24cm 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m ,屋面隔热层0.5m 以上;室内为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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