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治
魏晋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的发展变化(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严刑重禁,信赏必罚,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礼进一步融入到法律中二、立法概况(一)三国的立法:《曹魏律》1、在篇目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二)两晋的立法:《晋律》1、在篇目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三)南北朝的立法:《北齐律》1、在篇目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第二节刑事法律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八议制度入律2、官当制度的实施3、重罪十条的确立4、亲属相犯“准五服以制罪”二、罪名三、刑罚初步形成封建五刑:死、流、耐、鞭、杖第三节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身份二、土地所有权1、曹魏屯田令2、西晋占田制3、北魏均田制三、债权四、婚姻制度第四节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曹魏:律博士2、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刑讯的制度化1、南梁:测囚法2、南陈:立测法(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北魏法制的一项新创(三)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的起诉制度.简述“八议”入律(1)魏《新律》将“八议”首次入律。
(2)“八议”指作八类人犯罪,依法可以享有免刑或减刑的规定。
(3)“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2.简述《晋律》的创新之处(1)精简条文,减少重法条款。
(2)法典编纂体例更合理,增加“法例”律。
(3)引礼入律,形成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如“准五服以制罪”人律。
(4)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
3.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1)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篇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第四讲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学习重点:主要内容: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二、立法概况三、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四、司法制度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儒家化的表现。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曹操认为:治理太平之世,统治者应致力于礼乐教化,以淳朴风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首先应树立法律的权威,以安定社会。
2、两晋:纳礼入律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纳礼入律”,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礼律合一在晋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南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多拘守魏晋主张,因而无大建树。
北朝统治者是异族入主中原,对中原文化,尤其儒学充满兴趣。
他们热衷“汉化”,所以他们更加注重礼地法的指导作用,注重礼与律的统一。
思考:为什么传统中国社会少数民族政权总要汉化。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见教材p151)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见教材p152)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见教材p155)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见教材p152)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
(见教材p154)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一)刑事法制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1)“八议”制度:(见教材p156)1)《新律》中首次入律。
论中国古代廉政制度
论中国古代廉政制度贪污腐败这一社会毒瘤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出现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氏族制度瓦解,出现贫富分化,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这个阶段在我国大约出现于“五帝”时代后期。
随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腐败现象更为盛行。
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其中有些做法今天仍值得借鉴。
一、严刑峻法,惩罚贪官污吏首先历代统治者注重立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
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其中墨就是指贪婪败坏官纪,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
在西周时期规定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亲,以惩罚审判官徇私舞弊。
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
秦朝时期法家思想得以贯彻,法家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的严重危害,秦朝的法律就规定了任人不善、玩忽职守和贪赃枉法等罪名。
西汉时期惩治贪污贿赂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特别是制定了独立的监察法规,在处理贪污腐败案件时也基本上是以监察法规为主要依据。
主要规定有:第一,官员不胜任者要被免职。
