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部门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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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税收黑名单和联合惩戒


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

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

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 件信息。
公 布
走逃(失联)、其他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上
述规定处理。
(二)对外公布
注意事项
◆ 每月报送《公布表》中要将“只录入不公布”标注清楚。 ◆ 按照公布模板式样,做好一户一表。
(四)撤出
三种情况
只录入不公布 公布前
信用修复撤出 公布后
满两/三年撤出 到期
(四)撤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第54号公告)进一步拓展了信用救济措施的范围,第九条 第三款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 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 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 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01
02
03
满期撤出
录入系统
公布 联合惩戒
停止公布
停止联合惩戒
(五)工作内容小结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系统。 ♦每月报送4张报表:《公布表》(附一户一表)、《撤出 表》、《联合惩戒成效表》、《特定严重失信人推送 单》 ♦每个季度报送季度工作报告。 ♦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宣传报道等。
(3)案件性质:标准表述。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普通发票、走逃(失联) -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其他—偷税等。
(4)涉及金额,看清单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纳税信用评价专题

纳税信用评价专题

✓ Q:每年4月,税务机关会对外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A级纳税人名 单包含哪些内容?
✓ A:A级纳税人名单包括以下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 度、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自己的纳税 信用评价信息,也可登录税务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查询A级纳税人信息 。
✓ Q: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激励措施?
度评价指标得分,进而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直接判D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 Q: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扣分分值如何设计?
✓ A:扣分分值设计主要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 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 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 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 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1分、3分、5分、11 分四类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
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Q: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A: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 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 用评价。
Q:纳税信用评价多长时间开展一次?
A: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 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偷逃税的严管与严罚

偷逃税的严管与严罚

检察风云 PROSECUTORIAL VIEW2022年第4期偷逃税的严管与严罚文/郝灿税收是国家的根基,是民生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国家税法具有法律权威性,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以不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严管偷逃税现象近年来,我国偷税、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日益猖獗。

从明星到富商,从海外代购、网红直播、个体商贩到企业集团,偷税逃税案件频频发生,性质越来越恶劣。

我国社会存在的偷税逃税主要有以下特点:大部分应税主体认为偷税逃税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偷税逃税程度严重、偷税逃税手段多样。

2021年下半年,税务机关连续查处多起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偷逃税案,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违规返还税收收入等方面问题的整改情况》。

可以预见,税务总局已经开始对核定征收进行全面规范,核定征收将全面收紧。

财政部、税务总局监管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发布,堵上了高净值人士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曲线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漏洞。

严罚偷逃税行为近期,税务部门先后查处了多起偷逃税案件。

有的案件罚款数额之大,令人难以置信。

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既要重罚,更要严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依法重罚彰显国家维护税收秩序的决心。

对逃税行为的重罚体现了国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税收不法行为、坚决维护税收秩序的决心。

依法重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其中对于不同主体提出了不同的针对性方案。

对偷逃税,要重罚,也要严管。

严管需要法网严密。

法网严密首先表现为,针对偷逃税的行为,我国建立起涵盖行政法和刑事法的双重规制体系。

其次表现为,将偷逃税的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等周边行为都纳入规制体系,提高违法成本。

针对近年互联网经济中的新业态新发展,有必要用新技术加以应对,尤其要关注大数据与信息技术的应用。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来源:最高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违法失信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

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一)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限制收购上市公司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依据或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对失信情形严重的被执行人,限制其收购上市公司,由证监会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3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14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0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财政局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7
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
《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联合激励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激励
43出入境检验ຫໍສະໝຸດ 疫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株洲海关
《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通过首页右侧“部门草案意见征集”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督管理局(邮编:100037)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12月9日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附件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改财金〔2014〕3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据

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据

附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据(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的惩戒措施和法律及政策依据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部分)实施部门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主席令第8号)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六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国家知识产权局1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哪些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个人将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范围?将受到哪些惩罚?

哪些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个人将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范围?将受到哪些惩罚?

