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吕某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吕某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3【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某;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吕某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吕某【当事人-公司】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丽薇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红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丽薇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俊卿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红梅刘丽薇刘俊卿【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查封管辖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8:16:13吕某与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4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所载住址平顶山市湛河区。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平政[2013]25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平政〔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8日平顶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印发,以下简称《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确定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房屋征收工作所需经费应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级及其以上重点项目、跨区域县(市、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新城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市级项目中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房屋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面临拆迁,一边是一辈子的家,另一边是来自拆迁方的压力,生活总是逼得我们无可奈何,最后却只能按部就班。
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难道就没有办法为自己争取到公平了吗?我们该何去何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长年办案的丰富经验,为拆迁户总结出了以下五点非常实用的招数。
第一,确认拆迁性质作为一名被拆迁户,你得确定究竟是谁要拆你,拆了之后做什么。
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就带有强制性,这种情况下,反对拆迁房子是不可能的,只能尽可能的争取补偿的最大化。
如果是商业行为,那么,被拆迁户的主动性就很大,只要不同意就不能拆迁。
第二,确认土地性质征收行为因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要分清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是征收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集体土地要开发首先必须先征收为国有,所以,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等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但是不管是哪种性质的,都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才可以拆。
第三,给自己定位不管因为什么导致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要想拿到补偿,你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手中的土地证、房产证就非常重要了,凭此可以对号入座去主张你的权利。
如果你不是土地或房屋的产权人,而仅仅是使用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就遇到拆迁问题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的话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的话,也就是说在有效的承租合同下,你因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或其他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第四,明确补偿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有:(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1•【字号】平政办〔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5〕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12月1日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平发〔2014〕16号),设立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外地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登记备案职责。
2.取消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核准职责。
3.取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职责。
4.取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职责。
5.取消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初审职责。
6.取消检测企业资质初审职责。
7.取消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8.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2.将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3.将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4.将因教学、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审批职责下放至市区各区执法局或城管局。
平顶山市征地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2006〕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1994〕30号)的要求,结合市实际情况,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借鉴相关评价理论,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历时一年多,经反复论证修改,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域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13116个样点)的基础上,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以《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2005)》、《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
国开吉林00395-房地产法-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辅导资料
房地产法-形成性考核二(省开选修学生专用)-辅导资料说明:如果课程题目是随机的,请按CTRL+F在题库中逐一搜索每一道题的答案特殊说明请仔细:课程的题目每学期都可能更换,所以请仔细核对是不是您需要的题目再下载!!!!第1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公布并施行。
