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以案说法试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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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题(民法-案例分析)

2008司法考试题(民法-案例分析)

2008年司法考试题-案例分析四、(本题23分)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

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

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

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

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

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

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

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参考答案: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2008-2009以案说法试卷--案例分析

2008-2009以案说法试卷--案例分析

2008——2009第二学期以案说法考试题目1、案例分析题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

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辆,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

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

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

甲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

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其与乙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恢复?为什么?(2)甲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

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

请问如何处理并说明依据。

(4)甲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

请问张某可否拒绝归还房屋?为什么?(5)如果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一直就没有再结婚,甲与乙的夫妻关系可否自行恢复?为什么?[解题思路]本题意在综合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等。

可以说,本题囊括了有关宣告死亡制度的重要考点。

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1)《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和《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实务运用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实务运用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2010年,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000万元,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但随后,甲公司以丙公司未履行保密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

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 丙公司是否应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3. 甲公司和丙公司是否应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是丙公司未履行保密义务。

然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保密义务仅限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不包括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其他信息。

因此,甲公司以保密义务为由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丙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因此甲公司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二)丙公司是否应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由于甲公司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因此丙公司无需返还股权转让款。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档案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档案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0年,开发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了一座住宅小区,并于2012年开盘销售。

李某(以下简称“原告”)于2013年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并签订了购房合同。

2015年,李某发现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购买的住宅出现墙体开裂、地面下沉等现象。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始终未给予满意答复。

于是,李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2. 李某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李某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4. 开发商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其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 李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四、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同时,李某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质量标准,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也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李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008年案例分析5篇

2008年案例分析5篇

2008年案例分析5篇第一篇:2008年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考试共5道题,可任选4道作答。

推荐5道题全答,按得分最高的4道题计算总分数,满分100分,60分及格。

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足够答完所有题。

案例分析为主观题,我的答题方法仅供各位参考。

一.核安全案例分析实际上与其他的案例分析和事故分析甚至是中学生写的检查书检讨书没什么大的区别,都涉及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后果、事件中应当吸取的教训、如何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举例:从网上找到的别人回忆的2008年度案例分析题民工违章作业导致电厂发电机组短路保护性停机,进而反应堆停堆。

操作人员处理不当,本应调节化容系统,却加注冷却水,使系统和设备受冷冲击,另外导致冷却剂通过调节阀进入厂房。

问题:对事件分级;操作技术和管理上有何问题;有什么教训。

辐照研究所辐照装置年久失修,保养较差,外防护门关闭不灵活,关闭时间长,实验人员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操作人员解除联锁装置以加快实验进度,解除后,因操作人员和实验人员电话联系有问题,致使实验人员在以出束的情况下误闯实验厅,造成辐照事故,受到70MSV的照射量。

问题:管理上有什么问题;操作人员和实验人员有什么问题,应吸取什么教训。

国外某地上世纪50年代将放射性废物用钢和木板包装后埋于土沟中,用土覆盖,本世纪发现土沟附近和当地地下水、河水中均有放射性核素存在,既有中低放废物,也有长寿命高放废物的核素发生迁移,问题:按我国标准,如此处置废物有什么问题;现在应如何处置这些废物;有何经验和教训。

某工厂在运输放射性物品到机场去时,经机场检测发现有一个货包表面剂量超标,要求返回重新处理,在返回途中,押运员有私事处理,改变了行车路线,改变后行车路途颠簸使一个货包路途丢失,发现后报告了环保和公安部门共同查找,最后在路上找到了货包。

经调查,工厂辐射安全人员开了假的货包表面剂量合格单。

问题:该工厂管理上有什么问题;在运输上有什么问题应吸取什么教训;通过此事件,应吸取什么教训。

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200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解析【完整版】全卷共五大题,共100分。

其中第一、二大题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第三、四、五大题为主观题。

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多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第一题某储运公司仓储区占地300m×300m,共有8个库房,原用于存放一般货物。

