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
案例:房东把房子卖了,我还可以继续租下去吗?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因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查封了并将拍卖给了李某(一年前杨某曾以该房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
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观点:针对小王现在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小王以“买卖不破租赁”主张继续承租,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案例:小王大学刚毕业,刚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小王与律所旁边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两年,小王住进去三个月后,杨某把房产卖给了李某,并过户了。
问小王可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继续租赁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损失?观点:针对小王的困惑,韩城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认为,小王可以以“买卖不破租赁”继续主张承租该房屋,并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法律实践中,以案说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和辩证论证方式。
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解释,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展现法律的适用情况,使人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
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未注意交通信号灯而造成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对方车辆受损严重,并造成了人员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来说明法律对于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以及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让人们更加直观地了解法律的适用情况。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
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因为与雇主发生了劳动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了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劳动纠纷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让人们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例。
小王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却遭到了他人的抄袭和侵权行为,导致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可以结合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认定,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说明,可以看出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说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能够更加生动形象地展现法律的适用情况,让人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因此,在法律教学和实践中,以案说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法和辩证论证方式,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已经审理过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依据,从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决。
以案说法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案例一,盗窃案。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小张因盗窃被抓获并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之前类似的盗窃案件,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最终对小张做出了相应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以案说法的作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前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案说法的实际运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参考,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最终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以案说法的重要性,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以案说法的运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刑法案例:以案说法(三)
刑法案例:以案说法(三)【案情】某县鲁山村农民陈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
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装成引爆装置。
某年12月8日,陈某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
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
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在一起捆绑在腰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皮夹克上衣右下兜内,于12月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
次日零时9分,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
由于炸药受潮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引爆后仅将陈某的双手和腹部炸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但当时周围还有十多人,造成影响极坏。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
鉴定结论认定:①该爆炸物没有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②该爆炸物的杀伤半径为1米;③该爆炸物引发未爆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
【问题】(1)陈某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1号电池组成引爆装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幺?(2)陈某携带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假设其情节严重)来到北京的行为构成什幺罪?(3)陈某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1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的行为是否构成爆炸罪?(4)上述诸行为应如何处理?【答案】(1)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罪名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爆炸物是危险物品,不能随意制造,否则很容易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事故,故刑法将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
(2)该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
因为爆炸物和引爆装置都是危险物品,携带着上列车,在拥挤和震荡的。
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日,原告李某(男,35岁)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时,与被告张某(男,28岁)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准备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始准备案件。
首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害后果等。
其次,律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以便在庭审中为其争取更多的赔偿。