第二详细规定了失职渎职行为。
不仅丢失印信、文书,甚至消极怠工,不积极举报违法的同僚与部属都视为失职和渎职。
第三,防治官员以权谋私。
汉代赃罪分为盗和赃两大类,盗指官员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共有财产,赃指接受下属、吏民的贿赂。
第四禁止官员实行苛政。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期。
由于长期战乱频仍,南北对峙,因此在整顿吏治、惩治贪污方面,显得力度不够。
但对惩贪,仍从立法上作出了努力,如《魏律》在前代的基础上,把《盗律》中的“受所监受财枉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以及“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等相类似的条文集中在一块,创辟《请赇律》。
《古代官员的选拔》俸禄制度:养廉之道
《古代官员的选拔》俸禄制度:养廉之道《古代官员的选拔与俸禄制度:养廉之道》在古代社会,官员的选拔和俸禄制度是维系国家政权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官员的选拔关系到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效率,而俸禄制度则直接影响着官员的廉洁程度和工作积极性。
古代官员的选拔方式多种多样,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在先秦时期,世卿世禄制占据主导地位,贵族凭借世袭的身份和地位担任官职。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贵族的特权,但也限制了人才的选拔范围,使得一些有才能的平民无法进入仕途。
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秦汉时期,军功爵制和察举制逐渐兴起。
军功爵制通过在战争中立功来获取官职和爵位,激发了人们的战斗积极性。
察举制则由地方官员向中央推荐人才,注重品德和才能。
这两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人才选拔的范围,但也存在着推荐过程中的主观性和不公平性。
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成为主要的选官制度。
该制度由中正官根据家世、品德、才能等对人才进行评定,分为九个等级,作为授予官职的依据。
然而,九品中正制后期逐渐被世家大族所操纵,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局面,堵塞了平民的上升通道。
隋唐时期,科举制的创立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重大变革。
科举制通过考试选拔人才,不论出身贵贱,只要有真才实学,都有机会入朝为官。
这一制度为广大平民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激发了社会的活力,也为国家选拔了大量优秀的人才。
科举制在宋、元、明、清时期不断完善和发展。
宋代扩大了科举录取的名额,提高了进士的地位;元代将科举分为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两个不同的考试体系;明代确立了八股取士的考试形式;清代在继承明代科举制度的基础上,对考试内容和程序进行了一些调整。
在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也是保障官员廉洁奉公的重要手段。
俸禄的高低和发放方式直接影响着官员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态度。
在先秦时期,官员的俸禄主要以土地和实物为主。
到了秦汉时期,官员的俸禄开始以货币形式发放,同时也包括粮食等实物。
但由于当时货币制度不够完善,货币的价值波动较大,官员的实际收入不稳定。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影响与作用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九品中正制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 响。
九品中正制的实行,改变了东汉末年豪门 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一般士族开辟了 进入仕途的途径。
同时,九品中正制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 展需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需 要一个能够稳定社会、缓解矛盾的制度, 九品中正制的实施,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 相对稳定的局面。
南朝包括宋、齐、梁、陈四个朝代,北朝包括北魏、东魏、西魏、北齐
、北周五个朝代。
法律制度概述
法律制度的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秦汉时期的传统,同时又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典和法律文献,如《魏律》、《晋律》、《北齐律》等。
法律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军事法等,其中刑法和民 法最为重要。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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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均田制的创立与内容
创立背景
三国时期,战争频繁,人口大量减少,土地荒芜,曹操为了发展经济,巩固统治,开始实行均田制。
创立时间
三国时期,魏国率先实行均田制。
内容
国家将土地分配给农民,每个成年的农民可以获得100亩的永业田,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份口分田,用于养家糊口。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属于国家, 农民只有使用权。
士族制度的影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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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影响
士族制度强化了地方割据 和分裂,阻碍了中央集权 的加强,成为政治不稳定 的根源之一。
经济作用
士族制度下的大家族拥有 大量土地和人口,阻碍了 土地和劳动力的流动,阻 碍了经济的发展。
两晋南北朝官吏居丧违礼与清议处罚
月, 诏州郡诸有士庶经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长吏治,堪于政事者,以时发遣 [8](卷七 高祖纪下 )。
但是到北魏后期,随着鲜卑贵族与汉族士族日益合流,皇帝征召的次数也越来越少了,有时还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