3年前,该储运公司未经任何技术改造和审批,擅自将1号、4号和6号库房改存危险化学品。

2008年3月14日12时18分,仓储区4号库房内首先发生爆炸,12分钟后,6号库房也发生爆炸,爆炸引发了火灾,火势越来越大,之后相继发生了几次小规模爆炸。

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发现消火栓不出水,消防蓄水池没水,随后在1公里外找到取水点,并立即展开灭火抢险救援行动。

事故发生前,1号库房存放双氧水5t;4号库房存放硫化钠10t、过硫酸铵40t、高锰酸钾10t、硝酸铵130t、洗衣粉50t;6号库房存放硫磺15t、甲苯4t、甲酸乙脂10t。

事故导致15人死亡、36人重伤、近万人疏散,烧损、炸毁建筑物39000m2和大量化学物品等,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共14分,每题2分,1~3题为单选题,4~7题为多选题):1.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下列物质中,属于氧化剂的是()。

A.硫化钠B.高锰酸钾C.甲酸乙脂D.硫磺E.甲苯【答案】B【解析】氧化剂包括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氢、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镁、超氧化钠等。

高锰酸钾,又称过锰酸钾,俗称灰锰氧、PP粉,它属最强氧化剂之一,在酸性条件下氧化性更强,可以用做消毒剂和漂白剂,和强还原性物质反应会褪色。

甲酸乙脂和甲苯属于易燃液体。

2.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关于该仓储区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8公选案例分析题及案例点评解答

2008公选案例分析题及案例点评解答

2008公选案例分析题及案例点评解答
牛建奎担任某市市长后,根据该市的资源、区位以及文化优势,主张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大胆引进外资,发展经济。

这一主张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肯定。

于是,倡导和鼓励引进外资,开创全市对外开放新局面成为全市经济工作中的一个突破口。

该市的金沙药业公司为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决定进行二期技改,但工程缺乏大笔资金。

经多方努力,1000万美元的外资可望引进。

由于引资心切,加之前景看好,又符合市委意图,应外商要求,牛市长、市财政局局长遂在担保书上签字盖单。

药业公司引进这笔资金后,二期技改工程顺利竣工。

不料,周边省市的同种新药产品捷足先登,迅速挤占了金沙药业的市场份额。

眼看合同期到,药业公司在偿还了外商700万美元后,再无力偿还剩余的360万美元(含利息)。

于是,外商将市政府、市财政局以及金沙药业推上了被告席。

案例思考:企业融资,政府(市委)该不该担保?为什么?政府(市委)为企业融资进行担保该不该负责?为什么?
【案例点评】:本案例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涉外经济的活教材。

积极引进外资,振兴当地经济无可非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市委)决不可随意对企业行为大包大揽,以致产生不良后果,有损政府(市委)形象。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市委)既然为企业融资担保,就等于承担了企业融资的风险。

政府官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府官员要努力学习涉外经济知识,尽量回避引资风险,努力营造引资的良好环境;政府官员应克服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的心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1。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褚时健——推动法制完善和社会进步的悲剧代妍摘要褚时健曾意气风发的带领云南红塔集团创造了奇迹,却在他即将卸任之际,因经济问题而接受调查,最终锒铛入狱。

法律的正义当然不容践踏,然而今天当我们再反思褚时健案件时却不得不承认,正是这样一个曾经备受尊敬的企业家的悲痛经历,推动了法制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

关键词褚时健经济问题法律的正义法制完善社会进步案情简介1979年10月,褚时健开始担任云南玉溪卷烟厂厂长,当时该厂生产设备落后,生产规模仅相当于一个乡镇企业,而褚时健上任后,大力推行改革措施,使得企业迅速翻身并快速成长,而后他更进一步的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在十几年的打拼之后,红塔集团(前身为玉溪卷烟厂)成为当时亚洲最一世界第五的烟草企业,累计为国家利税超过1400亿元人民币,红塔集团年利润最高超过200亿元人民币,然而就在褚时健将要功成身退的时候,却因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主谋私分公款355万美元(其中个人贪污170多万美元)以及家人的严重经济问题而被开除党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褚时健后因身体健康问题而被允许保外就医,现在经营着自己的一片果园,过着半隐居的生活。