2. 庭审辩论庭审当天,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按时到庭。
庭审中,张某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事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
法律援助律师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事故发生时,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2)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3)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4)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3. 法院判决经过庭审辩论,法院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且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李某伤情加重。
同时,李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元。
三、以案说法1. 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2. 公正司法彰显法治精神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李某家庭经济状况,依法作出判决。
上海国有企业以案说法案例
上海国有企业以案说法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们先来讲讲上海有这么一家国有企业,就叫它A公司吧。
A公司呢,主要是做一些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业务。
这公司里有个项目经理,姓李,大家都叫他李经理。
二、案例经过。
有一个大项目,是要建设一个大型的商业综合体。
这个项目涉及到很多的资金投入,还有各种复杂的工程环节。
李经理负责这个项目的整体运作。
这时候啊,有一家供应商,叫B公司,来找李经理谈合作。
B公司想给这个项目供应建筑材料。
B公司的老板很精明,他看到这个项目这么大,就想走点捷径。
于是呢,他就私下请李经理吃饭。
在饭桌上,这个老板对李经理是各种奉承,说李经理多么多么厉害,这个项目要是没有他肯定不行之类的话。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B公司老板就开始说正事了。
他偷偷地给李经理塞了一个厚厚的红包,说这是一点小意思,希望李经理能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优先考虑他们公司。
李经理当时心里就犯嘀咕了。
他知道这事儿肯定不对,但是看着那个厚厚的红包,又有点心动。
他想啊,反正这个B公司的材料看起来质量也还过得去,就这么定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于是呢,他就收下了红包,然后在后续的供应商选择流程中,违规操作,让B公司顺利中标了。
三、问题出现。
可是啊,这B公司呢,表面上看着还不错,实际上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
他们供应的建筑材料,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就出现了问题。
很多材料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工程进度受阻,还出现了一些安全隐患。
这可把A公司的高层急坏了,开始调查到底是怎么回事。
四、处理结果。
这一查,就查到了李经理收红包违规操作这件事。
A公司那可是零容忍啊。
李经理呢,首先被解除了项目经理的职务,并且要求他退还B公司送的红包。
而且啊,A 公司还把这件事上报给了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根据规定,对李经理进行了罚款,还给他记了一个严重的行业违规记录。
这对于李经理来说,那可真是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啊。
B公司呢,也没有好果子吃。
他们被取消了这个项目的供应资格,还要赔偿A公司因为使用他们不合格材料所造成的损失。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案例简介】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
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例评析】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以案说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8年,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钢架结构储物棚。
由于李某在搭建过程中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导致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过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李某拆除或调整储物棚,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2. 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搭建储物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相互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相互妨碍。
”李某在搭建储物棚时,未与张某协商,也未考虑到相邻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二)关于法院应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处理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就相邻关系问题协商未果,张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搭建储物棚的原因、影响程度以及张某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家后院搭建储物棚,距离张某住宅较近,影响了张某的采光和通风,侵犯了张某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拆除储物棚,恢复原状。
以案说法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自2005年建成以来,一直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与部分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小区内出现了诸多纠纷。
本案例以某小区物业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小区业主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退还其已支付的物业费。
张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卫生脏乱、绿化带损坏严重;2.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3. 未能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卫生脏乱、绿化带损坏严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物业未能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未能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物业未能履行该义务,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物业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物业管理事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物业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物业费,体现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案例:
1、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以案说法 校园伤害
以案说法校园伤害以案说法校园伤害,谁之过?【案例 1】违规施工,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
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
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
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
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
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
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
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
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2】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法院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
法院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和老李是邻居。
老张呢,在自家院子里种了一棵大树,这树长得那叫一个茂盛。
可是呢,这树越长越歪,树根都伸到老李房子地基下面去了,把老李的房子地基都给拱得有点裂缝了。