a. 2011年1月21日b. 2011年1月19日c. 2010年1月19日d. 2011年2月19日正确答案是:2011年1月21日第2题()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 县级b. 市、县级c. 市级d. 省级正确答案是:市、县级第3题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的市场价格。
a. 近年来周边房地产b. 当地房地产市场均价c.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d. 房屋当初买入时正确答案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第4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申领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应不少于()年。
a. 1b. 3c. 5d. 2正确答案是:2第5题 2006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建设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则该项目资本会应不低于()万元。
a. 6000b. 7000c. 5000d. 4000正确答案是:7000第6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0月拟开发高档住宅项目,预计总投资为8000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该项目资本金应当不低于()万元。
a. 3500b. 1750c. 2800d. 2400正确答案是:2400第7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其保修期从()之日请计算。
a. 购房人实际入住b. 物业验收合格c. 工程竣工d. 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正确答案是: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第8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房地产交易形式的是()。
a. 抵押b. 继承c. 租赁d. 转让正确答案是:继承第9题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额的多少比例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以进行房屋预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平政办[2010]104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平政办〔2010〕104号)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规定为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的相关政策,规范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改造区域及周边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平政〔2008〕41号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精神,现做出以下规定:一、使用范围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的拆迁安置和需要配套的道路、桥涵、园林绿化,水、电、气、暖干管铺设(单体建筑室内管网除外)等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上述城市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应在规划设计阶段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进行规划设计,在项目立项核准阶段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立项内容,在项目实施阶段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纳入监理、监督范围,在竣工验收时同其他建设项目一并进行竣工验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试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考试卷本试卷共四个大题,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题号填空单选多选判断总分得分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一、填空(每空1分,共56分)1、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审议通过。
3、程序正当是指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权、权、权和权等。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5、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征收条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7、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8、房屋征收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征收补偿的过程,属行为,具有性。
9、原房屋拆迁是建设单位为实施其建设活动,依法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后,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补偿的过程,属行为。
10、结果公开是指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在范围内予以公布。
11、任何和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12、禁止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3、《征收条例》规定,为了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14、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为目的。
15、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
116、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7、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办事处、杨聚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办事处、杨聚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豫04行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士浩尹晓雯宋忠海张小青李占永【审理法官】刘士浩尹晓雯宋忠海张小青李占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办事处;杨聚申;韩灵芝【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办事处杨聚申韩灵芝【当事人-个人】杨聚申韩灵芝【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卫承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承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承玺张世伟【代理律所】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街道办事处【被告】杨聚申;韩灵芝【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上诉人杨聚申、韩灵芝建设的涉案房屋没有办理土地、规划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对此,本案当事双方均不持异议。
上诉人曙光街街道办称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故其对该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但是,行政机关即使要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才能强制执行。
但从曙光街街道办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在实施被诉强拆行为前,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有关法定程序,故其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
