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 地质保障 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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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 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 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 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 录钻孔完整地质剖面。
【名词解释】 井筒检查孔——用以查明井筒穿过的岩(土)层构造、岩
(土)性、岩(土)体稳定性以及含水层的厚度、深度及其透 水性和涌水量等,又称工程孔。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施工井筒检查孔的规定。 1.井筒设计前,必须施工井筒检查孔,并有完整的、真实的 检查孔资料。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 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井筒检查孔资料。
2.井筒检查孔布置。 (1)立井井筒检查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 井筒范围内。 ②检查孔终深宜大于井筒设计深度30m。 ③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增加检查孔数量。 (2)斜井井筒检查孔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斜井井筒检查孔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布置,且距井筒 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②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 ③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3.井筒检查孔要求。 (1)井筒检查孔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检查孔钻进过程中,每钻进30-50m应进行一次测斜,钻孔 偏斜率应控制在1.0%以内。
②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 ·孔径不小于75mm时,黏土层与稳定岩层中取芯率不宜小于 75%;破碎带、软弱夹层、砂层中取芯率不宜小于60%。 ·应采用物探测井法核定上土(岩)芯层位,土(岩)芯应 编号装箱保存。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 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

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至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8.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8
9.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11
第二章开采12
10.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12
11.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13
12.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14
13.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15
14.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17
15.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19
27.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31
28.第二百零一条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33
29.第二百零六条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的认定33
30.第二百零九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控制范围33
31.第二百一十条煤层坚固性系数和煤层埋深的概念34
32.第二百一十一条防突措施效果区域验证35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35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1
【规程条文】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58.第四百一十一条在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61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臵 (77)第四节提升装臵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臵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3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16.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23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25
17.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25
18.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
19.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26
20.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26
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一)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二)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的。
(三)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的。
(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程度不能满足煤矿设计要求的。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须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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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8)
第二编地质保障 (13)
第三编井工煤矿 (16)
第一章矿井建设 (16)
第一节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
第二章开采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
第三节采掘机械 (49)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
第六节防止坠落 (55)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
第一节通风 (56)
第二节瓦斯防治 (69)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
第一节一般规定 (78)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
第一节一般规定 (90)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 第六章防灭火 (95)
第一节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
第七章防治水 (107)
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
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 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 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地 质工作的规定。
1.煤矿建设阶段,必须按有关要求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 地质构造、陷落柱、含水层和隔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 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地质资料。
1.矿井地质资料是矿井设计的基础,也是矿井设计主要依据 之一,当矿井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理所当然不得进 行矿井设计。
2.在矿井建设期间,发现矿井地质条件与原地质资料有较大 出入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 工作。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 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 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要求。
③检查孔在岩层钻进中,每一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 学试验;当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采样数量;可采煤层的 顶、底板应单独采样。
④洗井应采用机械方法对抽水层段反复抽洗,并应将岩粉和 泥浆全部清除,直至孔内流出清水为止。
⑤所穿过各主要含水层(或组),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试 验中水位降低不宜少于3此,每次降深应相等,其稳定时间不少 于8h;困难条件下,水位降低不应小于1m;每层抽水的最后一 次降水,应采取水样、测定水温和气温,并应进行水质化验分 析。
在井筒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水、其他气体、片帮、温度、 压力等地质异常或掘进揭露的岩性、构造、煤层、瓦斯、水文、 岩浆侵入等地质信息与预测的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影响施工 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必须停止施工,及时采取补充探测和预防 措施。
出现的地质异常必须采用钻探为主、配合物探方法查明其地 质异常特征、范围等。安全隐患未排除,或防治措施实施后未 验证,不得组织生产。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地质保障(含解析)详解
⑥检查孔钻完后,除施工尚应利用的孔外,其他检查孔在清 除孔壁和孔底的岩粉后,应用水泥砂浆封堵严实,其抗压强度 不应低于10MPa,并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2)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 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
(3)采测钻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 岩(土)层特征。
3.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补充地质勘探: (1)原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或重 大工程地质等问题; (2)在建矿和生产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 或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煤矿内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 (4)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或煤矿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 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建设和安全生产要求; (5)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6) 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 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 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名词解释】 矿井地质工作——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
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条文解释】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地测部门机构设置、人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
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
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 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 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 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当满足设计 和施工要求。
