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VIP专享】
集中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集中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集中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供热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热质量,提高供热系统的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及相应供热设施,对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
三、职责分工1. 负责单位领导(1)对供热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2)制定并不断完善供热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3)对供热系统的运行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 运行管理人员(1)负责供热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及时进行设备检查、故障排除和维修保养。
(3)做好供热记录和运行数据统计,及时上报相关情况。
3. 用户单位(1)配合供热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供热质量和供热安全。
(2)及时报告供热系统运行中的问题和异常情况。
四、日常运行管理1. 定期巡检(1)设定巡检频率和巡检内容,对供热系统的各部分进行定期巡查。
(2)检查供热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水压、水温等参数。
(3)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处理。
2. 设备维护(1)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对供热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2)按照维护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3)及时更换或维修老化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
3. 紧急处理(1)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对供热系统突发故障和事故进行紧急处理。
(2)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故障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及时上报故障情况并报告处理结果。
五、安全管理1. 安全检查(1)定期进行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范,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
2. 安全教育(1)定期开展供热系统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2)指导用户单位做好供热安全管理,加强用户单位的安全意识。
3. 安全培训(1)开展供热系统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2)做好新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在岗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工作素质。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咸阳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及定价机制探讨
PR I C E A N D M A R K ET价格天地5城市集中供热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其价格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现就咸阳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情况综述如下。
咸阳市城区集中供热企业成立于1987年,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2010年城区集中供热面积达到819万平方米,其中燃煤供热面积529万平方米,地热供热面积290万平方米。
按两部制分户计量收费到户面积3万平方米。
城区供热形式主要有燃煤锅炉供热、地热供热、小区自备锅炉供热(有的用煤、有的用天然气)和工厂余热供热等。
物价部门目前主要管理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和地热集中供热价格。
城区燃煤供热企业由咸阳市热力公司(东区)、咸阳沣河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南区),咸阳市西区供热有限公司、和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组成。
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主管网120多公里,有锅炉17台,年生产蒸汽183万吉焦,外购蒸汽18.85万吉焦,共计201.85万吉焦,年耗煤14万吨。
2010年城区燃煤供热建筑面积529万平方米,其中居民供热446万平方米,非居民供热83万平方米。
全市城区现有各类换热站205座,收费到换热站面积397万平方米,占燃煤锅炉供热面积的75%;供热企业收费到户面积132万平方米,仅占供热面积的25%。
地热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市城区现有地热企业12家,2010年地热供热面积290万平方米,占全市供热面积的35%。
地热供热规模最一、城区供热企业基本情况(一)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企业情况。
(二)地热集中供热企业情况。
大的为陕西绿源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中石化新星公司与冰岛恩莱克斯公司合资兴建企业,2010年供热总建筑面积达到143万平方米。
目前全市区自备锅炉供热面积约有200万平方米,主要是利用企业原供热设施为厂区内居民供热,如咸阳纺机、二印、国棉七厂等企业。
供热价格一般参照市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执行。
由于原锅炉、管网等供热设施老化,热效率低,热损耗高,成本较高。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咸政办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14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集中供热商品化、市场化,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从今年采暖季开始,将我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采暖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并印发了《咸阳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6〕114号)。
现就落实该《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中供热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有利于规范供热市场,促进供热企业改革,提高集中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确立“热是商品”的观念,强化“谁用热,谁交费”的意识,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市财政局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将供热补贴发放到位。
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供热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已享受集中供热的市级财政供养人员要积极带头缴纳热费,绝不能以职务之便免交、少交或拒交热费。
二、严格集中供热收费管理一是要推行集中供热收费公开。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物价局和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参与,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集中供热热费的收缴办法、标准和依据等事项。
二是要加大热费收缴力度。
各供热企业要积极开展上门收费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热费收缴率,并对历年集中供热热费拖欠情况进行清理,逐户追欠,必要时采取法律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手段进行追缴。
秦都区、渭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挥社区管理第一责任人作用,积极配合供热企业做好热费收缴和追欠工作。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舒适度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冬天,供暖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针对集中供热的管理,建立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集中供热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管理系统的建立为确保集中供热管理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
首先,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等工作。
在该机构下设不同的部门,分别负责不同的职能,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维修部门等。
同时,还应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二、供热设备的选用与维护供热设备是集中供热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对于保证供热质量和运行安全至关重要。
在设备选用方面,应选择具有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设备,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技术研究和更新,以满足不断提高的供热需求。
此外,还需要建立设备维护制度,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清洗和保养,防止设备出现故障和损坏,确保供热正常运行。
三、温度调控与能源消耗在集中供热管理中,温度调控与能源消耗的平衡是一个关键问题。
过高的供热温度会导致能源浪费和居民不满,而过低的供热温度则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
因此,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供热温度调控机制,根据不同季节和户型的需求,合理调整供热温度。