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7]78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30
【实施日期】2017.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
通知
(平政办〔201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25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8月30日平顶山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多元化住房安置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下同)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其他需要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经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此前已明确安置点或货币补偿方式的征收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奖励费之和。
王保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保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豫04行终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审理法官】宋忠海李新保李占永【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保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杨秀民【当事人】王保安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杨秀民【当事人-个人】王保安杨秀民【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杨心武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查聪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杨心武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查聪雷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某杨心武曹振华查聪雷【代理律所】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保安【被告】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焦点为王保安是否与被诉限期拆除通知有利害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
二审另查明,一、***居民身份证上的地址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诸葛庙街9号院65号附1号"。
阎保岭、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阎保岭、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卢瑜【审理法官】王凤强于红涛卢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阎保岭;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阎保岭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阎保岭【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阎保岭【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阎保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政不作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客观性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阎保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政不作为违法"。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卫东区政府仅进行了入户调查、选定房产评估机构等程序,这些程序是征收的前置程序,案涉房屋是否征收、何时征收尚不明确,且上诉人阎保岭的案涉房屋并未被拆除,其合法权益尚未受到实际影响,因此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阎保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25:15【一审法院查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阎保岭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诸葛庙社区新李堂拥有房屋一处(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于2001年6月20日办理有平房字第某某《房屋所有权证》。
相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相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3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相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相方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相方【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相方【被告】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中相方主要针对其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被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应当按照事实行为中“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证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相方主要针对其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被诉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应当按照事实行为中“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平顶山市新城区滍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表明相方所诉的2020年9月12日其何庄村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系平顶山市新城区滍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顶山市新城区滍城镇人民政府应是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向相方予以释明,相方坚持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行初172号行政裁定。
樊春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樊春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肖海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春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樊春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樊春来【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樊春来;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关于王书军出具的承诺书是否对示范区管委会有约束力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王书军出具的承诺书是否对示范区管委会有约束力的问题。
承诺书系王书军作为滨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在受平顶山示范区管委会委托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的职务行为,对平顶山示范区管委会具有约束力。
(二)承诺书是平顶山示范区管委会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出具的承诺,平顶山示范区管委会应该对樊春来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和赔偿损失。
