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09•【文号】财关税[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二月九日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一、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批准的营运定期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
本规定的支线是指从支线机场始发或到达支线机场的省(自治区)内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距离较短或运量较小的航段。
支线机场是指民航机场规划中的中小型机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航段纳入支线的具体范围:(一)省(自治区)内的航段或距离在600公里以内(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段。
(二)航段至少一端连接支线机场。
财税[2011]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
成文日期:2011-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际便函[2009]10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7.02
【实施日期】200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
的函
(际便函[2009]103号2009年7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部分省市税务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少数境外机构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
为防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我司决定近期就此展开一次专项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主要为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与我国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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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现行有效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1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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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法国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473号
【发文日期】1998-08-17
【实施时间】1998-08-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法国航空公司开通巴黎至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涵[1998]195号)及《关于法国航空公司开通巴黎至上海往返定期货运航班的通
知》(民航运函[1998]209号)转发给你们。
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法两国政府于1979年1月23日签署的互免航空运输企业税捐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法国航空公司开通巴黎至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法国航空公司开通巴黎至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5.14•【文号】国税发[1993]第097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4日国税发〔1993〕第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加强对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及其驻华办事处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利润及驻华办事处人员报酬征免税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按我国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
凡我国对外签署的协议已明确减税、免税的,应按协议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协议,是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它有关的协定、换文等。
二、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的确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仅就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收入总额(以下称“航空运输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对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国航空公司经营联程航空运输,应依据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第一承运人仓单,计算其航空运输收入。
航空运输收入,系指每次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的总和,不得扣除机场使用费等项支出。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免税待遇(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通知》第四条所称“纳税人可以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附后),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二)免税办理程序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通知》第四条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具体办法为:1.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的通知(1994年7月国税函发〔1994〕4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对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征管工作,我局从去年以来陆续下发了国税发〔1993〕09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为便于执行有关空运税收政策,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互免空运税收协定和其他有关协议或换文,我局对空运税收征免税情况进行了汇总整理,现随文印发你局。
