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
2023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八
2023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八第十五章用益物权本章重点掌握5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旳使用收益为目旳而设置旳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旳对其承包经营旳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旳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旳权利。
4、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旳权利。
5、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旳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旳权利。
二、简答题1、用益物权旳特性。
用益物权旳特性:①具有用益性,即以物旳使用收益为目旳旳物权;②具有独立性,即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③占有性,即即以实际上支配占有用益物为成立条件;④客体一般是不动产,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也可以成为用益物权旳客体。
2、(★)土地承包经营权旳特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旳特性:①土地承包经营权旳目旳在于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
②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一般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但不限于此。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客体是农村土地。
包括农村集体所有旳土地或国家所有交由集体使用旳土地。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旳获得具有严格旳程序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旳,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法拟订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行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协议。
3、宅基地使用权旳特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点:(1)宅基地使用权旳客体是集体土地。
(2)宅基地使用权旳主体具有特定性。
限于该农民集体旳组员。
(3)宅基地使用权旳目旳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旳权利,这一权利没有期限旳限制,只要土地上旳住宅存在,宅基地旳使用权也同步存在。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资料仅供参考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第一单元生物和生物圈生物的特征:▲1、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2、生物能进行呼吸3、生物能排出体内产生的废物4、生物能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5、生物能生长和繁殖6、由细胞构成(病毒除外)调查我们身边的生物步骤: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记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生物的分类按照形态结构分:动物、植物、其它生物按照生活环境分:陆生生物、水生生物按照用途分:作物、家禽、家畜、宠物生物圈▲地球上适合生物生存的一薄层叫做生物圈▲生物圈的范围大气圈的底部:可飞翔的鸟类、昆虫、细菌等水圈的大部:距海平面150米内的水层岩石圈的表面:是一切陆生生物的“立足点”▲生物的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物质、阳光、空气和水,适宜的温度和一定的生存空间环境对生物的影响非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光、水、空气、温度等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它生物▲探究的过程:1、提出问题2、作出假设3、制定计划4、实施计划5、得出结论6、表示和交流▲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最常见的是捕食关系,还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在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漫长过程中,环境不断改变,生物也不断进化,适应环境。
生物与环资料仅供参考境相互作用造就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生物圈)▲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蚯蚓在土壤中活动,能够使土壤疏松,蚯蚓的排出物还能增加土壤肥力,在沙地上种植植物,能够防风固沙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叫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生物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非生物部分:阳光、水、空气、温度▲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细菌和真菌是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
▲食物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经过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形成的长链叫做食物链▲食物网:一个生态系统,往往有很多条食物链,它们彼此交错,形成了食物网▲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
最详尽自考笔记—民法学自考笔记
自考《民法学》重点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等价有偿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第三章自然人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监护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2)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3)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
(4)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自考 民法学00242 串讲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单选]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单选]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单选]近代民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多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简答]我国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同时又具有各国民法固有的一些特性。
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简答]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3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各项民事权利;另一方面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多选]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七章民事行为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7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主体特征)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特征);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特征);③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合法特征)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①尚未发生之事实;②能否发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实;④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⑤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
③两者确认无效的条件不同。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本章为为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简答题1、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包括: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
2、(★)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①一方受有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受有利益。
②须他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③须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④一方受有利益无合法根据。
此为实质性要件。
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①前提要件,管理了他人的事务;②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内心意思;③原因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案例题案例:2006年国庆期间,李军一家外出旅游,李军走后,张刚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刚遂决定帮其修缮。
为了尽早修缮完毕,张刚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维修,张刚和王平约定修缮完毕后张刚给付劳务费200元,二人用时3天修缮完毕,张刚垫付材料费300元。
问:(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
(2)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4)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答案:(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张刚为李军的利益,管理了李军的事,且没有约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2)张刚能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和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
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
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物权
第十四章所有权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特征:①自权性,即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②全面性,即所有权是完全物权;③所有权具有单一性,所有权的单一性又称整体性、浑一性,是指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支配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
所有权尽管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或作用,但所有权并不是这些权能或作用的总和,而是各种权能浑然一体的整体性权利。
④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
⑤恒久性,即为无期物权。
2、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一)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二)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限制,而且有些财产属于国家专有。
(三)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如征收、没收、税收等。
(四)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在一般情况下,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五)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①标的物可为动产和不动产。
当然,法律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我国,盗窃物为禁止流通物)。
②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
③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且须支付了对价。
④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让与权)。
民法学串讲笔记
