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以案说法经典案例话说有这么个事儿,小张啊,是个热心肠的年轻人。
一天,他走在路上,看见一个老人摔倒在路边,周围人都在观望,没人敢上去帮忙。
小张想都没想,一个箭步就冲上去扶起了老人。
这本来是个充满正能量的开头,就像电影里英雄出场拯救世界一样。
可谁能想到,这事儿马上就变味儿了。
老人被扶起来后,居然一口咬定是小张把他撞倒的。
小张当时就懵了,这简直是无妄之灾啊!他心里想:“我这好心当成驴肝肺了?”这时候呢,法律就该登场了。
小张虽然很委屈,但他知道要依靠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于是,他们就闹到了法院。
法院可不是个随便听信一面之词的地方。
法官开始调查取证,找周围的目击证人。
可是啊,这时候就发现问题了。
很多目击证人都不太愿意出来作证,为啥呢?怕惹麻烦呗!就像躲猫猫一样,都躲起来了。
这可把小张急坏了。
还好有几个有正义感的人,站了出来。
在法庭上,证据就像拼图一样,一块一块地被拼凑起来。
小张的律师指出,老人摔倒的地方有个小坑洼,而且老人的穿着和姿势都表明更像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
而且,小张的行动轨迹也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到了一部分,虽然不是特别完整,但也能看出他是在老人摔倒后才过去扶的。
经过一番审理,法院判定小张无责。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虽然社会上有时候会出现这种好人被冤枉的情况,但只要依靠法律,真相总会大白的。
同时呢,也提醒大家,要是看到别人有困难,想帮忙的时候,也可以多个心眼,比如说找个证人或者用手机拍个小视频啥的,既能保护自己,又能继续发扬乐于助人的精神。
这就叫“好人要当,自我保护也不能忘”。
小李大学刚毕业,到一个大城市打拼,得找个住的地方啊。
他就在网上找了个看起来性价比超高的房子,联系了房东王大妈。
王大妈那是相当热情,带着小李看了房子,小李特别满意,当场就交了押金,签了租房合同。
刚开始的时候,一切都很美好。
可是住了没几个月,问题就来了。
房子的屋顶开始漏水,每次下雨,屋里就像水帘洞一样。
小李就去找王大妈,说:“大妈,这房子漏水,您得修修啊。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营从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 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案例简介】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
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例评析】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以案说法演讲稿大学生
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非常荣幸能够以“以案说法”为主题,与大家分享一些法律知识,并借此机会提高我们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这不仅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接下来,我将通过几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揭示法律的无情与正义,以期引起大家的深思。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增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只有深入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案例一:网络侵权案某高校大学生小王,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照片上传至网络,并恶意篡改。
不久,照片的拍摄者发现后,将小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侵犯了他人肖像权,需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网络法律法规。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文字、视频等,都可能构成侵权。
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网络侵权行为。
三、案例二:校园贷悲剧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因生活费用紧张,向校园贷平台借款。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李又向其他平台借款,导致债务越滚越大。
最终,小李因无力偿还债务,跳楼自杀。
这个悲剧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避免因盲目追求物质享受而陷入校园贷陷阱。
同时,校园贷平台也应加强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校期间,自主研发了一款手机应用程序。
然而,在申请专利时,小张发现自己的应用程序与某知名企业的一款应用程序相似度极高。
经调查,该知名企业抄袭了小张的应用程序。
在法律的帮助下,小张成功维权,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体现,国家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作者:暂无来源:《农村-农业-农民·下半月》 2017年第2期案例:日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高某银行卡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
原告高某诉称,2010年,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
2015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营业柜台存入现金19.06万元,第二天的14时56分,原告又在柜台取款4万元,账户余额151626.51元。
当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取款时账户余额只剩37.01元,经原告和被告柜台工作人员查询交易情况发现,同月25日、26日、27日用不同方式将卡内存款通过取现转账等将15.13万元取走,银行扣除手续费289.5元,高某共损失151587.5元。
原告当即报警。
鲁山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后,到江西南昌查询存款被盗情况发现盗取人经过改变真实面目无法确定嫌疑人。
面对此种情况,原告多次找被告解决问题,被告的值班人员总说负责人不在而未解决。
故原告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被盗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账户中的存款通过ATM自助机插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通过转账及取现属于正常支付,被告没有赔偿责任;支取存款或转账需要介质银行卡,以及只有原告本人掌握的密码才能实现,假如该款项是被盗取,也是原告因自行保护不当所致,相应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故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2015年4月25日,原告卡号为牡丹灵通卡在江西省南昌ATM机发生了一笔转账5万元业务(手续费13.5元)及四笔取款业务(四笔取款均为5000元,手续费均为25元);同月26日又发生一笔转账5万元业务(手续费13.5元)及四笔取款业务(四笔取款均为5000元,手续费均为25元);27日又发生ATM机取款5000元(手续费为25元、跨行手续费2元)、取款5000元(手续费为25元、跨行手续费2元)及取款1300元(手续费为6.5元、跨行手续费2元)各一笔业务。
典型的法律案件以案说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某科技公司发生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该公司员工李某,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在任职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00万元。
案件曝光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立即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李某被依法逮捕,并被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犯罪构成(1)李某具有职务便利。
作为财务部经理,李某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管理职权,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侵占。
(2)李某实施了非法侵占行为。
李某通过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李某非法侵占的金额巨大。
李某累计侵占公司资金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三、法律启示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
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意识,使员工充分认识到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
3. 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动机李某侵占公司资金的主要动机是贪婪。
他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逐渐滋生了贪欲,认为公司资金是自己可以利用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 李某的犯罪手段李某采取虚报开支、伪造发票等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以案说法案例
