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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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条款

浅析《劳动合同法》之竞业限制条款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伴随着市场的繁荣,人才流动也日益加剧。

用人单位通常采用竞业禁止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措施同时也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对于这样的利益冲突,我国立法应如何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必将成为研究的重要课题。

目前我国对竞业禁止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分歧,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对竞业禁止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我国竞业禁止这一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违约金;赔偿责任一、《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明确规定:1、竞业限制保护的对象需要明确的是竞业限制条款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条款主要保护的对象是商业秘密,这额信息与用人单位具有密切的关系。

而所谓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劳动中的劳动竞争竞业限制与合法限制

劳动中的劳动竞争竞业限制与合法限制

劳动中的劳动竞争竞业限制与合法限制劳动中的劳动竞争:竞业限制与合法限制在现代社会中,劳动竞争已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为了保护企业利益和信息的保密性,竞业限制被广泛应用。

然而,竞业限制也面临着一定的合法限制。

本文将探讨劳动中的劳动竞争、竞业限制及其合法限制,并对其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进行分析。

一、劳动中的劳动竞争劳动竞争是指在劳动市场上,劳动者通过竞争来争夺工作岗位和获得更好的经济待遇。

劳动竞争的出现常常源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劳动力的供需失衡。

随着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发展,劳动竞争日益激烈,劳动者之间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二、竞业限制的定义与原因竞业限制,又称为竞业禁止协议或非竞争协议,是指在劳动合同中,雇主与雇员双方约定一段时间内,雇员离职后不得在同行业内从事竞争活动。

竞业限制的目的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经营机密,以及防止雇员利用离职后掌握的商业机密给予竞争对手。

竞业限制的合法性由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以界定。

一般来说,合同自由原则下,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是合法的。

然而,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通常由具体的劳动合同和行业惯例决定。

雇主和雇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限制以及禁止竞争的具体内容。

这些限制条件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明确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然而,尽管竞业限制是被认可的,但也必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竞业限制在时间上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四、合法限制对竞业限制的规范竞业限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雇主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为了平衡双方的权益,法律设立了一系列合法限制对竞业限制进行规范。

首先,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不得阻碍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

其次,竞业限制应该经过双方自愿协商,并确保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清楚、明确地了解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思考

关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条款的完善思考

般限于 由于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有机会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的 人 员 ,否 则 竞 业 禁 止协 议
大 量纠 纷 。基 于此 ,本 文探 讨 了竞 业 禁
止 义 务 主 体 的 规 定 , 以及 经 济 补 偿 问
题 , 以期 更 全 面 、细 致 的构 建 竞业 禁止 制度 ,从 而既 保护 用人 单位 的 利益 ,也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效。如瑞士 《 债务法 》 3 0 第 4 条规定:竞 业禁止仅对于劳务关系中知悉雇佣人之客
户 圈 、 技 术 秘 密 或 交 易 秘 密 之 受 雇 人 ,有 拘束力。
关 键词 : 劳动合 同法
经济 补偿 期 限
竞 业 禁止
主体
负有保 密义务 的人员” 《 。 公司法》 1 9 第 4 条
人 员 , 而 避 免 竞 业 禁 止协 议 被 “ 用 ” 保 从 滥 。
主要 存在 于 劳 动 法律 关 系 中 ,是 调 整 用 人 单 位 与 劳动 者 之 间利 益 关 系 的产 物 ( 建 黎 飞 、 广 宇 , 0 6) 业 禁 止一 方面 可 以 丁 2 0 。竞 遏 制 无序 竞 争 ,保 护 雇 主 的 商业 秘 密 , 另
出,“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根据 《 公司法 》
第2 7 ( ) 1 条 一 的规 定 ,是 指 公 司 的 经 理 、
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竞业禁止从概 念
上 可 分 为 广 义 的 竞业 禁止 和狭 义 的 竞业 禁
副经理 、财务 负责人 ,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 员。就竞业禁
式 出 现 ,企 业 上 至 老 总 下 至 普 通 员 工 全 都 签 订 同 一 模 式 的 合 同 。 由 于 竞 业 禁 止协 议 与 一 般 的 民 事 合 同存 在 着 实 质 的不 同 ,普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4篇篇1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引言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劳动者约定的一种限制劳动者在解除或终结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在同类竞争性企业工作或从事同类竞争性活动的约束性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的设立在实际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既可以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然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在实践中应当合理设置、妥善执行。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法》和《合同法》。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各类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包括了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合理约定,不得违法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分析1. 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竞业限制条款能够有效地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在某些行业或岗位中,雇主对员工有严格的保密要求,员工掌握了雇主的商业秘密或关键技术,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而服务于竞争性企业,将会给雇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雇主可以限制员工在一定时期内进入竞争性企业,从而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2. 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在一些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合法权益,防止在解约后因直接转投竞争性企业而遭遇职业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合理设置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使劳动者在解约后不至于失去就业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促进行业竞争健康发展竞业限制条款可以促进行业竞争的健康发展。