民法学串讲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任务4、平等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3、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财产权、人身权等概念)第三章自然人1、住所的法律意义2、监护的概念和特征3、监护人的职责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和法律后果)第四章法人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2、法人的机关(含义、种类、法定代表人)第五章不法人组织1、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2、入伙也退伙3、个人独资企业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的分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1、意思表示的瑕疵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第八章代理1、代理的特征2、代理的分类(记每个类别的概念)3、表见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诉讼时效的中止4、诉讼时效的中断5、诉讼时效的延长第十一章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及含义2、物权的特征3、物权的分类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6、物权的基本原则* 7、物权变更的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1、所有权的权能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4、善意取得5、添附* 6、共有(整个第四节)7、共同共有第十五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种类2、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节)* 3、地役权(第四节)4、典权(第五节)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担保物权的意义3、抵押权(第二节)* 4、质权(第三节)* 5、留置权的概念第十七章占有1、占有在民法物权上的意义第十八章债权1、债的分类(第三节)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1、不妥得利2、无因办理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3、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及成立要件)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方式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1、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的条件第二十四章继承的概念与分类1、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2、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与性质3、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法条)4、继承权的庇护(第六节)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挨次(第二节)2、代位继承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的形式3、遗嘱的有效条件4、遗赠扶养合同(第四节)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1、继承开始的意义2、继承开始的时间* 3、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1、侵权行为的概念* 2、侵权行为的特征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节)3、因果关系的确定4、直接原则与间接原因(案例)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民事责任1、高义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三节)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七节)。
民法学10则案例
民法学10则案例民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的是民事关系的法律范畴。
本文将通过十则案例来探讨民法学的相关问题。
案例1:小明的自行车在一天晚上被偷,小明报警后,警方锁定了嫌疑人并成功将自行车找回。
但是自行车已经损坏。
小明想要求嫌疑人进行赔偿,请问嫌疑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学的相关规定,盗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该承担损害责任。
嫌疑人应该承担修复自行车或者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的责任。
案例2:小红和小绿作为同事一起合租了一间房子,他们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各自按照一半的价格支付了房租。
然而,小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搬走了,小绿要求小红支付剩余的房租,请问小红是否需要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房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
如果合同期内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未到期的房租。
小红应该支付剩余的房租。
案例3:小李在路上发现了一只迷路的小狗,他带回家并照顾了几天。
小李想要寻找小狗的主人,但是没有找到,并决定继续收养小狗。
请问小李是否有权利收养小狗?根据民法学的相关规定,找到遗失物的人有权利保管并寻找失主。
如果一定时间内没有找到失主,可以视为遗弃物。
小李可以将小狗视为遗弃物并继续收养。
案例4:小明购买了一部电视机,因为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小明找到卖家要求退货,但是卖家拒绝了。
请问小明是否有权利要求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
小明有权利要求退货,并可以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5:小王借给小李一部手机,但是在归还时发现手机已经损坏。
小王要求小李赔偿,小李表示手机是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损坏的。
请问小王是否有权利要求赔偿?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使用借款物,并在归还时保持原状。
小王借给小李的手机在借款期间损坏,应该由小李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小张和小李在街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小张主张小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小李认为双方都有责任。
2023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
2023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侵权责任(33-36)龙耒为你整理:第三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一般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侵权责任抗辩事由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免去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二、简答题1、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有哪些特点。
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的特性:(1)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事实。
(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对抗受害人的事实。
(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因侵权责任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
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般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紧急避险。
实务上认为依法执行职务、受害人的批准及自助行为,也为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此外,尚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抗辩事由是用来对抗请求权的;2、有的事由可以部分免责,有的可以所有免责,不是有某种事由即所有免责;3、哪怕是不可抗力这样过硬的抗辩事由,对于有些侵权也不合用,例如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侵权,即不是免责事由。
4、《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合法防卫、紧急避险,常考多选题。
第三十四章共同侵权责任本章重点掌握1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共同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时,共同侵权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1、共同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
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1)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
(2)数个行为人均实行了一定的行为。
(3)损害后果须具有同一性。
(4)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
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
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三
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三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
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
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
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
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
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
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
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5、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
乙到某地后发现本地所卖的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
乙知道甲还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乙回来后向甲作了说明,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
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要求乙本身处理电视机,而乙不同意。
试分析:该电视机是否由乙留下本身处理?答: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
因为乙为甲代买电视机的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示反对,表白甲对乙的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的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6、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
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
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合同,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
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庇护。
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答: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八章代理本章为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4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代理代理,一般指直接代理(狭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3、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制制度。
4、(★)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即再代理人进行的代理。
二、简答题1、再代理的成立条件。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①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②经原代理人授权;③事先(或事后报告)取得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除外。
情况紧急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自已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如不转托会给本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况。
2、(★)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①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②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即善意;④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3、代理权行使的含义和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在权限内积极行使;②维护本人的利益;③合法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三、论述题1、(★)论述代理的特征。
代理的法律特征有: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注]可见这里介绍的是狭义代理的特征;②代理的内容主要是(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③代理人以自己的智慧独立为代理行为;④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⑤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
