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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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规章制度汇总
目录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
Ⅰ. 1、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规则 (1)
2、阶段性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 (3)
3、不定期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 (4)
4、化学化工学院计算机房开放管理制度 (5)
5、教学法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7)
6、化学化工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8)
7、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仪器的保管领发制度 (9)
8、化学化工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和赔偿办法 (10)
9、化学化工学院库房管理制度 (11)
10、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试剂药品的采购制度 (13)
11、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 (15)
Ⅱ. 1、云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9)
2、云南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27)
3、云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 (30)
4、云南师范大学大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36)
5、云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40)
6、云南师范大学仪器丢失、损坏和事故处理规定 (41)
二、实验人员管理制度:
Ⅰ. 1、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员工作职责 (43)
2、化学化工学院实验课教师教学基本要求 (45)
Ⅱ. 1、云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46)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49)
2、化学实验室安全规则 (51)
3、化学化工学院安全检查制度 (52)
4、化学化工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书 (53)
5、化学化工学院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54)
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管理规则
1、每个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专管人员应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水、电、火、气、通风设备、药品、仪器等)、清洁卫生、仪器设备维护等工作。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院实验中心联系,对学期暂不使用的实验室应交回学院实验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2、严格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定,实验室内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离实验室、不得随意挪用,若有特殊需要借用,需报经学院实验中心批准。
3、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及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4、不得在实验室内存放私人物品。
不在实验室或走廊上洗衣、晒衣和堆放各类杂物、自行车等。
5、不准在冰箱内敞口存放低沸点易燃的物品,以免发生爆炸;不准私自乱改电源、电路、和室内一切设备,若确因需要,须向实验中心申报,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安排。
6、严禁在实验室内抽烟、焚烧废纸废物。
除实验需要外,不用实验室电炉、烧杯等物品作为炊具烧水、煮物等用。
7、不准在实验室内留宿。
二、学生实验规则
1、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要求,了解实验步骤、方法和基本原理,做好预习报告。
2、在实验前先清点仪器,如有缺损,应向实验指导教师报告。
3、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注意实验安全;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和饮食。
4、做实验时必须穿实验服,女生不得披发,所有同学都不得穿拖鞋进实验
室。
5、遵守纪律,不迟到、早退和缺席,保持实验室内安静,不得高声谈笑,不得随意走动和打闹。
6、保持实验室清洁,废纸、杂物不得丢进水槽。
7、实验产生的废液不得随意乱倒,必须倒入指定的废液槽内。
8、实验完毕,应整理好仪器,收拾好桌面,值日生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经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室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问题后才能离开。
1、为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实验技能、提高科研水平,也为了给学生提供完成毕业论文的实验场所,学院将部分实验室对学生实行阶段性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年4~6月。
开放对象主要是毕业班的同学。
2、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做实验前应认真准备,积极查阅资料,设计好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审阅后,若可行,将实验所需的仪器、药品列出清单,到相应的库房领取,便可进入实验室开始实验。
3、阶段性开放实验室在开放期间,必须保证学生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可以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但夜间不允许做实验,不允许在实验室内留宿。
4、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注意实验安全,保持实验室内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高声谈笑,随意打闹,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和饮食。
5、保持实验室内清洁,废纸、杂物不得丢进水槽。
实验所产生的废液不得随意乱倒,必须倒入指定的废液槽内。
6、每天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没有问题方可离开。
7、实验中遇到难题时,特别是有可能产生危险的问题,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解决,不能随意自行处理。
8、指导教师必须经常检查开放实验室的使用情况,做到不但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指导,还要对学生的实验安全负责。
9、全部实验工作完成以后,学生必须整理好仪器,收拾好实验桌,打扫好实验室卫生,把借来的东西还清,检查水、电、门窗确实没有问题后,再把实验室钥匙还给指导教师。
10、阶段性开放实验室在开放期间,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由指导教师监督执行。
为大力支持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为学生发表课外科技作品提供实验场所,学院将部分实验室对学生实行不定期开放,开放时间由指导教师决定,开放对象为化学化工学院全体在校生。
1、不定期开放实验室在开放期间,学生可按指导教师的要求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但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则》。
2、学生准备在不定期开放实验室内所做的工作内容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
3、学生在不定期开放实验室内做实验所用的仪器、药品由指导教师负责提供。
4、实验中遇到难题时,特别是有可能产生危险的问题,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解决,不能随意自行处理。
5、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对开放期间实验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6、实验指导教师要对不定期开放实验室开放期间的安全负责,并做检查记录。
化学化工学院计算机房开放管理制度
