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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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切实做好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和《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制订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策科学、效果明显”的原则,制订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要明确监督性监测范围、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监测结果的报告、应用、抽测、通报、考核、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将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占本辖区主要污染物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重金属污染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

同时,应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曾经批示要求查处的,各级人大、政协有建议、提案反映的,新闻媒体曾经曝光的,公众多次举报的以及环保部门需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均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

监督性监测的指标、频次、分析方法和质控措施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须在2015年5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报送给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

2015年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要点

2015年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要点

2015年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要点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以大气、水环境治理为抓手,深化污染减排,强化执法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为我市“三年夺冠领先”提供环境保障。

具体抓好“八项工作”:一、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1.继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与河北师范大学和河北省环科院合作,完成《XX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并全力组织实施,落实“减煤、降尘、治企、控车、除烟、增绿”等措施,使我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2.切实发挥大气办协调作用。

认真梳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2015年度重点任务,报请市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乡镇,加强督导协调,确保如期完成。

3.强化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实施6个大气治理工程,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督促中石油华北石化分公司全面实施voc综合治理;完成XX市热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4.全面整顿燃煤锅炉。

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燃煤锅炉淘汰计划,确保完成城区83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加快城中村、建成区周边和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步伐,下大力减轻散煤燃烧污染。

加大对其他燃煤设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二、优化服务,积极跑办项目环评,助推企业转型升级1.推进重点项目环评审批进度。

建立全程跟踪帮扶机制,加大协调跑办力度,确保px项目、大广高速北连接线项目等重点项目环评报告书顺利通过审批。

2.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严把环境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引导工业、企业入园进区,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落实排污权交易政策措施,强化排污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3.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完善环评手续。

开展规上企业、“双百工程”企业环评补办工作,在企业完善各项前置手续、达到补办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积极为企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有效应对2015年新环保法的实施,为全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5000吨直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年产25000吨直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线项目环评报告

138*****123
传真
——
邮政编码
313300
湖州市安吉县天子湖现代工业园高禹园区 10 幢、11 幢
——
批准文号
——
新建■ 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 代码
C282 合成纤维制造
3600.18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4500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环保投资占
50
1.1%
总投资比例
——
预期投产日期
1.1.2 编制依据 1.1.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
浙江问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0571-85198019
浙江吉兴化纤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订)》,2016 年 1 月 1 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2008 年 9 月 1 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 3 月 1 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正)》,2016 年 11 月 7 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 年修订)》,2012 年 7 月 1 日;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 10 月 1 日;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修订)》,2017 年 9 月 1 日; (10)《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2013 年 9 月 10 日; (11)《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 30 号,2014 年 3 月 25 日; (12)《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 号,2015 年 4 月 2 日起施行; (13)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环环评 〔2016〕95 号,2016 年 7 月 15 日; (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 年修订)》,2016 年 8 月 1 日。 1.1.2.2 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1)《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修订)》,2016 年 5 月 27 日; (2)《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 年 12 月 19 日; (3)《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 年修正)》,2013 年 12 月 19 日; (4)《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 年修正)》,2014 年 3 月 13 日; (5)《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 办发〔2014〕86 号,2014 年 7 月 15 日; (6)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 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 号,2015 年 10 月 23 日; (7)《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试行)》,浙环发〔2012〕10 号,2012 年 2 月 24 日; (8)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外来文件清单(环境法律法规类)

外来文件清单(环境法律法规类)

