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正文:---------------------------------------------------------------------------------------------------------------------------------------------------- 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展来料加工、来样生产、来件装配等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和补偿贸易(以下简称‘三来一补’),对我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及时解决“三来一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强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作出以下规定:一、开展“三来一补”的指导方针(一)开展“三来一补”应本着稳定、发展、提高,在巩固中优化发展,在调整中不断提高的指导方针,加以正确引导。
要根据深圳整体经济的战略要求,正确处理开展“三来一补”与整体经济的发展关系。
既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势,加速发展生产力,又要有利于整体经济的优化和提高,不失时机地把我市经济推向新的水平。
(二)从实际出发,不同地区应有区别、分层次地发展“三来一补”。
特区内要适度发展,宝安、龙岗两区要积极发展,山区和偏僻地区要鼓励发展。
二、开展“三来一补”的若干政策(三)要将“三来一补”的发展纳入深圳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以镇为主进行统一规划。
积极发展规划合理、服务功能齐全的工业区。
要将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规划建设,搞好道路、供水、排涝、供电、通讯、消防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要充分利用现有厂房发展“三来一补”项目。
在现有厂房未充分利用之前,一般不批准新建厂房。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厂房的宏观调控。
新建厂房,必须根据资源和招商引资情况,按规定程序报建并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得兴建,不得擅自兴建,以免造成厂房空置。
深圳三来一补转型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原有的5%工缴费收益没有了。”朱国和说,这是凤岗政 府为尽力减少企业成本而主动作出的让步。 在他看来,政府主动让利,平衡企业和村组之间的利益格局,是转型过程中的关 键之举。
• 3.2 村镇利益的处理案例
3.村委及街道办(流程2.4)
• 3.2.1 ”现在如果要转型,就意味着提交给村里的这笔工缴费没有了。 所以,我们必须想办法协调这种利益上的变动。”朱国和说,“这是直接关系到 民生的大问题。”
凤岗政府的“招数”,是把以前每年浮动的工缴费固化下来,变成一笔“综合管 理费”。这笔管理费较之以前的工缴费,会有一定优惠。村、企双方商定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和具体数额后,就签订为期50年的协议,50年内,双方的收益分配 将按协议执行。
(参考/html/2010-09/01/content_514548.htm)
4.进口设备(流程2.15)
查表>> 及转型承诺书 • 2.4 村委及街道办—签名<<原地不停产转
型申请>> • 2.5 环评公司--环评报告 • 2.6 环保部门—环保批文
2.流程
• 2.7 质检部门--新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 2.8 贸工部门--新企业外资批文 • 2.9 工商部门--新企业营业执照 • 2.10 公安部门--新企业公章备案 • 2.11 外汇部门--新企业外汇登记 • 2.12 银行--资本金账户及基本户开户 • 2.13 税务--新企业税务登记 • 2.14 财政--新企业财政登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
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一)企业登记管理001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82]工商总字第43号1982.3.23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86]工商80号1986.3.31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1987.2.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71号1987.4.6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1987.12.9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1988.3.7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98号1988.6.1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1988.9.20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第22号1990.2.6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9号1990.3.12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66号1990.3.20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第80号1990.3.29018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52号1990.6.6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工商[1990]第154号1990.6.6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第163号1990.6.8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第166号1990.6.6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174号1990.6.1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第199号1990.7.20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274号1990.8.28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第331号1990.10.16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第332号1990.10.12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第343号1990.10.12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第351号1990.10.27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399号1990.12.14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第429号1991.1.7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1991.3.19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104号1991.3.30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1991.3.30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1991.9.7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条件及施行细则的通知工商法字[1992]第10号1992.1.22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51号1992.3.30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67号1992.4.7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83号1992.4.1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86号1992.4.29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工商企字[1992]第96号1992.5.4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1992.6.10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1992.7.4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1992.7.22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业名称的核定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1992.8.13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1992.8.22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1992.8.25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1992.9.1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1992.12.8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1992.12.9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1992.12.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1993.2.18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册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8号1993.2.18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73号1993.3.22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1993.5.15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1993.5.20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1993.5.28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1993.8.1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1993.10.19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321993.10.30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14号1994.1.24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0号1994.1.28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1号1994.1.28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2号1994.1.3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7号1994.2.4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1994.5.17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1994.5.25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1994.9.10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1994.10.27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1994.11.3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9号1995.2.17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0号1995.2.28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4号1995.3.10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5]第36号1995.3.1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55号1995.3.24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1995.5.9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1995.5.15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1995.5.17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1995.5.