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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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内容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内容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一)卫生健康统计管理部门设立卫生健康统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健康统计人员卫生健康统计人员是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主要执业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统计分析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

三、工作内容(一)卫生健康统计数据收集1.建立卫生健康统计数据库,定期收集卫生健康相关数据,并及时组织编制统计报表。

2.完善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的收集方式和内容,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卫生健康统计数据分析1.对收集到的卫生健康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2.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健康政策变化,进行长期趋势分析,提出合理的预测和建议。

(三)卫生健康统计报告编制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需求,及时编制卫生健康统计报告,向上级部门和社会公开发布,为政府决策和公众健康知识宣传提供参考。

(四)卫生健康统计监督检查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工作原则(一)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数据收集、分析和报告编制过程中,要坚持科学性和准确性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客观公正性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偏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数据。

(三)及时性和完整性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报告都要及时完成,不能拖延,内容也要完整,不能有遗漏。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培训加强卫生健康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统计分析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二)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包庇和纵容。

(三)宣传推广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六、工作机制(一)建立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信息统计管理,确保卫生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卫生信息统计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条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确保数据真实性;(二)科学统计,提高数据准确性;(三)全面统计,确保数据完整性;(四)及时统计,保障数据时效性;(五)保密统计,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卫生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第五条卫生信息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二)组织协调卫生信息统计工作;(三)监督检查卫生信息统计工作;(四)定期分析、评估卫生信息统计工作质量;(五)向上级部门报告卫生信息统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信息统计科,负责具体实施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第七条卫生信息统计科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信息统计政策法规;(二)制定本地区卫生信息统计工作计划;(三)组织实施卫生信息统计调查;(四)审核、汇总、分析卫生信息统计数据;(五)提供卫生信息统计咨询服务;(六)组织开展卫生信息统计培训;(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处理第八条卫生信息统计数据采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数据来源合法,确保数据真实性;(二)数据采集方法科学,提高数据准确性;(三)数据采集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完整性;(四)数据采集时限明确,保障数据时效性。

第九条卫生信息数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数据处理方法科学,确保数据准确性;(二)数据处理程序规范,确保数据完整性;(三)数据处理时限明确,保障数据时效性。

第十条卫生信息统计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章数据审核与评估第十一条卫生信息统计数据审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审核数据真实性,确保数据准确;(二)审核数据完整性,确保数据全面;(三)审核数据处理规范性,确保数据质量。

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导言:卫生统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它在卫生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

卫生统计工作能够集中整理和分析卫生数据,有助于了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状况,为卫生政策的制定和改进提供重要参考。

为了保障卫生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的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的工作流程,并分享对该主题的个人观点。

一、制定卫生统计工作制度1.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应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明确需要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卫生数据范围和指标,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确定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应明确数据来源和采集方式,包括卫生机构报送、调查问卷收集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建立数据管理和存储系统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应建立数据管理和存储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便后续数据的检索和使用。

二、卫生统计数据收集与整理1.收集卫生数据根据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卫生数据,包括各类卫生机构的就诊情况、疾病报告、人口统计等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2.整理卫生数据收集到的卫生数据需要进行整理,包括数据分类、格式化、标注等工作,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和易读性。

三、卫生统计数据分析与报告1.数据分析根据整理后的卫生数据,相关人员应进行数据分析工作,包括数据统计、关联分析、趋势分析等,发现卫生问题并提取有价值的信息。

2.生成报告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生成卫生统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卫生问题的分析、对应的政策建议等,为卫生政策制定和改进提供参考依据。

四、卫生统计结果的应用和评估1.政策应用卫生统计反映的数据和分析结果,应被有效地应用于卫生政策的制定和改进中,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健康水平的提升。

2.工作评估卫生统计工作应定期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工作流程的效率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为卫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卫生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级卫生机构的统计部门。

三、统计工作责任和权限1.统计部门负责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卫生统计工作计划和年度统计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

3.统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卫生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4.统计部门负责卫生统计软件的维护和更新,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

四、数据收集和整理1.各级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格式上报卫生统计数据。

2.数据采集和录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数据整理和汇总应及时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4.数据的保密性应得到保障,严禁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五、数据分析和报告1.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卫生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挖掘数据的内在规律和价值。

2.数据分析结果应以报表形式呈现,包括文字描述、图表和统计指标等,并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3.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简洁,突出重点,便于决策参考。

六、数据质量管理1.统计部门应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发现并纠正数据错误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2.数据的准确性应得到重视,严禁故意虚报、瞒报或篡改数据。

3.统计部门应加强对数据来源的审核和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2.对于数据错误造成的后果,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追究。

3.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对于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3.统计部门应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其科学性和适用性。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管理制度一、机构职责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9年2月25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提高卫生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卫生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监督等。