在某些行业中,雇主对于员工的技能和经验有着重要的依赖性,如果员工在解约后立即转移到竞争性企业将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减少员工流动性,维护行业竞争的公平性和秩序性,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诉法律思考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诉法律思考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诉法律思考I. 概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竞业禁止制度作为一种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在立法层面尚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成果以及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深入的法律思考,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

例如美国的《雇佣关系法典》(Atlas)和德国的《竞争法》(KOG》等国家在竞业禁止制度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立法规定。

通过对这些国家的立法实践进行分析,可以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其次从国内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确保其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不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审查,防止滥用竞业禁止权损害竞争秩序;三是完善竞业禁止补偿机制,以平衡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员工利益之间的利益关系;四是加强对竞业禁止制度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提高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从理论探讨的角度来看,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竞业禁止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找到合适的位置;二是竞业禁止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如何在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防止滥用竞业禁止权;三是竞业禁止与劳动法的关系,如何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四是竞业禁止与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规则的关系,如何在国际法律框架下解决涉外竞业禁止纠纷。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的法律思考和探索。

只有在理论上有所突破、实践中有所创新、国际上有所得益的基础上,才能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竞业禁止义务法律问题探析

竞业禁止义务法律问题探析
此 类 纠 纷 , 于维 护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和 竞 争 优 势 以及 合 理 保 对
义务 。并进 而认为所 有在 职职 工都应 当对所 任 职企业 承担 竞业禁止义务 。对此 , 笔者认 为 , 于单位的一般员工 , 对 在劳
动合 同关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存续期 间 , 因负有促使合 同 目的圆满实 现以及不
损害合 同对方 当事人 的协 助 、 保护等 附随义务而承担竞 业禁 止义务在一定条 件下 是可以的 , 也是符合 民法 中诚 实信 用原
则 的 。这 里 需 注 意 的 是 一 般 员 工 从 事 其 他 兼 职 工 作 没 有 影
响本职工作 的情 形 ,劳 动合 同法》 三 十九条 规定 : 《 第 “劳动 者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用人 单 位 可 以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劳动者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 系 , 四) 对完成 本单
第 二 , 定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对 员 工 的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由于 约 涉及 到 对 员 工 的 劳 动 权 这 种 公 民 维 系 生 存 的 基 本 人 权 的 限
规 定。
除, 这种竞业禁止 的义务 主体 、 禁止标 的、 禁止 时间都是法 定 的。我国对法定竞业禁 止的规定多见 于一些商事法 律 中, 主 要针对公 司 、 业的董 事 、 企 经理 、 合伙人 等高级 管理人 员 , 因
为这些人 员熟悉公 司的运作 , 掌握着单 位大量 的商业秘密 或 影响单位 核心竞争力的技能 , 能够轻 而易举 的利 用上述资 源 摄取个人 巨大利益而严 重损害原单位利益 。《 司法》 1 9 公 第 4 条第 1款第 5项 规定 ,董 事 、 “ 高级 管理 人员 不得 有下 列 行 为: ……( ) 五 未经股 东会或 者股 东大 会同 意, 用职 务便利 利 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 , 自营 或者为他人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劳动合同相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的限制。