008 009 010 同 012 013 014 015 同 同 018 019 020 021 022 废止
2006年12月1日 2002年11月1日 2001年12月17日 1992年4月8日 1992年5月26日
2015/7/13 2015/7/13 2015/7/13 2015/7/10 2015/7/10
2009年11月27日
043
2005年7月29日 2010年11月5日 2010年4月1日 2011年11月25日 1998年7月17日 1998年8月25日 2011年12月31日 1997年1月1日 1998年1月1日 2003年4月4日 2013年6月8日 2002年1月1日 2000年1月6日 2008年2月1日 2008年10月1日 2007年10月4日 2002年6月1日 2009年8月31日 1993年7月1日 1992年8月27日 1994年10月27日 2002年5月1日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103 地方法规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废止 主席令第11号 CQC 6101-2009 CQC61-4481512012 GB6932-2001 GB16410-2007
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 杭州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 关于在杭州市全面实施总量排污收费的意见 杭州市职业病卫生防治办法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 法》的若干意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 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 总则 (2)1.1 适用范围 (2)1.2 术语和定义 (2)1.2.1石油化工 (2)1.2.2石油炼制工业 (2)1.2.3石油化学工业 (2)1.2.4制药工业 (2)1.2.5发酵类制药 (2)1.2.6 制剂类制药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行业政策、文件、规范 (3)1.3.2产业布局 (4)1.3.3产业政策 (5)1.4行业相关标准 (7)1.4.1 清洁生产标准 (7)1.4.2 排放标准 (8)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 (9)2.1 石油炼制 (9)2.1.1石油炼制生产工艺 (9)2.2 化学工业 (12)2.2.1 化学工业生产工艺 (12)2.2.2 化学工业产污情况 (13)2.3 发酵类制药 (16)2.3.1 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 (16)2.3.2 发酵类制药产污情况 (16)2.4 制剂类制药 (19)2.4.1 制剂类制药生产工艺 (19)2.4.2 制剂类制药产污情况 (19)3清洁生产技术 (22)3.1清洁原辅材料 (22)3.2输料输送 (22)3.3物料分离 (24)3.3.1液膜分离技术 (25)3.3.2双水相萃取技术 (25)3.3.3酶促、无溶剂技术 (25)3.3.4无机陶瓷组合膜分离技术 (25)3.3.5纳滤分离浓缩技术 (26)3.3.6移动式连续离子交换技术 (26)3.3.7高效动态轴向压缩工业色谱技术 (26)3.4设备清洗 (26)3.4.2灌装瓶子清洗技术 (27)3.4.3三合一无菌制剂生产技术 (28)3.4.4避免清洗措施 (28)3.5溶剂回收 (28)3.5.1冷凝技术 (29)3.5.2膜分离技术 (29)3. 6物料储存 (29)3.6.1固定顶储罐 (30)3.6.2浮顶储罐 (30)3.6.3球形储罐 (30)3.6.4其它技术 (30)4污染防治技术 (32)4.1 水污染治理技术 (32)4.1.1 废水收集总体要求 (32)4.1.2 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3 生化处理技术 (49)4.1.4 深度处理技术 (59)4.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63)4.2.1 废气收集及总体要求 (63)4.2.2 无机废气处理技术 (64)4.2.3 有机废气处理技术 (65)4.2.4 恶臭及沼气气体处理技术 (72)4.2.5 含尘废气处理技术 (81)4.3固体废物防治技术 (83)4.3.1危废处置技术 (83)4.3.2污泥处置技术 (83)4.3.3废溶剂处置技术 (84)4.4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85)4.5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85)5内部环境管理 (90)5.1环保组织体系 (90)5.2生产现场管理 (90)5.3污染物监测 (90)5.4环保台账 (90)5.5环境应急管理 (91)6环境监管 (93)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94)7.1工艺过程注意事项 (94)7.1.1生产过程 (94)7.1.2物料储存 (94)7.2污染防治注意事项 (95)7.2.1废水污染防治 (95)7.2.2废气污染防治 (96)7.2.3固废污染防治 (97)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2023年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23年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23年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一、前言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2023年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理念,传播绿色发展理念,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进环境教育普及,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展示生态保护成果,促进企业环保责任,加强国际环保合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等方面展开。

二、工作重点
1. 强调生态文明理念
我们将继续强调生态文明理念,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的理解和认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2. 传播绿色发展理念
我们将积极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得益彰。

3. 提升公众环保意识
我们将通过开展各种环保宣传活动,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4. 推进环境教育普及
我们将积极推进环境教育普及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素养和环保意识,培养绿色生活的行为习惯。

5. 宣传环保法律法规
我们将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环保法律法规
的认识和理解,增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6. 展示生态保护成果
我们将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展示我国在生态保护方面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公众对生态保护的信心和动力。

7. 促进企业环保责任
我们将加强企业的环保责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推动企业采取更为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任务。

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行动,因此,该工作的要点必须得以充分重视和关注。

以下是针对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要点:第一,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与人们生活的关系,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知和责任感。

可以组织开展环境知识普及讲座、展览等形式,向公众传递生态环境问题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同时,还可以制作宣传材料,如海报、宣传册等,用直观的方式向公众展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

第二,加强生态环境法规的宣传。

宣传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和责任,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方式,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公众充分认识到违法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并增强对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四,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的解读和解答。

及时回应公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切和疑虑,提供专业的解答和指导。

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解读,解析环境问题的成因和解决方案,为公众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时出现的困惑。

同时,要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公众通报环境问题的最新进展,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第五,加强生态环境宣传与教育的持续性。

宣传教育工作需要长期坚持,不能一蹴而就。

要建立健全的宣传教育机制,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建立宣传教育成效的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升宣传教育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总之,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包括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加强法规宣传、推广生态文明理念、解答公众疑虑,以及保持工作的持续性。

