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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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对已经发生的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也可以为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进行法律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和货款支付方式。

然而,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来之后,乙方却未能按时交付商品,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计划,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除了合同纠纷,我们再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乙方因此向甲方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的过失行为导致了乙方的损失,因此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乙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为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因此,案例分析在法律学习和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为自己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运用。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于2019年5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5月。

然而,到了2020年5月,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墙体存在严重裂缝,存在安全隐患。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或维修房屋,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为由拒绝处理。

无奈之下,李某寻求法律帮助。

二、法律咨询李某向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给出了以下法律意见:1.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3. 维修与退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等服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若开发商拒绝维修,李某有权要求退房。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或退房。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纠纷较为复杂,涉及多种因素。

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1. 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若鉴定结果认定房屋质量问题非开发商责任,则李某的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2.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以案释法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广告侵权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是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某品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 被告是一家广告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制作并发布广告。

3. 被告在为客户制作广告时,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

4.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停止侵权行为。

5.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原告的“某品牌”商标,且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 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销售额减少、市场份额下降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损失数额。

3. 停止侵权行为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以案说法法律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30岁,大学本科毕业,原系被告某科技公司员工。

被告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2013年5月,李某入职被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6000元。

合同还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如发生重大过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6月,李某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损失20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失,遂于2014年7月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的失误并非重大过失,且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二是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该失误并非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被告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因此,被告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重大过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共5篇)第一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案情介绍】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案件启示】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原告李某(男,35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时,与被告张某(男,28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准备案件。

首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害后果等。

其次,律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以便在庭审中为其争取更多的赔偿。

2. 庭审辩论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

庭审中,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

法律援助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2)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3)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4)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3. 法院判决经过庭审辩论,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同时,李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三、以案说法1. 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2. 公正司法彰显法治精神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分享(3篇)

法律科普犯罪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预防犯罪,我们通过分享一些真实的犯罪案例,以案说法,为大家提供法律科普,希望对大家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5月,李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5月15日,李某在夜间潜入某居民小区,盗取了一辆价值2万元的电动车。

得手后,李某将电动车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电动车价值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1. 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2. 发现盗窃行为,及时报警。

3. 社会各界共同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6月,张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天晚上,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找到王某,将其刺伤,致王某重伤。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示】1. 遇事冷静,避免冲动行为。

2. 调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区。

3.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赵某,男,35岁,司机。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钢架结构储物棚。

由于李某在搭建过程中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导致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过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拆除或调整储物棚,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相互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相互妨碍。

”李某在搭建储物棚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考虑到相邻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二)关于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相邻关系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搭建储物棚的原因、影响程度以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案例:
1、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大学生适用法律以案说法(2篇)

大学生适用法律以案说法(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由于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容易陷入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真实案例,解析大学生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正确应对法律问题。

二、案例一:校园盗窃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小李,因生活开销较大,萌生了盗窃的想法。

在一次晚自习期间,小李趁机潜入教室,盗取了同学小王的笔记本电脑。

被小王发现后,小李辩称是误拿,但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盗窃罪。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小李盗窃同学笔记本电脑,已构成盗窃罪。

【启示】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他人财物,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校园霸凌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小张,因与同学小赵发生矛盾,便纠集他人对小赵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小赵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事后,小张等人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逮捕。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恐吓等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张等人多次对小赵进行辱骂、殴打,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启示】大学生应学会尊重他人,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得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四、案例三: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学生小陈,在网上结识了一名自称富商的网友,对方以投资为由,骗取小陈人民币5万元。

当小陈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小陈被诈骗,但及时报警,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启示】大学生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不轻信陌生人的网络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以案说法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思考。

案件简介:原告甲公司系某知名手机应用程序的开发者,拥有该应用程序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并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发现后,向被告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未予理睬,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对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享有著作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的认定和保护。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著作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其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进行了原创性创作,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特征,因此,原告对手机应用程序享有著作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和手机应用上擅自使用原告的软件,并提供下载服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均构成侵权。

3.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思考本案反映了当前著作权保护面临的挑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律的认识,使更多的人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自觉遵守著作权法。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法律案例是法律领域中很重要的内容,它们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应用,也提供了给予良好法律性质以案说法。

下面是一则经典的法律案例,以此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名称:梅丽莎与州政府的纠纷案情概述:梅丽莎是一位曾因某种严重精神疾病被法庭判决剥夺了其行为能力的女性。