如节闵帝普泰元年(531年)三月, 诏天下有德孝仁贤忠义志信者,可以礼召赴阙,不应召者以不敬论 [8](卷十一 前废帝纪 )。
这种强制性的作法,说明北魏末年政局动荡,制度紊乱,故皇帝礼贤聘士已是徒具形式,不为时人所重。
东魏、北齐和西魏、北周时期,皇帝征召之制犹存,其时被征召者多是儒术该明、名重当时的耆学硕儒。
如东魏高欢辅政,大兴儒学, 征东山张雕、渤海李铉、刁柔、中山石曜等递为诸子师友。
及天保、大宁、武平之朝,亦引进名儒,授皇太子诸王经术 [9](卷四十四 儒林传序 )。
又沈重为一代儒宗,名重江左,萧梁时为五经博士。
及北周平江陵,沈重留事梁主萧詧。
周武帝 以重经明行修,乃遣宣纳上士柳裘至梁征之 ,并致书曰: 知卿学冠儒宗,行标士则 爰致束帛之聘,命翘车之招。
又敕 襄州总管、卫公直敦喻遣之,在途供给,务从优厚。
保定末,重至京师 [10](卷四十五 沈重传 )。
授露门博士。
熊安生博通 五经 ,尤明 三礼 ,北齐时为国子博士。
及周武帝平定北齐,入邺,乃亲幸其第, 又诏所司给安车驷马,随驾入朝,并敕所在供给 [10](卷四十五 熊安生传 )。
至京,授露门博士。
故 周书 儒林传序 称: 世宗(周武帝)纂历,敦尚学艺 其后命輶轩以致玉帛,征沈重于南荆。
及定山东,降至尊而劳万乘,待熊生以殊礼。
是以天下慕响,文教远覃。
可见周武帝征召沈重、熊安生,对北周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综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皇帝征召,虽系承袭汉制而来,却也因时因事屡有变化,以致被征聘的对象时有不同。
大体言之,魏晋南朝时,由于政局不稳,隐逸风盛,被征召者多是草野遗贤或隐逸高士,故南朝皇帝诏书中常见 举贤聘逸,弘化所基 , 虚轮伫帛,俟闻嘉荐 之语。
简述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简述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秦汉时期,监察制度主要由御史中丞和御史台组成。
御史中丞是皇帝的亲信,负责督查诸官员的职务,御史台则是御史中丞的下属,负责处理民众对官员的控诉。
这些官员可以向皇帝申诉不法行为,但由于地位高尚,常常变成官员们掩盖罪行的帮凶,导致监察制度缺乏实效。
三国时期,魏国在监察制度上的改革,开创了赏罚分离、吏治严明的先河。
官员的任职和晋升都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清白度审查。
同时,设立了都督、都督府,负责监督地方政府。
这些都督大多是皇帝的亲信和海军将领,可以直接指挥地方官员和军队,让官员不敢轻举妄动,少而又少状告他们的人。
到了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主要由两个部门组成:御史台和廷尉省。
御史台负责监督朝廷官员,廷尉省则负责司法审判和处理民间举报。
皇帝常常利用这两个部门来清除反对派和异己势力。
随着北朝的统一和南北分裂,监察制度的不平衡和不和谐愈发明显。
两晋时期,为了对抗官僚主义,朝廷不断改革监察制度。
首先,明确划分吏职和兵职,使官员不能随意强调自己的职权和权力。
其次,加强对民间的监管,设立举贤良、刻舟求剑、通直散骑常侍和司隶校尉等机构,让很多普通百姓也享有状告贪官污吏的权利。
这些改革最终使得监察制度变得比以前更加有效和公正。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
同等学力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1)“八议”入律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①议亲(皇帝亲戚)②议故(皇帝故旧)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④议能(有大才能)⑤议功(有大功勋)⑥议贵(贵族官僚)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2)“官当”制度确立“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
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3)“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重罪十条”分别为:①反逆(造反)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③叛(叛变)④降(投降)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⑥不道(凶残杀人)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刑罚制度改革。
①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②规定流刑。
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③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④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与南朝相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关键词记忆: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政治制度经历了很多变革。
由于战乱和政治动荡,各个朝代都试图通过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来稳定政局。
这篇文章将探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制度和礼仪规范,以期更好地理解当时的政治环境。
一、官员制度1. 官职等级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职称分为九等,从上至下依次为:公、侯、伯、子、男、中、从、庶、吏。
这个等级体系严格规定了官员的权力和地位。
除此之外,官员的职称还可以根据实际掌握的权力、影响力及其历史地位来进行调整。
例如,官员可以晋升或贬低,在职期间可以增加或减少头衔。
2. 官员的选拔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选拔按照“三省六部制”进行。
三省指的是: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负责管理政务、文书和吏治;六部指的是:户部、礼部、房部、刑部、工部和兵部,负责管理财政、礼仪、统计、法律、工程和军事。
通过这种选拔系统,只有人才能够得到提拔和晋升,这对于稳定政局和提高行政机构的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
3. 整顿官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一些重要的政治家曾经对官制进行整顿以改善官员的素质。
例如,北魏的文明皇帝就制定了“积善罢恶”和“钦奉律己”两个政策,以推行清廉和自律。
此外,魏、晋朝还在官员选拔和任命等环节加强了制度性的规范,以防止官僚特权和贪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
