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

合集下载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第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第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第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2、孳息:孳息与原物相对。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 为两种: (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 获的物。
案例分析: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 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 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 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 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 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 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 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 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 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案例: 单项选择题
1、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 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 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 )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 2、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 )。 A.排除妨碍请求权 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 D.消除危险请求权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 A.建造房屋 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 D.生产
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 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物权法讲义(汇总)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第一节导论 (9)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第一节概述 (20)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第四章所有权 (28)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第五节共有 (40)第五章用益物权 (43)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第四节地役权 (46)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第二节保证 (51)第三节定金 (59)第四节抵押权 (64)第五节质权 (73)第六节留置权 (79)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第七章信托概论 (93)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第三人担保、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二者的适用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担保人财产上设立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2.特征:1)价值支配权;2)从属性;成立上的、变更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第172条);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之间存在整体上的对应关系。

4)价值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未到履行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174条)行使条件:1)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2)须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存在3)担保人系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的请求权人二、适用范围和反担保1、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法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2、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98年司考题】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3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答案:ACD。

物权法精讲讲义

物权法精讲讲义

民法编物权法专题第一章物权概述【本章结构导图】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比较法上典权永佃权用益权(居住权等)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法上农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意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财产权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性质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区别于物权追及力、优先力、排他力效力平等性不具有追及力排他力物权法定创设债权契约自由.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在学习具体物权的效力时必须结合这些共同效力。

这也是民法之所以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管辖原则变化,由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 辖变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管辖。“抵押人住所地管辖”是 工商部门内部地域管辖的划分原则。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2、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的范围扩大,由 “企业”扩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公司制企业法人,还包括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 生产经营者,一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是指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例如:城市居民到农 村进行农业活动,虽然没有取得农村承包经营 户的资格,但是其活动为农业活动,其身份应 认定为农户。
(四)关于股权出质登记
2、要弄清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后果,即股 权出质登记的效力。一是设立质权,也就是以 其它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物权法对出质 登记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工商部门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行事的是行政确认职能,从这个层 面看,股权出质登记较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更高些;二是质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原 则上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பைடு நூலகம்出质人与质 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3、动产抵押财产范围扩大,由“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扩大为“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 产品”,由固定抵押变为浮动抵押。浮 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相比最大特点的是浮 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在设定抵押时并不确 定。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 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 产才确定。
(五)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以 来,工商部门就承担了该项职能。《物 权法》第227条对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登记作出规定,与《担保法》的规 定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幻灯片2参考书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参考法律●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幻灯片4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幻灯片5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1、总则● 2、物权法● 3、债权法● 4、婚姻家庭法● 5、继承法● 6、知识产权法● 7、商法●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幻灯片6物权的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二、限制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占有辅助幻灯片7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这些效力;●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幻灯片8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不包的用益权●●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专属、支配、享有幻灯片9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主较多的身份权;●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第一部分物权法立法背景及其重大重大争议问题的处理一、立法进程(一)第一阶段:1999-20051.理论、实践准备不足;2.历史原因与固有观念的影响;3.利益冲突的社会化(二)2005-2006:第二阶段对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的指控及其论战二、《物权法》起草中的重大争议问题1. 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代表(第45条第2款)2.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归属(第61条)3.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可否投资、抵押(128条)4.农村宅基地可否自由转让(第153条)5. 城市住宅小区车库、会所产权归属(第74条)6.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是否续期(第149条)7.征地拆迁应否界定公共利益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第42条)第二部分物权法总则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什么是物权法1.什么是物权(第2条第1款)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法上的“物”,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

(第2条第2款)(二)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物权公示原则(第6条)1.什么是物权公示物权公示,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依法律的规定采用能够为公众所知晓的外部表现形式。

2.物权公示的法定方式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是登记。

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是占有或者交付。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变动)(一)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依据1.原则上,登记和交付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条件(第9条、第23条)(1)不动产登记不是不动产买卖等合同的成立条件。

(第15条)(2)动产交付的特殊方式:简易交付(第25条)指示交付(第26条)占有改定(第27条)2.法律有特别规定时,登记是物权变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第24条、第127、129条、第158条、第188-189条)(二)因事实行为等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因司法判决、仲裁裁决、政府征收或者继承、受遗赠以及修建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变动的,自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或者继承开始以及事实行为发生时成立。

物权法讲课提纲

物权法讲课提纲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折价、拍卖和变卖等。
占有
01
02
03
占有的定义与性质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是 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种类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 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等。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占 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 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 防止请求权等。
03
占有保护制度的加强与完善
占有的保护范围
扩大占有的保护范围,将无权占 有也纳入保护范畴。
占有的保护方式
允许占有人通过自力救济和公力救 济两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
占有的推定效力
确立占有的推定效力,即推定占有 人为权利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包括通知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期间,拾得 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的权利
在履行上述义务后,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 的,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01
古代物权法
古代物权法主要以习惯法为主,调整范围有限,主要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02 03
近现代物权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近现代物权法逐渐形成并 不断完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涵盖了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各种 财产权利。
当代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在继承和发展近现代物权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物权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强调物权的社会化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加强对物权 变动的监管和规范。