第三条卫生统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统计工作必须真实反映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准确性原则:统计数据必须准确无误,确保统计结果的可靠性;(三)及时性原则:统计数据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满足决策需要;(四)全面性原则:统计数据要全面反映卫生事业发展各个方面的信息;(五)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单位设立卫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卫生统计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统计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卫生统计工作;(三)监督检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定期召开卫生统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卫生统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我单位设立卫生统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统计工作。

第七条卫生统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卫生统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二)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统计数据;(三)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四)开展统计信息发布和统计咨询服务;(五)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收集与整理第八条统计数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统计对象和范围,确保数据的全面性;(二)采用科学、规范的统计方法,提高数据质量;(三)加强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四)定期开展统计调查,及时掌握卫生事业发展动态。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统计分类标准进行整理,确保数据的可比性;(二)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校验,剔除错误和异常数据;(三)对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四)建立统计数据档案,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卫生单位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单位统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卫生单位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全面负责,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2. 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统计工作。

4. 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统计工作,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虚报、伪造统计资料。

三、统计范围和内容1. 统计范围:本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设备设施、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卫生服务、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

2. 统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人员统计:职工人数、专业技术职称、学历、年龄、性别等;(2)设备设施统计:各类设备设施的数量、使用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3)财务统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资产情况等;(4)业务统计: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科研教学等;(5)公共卫生统计:传染病、慢性病、健康教育等;(6)其他需要统计的内容。

四、统计方法1. 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等方法,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2. 采用现代统计技术,如电子统计、网络统计等,提高统计效率。

3. 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上报。

五、统计数据的审核与报送1. 统计部门对统计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 按照国家和地方统计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报表。

3. 对统计数据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六、统计人员的管理1. 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

2. 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3. 对统计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卫生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管理制度卫生统计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厅(局)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按照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三、负责本地区卫生事业统计调查,如卫生基本情况、医院工作、医院住院病人疾病分类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等,针对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及卫生工作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组织和协调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批和管理本厅(局)各业务处(室)的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调查表。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监督。

六、指导本地区各级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组织统计工作检查,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开展本地区卫生统计对外交流。

七、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和晋升工作。

九、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业务工作。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的统计工作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本制度制定。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的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信息机构执行本部综合统计职能,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咨询工作,为部领导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监测服务,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卫生健康状况的监测和管理,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卫生机构、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

三、统计内容1.根据国家统计局、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统计指标,对卫生健康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

2.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健康状况、传染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情况、卫生健康经费支出等。

四、统计部门和责任1.卫生健康统计部门是负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专门机构,由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

2.卫生健康机构应当设立统计岗位或专门统计人员,负责数据的录入、整理和报送工作。

五、数据收集1.卫生健康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2.数据收集包括主动收集和 passiv收集,主动收集是指卫生健康机构主动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 passiv收集是指卫生健康统计部门向卫生机构主动收集数据。

3.收集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六、数据整理和分析1.卫生健康统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

2.卫生健康统计部门应当对整理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七、数据报告1.卫生健康统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数据。

2.卫生健康统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布相关数据。

八、数据保密1.卫生健康统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保密意识,做好数据的安全保障工作。

2.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数据。

九、监督检查1.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卫生健康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十、奖惩办法1.对按时、准确、完整提交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对故意篡改数据,不按时上报数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十一、附则1.本制度由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结语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卫生机构和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共同努力,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努力。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范本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提高卫生健康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障卫生健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健康领域内的数据采集、统计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合理、安全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统计工作。

第四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目标是:全面、系统、准确地收集、整理、报告和保护卫生健康领域的信息资料。

第五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切实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可比性。

第六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加强对数据的保密工作,确保卫生健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受侵犯。

第七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依据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依据实际需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建立专门的统计机构,配备专业的统计人员。

第十条统计机构应当负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卫生健康统计业务。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统计任务。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统计理论知识、数据处理和分析技能,熟悉和掌握相关统计软件和工具,具备一定的卫生健康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应当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效益。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采集和整理第十四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和整理制度,明确数据的来源、采集方法、整理规范和时间节点。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的数据采集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卫生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机构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机构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二)科学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

第二章统计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三章统计内容第七条卫生机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一)卫生资源统计:包括卫生机构数量、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卫生经费投入等;(二)医疗服务统计:包括门诊、住院、手术、医疗质量等;(三)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四)健康监测统计:包括居民健康水平、健康状况、疾病谱等;(五)其他统计内容。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统计方法第九条卫生机构统计方法主要包括:(一)全面调查:对卫生机构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调查,掌握卫生资源、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二)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对部分卫生机构进行抽样调查,了解卫生机构运行情况;(三)重点调查:对重点卫生机构、重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四)统计调查:根据国家、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统计调查。

