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4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ⅤC.Ⅰ、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Ⅱ、Ⅲ、Ⅳ、Ⅴ【答案】 B2、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Ⅲ、ⅤC.Ⅱ、Ⅲ、ⅣD.Ⅱ、Ⅳ、ⅤE.Ⅲ、Ⅳ、Ⅴ【答案】 A3、下列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的表述中,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是()。
A.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B.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3%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C.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答案】 D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存在(),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A.Ⅰ、Ⅱ、Ⅲ、Ⅳ、ⅤB.Ⅱ、Ⅲ、ⅣC.Ⅲ、ⅤD.Ⅰ、Ⅲ、ⅤE.Ⅲ【答案】 A5、某公司可转换债券的面值为1000元,当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为1200元,转换价格为25元,则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平价为()元。
A.10B.20C.30D.40【答案】 C6、以下属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实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有()。
A.Ⅰ、ⅢB.Ⅱ、Ⅲ、ⅣC.Ⅰ、Ⅲ、ⅤD.Ⅱ、Ⅳ、ⅤE.Ⅲ、Ⅳ、Ⅴ【答案】 A7、以下关于或有事项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ⅢB.Ⅰ、ⅣC.Ⅱ、ⅢD.Ⅱ、ⅣE.Ⅰ、Ⅱ【答案】 B8、以下情形中,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A.Ⅰ、ⅡB.Ⅰ、ⅢC.Ⅱ、Ⅲ、ⅣD.Ⅱ、Ⅲ、ⅤE.Ⅰ、Ⅲ、Ⅴ【答案】 B9、甲公司近年来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同意其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50题)1、在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以下可以提出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有()。
A.ⅠB.Ⅰ、Ⅲ、ⅣC.Ⅰ、Ⅱ、D.Ⅲ、Ⅳ【答案】 C2、2016年年末,甲公司库存A原材料账面余额为200万元,数量为10吨。
该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销售的10件B产品。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2017年5月1日前向乙公司发出10件B产品,每件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
将A原材料加工成B产品尚需发生加工成本110万元,预计销售每件B产品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5万元。
2016年年末,市场上A原材料每吨售价为18万元,预计销售每吨A原材料尚需发生相关税费0.2万元。
2016年年初,A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6年12月31日对A原材料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
A.5万元B.10万元C.15万元D.20万元【答案】 C3、下列各项不属于流动性偏好理论基本观点的有()。
A.Ⅰ、Ⅲ、ⅣB.Ⅱ、Ⅲ、ⅤC.Ⅰ、Ⅱ、Ⅳ、ⅤD.Ⅱ、Ⅲ、Ⅳ【答案】 C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存在(),应当重点说明其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
A.Ⅰ、Ⅱ、Ⅲ、Ⅳ、ⅤB.Ⅱ、Ⅲ、ⅣC.Ⅲ、ⅤD.Ⅰ、Ⅲ、ⅤE.Ⅲ【答案】 A5、下列情形,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
A.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B.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C.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D.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答案】 B6、根据《上海证据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下列关于报送保荐工作底稿的说法,正确的有()。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
2022年-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高分通关题库A4可打印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交易所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
A.Ⅰ、Ⅱ、Ⅲ、Ⅳ、ⅤB.Ⅱ、Ⅲ、Ⅳ、ⅤC.Ⅰ、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Ⅱ、Ⅲ、Ⅳ【答案】 C2、某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利率为10.25%,发行期为2年,债券价格1000元,其转换价格为20元,假设股票在到期前1个月为转换期,并且股价维持在30元,则转换成股票的收益与领取债券利息的金额分别是()元。
A.300;211.72B.400;228.19C.600;231.68D.500;215.51【答案】 D3、以下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中保荐人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ⅤB.Ⅱ、ⅢC.Ⅱ、Ⅳ、ⅤD.Ⅲ、ⅣE.Ⅳ、Ⅴ【答案】 D4、下列说法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是()。
A.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或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80%B.增发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C.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D.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答案】 B5、以下情形中,不构成主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障碍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C6、以下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5月真题]A.Ⅰ、Ⅲ、ⅤC.Ⅲ、ⅤD.Ⅲ、Ⅳ【答案】 C7、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推荐业务规定》,以下情形中主办券商可以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的是()。
