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金融担保业务的影响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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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兼谈《物权法》对担保业务的影响

兼谈《物权法》对担保业务的影响

创造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兼谈《物权法》对担保业务的影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为信用良好但还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的广大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又以不能提供规范、足值的担保物居多。

因此,不断探索反担保方式,在合法基础上创新反担保品种,是担保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并将于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通过明确物权分类、产权界定,扩大担保财产范围并制定了具体操作规定,为担保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并将对担保业务运营及创新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创新”的法律依据我们知道,“物权法定”原则是有关物权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

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自然也适用这一基本原则。

但在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之中,是不是可以通过约定创设一些新的担保措施?我们认为,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即为合法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七)款对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一兜底性规定,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按照该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人有权处分、具有可让与性、便于管理和实施的财产,就可以作为抵押物。

这对于经常接触不规范、不足值、五花八门的反担保物的担保行业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二、公司反担保措施介绍(一)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公司同银行一样,对于相对“过硬”的担保物——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十分欢迎,但在具体做法上仍有很大不同。

在能够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我们对该项抵押标的可灵活对待,折价率从70%到100%不等,甚至有时还有部分信用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实践中,有些企业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价款或部分价款,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我们在把握风险的基础上仍可与其订立抵押合同,通过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及受让方(借款人)履约情况进行调查,约定由抵押人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抵押登记于我公司名下,同时先用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项下权利设定质押反但保。

《物权法》施行后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物权法》施行后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中 图分类 号 : D9 2 3. 2; F8 3 2


《物 权 法 》中 与 农 村 金 融 相 关 的 主 要 创 新
束后 两 年 内。
(五 ) 首 次 明 确 规 定 浮 动 担 保 制 度
之 处
(一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者 首 次 被 纳 入 了 抵 押 人 范
权 可 以 自 由流 转 的精 神 。
(三 )修 正 了 担 保 物 权 的 实 现 规 则
《物 权 法 》增 加 规 定 了 “发 生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实
现 担 保 物 权 的 情 形 ”, 更 加 尊 重 当事 人 的意 愿 , 有
利 于 保 障 债 权 。 《物 - t ' 3 Z 法 》规 定 , 如 果 当 事 人 不 能 就担保 物 权 的 实 现 方 式 达 成 协 议 ,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拍 卖 或 者 变 卖 , 这 一 规 定 修 正 了 《担 保 法 》中 如果 当事 人 不 能 就 担 保 物 权 的实 现 达 成 协 议 , 只
些都 是 我 国立 法 进 步 的表 现 , 对 农 村 金 融 发 展 具 有 重大 的现 实意 义 。
二 、 相 关 规 定 的 创 新 在 农 村 金 融 实 践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作 用 (一 ) 从 金 融 机 构 A -面 来 看
意 , 这 体 现 了 《物 权 法 》承 认 “四 荒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需 求逐 渐加 大 。《 物权 法》 适 时 地 将 农 户 纳 入 抵 押 主体 当 中 , 这 不 仅 为 农 户 的 贷 款 融 资 打 开 方 便 之
门 , 也有 效 为金 融机构 开 拓新 的优 质 客户 , 促 进 业 务 发展 , 提升 金融 机构 的影 响力 。 2. 抵 押 财 产 的 范 围 扩 大 , 确立浮 动担保 , 有 利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全文共计5129字解读《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
我国民法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19年10月1日的正式实施。

它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它不但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所有制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它的影响已触及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也必将对农村信用社传统的信贷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通过《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对比分析,揭示现阶段《物权法》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业务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利于更好地化解信贷风险,为农村信用社稳建发展服务。

一、《物权法》的实施将对信用社带来八大好处
(一)降低信用社和抵押人交易成本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导致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繁琐、费用高、时间长。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将为当事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极大的便利,大大降低了抵押人和信用社的的交易成本。

