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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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就机器损坏险进行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所订立的保险合同。

本合同内容如下:一、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1. 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投保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坏、部分破损、需要维修或更换的情况。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装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等。

2. 保险金额:投保人应根据其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机器设备的损坏、部分破损提供赔偿服务。

2. 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修理费用、维修费用、更换费用等进行赔偿。

3. 保险人对于机器设备的丧失、毁损或者被盗等情形,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在投保人提出赔偿申请时,保险人在对机器设备损坏进行赔偿前,将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向投保人收取相应费用。

免赔额的数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在保险合同中做出约定。

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机器设备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损坏事故导致的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只承担相应赔偿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四、保险费和保险期限1. 保险费: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从投保起始日起到保险终止日止。

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但保险期限不得超过机器设备的服役期限。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1. 投保人应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评估,适时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

2.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机器设备在损坏时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赔偿,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的协议。

一、保险标的1.1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列表。

二、保险责任2.1 乙方承担甲方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过程中的碰撞、坠落等意外事故;(4)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3.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3.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期限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义务5.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机器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价值等。

5.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费。

5.3 甲方应在机器设备损坏时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保险人义务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6.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

6.3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七、赔偿处理7.1 机器设备损坏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并与甲方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7.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在确定的赔偿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8.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8.2 在保险期限内,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 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就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就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就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就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就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就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就是一次事故,也可能就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就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就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就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就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与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就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就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她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就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就是本条不就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就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与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她保险财产的损坏。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甲方因意外事故导致机器设备损坏时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指定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清单。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4)机器本身的缺陷或制造过程中遗留的隐患;(5)其他约定的意外事故。

2. 对于机器设备因非正常操作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双方共同商定的金额确定。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计算,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可根据甲方需求进行续约。

六、保险事故处理1. 若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损失。

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进行理赔。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合同到期后,若甲方需要继续投保,应办理续保手续。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3月备案)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损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1. 背景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合同,旨在根据投保人的需求,提供对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

本合同详细规定了机器损坏险保险的相关内容、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投保费用、理赔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2.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的机器损坏:1.机器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损坏,如机械故障、电气故障等;2.机器被火灾、爆炸、雷击、水灾等自然灾害事件导致的损坏;3.机器碰撞、跌落、倾覆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坏;4.其他未列明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坏情况。

3. 保险责任根据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对机器损坏的修复费用或部分损坏零件的更换费用;2.如机器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保险人将按照机器当前价值进行补偿;3.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偿,以覆盖机器损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投保费用根据机器的类型、价值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投保费用将根据保险公司的定价规则进行计算。

保险人有权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对保险费用进行调整,并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相应的费用。

5. 理赔程序在机器损坏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损坏证据和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理赔程序进行核实和处理。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供理赔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2.保险公司核实损坏情况,并进行理赔金额的计算;3.投保人签署理赔文件,并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4.保险公司将理赔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等方式支付给投保人。

6.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保险前,投保人应注意以下事项:1.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了解保险的范围和责任;2.提供真实、准确的机器信息和价值估计,以便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3.定期检查机器的运行状况,并保持机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在机器损坏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5.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如实履行投保人的义务。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1. 引言机器损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损坏或故障的风险。

本文档旨在介绍机器损坏险的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限制、索赔流程等内容。

2. 保险责任根据机器损坏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或故障负有赔偿责任:•人为疏忽或错误操作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的制造缺陷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机器设备遭受盗窃、抢劫或恶意破坏导致的损坏或故障;•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意外事故(如爆炸、倒塌等)导致的损坏或故障。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承担修复、替换或补偿等赔偿责任。

3. 责任限制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存在一定的限制,以下情况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机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机器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保养不当;•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时机器设备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使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对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期限等方面进行限制,具体限制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 索赔流程如果发生了机器设备的损坏或故障,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4.1 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维修报告、照片等。

4.2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索赔事故进行调查和审核。

根据合同条款和索赔材料,保险公司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进行赔付计算。

4.3 赔偿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认可索赔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赔付方式可以是修复、替换或补偿。

5. 注意事项在购买机器损坏险前,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限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注意保险费用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使用机器设备时,严格按照使用手册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定期进行机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6. 总结通过对机器损坏险条款的介绍,我们了解到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限制以及索赔流程。

机器损坏险条款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条款

机器损坏险条款条款机器损坏险条款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六)火灾、爆炸;(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九)机动车碰撞;(十)水箱、水管爆裂;(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十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拥有并正在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工厂、矿山所用的机器设备,以及农业用的各种机床、农用拖拉机、加工设备等。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负责赔偿因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器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除外责任1. 保险人对以下损失不负责赔偿:(1)机器配套附属设备或零部件的损失;(2)机器本身的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故障或本身缺陷;(3)因设计不当造成机器的损失;(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对机器进行改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但保险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必须具备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并已开始施工。