二、礼仪规范1. 礼仪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礼仪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尊重和严格遵守,甚至出现了许多外交场合的礼仪仪式。
这些礼仪包括服装、饮食习惯、礼器、宴仪、庙会等等,官员在公共场合或私人聚会时都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这种礼仪规范是对官员忠诚、品节和文化修养的一种考验。
2. 官署规范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官署也有其自身的礼仪规范。
例如,在处理政务时,需要用特定的纸张、笔杆和墨水。
官员入职时必须经过认真的考试,并遵循一定的礼节。
此外,在官员上下之间也有着明确的礼仪规范,比如同级之间不能擅自拜访、晚辈不能直接与长辈交谈、以及尊重上级领导和敬奉老师等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的特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的特点魏晋南北朝时期见证了中国历史上至今仍无可比拟的政治制度和治理方式的变革,即选官制度。
这一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魏晋南北朝时期选官制度的特点,以便探究更深入地了解这一特殊时期的政治治理。
首先,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是一种中央集权政治。
这一制度下,朝廷对行政官员的任命、延期或解职均具有最终决定权,而地方官员则只能根据朝廷的意愿去实施政策。
此外,这种中央集权政治还体现在官员的任命上,即中央由皇帝亲自安排官员,而地方官员则由中央提名,由太师、尚书、司徒和幕府等高级官员执行任命。
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官员的任免制度是一种中央集权政治。
其次,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获得任命。
官员任用分为四级,即三科以上、两科、一科和科几种等。
官员任命时必须按照其水平考取科目等级,满足考试的要求,方能获得任命。
这个考试系统可以保证官员的能力,同时也鼓励人们努力学习,以期获得官职。
由此可见,魏晋南北朝的官员任用是一种科学的考试制度。
再者,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任用制度也有利于提高历史上的社会秩序。
统治者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被任命,官员们除了要满足考试要求外,也必须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行为,以维护当时社会的秩序。
当官员任用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官员间的竞争,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为政府机构提供了一个有效手段。
最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员任用制度有利于促进政治的发展。
在这种制度下,官员的任用能够公正起见,官员的质量得到提高,从而促进政治的发展。
此外,官员任用制度还有利于当时政治的稳定,因为官员的任用受到了朝廷的高度审查,官员的素质得到了检验,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发展,其特点是中央集权政治、科学的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社会秩序以及有利于促进政治发展。
它为当时的政治治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模式,为中国历史的发展贡献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晋朝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与刑罚规定
晋朝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与刑罚规定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对于当时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晋朝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组成及其特点,以及晋朝的刑罚规定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晋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晋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建立在前代秦汉以及三国时期的基础上,有着其独特的特点。
在法律制度方面,晋朝采用了“法律详备”的原则,对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晋朝还注重了轻重程度的区分,在刑罚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在司法体系方面,晋朝设立了御史中丞、御史台、廷尉等机构,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和执法监察等事务。
同时,晋朝还设置了各级法院,以便进行审判和裁决,确保司法公正和秩序稳定。
二、晋朝的刑罚规定晋朝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刑罚规定,下面将针对部分犯罪行为及其刑罚规定进行介绍。
1. 盗窃罪晋朝对于盗窃罪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
根据《晋书·龙骧列传》的记载,对于轻微的盗窃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金、监禁等处罚。
而对于严重的盗窃行为,如盗窃贵重物品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晋朝采取了鞭笞、杖刑甚至斩首的处罚。
2. 杀人罪晋朝对于杀人罪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根据《晋书·王浑传》的记载,对于故意杀人的犯罪者,不论是决斩、枭首,还是车裂、斩首,都是相对常见且严厉的刑罚方式。
而对于过失杀人的犯罪者,晋朝则依法定轻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3. 反叛罪晋朝对于反叛罪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
根据《晋书·苻坚传》的记载,反叛罪是指对晋朝政权进行武装反抗或颠覆行为。
晋朝对于反叛罪的刑罚规定非常严厉,一旦罪名成立,将会以强制性的死刑来进行惩处。
4. 贪污罪晋朝对于贪污罪同样持有零容忍态度。
根据《晋书·张华传》的记载,对于腐败行为和贪污罪行,晋朝采取了充公财物、罚金、监禁等处罚措施。
同时,晋朝还加大了反贪污力度,并对贪官污吏进行了严厉打击。
总结:晋朝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对于当时社会的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治