同时,还应加大对节能措施的推广和应用,使用高效节能的供热设备,减少能源的消耗。
四、收费与计量集中供热管理中的收费与计量是一个敏感问题,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利益。
为了保证公平、合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收费与计量制度,并严格执行。
供热费用的计算应考虑到居民住房的面积、供热季节的长度、供热温度等因素,并根据不同居民的实际状况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计量监督机制,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计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五、紧急处理与投诉处理在集中供热系统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能源中断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相关故障,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维修、拆除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公平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供热设施使用说明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三)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四)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供热信息。
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信息来源:咸阳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1-11-02 16:42:50点击次数:558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一)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到户价格1、居民用热价格(1)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70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5.40元。
(2)按两部制收费标准(抄表到户的最终用户)基本热价:5.40×30%=1.62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31.75元/吉焦(0.114元/kwh)。
用户最终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2、非居民用热价格(1)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8.60元。
(2)按两部制收费标准基本热价:8.60×30%=2.58元/平方米月;计量热价:50.57元/吉焦(0.182元/kwh)。
用户最终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3、以上价格均为用户终端销售价格,且均含换热站运行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指导价格。
结算有异议时,市供热办可在最终用户价内协调。
(二)地热集中供热到户价格1、居民用热价格由每月每平方米3.95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5.40元,分两步执行:第一步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3.95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4.90元,从2011年供热季执行;第二步由每月每平方米4.90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5.40元,从2012年供热季执行。
2、非居民用热价格调至每月每平方米8.60元。
(三)低保家庭供热价格执行每月每平方米4.70元。
(四)非采暖期用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1、简化热价类别。
将现行的三类热价即居民类用热、行政事业类用热、经营服务类用热价格简化为两类价格,即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价格。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2023范文免修改)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集中供热是一种常见的供热方式,它通过建立集中供热系统,将热能从集中供热站输送到各个用户。
为了保证供热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供热设施管理2.1 供热设施建设1. 根据市场需求和用户数量,科学规划供热设施的建设规模。
2. 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质量和安全。
3. 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损坏。
2.2 供热设施运行1. 设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供热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
2. 设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对供热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及时处理各类故障。
4. 建立设备运行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机制,对供热设施的运行进行评估和改进。
三、用户管理3.1 用户接入管理1. 用户接入供热系统前,必须与供热管理机构签订供热服务协议。
2. 不得随意改动或拆除供热设施,如需变更,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3. 用户接入供热系统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要求使用供热设施。
3.2 用户温度调节1. 根据用户需求和气候条件,合理设置供热系统的水温。
2. 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对室内温度进行调节,但需在规定的范围内操作。
3.3 用户计量管理1. 对用户的供热量进行计量和结算,确保计量准确、公正。
2. 建立用户供热计量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保证计量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安全管理4.1 供热设施安全1. 建立供热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2. 定期组织供热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对供热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2 应急管理1. 建立供热设施应急预案,包括火灾、泄漏等各类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
2. 对供热设施应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
五、社会化服务5.1 用户服务1. 建立用户服务中心,负责用户的投诉和问题解决。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每次一到冬天,北方最必不可少的就是暖气。
陕西省供热在管理方便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最新版,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第七条提倡采用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供、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多种形式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
咸阳市暖冬行动实施方案
咸阳市暖冬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应对寒冷冬季的到来,保障市民温暖过冬,咸阳市政府制定了暖冬行动实施方案,旨在全面加强冬季保暖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温暖过冬,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供暖设施建设
市政府将加大对供暖设施的投入力度,提升供暖设施的覆盖范围和供暖效率。
加强对老旧供暖设施的改造和更新,确保供暖设施运行稳定、安全、高效。
二、加强农村供暖改造
市政府将加大对农村地区供暖设施改造的资金投入,推动农村地区供暖设施的更新和改造,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供暖服务。
三、加强供暖设施维护管理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供暖设施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加强对供暖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供暖设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四、加强社会保障服务
市政府将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
度,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救助。
五、加强宣传教育
市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供暖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市民养成节约能源、合理使用供暖设施的良好习惯,共同参与到暖冬行动中来。
六、加强督查考核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暖冬行动实施的督查考核机制,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
七、加强应急响应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暖冬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天气变化和供暖设施故障,确保市民的生活安全和温暖过冬。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行,相信咸阳市的暖冬行动将取得显著成效,市民将能够温暖过冬,享受到更好的生活保障。
希望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冬季生活氛围。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xx〕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xx年7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
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