她在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了长期治疗。

因为她认为自己已经康复,梅丽莎向州政府提出了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

然而,州政府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认为她的精神疾病还没有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梅丽莎不服气,选择了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识别和理解自己的行为,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可以是全部行为能力,也可以是部分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主要争议是梅丽莎是否具有恢复行为能力以及州政府是否拥有剥夺其行为能力的权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梅丽莎的精神疾病是否确实得到了康复。

精神疾病的治愈往往需要医生的诊断和评估。

如果梅丽莎已经得到精神疾病的治疗并经过医生的评估认为其精神疾病已经康复,那么她是可以提出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的。

其次,州政府是否具备剥夺梅丽莎行为能力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剥夺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

然而,剥夺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对于梅丽莎而言,州政府需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她的精神疾病尚未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最后,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恢复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剥夺行为能力。

法院将综合考虑梅丽莎的心理、社会和法律因素等,以做出相应的裁决。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关键是梅丽莎是否已经康复到可以恢复行为能力的程度。

如果能提供清晰的医学证据来证明梅丽莎的精神疾病得到了治愈,那么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为能力。

同时,州政府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能力仍然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并解释为何拒绝了梅丽莎的恢复行为能力的申请。

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很多时候,我们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会遇到很多抽象的概念,但是通过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以案说法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一定的服务内容和费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甲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乙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方因此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甲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其赔偿乙方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规定,以及法院如何根据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其次,让我们看一下一起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乙方的作品并获利。

乙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乙方的诉讼请求,认定甲方侵犯了乙方的知识产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方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法院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起关于刑法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刑事追诉。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甲方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以及法院如何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运作方式,以及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学习经典案例,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讲堂典型案件(3篇)

法律讲堂典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于是通过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

起初,李某某仅借了5000元,但由于无力偿还,借款金额逐渐增加。

在短短几个月内,李某某的借款金额累计高达10万元。

随着借款金额的不断增加,李某某的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无法承受还款压力,于是选择了自杀。

二、案件分析1. 校园贷的法律性质校园贷是指针对在校大学生提供的贷款服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校园贷属于民间借贷,具有合法性。

然而,由于校园贷的特殊性,其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风险。

2. 李某某借款行为的法律风险(1)高利率:校园贷通常具有高利率,甚至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贷标准。

李某某在借款过程中,未仔细了解利率,导致借款成本过高。

(2)借款合同不规范:校园贷合同往往存在条款模糊、格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借款人权益难以保障。

(3)暴力催收:部分校园贷平台存在暴力催收行为,对借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3. 李某某自杀的法律责任(1)借款合同纠纷:李某某与借款平台之间存在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2)刑事责任:如果借款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如暴力催收、欺诈等,可能构成犯罪,借款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3)民事责任:借款人自杀行为与借款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争议。

如果借款平台存在过错,如暴力催收等,借款人可能要求平台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法律建议1. 大学生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校园贷的法律风险,谨慎借款。

2. 借款前,仔细阅读借款合同,了解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条款。

3. 如遇到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4. 如因借款导致家庭、学业等方面问题,可寻求法律援助。

四、总结李某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贷引发的悲剧。

在校园贷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大学生应提高法律意识,理性对待借款,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园贷的监管,规范校园贷市场,保障借款人合法权益。

(注:本文仅为法律讲堂案例,不代表真实案例。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伤儿童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小马(化名)年仅6岁,在玩耍时被被告李某某的宠物狗咬伤,导致手臂严重撕裂,经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用。

事后,小马的家长将李某某及其宠物狗的饲养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宠物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宠物狗咬伤他人是否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范围。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宠物狗咬伤小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小马,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王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虽非直接责任人,但作为宠物狗的共同饲养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王某共同赔偿原告小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四、以案说法1. 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宠物狗咬伤他人,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明确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宠物狗的饲养人李某某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宠物狗咬伤他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作为共同饲养人,被告王某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责任承担的原则,即共同责任原则。

在共同责任中,各方责任人的责任是相互连带、不可分割的。

3. 预防措施的重要性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饲养宠物狗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宠物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确保宠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案例一:李某盗窃案事实:李某在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并被保安发现,随即报警。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他盗窃了一部手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情形。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手机的价值较低,数额并不大,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但如果手机价值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或者李某之前有多次盗窃前科,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解决方案: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建议将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保安的证言等,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