◎文化
续 表
朝代 被禁 人 檀 和之 始定禁锢 时间 禁锢 解 禁方式或原因 其年卒 实际禁锢时 间 不到一年 史料 出处 《 宋书》 卷9 7
沈怀文 刘 沈勃
王僧达
宋 顾 雅 周 野王 、
、
禁 锢十年 禁锢
禁锢 禁锢五年
赐死 为太 子右卫率
除太常
《 南齐 书》 卷5 3
阴玄智 张克
张充
齐
刘 朗之
禁锢终 身
不清
《 南史》 卷5 齐
建武元年
萧 子游 粱 唐佣 王实 陈 北 魏 王 固 拓跋桢 苻 承祖
议禁锢 禁锢终 身 废锢 禁锢 禁锢终身 禁锢
因兄谋反被杀 不清 终身 为招远将军 复封 死 四年左右 四年左右 月余
一
、
对官员禁锢处罚 的轻重 , 主要表现在禁锢的始
主要表现在实际 利 。春秋时 , 已有禁锢之罚 。两汉时期 , 政治型惩 定时间的长短 。禁锢执行的力度, 治案件 中禁锢之罚盛行。到了魏晋南北朝 , 禁锢 已 禁锢时间的长短。我们用表格对魏晋南北朝一些 官员被禁锢 的年限作一介绍 : 为政府普遍用于对官员的各种惩治案件之中。 魏晋南北朝官员禁锢时间表
实 际禁 锢 时 间与原 定禁 锢 时间并 不相 同。
们来考察这一时期 , 政府对官员实行终身禁锢处罚
其三 , 造成禁锢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 的执行 状况 。
行 时间较大差别的原 因有多种。国家政治形势发
三 国孙吴曾以终身禁锢方式惩治宗族孙 朗, 因
“ 烧损茅芒 , 以乏军用 ” 。被孙权 生变化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是指帝位更代 、 皇 违 吕范之令放火 , 别其族 为丁 氏, 禁 固终身” 。1 1 1 2 1 3 史书未记孙 朗后 朝更代 、 原来 的权 臣倒 台等。帝位更代时 , 常有大 “ 我们也不知道孙权对孙 朗的禁锢令最后 赦, 因此原来 的禁锢可能就被废止。皇朝更代或原 来 的情况 , 来 的权 臣倒台之时 , 政府原来对官员做出的禁锢惩 运 行 的情况 。 罚决定 , 就成 了一纸空文 , 不再具有法律价值 。再 西 晋时尚书令王衍曾被终 身禁锢 。起 因在于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发达的部分。
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
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
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
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
汉律承前五刑。
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
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
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
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
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
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
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
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
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
(《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似梁仍有斩刑,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
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
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
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
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
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
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制度
中央监察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设⽴的⼀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1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
第⼀,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阶段—战国秦汉。
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谏官的出现。
第⼆,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谏机构。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唐初,废除了司⾪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最⾼的⾏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性相对提⾼。
第四,中央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辽⾦元。
宋朝中央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转型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虽然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体系组成,但内部及其之间已经发⽣了重⼤变化。
第五,中央监察制度的严密合⼀阶段—明清。
明清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的中央监察制度⾼度发展。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一、引言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刑罚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这段时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而刑罚制度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包括制度的变化、刑罚类型的变化以及刑罚执行的特点等方面。
二、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前期发展1. 法治观念的兴起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社会经历了战乱频繁、政权更迭的时期,社会秩序相对混乱。
