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规定及应注意的问题(注协用)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文件.doc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6]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业务中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二、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申报审批财产损失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根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以及《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其他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关于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一)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二)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三)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货币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除应依据该条规定收集相关书据和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外,同时还应提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应依据。
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以及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收集齐全《办法》相应规定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而在面对资产损失时,减少税负成为了企业的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促进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如下:1. 损失应属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在确定资产损失是否可以扣除之前,企业必须确保该损失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内。
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以扣除,但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能享受扣除。
2. 损失应经会计核算确认。
企业在享受扣除前,必须通过会计核算确认资产损失的金额和性质。
这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确保资产损失的准确计量和记录。
3. 损失应属于实际遭受的、无法转嫁的损失。
企业所申报的资产损失必须是由其自身直接遭受的、无法通过转嫁给其他相关方的损失。
这既强调了损失的真实性,也防止了企业为谋求税收优惠而虚构或夸大损失金额。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在享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1. 提交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说明损失的性质、金额、遭受的原因等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税务机关核实和审批。
税务机关接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中所述的损失进行核实和审批,确保损失符合扣除条件,并评估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审批通过后,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格。
3. 扣除和报告。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4年8月2日公布,自2004年8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县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一)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第三十九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第四十条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情形,应依据下列证据认定财产损失:(一)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三)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五)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七)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目录1审批事项名称:现金损失审批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沪国税所一[2005]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沪财企一[2000]198号转发)。
申请人申报时限:企业申报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15日。
超过规定时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5、企业内部审批资料;6、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或由其授权的监督部门的批复);7、现金损失已记入当期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8、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9、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10、税务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分局上报市局的材料:21、分局书面申请;2、企业提交的1-10项相关材料。
审批权限: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分局审批;年累计净损失5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
审批期限:属分局审批的,30个工作日(崇明县20个工作日);属市局审批的,60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天。
审批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分局局长室——市局各环节工作要求:一、分局工作要求:1、审理企业报送资料是否齐全;2、审核现金损失是否符合文件规定;3、审核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所属年度;4、属分局审批权限的,应根据分局的审批意见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5、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根据市局的批复向企业发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通知单》。
二、市局工作要求:1、根据分局上报材料,在分局初审基础上审核确定企业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2、以文件批复形式下发分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产损失的情况。
对于这些损失,企业希望能够在纳税期间内进行税前扣除,以降低所得税负担。
为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制定了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所有的资产在计量时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包括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损失、战争、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导致的损失以及经营决策不当、技术故障等内部因素导致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损失已经发生并且已经确认,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2. 已经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3. 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损失说明报告:详细描述资产损失的原因、性质、范围和计量方法等信息;2. 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损失发生证明、补救措施证明等;3. 提交申请材料:将损失说明报告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当地税务部门;4. 税务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核实损失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5. 批准扣除:符合要求的资产损失将被批准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以在纳税期间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款。
六、监督和奖惩措施为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夸大损失金额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和报备,同时加强内部管理,规避和补救资产损失的风险。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工作方法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工作方法2005年,总局发布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3号令”,有了这个办法的指导,我们税务师事务所在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工作中和过去相比应更加得心应手了。
在运用13号令做了多个企业的损失认定后,我们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在这里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学习,由于都是第一年做这个工作,因此肯定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大家提出来,以达到共同学习、共同促进的目的。
第一部分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报告书一、鉴证书的格式:在鉴证书的格式上,我们的做法是:财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报告书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
其内容包括:委托单位、鉴证年度、鉴证内容、鉴证人员、鉴证依据、鉴证结果、鉴证时间等。
我们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应至少一式三份,委托人、委托人的损失审批机关、中介机构各一份。
二、进驻企业在企业基本情况的了解方面,我们的做法是这样的:在这个工作开始时,由于我们是刚刚进驻一个企业进行损失鉴证,因为对企业不了解,而企业对我们所做的工作也不知该如何配合。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给企业一些文字性的提示,以使双方更快更好的进行合作,我们的经验是:1、首先要求企业提供一份能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的《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上一是要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二是要有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名称及合并纳税企业的名单,并要求企业提供这些关联方的已于当年在工商部门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并纳税企业还要提供税务机关的批文,这样在审核过程中涉及到其关联方时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出相应的资料,同时还可避免出现企业将独立纳税的公司合并到总公司统一申报损失的情况,要求提供年检过的执照复印件可避免出现已破产或撤消的分公司的损失依然合并到仍在经营的总公司中进行申报的情况;三要能反映出企业最近年度的重大变动,如是否有分立、合并、改组改制等情况;四是要能反映出企业的所得税减免税期间,可以为企业损失所属年度是否有人为调整的可能进行分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4个注意事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0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怎样才能税前扣除?申报扣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申报扣除。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采取申报制。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操作: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包括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
0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企业的涉税风险有哪些?从企业角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账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到位,使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或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没有在税前扣除。