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咸政办发[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了加快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不断提升城市集中供热服务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用热需求,经第六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集中供热事业发展的形势城市集中供热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集中供热事业发展,坚持将城市集中供热作为重要的发展工程、民生工程、环境工程来抓,深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主城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强,供热能力和服务水平逐年提升,较好地满足了市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用热需求,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的新形势和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相比,集中供热能力和服务水平还有较大差距,集中供热热源不足、集中供热价格成本倒挂、供热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不仅影响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更影响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为早日实现建设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的奋斗目标,市委、市政府确定了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远期、近期目标,并提出了“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发展思路。
这一思路是对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总结升华,更是指导未来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的总纲。
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站在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正确认识加快供热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当前面临的形势,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思路要求上来,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举措,合力推进我市集中供热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咸阳市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
前言咸阳市位于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也是西部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之一,与省会西安市零距离接壤,共同构成西安——咸阳都市圈。
近年来,咸阳市区的建设处于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已突破了原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空间形态,为了适应咸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和难得的历史机遇,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正在进行修编。
随着城市建设框架的不断扩大,1997年批准实施的《咸阳市集中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已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的要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制约日益明显。
为此,咸阳市政府提出修编<<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逐步完善以城市集中供热为主导,以地热、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为补充的城市供热体系,统一整合规划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天然气等各种供热方式,充分开发利用咸阳丰富的地热资源。
以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指导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受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委托,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从2005年9月开始进行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
本次规划基年为2005年,规划分为近期(至2010年)和远期(2020年)两个阶段。
本次规划研究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节约能源和做好城市热力规划的通知》、《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咸阳市集中供热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规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咸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咸阳市近期建设规划》等。
本次规划立足于咸阳市区特点和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以集中供热工程原理和系统方法为理论指导,将城市集中供热与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总体建设统筹兼顾,进行全面、客观、系统的研究和规划,为咸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感谢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咸阳市热力公司、西区供热公司、北区供热公司和沣河新区供热公司等单位为本次规划在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目录前言 (1)第一章概述 (3)1.1城市概况 (3)1.2自然条件 (4)1.3咸阳市集中供热发展概况 (6)1.4咸阳市地热资源发展前景 (7)1.5热能制冷发展现状及前景 (8)1.6供热规划的编制背景 (10)1.7供热规划的编制依据 (11)1.8指导思想和原则 (11)1.9供热规划的范围及年限 (12)第二章供热现状 (14)2.1现状供热方式 (14)2.2锅炉现状 (18)2.3供热现状存在的问题 (18)第三章热负荷 (20)3.1热指标的确定 (20)3.2供热面积计算 (21)3.3热负荷计算 (27)3.4热负荷曲线 (32)第四章热源及供热方式选择 (34)4.1热源选择 (34)4.2 供热方式 (34)第五章供热方案 (36)5.1供热分区及范围 (36)5.2 东区供热方案 (37)5.3 西区供热方案 (42)5.4 北区供热方案 (46)5.5沣河新区供热方案 (47)5.6 机场区供热方案 (51)第六章供热管网系统 (53)6.1 设计原则 (53)6.2供热管网敷设走向 (53)6.3 水力计算 (56)6.4 管道管材及附件 (57)6.5小区热力站 (59)第七章热电厂(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 (59)7.1 电力系统概况 (61)7.2 热电厂在系统中的作用 (62)第八章集中供热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 (63)8.1集中供热区供热设备的管理 (63)8.2集中供热区锅炉设备选型 (63)8.3锅炉燃料的控制 (63)8.4锅炉的消烟除尘和噪音防治 (64)8.5散居居民采暖及其它 (64)第九章效益分析 (66)9.1经济效益 (66)9.2环境效益 (68)9.3社会效益 (68)第十章近期实施内容 (70)第十一章投资估算 (71)11.1编制依据 (71)11.2投资估算 (71)第十二章结论及建议 (73)12.1结论 (73)12.2建议 (74)第一章概述1.1城市概况咸阳市位于陕西省关中中部,地处东经1070 39至1090 11,北纬340 12至350 34之间,东临西安,南接长安、户县,西靠宝鸡、杨凌,北接铜川及甘肃的庆阳、平凉地区。
咸阳市热力公司原煤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咸阳市热力公司原煤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试行)一、原则为全面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确保原煤供应质量和生产运行的低耗高效,原煤的采购供应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透明和集体决策的原则。
二、目的原煤的采购供应坚持厂务公开的方针,坚持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采用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手段。
进场原煤质量优质环保、节能减排指数达标、价格合理。
三、市场调研1、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适时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煤炭市场调研.2、人员构成:公司分管领导、财务部、经营部、热源站组成调研小组,分管领导为组长。
3、调研人员职责任务:了解煤炭供应市场动态,深入矿区调研煤炭供应形势、煤质价格、产量、运费以及道路状况。
写出《煤炭采购供应调研报告》,拿出采购意见,煤的质量、数量要达到锅炉运行的要求。
为公司原煤采购的决策,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 四、价格制定1、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调研信息,召开煤炭采购供应会议,专题讨论,集体决策.2、定价依据:依据同期市场价格,参照矿区、煤质、发热量分类,按照煤优价优,煤次价低的价格规律分项定价。
3、价格变更:遇到市场煤价下调或上扬需要调整煤价或运输价时。
立即组织市场调研,反馈市场信息,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策。
五、合同签约履行1、由热源站与财务部同供应商协商供购煤合同,提出合同正式文本后报经理审签。
2、煤价实行价格分离,原煤价格和运输价格分项签约合同,单列结算.3、合同的签约严格执行公司购煤专题会议形成决议,供煤企业同意公司会议意见,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4、合同签约时,必须注明所供煤质的产地、矿名、发热量、灰分、全硫含量的约定承诺值。
5、合同履约中,严格执行运输环节的监管措施,执行出矿前贴封条,到场查验封条无损的约定。
矿票、煤检票、车号、时间对应吻合。
六、验煤收煤制度1、验煤收煤必须坚持原则、公平司磅、准确验煤、严格责任追究制。