以案说法案例在司法实践中,以案说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已经审理过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作为参考依据,从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裁决。
以案说法案例是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部分,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以案说法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案例一,盗窃案。
在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嫌疑人小张因盗窃被抓获并被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查阅了之前类似的盗窃案件,发现了一起类似的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最终对小张做出了相应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以案说法的作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加公正地处理案件,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
一家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根据前案的判决结果,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以案说法的实际运用,通过对类似案例的参考,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合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交通事故案。
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中,法官参考了之前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照前案的判决结果,最终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裁决。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以案说法的重要性,通过对类似案例的比对,法官可以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以案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处理案件,也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
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以案说法的运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侵权责任案3.案例三:知识产权案4.案例四:劳动争议案5.案例五:行政诉讼案6.案例六:刑事诉讼案7.案例七:环境资源案8.案例八:公司法案9.案例九:金融法案10.案例十:国际贸易案正文“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此案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案此案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五:行政诉讼案此案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六、案例六:刑事诉讼案此案涉及盗窃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案例七:环境资源案此案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八:公司法案此案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维护。
原告诉称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例九:金融法案此案涉及贷款合同的履行及担保责任。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
以案说法:“以包代管”将受责任追究【案例简介】A集团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计划新增一条生产线以满足日益增加的市场需求。
2013年5月,A集团公司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B建筑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B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A集团公司认为既然已按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B建筑公司并与之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便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也未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013年10月份,B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机械伤害事故。
当地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由安全监管局、建设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定B建筑公司存在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对员工教育不到位等行为,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事故调查组认为,A集团公司未对B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问题,违反了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由于B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安全监管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对于A集团公司违反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原《安全生产法》虽然规定了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但并未就此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安全监管局无法依照原《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例评析】实践中,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问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类似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以案说法之不翼而飞的房子
以案说法之不翼而飞的房子案情简介:张某夫妇通过中介看中了浦东新区某小区额一套房子,并应房东李某的要求很快就支付了房款,办理了房产过户。
可就在交房前夕,张某却发现房子里住着一个陌生人,而且这个陌生人还口口声声称自己才是房子的所有人。
原来这个陌生人叫胡某,胡某的儿子和李某是朋友。
为了能从银行骗贷款,胡某的儿子冒用胡某名义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假买卖,将房子过户到了李某名下。
当然,房子还是胡某住着,贷款则由胡某儿子来还。
本来等胡某儿子还清贷款了,房子还是会过户回胡某名下,可谁想因胡某儿子拖延还款,银行把李某告上了法院,而李某在无奈之下,竟然将房子挂牌出售。
一边是自己的房子莫名其妙改姓了,一边是花钱买了房却一直无法入住,双方不约而同的拿起法律武器,诉诸法院。
张某夫妇起诉要求胡某迁出,而胡某则起诉要求确认他与李某、李某与张某夫妇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将房屋返还至胡某名下。
在胡某作为原告的案子中,虽然法院最终确认了两份合同无效,但对于胡某的第二个请求却没有支持,相应的,张某夫妇起诉的案子也是张某夫妇胜诉。
律师点评:抛开法理不谈,案例中的张某夫妇和胡某都让人同情。
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一套房子或许是一个家庭一辈子的积蓄,无论是房子不翼而飞,还是房款打了水漂,都不是普通家庭可以接受的。
这个案例其实涉及了两个法律问题,合同无效和善意取得。
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多,案例中两份合同显然是因为无权处分而导致了无效。
正常情况下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返还,那么法院为什么又不支持胡某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呢?这就涉及到我国法律中一个善意取得制度了。
案例中,张某夫妇向李某支付了合理的房价款,办理了产权登记,更关键的是购买房屋时张某夫妇有理由相信李某是房屋产权人,有权处分房屋,张某夫妇最终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
至于胡某的损失,只能向自己的儿子以及李某追偿了。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案例中胡某这样的人来说很不公平,但不可否认的是,正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在进行买卖的时候权益才更有保障!《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以案说法: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一、基本案例案例l:2006年7月7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
骆某跟帖回应参加。