老李就找老张商量,说:“老张啊,你看你这树把我房子都快弄倒了,你能不能处理一下啊?”老张却不以为然,说:“我在我家院子种树,这树爱咋长咋长,我管不着。
”老李一气之下就把老张告到法院了。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说了,虽然老张在自家院子种树是他的权利,但是这树已经对邻居老李的房屋安全造成了损害,这就侵害了老李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要么把树给移走,要么采取措施把树根处理好,保证不再影响老李房子的地基,还要赔偿老李一部分因为地基受损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这个案例就是告诉咱们啊,咱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可不能侵害到别人的权益。
就像这棵树,虽然种在老张自己家院子,但也不能让它胡作非为,不然法律可不会答应。
再给你讲一个关于网购的案子。
有个姑娘小王,在网上看到一家店卖特别漂亮的裙子,图片上那裙子简直就像是仙女穿的一样。
小王没忍住就下单买了。
结果收到裙子一看,这和图片上的差距也太大了吧。
布料粗糙不说,颜色也不对,而且尺寸小得根本穿不上。
小王就联系卖家,要求退货退款。
卖家呢,却耍赖说:“这就是你看到的裙子,没有问题,我们不接受退货。
”小王觉得很委屈,就向法院起诉了这个卖家。
法院审理的时候就指出,卖家在网上展示的商品图片和描述其实就相当于是一种承诺,你卖给消费者的东西得和你承诺的差不多才行。
像这样货不对板的情况,明显是卖家的不对。
最后法院判决卖家给小王全额退款,而且还得承担小王因为退货产生的邮费呢。
这个案例就是给那些不良商家提个醒,别想着在网上糊弄消费者,消费者可是有法律撑腰的。
同时也告诉我们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不公平的事,别怕麻烦,法院会给咱们主持公道的。
以案说法保险案例
以案说法保险案例话说老张啊,那可是个老司机了,车开得贼溜。
有一天,他开开心心地开着自己心爱的小车上路了。
结果呢,在一个路口,一个冒失的小伙子骑着电动车“嗖”地一下就冲了出来。
老张那反应速度已经很快了,立马刹车,可还是“砰”地撞上了。
老张当时就懵了,不过他很快就反应过来,自己可是买了车险的呀。
他买的是全险,心想着这保险公司肯定得全赔了。
他就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小李很快就到了现场。
小李一查看,发现老张虽然刹车了,但是当时车速也不算慢,责任也不完全在那个小伙子。
按照交规呢,老张得负主要责任。
老张就有点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买了全险,不管咋样保险公司都得把所有的损失都赔了。
小李就笑着跟他解释:“张哥啊,这车险可不是这么个赔法。
虽然您买了全险,但这责任划分还是很重要的。
咱们的交强险呢,不管是谁的责任,都会先赔一部分。
但是商业险就得按照责任比例来赔了。
您看您这主要责任,就得承担大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会按照比例赔付您剩下的部分。
”比如说,这撞车后的维修费用总共是一万块钱。
交强险先赔了两千块钱,剩下的八千块钱呢,因为老张是主要责任,假设责任比例是70%,那保险公司的商业险就会赔付八千乘以70%,也就是五千六百块钱。
老张自己还得掏两千四百块钱呢。
老张这才明白过来,原来这全险也不是万能的啊。
不过呢,还好有保险,不然这一万块钱都得自己掏,那可就心疼死了。
从这个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来,买了车险并不意味着出了事就全由保险公司兜着。
我们一定要清楚责任划分对理赔的影响,这样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才能心里有数,不至于和保险公司扯皮,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个叫小王的年轻人,那是个特别爱冒险的家伙。
有一天,他看到一个公园里有个小湖,湖面上有好多鸭子,他突发奇想,想从湖边的石头上跳到湖中的一个小岛上,就为了近距离看看那些鸭子。
结果呢,他一跳,没跳到岛上,“噗通”一声就掉进水里了。
还好旁边有人,把他给救了上来。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法律案例是法律领域中很重要的内容,它们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应用,也提供了给予良好法律性质以案说法。
下面是一则经典的法律案例,以此进行法律分析。
案件名称:梅丽莎与州政府的纠纷案情概述:梅丽莎是一位曾因某种严重精神疾病被法庭判决剥夺了其行为能力的女性。
她在一家精神病医院接受了长期治疗。
因为她认为自己已经康复,梅丽莎向州政府提出了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
然而,州政府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认为她的精神疾病还没有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梅丽莎不服气,选择了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识别和理解自己的行为,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可以是全部行为能力,也可以是部分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主要争议是梅丽莎是否具有恢复行为能力以及州政府是否拥有剥夺其行为能力的权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梅丽莎的精神疾病是否确实得到了康复。
精神疾病的治愈往往需要医生的诊断和评估。
如果梅丽莎已经得到精神疾病的治疗并经过医生的评估认为其精神疾病已经康复,那么她是可以提出行为能力恢复的申请的。
其次,州政府是否具备剥夺梅丽莎行为能力的权力。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剥夺个人的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
然而,剥夺行为能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对于梅丽莎而言,州政府需要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她的精神疾病尚未康复到可以拥有行为能力的程度。
最后,法院将根据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恢复行为能力以及是否剥夺行为能力。
法院将综合考虑梅丽莎的心理、社会和法律因素等,以做出相应的裁决。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关键是梅丽莎是否已经康复到可以恢复行为能力的程度。
如果能提供清晰的医学证据来证明梅丽莎的精神疾病得到了治愈,那么她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行为能力。
同时,州政府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能力仍然受到精神疾病的影响,并解释为何拒绝了梅丽莎的恢复行为能力的申请。
最终,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判例法规定。
它是指在处理案件时,法官可以参考之前类似案例的裁判结果,以此为依据来判断当前案件的判决。
通过以案说法,可以实现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具体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商品。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导致乙方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此案中,法院参考了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最终判决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进行裁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侵权责任的案例。
甲方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
在此案中,法院参考了以往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最终判决甲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个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侵权责任案件时,可以根据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确定责任和赔偿的标准,以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和一致。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例。
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了劳动合同纠纷,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未按时发放的工资和加班费。
在此案中,法院参考了以往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例,最终判决乙方支付相应的工资和加班费,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表明,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根据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可以为法官提供裁判的依据,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的公民,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全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安全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1. 纸片病毒案:1987 年,一个名为“纸片”的计算机病毒攻击了数千台计算机系统。