2、严把进煤质量关、数量关、定人验煤。
三人在场司磅监磅,坚决杜绝劣质煤进场。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集中供热运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中供热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供热质量,提高供热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供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供热设备、供热管网、供热服务等。
第三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供热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职责,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供热企业应设立供热运行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供热运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集中供热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调度、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三)负责供热质量监测、能源消耗统计、节能降耗等工作;(四)负责供热系统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五)负责供热服务的监督、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六条供热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供热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一)供热系统运行规程;(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三)故障处理规程;(四)安全操作规程;(五)供热服务规范。
第七条供热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热标准,确保供热质量。
供热运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热质量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供热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供热运行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服务,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供热运行管理部门应定期收集用户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章节能降耗第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制定节能降耗计划,并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二条供热运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能源消耗统计,分析能耗情况,提出节能降耗措施。
第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加强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供热效率。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是一项为城市居民提供舒适生活条件和保证城市能源效率的重要措施。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得到合理的管理,以保证供热的质量和效率。
为此,相关政策管控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就包括“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中的一些存在的问题,保障供热的安全、稳定、高效和优质,并给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城市供热是一个涉及政府、企业和居民的复杂系统,过去的时期中,由于缺少相关规定和管控措施,一些企业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和不良习惯,给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规定的出台意在强化城市供热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保证供热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质管理规定了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企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资质,包括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设备的技术指标、环境保护要求等。
以确保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实力水平。
2.服务规范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守哪些服务规范,包括对用户的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等。
以保证供热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使用户获得良好的服务体验。
3.环保要求规定了企业在供热过程中应该遵守哪些环保要求,包括污水、废气、噪声等的治理措施。
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维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4.安全管理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守哪些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理等。
以保障供热的安全性,减少因供热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三、规定的实施效果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出台,使得城市集中供热得到了更好的规范和管理,对供热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规定对企业的准入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过去的不良企业被淘汰了。
这样一来,市场上只存在一些具备实力、信誉和技术先进的企业,而这些企业能够有效地保证供热的质量和效率。
另一方面,规定对服务实施了严格的管理,包括对费用的管理、用户的投诉和维护等。
这样一来,供热服务水平也得到了有效提升,用户能够获得更为良好的体验。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
集中供热管理制度集中供热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确保集中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供热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提供舒适的供热服务。
同时,本制度还旨在规范集中供热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系统的效率和节能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集中供热系统的运营管理方,包括设备维护人员、操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等。
三、管理责任1. 设备维护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热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操作人员负责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供热设备的操作,保证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3. 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协调供热系统运行,保证运行效果和服务质量。
四、供热设备管理1. 设备维护人员应按照制定的维护计划,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包括清洗、润滑和更换易损件等工作。
2. 设备维护人员应做好供热设备的记录,包括维护记录、故障记录和更换部件记录等。
3. 设备维护人员应定期组织设备的全面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五、供热系统运行管理1. 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供热设备的操作,并注意设备的运行状态。
2. 操作人员应定期对供热系统进行巡检,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3. 运行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流程等,提高供热系统的运行效率。
六、能源节约管理1. 运行管理人员应根据供热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计划,确保能源的合理利用。
2. 定期组织能源检测和评估工作,发现并改进能源浪费现象。
3. 加强对员工的能源节约意识培训,鼓励员工提出节能建议。
七、安全管理1. 运行管理人员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供热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要求等。
2. 操作人员应始终保持警惕,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安全意识。
八、绩效评估1. 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供热系统的绩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设备运行指标、能源使用指标和服务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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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4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6日咸阳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等通过城市规划热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用热设施,包括共用供热设施和户内用热设施。
共用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生产设施、管网输配设施、热力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计量器具和建筑物内共用管道等。