第五章统计质量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健康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卫生健康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统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统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客观真实:统计数据应当客观反映卫生健康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三)统一规范:建立健全卫生健康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和方法。

(四)科学合理:运用现代统计技术,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保密安全:加强统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统计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卫生健康统计规划和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二)指导、监督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单位开展统计工作。

(三)组织培训统计人员,提高统计队伍素质。

(四)审核、汇总、分析和发布卫生健康统计数据。

(五)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从事卫生健康工作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统计职责:(一)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和数据。

(三)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统计检查和评估。

(四)对统计数据进行自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三章统计指标体系与报表制度第六条卫生健康统计指标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口健康指标: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老龄化等。

(二)医疗服务指标:医疗机构数量、床位数、诊疗人次等。

(三)公共卫生指标:传染病疫情、慢性病防控、卫生监督等。

(四)卫生资源配置指标:卫生人力资源、卫生经费投入等。

(五)健康产业发展指标:医药产业、健康服务业等。

第七条卫生健康统计报表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覆盖卫生健康工作的各个方面。

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卫生部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卫生统计学会,高、中等医学院校举办各类卫生统计讲习班、函授班,在职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以及中等卫生统计专业班,根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需要,委托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开设卫生统计专业,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

第三十条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培训工作,委托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高、中等医学院校举办各类卫生统计讲习班、函授班,在职统计干部培训班或中等卫生统计专业班。

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卫生部门的卫生统计培训工作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安排。

第三十一条卫生事业单位应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积极组织本单位统计干部参加统计函授教育,各类卫生统计讲习班和培训班学习,帮助他们提高统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卫生统计工作的领导,把卫生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专心搞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奖惩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或事业组织的规定,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卫生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影响全国或全地区卫生统计任务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应通报批评,令其改正,并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按照《统计法》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统计法》其他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侵犯统计人员行使权利,擅自滥发卫生统计报表以及违反保密制度等,也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法律责任。

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四)保密安全,严格保护统计资料的秘密性,防止泄露。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机构负责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卫生统计资料,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

第七条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统计机构开展卫生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八条卫生统计资料包括:(一)卫生资源统计数据;(二)卫生服务统计数据;(三)卫生保障统计数据;(四)公共卫生统计数据;(五)其他卫生相关统计数据。

第九条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二)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三)统计档案的建立、保管、查询;(四)统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五)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条建立健全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明确报表的种类、内容、报送时间等。

第十一条制定卫生统计报表填报指南,规范报表填报格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建立卫生统计数据审核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建立卫生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可查。

第十四条建立卫生统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建立卫生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卫生统计工作是指通过对人口、疾病、医疗卫生机构等卫生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运用,对卫生状况、卫生需求、卫生资源分配及卫生规划等进行综合分析,为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目前,随着我国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卫生统计工作已经成为卫生管理的基石和核心部门。

为了规范卫生统计工作,提升卫生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本制度制订。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卫生统计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内容1. 工作任务和职责(1)卫生统计工作是卫生部门的重要工作,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保障工作的高效、准确、及时完成。

(2)卫生统计工作包括:人口统计、疾病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卫生资源统计、卫生经济统计等。

(3)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人口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本院人口统计数据,编制相关报表,提供科学依据。

2)疾病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本院疾病统计数据,编制相关报表,提供科学依据。

3)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本院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数据,编制相关报表,提供科学依据。

4)卫生资源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本院卫生资源统计数据,编制相关报表,提供科学依据。

5)卫生经济统计:收集、整理、分析本院卫生经济统计数据,编制相关报表,提供科学依据。

2. 工作流程卫生统计工作的流程如下:(1)首先,由相关人员到各部门、科室、病区等收集统计数据。

(2)然后,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准确性。

(3)接下来,按照标准格式编制相关报表。

(4)最后,将编制好的报表送交卫生主管部门、上级医院。

3. 工作方法和技能卫生统计工作方法和技能主要包括:(1)熟练掌握各种统计软件和计算机操作。

(2)具有一定的统计学、数学和医学知识。

(3)能够准确地理解、收集、整理、分析和抽样统计数据。

(4)能够进行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分析,准确评估卫生状况和卫生需求。

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卫生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从事卫生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各类卫生统计数据;2. 参与制定卫生统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统计调查;3. 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4. 参与卫生统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5.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卫生统计工作人员的分工:1. 统计科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卫生统计工作,对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负责;2. 统计员负责具体实施统计调查、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3. 数据审核员负责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质量;4. 统计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各类卫生统计信息。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卫生统计工作流程:1. 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2. 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相关数据;3. 数据整理与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4. 数据分析,撰写统计报告;5. 报告审批与上报;6. 数据归档与存档。