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当时政权开始重视法治观念的提倡和刑罚制度的建设。
此时,以律令为基础的刑罚制度逐渐形成。
2. 以律令为基础的刑罚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主要以律令为基础。
律令是具有立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类刑罚的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方式等。
律令不仅规范了刑罚的实施,还对审判程序、证据的采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魏晋南北朝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1. 刑罚类型的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类型相较于前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在北朝时期,死刑类型逐渐增加,包括斩首、凌迟、车裂等残酷的刑罚方式。
同时,鞭笞、打击、剥皮等体罚方式也开始普遍使用。
这些刑罚方式的加重,体现了政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与此同时,一些刑罚类型逐渐减少,比如罚金、徒刑等。
这反映了政府开始重视对重罪的打击,对于轻罪则倾向于采取较为宽大的处理方式。
2. 刑罚执行的特点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执行呈现出一些特点。
首先是废寺刑的普遍推行。
为了限制僧人的活动和遏制佛教的影响,政府逐渐推行废寺刑,将僧人处以死刑或者徒刑。
这一举措既是对僧人的处罚,也是政府对佛教的一种抑制。
其次是以斩首刑为主要刑罚方式。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斩首刑成为最主要的死刑刑罚方式。
斩首刑的推行体现了政权对严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和镇压。
另外,刑罚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形式主义特点。
由于政府对于刑罚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刑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看作是一种仪式化的形式。
这种形式主义的特点使得刑罚执行过程具有一定的教化意义,通过公开执行刑罚来对社会进行警示和教育。
魏晋南北朝的变态事例
魏晋南北朝的变态事例
魏晋南北朝时期,变态的事例多不胜数。
其中不乏当时朝廷权贵私自寻衅滋事、利用势力欺压百姓等情况,以下是其中常见的几个例子:
一、曹植的“鞭苦”事件。
曹植在晋代的中期,为官吏百姓施以残酷的暴行,因而深受人民所诟病。
历史上传说,曹植曾经强迫官吏百姓赤脚到河里扛石头,被称为“鞭苦”。
二、刘秀的“节节上升”事件。
刘秀是宋代的御史大夫,他曾经用自己的势力干涉官府的权力,滥用职权,掠夺百姓的财物,上至皇室,下至百姓,恣意放纵,被称为“节节上升”。
三、贾谊的“火焰谋反”事件。
贾谊是明代著名的文学家,但他在政治上却是一个叛国者,他曾经策划了一场“火焰谋反”,试图颠覆明王朝,并煽动全国百姓反抗统治者,但最终阴谋失败,贾谊也被处死。
南北朝时期各国统治者如何解决腐败问题
南北朝时期各国统治者如何解决腐败问题东汉末年,外戚宦官交相乱政,贪腐横行,终于侵蚀空了大汉四百年基业。
一时间,英雄并起,魏、蜀、吴三分天下,是为前三国。
经过二百年纷乱,到了公元6世纪初,南边的南齐,皇帝骄奢淫逸,大臣腐败成风,对待百姓如狼似虎。
各种矛盾此起彼伏,恶性膨胀。
雍州刺史萧衍趁势而起,取而代之,建立梁朝。
在北方,北魏孝文帝改革,虽然努力学习汉族的文化和制度,却仿建门第制度,效法贵族式的生活,随之而起的就是贪腐和搜刮,新都洛阳成了夸富的中心,吏部成了官爵交易的市场。
腐败风气盛行下,最大的受害者就是百姓,各级官吏以贪渎刻削为能,征收赋税,小斗改大斗,小尺改大尺,但还不够维持他们奢豪的生活和买官的费用,又发明了税收预征制度,最狠的地方要预征6年。
苦难深重的人民实在难以为生,只有铤而走险,起义烽火一时间烧遍全境,半壁江山再分裂,北魏分解为东、西魏。
天下再次出现三分之局,进入“后三国”时代。
“后三国”之建立,均非平地起高楼,都对前朝有所延续,其统治集团都不可避免地受到前朝贪腐之风的影响和侵蚀,三个新建的国家,首先要面对的就是统治集团的腐败问题。
1、梁武帝节俭感动不了贪官污吏南齐末年,君昏臣贪,萧衍建立南梁政权后,有志纠正前朝弊政,他登基当天就下诏,除选二千宫女赏赐起事将士外,其余后宫乐府、西解暴室的宫女全部放遣。
他也身体力行,每天只穿麻衣布服,食蔬菜素食。
凡是皇帝的种种享受,他一概摈除。
梁武帝萧衍也可算是史上最节俭的皇帝。
为了整肃吏治,梁武帝登基第五天,就分遣内侍,巡察四方,察纠不法,要求对于贪赃枉法、侵渔百姓的官吏,马上奏报处理。
同日,他还下诏起草《梁律》。
《梁律》对官员因事受财、监守自盗,要比照盗窃罪加重量刑,十匹以上者就要处大辟之刑,就是斩首示众。
虽然对贪腐之害有所认识,但相对法令,梁武帝更希望以佛法洗涤官吏的心灵。
他是史上最信佛的皇帝,不仅大建佛教寺院,还三次舍身佛寺,他要以慈悲之心来治理他的国家。
魏晋南北朝考核制度是什么
魏晋南北朝考核制度是什么一、引言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官僚体系也经历了一系列变革。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魏晋南北朝的考核制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并解释魏晋南北朝的考核制度是什么,并分析其特点和作用。
二、魏晋南北朝考核制度的基本原理魏晋南北朝的考核制度是一套用于评估官员表现和提升其职位的规则和程序。
这一制度的核心原理是以文治为主,注重官员的道德品质、才能和政绩。
此外,这一制度还强调选拔人才和任用人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魏晋南北朝考核制度的主要内容1. 考试制度在魏晋南北朝,考试制度是选拔和晋升官员的主要手段之一。
考试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乡试和殿试。
乡试是地方级别的考试,通过乡试者可以参加更高级别的殿试。
殿试是中央政府组织的全国性考试,通过殿试者可以获得官职。
2. 推荐制度除了考试,魏晋南北朝还有推荐制度。
推荐制度是由现任官员或名士推荐有才能和品德的人去担任官职的方式。
推荐制度有利于发掘人才和提升官员的忠诚度。
3. 奖励和惩罚制度魏晋南北朝的考核制度还包括奖励和惩罚机制。
官员如果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政绩,政府会给予相应的奖励,如升官或加薪。
相反,如果官员忽视职责或有失德行,政府将进行惩罚,如革职或罚款。
4. 监察制度监察制度也是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魏晋南北朝设立了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和表现。
如果官员有失职行为或有不当政绩,监察机构将会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
