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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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款法律案例文章范文(3篇)

爆款法律案例文章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兴起,各类“网红”店铺层出不穷,吸引了大量消费者。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网红”火锅店引发的纠纷为例,探讨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消费者小李在一家名为“麻辣鲜香”的“网红”火锅店就餐。

在食用过程中,小李发现火锅中的肉类疑似变质,口感不佳。

就餐后,小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

于是,小李将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焦点1. 火锅店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2. 火锅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火锅店提供的食品存在变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火锅店未能提供食品检验检疫证明,未能证明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因此,法院判决火锅店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五、案例分析1. 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案中,火锅店提供的食品存在变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火锅店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保证所提供食品的质量安全。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本案中,消费者小李在食用火锅后出现身体不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法律责任本案中,火锅店因未能保证食品质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第一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案情介绍】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案件启示】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以案学法100例(五)

以案学法100例(五)

以案学法100例(五)401.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法理上该条被称为对“表见代理”的规定。

规定中特别突出了构成表见代理的必要条件:即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也就是说,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订立合同时完全属于善意并且没有过失。

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才是认定表见代理的基本条件,相对人存在过失的不能认定为表见代理关系成立。

此案中原告移动公司有过失,违反操作常规,未对表见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必要的审查登记,以至于到底是谁持严冰的身份证以严冰名义办理手机开户手续都不清楚,导致本案代理的真实性难以查清,故最终责任难以落实的直接原因应是原告签订协议时的审查登记过失所造成。

所以移动公司应对欠费后果承担责任。

402.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之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实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以前的事实陈述作实质内容的重大改变或事实陈述前后严重矛盾的,属于新的形成事实主张,应就新的事实陈述(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未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予以确认。

因此原告必须就其新的出借事实的陈述即新的诉称举证。

依法办案不是依“欠条”办案,“欠条”本身并不是已认定的欠款的“事实”,而是一种证据,且形式上是关于“欠款”的证据,并非关于“借款’的证据,或者说是关于“欠款”法律关系的证据,而非关于“借款”法律关系的证据。

法官断案莫不依照出示证据——查明法律关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程序。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分享(3篇)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我们通过分享一些真实的犯罪案例,以案说法,为大家提供法律科普,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5月15日,李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盗取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电动车。

得手后,李某将电动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电动车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1. 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2. 发现盗窃行为,及时报警。

3. 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6月,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天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找到王某,将其刺伤,致王某重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1. 遇事冷静,避免冲动行为。

2. 调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区。

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5岁,司机。

以案说法法律的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自2005年建成以来,一直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与部分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小区内出现了诸多纠纷。

本案例以某小区物业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小区业主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退还其已支付的物业费。

张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卫生脏乱、绿化带损坏严重;2.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3. 未能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卫生脏乱、绿化带损坏严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物业未能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未能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物业未能履行该义务,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物业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物业管理事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物业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物业费,体现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伤儿童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小马(化名)年仅6岁,在玩耍时被被告李某某的宠物狗咬伤,导致手臂严重撕裂,经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用。

事后,小马的家长将李某某及其宠物狗的饲养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宠物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宠物狗咬伤他人是否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宠物狗咬伤小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小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虽非直接责任人,但作为宠物狗的共同饲养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王某共同赔偿原告小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四、以案说法1. 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宠物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明确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宠物狗的饲养人李某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他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共同饲养人,被告王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责任承担的原则,即共同责任原则。

在共同责任中,各方责任人的责任是相互连带、不可分割的。

3. 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饲养宠物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宠物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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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和赖某达成口头 协议,由陈某为赖某提供劳务, 协议,由陈某为赖某提供劳务,赖某给付陈某报 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 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 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在受雇佣期间, 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在受雇佣期间,依 法应得到劳动保护。 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 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某承担民事责任。 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某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赔偿 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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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 陈某回家后, 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 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 去医疗费2643.20元。1999年7月23日,陈某的伤 去医疗费 元 年 月 日 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 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 级伤残。 级伤残。 • 陈某出院后, 陈某出院后,曾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 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 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 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 下提起诉讼。赖某则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 下提起诉讼。赖某则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 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 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 因陈某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不在本人。 因陈某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不在本人。 且本人已对陈某进行了及时救助, 且本人已对陈某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 处理达成协议,因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处理达成协议,因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王某,男,32岁,某市某区人,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案件经过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因生活困难,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通过踩点,发现某小区居民张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名表等贵重物品。

