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分析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摘要]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之下,各国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都不再仅仅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原则,而我国在2011年4月生效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也进行了单独规定,采用了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也考虑了多个连接点,但是依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以客观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结合国际上广为接受的法律选择方法、原则,提出现行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原则涉外产品责任,在经济高度发达,国际贸易不断加深的今天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
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有同一个倾向,就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但各国实体法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很多法律适用的冲突。
为此,经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建立起了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也于2010年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这是我国以往的冲突法立法中从没有涉及的领域,同时也意味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观之现行法律,虽较以往有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连接点的数量都还有限等。
因此,应该抓紧时间研究海牙公约和其他各国行之有效的做法,来制定更为完善的冲突规范。
一、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卓有成效的指引,其所运用的方法和原则,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1.复数连接点的运用。
即采多个连接点结合的原则,学理上又称结合性连接因素的运用,是出于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用单一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是将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才能达到合理的调整效果1。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
2012年第24期总第326期前沿Forward Position No.242012Sum No.326中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评析———以《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为视角孙倩(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摘要]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44条是对侵权冲突法领域的进一步完善,其在适当吸纳灵活性的同时呈现出鲜明的确定性和实用性特征,但一些缺憾之处毋庸讳言,需要进一步探讨并有待实践予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67(2012)24-0088-02[作者简介]孙倩(1988—),女,云南元阳人,硕士,暨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伴随着国际私法的开拓与革新,侵权冲突法被认为是“迷宫”,“冲突法革命很大程度上就是侵权冲突法革命”。
《法律适用法》第44条与《民法通则》涉外侵权规定的条款相比,呈现出系统性和实用性;也是对《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简约推进;同时体现了对《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简称《罗马Ⅱ》)的谨慎变革。
《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从条文现状来看,看似尽善尽美的侵权冲突规则的设计仍有四个细微之处需要引起关注:1.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范围的问题。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的范围由《民法通则》第146条的“损害赔偿”革新为“侵权责任”的表述。
而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表述相对应,这对于法律的承继性和可操作性无疑非常重要。
但该条冲突规范对侵权构成要件和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均无明确规定,“侵权责任”这一范围除了包括涉外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否还包括与侵权责任效力有关的所有问题的法律适用?鉴于该规范的适用范围与行为地法律的公共秩序、强行性规则有一种自然的联系,明确界定适用范围才能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更加紧密,贸易产品种类不断增多,瑕疵产品的产生难以避免,涉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常有发生,其法律制度适用问题日渐凸显。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对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一、案例介绍201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苹果手机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实施着与国外不同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宣称的“以换代修”、“整机交换”并没有真正做到更换整机,而是通常沿用旧手机后盖。
然而,在其他国家,苹果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换机时,都是连同后盖一起更换。
同样是苹果产品,同样是整机交换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和其它国家却有两个不同的标准1。
2010年1月28日,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对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进行召回。
对rav4的召回同样也在美国进行。
同样是汽车召回,却出现了中美“同车不同命”的情况。
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并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而在中国却完全没有这些待遇,车主都是自己驾车送到4s 店修理,且没有相应的补贴。
同时,在召回事件中,美国召回的车型还包括了卡罗拉,而在中国的召回中没有包含卡罗拉2。
近几年,不断有涉外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但中外消费者在产品召回和赔偿上却屡屡出现较大差异。
面对频频出现的涉外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将责任归责于国内立法的不完善,呼吁要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规。