四、魏晋南北朝考核制度的特点1. 重视品德魏晋南北朝的考核制度注重官员的品德。
政府要求官员要廉洁奉公,有忠诚和正直的品质。
品德成为评价官员能力和提升官职的重要标准。
2. 突出才能除了品德,魏晋南北朝的考核制度也强调官员的才能。
政府鼓励官员培养各种技能和知识,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服务人民。
3. 公正和透明魏晋南北朝的考核制度追求公正和透明。
政府设立专门的考试和监察机构,确保选拔和晋升官员的程序公平公正,避免腐败和特权的产生。
魏晋南北朝的削(降)爵与复爵制度
On the Deprivation of Officers and Nobles' Ranks or Reducing to Lower Ranks of Officers and Nobles in Wei -jin and North - South Dynasties 作者: 付开镜
作者机构: 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1
出版物刊名: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页码: 105-109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期
主题词: 魏晋南北朝 削爵 降爵 复爵
摘要:魏晋南北朝各代政府对皇族成员,削或降爵后,多数还会再予恢复或改封;对一般的官员,削爵后多不再恢复其爵位;对少数官员,死后复其旧爵;此外,刘宋政府对一些开国功臣后代继承的
封爵,一般不削爵只夺爵转封。
各朝政府,通过对一些享有实封官员的削爵惩罚,在执行中不再复封,就把当初封给这些人的封户再夺了回去,相应地也就增加了国家的收入。
政府对官员削降爵处罚和是否复爵的政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
魏晋的监察制度
魏晋的监察制度
在魏晋时期,监察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监督官员的行为和管理政务,以确保政府的廉洁和运行的效率。
魏晋时期的监察制度通过设立监察官员来实施,他们负责调查和审理政府官员的不正之举。
监察官员通常由皇帝任命,或由地方政府推荐。
他们拥有严格的权力,可以调查官员的贪污、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
监察官员的职责包括监听和记录政府官员的言行举止,审查他们的账目和财产,以及调查来自民众的投诉和举报。
一旦发现官员有不当行为,监察官员可以启动调查程序,并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罢免官职、没收财产或甚至流放降职。
监察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官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官员们必须时刻警惕自己的行为,以免成为监察官员的调查对象。
此外,监察制度还为民众提供了一种监督政府的方式,确保政府权力的合法行使。
然而,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官员可能被冤枉或遭到滥用职权的指控,导致其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此外,由于监察官员的权力往往过大,有可能被滥用。
因此,在魏晋时期,监察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一直受到质疑。
总而言之,魏晋时期的监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监督政府
官员的作用。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一制度为确保政府廉洁和运行的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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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治作者:付开镜来源:《克拉玛依学刊》2014年第01期摘要:魏晋南北朝政府对官员的禁锢惩治有终身禁锢和有期禁锢两种。
而具体执行禁锢的时间具有可变性。
禁锢制度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禁锢对象少有皇族成员,二是禁锢较为残酷,三是执行禁锢的时间具有可变性。
关键词:魏晋南北朝;官员;禁锢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4)01-0061-05禁锢一种身份性的惩治手段,是对犯罪人及其家属做官权利的剥夺,犹如现在的剥夺政治权利。
在被禁锢期间,被禁者和其家人没有做官的权利。
春秋时,已有禁锢之罚。
两汉时期,政治型惩治案件中禁锢之罚盛行。
到了魏晋南北朝,禁锢已为政府普遍用于对官员的各种惩治案件之中。
一、禁锢的时间对官员禁锢处罚的轻重,主要表现在禁锢的始定时间的长短。
禁锢执行的力度,主要表现在实际禁锢时间的长短。
我们用表格对魏晋南北朝一些官员被禁锢的年限作一介绍:分析上表,并参照有关史实,可得出以下判断:其一,禁锢的年限有两种,一是时间无限性的终身禁锢,二是时间有限性的禁锢。
其二,政府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有较大的差别。
只有一部分官员的禁锢实际执行的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相同,而大部分官员实际禁锢时间与原定禁锢时间并不相同。
其三,造成禁锢对官员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较大差别的原因有多种。
国家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是一个重要原因。
这主要是指帝位更代、皇朝更代、原来的权臣倒台等。
帝位更代时,常有大赦,因此原来的禁锢可能就被废止。
皇朝更代或原来的权臣倒台之时,政府原来对官员做出的禁锢惩罚决定,就成了一纸空文,不再具有法律价值。
再者,帝王改变对被禁锢者的态度,赦免禁锢也是一大原因。
此外,被禁锢官员个人的自然状况也会导致始定禁锢时间与实际执行时间出现较大差别,如官员在禁锢期间死亡等。
二、终身禁锢的执行终身禁锢是禁锢中最为严厉的处罚。
下面我们来考察这一时期,政府对官员实行终身禁锢处罚的执行状况。
三国孙吴曾以终身禁锢方式惩治宗族孙朗,因违吕范之令放火,“烧损茅芒,以乏军用”。
被孙权“别其族为丁氏,禁固终身”。
[1]1213史书未记孙朗后来的情况,我们也不知道孙权对孙朗的禁锢令最后运行的情况。
西晋时尚书令王衍曾被终身禁锢。
起因在于他女儿为愍怀太子妃,因太子为贾后所诬,王衍惧祸,自表离婚。
后来贾后被废,有司奏衍,结果被禁锢终身。
但是,在赵王伦被诛后,王衍又出道为官,表明政府对他的禁锢已撤销。
王衍人格卑劣,能再次为官,完全因为西晋中央政局发生了变化。
东晋丞相行参军宋挺,建兴中,因罪被除名,“禁锢终身”。
[2]1836皇帝下诏按其上奏处理,而宋挺已病死。
这样,对宋挺的惩罚至此结束。
东晋末,褚叔度任都督交、广二州诸军事、领广州刺史,“在任四年,广营贿货,家财丰积,坐免官,禁锢终身”。
但是,这已到了东晋末年。
褚叔度“还至都,凡诸旧及有一面之款,无不厚加赠遗”,并不以禁锢为耻。
又“寻除太尉咨议参军,相国右司马。
高祖(刘裕)受命,为右卫将军。
高祖以其名家,而能竭尽心力,甚嘉之。
