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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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X政办发〔X〕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建成与我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政务管理领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服务业行业,选取重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形成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领域推广。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一)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落实《X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X〕51号),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26•【分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正文广东省社会法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用广东,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法人)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法人在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税费缴纳、合同履约、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劳动保障、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行为、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信贷融资、投保索赔等领域的信用信息,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各行业和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全面记录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

省建立公共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应依法查询和应用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带头使用信用服务产品,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鼓励和提倡其他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依法查询和应用社会法人的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产品。

第五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具体实施。

第六条社会法人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二章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拥有工商、税务、海关、质监、安监、建设、交通、国土、水利、环保、社保、林业、价格、金融等部门在市场流通、税费缴纳、报关通关、产品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建设、运输管理、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森林资源营造保护、社会保障、商品价格、信贷融资、投保索赔等领域的高等级信用类别;(二)获得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称号;(三)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改革创新、科技进步、专利奖励、优秀成果、优质服务、突出贡献等奖项;(四)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五)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六)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机关授予的质量奖项,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七)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测量体系认证、计量体系认证,通过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或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八)符合“广东省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评价标准”;(九)获得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明文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由行业组织颁发的其他表彰、表扬、奖励和奖项;(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职务行为受到地级市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5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志洋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19年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4年1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纳入数字政府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对承担市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贯彻落实会计领域、统计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贯彻落实会计领域、统计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贯彻落实会计领域、统计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信用办关于贯彻落实会计领域、统计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区信用办: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2部委印发〈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19〕16号,见附件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粤发改信用函〔2019〕25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区、各有关部门需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的规定,开展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二、请会计领域、统计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备忘录规定及时认定各领域惩戒对象,并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惩戒对象名单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市信息化服务中心在“信用广州”网上予以公示。

三、请各区、各部门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中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信息,按照国家备忘录的规定,对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确保“应查必查,惩戒到位”。

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结束——。

禅城区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doc【最新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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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doc 附件2,禅城区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良好社会风尚,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国发〔2014〕21号、国发〔2016〕33号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结合禅城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自然人信用评分、失信认定、激励与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区信用信息中心应当构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自然人信用管理。

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用办",负责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自然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 1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六条区信用办负责协调、指导与监督各类失信行为惩戒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第七条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第八条根据自然人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三个维度评估得出的自然人信用分,是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九条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内容按《禅城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第十条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自然人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一,以被告身份在法院有败诉未执行案件的,- 2 -,二,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及不超过5000元的行政处罚的,,三,因失信行为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行政处分的,,四,行政机关按照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的其它一般失信行为.第十二条自然人较重失信行为包括,,一,被处以行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以及超过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二,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延误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三,被法院判处管制或拘役的,,四,因失信行为被处以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的,,五,拒不协助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以及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六,行政机关按照各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认定的其它较重失信行为。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就推进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要结合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同时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有关诚信典型,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网站进行公示,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广范围进行宣传弘扬,为社会树立诚信榜样。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和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信易+”工作机制“信易+”是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机制的重要抓手,通过“信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方面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更好地提供便利等优惠服务。

1.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反馈机制。

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枢纽,通过在线查询、接口调用和页面嵌入等方式建立“信易+”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反馈长效机制,明确信用数据在传输、应用及反馈环节的标准和方式。

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要将守信激励应用场景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建立“信易+”联盟合作机制。

扩大“信易+”覆盖范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保险机构、诚信示范企业等相关主体成立信用合作联盟,加快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共同推进“信易+”在各个场景中的实施和落地,实现多渠道、多层次的共融共享。

《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日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并印发,主要情况:一、修订背景2017年我市印发了《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7)》),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上位法进行了修订,新的政策规定陆续出台。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同时结合《办法(2017)》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办法(2017)》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修订意义(一)体现“放管服”预算管理改革要求。

财政部门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管,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审计整改结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坚决撤销无效资金、削减低效资金,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二)落实业务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严格落实定期清理项目、科学设置专项资金子项、制定相关具体管理办法和申报制度、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对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职能,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三)深化执行监督管理。

一是强调各级审计部门应积极发挥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监督职能;二是要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进行绩效目标监控,从源头把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问题企业,有效防范财政资金运行风险;三是项目支出评价管理要求进行全面自评、部分复核和重点评价,保证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四)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一是强化财政信息公开,深入推进“阳光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二是从项目申报、项目审批、结果公示、绩效评价、投诉反馈等方面进行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全流程监控,有效防控预算管理不规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见详解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见详解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
见详解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一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旨在激励守
信者,惩治失信行为,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和规范行为准则。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解析:
1.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 奖励机制:对守信行为予以奖励,例如通过评选“守信模范”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 优先权享受:守信者可以享受一些优先权,例如在获得信贷、购买票据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 减免政策:在一些行政、税务等方面给予守信者一定的减免政策,提供一定的经济激励。

- 信用记录共享:将守信企业的信用记录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共享,并通过信用等级评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守信证明,帮助其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2.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 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者名单和信用不良记录,通过限制失信者的活动范围,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获取信贷、投资融资等资源。