一旦证据确凿,可将李某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判过程中,应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案例二:张某交通事故案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并造成乘车人员轻伤。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追尾前车的,由追尾方负全部责任,但双方或多方行为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根据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属于追尾方的过错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尾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前车有急刹车或其他突发状况,导致追尾方无法避免碰撞,那么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

解决方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建议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乘车人员的轻伤,也需要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应建议张某在以后的驾驶中加强安全意识,保持安全车距,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法律讲堂案件启示(3篇)

法律讲堂案件启示(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

然而,仍有一些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法治观念淡薄而陷入法律纠纷,甚至触犯法律。

为了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本文将以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男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男子王某酒后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当场死亡。

经调查,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

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启示: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

我们要时刻牢记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2. 案例二:女子恶意拖欠工资,被追讨近10万元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一年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其工资。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近10万元。

启示:劳动者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要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男子为泄愤,恶意破坏他人财物,被判刑一年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李某潜入他人家中,恶意破坏他人财物。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启示:发泄情绪不能以违法的方式实现。

我们要学会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4. 案例四:夫妻离婚后,男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陈某与妻子离婚后,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儿子抚养费。

然而,陈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在法院强制执行下,陈某终于履行了抚养义务。

启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总结以上四个案例,涉及酒后驾车、拖欠工资、恶意破坏他人财物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等多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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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班级:广电1101学号:1112040131姓名:王影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幼师虐童案分析一:摘要:2012年末,虐童案频繁发生,山西太原吴岁女童不会算数被老师扇数十个耳光的时间还没过去,接着浙江幼儿园老师揪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的恶性虐待事件。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本文阐述的是关虐童案件频发的原因。

惨案的发生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一些内在和其他外在因素也值得商榷,要有效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切实加强保护措施,增强教师素质。

政府部门也应给予极大的关注和力量,完善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二:关键词:幼师虐童未成年人保护三: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4日,微博上流传出的一张照片寒了无数网友的心:一名幼童被老师面带微笑地揪着耳朵,生生拉离地面。

而这是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里的真实一幕。

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并于当天将这名老师开除。

照片里,女老师一脸微笑,两只手分别揪着一名男童的左右耳朵,将男童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耳朵被扯得变形,男童因剧痛张着嘴巴哇哇大哭。

警方很快查实图片中这名女老师是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的老师颜艳红。

24日下午,颜艳红在幼儿园接受了采访。

颜艳红依旧穿着那件豹纹的外套,显得有些惊恐,靠近时,甚至能感觉到她在微微发抖。

当被问及“为何要揪孩子耳朵,并让别人拍照”时,颜称“为了好玩”。

据悉,改名教师姓名颜艳红,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1月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

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后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温岭警方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四:案例分析以上事实告诉我们,面对已然发生的虐童案,追悔莫及是必然的态度,然而,我们更应该深究其存在的原因,尽量减少甚至避免虐童案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一)内部因素1,学生自我防范和法律意识薄弱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收到教师的虐待不敢告诉家长或者报警,甚至于没有行为能力,如幼儿园儿童,在受到侵害事,无能力反抗,更不知该如何做。

2.家长心态五花八门一些家长的错误心态使得孩子成了虐童案的无辜受害者,甚至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

震惊气愤型:大多数家长在得知自己孩子被人拳脚相向甚至虐待时,第一反应都觉得特别震惊,不相信校园会发生这样可怕的事件。

以暴制暴型:一些家长在得知情况后后,不是积极地去找学校或老师进行沟通,而是给孩子灌输不能吃亏,要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观念,跑到学校给孩子出气。

一位家长就对记者表示,从小他就教孩子谁也不能让谁欺负,人家骂你你就打他,人家打你你就踢他……要是打不过了还有爸爸呢!他认为现在很多人都这样教孩子,孩子不能太孬了,否则长大了到社会也会吃亏。

甚至有些家长还为此送孩子学武术,练功夫,好对勒索者还以颜色。

忍气吞声型:在得知孩子被打时,这些家长都担心得罪老师后自己的孩子会遭到报复,告诉孩子好好表现,尽量减少与老师的冲突。

纵容犯错型:一些家长在得知自己的孩子被老师打骂时,往往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

或是根本就不相信老师会成为恶霸,认为是孩子夸大其词。

3.学校防范措施和法律意识须加强调查发现,大部分学校的门卫、值班、巡夜工作存在较多漏洞,隐患重重。

一是门卫人员大多是由校方雇佣学校附近村庄的闲置劳动力,这些人往往年龄偏大,文化素质较低,身体状况较差,处置突发性案事件的能力较弱。

学生受到侵害时,他们不愿得罪老师,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使教师虐童因得不到有效制止而恶化,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值班和巡夜人员由本校教师兼任。