于是,王某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3月某日凌晨,王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张某家中。

他撬开保险柜,盗走金银首饰、名表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十万元。

作案后,王某逃离现场。

张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王某。

经过侦查,警方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法院审理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以案说法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无论你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预防犯罪,从自己做起被告人王某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提醒我们,预防犯罪要从自己做起。

在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本案的发生,反映出我国法制教育仍需加强。

学校、家庭、社会都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 重视群众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张某发现家中被盗后及时报警,警方迅速破案。

这充分说明了群众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结语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既是对被告人王某的惩罚,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警示。

我们要以本案为鉴,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19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

然而,到了2020年5月,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墙体存在严重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或维修房屋,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为由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李某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咨询李某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给出了以下法律意见: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3. 维修与退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若开发商拒绝维修,李某有权要求退房。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退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纠纷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因素。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1.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若鉴定结果认定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则李某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思考。

案件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手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拥有该应用程序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对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进行了原创性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因此,原告对手机应用程序享有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思考本案反映了当前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律的认识,使更多的人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著作权法。

以案说法法律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0岁,大学本科毕业,原系被告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3年5月,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000元。

合同还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重大过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20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遂于2014年7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失误并非重大过失,且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二是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该失误并非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被告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重大过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法律警示真实案例(3篇)

法律警示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

为了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交通安全观念,本文以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为例,警示市民安全驾驶。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酒后驾车,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行人张某。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不幸身亡。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三、案件审理1.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3.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件警示1.饮酒后切勿驾车。

酒后驾车容易导致驾驶员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2.遵守交通法规。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保持车辆安全性能。

驾驶员要定期检查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避免因车辆故障引发事故。

4.关爱生命,安全驾驶。

驾驶员要时刻关注路况,保持注意力集中,遇到紧急情况时,要冷静应对,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五、案例分析1.醉酒驾驶的危害。

醉酒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酒精会麻痹驾驶员的神经系统,降低反应速度和判断力,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2.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事实案例分享(3篇)

法律事实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0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死者李某,男,30岁,系交通事故受害者;伤者张某,男,25岁,系李某的朋友。

事故发生后,双方家属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产生了分歧,进而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经过1.事故发生2020年3月15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张某乘坐的摩托车在道路上相撞,导致李某死亡,张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和张某家属分别报警。

2.事故认定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3.赔偿纠纷事故发生后,李某家属要求张某及其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张某家属认为事故责任在李某,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家属将张某及其家属诉至法院。

4.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李某的死亡原因、张某的伤残等级及各项损失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死亡与事故直接相关,张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5.判决结果根据鉴定结果及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家属赔偿李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交通规则,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作为摩托车驾驶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2.赔偿纠纷的解决在赔偿纠纷中,李某家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各项损失进行了鉴定,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

3.法律事实的认定在此次案例中,法院依法认定了事故责任、伤残等级及各项损失,体现了法律事实的认定原则。

四、启示1.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此次事故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2.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遇到纠纷时,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尊重法律事实,理性对待判决结果。

3.关注弱势群体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涉农法律案例(3篇)

以案说法涉农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45岁,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

被告乙,男,55岁,农民,住某县某镇某村。

2018年,甲与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甲称,其与乙系同村村民,2000年,甲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某村2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耕种。

2016年,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承包的100亩土地转包给第三方丙,严重侵犯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但乙置之不理。

为此,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乙辩称,其与甲系同村村民,关系较好。

2016年,甲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耕种土地,乙主动提出将甲承包的100亩土地转包给第三方丙,并承诺将土地流转收益的一半分给甲。

甲当时并未表示反对,故乙认为其行为并无不当。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是否侵犯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 若乙侵犯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与乙均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甲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某村20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一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耕种。

2. 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甲承包的100亩土地转包给第三方丙,侵犯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出租。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出租的,应当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