同时按照《物权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的规定,信用社还能方便查阅、复制有关不动产的登记资料,提高了担保财产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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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补充知识(2)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 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 权。 包括:其一,非证券化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债 权,如卖方销售货物后形成的对买方的价金债权、出租人 出租房屋后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 债权等。其二,各类经营性收费权,如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农村电网收费权以及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基础 设施项目的收益权,公园景点、风景区门票等经营性服务 收费权等。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表 决 现 场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物权法涉及到的17个主要名词
物权 公示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善意取得 孳息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减轻银行 负担。 (有利无弊)
利 中 有 弊 利: 接受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作为抵押 物时,抵押不再无效,可按法定顺序受偿。 弊:对抵押人有可能出现的恶意重复抵押, 增加了银行的审查负担。
《物权法》的金融解读
三、设立浮动抵押制度,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的 动产抵押权效力。(有利有弊)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即“经当事人 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依据该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 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按照该条规定,从法理而言,工商业企业的在生产经营环 节的在产品、库存商品,以及在途货物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

《物权法》实施对银行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

《物权法》实施对银行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

《物权法》实施对银行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注1)历经两届人大五年七审的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法体系中最活跃的领域,不仅吸纳了近年来银行业信贷担保业务发展中金融创新的成果(应收帐款质押法律地位的最终确认就是典型的例子),而且在未来还将对企业融资活动、银行债权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物权法的实施将为银行业拓展业务空间奠定法律基础,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为维护金融交易安全、降低金融风险、保护金融资产提供法律利器。

我行应高度关注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理论及实务上的创新和突破,以指导我行日常的信贷业务。

一、法律适用上物权法优先担保法就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的部分来说,二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吸收、补充、修改。

两法发生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物权法第178条作了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一、抵押物的范围扩大(注2)物权法最大的变化是在动产担保物权方面具有突出的创新性。

在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的传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适时地把应收账款、存货、普通债权、将来财产等纳入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之中,动产抵押第一次写进了物权法。

担保法第34条采取列举加概括方式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抵押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强调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办理抵押。

而物权法则采取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对抵质押物的范围作了规定:1、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产品等进行抵押(物权法第181条);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也可用于抵押(物权法第180条);3、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物权法第223条)。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二 w _i es

了最高 额质 押方 式的 合法地 位 ,使一 束后 ,担保权 人在 诉 讼时 效结 束后 的
产为抵 押物 , 一旦抵 押人未能在 “ 能够
直 困扰银行界 “ 最高额质 押”无法可依 两 年 内行 使担 保物 权 的 ,人 民法 院应 进行 不 动产 登记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及
的诉讼 时效 期 间 ,比 ( 《 担保 法 》司 法 定 :“ 当事人书面协议 ,企业 、个体 经 或保证 担保 ,银 行界 称之 为 “ 双重 担 解 释规 定 的时 限减少 了两 年 ,不利 于 工 商户 、农 业生 产经 营者可 以将 现有
保” ,即人保和物保并存。
有物 的担保 又有人 的担保 时, 如果债务
负责 、 复杂 繁琐 的 问题 , 为当事 人办理
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 而且将对金融 业 用 于贷 款抵 押 、质押 的 财产 范 围 ,为 不动 产 登记 提供 了极 大便 利 ,减轻 了 务特别是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产生深远 银 行开 办新 的贷 款 品种提 供 了前 所未 抵押 人 和银 行 的负担 ,同时 也方便 银
银行 接 收 、处 置抵 债资 产 ,实 现担保
的以及 将有的生产设 备、原材料 、 半成
品 、产 品抵押 。 ”但 是 ,第 19条又规 8 定:“ 依照本法 第 1 1 8 条规定 抵押的 , 不
清偿顺序的规则 . 为银行实现债权提供 效 期 间行使 抵押 权 ;未 行使 的 ,人 民 临风险 。 了便利。实践 中,在 已经有保证担保或 法 院不 予保 护 。 也就 是说 , 物权 法》 ” 《
银行经常会要求借款 人再提供物的担保
物 的担保 时 ,为尽可能 降低 贷款风 险, 规 定 的行使 担保 物权 的 期限为 主债 权 押权 存在风 险。( 《 物权法》 第 1 1 规 8条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信贷担保的影响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信贷担保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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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有效降低抵押实现的成本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双方对于抵押权 的实现方式协议不成的,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 构提起诉讼.按照现行司法实践,银行一般是先 向法院起诉,待判决胜诉后再申请强制执行.除 了住房抵押贷款中普遍采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公证以外,实务中银行必须为实现抵押权付 出高昂的人力物力成本. 《物权法》第195条 第2款规定抵押双方对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协 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申 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可以预见,物权法实 行后,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成本将大力降低.
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对于推进经济改革和建设法治国家具 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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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权法》概要

