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宪法》大纲对比详解(23)
司法考试宪法的概念重点内容讲解
司法考试宪法的概念重点内容讲解司法考试宪法一科是分值较少的一个科目,表面上看复习起来并不难,但是在考试中往往得分率又不高,这就是因为考生对宪法一科的基本内容掌握不够扎实。
关于宪法的概念,需要掌握以下几点:一、宪法的词源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一)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二)宪法与法律都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三)宪法和法律都以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四)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但宪法是高级法,与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的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标志着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三、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特殊性(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四、宪法的本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也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是: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六、宪法的分类(一)传统的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司法考试:宪法四次修正的对比我国的宪法一共进行过四次修改,而每次修改的基本内容又是司法考试比较容易考查的出题点,下表将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进行归纳总结,以方便大家记忆。
2024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一
2024年司法考试《宪法》试题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说法,正确的是:A. 我国宪法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B.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法C. 我国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行为准则D. 以上都是答案:D2.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A.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D. 以上都是答案:D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多少年?A. 3年B. 5年C. 7年D. 10年答案:B4.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什么制度?A. 任期制度B. 选举制度C. 任命制度D. 罢免制度答案:C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谁提议,由谁通过?A.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C. 由国务院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D.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6.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保守国家秘密C. 爱护公共财产D.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E.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答案:A、B、C、D、E7.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哪些?A. 修改宪法B. 监督宪法的实施C.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D.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E. 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答案:A、B、C、D、E三、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8.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9.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10.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答案:√11.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法硕考研辅导:宪法考试大纲解析
法律硕士考研辅导:宪法考试大纲解析一、宪法考查目标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考生应能: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宪法考点解析新增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行政与立法的关系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互相制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行政长官有一定的解散权(二)立法会有使行政长官辞职的权力(三)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四)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有弹劾权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第45条对行政长官产生的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1)在当地选举或协商;(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根据实际情况;(4)循序渐进;(5)最终达至普选;(6)普选要先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三、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新增地方国家机关一节作为宪法学变动的最大部分,考生在复习时候要注意多花时间了解相关宪法法条和分析上所做的阐述。
务必重视。
三、知识点归纳下面依据2011年考试大纲,将宪法重要知识点分别列出,以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宪法学知识点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特征;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的本质属性(简答);宪法与宪政(高度重视,新增知识点,包括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简答);英、美、法三国宪法的特点(选择);我国宪法历次修改的重要内容(简答);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宪法的分类:形式分类+实质分类;宪法规范的特点(简答);宪法的作用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宪法
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法/律教育/网整理。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关系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宪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宪法【备考提示】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
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和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经典试题】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考点:宪法的制定答案:D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
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课件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权威性、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征。
宪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宪制
古代中国曾有君主立宪制度,如 周代的“天子有天命,以宪治天 下”。
近代宪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国开始接 受西方国家的宪政思想,并相继 颁布了多部宪法。
现行宪法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正式颁布,成为我国现行的基本 法。
宪法的监督机制
宪法的监督通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等多种方式进行。
宪法保障措施
宪法保障措施包括宪法救济、宪法监察和宪法审查等,确保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效力和法律体系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效力。
总结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 重要性
宪法是司法实践的基本依据, 为维护法治和公正提供了重要 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 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
1 宪法的修改程序
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如提案、审议、表决等。
2 宪法的解释权
宪法解释权属于特定的机关或个人,用于统一对宪法规定的解释和理解。
3 宪法的适用
宪法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被正确适用,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宪法的监督和保障
宪法的主体内容
1
宪法的序言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开篇,强调国家的基
宪法的基本原则
2
本原则和价值观念。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
面的基本原则。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
国家机构
4
言论自由、平等权利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如国家主席、
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宪法规范,司法考试讲义
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宪法规范,司法考试讲义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法考试《宪法》难点:宪法规范”,考生们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背一背司考宪法练习知识点吧!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一经宪法法律||教育网规范调整即形成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特点是: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宪法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宪法规范的特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宪法的地位及其内容。
一般由如下特点:(一)根本性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二)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三)原则性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
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
(四)纲领性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法律||教育网的追求。
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
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五)相对稳定性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
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
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
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doc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变化详解:宪法一、宪法考查目标宪法学是专业综合课中考查的科目之一,在法律硕士的考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因此,要求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2016年大纲宪法的变化并不大,主要有两处:变化一:第一章第四节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变化二:第二章第二节变知识点“宪法解释的分类”为“宪法解释的方法”同学们在考前重点关注一下即可。