在我国,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根据《劳动法》第34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两年内不得为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工作的约束。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避免劳动者离职后直接带走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等重要信息。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中更加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但不得超过二年。

这意味着,在劳动者因正当理由离职时,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具体的竞业禁止期限,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此外,用人单位的支付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费用,不应该低于劳动者原薪酬总和20%的约定为《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限内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支付两倍以上但不超过五倍的限制期间工资作为违约金。

这条规定给予了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在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期限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迫使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综上所述,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

竞业禁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避免劳动者离职后直接带走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等重要信息。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约定竞业禁止期限的同时,也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竞业限制费用。

关于劳动合同法下的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下的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下的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合同约定明确;二是被限制行为属于与用人单位的营业范围或者工作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行为,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三是限制地区、期限和对象适度;四是用人单位因培养或者提供商业秘密而享有合法利益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竞业限制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不能搁置或随意添加。

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包括:限制行为的具体范围、限制地区、限制期限和限制对象。

这种要求的提出,旨在保障劳动者对自身的自由选择权,避免限制行为过于宽泛或过分具体,限制劳动者在竞业方面的个人发展空间。

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必须与用人单位的营业范围或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并且对用人单位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这一条款的设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确保劳动者不会利用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商业机密去从事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工作,从而造成用人单位的严重损失。

在竞业限制中,限制地区、期限和对象必须适度。

这一要求的设立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和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限制的地区、期限和对象范围过广,将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就业机会;而过于狭义,会限制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因此,合理设置地区、期限和对象范围,是确保竞业限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最后,竞业限制的适用必须保护用人单位因培养或提供商业秘密而享有的合法利益。

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机密,通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并让员工接触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的设立,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果和商业机密,防止员工离职后直接利用这些资源办理竞业活动,从而对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下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论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竞业禁止原则

论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竞业禁止原则
就业 权 , 就 业 权 是 宪 法 赋 予 的 最 基 本 的权 利 , 是 人 权 的 主 要 内 而 更
偿 等 都 作 了详 细 的规 定 ; 实践 中 , 业 禁 止 滥 用 的 现 象 却 很 是 严 重 , 但 竟
笔 者 建 议 进 行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配 套 规 定 , 确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无 效 或 失 明
反 竞 业 禁 止 约 定 的 后 果 等 重 要 问 题 作 了详 细 的 规 定 , 建 了 较 完 构
整 的竞 业 禁 止 法 律 制 度 。为 有 效 的 规 范 劳 动 关 系领 域 中 的商 业秘 密保 护 和 竞 业 禁 止 现 象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依 据 。但 是 , 章 认 为 文
的 同 时 , 律 应 该 按 照一 种 能 避 免 较 为 严 重 的 损 失 的方 式来 配 置 法
经 济 的发 展 和 全 球 化 趋 势 的 加 强 , 业 禁 止 关 系 也 越 来 越 复 竞 杂 化 。各 国在 对 竞 业 禁 止 原 则 加 以肯 定 的 同 时 , 施 加 了严 格 的 也 限 制 。我 国关 于 竞 业 禁 止 的规 定 主 要 集 中在 劳 动 合 同法 中 , 度 制 表 象看 似 合 理 , 实践 中 隐 含 的 问 题 却 值 得 我 们 进 一 步 反 思 。 本 但 文 就 我 国劳 动 合 同法 的 规 定 结 合 李 开 复 闪 电跳 槽 案 , 我 国 竞 业 对 禁 止 的完 善 做 简 要 论 述 。
地 区 内不 得 兼 职 于 竞 争 性 用 人 单 位 或 兼 营 竞 争 性 业 务 的 法 防范 其 职 T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 护 商 业 秘 密权 这 维 利 的重 要 制 度 设 计 。但 竞 业 禁 止 本 质 上是 对 劳 动 者 的劳 动权 利 的 限制 , 客观 上 在 一 定 时 期 和 一 定 地 域 范 嗣 内妨 碍 和 限 制 了 劳 动 者 劳 动权 特 别 是 自由择 业 权 的 实 现 , 由于 竞 业 禁 止 的存 在 , 劳动 者 不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许罡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企业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为了防止同行业间不公平竞争以及因商业秘密泄露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在不同的立法层面制定了一系列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但我国尚无竞业禁止的专门性立法,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都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之中。