一、法律公正不容践踏1995年,时任云南红塔集团总经理的褚时健被人举报贪污,在之后对该案件的调查中,负责督办的该案的中央纪委第九监察室与地方政府、纪检、监察和公安等部门一道,排除万难,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并最终将褚时健等人送上法庭。

在褚时健案件的审判中,其律师提出,褚时健为红塔集团(及其前身玉溪卷烟厂)工作打拼10多年,将一个濒临破产的小厂,变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国际知名企业,其间为国家创造利税数以千亿计,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希望法院考虑这些贡献,从轻判罚。

而法院认为对于褚时健的贡献,国家和党从政治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相应的荣誉和待遇,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功劳多大,也不能超越法律界限,犯罪了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刑罚。

经济法2008-209案例

经济法2008-209案例

2008-2009经济法案例1.甲(女,49岁)家原有祖传房屋5间,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光村。

甲在北京某郊县工作,房屋由其母亲一人居住。

1994年5月甲母迁往某郊县,随甲一块生活。

甲母走时将房交与邻居乙代管和使用。

因自己长期不使用,甲与其母商量准备将房卖掉。

邻居乙要求买下。

1995年2月,甲和乙请人作中间人,订立房屋买卖契约。

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30万元,在1995年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买卖契证交给买方。

当时乙交了房价款5万元,三个月后又寄5万元,尚欠房款20万元。

甲多次催要房款而未得,甲家也就未将房屋买卖契证交与乙。

其间,乙家继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多次维修。

1997年3月15日,甲和其母曾找到乙,要求收回房屋,退回房款,乙坚决不同意。

1998年2月,海淀区学院路电影院因扩建需要拆除甲乙争议的5间房。

电影院与乙达成协议,以房价50万元买下争议之房,甲得知此事后,于同年6月以乙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

被告乙辩称,买卖双方词·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契约并未规定“房价款不交清,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所以房款只是欠原告的债务。

因而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请求。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散装白酒,约定由乙方负责装瓶,并加贴某名牌商标,以利销售。

白酒数量为5万瓶,价款为人民币15万元,交货时付清全部价款,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实际履行时,乙方延迟半个月交货,甲方付款时以资金紧张为由,仅付了10万元,余下5万元约定在10天后付款。

10天后,甲方未付余款,乙方多次催讨未果,逐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载机构申请仲裁。

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3.A公司的工作人员甲,接受A公司的委托去购买一批香烟。

甲到B公司进货,为了从中获取回扣,甲以A公司的名义从B公司购进一批假冒名牌香烟,A公司发现后责令甲退货。

案例法律事实分析题目(3篇)

案例法律事实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王某于2010年1月1日入职,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加班费按国家规定计算。

在王某入职后,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培训,王某也按照公司要求完成了各项培训任务。

2013年3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将技术研发部门搬迁至另一城市。

公司认为,王某的工作岗位与搬迁后的工作地点相距较远,因此提出与王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王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王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公司的搬迁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与王某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于2013年4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二、法律事实分析1.劳动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在本案中,王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

2.工作地点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但是,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公司提出将技术研发部门搬迁至另一城市,属于工作地点的变更。

3.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王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为3年,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条例(3篇)

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条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装修的企业,于2005年成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009年,丙公司支付了5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随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定支付剩余的500万元。

甲公司多次催促,但丙公司始终未能支付。

2010年,甲公司向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否则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丙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1年,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丙公司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其未能在充分了解乙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作出股权转让决定,故请求法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 由于房地产市场低迷,乙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甲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导致股权转让价格不合理,故请求法院降低股权转让价格。

3. 由于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其无法办理乙公司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故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1. 甲公司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2. 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3.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4. 甲公司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协助义务?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股权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文件,并如实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债权债务等情况。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但未提供相关文件。

因此,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活动故事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活动故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该土地位于城市边缘,原为农村集体土地,后被开发公司通过非法手段取得。