1、化学化工学院计算机室(兼多媒体网络教室)主要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报告、学术活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并为化学化工学院的学生提供进行数据处理、课件制作、上网查资料等工作的学习场所,实行专人管理。
2、学院资产专管员对学院计算机房的仪器、设备及附件进行账目登记,仪器设备清单交由专人负责管理。
3、机房管理人员必须每日进行检查,完成日常维护,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齐全,做到账物相符。
4、学院计算机房的一切设备实行专管专用,不得私自带离计算机房,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需报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由机房专管教师办理借用、检查、登记手续,使用后及时交回、验收并签字。
5、每学期根据教学安排,与学院教学秘书共同制定每学期学院机房的课程安排表,并制定教学工作之外的开放时间表,开放时间一般为: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除教学工作需要及特殊情况外,学院机房晚间不开放。
6、学院机房管理实行计算机室工作日志的管理制度。
7、必须严格按操作规则使用,计算机使用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必须请计算机室管理教师来解决,不得自行处理。
8、教师开展教学工作使用机房前,若发现问题须及时告知专管人员处理,教学工作结束后进行使用情况登记,签字后交由专管人员验收。
9、需要使用计算机的教师及学生可按开放时间使用,使用前经由专管人员检查工作证及学生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并指定计算机后方可进入使用。
10、对指定使用的计算机,使用者不得自行调换,在使用前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若有问题应立即告知专管教师处理,使用完毕时,必须检查机器、收拾整理好桌面,并由专管教师检查机器的正常状态、进行使用时间及情况的登记并签字方可离开。
11、上网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的规定。
12、使用计算机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则,不得在计算机室的电脑上玩电子游戏、看无意义的光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13、保持计算机室内安静,不得在计算机室内高声谈笑,不得在计算机室内随意走动和打闹,不得在计算机室内吸烟和饮食。
14、保持计算机室清洁,不得随地乱扔废纸、杂物等。
15、必须认真阅读本管理规定并认可后,方可进入使用。
教学法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学生综和素质,提高学生实验操作技能,中学化学教学法实验室对化学化工学院全体在校生实行全年开放,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做实验前应认真准备,明确实验目的,做好实验前的方案设计。
3、实验所需仪器、药品是开放实验室中没有的,要提前开出清单,找本实验室管理教师借取。
4、严格遵守操作规则,注意实验安全,保持实验室内安静,不得高声谈笑,不得随意走动和打闹,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和饮食。
5、保持实验室清洁,废纸、杂物不得丢进水槽。
实验所产生的废液不得随意乱倒,必须倒入指定的废液槽内。
6、实验完毕,应整理好仪器,收拾好桌面,打扫好实验室卫生,把借来的东西按清单还给老师,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好,然后在开放实验室工作日志上登记,写上实验日期,进入实验室时间和离开实验室时间,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否完好等,没有问题方可离开。
7、实验室管理教师要对开放实验室的使用情况做定期抽查,并做出详细记录。
8、实验室管理教师要对开放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并做检查记录。
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心的人员专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所管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操作规程,承担一般的保养维修。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
在完成本学院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展开对外有偿服务,提高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3、管理者要认真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每学年使用情况报学院实验中心统计。
4、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必须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制度及执行措施,并严格执行。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学院实验中心,并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拆修。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每学年对使用率和完好率进行一次统计,内容包括仪器使用机时数;测试样品数;开设实验个数;科研课题数及社会服务项目数;培养学生数等。
7、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统一由仪器设备管理员安排,使用者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后,严格按检查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使用仪器移交手续。
8、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填写报废申请单,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报废。
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由该设备的管理员负责,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档案由该设备的管理员负责填写和保管。
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仪器保管领发制度
1、各门实验课所需常用的化学药品和仪器,于领用前两周提出清单(数量、规格)以便库房做好准备工作。
2、凡领用的仪器工具等物品,由领用人认真负责保管,如有损坏,须填写报损单,说明原因,由任课教师签注意见后,到库房换领。
3、各实验室常用的部分贵重精密仪器及非易耗性仪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库房保管员有责任经常检查仪器保管及使用情况,在每学年结束时应与库房结账一次,如有损坏,应查其原因并加以处理。
4、各实验室、预备室、科研室的仪器、工具,不得任意拉作他用,外系或其他单位借用仪器时,经学院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借出。
5、凡属领用之物品,用完后要立即清洗干净,妥善保管,如不继续使用者,应立即交回库房。
6、保管员应本着当家作主对国家财产负责的态度,保管好本室所有财产。
7、保管员对所管仪器、工具等物,要管严、管活,使各种仪器发挥作用,同时学会保管方法,掌握使用性能,对精密仪器应经常检查维修,保持干燥、清洁、整齐。
8、保管员在接受新购在、入的仪器、物品时应及时仔细验收并入账,保持账目清楚,帐物一致。
9、保管员借出或收回仪器、工具等物时,要认办借还手续,在一定时间内要向借有人了解情况,如需继续使用者,应将借物品当面清点一次,不用者及时收回。
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和赔偿办法
1、严格执行云南师范大学关于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玻璃仪器库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制度。
3、实验室需要的仪器,统一由实验技术人员领取,学生凭报损领换。
4、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领用玻璃仪器,必须认真登记(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位等),如实填写。
5、实验室如需要领取成批普通常用玻璃仪器,必须提前一周把清单交给有关库房准备下学期需添置的低值易耗品须在期末前把清单交给库房汇总报学院审批后统一购置。
6、仪器的损坏赔偿,凡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用不当而使仪器遭受损坏、丢失者,应据情节轻重不同,分别给予教育批评,并填写仪器报损单由指导教师签署损坏原因,交库房酌情赔偿部分或全部。
7、凡是从事实验工作的有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用品,按学院规定的时间2~3年换发一次。
8、低值易耗品库房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参照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
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库房管理制度
1、学化工学院的药品库房、玻璃仪器库房、低值耐用品库房是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资保障,库房实行专人管理。