(二)是由于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报扣除程序不完整,资料证据不齐全、不合规。
(三)是企业办税人员出于各种私利,违规撤销、扣除资产损失。
(四)是对纳税人的财务资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别是在会计交接的情况下,对于备查资料的移交显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无法重新取得确凿的证明资料,后续税务检查有可能判断为违规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项目旳审批更新日期:01月29日纳税人在一种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旳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旳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旳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同意旳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旳各项需审批旳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旳,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旳鉴定材料。
一、提供资料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可以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旳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旳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旳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旳与本企业资产损失有关旳具有法律效力旳书面文献,重要包括:司法机关旳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旳立案结案证明、答复;工商部门出具旳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旳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献;政府部门旳公文及明令严禁旳文献;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汇报;保险企业对投保资产出具旳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旳其他证据。
中介机构旳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旳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足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刊登旳专题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特定事项旳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旳申明,重要包括: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有关经济行为旳业务协议;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旳鉴定文献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旳资产损失项目,应聘任行业内专家参与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献及有关状况阐明;由于经营管理责任导致旳损失,要有对负责人旳责任认定及赔偿状况阐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旳申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2.05•【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8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于2006年1月4日经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4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六年二月五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审批类财产损失的划分(一)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并保留能够认定上述财产损失确已发生的证据备查。
(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财产损失为审批类财产损失。
审批类财产损失须报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二、审批类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方式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国税机关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申请。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时限企业发生审批类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国税机关审批。
企业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送书面申请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批准(批准文书式样见附件1),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2个月。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引言现代企业经营中,资产的损失无疑是一项不可避免的风险。
然而,企业在面对资产损失时,是否能在纳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将直接影响其税负和经营效益。
为了规范企业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所得税的管理,保障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我国税务部门相继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类型。
三、税前扣除条件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 资产损失是因合法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且具备真实性和合理性;2. 资产损失已经经过核实,并通过财务报告等方式予以确认;3. 资产损失未通过保险索赔、其他第三方补偿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补偿。
四、扣除金额与期限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将资产损失的实际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期纳税所得额的50%。
对于较大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在未来年度继续以该资产损失进行扣除,直至扣除完毕,但总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时,应按照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如果审核通过,企业将获得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资格,并在后续纳税申报中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六、政策宣导与培训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税务部门将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宣讲会、培训班等形式,提高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与遵守,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合规意识。
七、监督与惩处措施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惩处机制。
对于违反《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企业,将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同时,税务部门也倡导社会各界积极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4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浅谈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审计要点
浅谈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审计要点毕业论文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1起属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税金转出额的计算应以实际纳入成本的进项税额为依据,区别存货的不同类型和损失比例等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后转出.审查时要防止有些企业不论存货是否含进项税金因素,简单地采用按申报损失的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价值的17%直接计算进项税金,随意多转或少转进项税金.如:某电缆厂申报损失47.82万元,其中自制半成品价值40.87万元,按17%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计6.95万元.因半成品价值中含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等制造成本,按此种方法计算则多计损失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指纳税人在1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1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利益.为此,对该项审批工作的合规性审计成为地方审计机关每年"同级审"税收审计中的必审环节.近年来审计核查中发现企业趁机虚报、多报财产损失的现象比较突出,税务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导致国家税收隐性流失等诸多问题.主要做法是审计核查时把握以下5个关键点1、查报损坏账损失的条件是否具备.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补充通知》(浙地税[2000]138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规定,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1的方可税前扣除(1)账龄在3年以上,且经多次催讨无效的坏账损失.并应同时提供下列4个依据:账龄在3年以上;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效,且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债务人已资不抵债或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证明;3年以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2)账龄在3年以下,但对方单位(个人)破产、倒闭(死亡)确实收不回来的坏账损失,同时,应取得对方单位(个人)破产、倒闭(死亡)的有关证明材料(3)经法院民事判决且申请强制执行无效,或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而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审核时我们应按照上述3项条件逐1核对分析:根据坏账损失发生的确切时间(以提供的明细账为依据)以及公安、法院、工商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界定,构成坏账损失的要件是否已具备,重点关注第1、2种情形.近年我们发现有些账龄虽在3年以上但债务人系明显具备偿债能力的行政、事业单位,如某中级法院欠工程款98959元、公安处欠工程款329583元均申报坏账并得到了核准;有些企业企图浑水摸鱼,将1些账龄不足3年且未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形的正常应收款项也1并纳入申报.如1家公司申报3年以上坏账损失63笔合计金额86.55万元,其中18笔应收账款合计44.87万元账龄仅2年,且不符合构成坏账损失的要件2、查报损资产是否清理完毕,残值有否如实反映.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应以清理完毕并相应作了财务处理后的净损失为扣除标准.其中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固定资产原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减去累计折旧和残值收入后的净值为税前扣除额;流动资产净损失以企业损失的流动资产成本价加上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减去残料收入的净值为税前扣除额.对此,应着重把握两点1是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损失是否确实清理完毕且已作了账务处理.方法是查阅、核对企业提供的报表与营业外收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等明细账及会计凭证分录等申报资料2是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扣减,尤其是有无扣减残值收入.根据规定,残值或残料收入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或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而审计核查中发现企业报损的资产无残值情况很普遍,如: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申报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414.60万元,清理及修理费用等38.8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55.93万元;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净值1336.71万元,两项合计损失总额1846.09万元,扣减保险赔款1205.75万元后,申报净损失640.34万元.