这种病毒可以通过磁盘和网络传播,并能删除用户的文件和数据,甚至在启动时彻底摧毁整个计算机系统。
该案例揭示了计算机安全的重要性,并促使了更广泛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研究和开发。
2. 超级混沌病毒案:1999 年,超级混沌病毒袭击了世界各地的计算机系统。
该病毒非常具有破坏性,可以删除文件,禁用系统,并将受害者的机器作为攻击者的“僵尸机器”进行进一步攻击。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安全攻击的复杂性,并促使计算机安全专业人士提高其技能和保护系统的能力。
3. 航空安全案:2001 年,恐怖分子使用飞机袭击了美国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导致近3000 人死亡。
这起事件揭示了航空安全的缺陷,并促使政府和航空业采取更严格的安全措施,以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
4. 银行网络攻击案:2016 年,中国黑客攻击了一家美国银行,窃取了数百万名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号码和密码。
该案例揭示了网络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促使银行和其他公司采取更多的措施来保护客户的数据和隐私。
5. 假冒信用卡案:2019 年,一名窃贼使用假冒信用卡盗窃了超过100 万美元。
该案例揭示了信用卡交易安全中的漏洞,促使商家和银行采取更多的措施保
护客户的交易和数据。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
以案说法材料范文案例一:李某盗窃案事实:李某在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并被保安发现,随即报警。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他盗窃了一部手机,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情形。
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手机的价值较低,数额并不大,因此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数额较小的情形,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但如果手机价值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或者李某之前有多次盗窃前科,那么根据刑法规定,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解决方案: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可以建议将他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保安的证言等,以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
一旦证据确凿,可将李某移交给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判过程中,应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案例二:张某交通事故案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并造成乘车人员轻伤。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追尾前车的,由追尾方负全部责任,但双方或多方行为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根据事实,张某在驾驶汽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碰撞,属于追尾方的过错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尾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然而,如果前车有急刹车或其他突发状况,导致追尾方无法避免碰撞,那么责任可能会有所减轻。
解决方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建议张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乘车人员的轻伤,也需要赔偿其医疗费用和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等。
此外,应建议张某在以后的驾驶中加强安全意识,保持安全车距,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可以通过经典案例来展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
1. 案例一:天津港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797人受伤,给当地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起事故揭示了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2. 案例二:四川汶川地震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7.8级特大地震,造成近7.7万人死亡、37.6万人受伤,给当地民众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这起地震灾害揭示了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现象,引起了对安全生产的深刻反思和警醒。
3. 案例三:山西焦煤集团矿难事故2019年1月13日,山西焦煤集团的一座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1人死亡。
这起矿难事故揭示了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引起了煤矿行业的警示和整改。
4. 案例四:江苏镇江化工厂爆炸事故2019年3月21日,江苏镇江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
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5. 案例五:广东佛山火灾事故2019年12月3日,广东佛山一家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
这起事故揭示了工厂消防设施不完善、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引起了对工厂安全管理的高度关注。
6. 案例六:江苏盐城天嘉宜化工厂爆炸事故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
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7. 案例七:河北承德火灾事故2021年5月26日,河北承德一座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啊,是个热心肠的年轻人。
一天,他走在路上,看见一个老人摔倒在路边,周围人都在观望,没人敢上去帮忙。
小张想都没想,一个箭步就冲上去扶起了老人。
这本来是个充满正能量的开头,就像电影里英雄出场拯救世界一样。
可谁能想到,这事儿马上就变味儿了。
老人被扶起来后,居然一口咬定是小张把他撞倒的。
小张当时就懵了,这简直是无妄之灾啊!他心里想:“我这好心当成驴肝肺了?”这时候呢,法律就该登场了。
小张虽然很委屈,但他知道要依靠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于是,他们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可不是个随便听信一面之词的地方。
法官开始调查取证,找周围的目击证人。
可是啊,这时候就发现问题了。
很多目击证人都不太愿意出来作证,为啥呢?怕惹麻烦呗!就像躲猫猫一样,都躲起来了。
这可把小张急坏了。
还好有几个有正义感的人,站了出来。
在法庭上,证据就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地被拼凑起来。
小张的律师指出,老人摔倒的地方有个小坑洼,而且老人的穿着和姿势都表明更像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而且,小张的行动轨迹也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一部分,虽然不是特别完整,但也能看出他是在老人摔倒后才过去扶的。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判定小张无责。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虽然社会上有时候会出现这种好人被冤枉的情况,但只要依靠法律,真相总会大白的。
同时呢,也提醒大家,要是看到别人有困难,想帮忙的时候,也可以多个心眼,比如说找个证人或者用手机拍个小视频啥的,既能保护自己,又能继续发扬乐于助人的精神。
这就叫“好人要当,自我保护也不能忘”。
小李大学刚毕业,到一个大城市打拼,得找个住的地方啊。
他就在网上找了个看起来性价比超高的房子,联系了房东王大妈。
王大妈那是相当热情,带着小李看了房子,小李特别满意,当场就交了押金,签了租房合同。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美好。
可是住了没几个月,问题就来了。
房子的屋顶开始漏水,每次下雨,屋里就像水帘洞一样。
小李就去找王大妈,说:“大妈,这房子漏水,您得修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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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家庭生活篇
典型案例1: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赵某今年17周岁,正在上高中。
赵某父母因为意外事故去世,为其留下大笔遗产,赵某不用工作,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
问:赵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吗?