我国的《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对竞业禁止做出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两者立法性质的不同,造成实施方案上有较大的差异。

本文就《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禁止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研究,并提出相应的策略,以促进竞业禁止的立法更加科学。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3-0086-0001一、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指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员所为的竞争性特定行为的禁止[1]。

这里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即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人。

特定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由合同契约决定。

二、我国《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我国在《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有对竞业禁止做出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两者的立法性质不同,导致对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和相关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一)《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四十九条一款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禁止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劳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劳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劳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劳动竞业限制,也被称为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限制员工离职后在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从事竞争性职业的行为。

竞业禁止则是指雇主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员工离职后从事特定的竞争性职业活动。

劳动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是雇主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合理制度安排。

一、劳动竞业限制的定义和原则劳动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在特定的地理区域或特定的行业范围内不得从事竞争性岗位或进入竞争性市场。

这种限制可以是时间的、地域的或行业的限制。

劳动竞业限制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合理性原则:劳动竞业限制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即限制的行为必须是以保护雇主合法利益为目的,并且限制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应当合理。

2.明确约定原则:劳动竞业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应当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前明确知悉并认同这一约定。

3.合法竞争原则:劳动竞业限制不能限制员工未来从事合法竞争性职业的权利,不能排除员工继续发展和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

4.限制范围合理原则:劳动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合理,雇主不能无限制地限制员工的竞争行为,必须明确约定限制的时间、地域和行业等。

二、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特定的竞争性职业活动。

竞业禁止是一种具有限制性质的条款,对员工的自由就业权进行了限制。

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如下:1.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禁止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期限届满后,员工有权自行选择从事自己的职业。

2.劳动争议的处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员工不得与原单位存在竞争性劳动关系。

3.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禁止的约定必须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

离职员工必须履行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三、劳动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劳动竞业限制的合理性是指限制的范围、期限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雇主合法利益和公平竞争原则。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竞业禁止涉及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竞业禁止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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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3 2 一 o 年 月 4日人大常委会公布《 _ 中华人民共和
的 商 业 秘 密 , 如 果 用 人 单 位 滥 用 竞 业 禁 止 条 款 , 可 能 侵 但 又 害 劳 动 者 受 到 宪 法 保 护 的 劳 动 权 . 观 上可 能造 成 对 市 场 竞 客
单位 的商业秘密 。 就要受劳动法及劳动合 同法 中竞业禁止规
则 的限 制 和 约束 。
的 。 当向用人单 位支付违 约金 , 应 其数额不 得超过用 人单位 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的 3倍 。
可 见 。 劳 动 者 的 竞 业 禁 止 。 质 是 为 了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对 本
同( 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 续期 间的劳动者 。 括停薪 留 包 存 包 职 人 员 ; 职人 员包 括 劳 动 关 系 已经 解 除 或 终 止 的 员 工 和虽 离 未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调 离 原 职 或 被 安 排 从 事 其 他 工 作 但 的 人 员 。这 些 人 员 , 果 在 履 行 劳 动 合 同过 程 中掌 握 了用 人 如
系 中或 曾经存在的劳动关系 的, 劳动者负有保护用人单位的 商业秘密 . 在劳动合 同未解除前不得兼职从事与用人单位相
同或 者 类 似 业 务 的 竞 争 性 行为 , 不 得 在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一 也
定时间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竞争性的业务行为。 为在职员 分 工的竞业禁 止和离职员工 的竞业禁止。在职人员是指 劳动合
用 于 哪些 劳 动 者 。 就 是 适 用 范 围 问题 也
“ 竟业禁止 ” 同条款 不应适用 于所有劳 动者 与用 人单 合 位签 订的劳动合 同 , 只能适用于 由于业务 关系或其他关系有 机会接触 、 掌握商业秘 密的人 员, 这是符合《 劳动合同法》 草 ( 案) 中的立法精神 的。《 劳动合 同法》 草案) 十六条 中的“ ( 第 用 人单位可 以与知悉 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 劳动合 同中约定” 表明, 只有符 合“ 知悉用 人单位商业 秘密 ” 条件 的劳动者 , 才 有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 竟业禁止 ” 的条款。所以作为劳动者 而言 , 当用人单位依照 《 劳动合 同法》 草案第八条 的规定履 行 告知 义务时 ,如果工作 内容没有接触单位 商业 秘密的机会 ,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原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被雇员离职后利用其在原公司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等对其进行竞争。