户内供热设施包括终端散热设备及户内管道、管件、阀门、温度调控装置等。
本办法所称热力站管理单位是指物业管理企业等负责维护管理热力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并对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二次换热,将换热后的热能输送给用户的单位。
第四条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供热、用热的具体管理和对各县市供热用热的行业指导、协调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和各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
发改、工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民政、公安、审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城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集中供热的发展和建设应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按照“市场化运作、多元化融资、多途径供热、社会化参与”的思路,逐步放开集中供热市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从事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集中供热建设资金采取多元化、多渠道办法解决,主要来源如下:(一)国家债券;(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三)城建税;(四)银行贷款;(五)环境污染治理费;(六)利用外资;(七)合作投资;(八)其他资金。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适时修编中心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报市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备案。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热力站等基础设施,满足城市发展和单位、居民用热的需要。
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设施,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市区其他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意见,以保证已规划的热源厂、热力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不受影响。
集中供热工程和其它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竣工时,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会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且具备供热能力的区域,应当取缔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
第十二条拟用热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用热申请,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根据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确定其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
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由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做出安排,分年度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鼓励支持,用热户应主动申请改造,供热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陕西省地方标准。
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但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市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域内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供热分成部分)用于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输配设施的建设。
庭院管网和热力站由建设单位出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主管部门和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审定的施工图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供热单位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的授权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供热设施分户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分户供热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因实施分户供热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实施单位应当予以修复。
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实行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制度。
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参与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设备;(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具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八)符合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竞标者中标且没有异议的,经市、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同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二)产品和服务标准;(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六)安全管理;(七)履约担保;(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已经从事供热经营的供热单位,应向集中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双方签订合同,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在履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集中供热管理机构确定的时限和范围向用户供热,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到集中供热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必须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按期、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中供热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的,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市正常供热运行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做出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期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单元楼为单位提出申请。
要求供热的居民户数达到集中供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时,供热单位在具备供热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拒供。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热采暖。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热单位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的,应与终端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供热单位经过热力站换热后为用户供热的,应与热力站管理单位签订供热合同。
同时,热力站管理单位应当就供热服务内容与用户进行约定。
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由国家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
供热、用热合同应包括用热地点、面积、供热方式、供热质量、采暖费标准及结算期限、方式、供热、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条款。
用热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并结清已发生的采暖费用。
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从供暖期开始缴纳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供热技术标准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完成供热系统的检修和调试工作。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检修、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热力站管理单位和用户。
供热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5摄氏度的情况下,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6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已安装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对用户安装有采暖设施的居室,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24小时内查明原因。
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中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
达不到标准或未按照规定的供热时间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通知用户进行整改并积极协助,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