只有通过全面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环保法规标准清单

27 国务院令第641号 28 国发〔2013〕37号 29 国发〔2015〕17号 30 国31 10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2 05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3 06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4 13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5 18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6 22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7 25号 38 环境保护部令 第36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27号 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0 28号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环保篇)
序号 法规/标准编号 A、国家法律 1 宪法 2 主席令第22号 3 主席令第77号 4 主席令第31号 5 主席令第72号 6 主席令第48号 7 主席令第48号 8 主席令第07号 9 主席令第31号 10 主席令第69号 11 主席令第48号 12 主席令第87号 13 主席令第04号 14 国务院令284号 15 主席令第23号 16 主席令第21号 17 主席令第61号 B、国务院法规 17 国务院令253号 18 国务院令284号 19 国务院令第369号 20 国务院令 第408号 21 国发〔2005〕39号 22 国务院 23 国务院令第508号 24 国务院令第559号 25 26 国办函[2012]147号 法释〔2013〕15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工作 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 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2015)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颁布日 2004/3/14 2014/4/24 1996/10/29 2015/9/6 2002/6/29 2016/7/2 2016/7/2 2003/8/27 2004/12/29 2007/8/30 2016/7/2 2008/2/29 2008/8/29 2000/3/20 2009/12/26 2009/12/29 2016/12/25 1998/12/1 2000/3/20 2003/1/2 2004/5/30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8/12 2012/8/21 2013/6/17 2013/10/2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8/14 1999/6/23 1999/7/8 2001/12/27 2003/10/8 2004/6/23 2005/4/25 2015/9/28 2005/8/30 2005/9/19 生效日 2004/3/14 2015/1/1 1997/3/1 2016/1/1 2003/1/1 2016/9/1 2016/9/1 2004/7/1 2005/4/1 2007/11/1 2016/9/1 2018/1/1 2009/1/1 2000/3/20 2010/4/1 2010/7/1 2018/1/1 1998/12/1 2000/3/20 2003/7/1 2004/7/1 2005/12/3 2006/1/24 2007/10/9 2009/10/1 2012/8/21 2013/6/19 2014/1/1 2013/9/10 2015/4/2 2016/5/28 1992/10/1 1999/10/1 1999/7/8 2002/2/1 2003/10/8 2004/7/1 2005/6/1 2015/11/1 2005/10/1 2005/11/1

浙环办函[2015]54号--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

浙环办函[2015]54号--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第二版)

附件1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修订版二〇一五年四月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1)2.2标准、技术规范 (3)2.3其他参考资料 (4)3 术语与定义 (4)4 环境风险评估程序 (5)4.1环境风险识别 (5)4.2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5)4.3环境风险分析、现有风险防控措施差距分析与实施计划 (6)5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7)5.1环境风险物质与临界量比值(Q) (7)5.2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M) (8)5.2.1评估指标及分值 (8)5.2.2评分方法 (9)5.3环境风险受体(E)评估 (14)5.4环境风险等级确定 (15)5.4.1分级矩阵 (15)5.4.2级别表征 (16)6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16)6.1 总论 (16)6.2 区域环境概况 (16)6.3 企业概况 (17)6.4 环境风险等级划分 (17)6.5 环境风险分析 (18)6.6 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19)6.7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21)6.8 附图 (21)附表1 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 (22)附表2 环境风险及其控制水平评估指标评分依据 (35)1 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浙江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加油站可参照本指南编制。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尾矿库;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4)军事设施;5)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6)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7)加气站;8)港口、码头。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环办[2011]46号【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1.04.12【实施日期】2011.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11年全国“两会”精神,努力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凸显。

作为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抓手,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主阵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

“十二五”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坚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坚持预防优先、防治并重,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坚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努力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的艰巨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要重点围绕水、空气和土壤三大环境要素,突出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三类污染物,在流域区域和污染源两个层面,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两个抓手,努力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满意度。

2011年要努力完成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一、出重拳、用重典,确保《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一)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0•【字号】浙政发〔2015〕23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结合“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部署,以强基础、建机制、提能力为核心,着力推进全省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爱国卫生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如全社会的爱国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有待进一步提高;人口老龄化加速,环境危害因素日趋复杂,城市卫生管理面临挑战;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爱国卫生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传染病、慢性病、病媒生物等预防控制压力较大,等等。

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快推进“两美”“两富”浙江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全面推进改革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优化;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意识不断增强,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和习惯逐步养成;重大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提前实现国家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城乡居民主要健康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浙政办发〔2016〕155号•【施行日期】201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6日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美丽浙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完善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监测分工协作机制完善,基本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系统性、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增强,为治水、治气、治土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一)优化升级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布局,适当增加县级城市自动监测站点,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大气环境监测。

加强大气污染传输重要通道和重污染区域站点建设,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颗粒物组分和臭氧监测分析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28•【文号】环办[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做好2013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现将《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于2013年2月22日前,将2012年度工作总结和2013年工作安排报送我部,请将电子件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张士霞赵莹电话:(010)66556057 66556058传真:(010)66556057附件: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月28日附件:2013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环保宣教系统要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为主线,秉持环保靠宣教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宣教先行的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环保中心工作,加快建立全民参与环保的社会行动体系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评价考核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社会参与、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宣教大格局,在全社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十八大精神,是全国环保宣教系统的首要政治任务。