法律分析:
赵某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赵某目前17周岁,还未满18周岁,虽然父母给其留下大笔遗产,其仅凭遗产就可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的生活,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某的主要生活来源显然不是其劳动所得,因此赵某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典型案例2:监护人能拿被监护人的钱去做生意吗?
李某的父母都在当地医院上班,一家三口生活富裕,也有不少存款。
天有不测风云,在一次出差途中,李某的父母不幸遭遇车祸死亡,李某成了孤儿,父母留下了数十万元的遗产。
在李某的亲属中只有他的叔叔还是单身,比较适合抚养李某,而且他的叔叔也愿意做李某的监护人,于是有关部门就指定了李某的叔叔做他的监护人。
李某还有一个姑姑在外地读博士,两年后毕业回到家乡工作。
他的姑姑发现李某的叔叔把李某父母留给李某的遗产都拿去做生意了,而且还亏了不少。
李某的姑姑觉得这样下去对李某今后的生活和教育不利,于是向李某的叔叔提出,李某父母留下的钱只能用于李某的生活和教育,不能挪用。
但是,李某的叔叔认为他是李某的监护人,对这笔钱的使用有决定权,况且他用这笔钱做生意也是为了让这笔钱升值。
李某的姑姑见说服不了李某的叔叔,便提出接替他做李某的监护人,李某的叔叔不同意。
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法院。
在法院调查过程中,李某表示自己也很乐意跟姑姑一起生活。
问:李某的叔叔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吗?
法律分析:
李某的叔叔不能拿李某的钱去做生意。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出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李某的叔叔除为李某的利益外,无权
处分或动用李某的财产。
尽管几年中李某的叔叔对他在生活上尽了一定监护职责,但他动用李某的钱去做生意不能认为是为了李某的利益。
正如李某的姑姑所言,做生意风险很大,特别是李某的叔叔目前在经营中所遭到的风险已经影响了李某今后继续读书深造所需要的费用。
典型案例3:继子女应支付赡养费吗?
唐某与李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唐某是再婚,他与前妻生育的7岁的儿子唐志国随同父亲与李某一起生活直至成年。
后唐某与李某感情不和,2007年双方离婚。
离婚后李某一人独居,晚年又没有其他收入,于是起诉唐志国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问:唐志国应该支付赡养费吗?
法律分析:
唐志国应该支付赡养费。
因为唐志国的父亲与李某结婚时,唐志国才7岁,其父亲与李某一起将其抚养长大成人,李某和唐志国已经形成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唐志国应支付其继母李某的赡养费。
典型案例4: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能随意解除吗?
孙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1岁的儿子孙东,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孙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
在狱中的孙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1997年,孙某出狱,借钱做起了买卖,经过几年努力,日子逐渐富裕起来。
为了领回儿子孙东,孙某起诉到法院,以当初迫于无奈才同意送养、现在自己有能力抚养为由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问:法院是否应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院不应当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收养的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了登记程序。
孙某的同意虽然有些无奈,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收养关系有效成立以后,不能够随意解除。
典型案例5: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李某是某校初一的学生,在其1岁时父母将他送给张某夫妇收养。
2011年5月,李某的养父母因为交通事故双双离世。
李某无奈,只好回到了亲生父母生边。
养父母留下了一座三层楼房和20万元等遗产,李某养父母的弟弟认为李某既然回到了亲生父母身边,就不应该再继承遗产,李某及其律师则认为李某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问:李某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吗?
法律分析:
依照《收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养父母死亡后,未成年养子女因为没有生活来源而回到生父母身边生活,收养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解除,养子女依然是养父母的子女。
养子女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所以,李某有权利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典型案例6: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陈某夫妇是近七旬的老人,共生育二男一女,他们含辛茹苦将子女拉扯大。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陈某夫妇也逐渐丧失劳动能力。
陈某夫妇由与其一起生活的次子负责赡养。
但次子结婚后,以承担两个老人生活费负担过重为由,提出陈某夫妇应有兄妹3人共同负责赡养。
谁料长子以陈某夫妇在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公平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女儿也声称:“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自己已经出嫁,按习俗应由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
陈某夫妇只得居住在破烂不堪的危房中,生活十分凄惨。
无奈,陈某夫妇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问:陈某夫妇的子女应承担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吗?
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种赡养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并且男女平等。
因此,长子以陈某夫妇在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女儿以“嫁出去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农村旧习俗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