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中国国家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一份重要标准文件,旨在保障国民的生活饮用水安全。
本标准是依据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标准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以及管理实践经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标准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首先,本标准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的要求,即水质指标、有害物质及指标、微生物指标、辅助性指标、感官要求和卫生要求。
其中,水质指标是对水中各种化学物质含量的要求,有害物质及指标是对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的限制要求,微生物指标是对水中细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的限制要求,辅助性指标是对水中某些特定成分的要求,感官要求是对水的味道、气味、色度等感官特征的要求,卫生要求是对水源、水厂、供水设施等相关设施的卫生管理要求。
然后,本标准对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细致,以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在水质指标方面,标准规定了15种不同的化学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限值,如总大肠菌群、氨氮、砷等。
有害物质及指标方面,对于16种有害物质,标准规定了每种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限值,如铬、铅、汞等。
微生物指标方面,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大肠杆菌和有可能引起肠道传染的其他病原微生物。
辅助性指标方面,标准对水中硬度、氟化物、亚硝酸盐等成分进行了要求。
感官要求方面,标准规定了水的味道、气味、色度等特征。
卫生要求方面,标准详细规定了水源保护区、水厂卫生管理要求、供水设施的消毒要求等。
此外,本标准还对水质检测方法和监测频率进行了规定。
标准规定了常规检测项目和方法,并对监测频率给予了明确的要求,以及变更的流程和要求。
最后,本标准的发布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和提高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制定统一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以确保生活饮用水源的安全可靠,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本标准还能够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消毒、储存和使用环节中,采取适当的措施,从而减少水源污染和传播病原微生物的风险,保障公众的卫生健康。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指用于日常生活、饮用和烹饪等用途的水源。
为了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外观和气味:饮用水应该清澈透明,没有悬浮物和浑浊现象,没有异味和臭味。
2. pH值:饮用水的pH值在6.5-8.5之间,过低或过高都可能
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3. 氨氮和亚硝酸盐:氨氮和亚硝酸盐是常见的水质指标,它们的含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4. 总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这些微生物指标是评价水源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5. 重金属和有机物:不同的重金属和有机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同,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也有相应的限制。
6.溶解氧和余氯:溶解氧是衡量水体富氧程度的指标,余氯是
消毒效果的一个指标,饮用水中它们的含量也应符合标准。
7. 放射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是一种有害物质,饮用水中的放射性物质含量应该符合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仅仅是对水质的要求,还包括供水设施、供水管网等方面的要求。
供水设施应该符合卫生要求,供水管网应该保持卫生和洁净。
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相关部门需要对水源、供水设施和管网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分析。
如果发现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善水质,保证人们的健康。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证人们生活饮用水质量和卫生安全的重要标准,相关部门和人们都应该积极关注和遵守这些标准,共同维护好饮用水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对生活中饮用水的一系列卫生要求和指导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需的水资源,其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于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微生物指标:包括总菌落、大肠杆菌、致病菌等。
2.化学指标:包括氨氮、硝酸盐、氟化物、铅、汞等。
3.物理指标:包括颜色、浑浊度、余氯、pH值等。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和物理指标都必须符合相关的要求。
特别是对于微生物指标,其要求非常严格,例如总菌落必须控制在1000个/mL以下,大肠杆
菌必须为不检出。
此外,为了保障饮用水卫生,还需要在水源、水处理、管网和用户端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符合标准。
同时,公众也应该加强对自来水的水质监测和饮用水的安全知识了解,做好自身的饮水安全保障。
综上所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众
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应该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了解,确保自己的饮用水安全。
- 1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试行标准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质量通常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而有所不同。
在中国,生活饮用水的质量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
以下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一些主要指标,共17项:
1.色度:不超过5度。
2.浑浊度:不超过1度。
3.气味:无异味。
4.味道:无异味。
5.PH值:
6.5-8.5。
6.电导率:不大于1250μS/cm。
7.溶解氧:不低于5.0毫克/升。
8.总大肠菌群:不检出。
9.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10.菌落总数:不超过100个/毫升。
11.大肠杆菌群:不得检出。
12.耐热大肠杆菌:不得检出。
13.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超过100个/毫升。
14.硫酸盐:不得超过250毫克/升。
15.氯化物:不得超过250毫克/升。
16.氟化物:不得超过1.0毫克/升。