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

五、保费及赔偿处理1. 保费:被保险人应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

保费金额=机器造价×费率。

费率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风险程度分别确定。

2. 赔偿处理:(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工程承保协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帐单、事故报告及修理费用发票等有关资料。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在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索赔。

(3)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出了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事先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项费用不予赔偿。

(4)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内因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应尽量取得由当地政府或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证明属自然灾害所致,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若被保险的机器在工地范围外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5)如被保险人有违反本条款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机器设备损坏或毁坏所造成的损失。

以下是一个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的示例,字数约为1200字: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以下承保条件构成,作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约定: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1 保险金额为被保险机器的实际价值,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2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机器的价值、使用年限、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1.3 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2.1 保险责任包括机械故障、电气故障、人为操作失误、自然灾害等导致机器损坏或毁坏的情况。

2.2 以下情况属于免除保险责任范围:a. 被保险人故意损坏或毁坏机器;b. 机器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未经授权的维修导致损坏或毁坏;c. 机器在运输、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导致的损坏或毁坏;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d. 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等人类无法控制的事件导致的损坏或毁坏。

三、保险期限和续保3.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延长保险期限或续签新合同。

3.2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满前30天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四、索赔和赔偿4.1 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坏或毁坏事件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索赔申请。

4.2 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机器损坏情况、维修费用等,用于保险人的赔偿评估。

4.3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赔偿决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4.4 赔偿金额应该足以覆盖机器修复或更换的费用,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五、合同解除和终止5.1 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a.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b. 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c. 被保险人变更了机器的用途或所在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

机器损坏险条款及解释一、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解释】构成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事故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不论事故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限之外。

2、必须是保险单明细表的机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3、必须是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突然的”是指意外的非逐渐变化的。

“不可预料的”是指理智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其当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的或预计的。

“意外事故”是指突发的,被保险人难以预测或难以控制的事故。

保险事故可能是一次事故,也可能是一次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也可能是多个事故同时发生,判断时需根据近因原则准确界定。

4、必须是当时的、构成了实际的物质损失的事故。

5、构成该保险责任的必须是意外事故,所有的自然灾害像洪水、暴风雨、严寒都是除外的,抢劫、盗窃不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

机器损坏保险条款中指明的“责任范围”有五条:(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解释】“错误”是指应该按规定做好的事情而没有做好。

“缺陷”是指材料、设备的质量、工艺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本条承保被保险机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的错误或缺陷,而以被保险人的当时的技术水平未能发现,致使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

就责任而言,该损失属设计人、供货人、安装人的责任,被保险人应按有关合同或法律向责任方直接索赔。

如被保险人已丧失索赔时效或索赔资格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索赔的,保险公司应首先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设法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本条应与“除外责任”第四条结合起来理解。

本条是机器损坏保险的一个基本的保险责任,需说明的是本条不是对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在购买之前质量的一种担保,而是承担已投入正常运营的机器设备由于设计、制造等原因(制造商和被保险人均未能发现)造成的机器设备本身及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坏。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XXX/2022受保险人:XXXX有限公司保险人:XXXX保险公司第一条保险的范围1.1 本保险合同保险的标的为受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拥有的、指定的机器设备。

保险标的详见附表。

1.2 本保险合同对于机器设备的损坏、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机器设备的损坏、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机器故障、运输事故、天灾或自然灾害事件等。

2.2 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3.2 保险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且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3.3 如果保险标的的价值发生变化,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免赔额和免赔期4.1 本保险合同中设定了免赔额。

意味着当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低于该免赔额时,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4.2 免赔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损失不予赔偿。

4.3 免赔额和免赔期的具体数额和时间由保险人和受保险人之间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赔偿5.1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受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状况的证据。

5.2 保险人将在收到通知之后,尽快进行核实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应根据机器设备的实际损失情况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

5.3 如果受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或提供必要的证据,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减少赔偿金额。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6.1 保险合同双方可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在书面形式下予以确认。

6.2 保险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自行终止:6.2.1 保险期限到期,未续约;6.2.2 保险标的丧失、销毁或转让;6.2.3 受保险人丧失投保资格;6.2.4 受保险人停止运营;6.2.5 受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

煤炭企业机器损坏险附加条款

煤炭企业机器损坏险附加条款

煤炭企业机器损坏险附加条款一、扩展类1、地上移动设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投保人列明在保险单上的位于地上的移动设备,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机器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煤炭企业机器损坏险条款(以下简称“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专业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为了估算、策划、规格、定量、投标、监理工作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机器损坏险保险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清单附后)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2. 甲方对保险标的具有完全所有权或合法管理权,且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负责。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投保的机器设备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意外事故;(4)机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制造过程中的瑕疵。

2. 本保险不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维护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机器损坏。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准,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单。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签发之日起计算。

2. 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协商续保。

五、赔偿处理1.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承担通知不及时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的损失扩大的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核定。

如乙方认为需要,可请专家进行鉴定。

3. 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书面说明理由。

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先行支付部分赔偿款项以应急需,但应提供相应担保。

六、免责条款1. 乙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损坏不承担保险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2)核辐射、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3)机器设备的正常磨损、维修不当等正常损耗;(4)甲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