在劳动法中,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第38条和第39条。

根据这两条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竞业限制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雇主和雇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进行具体约定,包括限制期限、限制地域和限制范围等。

其次,竞业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妨碍劳动者依法选择工作。

第三,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约定,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不得超过雇主实际经营范围所在的地域。

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劳动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雇主有权要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劳动者在实施竞业限制期间依法选择就业的,雇主不得干涉或加以限制。

然而,尽管劳动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和法律的解释不一致,竞业限制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

比如,对于竞业限制期限的合理性,有人认为两年的限制期限过长,会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自由;而有人则认为两年的期限可以有效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

此外,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具有公平性也是一个争议点。

一些人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不公平的,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工作的自由权利;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竞业限制是必要的,可以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源。

总之,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种特殊约定,在劳动法中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保护。

然而,如何在实践中平衡雇主和劳动者的权益,在竞业限制的约定和执行中兼顾公平性和合理性,仍然需要相关部门和实践者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是指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进行同类竞争活动的限制。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利用其在雇主公司获得的商业机密等资源去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造成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的损害。

因此,竞业限制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关注。

在劳动法律当中,竞业限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竞业限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

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具体规定禁止员工离职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其次,雇主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雇主为了实施竞业限制,须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合理,并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

这样的经济补偿,旨在弥补员工离职后因“竞业限制”而对其就业自由的限制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的具体限制,但根据劳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地域范围的限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与雇主的实际经营范围相匹配。

最后,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在两年以内的时间限制是相对合理的。

而且,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以免损害员工的就业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一年后,雇主对其实施的竞业限制将失效,员工可以自由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总之,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确保了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的保护,同时也保护了员工的就业自由。

竞业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合理地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限制和经济补偿。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
益 、具有实用性 质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
其具 体 的 适 用对 象 和 适用 范 围 竞 业 限制 条 款 的适 用 对 象 主要 是 在 工 作 中
接 触 商 业秘 密特 别 是技 术 含 量 高 的 企
商业 秘 密 的 重要 手 段 .本 来 应 当发 挥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但 由于 大 多数 竞 业 限 制条 款 都 未 涉及 经 济 补偿 金 的支 付 标
公 平 为 由认 定 该 竞 业 限 制条 款 无 效
但 在 维护 了 员 工利 益 的同 时 .给 企 业
在 劳 动 合 同 终止 或 者解 除 后 的 合理 期
限 内 .劳 动者 不 得 到生 产 与 本 单 位 同
和 社会 公 众 的 利益 带 来 了 现 实及 潜 在
的 危 害 ,主 要 表现 在 :一 是企 业 的商 业秘 密很 可 能被 不正 当地披 露 给 第 三 方 或者 为公 众 所 知悉 .使 之竞 争 优 势 和 市场 利 益损 失殆 尽 .极 大地 损 害 了 企 业科 技 创新 的积 极 性 和 主动 性 :二
的流 动 必然 会 弓1 企业 对 商 业秘 密 的 起 保 护 。因此 ,如何 正确 、有 效 、妥善 的 处 理人 才 流 动 性 与商 业 秘 密保 密 性
之 间 的关 系就 成 为 当今 企 业 必 须解 决
是在 社 会 上形 成 了 一 种 “ 有约 定 经 没 济 补偿 金 的竞 业 限制 条 款 无效 ” 的片 面 认识 .在 一定 程度 上扰 乱了社会 公序 良俗 和正常 的市场竞 争秩序 .不利 于诚 实信 用 制度 在全 社会 的建 立和 形成
类产 品 或 者经 营 同类业 务 且 有 竞争 关