7月8日上午,骆某等13名“驴友”在以AA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60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
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
12名“驴友”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
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了骆某的遗体。
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梁某及其他“驴友”共12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35万余元。
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16万余元,其余11名“驴友”共赔偿4.8万余元。
梁某等l2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灾民法院。
2009年3月,这一“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第二审宣判。
二审法院认为12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计25000元。
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百家湖-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
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进行广告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113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案说法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自2005年建成以来,一直由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小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与部分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导致小区内出现了诸多纠纷。
本案例以某小区物业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在保障公民权益中的作用。
二、案件经过2018年,某小区业主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退还其已支付的物业费。
张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卫生脏乱、绿化带损坏严重;2.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3. 未能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卫生脏乱、绿化带损坏严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物业未能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未能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物业未能履行该义务,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物业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公开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物业管理事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物业退还张先生已支付的物业费,体现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2.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等。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案例:
1、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
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
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
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
刘某认为牛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1)、刘某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刘某捡牛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
以案说法 校园伤害
以案说法校园伤害以案说法校园伤害,谁之过?【案例 1】违规施工,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
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
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
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
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
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
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
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
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2】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法院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
法院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和老李是邻居。
老张呢,在自家院子里种了一棵大树,这树长得那叫一个茂盛。
可是呢,这树越长越歪,树根都伸到老李房子地基下面去了,把老李的房子地基都给拱得有点裂缝了。
老李就找老张商量,说:“老张啊,你看你这树把我房子都快弄倒了,你能不能处理一下啊?”老张却不以为然,说:“我在我家院子种树,这树爱咋长咋长,我管不着。
”老李一气之下就把老张告到法院了。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就说了,虽然老张在自家院子种树是他的权利,但是这树已经对邻居老李的房屋安全造成了损害,这就侵害了老李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老张要么把树给移走,要么采取措施把树根处理好,保证不再影响老李房子的地基,还要赔偿老李一部分因为地基受损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这个案例就是告诉咱们啊,咱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可不能侵害到别人的权益。
就像这棵树,虽然种在老张自己家院子,但也不能让它胡作非为,不然法律可不会答应。
再给你讲一个关于网购的案子。
有个姑娘小王,在网上看到一家店卖特别漂亮的裙子,图片上那裙子简直就像是仙女穿的一样。
小王没忍住就下单买了。
结果收到裙子一看,这和图片上的差距也太大了吧。
布料粗糙不说,颜色也不对,而且尺寸小得根本穿不上。
小王就联系卖家,要求退货退款。
卖家呢,却耍赖说:“这就是你看到的裙子,没有问题,我们不接受退货。
”小王觉得很委屈,就向法院起诉了这个卖家。
法院审理的时候就指出,卖家在网上展示的商品图片和描述其实就相当于是一种承诺,你卖给消费者的东西得和你承诺的差不多才行。
像这样货不对板的情况,明显是卖家的不对。
最后法院判决卖家给小王全额退款,而且还得承担小王因为退货产生的邮费呢。
这个案例就是给那些不良商家提个醒,别想着在网上糊弄消费者,消费者可是有法律撑腰的。
同时也告诉我们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种不公平的事,别怕麻烦,法院会给咱们主持公道的。
以案说法——盖然性证明标准
以案说法——盖然性证明标准我们发现在民事判決书或民事裁定书中,往往总有一段这样的标准用语:“经本院审查查明”,这表明,法官总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才做出裁决的。
然而,并不是所有案件事实都能够清楚查明。
原因不外乎是:诉讼事实是一种过去发生过的事实,不可能时刻都存在于一定时空,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验证发生过的事实,只能通过已有掌握的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诉讼对立,可能为了利益而有意无意隐去部分事实,仅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甚至不惜歪曲事实出具伪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收集保存的证据不全面、遗漏、歧义或者相互矛盾等都给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增添了难度。
尽管如此,法官不能因为无法查清楚事实而对案件不做裁判,在出现法官无法查清的事实情况下,审理法官依据什么标准对当事人一方证据予以采纳,而对另一方当事人证据不予采纳,从而裁判案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这就是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所谓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
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而逻辑必然性是指形式的有效性和普适性,只要你符合前提条件,就会得到结论的必然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不是确定无疑,而是存在着两种以上的可能时,则处在盖然性状态。