上述资产无分文残值,明显存在漏洞而税务机关却照单审批3、查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根据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1起属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税金转出额的计算应以实际纳入成本的进项税额为依据,区别存货的不同类型和损失比例等情况,进行分析计算后转出.审查时要防止有些企业不论存货是否含进项税金因素,简单地采用按申报损失的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价值的17%直接计算进项税金,随意多转或少转进项税金.如:某电缆厂申报损失47.82万元,其中自制半成品价值40.87万元,按17%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计6.95万元.因半成品价值中含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等制造成本,按此种方法计算则多计损失4、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报损依据是否充分.1是企业应该提供的固定资产原值、清理费用、累计折旧、流动资产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理赔清单、会计账务处理凭证等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如果属投资损失则还须提供对方破产、倒闭或终止联营的证明和清算资料.2是公安、消防、法院、保险公司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报送的资料不全则难以准确界定损失额,并以此对税务机关的审批依据作出评定.如:审计发现某公司申报固定资产损失15.38万元,实质上该损失额系根据资产账面价值的20%-100%不等的损失率折合计算的,且无其他证明材料,报损依据不充分,税务机关却仅凭以上不完整的资料予以核准5、查税务机关审批管理是否到位.1是企业提出申请及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2是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3是批复文件引用的税前扣除审批依据是否正确;4是户管档案有无建立,申报资料保管是否完整几年的审计实践结果表明,只要审计方法运用得当,牢牢抓住以上关健点,既能提高审计时效,又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感谢您的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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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税前扣除【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3﹞190号【发文日期】2003-09-27【实施时间】2003-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对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工作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体制,更好地执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精神,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凡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依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186号)的规定执行。
二、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纳税人发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确认损失后,于年度终了45日内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并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的依据和扣除的期限。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申请,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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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务师事务所的朋友,大家上午好!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及应注意的问题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于勇勤第一讲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及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部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规定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政策依据自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范对财产损失的审批以来,到目前为止对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总局陆续下发了若干个文件,我们进行了归纳整理,主要有以下规定:(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的《13号令》是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一个基本性文件,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文件下发后,各界反映非常热烈,新华社还发了消息,各方对这个办法评价不一,纳税人认为,扩大了扣除范围,取消了部分审批内容,对其是一项利好;中介机构认为,提出了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意味着“法定”业务的明确和开始;税务机关认为细化了损失的标准和分类,便于税务机关掌握和操作。
《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1、重新明确了财产损失的范围、标准和相应的证据资料,内容更加具体,要求较为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
2、将资产评估损失和其他特殊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的范围。
3、第一次明确规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
在证据中明确列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为法定证据及在后面的各项认定中多次出现需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如:坏账的认定、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
4、将财产损失划分为需税务机关审批事项和纳税人自行列支的事项。
《原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13号令》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均不需审批,而由纳税人直接税前扣除。
5、对有些具体政策进行了调整,如:(1)原规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现更改为“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才可税前扣除,增添了限制条件。
(2)《原办法》规定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限为年度终了45日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13号令》规定,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限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
(3)投资认定的标准发生变化,固定资产、投资、存货损失增加了可回收金额的标准6、明确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强调了责任意识,如:(1)《13号令》第十四条:企业税前损失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
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责任。
(2)《13号令》第十八条第七款: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这与审计中的管理当局申明书具有非常相似的地方。
这一款的列示主要出于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
(3)《13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4)使税法与会计差异相协调,认可有关会计规定,比如对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认定,实际上是会计上的概念,对于这种事项的认可,实际上是对会计上计提准备的认可。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形成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因存货损失而而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视同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了股权转让损失的确定和投资损失用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弥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合并、分立中非股权支付额在20%以内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损失等。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审核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国税发[2001]39号主要规定了对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形成损失的审批要求。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55号)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不得人为调剂;京国税发[2003]255号规定,纳税人在2003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可根据承受能力,按原规定申报扣除。
2003年1月1日以后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通知》要求,及时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
(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了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批办法,金融企业的其他损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了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形成损失的审批办法(十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62号)京国税发[2002]162号规定了住房损失政策中涉及的取消住房周转金的时间和出售住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政策规定(一)财产损失的分类。
1、财产的定义。
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这基本上采用了会计资产的定义,具体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这和会计上资产的定义基本一致。
会计上强调三点,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企业拥有或控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2、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上述财产的损失。
3、损失类型。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62号,以下简称京国税发[2005]262号)在转发《13号令》时,对按照不同标准划分的财产损失类型进行了归纳,归纳后的财产损失分为:(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指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指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3)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损失, 委托理财损失。
(4)资产评估损失。
(5)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发生的损失。
(6)金融保险企业呆账损失。
(7)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包括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支出,企业间因销售发生的商业信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抵押资产损失。
(注:按照《13号令》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二)财产损失审批的范围1、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报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从税前扣除。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需国务院批准)。
(三)确认财产损失的证据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3号令》将证据归纳为三类,不是要求同时具备,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提供。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