请各地依照国税发〔1993〕097号和国税发〔1994〕019号文件规定,参照本通知附表,对本地国际空运税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994年9月底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一、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一览表二、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简表三、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一览表附件一: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一览表1994年7月┌─┬────┬─────────┬─────────┬────────┐│序│国别│征免税情况│征免税依据│航空公司││号│││││├─┼────┼──┬───┬──┼──┬───┬──┼────────┤│││营业│企业所│个人│民航│避免双│其他│名称/航线││││税│得税│所得│协定│重征税││││││││税││协定│││├─┼────┼──┼───┼──┼──┼───┼──┼────────┤│1 │原苏联│免│征│免│第13│未生效│││││││││第││││├─┼────┼──┼───┼──┼──┼───┼──┼────────┤│2 │缅甸│征│征│征││无│││├─┼────┼──┼───┼──┼──┼───┼──┼────────┤│3 │越南│免│免│免│第12│无││(越航)胡志明→河│││││││条│││内→广州│├─┼────┼──┼───┼──┼──┼───┼──┼────────┤│4 │蒙古│免│免│免│第9 │第8条││(蒙航)乌兰巴托→│││││││条│││呼和浩特、乌兰巴││││││││││托→北京│├─┼────┼──┼───┼──┼──┼───┼──┼────────┤│5 │韩鲜│免│免│免│第14│无││(韩民航)平壤→│││││││第│││北京│├─┼────┼──┼───┼──┼──┼───┼──┼────────┤│6 │斯里兰卡│征│征│征││无│││├─┼────┼──┼───┼──┼──┼───┼──┼────────┤│7 │老挝│征│征│免│第7 │无│││││││││、8 ││││││││││条││││├─┼────┼──┼───┼──┼──┼───┼──┼────────┤│8 │巴基斯坦│征│征│征││第8条││(巴航)卡拉奇→北││││││││││京│├─┼────┼──┼───┼──┼──┼───┼──┼────────┤│9 │柬埔寨│征│征│征││无│││├─┼────┼──┼───┼──┼──┼───┼──┼────────┤│10│印尼│免│免│免││无││(印航)雅加达→北││││││││││京、雅加达→广州││││││││││、泗水→雅加达→││││││││││北京│├─┼────┼──┼───┼──┼──┼───┼──┼────────┤│11│法国│免│免│免│││互免│(法航)巴黎→北京│││││││││空运│、巴黎→上海(货│││││││││税收│运) │││││││││协定││├─┼────┼──┼───┼──┼──┼───┼──┼────────┤│12│埃及│征│征│征││无│││├─┼────┼──┼───┼──┼──┼───┼──┼────────┤│13│伊拉克│征│征│征││无│││├─┼────┼──┼───┼──┼──┼───┼──┼────────┤│14│阿尔巴尼│征│征│征││无│││││亚││││││││├─┼────┼──┼───┼──┼──┼───┼──┼────────┤│15│罗马尼亚│征│免│征│第8 │第8条││(罗航)布加勒斯特│││││││条│││→北京│├─┼────┼──┼───┼──┼──┼───┼──┼────────┤│16│阿富汗│征│免│征│第7 │无│││││││││条││││├─┼────┼──┼───┼──┼──┼───┼──┼────────┤│17│埃塞俄比│征│免│征│第8 │无│││││亚││││条││││├─┼────┼──┼───┼──┼──┼───┼──┼────────┤│18│土耳其│征│征│征││草签│││├─┼────┼──┼───┼──┼──┼───┼──┼────────┤│19│伊朗│征│征│征│第12│无││(伊航)德黑兰→北│││││││条│││京│├─┼────┼──┼───┼──┼──┼───┼──┼────────┤│20│意大利│征│免│征││第8条│││├─┼────┼──┼───┼──┼──┼───┼──┼────────┤│21│丹麦│免│免│征││第8条││(北欧航、斯堪的││││││││协定书││纳维亚航)斯德哥││││││││││尔摩→北京│├─┼────┼──┼───┼──┼──┼───┼──┼────────┤│22│挪威│征│免│征││第8条││(北欧航、斯堪的││││││││││纳维亚航)斯德哥││││││││││尔摩→北京│├─┼────┼──┼───┼──┼──┼───┼──┼────────┤│23│瑞典│征│免│征││第8条││(北欧航、斯堪的││││││││││纳维亚航)斯德哥││││││││││尔摩→北京│├─┼────┼──┼───┼──┼──┼───┼──┼────────┤│24│希腊│征│征│征││无│││├─┼────┼──┼───┼──┼──┼───┼──┼────────┤│││││││││(加国航)多伦多→││25│加拿大│征│免│征│第11│第8条││温哥华→北京、多│││││││条│││伦多→温哥华→上││││││││││海→北京│├─┼────┼──┼───┼──┼──┼───┼──┼────────┤│26│瑞士│征│免│征│第9 │第8条│││││││││条││││├─┼────┼──┼───┼──┼──┼───┼──┼────────┤│27│日本│免│免│征││第8条││(全日空)东京→大││││││││换文││连→北京、东京→││││││││││上海、福冈→大连││││││││││→北京、福冈→上││││││││││海││││││││││(日航)东京→北京││││││││││、大阪→青岛│├─┼────┼──┼───┼──┼──┼───┼──┼────────┤│28│扎伊尔│征│免│征│第8 │无│││││││││条││││├─┼────┼──┼───┼──┼──┼───┼──┼────────┤│29│比利时│免│免│征│第10│第8条│││││││││条││││├─┼────┼──┼───┼──┼──┼───┼──┼────────┤││││││││互免│(汉莎)法兰克福→│││││││││空运│北京→上海、慕││30│德国│免│免│征││第8条│税收│尼黑→上海│││││││││协定││├─┼────┼──┼───┼──┼──┼───┼──┼────────┤│31│叙利亚│免│免│征│第11│无│││││││││条││││├─┼────┼──┼───┼──┼──┼───┼──┼────────┤│32│西班牙│征│免│征││第8条│││├─┼────┼──┼───┼──┼──┼───┼──┼────────┤│33│尼泊尔│征│征│征││无││加德满都→上海││││││││││→大阪│├─┼────┼──┼───┼──┼──┼───┼──┼────────┤│34│荷兰│征│征│征││第8条│││├─┼────┼──┼───┼──┼──┼───┼──┼────────┤│35│菲律宾│征│征│征││无││(菲航)马尼拉→上││││││││││海、马尼拉→厦门││││││││││、马尼拉→北京│├─┼────┼──┼───┼──┼──┼───┼──┼────────┤│36│卢森堡│征│征│征││未生效│││││││││││││├─┼────┼──┼───┼──┼──┼───┼──┼────────┤│37│英国│免│免│免││第8条│互免│(英航)伦敦→北京│││││││││空运││││││││││税收││││││││││协定││├─┼────┼──┼───┼──┼──┼───┼──┼────────┤│38│科威特│免│免│免│第8 │第8条│││││││││条│议定书│││├─┼────┼──┼───┼──┼──┼───┼──┼────────┤│39│泰国│免│免│征││第8条│互免│(泰国航)曼谷→昆│││││││││空运│明、曼谷→上海→│││││││││税收│曼谷、曼谷→广州│││││││││协定│曼谷││││││││││(泰航)曼谷→清迈││││││││││→昆明│├─┼────┼──┼───┼──┼──┼───┼──┼────────┤│40│孟加拉国│征│征│免│第10│无│││││││││条││││├─┼────┼──┼───┼──┼──┼───┼──┼────────┤││││││││互免│(西北航)西雅图→││41│美国│免│免│征│││海空│东京→北京往返、│││││││││运税│北京→上海→东京│││││││││收协│→西雅图往返(联│││││││││定│航) ││││││││││(长青国航)纽约→││││││││││北京→上海货运│├─┼────┼──┼───┼──┼──┼───┼──┼────────┤│42│也门│征│征│征││无│││├─┼────┼──┼───┼──┼──┼───┼──┼────────┤│43│阿曼苏丹│免│免│免│第8 │无│││││││││条││││├─┼────┼──┼───┼──┼──┼───┼──┼────────┤│44│澳大利亚│免│免│征││第8条│互免│(澳航)悉尼→墨尔│││││││││海空│本→广州→上海│││││││││税收││││││││││协定││├─┼────┼──┼───┼──┼──┼───┼──┼────────┤│45│奥地利│征│免│征││第8条││(奥航)维也纳→││││││││││北京│├─┼────┼──┼───┼──┼──┼───┼──┼────────┤│46│波兰│征│免│征││第8条││(波航)华沙→北京││││││││││、华沙→莫斯科→││││││││││北京│├─┼────┼──┼───┼──┼──┼───┼──┼────────┤│47│原捷克斯│征│免│征││第8条│││││洛伐克││││││││├─┼────┼──┼───┼──┼──┼───┼──┼────────┤│48│印度│征│征│征││未生效│││├─┼────┼──┼───┼──┼──┼───┼──┼────────┤│49│马来西亚│免│免│征││第8条││(马航)吉隆坡→广││││││││、磋商││州→北京││││││││议定书││││││││││及会谈││││││││││纪要│││├─┼────┼──┼───┼──┼──┼───┼──┼────────┤│50│阿联酋│征│征│征││未生效││海湾航空│├─┼────┼──┼───┼──┼──┼───┼──┼────────┤│51│马绍尔│免│免│免│第12│无│││││││││条││││├─┼────┼──┼───┼──┼──┼───┼──┼────────┤│52│新加坡│免│免│征││第8条│互免│(新航)新加坡→广││││││││及议定│空运│州、新加坡→深圳││││││││书│税收│货运│││││││││换函│(胜安)新加坡→杭││││││││││州、新加坡→昆明││││││││││、新加坡→厦门│├─┼────┼──┼───┼──┼──┼───┼──┼────────┤│53│文莱│免│免│免│第12│无││(皇家航空)斯里巴│││││││条│││加湾市→北京│├─┼────┼──┼───┼──┼──┼───┼──┼────────┤│54│古巴│免│免│免│第12│无│││││││││条││││├─┼────┼──┼───┼──┼──┼───┼──┼────────┤│55│保加利亚│征│免│征││第8条│││├─┼────┼──┼───┼──┼──┼───┼──┼────────┤│56│乌克兰│免│免│免│第12│无││(乌航)基辅→天津│││││││条│││、基辅→北京│├─┼────┼──┼───┼──┼──┼───┼──┼────────┤│57│匈牙利│征│征│征││未生效│││├─┼────┼──┼───┼──┼──┼───┼──┼────────┤│58│以色列│免│免│征│第11│无││(以航)特拉维夫→│││││││条│││北京│├─┼────┼──┼───┼──┼──┼───┼──┼────────┤│59│哈萨克斯│免│免│免│第13│无││(哈航)阿拉木图→│││坦││││条│││北京、阿拉木图→││││││││││乌鲁木齐→北京│├─┼────┼──┼───┼──┼──┼───┼──┼────────┤│60│新西兰│免│免│征│第12│第8条│││││││││条││││├─┼────┼──┼───┼──┼──┼───┼──┼────────┤│61│马尔代夫│免│免│免│第12│无│││││││││条││││├─┼────┼──┼───┼──┼──┼───┼──┼────────┤│62│原南斯拉│征│免│征│第9 │第8条││南航│││夫││││条││││├─┼────┼──┼───┼──┼──┼───┼──┼────────┤│63│俄罗斯│免│征│免│原中│未生效││(俄国航)莫斯科→│││││││苏协│││北京货运、莫斯科│││││││定第│││→新西伯利亚→乌│││││││13条│││鲁木齐→天津、伯││││││││││力→沈阳→伯力│├─┼────┼──┼───┼──┼──┼───┼──┼────────┤│64│乌兹别克│免│免│免│第12│无││(乌航)塔什干→北│││斯坦││││条│││京、塔什干→乌鲁││││││││││木齐→北京│├─┼────┼──┼───┼──┼──┼───┼──┼────────┤│65│韩国│征│征│征││未生效││(亚洲航)汉城→北││││││││││京,(大韩航)汉城││││││││││→上海│├─┼────┼──┼───┼──┼──┼───┼──┼────────┤│66│约旦│征│征│征││无│││├─┼────┼──┼───┼──┼──┼───┼──┼────────┤│67│卡塔尔│征│征│征││无││海湾航空│├─┼────┼──┼───┼──┼──┼───┼──┼────────┤│68│芬兰│征│免│征││第8条││(芬航)赫尔辛基→││││││││││北京│├─┼────┼──┼───┼──┼──┼───┼──┼────────┤│69│巴西│征│免│征││第8条│││├─┼────┼──┼───┼──┼──┼───┼──┼────────┤│70│巴林│征│征│征││无│互免│海湾航空│││││││││空运││││││││││税收││││││││││协定││││││││││(未││││││││││签字││││││││││) ││├─┼────┼──┼───┼──┼──┼───┼──┼────────┤│71│塞浦路斯│征│免│征││第8条│││├─┼────┼──┼───┼──┼──┼───┼──┼────────┤│72│马耳他│征│免│征││第8条│││├─┼────┼──┼───┼──┼──┼───┼──┼────────┤│73│香港│征│征│征││││港龙│└─┴────┴──┴───┴──┴──┴───┴──┴────────┘附件二: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简表┌─┬─────────┬───────────────────────┐│序│征免税情况│涉及的国家名称││号│││├─┼─────────┼───────────────────────┤│1 │免企业所得税,征营│巴基斯坦、阿富汗、埃塞俄比亚、意大利、挪威、瑞│││业和个人所得税│典、加拿大、瑞士、扎伊尔、西班牙、荷兰、奥地利││││、波兰、原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芬兰、巴西、塞浦路斯、马耳他│├─┼─────────┼───────────────────────┤│2 │免企业所得税、营业│罗马尼亚、丹麦、日本、比利时、德国、叙利亚、泰│││税,征个人所得税│国、美国、澳大利亚、马来西亚、新加坡、以色列、││││新西兰│├─┼─────────┼───────────────────────┤││免营业所得税、营业│越南、蒙古、朝鲜、法国、英国、科威特、阿曼苏丹││3 │税、个人所得税│、马绍尔、文莱、古巴、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马尔代夫│├─┼─────────┼───────────────────────┤│ 4 │免营业税、个人所得│原苏联、俄罗斯│││税,征企业所得税││├─┼─────────┼───────────────────────┤││免个人所得税,征企│老挝、孟加拉国││5 │业所得税、营业税││├─┼─────────┼───────────────────────┤││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缅甸、斯里兰卡、柬埔寨、印尼、埃及、伊拉克、阿││6 │税、个人所得税│尔巴尼亚、土耳其、伊朗、希腊、尼泊尔、菲律宾、││││卢森堡、也门、印度、阿联酋、匈牙利、韩国、约旦││││、卡塔尔、巴林、香港│└─┴─────────┴───────────────────────┘附件三:外国航空公司征免税依据一览表┌─┬────┬────────────────────────────┐│序│国别│空运税收条文规定援引││号│││├─┼────┼────────────────────────────┤│1 │原苏联│民航协定:1991.3.26签,同日生效。
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辟新中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辟新中航线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3.04.05
•【文号】国税函发[1993]536号
•【施行日期】1993.04.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
开辟新中航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3年4月5日国税函发[1993]536
号)
昆明、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中国和新加坡两国政府民用航空协议,经我国民航局批准,新加坡××航空公司于1993年2月3日起开航昆明,1993年6月1日起开航厦门,请按照中、新两国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关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从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免予征收工商统一税及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成文日期:2011-01-0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四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成文日期:2011-01-0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于2010年7月23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0年9月21日和2010年10月22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二条的规定,该议定书应自2010年10月2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期间的税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关于2007年7月11日在新加坡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同意下列规定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第一条关于协定第二十五条,取消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用下列代替:“一、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可以预见的与执行本协定的规定相关的信息,或与执行缔约国双方或其地方当局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国内法律相关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25日国税函[2002]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民航总局《关于申请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管中心(站)2002年继续执行集中缴纳所得税和就地预缴税率为零的函》(民航财函[2002]97号),现就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等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机场名单详见附件),2002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汇总后亏损,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包括航站、空管站、空管中心)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对进行重组的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组后有关航空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研究明确。
三、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局本部沈阳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哈尔滨 2.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黑河 3.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哈尔滨 4.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佳木斯 5.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牡丹江 6.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齐齐哈尔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7.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机场) 长春8.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吉林9.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延吉10.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沈阳11.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大连12.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丹东13.哈尔滨空管中心哈尔滨14.大连空管中心大连15.