2、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求,建立常备物资仓库,既要防止积压,又要提高适应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3、实行安全责任制,做好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4、库房管理实行严格的账物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
学院实验中心采购的实验用品,到货时需由库房专管教师按验收清单及时验收、上账、上架,并保留好每一次到货验收的清单,以便核对检查。
1)领用药品试剂:
(1)学生实验教学:
① 学生实验课所需的药品,由实验中心的老师负责领取;
② 请实验中心负责领取药品的老师先填写药品领用清单,由系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即可凭领用单到药品库房领取药品;
③ 根据实验开设情况,可临时增加有关老师领取某门实验所需的药品,所领药品仍需填领取清单并由系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再到药品库房领取药品;
④ 对领取的药品,按各系分别结算,其经费由划拔到实验中心的各系相应的实验低值易耗费中下除。
(2)教师教学研究:
①各系教师所需的药品,请教师先填写领用药品清单,再由系主任签字后,即可到库房领取;也可用代金券直接到库房领取药品;
②学期末时根据各系教师的药品领用清单进行结算,汇总后的金额由相应系的经费卡中下除。
2)领用仪器材料及低值耐用品:
(1)学生实验教学:
①学生实验课所需的仪器,由实验中心的老师负责领取;
②请实验中心负责领取仪器的老师先填写仪器领用清单,由系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即可凭领用单到仪器库房领取仪器;
③根据实验开设情况,可增加有关老师领取某门实验所需的仪器,所领仪器仍需先填写领取清单并由系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再到库房领取仪器;
④以上领取的仪器,将按各系分别结算,其经费由划拔到实验中心的各系相应的实验低值易耗费中下除;
⑤ 学生在实验中损坏仪器时,由学生填写仪器破损单,请实验指导教师签署赔偿意见后,再到仪器库房领取新仪器;
(2)教师教学研究:
①各系教师所需的仪器,请教师先填写领用仪器清单,再由系主任签字后,即可到库房领取;也可用代金券直接到库房领取仪器;
②学期末根据各系教师的仪器领用清单进行结算,汇总后的金额由相应系的经费卡中下除。
化学化工学院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试剂药品采购制度
一、仪器设备采购:
1、遵照“勤俭办事”的方针,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的原则,根据发展规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制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2、主管设备购置的领导和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杜绝违纪违法的事故发生。
3、订购一般仪器设备,应在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质量的基础上,由实验室提出计划,经学院实验中心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上报执行。
购置的仪器设备应讲究投资效益,避免重复购置。
4、凡订购大型仪器设备、贵重精密仪器,必须有充分的调查研究,填写论证报告,上报教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5、采购仪器设备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办理,没有计划或未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采购。
6、专项项目必须填写立项申请表,交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实施,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方案预算、定价和设备的定型、购置等应在监审部门监督下,采取招标、邀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二、低值易耗品及试剂药品采购
1、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含实验药品试剂、实验材料等)的购置由学院实验中心组织实施。
2、由各系相关实验员按学期根据教学需要作出预报计划、经系主任审核后报实验中心。
3、由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对预报计划汇总审核、确定采购计划。
遵照“勤俭办事”的方针,进行招标采购。
4、购置的耐用品、易耗品应指派专人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单并及时入库、上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验收时应严把质量关,如有质量问题,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5、易燃易爆品或有毒药品的采购要特别慎重,经学院实验中心核定确属实验所需,实验指导教师严格计算用量后,按用多少购多少的原则采购。
云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随着我院实验室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增加,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和污染问题日益凸现,必须重视和加强实验室排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机溶剂、含重金属化合物、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的排放管理。
第四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实验室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六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以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与防治污染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对使用量小的化学试剂、药品,鼓励实验室之间建立交换共享机制,尽可能减少试剂和药品的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
第九条 各系定期登记本单位实验室使用的各类试剂、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并存档备查。
第十第 对有毒化学物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记录领用、使用、保管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各系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做到安全作业。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的排放和处置
第十三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各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第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使用化学药品、试剂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的化学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便倒入水池或随意堆放填埋。
第十七条 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八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
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九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二十条 各系应明确分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并落实专人定期将本单位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接受单位处理。
禁止将废弃化学药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系应把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计划,做好统一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每年应安排或预留一定数额的实验室污染防治经费。
第二十二条 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应彻底消除污染隐患;不得将废弃药品及受污染的场地、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污染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并配备应急设备,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化学药品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院。
学院向校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