然而,人们却忽视了出现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3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从立法价值上分析,该条体现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适用卢月【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有五处提及了“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认为,该法中的“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可以在无法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起到补遗的作用.中国在先前的立法中也已经有五部法律提及最密切联系原则,且均在有关涉外合同的准据法中出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三年以来,其中“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使用频率较高,且主要涉及到合同领域的准据法适用.但是,在司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运用特征性履行说的方法以及如何综合考虑一个案件的连结点是其中关键.除此之外,法院还应当考虑如何处理该法与其他法律之间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以及如何处理该法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际民商事条约适用的问题.【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5(013)004【总页数】7页(P105-111)【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说;连结点【作者】卢月【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1最密切原则主要在合同关系的准据法中出现,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法律难以确定准据法的情况下,由法院自行裁量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联系密切的法律予以适用*丁伟.国际私法学(第二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71.。
自20世纪中叶开始,最密切联系原则成为冲突法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其首次出现于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并引发了许多国家学者的关注*许光耀.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利弊得失[J].法学评论,1999,(1).。
2011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十分重视。
本文拟在分析解读《法律适用法》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8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探求中国法院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选择连结点的趋向和其他考量因素。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分析
法律适 用法》 将 产品 责任作 为特殊 侵权 责任 在 这一大 背景下 , 《 法律适 用法》 将产 品责任 作为 一种特殊 的侵权 出了专 门的规 定 。《
责任 , 对其 法 律适用 作 出了相应 的规 定。
一
规 定不 同于 一股侵 权责 任的法 律适 用 原则 体现 了法律 适用 的合
中 图分类 号: D 9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l 0 0 9 - 0 5 9 2 ( 2 0 l 4 ) l - 0 l 8 - 0 2
“ 涉外 产 品责 任” 是指 位于不 同国家 的产 品 生产者 、 销售 者与 消费者 、 使 用者之 间因产 品瑕疵而 导致人身 伤亡 和财产损 害而产
( 一) 依《 民法通 则》 和《 民事诉讼 法》 适 用一 般侵 权行 为法律 律选择 更 具灵活 性 。该条运 用 了结 合性 连 接因 素能 更好地 应对
适 用的规 定
产 品责 任关 系的复 杂性 。 结 合性连接 因素 指“ 由于某些 法律 关 系 本身 的复杂性 , 不能 由单一 的连 结因 素所指 引的法 律来 调整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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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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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产 Ⅱ n 贝 任 法
律适用原则 的分析
我国国际私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
我国国际私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国际私法的主要立法法规,旨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42条明确了我国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保护的制度,对消费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第42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原则,即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属地法律或其他相关法律。
这一原则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跨国消费中享受到更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首先,第42条赋予了消费者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
在涉外交易中,消费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了解外国法律和法规。
这一条款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选择的自由,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利益,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法律体系进行保护。
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自己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从而提升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其次,第42条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涉外消费中,消费者面临着语言不通、文化差异、距离遥远等问题,往往很难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规定了适用消费者所属国法律的可能性,使消费者能够在熟悉的法律体系下行使自己的权益。
与此同时,这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救济的渠道。
当涉外消费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以依法向自己所属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公正和有效的赔偿。
此外,第42条还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有助于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原则可以提供一种可预见的法律纲领,消费者在跨国消费中可以根据这一原则预判和避免潜在的风险。
与此同时,这也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国际交易的信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然而,第42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涉外消费往往涉及多国法律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可能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从而导致一方权益的受损。
其次,由于语言、文化、法律体系等因素的差异,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仍然可能面临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评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评析作者:胡雪容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14期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选择规则的重要原则之一,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灵活性的特点,但同时存在不确定性的缺陷,根据理论通说“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而《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却将两者规定为并列关系,似乎在立法逻辑上存在问题。
