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黎平县城关地区土地违法交易和违法建设通告 (修改2)
违法建房整治范文五篇
违法建房整治范文五篇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规划工作全局,努力践行民本执政和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全面提升规划工作水平。
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思想宣传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思想宣传范文】一同志们: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集中整治城关及周边地区违法建房动员大会,主要是针对城关及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行为不断蔓延的严峻形势,动员各部门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集中力量,打一场拆违治乱攻坚战,坚决遏制违法建房势头,有效规范村民建房秩序。
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要坚决整治。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了控违拆违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几次规模较大的集中拆违行动,共拆除违法建筑40余栋,全县建房秩序得到规范。
但是,近段时期以来,城关及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的势头有所蔓延,而且越来越突出。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整治城关及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是现实形势所逼。
目前,城关及周边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建房现象,尤其是镇沿城南防洪堤、攸安连接线一带,顶风作案、强行施工、违法抢建愈演愈烈,如不果断整治、及时遏制,情况将更加恶劣,后果会不堪设想。
二是法律政策所迫。
国家对用地管理的政策越来越严,定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而且加大了对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和干部失职渎职的追责力度。
也就是说,对违法用地行为,政府不尽责、部门不履职、干部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就要受到党纪政法的严厉追责。
三是城市发展所需。
城市要提质发展,严格规划控制、依法有序用地是保障。
非法占地、盲目建房严重扰乱了用地秩序,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必将增加今后城市建设成本,严重影响城市建设步伐。
因此,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痛下决心,铁腕治违,坚决遏制违法建房蔓延势头。
二要全面整治。
这次整治,就是要集中一个月时间、整合力量,对镇及镇、镇、镇、乡等周边地区村民违法建房进行一次全面整治,重点整治镇沿城南防洪堤、攸安连接线一带,确保一步到位,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建设法规题库
法规题库1、建设法规调整的是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下列关系中的(A )A、行政管理关系B、经济发展关系C、及其相关的人事关系D、企业协作关系2、建设法规是由下列哪个机关制定的(D )A、国家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经立法机关授权的行政机关D、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3、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实质是(C)A、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关系B、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义务关系C、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D、工程建设活动中产生的责任关系4、建设法规调整的是什么活动中发生的关系(C )A、建设活动中B、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C、建设活动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D、建设施工活动中1.建筑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点?A.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原则B.从事工程建设的活动应当确保工程按期完成C.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D.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答案:(B)2.工程建设质量是指:A.工程建设质量是指确保工程建设不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B.工程建设质量是指确保工程建设能较好的发挥社会效应与经济效应C.工程建设质量是指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各项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D.工程建设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使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答案(D)3.国家标准是指什么:A.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B.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技术指标C.国家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技术指标D.国家标准是指国家建设的安全指标,任何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行业强制性规定答案(A)4.行业标准是指什么?A.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B.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建设的安全指标,任何工程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行业强制性规定C.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而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要求D.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技术指标答案(C)P1201.下列,对于建筑法的责任的描述,正确的是:A.建筑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建筑法》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B.建筑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建筑法》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因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行为。
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3年修正)
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8月26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和监管第三章认定和查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巡查、发现、制止、认定和查处等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和村寨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寨规划中划定。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擅自修建建(构)筑物的;(二)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修建建(构)筑物的;(三)临时建(构)筑物超过临时规划许可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第三条治理违法建设遵循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源头预防、协调联动和依法查处的原则。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
的答复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2年1月14日)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唐土监字(92)1号《关于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时晓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房屋和土地转让经营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办理。
时晓英转让房屋,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第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第45条),未按此办理,应属于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条例》第46条)。
“非法收入”是指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即房地买卖交易总额扣除房产现值的剩余部分。
——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自治州黎平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2—2023年)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自治州黎平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2—2023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16
•【字号】黔府函〔2023〕18号
•【施行日期】2023.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黔东南自治州黎平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方案(2022—2023年)的批复
黔府函〔2023〕18号
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报请批准黎平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黔东南府呈〔2022〕11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州所报的黎平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2—2023年)。
二、你州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黎平县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用
地,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要加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不在城镇开发边界集中建设区的,应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重新编制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要及时做好土地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及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2024年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____年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违规用地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____年违规用地建设行为整治方案。
本方案旨在加强对违规用地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改革创新,实施惩罚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将有效整治违规用地建设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1.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规范,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1.2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提升公众的知晓率和理解力度。