但平顶山示范区管委会作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其实施征收并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系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如果承诺内容严重突破安置补偿政策、过高于其房屋市场价值,那么履行承诺势必将增加政府的征收及城区改造过程中的公共支出,侵犯整个片区的补偿安置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应综合樊春来虽没有房产证但在建设房屋时已取得建房许可手续、其对此享有合理信赖利益、房屋市场价值、安置补偿政策、出具承诺书的信访背景等因素确定其经济损失大小,再与承诺金额相比较,除过高部分外对樊春来的承诺应予履行从而维护诚信政府的形象,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张建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张建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3【案件字号】(2019)豫行终38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同仁田伍龙荆向丽【审理法官】张同仁田伍龙荆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张建党【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张建党【当事人-个人】张建党【当事人-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被告】张建党【本院观点】一、新华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可撤销拒绝履行(不履行)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新华区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案拆除案涉房屋及附属物,是为实施平安大道西环路周边区域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需要,该项目的征收、拆迁理应由新华区政府负责。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行为是为实现新华区政府的行政管理目标而做出,且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在张建党诉其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中认可其是按照《平顶山新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联席办公室通知书》参与强制拆迁联合行动,因此,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办事处、城市综合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视为新华区政府的委托,其法律责任应由新华区政府承担。
故新华区政府上诉主张“未实施清除涉案房屋及附属物行为就不应当是本案诉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认定新华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省平顶⼭市鲁⼭县征地补偿标准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与被拆迁⼈的合法权益,河南省相继公布了征地补偿标准,现将平顶⼭市鲁⼭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友:河南省平顶⼭市鲁⼭县的⼟地补偿标准如下:建成区、露峰街道(新华社区、下洼社区、叶茂社区、后营社区、东关社区)、鲁阳街道(⼤同社区、城厢社区、河滨社区、黉学社区、阳光社区、望城岗社区、前进社区)、琴台街道(贾王庄社区、马洼社区、宗庄社区、爱民社区)、汇源街道(詹营、申庄、赵庄村)的补偿标准62000元/亩。
鲁阳街道(七⾥社区、⼩贾庄社区、五⾥社区)、琴台街道(⽶章社区、⼋⾥仓社区)、⾟集乡(肖⽼庄、东肖楼村、孙义、核桃园)、下汤镇(西张庄村)、汇源街道(⼤王庄、军王、王*营)、梁洼镇(保障、连沟、鹁鸽吴、泉上村、北朗店村、楝树店村、许坊村)、张店乡(林王庄)、琴台街道(刘营社区、余堂社区)、露峰街道(上洼社区)、下汤镇(⽼街社区、新街社区)、张良镇(段庄村、张良东村、张良北村、张良西村、张南、李庄、范庄村)的补偿标准47000元/亩。
⽡屋镇(⽡屋)、观⾳寺乡(观⾳寺)、董周乡(西⾼村、董村)、尧⼭镇(贾店、新庄、尧⼭、下河、马公店)、赵村镇(上汤、赵村、东坪、中汤)、下汤镇(叶庄村、王庄村)、昭平台库区乡(张湾村、婆娑、栗树村)、瀼河乡(邓寨东村、邓寨西、瀼河西村(瀼西村)、瀼河东)、董周乡(⼤元庄、殷庄、⼗⾥头、乔店、武庄)、张店乡(张店、马村、宋村)、梁洼镇(北街、东街、南郎店、西街、南街、郎坟、⼋⾥坪、许坊)、⾟集乡(⾟集寨、郝村、黄村、傅岭、三街东村、三街西村、程西、⼩河李)、马楼乡(楼张东、楼张西、贾集、马楼)、张良镇(⼩周楼、营东村、营西村、纪营村、西营南村、贺塘村、余庄、东营村、前营村)、磙⼦营乡(磙⼦营)、张官营镇(营北、营东、营西、营中、安寨、营南)的补偿标准42000元/亩。
⼟门办事处(武家庄、庙庄、⽼林、⼟门、侯家庄、构树庄、焦⼭、虎盘河、叶坪的集体⼟地)、下汤镇(岳庄、尹和庄村、松垛沟村、杨家庄村、王画庄村、、乱⽯盘村、⼗亩地洼、红义岭村、龙潭村、⽯寺村(红⽯寺村)、松树庄村、袁庄村、林楼、社楼村、西许庄、和尚岭村、⽵园沟村)、梁洼镇(张相公庄、半坡⽺、段店、楝树店、泉上、北朗店)、张官营镇(梁官营、后城、⼩营、前城、⼤贾庄、西师寨、刘寨、洪营、紫⾦城、陈-营、吴营、东张庄、东⼟楼、耿堂、魏寨、杨孙庄、⾲菜⾥、南阎庄、李柴庄、朱庄、⽩杜孙、南王庄、肖营、胡-楼、黄庵、亢庄、榆树湾、李乐庄、南丁庄、临河、康庄、楝树、棠-树、⽟皇店、惠堂、南杨庄、坡寺、⼩常、⼤吴营)、张良镇(湾张、杜庄村、黄庄、贾寨村、闫洼村、福林庄村、⽯庙村、⾟庄(⾟家庄)、刘庄、东留庄村、王营村、东袁寨村、盆窑、黄五常村、陶庄、⽼庄、李法河、姚吴程村、郭沟村、杨李沟村、三间房、王岗村、麦川村、朱马沟村、芹菜沟)、尧⼭镇(关帝庙、桃林、四道河、铁匠炉、坡根、凉⽔泉、下沟、灶君庙、西⽵园、⼤庄、⽊庙、下坪、想马河、东⽵园、上坪、营盘沟、霍庄)、赵村镇(寨⼦沟、关岈、南阴、下寺、⽩草坪、阎庄(闫庄)、堂沟、⽕神庙、后⼭、三岔⼝、河南、国贝⽯、三道庵、桑盘、⼤杷、宽步⼝、朱楼沟、⼩尔城、雷偏、⼟峰沟村、柳树沟、朱家坟、李⼦峪、温汤庙、⼤丰沟村)、四棵树乡(张沟、黄沟、柴沟、平沟、南营、彭庄、⼟楼、沃沟、代坪、街西、合庄、车场)、团城乡(泰⼭庙、寺沟、⼩团城、应⼭、鸡冢、枣庄、辣菜沟、⽜王庙、⽟皇庙、花园沟、五道庙)、熊背乡(⼤麦王、南⼦营、⼤年沟、熊背、李沟、草店、宝⼭、⽼庙庄、宿王店、黄⼟岭、晒⾐⼭、桃园沟、⽉明⽯、雁鸣庄、茶庵、交⼝、横梁河、寺前、孤⼭、葛庄)、瀼河乡(碱场、尹村、余流、⽯佛寺、江河村、⿊⽯头、赊沟、北沟、平⾼城、东新、马圪档(马圪垱)、⽼庄西、陈圪垱(陈圪垱)、⽼庄东、袁寨村、江寨、稻⾕⽥、陈楼、红岗、头道庙、⽅⼭、赵楼)、⽡屋镇(红⽯崖、长畛地、耐庄、卧⽺坪、楼⼦河、马停、⽩⼟窑、李⽼庄、⼟桥、⽔滴沟、⼤潺寺、上⽵园寺、马⽼庄、刺坡岭、汤河、刘相公、⽯门、太平)、观⾳寺乡(西陈庄、岳村、三间房、马三庄、鲁窑、桐树庄、下孤⼭、⽯坡头、太平保、⽵园)、背孜乡(背孜、盐店、⽯板河、东⼭、长河、郜沟、葛花园、上孤⼭、井河⼝、柳树岭)、仓头乡(⽩窑、黄楝树、薄坪、堂上、刘河、孙湾、潘窑、军王、李窑、赵⽵园、井庄、⽩河、⼩寺沟、清古寺、刘芳庄、魏庄、上仓头、赵窑、下仓头)、董周乡(兴龙岗、场房沟、何家庄、西马楼、⽯峡沟村、黄背洼、杨树沟、沈沟、阎河、汪家庄、郝沟、龚庄、沈庄、铁家庄、双庙、群虎岭、蔡庄、焦庄、常庄、平安、⼟楼王、南张庄、西盆窑、和庄、孔庄、杨树底、⼩集)、张店乡(张窑、雷叭、邢沟、崔沟、王湾、⽩庄、界板沟、郭庄、⽩象店村、袁家沟、李村、刘湾)、⾟集乡(四⼭、马庄、尚王、漫流、史庄、湖⾥王、盆郭、⾼村、桃园、清⽔营、徐营、荆圪垱、柴庄、西⽺⽯、⽯庙王、张庄、程东、贯刘、范店、⽩村、邓寨、庙王、蜂李、河扒移民新村)、磙⼦营乡(孙街、⽥庄、⽩炼堂、新孔庄、宝林、刘⼋庄、马头赵村、⼩杜庄、岗薛、韩信北村、⾼庄、韩信西、洼陈、韩信东村、三官庙、韩信南村、渠庄、肖何、霑沱(霑)、谭庄、徐庄、朴实头、程赵庄、东岗⾩、双龙店、平庄、柳林、⽩庙、东董庄、井泉村、关西庄、古塘庄、韩庄、⼤尹庄、郭胡桥、孙沟村、杨村北、杨村东、杨村南、东葛庄、杨林、⽯岭、⼭刘庄、马场、三⼭、⾥沟、魏冲)、昭平台库区乡(曹楼、搬⾛岭、权村、明⼭寺、纸房、⾦沟、⽩沟、王村、西沟、东许庄、⿊虎⽯、⽕⽯岈村、铁沟、桐树庄、韩湾)、马楼乡(关庙杜、永乐、周庄、郝楼村、新韩庄、虎营、⾼岸头、湖泉店、⽜兰庄(⽜庄)、⽼将庄、宋庄、娘娘庙、铁寨垣、苏庄、马塘庄、⼩庄、仓房庄、良西庄、孙庄、双柳树村、官庄、杨庄、沙渚汪村、陈庄、绰楼、冢留、⼤赵楼、燕楼村、⽢树⾥、官店村、何寨、薛寨、⼩程庄、释寺、⼤程庄、梁庄、丁庄、麦庄、碾盘庄、丁楼、商峪⼝、尧场、⼩⽯门、庹村、彭泉村、宋⼝、吴洼、南坡村、⼭岔⼝、董庄、⾥王庄、元盘村(园盘村)、许庄、沙庄)的补偿标准38000元/亩。
平顶山市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平顶⼭市⼟地使⽤税是如何征收的?每平⽅⽶⼟地征收城镇⼟地使⽤税的年税额标准为:⼀级地段5元,⼆级地段3元,三级地段2元,四级地段1、5元,五级地段1元。
⼀级地段范围:矿⼯路以南,建设路以北,劳动路以西,体育路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地⾯积。