所以本文欲从《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出发,结合相关案例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内外法律的基础上提出完善该条款的建议。
1 问题的提出在合同法律适用法方面,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航空法》等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选择案件适用某国的法律,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适用法时,就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可见,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定位为继意思自治原则后的首要法律适用规则。
但是即使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其灵活性著称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所在:其灵活性的应用要配置以完备的法律选择规则以及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否则就会出现在当事人双方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下,法官为了避免外国法查明的繁琐程序、因适用外国法进行审理该判决要在另一法域得到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而“自由裁量”认定法律关系中的最密切联系地在本国,继而适用本国法的情况。
长此以往,这种做法会使外国当事人质疑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问题,不利于国际交往。
司法实践中不乏法官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案件。
比如宝亚有限公司诉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这是一个涉港合同纠纷案件,宝亚公司与嘉凯城公司在《协议》第十四条第一款中明确约定有关合同的准据法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双方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我国内地法律解决与《协议》有关的争议。
一审法院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本案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所涉土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且嘉凯城公司的住所地在内地,内地为合同履行地和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内地可视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
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立法评析
权 行 为的 冲 突规 则较 为粗 糙 等 等。我 国有 关侵 权 的冲 突规 则 需要 在 立 法上进 一步 明确 有 关概 念 , 适 3的限 " - 制意 思 自治 , 针 对 不 同类 型侵权 行 为 的特 点 , 进 一 步 细化 冲 突规 则 , 从 而形 成 一般 规 则和 特 殊 规 则相 结合 的 完整体 系 , 使 各 种侵 权行 为都 能 够适 用 最为适 当的准据 法 , 以 实现 冲 突正 义和 实体 正 义。
法 或损 害 发 生 地法 ; 侵 害人 格 权 的 , 适 用 被 侵 权 人 经 常居 所 地 法 ; 知 识 产 权 的 归属 、 内容 和侵 权 责 任 ,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 的法律 , 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在知识产权方面 , 我 国对当事人的协议选择做出了限制 , 即只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选择 , 且只能选择法 院地法 。 当然 , 如果
关键 词 :侵权 行 为地 ; 法律 适 用 ; 最密切 联 系
作者简介:李先波, 湖南警察学院教授 , 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 法学博士( 湖南 长沙 4 1 0 1 3 8 )
谢 文斌 , 湖 南师 范大 学法 学 院博士研 究生 ( 湖南 长沙 4 1 0 0 8 1 )
由于传统跨 国侵权案件法律适用规则各 自 具 有 自身 的正当性 和缺陷 ,晚近各 国和区域性立法都 注重综合运用传统冲突规则 , 对传统连结点进行更加 明确的界定并赋予新 的含义 , 以便更加周延地为
如果位于不同国家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无法达成选择法律的协议同时又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那么就只能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那么到底是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还是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就难以确定如果中国企业污染多国环境适用行为地法或者结果发生地法都难以取得公平合理的责任分担结果在立法没有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具体选择方法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无法确定准据法的局面法院自由裁量权限没有参考标准而变得难以驾驭
浅析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浅析涉外侵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摘要]2010 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较为完善和系统的国际私法法规,它广泛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成功借鉴了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并充分总结了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
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动。
文章以新颁布的《适用法》第44条关于侵权行为适用规则为视角,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赔偿纠纷一案为例证,进行了理论的阐述和实践的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评价意见,以期对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涉外侵权关系;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冲突一、我国关于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一)传统规定在《适用法》出台之前,我国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分布在《民法通则》以及其它相关的特别法中,并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私法法典。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选择适用”。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解决涉外侵权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原则有三种: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国籍国原则和共同住所地法原则。
(二)《适用法》对于一般侵权的新规定在国际私法领域,侵权法是一个不受重视的领域,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通运输的日益发达,国际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的发生,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侵权法逐渐成为国际私法中的热门课题。