开发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开工建设了住宅小区,吸引了大量购房者。

然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遂向开发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开发公司不服,认为其占用土地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且已经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不同意停止建设。

随后,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公司停止违法用地行为,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二、案例分析1. 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2. 违法用地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开发公司抗辩理由的评析开发公司认为其占用土地的行为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且已经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不同意停止建设。

然而,这一抗辩理由并不能成立。

首先,市场需求不能成为违法用地行为的合法理由。

其次,即使已经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也不能改变其违法用地的事实。

因此,开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4. 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008年,甲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自股权转让之日起成为甲公司新的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剩余款项。

乙公司多次催促甲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0年,乙公司以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 如果甲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甲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甲公司应将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给乙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3.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法律案件分析试题(3篇)

法律案件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在房屋产权问题上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李某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案件事实1. 1990年,李某购买了一套位于A区某小区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 2005年,王某购买了李某房屋的相邻地块,并在此地块上建设了一栋住宅楼。

3. 2008年,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住宅楼与李某的房屋相连,并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部分墙体。

4. 李某发现后,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其恢复原状,但王某置之不理。

5. 李某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王某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1. 李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2. 王某擅自拆除李某房屋部分墙体、连接住宅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案件分析1. 关于李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在1990年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王某在2005年购买了李某房屋的相邻地块,但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李某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2. 关于王某擅自拆除李某房屋部分墙体、连接住宅楼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拆除李某房屋部分墙体,并连接住宅楼,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保护案例分析题(3篇)

中国法律保护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5年取得一块位于市中心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一栋住宅楼。

经过两年的开发建设,A公司于2007年将住宅楼预售给消费者。

在预售过程中,A公司承诺住宅楼将配备电梯、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且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

2008年,A公司将该住宅楼预售给了100户消费者,并与他们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中约定,A公司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住宅楼交付给消费者。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未能按期交付住宅楼。

2009年10月,A公司通知消费者,由于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继续完成住宅楼的建设。

消费者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消费者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A公司构成违约,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三、法律分析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住宅楼,且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已构成违约。

2. 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开发商违约,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消费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支付的房款、支付违约金等。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协会调解纠纷。

(3)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题关于法律(3篇)

案例分析题关于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材销售业务。

2010年,甲公司决定进军建材市场,与乙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甲公司出资收购乙公司50%的股权。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乙公司50%的股权,并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和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多项负债,包括未缴纳的税款、欠供应商的货款等,总金额达500万元。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乙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违约,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其无法及时取得股权收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公司是否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如实告知甲公司其存在负债情况,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二)甲公司是否违约?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应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30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然而,甲公司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及时取得股权收益。

因此,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三)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 乙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退还股权转让款。

2. 乙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道案例分析题

一道案例分析题

一道案例分析题:
某建筑公司2008年在甲县注册成立,2008年作为总承包人在乙县承包工程。

2009年9月甲地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建筑公司在乙地扣缴的营业税100万,未解缴;另检查发现在乙地的工程少缴营业税50万,于9月1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要求9月15日内交纳税款及滞纳金,并处罚款1倍。

问:1、对未解缴的营业税,甲地税务机关是否有关追缴?理由?
2、对少缴的营业税,甲地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追缴?理由?
3、对未解缴的税款可否加收滞纳金?理由?
4、甲地税务机关的执法有何不当之处?
5、如该建筑公司对罚款过重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处理决定之前甲地税务机关和该建筑公司可否就罚款事宜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程序?
个人意见与答案不同之处:
我的意见是:1、无权追缴。

据旧营业税条例及相关文件,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交纳,所以甲地税务机关无权追缴。

答案为;根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可以追缴。

3、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甲无权追缴,所以不得加收滞纳金。

答案:可以加收滞纳金,根据征管法31条之规定。

5、不可以适用调解或和解。

因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其规定可适用调解或和解,但旧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未有此项规定。

答案为:可适用调解或和解。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特请教毕老师,望给予权威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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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09第二学期以案说法考试题目1、案例分析题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