2. 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免责情形,详见保单。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

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对机器设备投保损坏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与保险金额1. 甲方就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下简称“保险标的”)向乙方投保机器损坏险。

保险标的的详细描述、数量、质量及价值等信息,由甲方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代表保险标的的估算价值。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保险金额信息真实准确。

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乙方有权按比例赔付。

二、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功能,乙方负责赔偿:(a)火灾、爆炸;(b)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c)意外碰撞等意外事故;(d)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等。

2. 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战争、军事行动等;(b)核反应或核辐射等异常事件;(c)甲方人为过失或故意行为;(d)维修不当导致的损坏等。

三、保险期限与费率1.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费率标准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评估确定,并向甲方公布。

本合同保险费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支付全部保险费。

四、赔偿处理与权益转让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乙方将根据损失情况,对甲方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损失程度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2. 乙方在赔偿后,将获得保险标的的代位追偿权。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追偿工作。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届满时终止。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

有关机器损坏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被保险人:[单位名称]鉴于被保险人提出保险需求,并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投保机器损坏险,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条款承保。

现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位于[具体地址]的机器设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列举设备种类及详细型号]。

以上设备的详细信息作为本合同附件,为保险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保险金额及保险价值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以及设备的重置价值(即保险价值)已明确标注在保险单中,为机器设备购置成本的合理估计值。

投保人需按此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应确保该保险金额真实反映设备的实际价值。

保险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机器设备损坏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碰撞、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4. 机器本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5. 其他列明的风险。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损失进行核实并决定是否承担赔偿。

第四条不保险事项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不在本保险范围内:1. 战争、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2.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3.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4. 机器的正常维修及例行保养费用;5. 其他不在本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XX年/月,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 年XX月XX日止。

合同期满前,可经双方协商续约。

第六条保险费与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及相应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支付方式应严格遵守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

逾期未支付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详见保险单。

第七条赔偿处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赔偿决定。

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则按保险金额与损失比例赔偿。

煤矿设备购买保险合同范本

煤矿设备购买保险合同范本

煤矿设备购买保险合同范本【煤矿设备购买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 煤矿有限公司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鉴于甲方需为其所拥有的煤矿设备购买保险,以防范因各种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设备损失或损坏,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本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拥有的以下煤矿设备:1. 采煤机械:包括连续采煤机、掘进机等;2. 输送设备:包括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3. 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单体支柱等;4. 其他相关辅助设备。

第二条保险责任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对甲方的保险标的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造成的设备损失;2.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导致的设备损坏;3. 设备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害;4. 其他合同约定的风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及风险程度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2. 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并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免赔额和赔偿处理1. 免赔额由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注明;2.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 乙方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查勘,并与甲方共同确认损失情况;4. 对于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应在核实损失金额后,扣除免赔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若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导致另一方产生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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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位于保险地点内,被保险人所拥有并对其负责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机器设备和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保险机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一)煤炭跳汰机、破碎机、输送机、空压机、真空泵等机械、电气设备;(二)锅炉及压力容器、冷藏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任何车辆、移动设备、飞机或船舶;(二)任何电梯、扶梯、吊车、起重机、挖斗车、挖掘机、传送带等移动设备,但控制上述财产且不在上述移动设备上的电气或机械设备以及压力容器部分不作为除外财产;(三)任何需要定期或经常更换的零件;(四)所有位于地下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地点内的保险标的在正常运行中,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五)除本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当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以下费用也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发生物质灭失或损坏时,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的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要求,为了取得恢复生产的许可而必须支付给政府、地方政府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二)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或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八)火灾、爆炸、盗窃;(九)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滑坡、垮塌、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十一)机动车碰撞;(十二)水箱、水管爆裂;(十三)受损保险财产因为未得到及时修复并继续使用而导致的自身或其他财产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失扩大。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的损失;(二)在修理、改装、维护保养或检修过程中造成或发现的损坏;(三)任何罚款和罚金;(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等第三方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六)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凡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规章已经要求被保险人遵守相应规定而产生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二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八条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置换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保险费生效条件。

停机退费第十三条如任何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气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包括修理, 但不包括由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后的修理),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投保人(但如该机器为季节性工厂所使用者除外)。

连续停工:三个月~五个月退费15%六个月~八个月退费25%九个月~十一个月退费35%十二个月退费50%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保险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应当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的损坏的保险机器配备稳压装置;保证任何锅炉或压力容器的特定装置上的一个或多个安全阀的负荷不得超过根据所适用的锅炉检验法规颁发的最新许可证所允许的负荷,限制压力的安全阀不得拆除或关闭,且取得由政府部门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颁发的检验证书;按照保险机器的规范要求,对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和保险人的的整改通知书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

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四)在保险标的遭受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批单;(二)出险通知书;(三)事故分析报告;(四)财产损失清单;(五)修复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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