2010年颁布的《适用法》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了新的规定,《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是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缺陷造成受 害人人身伤 害的 ,侵害人 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治疗期 间的护 理费 、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等费用 ;造成残疾 的, 还应 当支付残疾者生活 自助具费、
的第 4 3条 所 增 加 的 “ 疾 赔 偿 金 ” 残 和
“ 死亡赔偿金” ,究竟属于精神损害赔
偿抑或逸失利益 , 不明确。 高人 民 仍 最
损失的场合 ,而在消费者未造成损失
1 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 产品质量法第二 十九条规定 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 、缺陷产品以外 的其他财产 (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 ) 损害 的, 生产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生产者能够证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桩桩维权案件却 陷入 了进退维谷的境
危险 , 但却不加 以处理 , 此时 , 为保护 消费者权益 ,并维护消费者生命 、身 体、 健康或财产安全 , 相关 主管 机关可
强制经营者 回收商品。此处经 营者包
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应增加 有关召 回制度的规定 。
消费者 要求外 国厂商
承 担 产 品 责 任 的依 据
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中,如果外 国产 品因其缺陷给中国消费者造成 了 人身 和财产损失 ,中国消费者完全 可 以要求 外 国厂商承担 产品侵权 责任 , 以此来补偿其所遭 受到的产品以外人 身和财产的损失。但 如果要求外 国厂 商 ( 责任人 ) 承担产品责任 , 必然要涉
及 到 以下 两个 问题 :
括产品制造者。 可见 , 召回制度对保护 消费者而言 ,其最大的优势在 于可以 在损害发生之前要求经 营者将危险 防
患于未然。 但是 , 回制度并 不能解决 召 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赔偿 问
啤酒瓶爆炸、 电视机显像管喷火 、 燃气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角度分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
则 。这其 中, 公共秩序保 留原则是各 国始 终所 偿责任 限制 问题 , 《 海 商法》 第十一章仅规 定实 坚持 的, 其余原则在不 同的国家和不 同历 史时 体 问题 ,未涉及程序规 则与附带 问题 。因此, 期 都有其 表现并 在不 断变化之 中 。而 最密 切 对第 2 7 5条中的” 海事赔偿 责任 限制” 的字 义, 联系 原则,正在逐步取代其 前述的三种规 则, 应进行 目的性限缩 , 解释为”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被越来越 多的国家所采信 。 的实体 问题” 。 实体 问题适用 法院地法 , 无疑将 ( 二) ” 分割制 ” 法 律适用 诱 引择地行诉 , 应予抛弃 ” 分割制 ” 就是关于责任限制 的法律适用应 ( 三) 法 院地 法 该可 以分为几个法律 问题 , 根据统一 的法 律适 ( 1 9 7 6 年海 事赔偿 责任限制公约》 在第 1 0 用规 则分别适用不 同的准据法, 这几个法 律问 条第 3款对未设立基 金时援引 责任限制 的程 题 的准据 法可能是法 院地法 或任何外域法 。 具 序 、 在第 1 4条对责任 I I I I I I 基金的设立与分配 体规 定如 ( ( 1 9 7 6年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公约》 的 的规 则 以及 与之有关 的一切程 序规 则两个 问 规 定, 未设立基金时援 引责任限制 的程序适 用 题 的法律适用 作 出规 定 。这 两个 问题 皆为程 进 行诉讼的缔约 国国内法律, 责任 I  ̄ i i i 基 金的 序规 则问题 , 前 者适用进 行诉讼的缔约 国国内 用 设 立与 分配 以及 与之 有关 的一切程序 规 则适 法律 , 后 者适用基 金设在国法律 。实体 问题适 用公约规 定, 此 为公约意 义之所在 。对 附带问 ( 一) ” 单-N” 法 律适用赔偿 责任 限制统 用基 金设在国法律 。 适 用一个法律 , 即所谓” 单一制” 。在 立法和 ( 三) ” 单 一制 ” 和” 分I I i i i ” 优劣 比较 题 的法律适用 , 公约未作规定 , 隐含着授权 缔 司法 过程 中, 各 国在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的法律 ” 单 一制” 的优 点在于 它可 以高效地解 决 约 国通过 国内法 解决的意思 。 但我 国《 海商 法》 适 用问题上 , 适用 了不尽一致 的冲突规范 , 具 海 事纠纷 , 这是” 分I - I N” 所做 不到的 。 若采 用” 借 鉴( ( 1 9 7 6年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公约》 关于海 体 做法有 : 分割制” 将法律关 系进行细化分割 , 不仅势必会 事赔偿 责任限制的实体规定 , 而对其程序 规则 法 院地法 , 是指受理案件 的法院所在 加 大法院工作量 , 而 且要 求法官要有更 高的专 的法律适用 未予接 受。 国家的法律 , 涉 外民事案件 中程序 事项的法律 业 素质与之相配套 。 ” 单 一制 ” 虽然在某 种程度 四、 《 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适 用海事 冲 突适用 法 院地法 是通常 的做法 。在海 事赔 上有助于 同一案件 固定地适用 同一种 法律 , 却 赔偿 责任限制规定的不足之处 偿 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 问题上 , 法 院所在地 的法 解 决不 了存在不 同冲 突规范 的情况 下, 海事赔 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 船旗 国法或者 受理 案件的 律通常被 当作准据法而在案件 中得到适用 , 设 偿责任 限制应 在各 国法律 中如何选 择适 当的 适 用侵权 行为地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商 立 责任限制基金 的程序也受法 院地法支配 。 准据 法的问题 ; 对此 , ” 分割 制” 却可以将法律关 法 院所在地法律 。这 与《 二、 船旗 国法是指海事 赔偿 责任限制应 当 系进行分割成不 同的法 律 问题 , 依相应 规则适 法》第 2 7 5条 规定不一致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适 用船旗 国的法 律。因为如 果这样的话 , 无论 用不同的法律 , 使每 个法律 问题都 由与其有最 海 商法》 第2 7 5 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适用 从 而使得对案 受理案件 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这容 易导致择地 海 上事故发 生于何地 , 其适 用的法律都是唯一 密切联系 的国家的法 律来支配 , 避 免” 单一制” 下不同的法 诉 讼。各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的准据法 , 的, 不仅海 事赔偿责任人可 以事先知道 自己在 件的裁决更加 公正, 船旗国法或者受理案件 的法院 海 事赔偿责任 I I I I I I 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和义务 , 律 问题只能适用 一种 法律所存在 的缺 陷, 但如 侵 权行为地法、 而且海 事赔偿 责任 人位于 全世 界的所有 财产 何单独 确定责 任限制 法律 关系 中各个 问题 的 所 在地法律都有采用的 , 但多是单 一适 用。这 是” 分i i i i i i ” 所面临 的问题 。只有把两 样 可 以避免单一适用带来 的遗憾 。 均可 以被一 体化 处理 , 从而 使债权人和债 务人 准据法 , 种方法结合起来, 方能应对实践中 的复杂 问题 。 对于最密切联系原 则, 《 法律适 用法》 也有 之间 的关 系得到最简单化 的处理 。 三、 侵权 行为地法是根 据侵权 行为发 生或 三、 我 国相关法律规定和 司法实践 很多规定 。 如《 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 规定” 《 海商 法》 第2 7 5 条 规定 ” 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 , 第 2条: ” 涉外 民事关系适用 的法律, 依照本法 者结 果所在地 法律 。但 是海 事赔偿责 任 限制 关于 该 条 , 确定 。其他法律对 涉外 民事关 系法律适 用另 的法律一概 适用侵权行 为地 法 , 则相应 的问题 适 用 受 理 案 件 的法 院所 在 地 法 律 。” 单一制 、 实体问题与法院地法 。 有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本法 和其他法律 也会产生 。