最新第六讲--物权法教学讲义PPT课件

最新第六讲--物权法教学讲义PPT课件
问题:拾得人的报酬和费用请求权问题。
2005年甲在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 内有500块银元和一张棉布,上面写着“为防 日寇搜查,物埋此。王天民,1938年7月8 日”。王天民是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15 日被日寇杀害。该500块银元归( )。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 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 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 追索。下特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 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定分止争”的民事
基本法律。“有恒产才能有恒心” 。
我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 ,共247条。
三、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 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 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 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依法进行 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 在或存在瑕疵,但是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 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真 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 全。
(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1、劳动生产。
2、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合法途径取得。
3、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 合并在一起,形成新的不可分离的财产形态。加工, 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劳作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 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告诉房主。 不久,租赁期满,准备搬出。问:承租人装修房屋有 权要求房主承担装修费用吗?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
• 实例1: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也受法律保护。机械设备作抵押向银行贷 实例1 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也受法律保护。 银行对这些抵押物也享有担保物权也受法律保护。企业行使采矿权, 款,银行对这些抵押物也享有担保物权也受法律保护。企业行使采矿权, 银行行使抵押权,都不能损害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银行行使抵押权,都不能损害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民 法 的 内 容
财 产 法 身 份 法
债权法 物权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
(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 亲属法或者婚姻家庭法)
几个重要概念: 几个重要概念:
• 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财产 物权法上讲的“ 主要是指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权的内容比物权要宽除基于有形财产的物权外,还有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权的内容比物权要宽除基于有形财产的物权外,还有知识产权和债权等。 物权只能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本法的名称只能确定为物权法, 物权只能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本法的名称只能确定为物权法,而不能 称之为财产权法) 称之为财产权法) •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不动产以外的物则为动产。 不动产以外的物则为动产。 • 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 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 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 •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 置权。 置权。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的确立和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呼唤物 的确立和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 权法出台;物权法颁布实施 物权法颁布实施,有从民法角 度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重 要的法制保障。 要的法制保障
基本经济制度背景
• 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确定 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确定 下来,使之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下来,使之得到了国家根本法的保障。 • 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方针, 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把坚持 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 程中。 程中。 • 适应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明确国有财产和集 适应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革,适时制定物权法, 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体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 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 护,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明确私有财产的范围,依法保护私 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有财产,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从民法角度坚 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物权法简介及需要关注 的几个问题
起草过程中最突出的三大争议: 起草过程中最突出的三大争议
公、私财产有无轻重之分 国有资产是否需要特别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物权法应规定什么
物权的对象:动产和不动产; (一) 物权的对象:动产和不动产; (二)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 二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占有权等。 )、占有权等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占有权等。 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 (三)物权法制度: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共 有制度、相邻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 有制度、相邻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不动产登记制 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等。 度、遗失物拾得制度、埋藏物发现制度等。
确立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
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 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3条3款) 规定国家 集体、 规定 国家 、 集体 、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国家、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
民法概念重探
• • • • • • (一)民法是调整曰常生活的法律 (二)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 (三)民法内容 (四)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 (五)民法的基本原理——意思自治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 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
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释
二OO七年六月 OO七
开宗明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开宗明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
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中华人民 2007年 16日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通过《 共和国物权法》 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 共和国物权法》。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可以说 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 物权法第一条的规定,既确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依据,又体现 物权法第一条的规定,既确定了物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依据, 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制定物权法, 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制定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 制度,又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制度,又关系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历时13年起草 年起草、 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历时13年起草、修改过程中一直受到 社会普遍关注。 社会普遍关注。 深刻理解物权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 • 深刻理解物权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和重大意义,是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 主要内容的前提。 主要内容的前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和经济运行 机制的根本转变,呼唤物权法出台;物权 机制的根本转变 法颁布实施, ,又从民法角度为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背景
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用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用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2. 跟我们工作相关的,政府定价比重由改革开放前的几乎100%下降到目前 跟我们工作相关的,政府定价比重由改革开放前的几乎100%下降到目前 不足4%,资本、劳动力、土地、产权、技术等市场从无到有, 不足4%,资本、劳动力、土地、产权、技术等市场从无到有,有力地推 动几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领域改革的深化: 动几个相互联系的重要领域改革的深化:一是加快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 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把他们推向市场; 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改制、改组,把他们推向市场;二是深化分配制度 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三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三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3. 适应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适时制定物权法,通过 适应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适时制定物权法, 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 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所有市 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从民 法角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角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 物权法在法律体系中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独特功能,决定了它在 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 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活动,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 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生产活动,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生产关系。 民法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最直接的, 民法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是最直接的,比如民法上的所有权就是政治 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的直接反映, 经济学上的所有制的直接反映,物权法从民法角度对所有权的保护就是 对现实生活所有制的维护。 对现实生活所有制的维护。 • 在世界民法史上,有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那就是《法国民法 在世界民法史上,有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法,那就是《 人们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 他制定与1804年 典》,人们又称之为《拿破仑法典》。他制定与1804年,集中的体现了新 兴资产阶级的意志。强制力为后盾,用强大的法律体系荡涤、 兴资产阶级的意志。强制力为后盾,用强大的法律体系荡涤、摧毁了欧 洲的封建制度,奠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洲的封建制度,奠定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财产是人类生产、 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 基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 基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物权法是民法典最重要的 组成部分。 组成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