”因此,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乙侵犯了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法律追究责任的案例(3篇)

关于法律追究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房地产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律法规,违规开发项目,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公司违规开发项目为例,探讨法律追究责任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010年,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住宅项目,项目名称为“阳光家园”。

该项目位于某城市郊区,占地面积约100亩,规划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2. 违规行为(1)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阳光家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阳光家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阳光家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违规施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违规施工,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3. 造成的损失(1)周边居民:由于该公司违规施工,导致周边居民出行不便,生活质量下降。

(2)环境破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破坏了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水土流失、噪音污染等问题。

(3)社会影响:该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追究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地规划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 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规施工给周边居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调解,该公司与受损居民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总额为30万元。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违规施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钢架结构储物棚。

由于李某在搭建过程中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导致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过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拆除或调整储物棚,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相互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相互妨碍。

”李某在搭建储物棚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考虑到相邻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二)关于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相邻关系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搭建储物棚的原因、影响程度以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以案学法100例(六)

以案学法100例(六)

以案学法100例(六)501.甲最初为逃脱加害人的持刀追赶,情急之下强占了乙的摩托车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

因甲的紧急避险行为而占有摩托车等物的事实,直接导致了甲保管义务的形成。

刑法学上的义务,主要有来自于职务上的、业务上的和先行行为等。

甲对摩托车及所载物的保管义务,属于先行行为而引发。

所谓先行行为之义务,在本案条件下,是指行为人的最初行为结果,直接导致了行为人对该结果(被占物)必须承担保护并避免遭受侵害的责任。

所以,甲强占他人摩托车的先行行为,虽属紧急避险性质,但当险情消除后,对其就必然形成了保管并及时送还摩托车及所载物的义务。

如果此义务履行了,即使乙的使用权、占有权,在特定的时间内遭受损害,紧急避险人即甲,也无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如果紧急避险人在保管和及时返还义务产生后,消极地不为自己应为的行为,甚至积极地实施非法处分或据为己有的行为,那么该行为便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甲为紧急避险而强占摩托车时,主观上并无据为己有的目的,而仅仅是出于避免本人的人身权利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的意图,主观心理并不具有罪过。

因此,该行为缺乏犯意支配,而不构成犯罪。

由于甲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险情消除后的代为保管和及时返还义务成立之时,所以,其非法处分代管物并最终侵害乙所有权的行为,反映了其拒不返还他人财物的主观罪过,且数额巨大。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之规定,已构成侵占罪。

502. 刘某以保险公司职员的合法职务身份,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携款潜逃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刘某具有对外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的职权。

刘某与王某等人签订保险合同及收取保险费所使用的保单、收据和印章虽然是作废的,但王某等人并不知情,其有理由认为刘某系履行职务,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有代理权的。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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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00例》考试试题重点复习:15.乡政府的红头文件能否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案情】某乡为南方一重水灾地区,乡政府为确保大坝冬季的修复工程如期竣工,根据上级口头指示精神,匆忙作出如下决定:凡乡里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外,都必须上堤坝参加修坝,违者每一劳动力缺工一天,罚款50元,罚款达200元的当场进行强行收缴。

这个决定同时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至乡政府各办公室。

为了更好的执行这个任务,经乡政府党委讨论决定,成立一个大坝修复办公室专门来处理大坝修复一事。

吴某、孙某等10人由于外出打工,没有参加这次修复大坝,大坝修复办公室以乡政府的红头文件为依据,将吴某、孙某等10人强制带到乡政府办公室,由相关负责人对他们进行了为期一个星期的强制性学习教育,学习期间不允许他们回家,并每人处以罚款500元。

吴某、孙某等与大坝修复办公室负责人论理,认为这样的强制性学习与罚款是非法的,而且他们不来参加是因为外出打工,并非逃避,但是,大坝修复办公室依然维持原来处罚。

吴某、孙某等不服,即以吴某与孙某作为诉讼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评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条件设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依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乡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行政处罚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行政处罚的前提。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条件的设定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3条对各种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归纳如下:(1)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

它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

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依《立法法》第63条规定,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它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等制定的。