A.主办券商以做市为目的,持有申请挂牌公司7%股份B.申请挂牌公司间接持有主办券商8%股份,为主办券商第6大股东C.主办券商的第6大股东,持有申请挂牌公司5%股份,为申请挂牌公司第2大股东D.申请挂牌公司直接持有主办券商3%股份,为主办券商第3大股东【答案】 A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信息的披露说法正确的有()。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目录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2)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3)问题3、锁定期安排 (4)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5)问题5、对赌协议 (7)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8)问题7、出资瑕疵 (9)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0)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12)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53)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175)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196)问题13、诉讼或仲裁 (207)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9)问题15、同业竞争 (20)问题16、关联交易 (2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24)问题18、土地使用权 (25)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28)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298)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29)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30 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31)问题24、对创业板“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认定 (333)问题1、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有限公司以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设立股份公司,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可连续计算。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最近1年”以12个月计,“最近2年”以24个月计,“最近3年”以36个月计。
问题2、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1)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文号:证监发[2001]37号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1-03-0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已上市公司,各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推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一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汇川技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0-09-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29日作出的创业板信访核查函[2010]36号《关于对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问题进行核查的函》(以下简称“《核查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核查函》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从2004年至2007年,我国电梯产量从12万台跃升至21.7万台,复合增长率达到每年23%。
2007年,苏州默纳克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默纳克”)的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销量达到3,700台,增长率为124.24%,在电梯以及电梯控制驱动器系统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轻易退出原先占控股地位的默纳克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交换?(一)江南嘉捷退出原先占控股地位的默纳克的原因经核查发行人与江南嘉捷合资设立默纳克的工商登记资料、默纳克《股权转让合同》、发行人与江南嘉捷的供货合同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默纳克的高管人员沟通,及对江南嘉捷进行访谈,江南嘉捷退出默纳克的原因具体如下:发行人为了开拓电梯市场,采取了与江南嘉捷(一家专业从事各类电梯、自动扶梯的国内电梯整梯生产厂商之一)合作的方式进行电梯一梯化控制器产品的开发及销售。
2003年12月3日,发行人与江南嘉捷合资成立了默纳克。
天喻信息: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01
张新访目前持有发行人 1,338,20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2.2404%。张新访 自 2007 年 7 月担任产业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自 2007 年 9 月担任华工创投 的董事。其中华工创投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为华中科技大学的全资子 公司,同时为华工创投的控股股东。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08,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Street,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10003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 —— ——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 职的处理
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 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 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 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 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在学校领薪情况 领取相应职务报酬
—— —— —— ——
3-3-1-1-3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向文
董事 总经理
7
钟晓林
独立董事
8
胡瑞敏
独立董事
9
胡文学
独立董事
10 李士训 监事会主席
11 岳蓉
监事
12 王彬 职工代表监事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29 16:40 【文章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12个月下列诉讼和仲裁可以不披露的是()。
A.与已离职员工因离职补偿争议提起仲裁,涉案金额30万B.因主要产品专利侵权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本案不涉及赔偿,无具体金额C.法院宣告撤销某次董事会决议D.公司第三大股东向法院申请宣告某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答案】 A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如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内部职工股的()。
A.Ⅰ、Ⅲ、ⅤB.Ⅰ、Ⅱ、Ⅲ、ⅣC.Ⅰ、Ⅲ、ⅣD.Ⅱ、Ⅲ、Ⅳ、Ⅴ【答案】 C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答案】 D4、上交所某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8月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12亿元和15亿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应当提供担保B.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可以不提供担保C.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应当提供担保D.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可以不提供担保【答案】 B5、下列各项中,无论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ⅣD.Ⅱ、Ⅲ、Ⅳ【答案】 D6、以下哪些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Ⅲ【答案】 A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下列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A.2B.3C.4D.5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2.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 )。
A.20%B.30%C.40%D.50%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3.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4.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按价格区间( )进行申购。