由于海上事 故经 常发生在 公海 上, 有三个分析点: 对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 规定的 , 适用 与 以及侵权 行为具有动态 性和持续性, 这 时仅仅 ( 一) 单 一制 适用 侵权 行为侵 权行 为这一 连结 点来确 定准 单- - N容易诱使择地行诉 ,致生不 公平 , 该涉外 民事关系有最密 切联 系的法律 。” 而对于将来 《 涉外海事 关系法 律适用法》 据法 , 并 不能在所有情况 下都明确海事赔偿 法 已如前述 。但 在我国经济不发达 、 法官素质不 高 的的国情 下, 采取单~制有利 于提高司法效 对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的规 定, 个人觉得我 国相 律关 系。 四、 最密切联系 原则是一种具有灵 活性的 率 。 目 前, 在 国际上 , ” 分割制” 有逐 步取代” 单 关法 律应该借 鉴有关 国际条约 和其他 国家 的 采” 分割制” , 明确列 举责任 限 冲突 规范 , 就是让法 官结合涉外 民商事 案件的 制 ” 的趋势 。随着我 国国际交 往的 日益深 入 立法和司法实践, 适 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对海 事 我们应该顺应 国际潮 制所分割 事项 , 具 体情况 来确 定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有最 密切 和 法官队伍的 日渐成 熟, 赔偿 责任 限制 法律关 系分割成 不 同的法律 问 联系 的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 流, 对这种 生硬的做法逐 步加 以修正 。 题, 各 问题适 用不 同的准 据法 。 五、 公共秩序保 留原则 , 是指 内国法院按 ( 二) 实体 问题 《 海商法》 第十四章题 为” 涉外关系 的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述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有限理性和自由裁量权为视角
适 用 中 国法律 的强制性 规定 ; 明确彻底 舍弃反制 制度 ; 小公共 秩序 的适用 范围 ; 门规定 仲裁协议 的法 缩 专
律适 用 ; 确定外 国法 查明的原则 ; 采取梯次 适用方式解决法律适 用 问题 。
笔 者长期 关 注 中国国际 私法 的立法 问题 , 撰 写 了系列 文 章 。在 《 并 河南 省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学报 》 20 04年第 2期发 表 的《 中国 国际私法 立 法 的理 想 与 现实——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 案 ) 第 九编 评 草 ) 析》 文 中指 出 : 国国际私 法立法 理 想 的模 式 就是 采 取 法典 形 式 , 是 鉴 于我 国实 际情 况 , 行 法 规 一 中 但 单
( ) 会主义 倾 向的假 设 。 3机
经济人 的假设 , 即把人类 行 为界定 为追 求财 富最 大化 。人 的一切行 为 都表现 为趋 利避 害 , 谋求 自身 利 益最 大化 。正 如亚 当 ・ 密说 道 :我 们 每天 所需 要 的食 物 和饮 料 , 是 出 自屠夫 、 斯 “ 不 酿酒 家 或 烙 面 师
但 其也 存在 需要 完善 的地 方 , 没有 将 最密切联 系原 则上升 为基 本原 则的地 位 。
关 键词 : 限理性 ; 有 自由裁量权 ; 法律 适 用法》 《
中图分 类号 : 9 7 文献标识 码 : 文章编号 :0 5— 2 5 2 1 )2— 12— 9 D9 A 2 9 3 7 ( 0 2 0 0 2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 ( 法律适用法》 由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 ) 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 次会议 于 2 1 00年 l 2 0月 8日通过 , 并于 2 1 4月 1日起开始施行 。这是新 中国第 01年 部 关于 冲突法 的单 行法规 。这部法律 的 出台, 不仅体现 了我 国国际私法 学者 长期不懈 努 力的结果 , 而且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试析我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之关键问题——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侯代悦【摘要】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之前的法律相比,有很大的变动.文章通过对我国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现行立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与解读,以期有益于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活动.【期刊名称】《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6)001【总页数】5页(P30-34)【关键词】侵权;法律适用;民法通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者】侯代悦【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我国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
2010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①②。
这部法律对涉外侵权以及一些特殊侵权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规定,与以前的法律的规定相比,作出了许多改变。
法律适用法施行后,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与法律适用法相抵触的也将失效。
我国有关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立法和特殊侵权法律适用立法。
但这些内容并不是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而是分散在好几部法律中。
民法通则第146条作了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是处理一般涉外侵权案件的依据。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法律适用法,第44条对一般侵权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于对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根据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与其不同的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将会失效。
因此,在一般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律适用法第44条将取代民法通则第146条,成为一般侵权法律适用的依据。
我国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规定主要内容有产品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以及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司法实践评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司法实践评析张寒雪;秦瑞亭【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规定使“干涉性法规”在我国立法中崭露头角,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干涉性法规”在学术研究层面尚存若干争议,在条文认定方面始终难有统一标准,亦导致实践中法官对该制度的理解莫衷一是.通过案例评析解读单边冲突规范与干涉性法规的差异之处,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与《证券法》规范的定性提供依据,并对《海商法》第四章是否属于“干涉性法规”深入分析,为该制度与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适用混淆现状提供解决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司法实践中对“干涉性法规”制度适用不当之种种状况,为解决当前该制度存在的桎梏提供出路.【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9(035)002【总页数】7页(P41-47)【关键词】干涉性法规;单边冲突规范;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作者】张寒雪;秦瑞亭【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3进入21世纪,伴随世界各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日益频繁的合作,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选择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时愈发重要。