第七条统计调查方案制定:1.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统计调查方案;2. 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时间安排等;3. 统计调查方案需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数据质量保证第八条数据质量保证措施:1.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质量要求;2. 加强对数据采集、整理、分析等环节的监督,确保数据质量;3. 对数据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对质量较差的统计数据进行追责。

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卫生信息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本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

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市、区卫生局在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中应与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各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职能主管部门,市医学信息中心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业务指导部门,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信息管理人员;区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管理人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信息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均按属地化管理,及时按规定与各区卫生局建立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人员配置第八条医院的统计信息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1、300张床位以下2-3人;2、300-500张床位3-4人;3、500-800张床位4-5人;4、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

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

医院卫生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卫生工作的统计管理,做到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职责包括对医院各部门、科室的各项卫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为医院卫生管理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第三条医院卫生数据统计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工作职责及流程第四条统计部门是医院卫生统计工作的运营主体,负责医院卫生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医院各科室、部门应配备统计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的卫生数据收集和提交统计部门。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明确统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统计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报告、统计审核等环节。

第三章数据收集第八条各科室、部门应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交卫生数据。

第九条数据收集包括基本信息、人员信息、病例信息等重要数据的采集和记录。

第十条统计人员应重点关注卫生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数据遗漏或错误。

第四章数据整理第十一条统计人员应根据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二条数据整理主要包括数据分类、数据汇总、数据核对等。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应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确保数据记录的准确性。

第五章数据分析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根据数据的特点和要求,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比对。

第十五条数据分析主要包括数据的趋势分析、异常数据分析、数据的相关性分析等。

第十六条统计人员应运用统计学方法和工具对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

第六章数据报告第十七条统计人员应按照医院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交统计报告。

第十八条统计报告应以图表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清晰表达数据结果。

第十九条统计人员应及时反馈统计结果给相关科室、部门,以便进行相关的工作调整和改进。

第七章统计审核第二十条统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审核环节,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统计审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对数据进行抽样核对和比对。

卫生统计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卫生统计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统计工作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统计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卫生统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制度的实施,确保统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卫生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各类卫生统计数据;2. 参与制定统计调查方案,对统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估;3. 对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4. 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检查和评估工作;5. 参与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卫生统计部门开展统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卫生统计工作流程如下:1. 制定统计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对象、范围、方法、时间等;2. 进行数据收集,包括现场调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3. 数据整理与分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4. 数据上报,按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相关部门报送;5. 数据存档,妥善保管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数据质量监控第八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数据质量监控制度,确保数据质量。

1.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发现错误及时纠正;2. 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复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3. 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对数据质量有疑问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统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数据失真、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卫生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保密与安全第十三条卫生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统计数据进行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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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卫〔2011〕号
xx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xx市卫生统计工作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促进我市卫生统计工作规范和系统化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我局特制定了《xx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xx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2、xx市卫生局卫生统计工作考核细则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统计管理制度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xx市统计局
xx市卫生局2011年7月5日印
(共印80份)附件1:
xx市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全市卫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南充市卫生统计信息科以及市统计局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局计划财务科为全市卫生统计职能科室,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按规定与市卫生局建立统计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人员配置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二级医院配备2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三级医院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1名及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

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

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

第十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卫生统计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卫生统计工作,对本市卫生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卫生统计台账。

(五)进行统计分析,编写卫生统计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卫生统计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卫生统计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统计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卫生局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三条由市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
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

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四条卫生部制定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须上报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
(一)月报,每月10日前须报送上月以下报表:
1、川卫统1-9表(二级以上医院填报);
2、川卫统1-10表(基层医疗机构填报(诊所及村卫生室除外));
3、川卫统1-11表(诊所、卫生所填报);
4、川卫统1-12表(村卫生室填报);
5、川卫统1-13表(急救中心、急救站填报);
6、其他月报表。

(二)季报,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须报送上季度以下报表:
1、卫统4表(出院病人,二级及以上医院填报);
2、其他季度报表。

(三)年报,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须报送以下报表:
1、川卫统1-1表(医院),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川卫统1-2表(卫生院/社区),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3、川卫统1-4表(村卫生室),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
盖单位公章;
4、川卫统1-5表(急救中心),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5、川卫统1-7表(监督中心),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6、川卫统1-8表(其他机构),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7、年度劳动情况报表;
8、其他年度报表。

(四)实时报送如下报表:
1、卫统2表(人力表、诊所人力表);
2、卫统3表(医用设备);
3、川卫生统2表(村卫生室人力表)
(五)其他报表。

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据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是。

各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部门必须向本单位统计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

第十七条各医疗卫生机构编辑和提供的各类统计资料,要由统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奖惩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表现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三)年度岗位考核成绩名列前茅的。

第十九条对超过规定日期未报送报表的单位,由卫生局发出催报通知,一年内收到3次及以上通知者取消年终评
优资格。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局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职权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xx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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