17.三价铬: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这些标准涵盖了生活饮用水的基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指标,确保了水质的安全、清洁和适合人体饮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了解特定地区的标准时,应该参考当地的法规和规定。
这里提到的标准是根据中国的标准进行的说明。
饮用水卫生标准
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了防止人们饮用水的污染和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饮用水水质要求(一)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各项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细菌总数不得超过25个/mL(4)浑浊度不得超过5度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个/mL3、一般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200个/mL4、有自然保护区的城镇,地面水源水中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5、游泳池水、工业企业的废水等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0个/mL6、公共场所浴池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个/mL7、海水浴场、淡水浴场水的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mL8、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取水的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地,其周围200m内,无铁、锰、铬、铜等可溶性剧毒元素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物品,并经常处于良好的卫生状态。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按功能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和分散式供水水源两类。
集中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水源;分散式供水水源是指取水点位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取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水源。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环保部门确定。
集中式供水水源,凡是水质能够满足卫生要求者,均应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供给。
对远离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独立取水的小型集中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应建设相应的净水设施。
分散式供水水源,应根据供水人口数量和水质要求确定水源的供水方式和规模,并宜优先采用深井或管井供水。
二、饮用水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和供水单位水质检验的要求,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生活饮用水在输送管道内运行时,输送水中的微生物含量不得超过每升水中0.1个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解读
3、水质监测
• 2022版标准删除了“9水质监测”的内容,(包括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9.1.1~9.1.5和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9.2.1~9.2.3。原因是,作为技术标 准, 不宜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但是,水质监测工作不会缺失。 • 3.1 卫生行政部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05 等规范规定了卫生监督监测的水质指标和监测频次。 • 3.2住建行政部门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规定了供水单位水质采样点设置、检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会
1、适用于各类生活饮用水。 2、删除了水质监测的内容。
设计日供水量在1000m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 下的渠中式供水。
水质卫生要求
4.1.7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条件限制,水质部分指标可暂按表4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指标和一般 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1985年首次发布,2006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2022)替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于
2022年3月15日发布;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 供水水质和卫生安全评判的技术标准
★ 各级政府卫生执法、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卫生与质量监督
• 在实际操作中,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须注意——谁来作风险评估? 谁 批准?是卫生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是人民政府? 例如,当发生原水水质突发性污染时,经水质应急处理技术和措施处置后, 嗅和味仍然不能符合标准规定。嗅和味虽然对人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的直接 危害,但对广大用户、媒体舆论、社会稳定及城市形象均有较大的负面影 响。这个责任和担当不是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现行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2006)是一套全面、严格的生活饮用水标准,旨在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1. 水的感官性状:要求水质清澈、透明,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的异物。
2. 水的化学卫生质量:规定了水的pH值、浑浊度、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氨氮、耗氧量、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铅、汞、镉、砷、硒、氰化物、亚硝酸盐等20多项指标。
3. 微生物指标:规定了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阿拉鲍氏菌等微生物指标。
4. 放射性指标:规定了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放射性指标。
5. 消毒副产物:规定了氯仿、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消毒副产物的限量。
以上标准是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任何生活饮用水的水质都不应超过这些标准。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
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
根据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以下