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1995.6.30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1995.7.120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1995.7.18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1995.8.8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实施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1995.8.22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1995.8.29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1995.9.19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1995.9.27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1995.10.10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1995.10.10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1995.10.10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1995.10.120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0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1995.10.31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1995.11.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1995.12.21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号1996.1.2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号1996.1.2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业企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2号1996.1.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3号1996.1.5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1996]2号请示的批复工商企字[1996]第36号1996.1.25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1996.4.16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1996.5.161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1996.5.27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1996.6.271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1996.7.8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1996.7.9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1996.7.19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1996.7.19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1996.9.13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1996.9.19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1996.10.17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1996.11.4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1996.11.26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1996.12.19(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86]工商268号1986.11.27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1987.6.151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1987.10.28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1987.12.21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1987.12.241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1988.8.18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1988.10.11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1989.11.17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第334号1990.10.29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1991.8.2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7号1992.2.9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2]第27号1992.3.3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36号1992.3.14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1992.5.28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1992.5.28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1992.8.8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46号1993.2.8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1993.4.28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1993.7.25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1993.8.30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53号1994.3.7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1994.6.17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1994.11.18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1995.5.12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1995.8.28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1995.8.28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1995.10.9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1995.11.28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1996.10.1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1996年10.21(三)市场监督管理156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库问题的联合通知[79]工商总字第28号1979.4.13157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80]工商总字第8号1980.1.25158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80]工商总字第155号1980.10.30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贸易的通知[83]工商55号1983.3.12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84]工商1号1984.1.18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1985.7.30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工商177号1985.9.19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通知[85]工商209号1985.10.23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86]工商58号1986.3.13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86]工商169号1986.8.4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86]工商181号1986.8.19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1987.9.9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1987.10.26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1988.7.23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1988.8.151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1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1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1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1989.12.11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1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
“三来一补”证照要求
(需要提交的证照用标记)附1:关于“三来一补”的一般登记手续和材料三来一补设立条件1、不要求注册资本2、合作双方必须是企业法人机构3、外方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4、有固定、独立的注册地址或经营场所5、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三来一补的登记程序1、政府审批2、注册地址消防合格许可审批3、环保审批4、工商登记5、组织代码登记6、税务登记7、外汇登记8、海关登记三来一补的文件资料1、股东之商业注册登记文件2、银行资信证明3、登记场地之合法使用证明,包括房地产证或租赁物业之租约4、负责人或经理之履历与身份证明文件5、来料加工合作合同/协议6、其他相关的注册登记要求文件、资料附2:关于委托加工贸易出口包括的申报材料一、办理委托加工合同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海关核发的合同《登记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货物委托加工申请表"一份;经主管部门签订的"加工装配合同"一式两份;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一份;已预录入的"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一份。
二、企业需准备的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合同章程,管委会批复,企业情况登记表(厂房照片,管理人员照片及对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 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 工厂设备清单,新办厂验厂表。
4. 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5. 进口料件备案清单。
6. 成品对应损耗清单。
7. 公司对外商签定的购货合同。
8. 经营企业的编码,加工类型,手册有限期,进出口岸。
9. 准备报关手册,银行保证金台账卡,报关委托书。
附3:关于来料加工中辅料国内采购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
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深府[1993]134号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正文:---------------------------------------------------------------------------------------------------------------------------------------------------- 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1993年3月22日深府〔1993〕134号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登记管辖(一)下列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办理:1、特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制企业;3、集团公司;4、内联、驻深企业,内地企业驻深圳特区的办事机构;5、内地驻深办事机构所设立的经济实体;6、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承包经营、外国(地区)企业驻深办事机构、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深设立的分支机构;7、特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区属企业除外)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下列企业按经营所在地辖区分别到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沙头角、蛇口工商分局登记注册:1、私营独资、合伙企业;2、区属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三)龙岗、宝安区工商局受理登记范围:1、本辖区内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2、本辖区内设立的内联、驻深企业;3、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承办的“三来一补”项目。