依《立法法》第71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5)地方政府规章,是由有地方规章制定权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依《立法法》第73条,有地方规章制定权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济特区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

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上述规范性文件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罚款是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相对方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罚款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相当宽泛,综合起来,法律、法规与规章都可以设定罚款处罚。

其中规章既有部门规章,也有地方政府的规章,而地方政府规章的主体依《立法法》的规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经济特区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

由此可见,乡级政府不具有任何行政处罚设定的法定权力,本案中的乡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设定罚款这一行政处罚的行为当属违法行为。

另外,强制学习行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强制接受教育名义上虽是学习班的形式,但其实质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大坝修复办公室对吴某、孙某等人的强制学习行为是基于乡政府的委托而行使。

但依《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乡政府对自己无权行使的行政处罚进行委托自然也是无效的,从而大坝修复办公室之行为亦应不具有合法性。

18.公安派出所能否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吴某与朱某为同村村民,而且为邻居。

由于曾因宅基地的问题而发生过纠纷,所以两家一直不和,经常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吵闹闹。

有一天,吴某在自己家门前晾衣服,朱某又指桑骂槐的骂了起来,吴某白了她一眼,但什么也没说,就自顾自地忙自己的晾衣。

见吴某不回应,朱某冲着衣服吐了一口唾沫,同时又朝吴某吐了一口,嘴里还骂骂咧咧的说不要脸。

吴某便停下自己手头的活,上前质问朱某,朱某不认错,于是两人开始大吵起来。

朱某的丈夫听到吵架声,便冲出家门,不问青红皂白地将吴某打了一顿,在隔壁邻居的劝阻下才住手。

吴某去医院检查了身体,只是轻微伤,但想想不服气,于是去乡派出所控告。

乡派出所认为朱某及其丈夫的行为太恶劣了,决定对朱某作出警告并罚款1oo元的决定,对朱某丈夫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评析】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非经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因此,公安派出所无权实施拘留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但在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其他主体也可以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此处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便会构成行政越权,从而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

一个行政组织可以设立一个派出机构,该行政组织与它所设立的派出机构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派出关系。

在行政派出关系中,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而被设立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设立它的行政组织。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因此,一般而言,公安派出所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也不具有独立的处罚实施资格。

公安派出所的行为应以派出它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其法律后果也由派出它的公安机关承担。

但是,若有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的某种行政职权加以设定的话,那么,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设定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行政职权实施资格。

此时即可谓之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依此法律规定,公安派出所在警告与五百元的处罚范围内有独立的处罚资格。

因此,案中乡派出所是有权作出对朱某警告并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但法律、法规授权的主体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乡派出所对朱某丈夫作出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行为理应无效。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若要作出拘留的处罚决定,则必须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才能作出。

19.消费者协会是否有权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案情】某省某市三友商场为该市一家大型批发兼零售的商场,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问题也不断出现,自2000年5月份以来,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该市三友商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2000年12月,临近新年,为整顿市场秩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大力度处理此事,依该省法规的规定,委托该市消费者协会对此事进行彻底调查。

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三友商场在鞋类、电器类、手表类和服装类商品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假冒伪劣现象。

于是,市消费者协会根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对三友商场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决定内容为:对三友商场提出警告,并罚款300元,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友商场不服,认为市消费者协会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处罚,准备申请行政复议。

【评析]行政处罚决定依法由法定的或授权的行政主体行使,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也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特定组织实施处罚权。

市消费者协会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行使对商场的处罚权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处罚主体与被授权的处罚主体两者有着共同点,即他们本身都没有被授权或受委托的处罚权。

但两者的区别更是明显的:(I)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而行政处罚的委托依据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2)经授权的处罚主体一旦被授权,则取得处罚的行政主体资格,其处罚的法律后果自己独立承担,除非法律或法规明确收回,任何机关无权干涉;而受委托的处罚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且也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行为是否有效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委托机关是否有权委托?首先,委托机关本身需有处罚权;其次,委托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处罚权的非行政机关则不能委托。

二是受委托组织是否符合受委托条件?《行政处罚法》对于受委托的组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第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同时,依《行政处罚法》第18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依据,同时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实施。

依《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可以进行查处。

同时;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70条又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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