一、名词解释1、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后事并于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1、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①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②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③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④指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有效的条件: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内容须合法;④形式要合法。
4、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1)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严格、效力最强的遗嘱。
(2)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注]不得打印、签名、具年月日才有效(遗书有遗嘱要求的内容也可)。
(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三、案例题案例1:陈三和李四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
2005年6月10日,陈三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四;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并未涉及。
6月17日,陈三死亡,对如何分割陈三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
陈三的近亲属除了弟弟外,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问:(1)李四能否取得陈三的字画,为什么?(2)陈三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李四能够取得陈三的字画,因为有效遗嘱明确将字画遗赠给李四。
(2)遗嘱未处理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应由儿子和女儿继承。
因为陈三的近亲属中只有弟弟和一儿一女,而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儿子和女儿)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当然,遗嘱中已经处理的2万元存款归儿子继承,因为有效遗嘱指定该财产的继承人为儿子。
这不属于无遗嘱而按法定继承的部分。
案例2:甘凤琴为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抚养长大。
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
2021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十三
2021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十三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挨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3、转继承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的特征:①是遗嘱继承的补充;②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③是基于必然的身份关系确定的;④有关继承人的范围、挨次及遗产分配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2、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挨次是如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挨次(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律规定的第一挨次的法定继承人,包罗:(1)配偶;(2)子女及其(3)晚辈直系血亲;(4)父母、(5)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挨次的法定继承人,包罗:(1)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有第一挨次继承人时,第二挨次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条件:①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须代位报酬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人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①性质不同。
前者为直接参加继承,后者为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
前者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后者从继承人死亡时发生。
③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后者为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的保存的合法继承人[订]教材称“被转继承人死亡时保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是不准确的。
2021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十一
2021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十一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本章重点掌握4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包管包管是指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的一种担保方式。
2、(★)连带责任包管连带责任包管是指债务人在主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包管人承担责任的包管方式。
3、(★)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可检索对方是否先诉而未能清偿而得名,是指一般包管的包管人所享有的,在主协议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包管责任的抗辩权。
4、定金定金是指协议当事人一方以包管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协议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必然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二、简答题1、包管的成立条件。
包管的成立条件:①包管人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补]无代偿能力人具保后以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②包管人有承保的明确表示(只是介绍债务人有承担能力未明确承担包管责任的,不是包管);③包管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定金的成立条件。
定金的成立条件:①定金协议以主协议的有效成立为前提;②定金协议以定金的交付为成为要件(实践性协议);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协议标的额的20%。
④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也可以特别约定其他替代物作定金。
三、案例题案例:1998年6月1日,大华橡胶厂向黄村信用社借款10万元,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8年6月1日起至1999年6月1日止,大华橡胶厂以其4台YLL型轮胎硫化机作为抵押,价值87600元。
1998年6月5日,双方为该抵押在工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时,金诚工贸公司就此笔借款也提供了包管,但是没有明确约定包管方式。
借款协议签订后,黄村信用社如约发放了贷款,但大华橡胶厂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末归还借款本息。
问:(1)大华橡胶厂与黄村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协议何时生效?为什么?(2)金诚工贸公司承担的是什么方式的包管责任?为什么?(3)假设黄村信用社放弃了抵押权,金诚工贸公司是否应对黄村信用社的全部债权承担包管责任?为什么?答案:(1)抵押协议自1998年6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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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1.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答: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
2.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答: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3.简述我国民法的任务答:民法的任务是民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由民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4.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理发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5.简述民法的适用范围。
(试述民法的效力)论述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是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包括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的是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有效,亦即在何时间内可以和应当适用该法律规范。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有以下两条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生效前发生的事项;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即使没有明令废除也当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但由于民法的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仅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6.我国民法的性质是什么?答: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的法律予以调整,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任何社会的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的,我国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是促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的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模式,规范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的规定,则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所以,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的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有: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包括主体的主体资格平等,也包括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穹ㄖ械谋硐?/STRONG>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
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论述)答: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不同历史时期的民法反映着不同时期商品经济的社会条件,维护和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的发达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调整。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的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当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着基本的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的渊源答: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解答、就某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15.民法的历史沿革答: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民法的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3现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的民法。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4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6.民法的适用的原则答: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17.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法的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伦理解释包括: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 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答: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首先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次,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或者不是在平等基础上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