是5750-2023年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一、微生物指标
1.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2. 霉菌和酵母菌:每100毫升不得超过100个。
3. 大肠菌群和总大肠菌群共指标:不得检出。
二、化学指标
1. pH值:6.5-8.5
2. 氨氮:不得超过0.50毫克/升。
3. 总硬度:不得超过450毫克/升。
4. 铅:不得超过0.01毫克/升。
5. 汞:不得超过0.001毫克/升。
6. 镉:不得超过0.005毫克/升。
7. 镉加铬(以Cr计):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8. 氟化物:不得超过1.0毫克/升。
9. 氰化物: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10. 砷:不得超过0.01毫克/升。
11. 六价铬:不得超过0.05毫克/升。
三、放射性指标
1. γ射线总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0.1微希/小时。
四、其他指标
除上述指标外,还包括臭味、浊度、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等指标。
请注意,以上仅列出了一部分主要指标,具体的标准要求可能还
包括其他指标,请参考最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获取准确
信息。
生活饮用水36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36项标准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其质量对于人体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水质安全,我国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其中包括了36项标准。
下面分别介绍这些标准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一、色度颜色是水中有机和无机污染物的反映。
色度标准为5度,一旦超过该标准,水的颜色就比较明显,给人造成不良印象。
二、浑浊度浑浊度是水中悬浮物的集合体,主要由细颗粒的泥沙、有机物、微生物和化学物等组成。
水的浑浊度是影响杂质嫩感、气味和口感的主要因素之一。
标准规定,浊度不得超过1NTU(注意力度的测量单位),一旦超过,水便难以直接饮用。
三、臭味、异味水的微有味道是正常的,但如果有异味、臭味,就要引起注意。
水中异味、臭味通常是有机化合物和硫化物等物质导致的,这些物质有可能来自水源、输送管道、处理设施等。
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不应该有异味、臭味。
四、pH值pH值是指水的酸碱性,标准规定高于6.5,低于8.5,若超过或低于这个范围,会对人体的生理功能产生负面影响。
五、硬度硬度表示水中的总钙、总镁离子浓度,钙和镁离子是硬度的主要成分。
硬度指标主要影响到水的清洗、发酵和制造其他饮品等生产过程。
所以对于生活饮用水来讲硬度较低更为适宜,标准规定硬度不应超过450mg/L。
六、铁水中的铁含量比较高,容易引起水垢和水变红的现象, 铁的含量不应超过0.3mg/L。
七、锰锰主要来源于地下水,通常与水中的铁形成复合物。
大量摄入锰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如中毒等。
标准规定锰不应超过0.1mg/L。
八、氟化物氟化物是人体中必需的微量元素,但也是一种特定的有害物质。
水中氟化物的合理含量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标准规定氟化物不应超过1.0mg/L。
九、砷砷是一种有害物质,摄入过量会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标准规定生活用水中砷的含量不应超过0.01mg/L。
十、汞十一、镉水中的镉主要来自于工业废水和农业污染等。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
以下是该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外观和组织特征:生活饮用水应具有清澈透明、无异味、无悬浮物等特征,外观应符合卫生要求。
2. pH值: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8.5之间,接近中性。
3. 水温:生活饮用水的水温应符合人体舒适的要求。
4. 致病微生物和细菌:生活饮用水中不应含有致病微生物和细菌,如大肠杆菌、霍乱弧菌等。
5. 总大肠菌群:生活饮用水中总大肠菌群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100毫升。
6. 水中化学物质:生活饮用水中各类化学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营养物质(如钙、镁、钠等)等。
7. 放射性物质: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人体健康。
8. 氯和二氧化氯:生活饮用水中氯和二氧化氯的残留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保证水的卫生安全。
9. 防腐剂和农药残留: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禁用的防腐剂和农药残留。
10. 放射性核素: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
以上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标准旨在保证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保护公众健康。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用途的饮用水可能有额外的标准要求,因此在具体应用中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3年)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制定了以下2023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水源水质标准:
1.1 经评估认可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如地下水、河流水或湖泊水。
1.2 水源水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和净化,确保达到以下标准:
-外观:无悬浮物、沉淀物、有色物质等。
-臭味:无任何异常臭味。
- pH值:6.5~8.5之间。
-含氯离子:不超过0.5毫克/升。
-含重金属: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净化处理标准:
2.1 经过水源水和处理工艺,确保水质符合以下标准:
-可溶性无机物:总硬度不超过450毫克/升。
-悬浮物:不超过0.5毫克/升。
-有机物:不超过4毫克/升。
-杀菌效果: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杀菌标准。
管道输送标准:
3.1 输送水应采取合适的管道材质和设备,确保水质不受二次污染。
3.2 公共供水设施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无渗漏、腐蚀、生物污染等问题。
水质监测标准:
4.1 监测应覆盖所有供水区域和关键环节,包括水源、水厂、水库、管网等。
4.2 监测项目包括外观、臭味、颜色、浑浊度、温度、pH值、溶解氧、总大肠菌群、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包装饮用水标准:
5.1 包装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水质安全、无污染、无有害物质。
5.2 包装水瓶应具备密封性,无外观破损、变形等问题。
卫生监管标准:
6.1 生产、供应和销售饮用水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6.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生产、供应和销售环节的监督,确保卫生标准的执行。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