如何遵守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如何遵守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如何遵守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竞业禁止条款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工作。

遵守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对于维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员工的职业道德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如何遵守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首先,作为员工,遵守竞业禁止条款是维护自身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

当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承诺在离职后不会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工作。

这是我们对雇主的承诺,也是我们作为职业人的责任。

遵守竞业禁止条款可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

同时,这也是对自己职业发展的一种保护。

如果我们在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和声誉损失,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雇主有责任确保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竞业禁止条款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限定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雇主竞争的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

这样的限制应当合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过于苛刻。

同时,雇主应当向员工提供合理的补偿,以保障员工的生活和职业发展。

只有合理的竞业禁止条款才能得到员工的理解和遵守。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员工遵守竞业禁止条款。

首先,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并在离职时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明确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和补偿安排。

其次,雇主可以通过监控员工的离职后行为来确保他们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

例如,通过监控员工的社交媒体活动、与竞争企业的联系等方式,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雇主还可以与竞争企业签订保密协议,限制竞争企业聘用离职员工,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社会各界也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竞业禁止条款的宣传和培训。

对于员工来说,他们应当了解竞业禁止条款的含义和重要性,以及违反竞业禁止条款可能面临的后果。

对于雇主来说,他们应当了解如何制定合理的竞业禁止条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员工的遵守。

同时,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可以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竞业限制深入探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与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深入探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与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深入探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与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是指在员工离职后,雇主要求员工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在同行业进行从事类似工作的限制性条款。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同时也影响着员工的就业自由。

在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竞业限制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本文将深入探讨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与法律规定。

一、竞业限制的意义与目的竞业限制的存在意义主要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将商业机密带走并滥用,或者将其带给竞争对手。

雇主通常会在雇佣合同中加入竞业限制的条款,并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遵守。

这种限制旨在维持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平衡,并为雇主提供足够的时间来调整和保护自己的商业优势。

二、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类型竞业限制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区域限制和时间限制。

区域限制指的是员工离职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的限制;时间限制要求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

这两种限制类型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同时适用。

三、中国劳动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可以与员工协商并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

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的限制和规定,不能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竞业限制的约定必须有合理的期限、范围以及与员工工作内容相符的业务范围。

同时,雇主还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限制其就业自由的一种补偿。

四、竞业限制合同的要素竞业限制合同应包括以下要素:限制的时间和区域范围、限制的目的和依据、限制的内容和对员工的约束,以及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要素的明确性和合理性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五、合理性评估及法律争议解决竞业限制的合理性评估是确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对于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评估,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限制的区域范围是否合理,限制的时间是否合理,限制是否对员工造成不合理的约束,以及雇主是否为限制提供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六、竞业限制的例外情况虽然竞业限制是合法的,但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守秘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需要保守的秘密主要包括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知识产权⼜称智⼒成果权,是指对科学、技术、⽂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

⼴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发明权等。

根据1967年《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的概念成为通⽤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1)版权与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志;(4)⼯业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8)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为。

知识产权是⼀种特殊的财产权利,是⼀种⽆形的智⼒成果,法律给于⼀定的保护,主要借助于有形的物质载体存在,其受保护的对象不是物质载体本⾝,⽽是精神成果本⾝,其相对于其他的民事权利来说具有很多专有特征,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知识产权作为⽆形的精神成果,必须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对⾃⼰创造的智⼒成果享有独占权,可以依法⾏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给他⼈,未经权利⼈许可,不得擅⾃使⽤获取经济利益;(2)知识产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各个国家对于所在地区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界定是不相同的,故给于的保护也是不尽相同;(3)知识产权时间性,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各个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时间不相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时间也不同。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也叫:竞业限制)是指⽤⼈单位对本单位关键岗位、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通过⼀定⽅式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定期限内不得到⽣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的职业或⾃⾏⽣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种限制,⽽⽤⼈单位为此要付出⼀定的经济补偿。