三、大纲解析重要知识点(一)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1.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2.宪法一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2023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2023法考新旧大纲对比
2023年法考新旧大纲对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部分:新大纲对民法典的编纂和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删除了部分过时的知识点,同时增加了与最新法律法规相关的新知识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修订内容。
2. 刑法部分:新大纲对刑法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和犯罪形态,如新型网络犯罪等,同时也对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
3. 民事诉讼法部分:新大纲在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如增加了在线诉讼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等。
4. 商法部分:新大纲对商法的知识点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一些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知识点,如商业秘密保护等。
5. 经济法部分:新大纲对经济法的知识点进行了全面更新,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6. 知识产权法部分:新大纲在知识产权法的知识点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如增加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定,同时也对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7. 国际法部分:新大纲在国际法的知识点方面进行了全面更新,根据最新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争端解决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总的来说,2023年法考新大纲在各个部分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和完善,更加强调法律实务和法律理论的结合,同时也更加注重对新型法律问题的探讨和考查。
对于考生来说,需要关注新大纲的变化,掌握最新的法律知识,同时加强法律实务的训练,以更好地应对法考的要求。
司法考试笔记之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与法律
宪法的概念
在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被称为“法律的法律” ,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具体内容要服从于宪法 共性 都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的关系 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1.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 年的《苏俄宪法》 都具有制裁性 2.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宪 法 是 国 家 1.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基 本 特 的根本法 3.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971 年法国宪法 2.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908 年《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征 5.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 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违宪审查制度 6.中国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1912 年《中华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民国临时约法》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更加严格——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是 公 民 权 利 1.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的保障书 2.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的内容主要分两部分: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是 民 主 事 实 1.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产生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法 律 化 的 基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 本形式 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通过选举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形式,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 2.多数民主可能存在的非理性行为需要通过宪法程序加以纠正或解决。兼顾多数人的利益和少数人的利益,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 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 1.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度 本质 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集中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1.成文宪法: 1.刚性宪法: 1.钦定宪法:1889 年日本明治宪法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列宁——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 分类 2.不成文宪法:英国 2.柔性宪法:英国 2.民定宪法: 2.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 3.协定宪法:1215 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就是宪法的实施过程 宪政 特征: 联系与区别: 1.宪法实施是实施宪政的基本途径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有限政府与保障人权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2.宪法是静态调整,而宪政是动态调整 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 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内容与原则的具体实施 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并赋有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 4.宪法提供的规制通常表现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宪政提供社会共同体追求的价值 3.树立宪法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与目标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是现代宪法发展的基本特点——各种形式的制宪机构: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宪法的 制 宪 权 与 修 1.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具体组织性国家权力相比,制宪权、修宪权属于根源性的国家权力 宪权 2.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形态,受其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制定 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有宪法起草机关或宪法通过机关等 2.提出宪法草案:要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或原则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由国家元首或代表机关公布
司法考试《宪法》2020年大纲变化
司法考试《宪法》2020年大纲变化宪法备考提示宪法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的平均分值均为23分。
从法典整体结构来看,宪法条文的可考性很强,主要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第三章“国家机构”上。
另外,历年宪法修改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文本一直是最重要的考点,其主要有: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二是国家机构的组成、职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此外,对于《立法法》与《选举法》的考查也很多:《立法法》的考点在于不同法律规范的立法主体、立法权限、法律适用及备案制度;《选举法》的考点主要是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及相关程序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港澳基本法等宪法单行法也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除此之外,宪法学考查的另一重点在于对宪法理论的考查,外国主要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四部宪法以及现行《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理论考查的重点。
2016年大纲变化【经典试题】1.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
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休,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考点:宪法的制定答案:D解析:制宪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制定宪法的国家机关,制宪机关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并且是拥有制定宪法的权力的国家机关。
制宪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在我国,人民是制宪主体,只不过是间接行使该项权力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故本题答案为D.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解析: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必考知识点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1.宪法的基本特征根本法、保障书、民主实施法律化。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的要素与特征;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3.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1988年(2);1993年(6);1999年(9);2004年(14)。
二、国家的基本制度4.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修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5.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6.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典型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半总统半议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内容、性质)。
7.我国的选举制度(结合2010年《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正)选举制度的四大基本原则(重点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直选、间选);选举的程序(直接选举: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与委托投票、当选、罢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的提出、辞职与罢免);港澳台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8.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形成的原因;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的现状、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
9.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自治机关(人大、政府);自治权的范围(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的制定与批准;变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决定等的程序)。
10.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中央与特区的关系(重点是中央对特区享有的权力);特区的政治体制(特首的产生与任免;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机关的体制与重要职务的任免);特区的法律制度。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1.平等权平等权的基本内容;我国宪法保护的特定主体。