二、登记条件(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从事的行业、项目(产品)必须符合《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的规定。
凡属于《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须经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2、投资者的资格须符合法律规定。
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
传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深工商[2002]5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10.04
【实施日期】1997.12.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
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4日深工商[2002]50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
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深工商[1997]68号)
市各新闻单位、广告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益广告行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导向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
根据工商广字[1997]第211号和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6.20•【文号】工商办字[1992]第163号•【施行日期】199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意见(工商办字<1992>第163号)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和李鹏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深刻地领会和贯彻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1)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标准,体现于各项工作中,积极促进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2)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大力支持加快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一手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打击经济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要把两手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监督管理中要讲疏导服务,疏导服务中要讲秩序,讲法制。
(3)在加快改革开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二、推动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4)积极支持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促进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
各类企业集团要依法登记注册。
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授权审批成立的企业集团,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如何登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地方司法规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敦促
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为敦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营业执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我市设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申办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到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企业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到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申办“三来一补”项目、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到所在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对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的,我局将严格履行对社会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核发营业执照。
特此通告
二00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
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2•【字号】深圳市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审批、登记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批、登记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实施的批准、许可、资格资质认可、核准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有关外事、财务、人事等内部事务的审批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批、登记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任何审批、登记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规章草案和市政府提出的法规议案草案涉及审批、登记事项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机关于听证十五日前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载听证公告,内容包括立法草案名称、审批、登记项目、免费索取立法草案的时间、地点及参加听证会的办法等;(二)听证由组织机关指定法制部门工作人员或法律专家主持听证会,公布听证会的具体程序;(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设立审批、登记项目的理由或依据;其他参加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和质证;(四)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五)听证结束后十日内,由听证主持人向组织机关提交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建议。
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第五条设立和实施审批、登记,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审批、登记的内容、条件、职责、时限,简化审批、登记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的法律问题及应对
三来一补企业之所以在中国大陆蓬勃发展,其中只要的原因是我国政府的“出口退税补贴”政策,但是由于企业对该政策依赖太大,在国内形成了价格战的恶性竞争,到头来“出口退税补贴”实质上补贴的却是外国的采购商;而且三来一补企业将将产品超低价销售给外商还会受到外国政府巨额惩罚性关税的制裁。所以,三来一补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转型后的内资或外资企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国内销售自己的产品,从根本上改变了对退税政策的依赖和巨额关税的威胁。
笔者认为:原有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员工工龄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虽然上述两法律条文都没有明确企业改制、变更性质时,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及企业是否需要买断工龄的问题。但是根据近年劳动法系的立法趋向,立法更趋于保护劳动者,维持劳资双方稳定的劳动关系来看,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原有的劳动关系应该继续保留。即一来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二来劳动者不能就此要求企业买断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9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力争到2012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厂基本完成转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幅度呈现较大增长”这一规定大大冲击了广东省的三来一补企业。2009年7月7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全力支持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在政策上、法律上给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很大的鼓励和支持。
深圳市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标准流程
深圳市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标准流程
轉型流程
名稱核准預先通知書
環保批文來料加工企業原地不停產轉型登記表
批准證書、章程及成立批文
營業執照
刻制企業全套印章
組織機構代碼證
國地稅稅務登記證
財政登記證
外匯登記證
海關自理報關註冊證
辦理電子口岸操作員卡及法人卡
設立基本帳戶及其它外幣帳戶
驗資報告
商檢註冊證
項目備案
外資企業付匯名錄採集
外資企業出口收付
辦理海關辦事員IC卡
外資企業成品及料件審編
單損耗報告
鎮核驗報告
區生產能力證明
業務批准證
生產合同
辦理註銷的流程
登出流程
海關生產合同核銷
承辦單位簽署終止協定
商務單位簽署終止協定
貿工局終止批文
國稅註銷海關註銷
地稅註銷
所有銀行帳戶註銷(企業自行處理)
公章繳銷
特准營業證註銷
代碼證註銷
商檢備案註冊登記證註銷
深圳市加工贸易协会转型升级专业委员会
主任助理:小董(董国玉)139******** 0755-********-609 (如在转型过程中遇见这方面的问题欢迎直接来电咨询)。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工商[2002]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2.10.04【实施日期】2002.10.04【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重新发布【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个体发廊美容店登记管理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宝安龙岗区公司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对验资机构进行定期专项联合检查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清真餐饮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商品展览展销会登记表式的通知”、“深圳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龙岗分局企业注册登记业务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市场登记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纪人培训、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销售安装维修保养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13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3日)废止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0月4日深工商[2002]50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
的通知(2008修改)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深工商规[200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13