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与兼职禁止条款

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与兼职禁止条款

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与兼职禁止条款一、引言竞业限制与兼职禁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本文将探讨竞业限制与兼职禁止条款的定义、适用范围、法律依据以及执行方法。

二、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旨在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在同行业从事与原雇主业务相似的工作。

这种条款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客户关系和高级员工的人才优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合理确定限制范围:竞业限制条款应限制员工在一定行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从事类似工作。

2. 给予合理补偿:雇主应向员工提供相应的补偿作为对竞业限制的补偿,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

3. 保护雇主合法权益: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保护雇主的合法商业利益,而非为了不正当地限制员工就业。

三、兼职禁止条款兼职禁止条款是另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主要用于限制员工在合同期间从事兼职或双重职业。

雇主通常担心员工兼职可能会分散其工作精力并对雇主商业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兼职禁止条款应满足以下条件:1. 明确禁止兼职行为:兼职禁止条款应明确规定员工在合同期间禁止从事任何与原雇主业务相竞争的兼职活动。

2. 合理限制条款范围:兼职禁止条款的范围应合理,既不能过于宽泛以至于无法执行,也不能过于狭窄以致于无法达到保护雇主利益的目的。

3. 相应补偿与合同期限:雇主可能需要对员工禁止兼职作出相应的补偿,并在合同中规定明确的禁止期限。

四、法律依据竞业限制与兼职禁止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雇主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进一步明确员工的竞业限制和兼职禁止事项。

五、执行方法为了保证合同中的竞业限制与兼职禁止条款的有效执行,雇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与员工进行明确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并严格遵守。

对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规定的分析和评价

对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规定的分析和评价

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分析和评价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如何使用和保护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目前企业经营者所面临的课题之一。

在各种保护措施中,竞业限制条款是最为有效的一种。

我国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对这项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立法对于竞业限制立法有着重要意义:第一.鼓励科研人员流动.促进先进技术传播;第二.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适当保护了企业利益。

本文主要从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概念、作用等方面,同时对比西方国家对竞业限制较为成熟的立法和实践,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规定提出自己一些看法。

关键词: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立法比较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影响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具有实用性并经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它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精神财产.能使得它的所有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取得竞争优势。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泄漏事件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要是商业秘密极容易随着人才流动而流失。

西方商界流传的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

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从不忠的雇员那里你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

”很多企业挖竞争对手的员工,看中的往往不是这位员工的才能,而是这位员工手中握有的商业秘密。

他们往往会以高薪换取那些员工手中的商业秘密。

与传统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被员工带走不同,这些商业秘密会随着员工的流失而被员工带走。

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很多企业会采取挖角这样省时省力省钱的方法,从竞争对手那里挖人才,通过他们带来的原单位的先进技术和商业秘密,最大化地追逐利益。

一项对中国企业的调查表明.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原因中.人才流动占到了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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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 企 业 法 》 《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 人 单 和 个 用
位 的主体 分别 是 合 伙 企 业 和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而
务负 责人 , 市 公 司董事会 秘 书和 公 司章 程 规定 上
的 其 他 人 员 。 根 据 《 伙 企 业 法 》和 《 人 独 资 合 个
① 刘清波 : 《民法 问题 研究》, 台湾三联 出版社 19 9 6年版 , 3 6页。 第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② 黎建飞 、 宇:竞业禁止义务规范研究》 载于《 丁广 《 , 法学杂志)06 第 4期。 ) 0年 2
③ 马乃海 :试 论竞业禁止 的若干 法律 问题》, 《 载于《 西政 法干部 学院学报) 0 8年 7月。 广 ) 0 2
和 狭 义 的竞 业 禁 止 。 广 义 的 竞 业 禁 止 是 指 对 特 定 的营业具 有竞 争性之 特定 行 为加 以禁 止 , 狭 而 义 的竞 业 禁 止 , 仅 指 对 于 特 定 营 业 具 有 特 定 关 则 系 的特 定 人 之 特 定 行 为 加 以 禁 止 。 我 国 对 竞 ①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主 要 散 见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生存 权 。本 文 主 要 对 20 0 8年 1月 1 日施 行 的
相 应 的作 用 。