- 行政处罚: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从经济和法律层面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 社会排斥:失信者在社会上的形象受损,会受到媒体曝光和社会谴责,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声誉和商业价值。

-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犯罪的失信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过刑事处罚进行惩处。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平台,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社会信用的良好氛围。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是一种通过奖惩机制来促使个体或组织守信行为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一、守信激励机制:
1. 优惠政策:对于守信行为,可以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给予贷款优惠、降低审批难度等。

2. 奖励措施:对于守信行为出色的个体或组织,可以给予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嘉奖等。

3. 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个体或组织给予特殊待遇,例如优先进行业务合作等。

二、失信惩戒机制:
1. 限制措施:对于失信行为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如限制获得政府支持政策、减少市场准入资格等。

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执照、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

3. 信用黑名单:建立统一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个体或组织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

三、实施措施:
1.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个体或组织的信用信息。

2. 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各相关部门可以共享信用信息,提高效率。

3. 定期开展信用评估,对个体或组织进行信用评级,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4. 宣传教育,加强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对守信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最后,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需要多方合作,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文化。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目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粤应急〔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机构: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程序要执行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

省应急管理厅自收到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东”平台,并抄告省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粤有关单位、失信行为发生地和所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协会商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其中,县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省级部门随机组织抽查检查。

(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二、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省民政厅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行业惩戒。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民政厅和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

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

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

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

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

《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解读材料

《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解读材料

第35卷 第1期2020年6月1Vol.35, No.1Jun.2020广 州 环 境 科 学GUANGZHOU ENVIRONMENTAL SCIENCE 《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解读材料一、背景依据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环境信用管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2015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要求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公示为方法,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实现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的目标。

2016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3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建立起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提出了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其他惩戒措施”等4大类共25条惩戒措施。

2016年12月,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联合转发了上述文件。

2018年6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建立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环境保护领域落实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要求,市环保局起草了《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推动建立我市环境信用管理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36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
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总页数】9页(P3-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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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

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

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各区、各部门认定“红黑名单”必须按照统一格式,名单信息应包括:1.奖惩对象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2.列入名单的事由: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3.后续奖惩信息:奖惩对象受到的联合奖惩措施、能否进行信用修复退出名单、名单有效期、信用修复期限等。

(五)名单共享。

“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在认定名单后需立即通过其门户网站向公众发布名单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网站集中公布。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相关名单信息后,需通过政府服务子系统向对应奖惩措施实施部门推送“红黑名单”信息。

三、联合奖惩(一)联合激励措施。

1.打造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非即办类审批事项,允许行政相对人在缺少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先行受理进入审核程序,加快办理进度,在行政相对人补正材料后立即出具办理结果。

2.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等各类优惠政策中,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予以优先考虑;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城市入户等领域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个人及其家属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中,依法依约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

3.优化行政监管检查安排。

建立优化检查工作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类服务和监管,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在广州开发区探索开展“信易租”试点,鼓励有关区、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开发“信易贷”“税易贷”“税贷通”等产品,着力缓解诚信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引导促进金融机构利用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参考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市场主体给予信贷优惠和便利。

5.大力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主体。

及时通过各政府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公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在各类银企对接、会展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企业,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制定诚信经营公约,表彰诚信会员,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联合惩戒措施。

1.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一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加强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限制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债券发行,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二是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三是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及时撤销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2.进行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引导征信机构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机构服务系统采集“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作为其出具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加强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市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失信企业的监督曝光力度,建立专门栏目每月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企业失信案件。

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鼓励公众对无证照经营、隐蔽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其他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格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渠道,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三)将联合奖惩嵌入业务流程。

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应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在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建立完善查询应用信用信息的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环节嵌入部门业务系统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四)落实联合奖惩成果反馈制度。

各级信用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联合奖惩的工作情况,包括名单认定情况、奖惩措施实施情况、具体案例、名单退出情况、信用修复情况等,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本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由市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每月汇总通报,并及时上报国家和省。

(五)建立联合奖惩工作指引。

梳理国家出台的各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合作备忘录,形成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工作指引。

明确各领域联合奖惩的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各部门按工作指引依法依规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和执行联合奖惩措施。

工作指引根据国家出台的备忘录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保护奖惩对象权益(一)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支持“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以及处于公示期内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信用修复由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提交申请,由相关认定部门认定是否准予修复。

确认可以修复的主体,应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撤出,并对其失信信息予以标注,标明其已完成信用修复,并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二)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名单信息更正机制。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或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执行联合奖惩措施时发现信息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相关认定部门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

认定部门应立即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反映主体进行重新认定,并将核实和重新认定结果反馈当事人,同时及时更正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更新部门网站和“信用广州”网站上相关信息的公示。

(三)个人隐私和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各联合奖惩认定部门和实施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保护联合奖惩对象权益。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全市联合奖惩信息共享交换的中枢,要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系统安全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个人隐私泄露。

五、退出奖惩名单(一)“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有效期内被其他认定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中删除。

(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退出方式。

经异议处理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通过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认定部门同意,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认定部门应将其从“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删除。

“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主体退出后,应立即列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认定部门确定。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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