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法虽然能够满足其合理期待、促进民商事交往,但在某些领域极易对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侵蚀。
在这一背景下,“干涉性法规”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由德国法中“Eingriffsnormen”一词翻译而来,是指涉及一国重大政策、不特定多数人之利益以及本国法律根基的、能够优先于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内的国内冲突规则援引的准据法适用的国内外涉外民商事效力性/管制型规范。
在国外文献中存在“强制性规则”、“直接适用的法”、“空间受调节的规范”、“自我限定规则”、“警察法”等多种名称[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条①明确采用“强制性规定”的表述,从其直接优先适用性可推知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与本文所述“干涉性法规”系属同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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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分析作者:岑诗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 2011年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专门规定了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相比之前的立法,无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都有所发展,更符合国际社会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作者简介:岑诗韵,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8-02“涉外产品责任”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产品瑕疵而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始于20世纪初的英美国家,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日益受到各国关注,纷纷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日益提高,我国生产加工的产品销往世界各地,但同时出口的产品可能会对外国公民造成损害,形成涉外产品责任。
另一方面,我国公民对国外产品的消费也日益增多,外国产品缺陷导致我国公民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也在增加。
在这一大背景下,《法律适用法》将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对其法律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法律适用法》之前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立法在《法律适用法》之前,我国法律将涉外产品责任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规定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则进行了特别规定,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一)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在《法律适用法》实施之前,对涉外产品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时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该规定体现了三个特点:(1)以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为首要原则,另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将侵权行为地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并规定由法院进行选择。
①(2)以共同属人法为补充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国籍相同或住所相同时,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也可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确立了双重可诉原则。
(二)《示范法》中关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特别规定《示范法》第47条:“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或最密切联系第的法律。
”该条规定属于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包括了侵权结果发生地和最密切联系地两个连接点,使得法律选择兼具确定性和灵活性。
二、《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特点(一)将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具有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
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如瑞士②、台湾地区③、欧盟④等,以及一些国际公约都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将产品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符合现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潮流。
(二)采用多个连接因素,增加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灵活性与合理性本条规定包含有多个连接因素,包括: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被侵权人的选择以及侵权人主营业地,通过增加连接点数量使法律选择更具灵活性。
该条运用了结合性连接因素能更好地应对产品责任关系的复杂性。
结合性连接因素指“由于某些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由单一的连结因素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将两个以上连结因素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以达到合理调整的效果。
”另外,该条属于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所谓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中的连接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只能依顺序选择或有条件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据此,法官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和顺序选择法律,内容明确、具体,便于适用。
(三)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广泛适用于合同领域,并逐渐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把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引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的是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该法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可在损害事件发生后随时约定适用法院地法律。