这些教师白天上课、辅导学生,晚上备课、批改作业,工作繁忙、紧张,对值班、巡夜等工作普遍有懈怠心理,使原本就不完善、不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也得不到落实。

三是门卫、值班、巡夜和“三道防线”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配合。

学校要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保护学生健康成长、对国家民族未来负责的高度出发,树正气、压邪气,严格施教,大胆管理。

一方面要切实培养和加强教师的责任心、使感命,道德意识。

另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教师素质当前,幼儿园存在师资紧缺情况,幼师实际持证率仅为40%,为弥补师资不足,基本“先上岗、后考证”;二据统计,2010年以前广州从事幼儿教育的师资力量有两万多人,这其中持证上岗、有资格证的占四成,没有评定教师职称的,占六成;三据报道截止今年4月份,三亚市陆续取缔了48家根本不符合办学条件的黑园,“但尚有68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被责令整改的幼儿园”……至于各地幼儿园学位紧缺、跪求入园的新闻并不鲜见,而“加紧建设”,显然已成为地方政府工作报告的民生内容重点。

综上,教师队伍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游离于义务教育之外的学前教育,弊端丛生,无非三个因素:一是历史上“甩包袱”后,配套责任没有及时兜底,导致买卖兴盛、幼教沦陷;二是在强化学前教育民办准入后,监管未能有效跟进,幼儿园成了“路边摊”;三是上学难、上学贵在幼教领域更为严重,尽管都知道“便宜没好货”,不少经济能力有限的家长还是只能眼睁睁选择“便宜”的幼儿园。

民营、私营幼儿园在压缩成本的大棒下,能招来怎样的幼师呢——何况,眼下的幼师教育,如果刻薄一点说:“怎样一批人在教、怎样一批人在学”,不过心照不宣而已。

因此,我们必须对对无教师资格证上岗教学或者有证书却无师德的教师严格管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外部因素1社会保障体系存在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落实其实还没到位,社会保护也存在问题。

比如,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入营业性的酒吧、网吧,但现在仍存在营业性的场所和网吧未拒绝未成年人进入。

一直呼吁对影视文化作品、游戏实行升级制度,这样便于家长掌握是否允许孩子阅读或者娱乐。

但到现在为止,升级制度仍没有建立。

因此充满暴力或者情色的文艺作品和文学作品出现在孩子面前,如果从严格的社会保护讲,这些是不到位的。

对于司法保护,像孩子的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司法机关应该介入调查并进一步处理。

有些刑事案件,不管学校和家长是否举报,只要是有线索都应积极介入。

比如有的学校发生老师威胁孩子事件,在媒体上或在网络上已出现此类事件,很多学校不作处理,也没有提交司法机关介入。

2法律不健全据了解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要求具备一定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

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

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

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同时,对于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故意的实施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而虐童案,虽然罪大恶极,却因为法律的不健全而使颜某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使得一部分虐童分子逍遥法外,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现在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法律保护基本上很多都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和执行。

所以,不是没有法律法规和意识,而是如何去落实法律法规的问题。

比如说家庭保护。

现在家庭里存在着父母体罚孩子的问题,前不久出现了父亲把女儿体罚至死的悲惨事件。

发生的原因在于,有些人认为父母打孩子是自己的事,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周围邻居不管,社区也不介入。

如果我们保护孩子的权益,在每一个父母打孩子时,周围邻居报警,有警察介入,社区出面阻止,这样的话惨剧就会减少,大家尊重孩子的意识就可以得到建立和维护。

综上,虐童案频频发生,我们不应当只是一个旁观者。

了解原因,找到解决方法,还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

那么,怎么去阻碍孩子受到伤害,我认为预防是最重要的,家长应当留心孩子的生活细节,对孩子多一些关心,不要总是大大咧咧的对孩子不管不顾。

如果真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孩子们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自己的家长,而且家长也不要责备自己的孩子,应当第一时间报警。

希望这些事情不要反复上演,希望社会、学校、家庭、司法各司其职。

(五)结语未成年人寄托着家庭、民族和国家的希望,理应是家庭的呵护的重心,政府保障的义务教育对象,社会特别关注的群体。

亦将必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坚实基础,是未来建设国家的中坚力量!关注并保护未成年人,是家庭、社会、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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