哪些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个人将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范围?将受到哪些惩罚?有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②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③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④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⑤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⑥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⑦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⑧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⑨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⑩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被纳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的,将受到以下相关部门共29项惩戒措施惩罚,其主要内容:一是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包括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实施市场禁入;对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是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和科技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或禁止取得土地使用、采矿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9)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9)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9)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公安部就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

公安部就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公安经侦部门正致力于做强三大技术:一是违法犯罪资金穿透分析技术,二是企业基因测序技术,三是非法软件识别锁定技术。

7月31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联合税务等部门共同打击整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情况,相关负责人在会上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涉税犯罪工作力度。

特别是2018年8月以来,公安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开展到现在,取得了显著成效。

目前,公安部已挂牌督办56起重大案件,并通过组织开展集中会战等方式,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摧毁了一批职业犯罪团伙,重拳打击和震慑了此类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记者: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应用了很多新战法,请详细介绍一下。

尤小文:最突出的战法是数据化情报导侦。

今年的涉税犯罪都是职业化犯罪团伙作案,团伙规模大,犯罪链条长,涉案公司多,涉及区域多,涉及资金体量巨大。

如果仅仅采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打深打透,而且费时费力。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结合经侦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对过去的涉税犯罪进行认真研究,提炼了涉税犯罪类罪模型以及一些其他的工具,对海量的资金流、数据流、票流进行综合研判分析,实现了对涉税犯罪的主动、精准、集约、全链条、全网络打击,大大提高了打击的效果和效能。

记者:专项行动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当前虚开骗税的形势依然很严峻,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郭晓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涉税的违法行为,是税收治理的“毒瘤”和顽疾,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将坚决贯彻四部委的统一部署,继续会同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海关缉私、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推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纵深开展。

一是进一步集成部门优势增强打击合力。

不断健全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公安部门的侦查优势、海关的口岸先发优势、人民银行的数据优势,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覆盖虚开骗税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打击网络,力求“去存量、遏增量”。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各市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序号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类型
认定部门
备注
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国家、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考核评分标准要求的“应推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类别数量”为此11类
2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人社部门
3
慈善捐赠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国家、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4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5
旅游市场“黑名单”
国家、省、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6
科研领域惩戒对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或实施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有关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7
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4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省、市级税务部门
15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
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6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县秩序失信行为责任人
省、市、县级公安部门
9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国家、省、市、县级财政部门
10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
国家、省、市、县级知识产权部门
11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
国家、省、市、县级人社部门
12
失信被执行人
各级执行法院
无需推送省信用平台
13
严重质量失信企业
国家、省、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税收联合惩戒是指国家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惩戒,采取多种手段对其进行惩戒和监管,以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纳税法的意识。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是为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推动税收征管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和社会化。

一、加强信息共享。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第一步是加强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收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实现税收征管的全面覆盖和无缝衔接。

通过信息共享,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置。

二、建立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还应建立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

对于严重违法纳税人,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相关经营活动,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对其进行严格的联合惩戒,以达到震慑效果。

同时,对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履行税收义务。

三、加强执法协作。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执法协作。

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惩戒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完善惩戒措施。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还应完善惩戒措施。

除了对违法纳税人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外,还应加大对其的税收稽查力度,追缴其逃避缴纳的税款,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同时,还可以采取限制其出入境、拍卖其财产等手段,对其进行更加严厉的惩戒,以达到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

五、加强宣传教育。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税法,增强自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可以通过宣传惩戒案例,对违法纳税人进行警示教育,起到警示作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

税收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

税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税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税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一些纳税人存在逃税、偷税、骗税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税收的正常征收。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纳税收法律法规的意识,税务部门决定实施税务联合惩戒,以此来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二、联合惩戒的对象。

1. 逃税、偷税、骗税行为严重的纳税人;2. 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3. 拒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义务的纳税人。

三、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

1. 联合惩戒名单的建立。

税务部门将对上述违法纳税行为的纳税人进行严格筛查,建立联合惩戒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以此来警示其他纳税人,引起广泛关注。

2. 联合惩戒的方式。

(1)限制高消费。

对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纳税人,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高档商品、旅游度假等。

(2)限制信用。

对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纳税人,限制其信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务。

(3)责令整改。

对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纳税人,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4)合法追缴。

对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缴其逃税、偷税、骗税的税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联合惩戒的效果。

通过税务联合惩戒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纳税收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五、总结。