”同时该法第135条规定“因产品瑕疵或有瑕疵的产品说明而提出的请求,根据受害人的选择而适用.......”随后大多数国家在侵权领域都逐步采纳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从该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被侵权人单方面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选择范围限于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在法律选择上,允许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在有关的法律中选择最能保护其利益的法律,使侵权法对受害人的救济和补偿功能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实现。
另一方面,把受害人能够选择的空间限制在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体现了法律的控制作用,也兼顾了侵权人的利益。
”(四)保护受害人利益同时兼顾行为人利益《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若被侵权人未有选择法律,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能为被侵权人所预见并为其所熟知,从而避免适用外国法的困难和减少诉讼成本。
另外,该规定允许被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体现了产品责任制度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该规定也兼顾了侵权人的利益。
首先,该条规定了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的前提条件是侵权人在该地有从事经营活动。
其次,本条限定了被侵权人可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即损害发生地法或侵权人主营业地的法律。
虽然损害发生地法可能并不为侵权人所熟知,但限制被侵权人法律选择的范围,法律选择就不至于漫无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侵权人的利益。
三、《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内容与评价《法律适用法》第45条属于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其系属包括: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损害发生地法及侵权人主营业地法。
法律规定这三个系属的适用是有顺序有条件的,具体为:(1)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若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若侵权人在该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2)当事人选择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或侵权人主营业地法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一)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且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体现了产品责任法领域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同时又规定以侵权人在该地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作为条件,考虑了侵权人的预期利益,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
但是,我国法律对经常居所地尚未有明确的概念,可能会导致适用时存在一定的障碍。
《法律适用法》首次采用“经常居所地”作为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调和了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原则的矛盾。
但《法律适用法》却未对“经常居所地”这一重要概念作出定义。
它是否等同于国际社会采用的“惯常居所”,还是等同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法律适用法》并未作出说明。
目前或许只能暂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被侵权人选择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或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该条引入了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侵权人可以在损害发生地法和侵权人主营业地法之间进行选择,由此改变了以往只能由法院选择法律的规定,“以受害人代替法官决定何国法律对受害人最为有利,更能体现一种正义的立场,达到公平的结果。
”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我国企业的保护。
在英美法系国家,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往往是巨额的,这是那些仅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无法预料的。
但是,该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该条未明确规定被侵权人选择法律的方式,而根据该法第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选择。
其次,该条也未规定被侵权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在侵权事实发生之前、发生之后以及能否在诉讼中进行选择均未有明确规定。
(三)适用损害发生地法需要侵权人能合理预见《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选择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可以适用损害发生地法。
”但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未必能满足侵权人的预期利益。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时候损害的发生可能是偶然的,损害发生地不一定能为侵权人事前合理预见。
“从法律预见性的角度出发,行为实施地法更易被行为人预见,损害发生地法则更易为受害人所预见。
”虽然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我们应当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我们也应当兼顾行为人的预见利益,以免其承担事先无法预见的责任。
四、小结《法律适用法》第45条的规定与之前的立法相比有了很大的发展,更加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
但是,该规定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应尽快明确经常居所地的定义、被侵权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和时间,最后考量损害发生地是否符合侵权人的可预见利益等。
总的来说,该规定体现了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最新成果,植根于本土的法律文化,立足于当下社会的现实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重大意义。
注释:①《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②《瑞士联邦国际私司法》第135条。
③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010)第26条。
④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第5条。
参考文献:[1]丁伟.国际私法学(第二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武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3]刘晓红、许旭.国际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适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3).[4]肖永平.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武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5]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6]宋晓.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基于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对比分析.法学家(京).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