”[3]1505由此可见,政府对褚叔度的禁锢处罚,因为处在改朝换代之时,并没有执行下去。
刘宋时尚书左丞谢元也曾被终身禁锢。
《宋书·何承天传》:御史中丞何承天与尚书左丞谢元素不相善,“二人竞伺二台之违,累相纠奏。
太尉江夏王义恭岁给资费钱三千万,布五万匹,米七万斛。
义恭素奢侈,用常不充,(元嘉)二十一年(444),逆就尚书换明年资费,而旧制出钱二十万,布五百匹以上,并应奏闻,(谢)元辄命议以钱二百万给太尉。
事发觉,元乃使令史取仆射孟命。
元时新除太尉谘议参军,未拜,为承天所纠。
上大怒,遣元长归田里,禁锢终身”。
[3]1711这是超额动用国库之钱,违反“财务制度”受惩,因为“旧制出钱二十万,布五百匹以上,并应奏闻”。
皇帝动怒,结果谢元被处禁锢之罚。
后来,谢元卒于禁锢之期。
说明刘宋政府对谢元的禁锢,一直执行到他死为止。
《南齐书·刘悛传》记:刘悛,益州刺史,持节、监益、宁二州诸军事。
“在蜀作金浴盆,余金物称是。
罢任,以本号还都,欲献之,而世祖晏驾,郁林新立,悛奉献减少,郁林知之,讽有司收悛付廷尉,将加诛戮。
高宗启救之,见原,禁锢终身”。
但“海陵王即位,以白衣除兼左民尚书,寻除正”。
[4]653郁林、海陵二王在位都在同一年。
郁林王死,海陵王继立,都是齐明帝的夺取皇权的步骤。
不过,从这里也可看出,对刘悛的禁锢,因为换了皇帝,也就不存在了。
张绪子张克,“苍梧世,正员郎,险行见宠,坐废锢”。
“废锢”,说明从此再无入仕之机会。
而史书对其后来经历也无记载,估计的确被“废锢”了。
[4]602梁朝还有官员因呼人名讳者,受到终身禁锢之惩:王实,尚梁武帝女安吉公主,袭爵建城县公,为新安太守。
后为南康嗣王湘州长史。
“王三日出禊,实衣冠倾崎,王性方严,见之意殊恶。
实称主名谓王曰:‘萧玉志念实,殿下何见憎?’王惊赧即起。
后密启之,因此废锢”。
[5]623梁时吴令唐佣曾被终身禁锢。
史载天监四年(505),唐佣因“铸盘龙火炉、翔凤砚盖”,被“诏禁锢终身”。
[5]189这也是有确切禁锢时间的处罚。
梁武帝亲自下诏书做出处罚决定,说明梁武帝对惩罚唐佣犯罪行为的重视。
而执行禁锢的结果,史载不清。
北魏南安王拓跋桢,也曾因犯罪被禁锢终身,后因赞成孝文帝迁都,复封南安王。
[6]494由此可见北魏的禁锢终身惩罚有较大的弹性。
政府对拓跋桢的禁锢,仅执行了数年(据史载仅四年左右)。
北魏还有一种近似终身禁锢的处罚。
如卢道虔,娶孝文帝女济南长公主。
公主骄淫无度,“声秽遐迩,先无疹患,仓卒暴薨。
时云道虔所害”。
但宣武帝“秘其丑恶,不苦穷治”。
后灵太后“追主薨事,乃黜道虔为民,终身不仕”。
但到了孝昌末,“临淮王因将出征,启除道虔奉车都尉”。
[6]1051说明对卢道虔的禁锢也并没有再执行下去。
此外,北魏还有令官员废于家的政策,或就是终身禁锢。
如弘农太守冠臻,因受纳,被废于家。
[6]948由上述可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对官员的终身禁锢,从实际执行的过程来看,只有一部分人的终身禁锢被完全执行下去了。
这就说明终身禁锢的执行,有半途而废的现象。
三、有期禁锢和“其他禁锢”有期禁锢,指有确切期限的禁锢。
“其他禁锢”,指一些禁锢个案,并非有固定的期限,也可能就是无期的禁锢,只是因为在禁锢执行中,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才导致了禁锢的终结,使禁锢成了有期禁锢。
三国曹魏明帝曾禁锢诸葛诞等人。
《三国志·诸葛诞传》注引《世语》说:“是时,当世俊士散骑常侍夏侯玄、尚书诸葛诞、邓之徒……帝以构长浮华,皆免官废锢”。
[1]769诸葛诞等人因为浮华,为魏明帝所恶,故受重惩。
浮华之意,以周一良先生解释,“非指生活上之浮华奢靡,而是从政治着眼,以才能互相标榜,结为朋党,标举名号如‘四窗’、‘八达’以自夸”。
[7]35从诸葛诞多年后才重新为官来看,明帝对他的禁锢是持续了下去的。
他也是在魏明帝死后才有机会“出山”的。
其实明帝对诸葛诞的禁锢有终身性禁锢的性质,如果明帝不死,诸葛诞将仍处于被禁锢状态。
东晋时期,王敦叛乱失败,王敦党周抚亡入蛮中。
次年(325),政府原王敦党,周抚向朝廷请罪,被禁锢。
咸和初(326),司徒王导以周抚为从事中郎,表明政府对他的禁锢已经结束。
周抚被禁锢的时间,约一年左右。
刘宋时代,政府对官员也多有禁锢形式的惩治。
《宋书·张畅传》:世祖即位,张淹为东阳太守。
“逼郡吏烧臂照佛,民有罪使礼佛,动至数千拜,免官禁锢”。
后来,“起为光禄勋。
与晋安王子勋同逆,军败见杀焉”。
[3]1607张淹被禁锢,未说明是终身还是几年。
从他再为官来看,可知政府已结束了对他的禁锢。
庾登之,曾为荆州刺史谢晦长史、南郡太守。
“晦败,登之以无任免罪,禁锢还家”。
元嘉五年(428),起为衡阳王义季征虏长史。
[3]1516元嘉三年(426),宋文帝杀谢晦,至五年,庾登之复起,首尾不到三年。
但也说明政府对他的禁锢执行了两年多的时间。
《宋书·礼志二》:元嘉二十三年(446)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率意妄作,自造礼章。
太常臣(郗)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
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
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锢五年”。
“诏叔敬白衣领职,余如奏” 。
[3]401但不知执行的情况如何。
《宋书·褚叔度传》:褚湛之,孝建元年(454),为中书令,丹阳尹。
坐南郡王刘义宣诸子逃藏郡界,“免官禁锢”。
“其年,复为散骑常侍、左卫将军,俄迁侍中,左卫如故”。
[3]1506从上面的记载来看,政府对褚湛之的禁锢,没有执行下去。
原因在于褚湛之并未犯重罪。
南郡王刘义宣因为受臧质支持,起兵争帝位,败死。
其子亡入丹阳界,并非褚湛之的过错。
而且,孝武平乱之后,要得人心,就得赦免一些“有罪”的官员。
故对褚湛之的禁锢,也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下去了。
又,檀和之,孝建三年(456)任南兖州刺史,“坐酣饮黩货,迎狱中女子入内,免官禁锢。
其年,卒”。
[3]2709政府对檀和之的禁锢因其死而终止。
《宋书·沈怀文传》:大明五年(461),沈怀文出为晋安王子勋征虏长史、广陵太守。
因滞留京城等原因,为有司所纠,免官,禁锢十年。
“既被免,卖宅欲还东。
上大怒,收付廷尉,赐死”。
[3]2105沈怀文卖宅还东(怀文籍贯吴兴,在建康东。
故曰还乡为还东),可说明两个问题:其一,禁锢十年时间很长,禁锢若不为皇帝所赦,难有机会复起,这是沈怀文想卖宅还东的基本原因。
其二,沈怀文做好了不再做官的打算。
在皇帝看来,也就是不再与皇帝合作,这是对皇帝的不敬。
这是他被杀的重要原因。
沈怀文被赐死,对他的禁锢也就不存在了。
世祖大明(457)初,西阳王文学沈勃,因与其兄通直散骑常侍沈睦,“忿阋不睦”,被“免官禁锢”。
太宗泰始(465—472)中,沈勃才“为太子右卫率,加给事中”。
[3]1686从这个案件的执行来看,政府对沈勃禁锢较长的时间。
大明初,即457年,泰始(465~472)中,估计在468~469年前后。
也就是说,在这10年左右期间,从史书记载看,沈勃未担任任何官职,一直处于被禁锢状态。
又,太子洗马王僧达,因注军人以为己子,“改名元序,启太祖,以为武陵国典卫令,又以补竟陵国典书令,建平国中将军”。
于孝建元年春(454),事发,被禁锢。
到了孝建三年(456),王僧达结束了禁锢,“除太常”。
[3] 1954可以看出,政府对王僧达的禁锢执行了两年左右。
南齐时代,政府依然重视对官员禁锢惩治的执行:南齐张绪子张充,永明元年(483),为武陵王友,“坐书与尚书令王俭,辞旨激扬,为御史中丞到所奏,免官禁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