生活饮用水17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人体生长发育,保持生命健康所必须的饮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共包含了17项标准,其中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多个方面的控制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17项标准,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关于生活饮用水质量的详细了解。
第一项:色度。
生活饮用水的色度必须小于5度。
第三项:无色无味。
生活饮用水应该无色无味,不应含有任何异味。
第五项:pH值。
生活饮用水的pH值应该在6.5-8.5之间。
第六项:余氯。
生活饮用水的余氯浓度不得超过0.5mg/L。
第七项:重金属。
生活饮用水中的重金属如铅、镉等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第八项:有机物质。
生活饮用水中的有机物质应该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九项:毒性物质。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任何毒性物质。
第十一项:细菌总数。
生活饮用水中的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CFU/ml。
第十二项:大肠埃希菌。
生活饮用水中的大肠埃希菌不得检出。
通过以上17项标准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受到了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只有保证了这些标准,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
我们在选择生活饮用水时,一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贪图便宜购买低质量水源,以免对自己的健康造成危害。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让大家更加重视生活饮用水的选择和品质。
生命健康无价,珍爱生命,珍爱饮水。
第二篇示例:生活是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之一,饮用水的质量关乎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饮用水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在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17项生活饮用水质量指标,对饮用水进行了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生活饮用水的色度应不超过15度,这是因为色度反映了水中有机物和无机物的含量,过高的色度表明水中存在着较多的杂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pdf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pdf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用于人类饮用、烹饪、食品加工和日
常生活的水的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的规定。
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关
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信息。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国际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的,旨在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健康。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对于水的物理性质,标准通常包括颜色、浑浊度、气味和味道
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水的外观和感官特征符合人们的
饮用需求。
在化学成分方面,标准通常规定了水中各种重金属、有机物、
无机物和其他化学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水中的
化学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微生物指标是衡量水中微生物污染程度的重要指标。
标准通常
规定了水中允许存在的细菌、病毒和其他微生物的数量限制。
这些
要求旨在确保饮用水不会传播疾病和感染。
放射性指标是针对水中放射性元素的含量进行限制的。
标准通
常规定了水中放射性元素的最大允许浓度,以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
污染的危害。
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检测方法,您可以通过
搜索引擎或相关政府机构的网站查找相关的PDF文件。
这些文件通
常包含了详细的标准要求和检测方法,以供相关部门和实验室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用途
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查找相关标准文件时,最好选择适用
于您所在地区和具体需求的标准文件。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1、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1)杂质指标。
:对颗粒物、悬浮物、铁、锰、铝、铬、汞、砷、镉、硝酸盐、化学需氧量(CODMn)、氨氮(NH3-N)、总磷(TP)和氟化物(F-)形式的污染物有要求;
(2)微生物指标:对细菌总数(TVC)、总大肠菌群(TC)、腐殖性大肠杆菌群(FC)、总胆汁淀粉样蛋白(TP)、病原体等有一定要求;
(3)物理指标:如水温、PH值、比重、电导率等应符合一定标准;
(4)放射性污染指标:例如放射性β-射线强度、γ-射线强度、同位素比等。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饮用水应符合流动性、透明度、无异味、无毒害、无污染源及未受病原性微生物危害等要求;
(2)生活饮用水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卫生饮用水微生物分类标准”中的一般要求;
(3)生活饮用水涉及污染物的水质指标,应符合“中国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中关于杂质污染的一般要求。
3、质量标准
(1)成膜性:生活饮用水中,成膜性指标应符合GB5749-2024中关于成膜性的一般要求;
(2)味:生活饮用水应无明显的异味,也不得有其他物质的腐败味、异味和臭味;。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16发布1986-10-01实施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规定的限量。
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见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完整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GB 5749-851985-08-05批准 1985-08-06实施1 总则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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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
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μ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
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
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
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