A.下限B.上限C.平均值D.以上三者都不对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5.下列不属于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的是( )。
A.申报会计师费用B.财务顾问费C.律师费用D.上网发行费用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6.关于发行费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B.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费用,应由主承销商承担C.在发行费用中应包括“财务顾问费”D.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其他费用”项目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必须在( )前将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公告。
A.股票入账B.资金入账C.资金解冻D.股票解冻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8.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自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IPO申报文件
IPO申报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
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
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3.15•【文号】证监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2001〕41号)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有尚未获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均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1997〕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第十三节发行定价及股利分配政策第十四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五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六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或“保荐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宋体(加粗)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答复宋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楷体(加粗)目录问题一: (3)问题二: (9)问题三: (33)问题四: (38)问题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版)P380披露:本公司主要提供煤炭行业安全与生产技术信息化产品和服务,客户群体为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
该类客户一般在上半年制定全年生产计划、信息化投入、财务预算等年度计划后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实施、验收多集中于下半年完成。
因此本公司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收入较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1、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公司报告期内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如下表:注:2019年第一、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审阅。
天喻信息涉嫌虚报现金流 上海律师吁请重估上市资格
资 本 市 场
技大 学产 业 集 团等 ,张 新访 任 公 司董 事 长 。
主 越 来越 多的违规 丑闻令 监管形 同虚设 , 越来越 多 的业 内人士指 责 它成为 由前 身华 中软件 公 司改 制 而成 , 要 股东 为 武汉 国有 资 产经 营公 司 、 工科 技 和华 中科 华 藏污纳 垢场所 。 今天 , 天喻信 息造假 事件被 揪 出 , 只会让 人对创 业板更加 泄气
/ J / u 0
r LL 叮
¨ /-C ' J u 儿  ̄
f
J J一
八 ‘r3J^J '
对应 多 出来 的 2 2 . 万 元 。 86 5 6
意 。 国机律 所 是上 海 的一 家合伙 制 法律 服 李 务机 构 , 主要 承办 金 融 、 产 和 涉 外 等 方 面 房 的诉讼 和 非诉 讼业 务 。
李 国机 律 所 在 递 交 给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材
料称 , 喻信 息 于去 年 年底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 天
所 公 布 的招 股 意 向 书 与 向证 监 会 申报 的 招 股说 明书在 财 务报 表 部分 ,有 近 3 处 数 据 0
目。由长 江证 券 承销 , 拟对 外公 开发 行 19 91
万股 , 发行 后 总股本 7 6 万 股 。 94
在天 喻信 息 推介 阶段 , 内众 多 股票 评 国 级机 构 给予 其较 高 估值 。国泰 君 安认 为 , 公
司金 融 卡 、 M C MB卡 等新 业 务将 成 为公 司 快
不一 致 , 并有 虚构 2 0 年 利润 的嫌 疑 。 09
财报造假 惹争议
天 喻 信 息 是 一 家 专 业从 事智 能卡 产 品 及 相 关 应用 系统 的研 发 、 产 、 售 和 服 务 生 销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60题)1、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本17000万股,首期授予权益涉及900万股,董事会公布草案最近1日收盘价10元、最近20日平均收盘价20元、最近30日平均收盘价15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授予监事B.首期授予权益符合规定C.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10元D.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20元E.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15元【答案】 D2、以下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表外项目余额中,属于信贷承诺事项的有()。
A.Ⅰ、ⅥB.Ⅱ、ⅢC.Ⅰ、Ⅳ、ⅤD.Ⅱ、Ⅳ、Ⅴ、ⅥE.Ⅰ、Ⅱ、Ⅲ、Ⅳ、Ⅵ【答案】 C3、证券公司借入的长期次级债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的比例计入净资本。
A.70%、50%、30%B.100%、50%、30%C.100%、70%、30%D.100%、70%、50%【答案】 D4、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是()。
A.消费税B.个人所得税C.关税D.土地增值税【答案】 B5、2×20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进行债务重组,重组日A公司应收B公司账款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100万元,其公允价值为900万元,B公司以一批存货和一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抵偿上述账款,存货公允价值为500万元,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A公司债务重组取得存货和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分别为()。
A.500万元和500万元B.400万元和500万元C.500万元和400万元D.900万元和0【答案】 B6、下列关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义务的表述,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 )。
A.Ⅲ,ⅤB.Ⅰ,Ⅱ,ⅢC.Ⅰ,Ⅲ,ⅤD.Ⅰ,Ⅱ,Ⅳ,Ⅴ【答案】 C7、丙企业以生产B产品为主,目前企业库存积压较大,产品成本为每件180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 :eoffice@
:(010) 66413377 传真:
(010) 66412855 致: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嘉源(10)-01-103号
敬启者:
受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天喻信息”)委托,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了嘉源(10)-01-005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嘉源(10)-01-006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嘉源(10)-01-038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嘉源(10)-01-057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嘉源(10)-01-064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嘉源(10)-01-080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嘉源(10)
-01-081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股东之一——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创投”)最新发生的事实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就相关问题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并得到发行人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申明和承诺。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保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要求发行人做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经本所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定义一致。
正文
华工创投股权变更的最新情况:
1. 2010年2月27日,武汉浩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浩华评报字
[2010]第0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华工创投拟增资扩股事宜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在2009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2. 2010年5月23日,产业集团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华工创投现有股东
对其增资(“本次增资扩股”)。
其中第一步: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源电力”)增资1,180万元,增资额不超过2,006万元;第二步:产业集团增资975万元(增资额1,657.5万元),华工科技增资1,165万元(增资额1,980.5万元)。
3. 2010年5月27日,华工创投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
批准华工创投现有股东对其增资3,320万元。
其中第一步:长源电力增资1,180万元,增资额不超过2,006万元;第二步:产业集团增资975万元(增资额1,657.5万元),华工科技增资1,165万元(增资额1,980.5万元)。
4. 根据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6月13日出具的众
环验字(2010)052号《验资报告》,华工创投收到长源电力增资的1,18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11,460万元。
5. 2010年6月28日,华工创投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第一步
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11,460万元。
6. 2010年10月8日,华工创投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
修改了第二步增资方案,批准产业集团增资1,100万元,增资金额为1,870万元;华工科技增资1,100万元,增资金额为1,870万元。
第二步增资完成后,华工创投的注册资本增至13,660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万元)
)出资比例
(万元
出资金额(
股东名称
名称出资金额
股东
产业集团4,675 34.22%
华工科技4,439 32.50%
长源电力3,196 23.40%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350 9.88%
合计13,660 100.00%
7. 2010年10月27日和10月28日,产业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24次会
议和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分别作出决议,同意产业集团对华工创投进行增资。
8. 2010年11月1日,华中科技大学向教育部提交《华中科技大学关于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请示》(校科产〔2010〕12号),提请教育部对华工创投本次增资扩股行为予以审批,并确认华工创投最新股权结构。
9. 2010年12月10日,教育部下发《关于同意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教技发函[2010]87号),批准华工创投本次增资扩股行为,并确认在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华工创投的注册资本由10,280万元增至13,660万元;其中,产业集团的出资额为4,675万元,持股比例为34.22%;华工科技的出资额为4,439万元,持股比例为32.50%。
10. 华工创投尚待办理第二步增资的验资手续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
11.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产业集团为国有一人有限公司。
武
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钢股份”)、华工科技和长源电力均为上市公司,经核查该等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截止2010年9月30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持有武钢股份64.71%的股份;华工科技为产业集团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长源电力
37.39%的股份,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长源电力11.80%的
股份,上述两名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国有股东合计持有长源电力
49.19%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0%。
因此,产业集团和武钢股
份为华工创投的国有股东,华工科技和长源电力为华工创投的非国有股东。
12. 2010年12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以鄂国资
产权函[2010]199号《省国资委关于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股权管理再次确认问题的复函》确认,华工创投增资后注册资本
为13,660万元,其中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34.22%,华
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32.50%,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3.40%,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9.88%,华工创投自身股权结构发生
变化后,其所持天喻信息股权性质未发生变化仍为非国有股东。
省国
资委关于天喻信息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鄂国资产权[2009]392
号)继续有效。
律师意见:
本所认为:
1) 华工创投本次增资扩股已经获得教育部的批准。
产业集团和华工科技在华工创投本次增资扩股之后的持股比例已经教育部确认。
2009年华工创投原股东科技园向产业集团、华工科技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的程序瑕疵不会导致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不会导致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恢复至转让完成前的结构,华工创投目前的股权结构有效。
2) 经核查华工创投的股东的股权结构,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华工创投的国有股东合计持有华工创投的股权比例低于50%,因此华工创投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仍为一般法人股。
3) 发行人股东的原股东科技园的转让股权行为存在的程序瑕疵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