12.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与结社自由。
13.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社会经济权利劳动权和休息权的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四、国家结构1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特别是人事权和重大问题决定权,注意与全国人大相区别)、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委员长会议的组成、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全国人大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类型、产生、职权;调查委员会的产生与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言论表决免责权、质询权、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09年) 93.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乡镇⼈⼤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从本级⼈⼤代表中选出 B.乡镇⼈⼤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会议 C.乡镇⼈⼤主席在乡镇⼈⼤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 D.乡镇⼈⼤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会议主席团成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乡镇⼈⼤主席的相关规定。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4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由本级⼈民代表⼤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民代表⼤会每届任期相同。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举⾏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次的本级⼈民代表⼤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选项C错误。
乡、民族乡、镇的⼈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民代表⼤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94.根据《地⽅组织法》规定,关于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县⼈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B.县⼈民政府⼯作部门的设⽴、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批准,并报上⼀级⼈民政府备案 C.县⼈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民政府批准,可以设⽴若⼲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D.县⼈民政府的⼯作部门受县⼈民政府统⼀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地⽅各级⼈民政府⼯作部门的设⽴。
选项A正确。
《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各级⼈民政府设⽴审计机关。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
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2022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及新增法规列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经济法部分: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法规变化】新修订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国际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删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七、国际私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规变化做了全面修订。
【法规变化】新增法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修订法律法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删除法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八、国际经济法【2022年大纲变化】【新旧对比】与2022年相比,2022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23年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考试是指中国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的一项准入考试,也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认证的一项考试。
司法考试大纲是指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和考试内容的规定。
以下是2023年中国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概述:
一、法律基础知识
1. 宪法法律基础知识
2. 民法法律基础知识
3. 刑法法律基础知识
4.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习
5. 经济法律基础知识
6. 诉讼法与非诉讼法基础知识
二、法律实务技能
1.法律文书写作
2.法律论证与辩论
3.法律检索与研究
4.法律实践操作
三、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
1.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2.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3.检察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4.公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5.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6.法律职业素养
以上是2023年中国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概述,具体考试内容和形式可能还会有所调整。
司法考试辅导:司法考试宪法考查点
面对琐碎知识点的司考宪法应该怎么复习呢?其实司考宪法复习的核心就是司考真题,因为宪法的重要知识点反复考察率很高,所以反复做真题就是司考宪法备考必胜的关键!
需要提醒的是:宪法的复习,一要注意细节,宪法试题大多考查细节问题,在平时的复习中,对细节问题一定要准确记忆;二要多进行总结:宪法相似和易混的内容比较多,平时要多做比较,多归纳。
当然为了节省时间,也可以借助老师或者其他考友已经总结好的内容进行复习。
从司考宪法真题来看,宪法部分重要的考查点主要有: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其次是四次修宪的内容;三是选举制度,尤其随着今年《选举法》的修改,它必然成为宪法部分考查的重点,所以考生一定要足够重视;四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另外,还包括宪法的基础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等。
司考宪法复习方法上,建议大家除了基础理论部分要以看书为主外,其他部分的学习看法条会更为清晰,法条中涉及到的概念,不明白的可以结合教材学习。
例如:三机关相似职权比较
(1)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23法考新大纲解读
23法考新大纲解读
法考新大纲是指中国司法部发布的《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它规定了法考的考试内容和要求。
根据最新的《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三大部分。
其中,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关内容;法律专业知识则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专业领域的知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则包括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人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素养等内容。
此外,新大纲对考试形式、考试方式、考试科目等方面也有所调整和规定。
对于考生来说,需要全面掌握新大纲规定的各项考试内容,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同时要注重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遵守。
在备考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历年真题进行练习,加强对重点、难点知识的掌握,提高应试能力和解题技巧。
总之,对于即将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新大纲的规定,是备考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宪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宪法章节2016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第三章第五节无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内容摘要: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明确要求。
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提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法律效力。
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变动内容:章节2016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第三章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査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023全国法考大纲
2023全国法考大纲
(原创版)
目录
1.2023 年全国法考大纲概述
2.大纲的主要内容
3.备考建议
正文
【2023 年全国法考大纲概述】
2023 年全国法考大纲是针对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所制定的官方指导性文件。
全国法考大纲旨在明确法考的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考试要求,为考生提供备考依据,确保选拔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大纲的主要内容】
2023 年全国法考大纲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
1.考试范围: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
2.考试形式:客观题和主观题。
客观题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主观题主要测试考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考试要求:对考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备考建议】
针对 2023 年全国法考大纲,以下是一些备考建议:
1.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考生应按照大纲要求,系统学习各个科目的法律知识,掌握基本理论和具体规定。
2.注重实际应用: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注重将所学法律知识与实际案
例相结合,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熟悉考试形式:考生应了解客观题和主观题的考试要求和答题技巧,通过模拟试题和历年真题进行针对性训练。
4.提高综合素质:考生要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关注社会热点、时事政治等内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5.合理安排时间:考生要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保持良好的心态,以最佳状态应对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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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依据:2010年司法考试《宪法》大纲
标记含义:新增部分——蓝色加粗;调整部分——红色加粗斜体;删除部分——加粗下划线。
第五章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四节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扩展内容:
第四节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国务院的任期
5年。
四、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
五、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部长、主任负责制。
八、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九、审计机关
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