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辆,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

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

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

甲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

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其与乙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恢复?为什么?(2)甲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

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3)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

请问如何处理并说明依据。

(4)甲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

请问张某可否拒绝归还房屋?为什么?(5)如果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一直就没有再结婚,甲与乙的夫妻关系可否自行恢复?为什么?[解题思路]本题意在综合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等。

可以说,本题囊括了有关宣告死亡制度的重要考点。

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1)《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和《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原理同(3)(5)《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案例分析题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强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洪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

王强与刘洪约好,由刘洪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洪作报酬。

刘洪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

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洪,责令对方给刘洪修车。

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洪的好朋友孙宇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

刘洪怕鱼变臭,又与王强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宇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宇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

事后,刘洪从孙宇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强。

王强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2000多元,损失太大了。

故王强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

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洪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洪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

刘洪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

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

‛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王强托刘洪代销鱼,而刘洪在中途将鱼委托孙宇处理,未经王强同意,刘洪的转托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原因。

2.王强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3.设孙宇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4.设孙宇卖鱼时垫付鱼市行费140元,这些费用及利息孙宇应向谁要求支付?为什么? 5.孙宇能否向王强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本题设计思路类似于上两题,仍是集中考查某一具体法律制度。

解开本题之难点在于确认刘洪与孙宇之间的转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

如果能够正确作答这一点,其余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法理详解](1)刘洪在中途将鱼委托孙宇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被代理人王强利益的转委托行为。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可见,委托代理人转委托的前提条件一般为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被代理人事先未被征求同意,事后又不予追认的,转委托不成立。

但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未经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转委托仍然成立。

对于什么是‚紧急情况‛,《民通意见》第80条规定:‚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此外,《合同法》第400条亦有类似规定。

本案中,刘洪受托为王强卖鱼,这是委托代理关系。

刘洪在途中由于被车撞而无法亲自代销卖鱼,而又与王强无法联系,这时为了被代理人王强的利益,避免天热鱼坏卖不出去,而转托孙宇代卖。

刘洪这种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为的转托行为,尽管事先未征得王强同意,仍然有效成立。

(2)本案中,刘洪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宇与刘洪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宇是刘洪自己的代理人。

而孙宇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6条第2款又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代理人刘洪并未超越代理权,复代理人孙宇也是在代理权限内行为,两人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依《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换言之,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过错责任,惟有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存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本案中,受托人刘洪与次受托人孙宇并无过错,按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故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直接由王强自己承担,但是王强有权向造成车祸的侵权人即撞坏刘洪拖拉机的汽车司机进行追偿。

(3)《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换言之,转委托行为一经成立,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所谓选任,是指对第三人的选择正确,主要指第三人人品可靠,对被代理人忠诚等。

现第三人孙宇携款逃走,结合本案予以说明。

(4)《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

‛结合本案予以说明。

(5)《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可以看出,委托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依习惯应支付报酬。

结合本案予以说明。

3、案例分析题张三、李四、王武于1999年6月3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新华教具厂,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

1999年10月,三人共分享利润约6 000元。

2000年1月,三人发生矛盾,李四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

张三、王武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2000年4月份共亏损4800元,张三、王武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

该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李四索取4800元的债款,李四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A公司又找到张三,张三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

‛ A公司又找到王武,王武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

‛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李四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李四的说法对吗?李四应如何承担责任?2.张三、王武的想法对吗?为什么?3.新华教具厂的债务应如何处理?4.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5.如果李四退出合伙后,2000年2月,王某经张三、王武二人的一致同意加入合伙,此种情况下王某对2000年1月前亏损的3000元是否有偿还义务?请说明原因。

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3)提示:新华教具厂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请具体说明。

(4)根据相关知识说明。

(5)提示:第三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签订入伙合同成为新的合伙人。

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按其各自出资的比例获取盈余和负担亏损,并共享合伙现存的全部债权。

同时,新合伙人也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与一女刘兰兰。

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

1987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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