(一) 《物权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物权定义:第二条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财产权取得的三个 制度,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善意占有 物权的保护:第三章 物的所有权 物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物的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臵 物的占有: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信贷 担保方式的影响
钱桂根
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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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物权法》概要

二、 《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 贷担保方式的有利影响 三、《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商业银行信 贷担保方式的不利影响及应对措施 四、《物权法》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的 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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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 权法》)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获高票通过,并将于2007年10 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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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登记行为进行规范 《物权法》第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 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 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 为”。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该法第22条还 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 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 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 定”。上述规定对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进行了 规范,将减轻抵押人和银行的负担,有利于银 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谈《物权法》在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现实应用

谈《物权法》在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现实应用

谈《物权法》在银行业务发展中的现实应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的种类和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对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保护物权的稳定和流通。

在我国,物权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和《担保法》两部分。

其中,《物权法》主要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担保法》则主要规定了担保的种类、效力和担保人的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银行业务中,物权法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据抵押物的物权进行担保,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2、质押贷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等财产作为质押物,向银行借款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依据质押物的物权进行担保,以保证借款人按时还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质押物进行变卖或抵押,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3、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向其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评估,以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偿,但由于信用贷款没有物权作为担保,因此追偿的效果可能不如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三、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的问题尽管物权法在银行业务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有限物权法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对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股权等,其适用范围较为有限。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物权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

为了集中透视《物权法》对银行业的影响,下面结合银行业实际,就可能对银行业带来重大影响的若干重点规定作一介绍,并就银行的应对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物权法定原则我国司法实践中虽然流行“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但一直没有被法律明文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意味着包含在担保物权在内的各种物权均应该有法律来规定,这里的法律应该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非《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有明确授权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

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物权法》施行以后,该条规定将给银行带来以下影响:第一,基于行政法规或监管规章确立的担保物权,其合法有效性可能不为法院所承认。

第二,缺乏法律法规肯定的担保权利,尽管在银行业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是也可能被法院所否认。

不动产登记及其效力规则《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强调了抵押权的效力,尤其是其抗辩第三人的效力,依赖于抵押物的登记。

但是法律法规对于登记效力的纠纷中,以何者为准的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确立的登记效力规则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强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基本法律地位。

(2)比较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的法律效力,并且明确规定原则上后者优于前者。

(3)构建了有关当事人抗辩不动产登记簿效力的法定机制。

(4)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之转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

鉴于上述规定,银行对于由不动产为担保的信贷审查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既要关注作为担保的不动产之权属证书,又要关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是否一致问题,并且应该把不动产登记簿的查询作为不动产权属审查的必经程序,防控因两者不一致引发担保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影响

《物权法》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影响

作者: 刘朋
作者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版物刊名: 理论界
页码: 61-63页
主题词: 《物权法》 融资租赁 交易安全
摘要: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着重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租赁物的权利归属、第三人提供担保等物权法律问题关注不足,致使出租人面临很大风险,影响了交易的安全。

对此,本文拟结合《物权法》当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和原则,探讨在针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立法之前,《物权法》对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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