长春空管站长春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本部北京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呼和浩特 2.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本部呼和浩特3.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通辽航站通辽 4.中国民用航空乌兰浩特站乌兰浩特 5.中国民用航空海拉尔站海拉尔 6.中国民用航空锡林浩特站锡林浩特7.中国民用航空包头站包头8.中国民用航空赤峰站赤峰9.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天津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局石家庄10.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石家庄机场石家庄11.中国民用航空秦皇岛站秦皇岛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局太原12.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管理局(太原地区)太原13.中国民用航空长治航空站长治14.中国民用航空大同航空站大同15.呼和浩特空管中心呼和浩特16.太原空管中心太原17.天津空管站天津18.石家庄空管站石家庄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局本部上海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杭州 2.中国民用航空宁波航站宁波3.中国民用航空温州航站温州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合肥 4.中国民用航空合肥航站合肥 5.中国民用航空黄山航站黄山 6.中国民用航空龙华航站龙华7.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管理局福州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省管理局南京8.中国民用航空徐州导航站徐州9.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连云港10.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南通11.中国民用航空常州航站常州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济南12.中国民用航空烟台航站烟台13.中国民用航空济南航站济南14.中国民用航空青岛航站青岛15.中国民用航空厦门航务管理站厦门中国民用航空江西省管理局南昌16.中国民用航空南昌昌北机场南昌17.中国民用航空赣州航站赣州18.济南空管中心济南19.合肥空管中心合肥20.南昌空管中心南昌21.南京空管中心南京22.杭州空管中心杭州23.青岛空管站青岛24.宁波空管站宁波25.温州空管站温州26.福州空管站福州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局本部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西安医院西安 3.中国民用航空汉中站汉中 4.中国民用航空宁夏管理局银川 5.中国民用航空安康站安康 6.中国民用航空榆林站榆林7.中国民用航空延安站延安8.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西安中国民用航空甘肃省局兰州9.中国民用航空嘉峪关站嘉峪关10.中国民用航空庆阳站庆阳11.中国民用航空敦煌站敦煌12.中国民用航空中川机场中川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西宁13.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格尔木航站格尔木14.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西宁机场西宁15.兰州空管中心兰州16.银川空管站银川17.西宁空管站西宁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局本部成都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成都 2.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本部成都 3.达州河市机场达州4.南充火花机场南充 5.西昌青山机场西昌 6.中国民用航空昌都站昌都7.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贵阳8.中国民用航空重庆市管理局重庆9.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拉萨中国民用航空云南省管理局10.昆明机场昆明11.版纳机场版纳12.丽江机场丽江13.保山机场保山14.芒市机场芒市15.大理机场大理16.思茅机场思茅17.昭通机场昭通18.昆明空管中心昆明19.贵阳空管中心贵阳20.重庆空管站重庆21.拉萨空管站拉萨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本部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河南省管理局郑州 3.中国民用航空珠海进近管制中心珠海 4.中国民用航空梅县航空站梅县 5.中国民用航空深圳航管站深圳 6.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站汕头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长沙7.中国民用航空常德航空站常德8.中国民用航空张家界航站张家界9.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本部(黄花机场)长沙10.中国民用航空湛江站湛江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桂林11.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桂林站桂林12.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南宁站南宁13.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北海站北海14.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柳州站柳州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海口15.中国民用航空三亚航务管理站三亚16.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局本部) 海口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管理局武汉17.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本部武汉18.中国民用航空宜昌航务管理站宜昌19.中国民用航空恩施航站恩施20.中国民用航空襄樊航管站襄樊21.郑州空管中心郑州22.武汉空管中心武汉23.长沙空管中心长沙24.南宁空管中心南宁25.桂林空管站桂林26.汕头空管站汕头27.湛江空管站湛江28.海口空管站海口七、中国民用航空乌鲁木齐管理局 1.乌鲁木齐机场乌鲁木齐 2.喀什航站喀什 3.和田航站和田 4.阿克苏航站阿克苏 5.库尔勒航站库尔勒 6.且末航站且末7.库车航站库车8.伊宁航站伊宁9.阿勒泰航站阿勒泰10.塔城航站塔城11.马兰备降站马兰12.候机楼管理公司乌鲁木齐13.通信导航处乌鲁木齐14.计算机中心乌鲁木齐15.机场保障处乌鲁木齐八、首都机场集团北京九、白云机场集团广州——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11.07