司 法 》(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以 下 简 称 《合 伙 企 业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下 简 称 以

《 动 合 同 法 》 竞 业 禁 止 人 员 的 劳 对
锯衙 研宪考 21 年第4 期( 考 00 9 总第22 期) 31
首 先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的 竞 业 禁 止 的 权 《 利 主 体 一 方 用 人 单 位 范 围 扩 大 。 《 司 法 》规 定 公 的 竞 业 禁 止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体 仅 限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 合
建 立 的 本 质 上 仍 是 一 种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 二 是 约 定 的 竞 业 禁 止 , 通 过 劳 动 者 与 用 人 单 位 之 间 是
动者 , 并不 是用 人单 位 的所有 劳 动者 。竞业 禁 但
止 条 款 所 约 束 的 主 体 范 围 , 以说 是 竟 业 禁 止 条 可 款 中所 要 解 决 的 首 要 问 题 。 ③
《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 法 律 、 个 、 等 法
规 和一 些 部 门规 章 中 。从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上 看 ,
规 定
( ) 一 《劳 动 合 同 法 》扩 大 了 竞 业 禁 止 主 体
竞业 禁 止 按其 效 力 来 源 可 分 为 两 类 : 是 法 定 一
签 订 的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来 实 现 的 。 由 此 可 以 认 为 竞 业 禁 止制 度 主 要 存 在 于 劳 动 法 律 关 系 中 , 是
调 整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之 间 利 益 关 系 的 产
物 。 《 动 合 同 法 》中 的 竞 业 禁 止 规 定 属 于 约 ② 劳 定 的 竞 业 禁 止 。 竞 业 禁 止 就 像 一 把 双 刃 剑 , 可 它
锯j研宪专 21 . ̄4 期( 《 ! r 考 00fg 9 总第22 期) t . - 31
《 动合同 , 劳 去》m  ̄ 究 业 禁 止 r - 7
问 题 探 析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徐 丽雯
随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及 竞 争 的 日趋 激 烈 化 , 越 来 越 多 的 用 人 单 位 重 视 对 自 己 的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 业 禁止 协议 也被越 来 越多 的用 人 单位 所 竟 采 用 。竞 业 禁 止 又 称 竞 业 限 制 和 竞 业 避 止 , 早 最 规 定 在 民 法 的 代 理 人 制 度 中 , 为 一 种 法 律 制 作
度, 旨在 用 法 律 防 止 代 理 人 对 被 代 理 人 利 益 的 侵
害 。竞 业 禁 止 从 概 念 上 可 分 为 广 义 的 竞 业 禁 止
以遏 制 无 序 竞 争 , 护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 保 但
同 时 也 限制 了劳 动 者 的 自由 择 业 权 , 至 影 响 其 甚
定 ; 竞 业 限 制 人 员 限 于 用 人 单 位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 员 、 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人 员 ”。 高 《 司 法 》 定 的 竞 业 限 制 人 员 为 “ 事 、 级 管 公 规 董 高
理人 员 ” 明确 界定 为 : 司 的经 理 、 经 理 、 并 公 副 财
《 动 合 同 法 》中 有 关 竞 业 禁 止 的 条 款 作 一 探 劳
究 , 过 对竟 业 禁 止 条 文 的 分 析 , 示 我 国现 行 通 揭 立 法 和执 法 中 的不 足 , 借 鉴 外 国立 法 中 的 经 并 验 , 得 我 国的 这一 制度 得 到完 善 , 能够 发 挥 使 并
企 业 法 》的 规 定 , 业 禁 止 的 “ 动 者 ”分 别 为 竞 劳 “ 伙 人 ” “ 资 人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的 管 理 个 人 合 和 投
根 据 《 动 合 同 法 》第 2条 规 定 , 劳 《劳 动 合 同 法 》
范围。
竞业 禁 止 , 义务 的产 生是 由法律 明确 规 定 的 , 其 其适 用 的 主体 主要 是 董 事 、 级 管 理 人 员 以及 高 订 立竞 业禁 止 协 议 的主 体 是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人 , 与 公 司 或 合 伙 企 业 之 问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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