是城镇范围之内,对使⽤⼟地这,⽤实际占地⾯积征收的赋税。
⽽⼟地使⽤税,有利加强对⼟地管理,促进更为合理使⽤⼟地,促进⼟地使⽤效益和经济核算。
⽽对于各省市⽽⾔,⼜有不同的城镇⼟地使⽤税标准。
今天,⼩编为⼤家讲解平顶⼭市⼟地使⽤税是如何征收的以及相关通知。
平顶⼭⼟地使⽤税是如何征收的?下⾯是相关通知平顶⼭市⼈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地使⽤税征税范围⼟地等级和适⽤税额的通知平政〔2004〕33号各区⼈民政府,市⼈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地使⽤税的征收管理⼯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河南省城镇⼟地使⽤税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和《河南省地⽅税务局城镇⼟地使⽤税税额标准调整⽅案》(豫地税发〔2004〕9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地⽅税务局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地使⽤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征收范围凡在本市各区(含⾼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政区划范围内使⽤⼟地的单位或个⼈,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地使⽤税。
⼆、⼟地等级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区⼟地划分为五个等级:⼀级地段范围:矿⼯路以南,建设路以北,劳动路以西,体育路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地⾯积。
⼆级地段范围:程平路以南,湛河以北,光明路(向北延伸⾄程平路)以东,河东路(向北延伸⾄程平路)以西区域内除⼀级地段以外的应税⼟地⾯积。
三级地段范围:北环路以南,国铁以北,凌云路(向北延伸⾄北环路,向南延伸⾄国铁)以东,东环路以西区域内除⼀、⼆级地段外的应税⼟地⾯积。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地⾯积。
四级地段范围:新城区⾏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地⾯积。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五日平顶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依法、快速、健康、有序进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成区村庄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以村民委员会或社区为组织形式的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居)民,是指在被改造村庄具有合法宅基地或房产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居)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范围指村庄自然居住区域范围,不包括村庄居住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土地。
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其它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征收(用)、转用手续,不享受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村(居)民采取部分异地安置者,异地安置用地与建成区村庄居住区土地进行等量置换。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9〕11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4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9日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实现停车场地供需动态平衡,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完善城市基本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地,是指供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放场所,包括永久停车场地、临时停车场地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平顶山市公共停车场地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客运停车场所、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及其配套停车设施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发展理念,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统筹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兼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需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倡低碳慢行交通,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要。
新增公共停车场地,盘活存量停车泊位。
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规范停车收费运营管理。
采取信息化手段调剂车位余缺,有效缓解公共停车场地区域供给不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为了赢得群众对###城际铁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支持,区指挥部依靠乡(镇)、村(社区)已在摸底调查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有效地化解了群众对征收项目的不理解、不支持。在摸底调查中,一线动迁工作人员高度负责,主动放弃自己的节假日休息时间,积极与被征收群众联系沟通,解答各项征收问题,宣传项目建设意义和征收政策;同时对关系到各单位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补偿数据,一丝不苟,反复核对,积极帮助群众解决力所能及的补偿问题,顺利、高效推进了征收调查工作。由此认为,###城际铁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遭群众抵制的风险较大。
3、项目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风险
风险内容:###城际铁##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当地个别居民会因为对补偿方案和安置房问题的不满意而成为“钉子户”,拒绝征收、抵制征收。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当地居民带来干扰,影响其正常的生活与通行,因此有可能引发居民的不满情绪。另外,还不排除有民间组织通过收买当地居民的补偿“权利”而介入反征收活动,滋事生非,干扰项目进展,并从中牟利。
###城际铁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所以必须对其潜在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基础之上,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按照上述要求,####示范区###城际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作为责任单位,及时组建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吸收了有关社会机构、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专家,对“###城际铁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城际铁路##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但是,上述依法进行的活动并不能彻底解决合法性的问题。首先,社会各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许可和行政征收的合法性还持有怀疑的态度。其次,省、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配套政策未出台,公民对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会怀疑,相关的各种矛盾容易产生。据初步估计,上述问题应该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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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中心城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下同)内,为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费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程序将制订的征收补偿方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将拟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三)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七)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八)补助、奖励标准;