•【文号】国税函发[1995]第681号
•【施行日期】1995.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第681号1995年11月7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第973号)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我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于1985年5月16日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换函和1986年4月18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新加坡航空公司开通新加坡──杭州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1.16
【实施日期】200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的通知
(国税函[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经研究,对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职责
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国际税收、海洋石油税收、国际税务合作交流以及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负责起草国际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国际税收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为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输出劳务等提供国际税收服务;协调和处理跨国交易的税收争端问题;承办与国际机构、外国及港澳台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
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非中国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的认定、非居民税源控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及收入的认定等,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767号)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转发给你们。
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73年6月11日在渥太华签订的民用航空协定以及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于1986年5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2000年9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拿大航空公司开通温哥华-北京、温哥华-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593号)民航华北、华东管理局:根据中、加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加拿大驻华使馆于2000年4月10日照会我外交部并正式指定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经营中、加间定期客、货混合航班,同时提出自其开通中、加间定期航线之日起,加拿大国际航空公司(“Canadian Airlines Inrernational Ltd.”)将停止中、加间航线的运营。
加拿大航空公司计划自2000年10月29日起开始执行温哥华至北京、温哥华至上海(浦东机场)往返定期航班。
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1.航班号:AC036/037机型:B767-300或A340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航线;温哥华-北京-温哥华2.航班号:AC025/026机型:B767-30或A340班期:周一、二、三、四、五、六、日航线:温哥华-上海(浦东机场)-温哥华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瑞士•【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90.07.06•【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日期1991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在签订两国间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时,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一、虽有第五条第三款(二)项的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出租机器或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不应视为其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该项咨询劳务包括对机器或设备安装的指导、技术资料的咨询、人员培训、以及提供与安装和使用机器或设备有关的设计劳务。
二、关于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当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销售货物或商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应仅以上述销售或经营活动属于该常设机构所实际从事活动的那部分收入的基础上确定。
三、关于第十条第三款,“股息”一语还包括瑞士居民从在中国设立的合营企业取得并汇出或视为汇出的利润。
四、关于第十二条,对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适用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税率时,应以其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纳税基数。
五、关于第十八条,该条规定也适用于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年金。
“年金”一语是指按照以货币或货币价值的形式,偿还适当和全部报酬的义务,在有生之年或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根据指定的时间定期支付的指定金额。
六、本协定的规定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国一方根据该缔约国法律或缔约国双方政府间的协定,已经给予或今后可能给予的税收优惠。