税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们相信,在税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纳税人将更加自觉地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税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的推行,必将为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新的活力,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摘要:近几日,中国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门等而是一个部门进行了联合签约活动,也就是《关于对重大违法税收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签订,其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十八项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惩戒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规定制度,其功能强大,可进行惩戒奖励和威慑等,在现代社会中是用来维系诚信的重要手段。

不过中国现存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法律条款为主,比较晦涩难懂,所以本文主要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本质和功能进行论述,并以个人的观点对惩戒措施进行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惩戒;违法;税收;失信最近“老赖”事件引人注意,他已经不能再乘坐飞机和进行奢侈的消费活动,而从今后起,随着《备忘录》的签署,其他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的案例人也将受到同等的待遇,其不仅不能乘坐飞机和进行奢侈消费活动,还将会在各个地方被限制活动,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相当重视。

1.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内容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维护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设和发展。

对于税收违法案例惩治内容主要包括:限制案例人的自由,禁止其出境;对其社会地位进行监管,禁止其继续担任相关的职务;对其的日常生活进行约束,禁止进行部分高消费活动;禁止参加政府的采购活动;对其取得的政府供应土地进行约束;在各个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公示向社会进行公布;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且限制当地的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公司的债券发行等,与此同时,还公布了惩戒内容的法律依据、操作部门以及相关程序等。

2.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失信惩戒制度的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信用一词不仅具有自身的道德内涵,还具有很大的经济含义。

在经济生活中,道德内涵可能更加抽象和不可操作,所以其在经济内涵上更受到人们的重视。

各有关部门机构

各有关部门机构

— 1 —各市、县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34部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江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南昌铁路局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西省委员会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文件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3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发改财金〔2017〕901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36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江西省文明办江西省网信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公安厅— 2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卫计委江西省旅发委江西省环保厅江西省工商局— 3 —江西省质监局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西银监局江西证监局江西保监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省通信管理局南昌海关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2017年8月10日— 4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 5 —际,现就我省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联合惩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税务联合惩戒调研报告

税务联合惩戒调研报告

税务联合惩戒调研报告税务联合惩戒是指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惩戒行动,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与落实。

税务联合惩戒调研报告主要对税务联合惩戒的背景、目的、实施情况、效果等进行分析和总结。

税务联合惩戒的背景是我国税收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

一方面,企业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个别企业存在逃避税收、偷逃税款等问题;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在惩戒力度和效果方面还存在不足。

因此,税务联合惩戒的出台旨在通过联合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税收违法成本,推动税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税务联合惩戒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联合行动,实现各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形成高效快速的惩戒机制。

其次,通过联合行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显著提高勒索、重复征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的风险成本,有效遏制企业逃税行为。

第三,通过联合行动,增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推动税收管理与社会治理的融合,实现税务部门的职责落实和绩效提升。

税务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联合行动的范围、参与部门、惩戒措施等。

目前,税务联合惩戒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各级税务机关与公安、检察、工商等多个相关部门形成了联动合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行动。

联合行动的具体内容包括联合执法、联合检查、联合清缴等,旨在全面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税收安全和税务秩序。

税务联合惩戒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通过这种联合行动,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了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方面,税务联合惩戒的实施使得企业对税务违法行为的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产生了强烈的震慑效应。

另一方面,税务联合惩戒的实施促进了多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了整体执法效能,加大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率。

总之,税务联合惩戒作为一种有效的政府治理手段,已经在我国税收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联合行动,实现了多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高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税收安全和税务秩序。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清单