盖然性状态得出的结论是或然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
只有依据较高盖然性所得出的案件事实,才能在相当程度上与案件的真正事实较为昒合,符合法律真实。
盖然性学说认为,应当以待证事实发生盖然性的高低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主张盖然性高的待证事实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应由否定该事实的对方当事人来承担。
以案说法中学生沉迷手机案例
以案说法中学生沉迷手机案例案例分析:女儿12岁,我自己一手带大,我们的关系很好。
一直觉得孩子和我几乎无话不谈。
孩子很乖,从小到大没太操心,我们一家三口生活的平淡幸福。
今年孩子通过努力进了最想去的中学,成为一名中学生。
因为学校有各种通知,孩子们也有自己的群需要联系,于是配了手机给她。
我限制了每天的使用时间,依然占用很多时间,但这不是主要问题。
更大的问题是我发现她加了很多影星之类不认识的人,(孩子手机设了密码,因为还单纯所以密码被我很容易猜到。
)我查看了她的聊天内容,吓我一跳,都有点不认识我女儿了。
于是我以网络安全为由告诉她我要定期检查手机,可是每次检查她都提前把那些微信全部删除,但之后又会再加上。
我也给她讲了网络上发生的很多不安全的事件,并给她规定不许添加陌生人,当时答应的很好,但最近我检查发现又都加上了,每天功课那么忙,还抽空聊天,聊天内容也是让人哭笑不得,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强制处理看来没用,需要她自己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妥当才行。
很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点。
(同一个人第2条)我是刚才留言12岁女儿用手机加陌生人的妈妈,想再补充一下孩子的聊天内容,她在网上扮演着一个虚假的人和别人聊天,说自己是童星,还说自己是混血儿,年龄也比实际大,和一个人说自己是加拿大人,德国混血儿,和另一个又说韩国混血儿,还说自己是学霸,会几国外语。
加了一些明星群,和别人要什么热巴,鹿晗的微信,也不知道真的假的都加上了。
看了这些谎话连篇的聊天记录,我真的很难相信这居然是我的孩子。
这到底为什么呢,我应该怎么管呢?老师给指点一下迷津,万分感谢!案例分析:理解妈妈的焦虑,也理解孩子。
我在中学的时候,也希望自己的很多事情不被妈妈知道,这是建立起自我城池的方式之一。
对于初中生的管理,不应该简单粗暴。
此刻她接触什么,就是需要什么。
禁止是无用的,人对于被禁止的东西,一般会更有探索欲。
“禁”永远不是一个好的方式。
大禹治水的故事源远流长,就是告诉我们“堵不如疏”。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
• 二、法院审理与判决 •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和赖某达成口头 协议,由陈某为赖某提供劳务, 协议,由陈某为赖某提供劳务,赖某给付陈某报 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 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 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在受雇佣期间, 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陈某在受雇佣期间,依 法应得到劳动保护。 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 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某承担民事责任。 受伤,应当由雇主赖某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赔偿 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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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 陈某回家后, 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 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 去医疗费2643.20元。1999年7月23日,陈某的伤 去医疗费 元 年 月 日 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 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 级伤残。 级伤残。 • 陈某出院后, 陈某出院后,曾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 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 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某赔偿损失一事未果, 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 下提起诉讼。赖某则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 下提起诉讼。赖某则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 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 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 因陈某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不在本人。 因陈某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不在本人。 且本人已对陈某进行了及时救助, 且本人已对陈某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 处理达成协议,因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处理达成协议,因此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
安全生产以案说法经典案例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引起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可以通过经典案例来展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下面列举了十个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
1. 案例一:天津港爆炸事故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797人受伤,给当地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起事故揭示了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全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
2. 案例二:四川汶川地震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7.8级特大地震,造成近7.7万人死亡、37.6万人受伤,给当地民众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这起地震灾害揭示了建筑工程质量不过关、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现象,引起了对安全生产的深刻反思和警醒。
3. 案例三:山西焦煤集团矿难事故2019年1月13日,山西焦煤集团的一座煤矿发生了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1人死亡。
这起矿难事故揭示了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引起了煤矿行业的警示和整改。
4. 案例四:江苏镇江化工厂爆炸事故2019年3月21日,江苏镇江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
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5. 案例五:广东佛山火灾事故2019年12月3日,广东佛山一家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2人死亡、3人受伤。
这起事故揭示了工厂消防设施不完善、员工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引起了对工厂安全管理的高度关注。
6. 案例六:江苏盐城天嘉宜化工厂爆炸事故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617人受伤。
这起事故揭示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引发了对化工行业的全面整改。
7. 案例七:河北承德火灾事故2021年5月26日,河北承德一座化工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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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
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
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
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二、治理运输撒漏不仅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同时必须依靠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广大市民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认识运输撒漏的危害,增强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支持和积极参与治理运输撒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