要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广泛宣传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意义;广泛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广泛宣传建设美丽中国和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战略举措;广泛宣传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中国环保新道路的内涵与实践,切实增强全民环境意识,让美丽中国在潺潺细水汇聚成的巨大洪流中成为现实。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这项
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
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方案,采用不同的宣传方式,如通过短视频、微
信公众号、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介进行传播,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环
保意识。

其次,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等活动,深入群众,让人们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提高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激活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激发人
们的环保意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如开展环境治理志
愿活动,捐款参与环保项目等,让人们在实践中感受到保护环境的快
乐和成就感。

最后,加强监督和评估工作。

严格对宣传教育活动的质量进行监
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排查,保证宣传教育工作的高效性和
实效性,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浙委办[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4]12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整治突出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也要看到,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

实行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常抓不懈,确保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25日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意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推动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对当地环境质量状况切实负责,及时按要求完成上级规定的环境保护任务。

2015年上半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综述

2015年上半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综述

治污成效初显现改善任务仍艰巨——2015年上半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综述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在21.1%~98.9%,平均为68.0%,同比提高6.9个百分点。

89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地表饮用水水源地558个,534个达标,占95.7%;地下饮用水水源地340个,296个达标,占87.1%。

这是环境保护部近日向媒体通报的2015年上半年全国环境质量状况的内容。

成绩的背后,既有中央持续不断的治污决心,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决策与部署,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卓有成效的齐抓共管,也有各级环保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懈努力。

咬紧目标不放松,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渐下降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只有污染物排放下降到一定程度,环境质量才能明显改善。

根据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目标分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要减少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要分别减少3%左右和5%左右。

为确保《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减排指标顺利实现,各地和中央企业2015年年度减排计划纷纷出台。

《山西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明确今年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氨氮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同比削减3%,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削减4.5%。

为此,山西规定全省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新增产能项目。

福建省已确定了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根据计划,今年,福建省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要比2014年下降0.2%、0.5%、1%,二氧化硫排放量与2014年持平。

为此,福建采取了煤改、深化重点排污行业整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等一系列措施。

半年过去了,完成的成效如何?7月2日,环境保护部召开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安排部署2015年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和下半年污染减排工作要求。

经环境保护部总量司初步测算,2015年1月~6月,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 2%、3%、6%以上,均超过序时进度,今年的减排任务和“十二五”总任务有望超额完成。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浙环函(2015)20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关于印发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环函(2015)20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结合《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情况的通报》(环办函〔2015〕368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5号),现将我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工作计划通知如下:一、年度目标201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指标要求:(一)省控及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80%(其中:国控95%)、省控及以上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70%(其中:国控90%)、省控及以上企业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0%(其中:国控98%)。

(二)各设区市三项考核指标具体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一)继续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工作。

1.加快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新系统建设。

各地要认真核实2015年新国控名单安装情况,未安装或安装因子不全的须在6月30日前完成安装验收工作。

未完成要求的将扣减年度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2.进一步规范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地要及时、规范地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强化比对监测工作,充分利用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3.0版,提升审核自动化水平,杜绝出现有效性审核超期等现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浙政[199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浙政[199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浙政〔199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总体环境状况基本保持稳定。

但是,由于近年来,我省污染防治与人口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不够协调,“三废”排放还相当严重,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

防治环境污染已是当前我省一项紧迫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持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稳定发展,争取到本世纪末使我省的环境质量有较大的改善,特作如下决定: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民族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起责任。

在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环境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解决环境问题。

各地要继续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

要建立起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7•【字号】浙政办发[2004]102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为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总体目标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省开展以八大水系和11个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简称“811环境整治行动”),通过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整治,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和监测。

到2007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二、水环境整治(一)整治目标。

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库、河网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二)工作内容。

1.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钱塘江、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

3.编制瓯江、甬江、飞云江、鳌江、曹娥江(包括鉴湖水系)、椒江(包括温黄平原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4.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建立合格(规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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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
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5.03.04
【实施日期】2015.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2015年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现将《2015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5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
2015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五水共治”、“两美浙江”建设等环保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全力抓好环境主题宣传活动,着力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共建共享美丽人居环境行动,积极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为全面推进环保事业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和良好氛围。

一、加强环保宣传活动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强化环境主题宣传活动的普及率和影响力,以正面宣传为主,围绕“五水共治”、“两美浙江”建设等中心工作,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开展主题宣传,不断拓展宣传范围,确保宣教活动取得实效。

会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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