本议定书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如在中文本和法文本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国税函发[1995]112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国税函发〔1995〕11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
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1995年2月27日民航运函〔1995〕144号)华北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4〕36号《临时经营许可》,总局同意奥地利航空公司从1995年3月26日开始经营维也纳--北京航线定期客运航班。
具体计划如下:一、航班号:OS591/2实际上与国航代号共享,国航航班号为CA966/5二、机型:A340-200型9(263座)三、班期:每周2班,周四/五,周日/一四、航线:维也纳--北京--维也纳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
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换文
文章属性
•【缔约国】瑞士
•【条约领域】税收
•【公布日期】1990.07.06
•【条约类别】换文
•【签订地点】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
定换文
(生效日期1991年9月27日)
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
金鑫先生阁下
阁下:
关于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我谨确认如下:
根据瑞士现行法律和惯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下列存款的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专为驻瑞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和领事使团的目的而在任何一家瑞士银行的存款,并且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瑞士政府在中国为同样目的存款利息给予互惠待遇;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二、中国中央银行在其帐户的下列存款利息免征瑞士税收:
(一)存于任何一家瑞士银行,来源于中国中央银行从事的金融市场交易的款项;
(二)在瑞士巴塞尔国际结算银行的存款。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瑞士联邦委员会代表舒爱文
1990年7月6日于北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24日国税函发〔1995〕168号)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
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1995年3月21日民航运函〔1995〕236号)华北、华东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5)004号《经营许可》,总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从1995年7月2日开始经营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
具体计划如下:一、航班号:SR196/7二、机型:B747COMBI三、班期:每周三班,周二、四、七四、航线: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
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远东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远东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远东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494号2000年6月26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远东航空公司开通哈巴罗夫斯克至广州往返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0]353号)转发给你们。
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政府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及我国政府和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远东航空公司开通哈巴罗夫斯克至广州往返航线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远东航空公司开通
哈巴罗夫斯克至广州往返航线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民航运函[2000]353号)
民航中南管理局: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及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远东航空公司(“DALAVIA”)将于2000年8月1日起开通哈巴罗夫斯克至广州往返定期航线。
具体计划如下:航班号:H8-311/312
机型:IL62或TU154
班期:周六
航线:哈巴罗夫斯克——广州——哈巴罗夫斯克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
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航班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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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标 签】瑞士航空公司,税收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5﹞168号
【发文日期】1995-04-24
【实施时间】1995-04-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
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3月21日 民航运函[1995]236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5]004号《经营许可》,总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从1995年7月2日开始经营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
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SR196/7
二、机型:B747COMBI
三、班期:每周三班,周二、四、七
四、航线: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
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