1.3 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
健全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监管机制,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推动改革创新,强化监管措施2.1 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土地用途审批制度,加强对违规用地建设行为的审查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2 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准确的土地数据库,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跟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用地行为。
2.3 推行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奖惩机制,对违规用地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同时,对于在整治行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各方面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三、强化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措施3.1 依法清理违法建设: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打击和清理力度,依法拆除和整治违法建设,恢复土地资源的原貌。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09]236号)各市(州、地)物价局: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
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
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
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
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价费<2002>387号)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具体标准如下:档次成交价(a)费率交费主体一a≤500万元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方承担5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对社情民意的回复
关于对社情民意的回复关于对社情民意(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增多)的回复针对日益严重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20__年我县出台并实行了《__县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20____年5月__县人民政府下发《__县农村建设用地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清理整治工作。
方案规定从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开始之日起再出现有违法违规建房的一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进行强制拆除。
清理整治起到了处理违法和宣传教育的双重效果。
今年县政府又出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和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由国土部门草拟)再次强化了对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管理。
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同时所在乡镇需按标准向县政府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偿款,缴纳标准按区域分别为15-20元。
此举进一步加大了乡镇政府在保护耕地上的责任并与经济挂钩促使乡镇政府尽力引导农民尽量在老宅基地和荒山荒坡上建房达到保护耕地的效果。
而对于农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规定得更为严格。
对违法占毁耕地建房的除对建房户依法进行处罚外所在乡镇也要按照正常标准的二倍缴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补偿款。
与此同时该办法还明文规定严格实行耕地保护“问责”制度。
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占毁耕地严重(含农民建房)致使一年度内本乡(镇)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其它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建房。
1、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家“三农政策”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土地日、法制日以及平时日常宣传大力宣传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逐步提高农民个人建房依法用地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珍惜保护耕地的观念。
2、完善基层土地监察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23年8月26日由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7日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于2023年8月26日由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7日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3年8月26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遵义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1.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修改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立案查处和规划许可的后续监管。
”第五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前增加“综合行政执法”。
2.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对下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的落实,不能虎头蛇尾,不能半途而废,防止走过场。
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我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请根据该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检查验收工作。
附件: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黎平县大斗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
有关 规定 ,
经 省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现 就禁 止 在 黎平 县 大 斗 水 库 淹 没 区 及 工
贵 州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01 9 年 第 8 期
省 政府办公厅文 件
程 建设 区 新增 建设 项 目 和 迁 人 人 口 的 有 关事 项
通 如下 知
:
一
、
水 库 淹 没 区 及 工 程 建 设 区 内 各 级 人 民
停建 立 即
;
二 (
)
49 8 米 回 水 范 围 以 下 部 分受 淹 ,
但 不
至于 丧失工 程主要 功 能和 工 程效 益 部分受损 失
工程 是否停建 , 请 当 地人 民 政府 在 本通 知下 发 之
起 个 日
一
月 内,
将有 关工 程 项 目 名 单报 省 发展 改
革委 、 省水 利 厅 、 省 生态 移 民局 , 由 省 生 态移 民
调 査 认 可 的 数 据 为 准 此 后 新 增 内 容 不 予 认 可 ,
补 偿 和
。
三 、
对符合 国家产 业政策 规定 ,
并 按 照 建
设 管 理程 序 经 省 和 各 级相 关部 门 批 准 的在 建 工
程 作 如 下 处 理 :
一
(
)
498 米 回 水 范 围 以 下 全 部 受 淹 的 工 程
邓 波 ( 贵 安 新 区 管 委会 副 主任 )
王 瑞 军 ( 省 委 组 织 部 副 部 长 )
徐 静 ( 省 委 宣 传部常务 副部 长 )
朱 江 ( 省委编办副 主任)
王 恩 宏 ( 省 直 机 关工 委 副 巡 视 员 )
违规用地整改通知
违规用地整改通知尊敬的_____:您好!经核查,您所拥有或使用的位于_____(具体地址)的土地存在违规用地的情况。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现向您下达本整改通知,请您务必高度重视,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违规情况说明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您所使用的土地原批准用途为_____,但实际被用于_____,这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
2、超占土地面积经测量,您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超出了批准的用地范围,超占面积为_____平方米。
这种超占土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权益。
3、破坏耕地在您的用地过程中,存在对耕地的破坏行为,如_____(具体破坏方式),这严重影响了耕地的质量和农业生产能力。
二、整改要求1、恢复土地原用途对于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您必须在_____(具体期限)内恢复其原批准的用途。
按照相关规划和要求进行整改,拆除违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土地上的违规堆放物等。
2、退还超占土地请您在_____(具体期限)内退还超占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如果超占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应一并拆除和清理。
3、修复破坏的耕地针对被破坏的耕地,您需要在_____(具体期限)内制定并实施耕地修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耕地的质量和生产能力。
可以包括土壤改良、复耕等措施,确保耕地能够重新用于农业生产。
4、接受处罚根据您的违规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您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通知后的_____(具体期限)内,到_____(具体部门)缴纳罚款。
三、整改期限您必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完成上述整改工作。
整改期限届满后,我们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
如您未能按时完成整改,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拆除违规建筑、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会议记录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会议记录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火爆。
然而,在这种过程中,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给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规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保护农村土地资源,近日在我市召开了一次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会议,下面是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各位代表,大家好!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请各位代表认真听取会议内容,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会议议题: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一、不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