【实施日期】200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
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工商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深工商企字[2003]6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12.02
【实施日期】2003.1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深工商企字[2003]69号)
为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繁荣,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局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对民营经济实体经营范围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
项目外,其他限制性规定一律不得作为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三来一补”企业不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陈 宇)
“三来一补”企业不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陈宇上传时间:2005-8-31在我国改革开放初,特别是在广东珠江三角洲一带,开展三来一补业务,对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增创外汇、解决剩余劳动力等方面都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后来由开展三一补业务转变为举办三来一补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完全由外方经营管理,成为目前现在普遍意义上的三来一补企业后,其法律问题也就暴露出来。
三来一补企业的企业性质是什么?三来一补企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成为难点。
各方专家学者的意见莫衷一是,在理论上出现了激烈地争论。
下面笔者对三来一补企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通俗地说就是有没有权利上法庭,这一问题作一简要阐述。
一、我国“三来一补企业”的历史演变三来一补企业历史演变是从经营三来一补业务开始的。
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开放初还不存在三来一补企业,但三来一补的业务早已开展起来。
三来一补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进行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四种经济合作方式的总称。
1979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中就有对三来一补业务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由外方提供原材料、零件或设备,由我国工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外方销售,中方工厂收加工费或以加工费偿还设备价款,也可采用其他灵活的形式。
1993年6月1日广东省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该条例规定的仍然是中方工厂承接外方要求加工、装配的业务。
中方与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涉外的加工承揽关系;补偿贸易则是分期付款,以货易物的涉外买卖关系。
这种情况下,中方的承接加工贸易的企业是国内的独立企业法人。
毫无疑问,其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三来一补业务仅仅是其的一种特殊的涉外经营方式。
随着三来一补业务的迅速上升,原来的国内企业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已远远不能满足三来一补业务的要求,则出现了外方要求到内地开办加工企业。
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doc
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敬告1、申请人在填写本申请书前,可参考《企业注册分类指南》和《企业申请表格(文书)示范文本》,以上文件可到各注册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市红盾信息网下载,网址:。
2、申请人应当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和签名,除签名须由本人签署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范、清晰、洁净,一般要求使用A4纸。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制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文件目录项目文件、证件名称提交情况(有提交的打)变更企业名称1、负责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附补充协议原件)5、《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变更加工范围1、负责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附补充协议原件)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6、《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变更负责人1、负责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原负责人的免职书原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书原件(在本表内填写)5、新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6、《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变更地址1、负责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附补充协议原件)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承租者出具的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声明原件;经营场所为中方或者外方自有的,提交所有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6、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7、《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8、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变更有效期限1、负责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附补充协议原件)5、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6、《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变更商务单位或加工中方或加工外方1、负责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本表)2、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在本表内填写)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附补充协议原件)5、新加工中方或加工外方或商务单位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6、《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正、副本原件说明:1、凡表中有□ 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2、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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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工商规[2008]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2.13
【实施日期】200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
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工商规〔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
(1990年3月17日深工商外资〔1990〕6号)
各分局:
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
其组成部分如下:
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例:深圳天宝实业公司承接香港万丰玩具公司来料加工玩具业务。
名称应核定为:深圳天宝万丰玩具来料加工厂。
三、行政区域各区可冠以本管理区地名
例:深圳上步区上梅林企业公司承接香港东海电子公司来料加工电子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上步区上梅林电子来料加工厂”。
四、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按深工商〔1987〕246号文规定不变
以上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物价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的通告
(2001年10月16日深价〔2001〕70号)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
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城市功能定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用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的,应按本办法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因建设(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除外)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经市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或者市政府批准,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
缴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1996〕104号文件规定,营业性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00元,建设或其它占用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0.50元(见附件1)。
第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除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费外,还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缴费标准按所占用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确定(见附件2)。
经依法批准永久占用绿地的,绿化补偿费缴费标准按照不同植物类型、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依据《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额》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资料汇编》等有关规定计算(见附件2)。
第五条未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损坏绿化设施行为的,除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外,还须向树木或绿化设施权属单位缴纳绿化赔偿费,具体缴费标准按照《深圳市绿化
补偿(赔偿)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缴费,缴纳义务人必须在施工前或在签定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交清,否则不准开工;违者,按非法占用绿地处罚。
第七条城市绿化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区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收费种类和标准收费。
城市绿化收费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出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收费收入作为城市绿化管理专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使用办法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统一安排。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深圳市临时占用绿地费标准
备注: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1个月零1天的按2个月计算,2个月零1天的按3个月计算,以此类推。
附件2
深圳市绿化补偿(赔偿)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