(九)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受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积极鼓励以协商方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协商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章货币补偿
第六条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原则上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后,再给予20%的自行安置奖励费。
第七条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如车库、储藏室、商铺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价格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
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再给予20%的自行安置奖励费。
第八条非住宅房屋(如商业服务用房、仓储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给予奖励补偿。
第九条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
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领取房票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购买住宅房屋的,由征收人按房票使用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房票安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房屋征收评估依据建房〔2011〕77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实物安置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实物安置方式,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后的安置住房为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1的比例进行;
(二)产权调换后的安置住房为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小区普通商品住房的评估单价进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缴纳差价。
第四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支付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费:
(一)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
(二)具有合法的非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及纳税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对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
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行业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6个月。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参照房屋价值的5%再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手续后先予征收,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的,且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征收非营利性单位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其前6个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在册人员名单,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补贴和社保费用。
发放期限参照本细则规定的临时过渡期限执行。
第五章装饰装修和附属物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树木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如无参照标准的,由价格评估机构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费。
第六章临时安置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费(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或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另行增加300元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
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七章搬迁补助和提前搬迁奖励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如约完成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示3日无异议后另行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搬迁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为军(烈)属的;
(二)被征收人或其同住的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身患重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房屋征收期间,被征收人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被征收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确有困难的。
第二十四条需要搬迁机器设备的,在协商期限内,可以参照房屋搬迁费标准协商确定搬迁费。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户的奖励。
第八章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间)住宅房屋,且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最低保障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最低保障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心城区内各区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奖励标准的;
(二)未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的;
(三)弄虚作假,欺骗当事人的;
(四)拒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费、补助费、奖励费发放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房屋补偿及补助、奖励等费用的,依法收回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石龙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发布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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