联合奖惩对象清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关于“褒扬诚信”的总体要求,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和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26个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的联合奖惩事项对象梳理形成了如下联合奖惩对象清单:一、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一守信个人激励对象1、优秀青年志愿者,依据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二守信企业激励对象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依据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2、纳税信用A级企业,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严格遵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遵从认证业务规则、拥有良好的认证服务记录、具有较高信用评价等级,且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1、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2、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3、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依据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依据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5、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安全监管总局6、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环境保护部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8、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9、“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10、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1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6〕2641号;12、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13、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据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联合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274号;14、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农业部门15、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16、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认定的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17、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据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18、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19、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20、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21、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依据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22、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依据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23、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依据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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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介绍 , 《 合作备忘 录》中 1 8 项联合惩戒 措施 ,
主要包括 阻止出境 、 限制担任 相关 职务 、 金融机构融
资授信参考 、 禁止部分 高消费行 为 、 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布 、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 强 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禁止 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 为、 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 禁止受让收费公路 权益 、 限制政府性 资金支持 、 限制企业债 券发行 、 限 制农 产品进 口配额 申请 、通过主要 新闻网站向社会
于2 0 1 4年 1 2 月2 5日发布 了《 关 于 向民间资本开放
有 中央财政 专项转 移支付 资金情 况以及 国资委履职
情况 的审计 。审计将通过 回顾全 年各项工作 的实施 情况 ,对 国资委落实 中央要求和部署 ,加强 自身建 设, 完成 国资监管 、 国企改革及相关职能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检验和评价 , 具有点多 、 面广 、 量大 、 程度深等 特点 。
2 0 1 4年度预算执行 、其他财政 收支和决算 ( 草案 ) 以及参与分配 中央财政 专项转 移支付 资金情况等进
行审计 , 并对 2 0 1 5年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 惠民生防
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 审计 。此次 审计 不
再是传 统 的财务收支审计 ,而是增加 了国家重 大决 策部署和 有关政策措施 贯彻 落实 等专项情 况审计 ,
收益 。 三是鼓励拥有 因特网接人服务业务( I S P ) 经营
徐福顺要求各单位 、各部 门要从推进依 法治 国
和构 建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高度 ,认识 和对 待审计
许 可证的民营企业 ,从基础 电信企业租用接入 网络 工作 , 自觉 接受 审计监督 , 积极配合 审计署做好 审计 资源 , 以 自有品牌为用户提供宽带上 网服务 。 为保 障 工作 。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审计工作 , 建立 责任追
不仅 仅是单 纯 的预算 执行和决算 ( 草案) 的审计 , 还
公 布等。同时 , 还明确 了惩戒措施 的法律依 据 、 责任
部 门及操作程 序。
5 5

务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
审计署企业审计司有关领导及 审计组成 员参加 会议, 并就 2 0 1 4年度 审计工作进行 了部署 。
2 1 部 门联合惩戒税收违 法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 委联 合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文 明 办、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公安部 、 财政部 、 国土资 源部 、 交 通运输 部 、 商务 部 、 人 民银 行等 2 1 个 部 门联 合签署
国资委 : 召开 2 0 1 4 年 度审 计工作进 点会议
2 0 1 5年 1 月 9日,国资委召开 2 0 1 4 年 度审计
《 关 于对 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 实施联合惩 戒措 施 的合作备忘录》 ( 以下简称《 合作备忘录》 ) , 对税务
机关公布 的重大税 收违法 案件 当事 人实施 1 8项联 合惩 戒措 施 。
宽带 接入市场的通告》 ( 以下简称《 通告》 ) 。 《 通告》提 出鼓励 民间资本 以多种模式进 入宽
带接人市场 。一是 鼓励 民营企业建设宽带接入 网业
务所需 的基础设施 ,并 以 自有 品牌 为用 户提供宽带 上 网服务 。二是鼓励 民营企业 以资本合 作 、业 务代
理、 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和基础企业 开展 合作 , 分享
开放工作积极稳 妥推进 ,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 究制 度 , 真正做 到“ 凡事要有 章可循 , 凡事要 有据可 查, 凡事要有人负责 , 凡事要有人监督” , 不断提高财
《 通 告》对基础 电信企业 和 民营企业分 别提 出 了要 求, 并就第一种 开放模 式制定发布 了《 宽带接入 网业
务开放试点方案》 。 向民间资本开放 宽带接人 市场 , 是我 国推进 电 信 行业进 一步深化 改革开放 的重要 举措 , 将 有力 拉 动民间投资 , 扩大信息消费 , 进一步繁荣信息通信市 场 ,促进 宽带 网络基础设施 建设和宽带业务服务水
平提升 , 为广大用 户提供 更多的选择和更好 的服务 。
工作进点会议 ,国资委 副主任徐福顺 出席会议 并做
了重要讲话 。
徐福顺 指 出 ,在 审计署 的 大力 支持 下 ,全 委 各单 位在配合审计署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以及其他专
项 审计工作 中 ,较好完 成 了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 审 计工作安排 ,自 2 0 1 5年 1月 上 旬起 ,对 国资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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