农村土地资源有限,必须合理利用。
不得擅自占用耕地建房,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二、不准违法拆迁。
任何拆迁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强行拆迁。
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三、不准违法建设。
任何建设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建设。
如违反规定建设,将面临法律制裁。
四、不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生态环境脆弱,必须加强保护。
不得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五、不准违法占用公共资源。
农村公共资源是所有农民的共同财产,不得擅自占用。
如有违法占用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
六、不准违反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制定的重要规划,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七、不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
土地性质是不可逆转的,必须慎重考虑。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八、不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擅自占用。
如有违法占用行为,将面临法律制裁。
会议主持人:以上就是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内容,各位代表对此有何意见和建议?代表一:我认为应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震慑不法分子。
代表二:我认为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了解乱占耕地建房的危害性。
代表三:我认为应该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
代表四:我认为应该给农民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让他们不再需要占用耕地建房。
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
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告一、背景简述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我部决定开展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二、行动目的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全面排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着力净化土地市场环境,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利用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三、行动范围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点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排查和整治:1. 土地非法占用对违法非法占用耕地、保护地等非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建设、非法采矿、非法养殖等违法行为。
2. 土地违法划拨出让对土地违法划拨出让、利用地下资源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查处,坚决防止土地利益输送、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发生。
3. 重点区域和行业重点关注土地资源丰富、土地利用压力大的地区,以及房地产、矿产资源开发、农业等关键行业,排查存在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4. 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引起广大公众对土地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行动措施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我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成立专项工作组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和行动推进工作。
2. 制定整治方案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整治行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建立举报平台建立专门的举报受理平台,鼓励广大公民和组织积极参与到整治行动中,通过举报揭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4.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涉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制裁,确保整治行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土地保护和整治行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和辨识能力。
违规使用土地建草莓棚告知书
违规使用土地建草莓棚告知书一、事件概述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某地区一批农民违规使用土地建造了大量草莓棚,引起了当地政府的关注。
经过调查发现,这些草莓棚的建设并未经过任何审批手续,且违规使用了耕地。
当地政府下发了违规使用土地建草莓棚告知书,要求农民们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二、问题分析1. 违法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
”而这些农民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耕地建造草莓棚,明显违反了该法律的规定。
他们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质。
2. 环境污染大量的草莓棚建设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处理不当,容易导致环境污染。
而且这些棚屋在没有进行任何环保措施的情况下直接盖在耕地上,对土壤也会造成一定的破坏。
这些违规草莓棚的建设不仅违法,还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
3. 安全隐患草莓棚建设所使用的材料和工艺并不具备防火、防雷等安全性能,容易引发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
而且这些棚屋在没有经过任何安全检测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使用,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政府对这些违规草莓棚进行整改也是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政府措施1. 下发告知书当地政府针对这些违规行为下发了违规使用土地建草莓棚告知书,要求农民们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
这是政府采取的第一步措施,目的是让农民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并依法进行整改。
2. 进行现场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些草莓棚进行了现场检查,查明了具体情况,并制定了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是保障政策执行效果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现场检查才能发现问题,并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
3. 强制拆除对于那些拒不整改的农民,政府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这是政府保障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的必要手段,也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四、农民反应1. 不理解政策一些农民在收到告知书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法。
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在耕地上种植了作物,并没有占用土地。
这表明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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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黎平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黎平县城关地区违法交易土地和
违法建设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黎住建告[2010] 1号
2009年3月22日以来,我县对违法交易土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进行了多次集中整治,但仍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县城形象,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
为促进旅游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县“两违”处置工作,坚决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土地交易的,均属违法交易土地;凡未经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土地或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均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交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建设户提供通信、供水、供电等服务。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交易土地和违法违规建设办
理登记、设计等一切手续。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非法手段插手、干扰、破坏正常、合法的土地交易秩序。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在公共场所、通道、人行道搭建临时建筑。
七、对在前阶段“两违”整治期间主动申报登记并符合城市规划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完手续的,一律不再办理。
八、对从2009年3月22日至本通告发布之日期间,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发生违法交易土地的,一律由村级自行退回相关资金解除购地合同;新发生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一律由业主自行拆除违章建筑。
否则,依法从严追究相关村组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以后发生违法交易土地、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设的,一律依法强行没收违法交易所得资金,依法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行为人是党员、国家干部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组织、煽动阻挠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依法进行严惩,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九、由国土、住建等部门组建综合执法组,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时间安排和整治范围。
(一)集中整治时间安排。
从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整治范围。
北至十万坪、潭溪;东至枫树屯水库、五里江水库、附郭水库西侧,以县城用地东侧第一重山的山脊线为主;南至德凤镇矮枧;西至德凤镇三什江、石龙山以东第一重山脊。
十一、整治工作监督举报电话:6221555(县监察局)、621042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233676(县国土资源局)。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黎平县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