③检查孔在岩层钻进中,每一层应采取一个样品进行物理力 学试验;当层厚超过5m时,应适当增加采样数量;可采煤层的 顶、底板应单独采样。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煤矿安全规程2016新(word版本)

第一编总则 (5)第二编地质保障 (9)第三编井工煤矿 (11)第一章矿井建设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2)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8)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9)第二章开采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27)第三节采掘机械 (35)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38)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39)第六节防止坠落 (40)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1)第一节通风 (41)第二节瓦斯防治 (50)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57)第一节一般规定 (57)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3)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66)第一节一般规定 (66)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68)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8)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9)第六章防灭火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3)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76)第七章防治水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79)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1)第四节井下排水 (83)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8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1)第三节井下爆破 (93)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0)第二节立井提升 (111)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6)第四节提升装置 (123)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29)第十章电气 (130)第一节一般规定 (13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34)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3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3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3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4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42)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4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43)第一节一般规定 (143)第二节安全监控 (14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49)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50)第四编露天煤矿 (151)第一章一般规定 (151)第二章钻孔爆破 (152)第一节一般规定 (152)第二节钻孔 (153)第三节爆破 (153)第三章采装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57)第三节破碎 (160)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61)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61)第四章运输 (162)第一节铁路运输 (162)第二节公路运输 (163)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64)第五章排土 (165)第六章边坡 (16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68)第一节防治水 (168)第二节防灭火 (169)第八章电气 (170)第一节一般规定 (17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70)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71)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73)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7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76)第九章设备检修 (176)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78)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78)第二章粉尘防治 (179)第三章热害防治 (182)第四章噪声防治 (183)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83)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83)第六编应急救援 (185)第一章一般规定 (185)第二章安全避险 (187)第三章救援队伍 (18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89)第五章救援指挥 (190)第六章灾变处理 (191)附则 (19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95)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

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 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 26 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第一百七十八条打前探钻孔防止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 (28)25. 第一百八十四条低浓度瓦斯的利用 (29)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0)26. 第一百八十九条突出矿井与突出煤层的鉴定 (30)27. 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防治的原则与要求 (31)28. 第二百零一条典型的瓦斯突出预兆 (33)29。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解析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解析

限制普通轨斜井人车(第384条: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 车运输)
严格管理井下空气压缩设备(第431条:矿井应当在地面集中设置空气压 缩机,在井下设置空压机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有人值守,自动灭火,独 立通风等)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6.增加了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的新内容,删除了非行 政许可的审批、备案、评估等要求 删除行政审批:
放顶煤开采(原第68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应当报请集团公司或者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三下”开采(原第79条: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负责煤炭行业管 理的部门审批。第80条要求将适采后的总结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原第133条:每年必须对煤矿进行瓦斯等级和 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 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 开采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六章 防灭火 第七章 防治水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 电 气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第四编 露天煤矿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5)第一章矿井建设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3)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5)第二章开采 (30)第一节一般规定 (30)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4)第三节采掘机械 (4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6)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7)第六节防止坠落 (48)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0)第一节通风 (50)第二节瓦斯防治 (61)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8)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80)第一节一般规定 (8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82)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8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84)第六章防灭火 (84)第一节一般规定 (84)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8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91)第七章防治水 (94)第一节一般规定 (94)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95)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97)第四节井下排水 (10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0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0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09)第三节井下爆破 (11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20)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20)第二节立井提升 (13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38)第四节提升装置 (147)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55)第十章电气 (157)第一节一般规定 (15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61)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62)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64)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67)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69)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70)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72)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73)第一节一般规定 (173)第二节安全监控 (174)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8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80)第四编露天煤矿 (182)第一章一般规定 (182)第二章钻孔爆破 (185)第一节一般规定 (185)第二节钻孔 (185)第三节爆破 (186)第三章采装 (191)第一节一般规定 (191)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91)第三节破碎 (194)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95)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96)第四章运输 (197)第一节铁路运输 (197)第二节公路运输 (199)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00)第五章排土 (202)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07)第一节防治水 (207)第二节防灭火 (208)第八章电气 (209)第一节一般规定 (209)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09)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10)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12)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14)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215)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16)第九章设备检修 (217)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20)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20)第二章粉尘防治 (221)第三章热害防治 (226)第四章噪声防治 (227)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2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29)第六编应急救援 (231)第一章一般规定 (231)第二章安全避险 (234)第三章救援队伍 (236)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37)第五章救援指挥 (238)附则 (24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4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2016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完整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2)第三编井工煤矿 (14)第一章矿井建设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5)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3)第二章开采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7)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0)第三节采掘机械 (3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42)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42)第六节防止坠落 (4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45)第一节通风 (45)第二节瓦斯防治 (55)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1)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63)第一节一般规定 (6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9)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72)第一节一般规定 (72)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7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74)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75)第六章防灭火 (76)第一节一般规定 (7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79)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82)第七章防治水 (85)第一节一般规定 (85)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86)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87)第四节井下排水 (90)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95)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95)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99)第三节井下爆破 (100)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08)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08)第二节立井提升 (119)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24)第四节提升装置 (131)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38)第十章电气 (140)第一节一般规定 (140)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43)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45)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46)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48)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50)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151)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53)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54)第一节一般规定 (154)第二节安全监控 (155)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160)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60)第四编露天煤矿 (162)第一章一般规定 (162)第二章钻孔爆破 (164)第一节一般规定 (164)第二节钻孔 (164)第三节爆破 (164)第三章采装 (169)第一节一般规定 (169)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69)第三节破碎 (172)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7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73)第四章运输 (174)第一节铁路运输 (174)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77)第五章排土 (178)第六章边坡 (180)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82)第一节防治水 (182)第二节防灭火 (183)第八章电气 (184)第一节一般规定 (184)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84)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85)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8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8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8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190)第九章设备检修 (192)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94)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94)第二章粉尘防治 (195)第三章热害防治 (199)第四章噪声防治 (200)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01)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02)第六编应急救援 (204)第一章一般规定 (204)第三章救援队伍 (208)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09)第五章救援指挥 (210)第六章灾变处理 (211)附则 (216)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17)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部分)1到3章_图文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二编 地质保障部分: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 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 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 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 负责人组织审定。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一章 矿井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 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2011版
2016版
备注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 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 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一十条 多工种、多设 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 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 设计规范。
通用内容 扩展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 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 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 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三十七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 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百五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防尘工作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设置加水站(池)。 (二)穿孔作业采取捕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等措施。 (三)运输道路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 (四)破碎站、转载点等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
提醒:《规程》作为一个整体,在学习和应用《规程》 过程中,不能只看第四编露天煤矿,在总则、地质保障、 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救援这几个通用部分中,包括井工 煤矿部分的矿井建设章节,与露天相关的内容也很多,都 需要我们去关注。通过以下几个举例来说明。
《规程》修订情况简介
第一编 总则:
第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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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矿井建设期
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 在的地质问题 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
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所有煤矿企业必须设立地测部门,同时根据煤矿实 际情况,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煤矿企业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 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煤矿地质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做好煤矿地质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 和资金等方面的投入,必须由矿领导负责组织。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三十条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 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的规定。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写建井地质报告。 建井地质报告 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时,应同时移交建井地质报告。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六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 量、 采空区情况,调查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 工程平面 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 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新建矿井开工前主要地质工作的规定。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 底板 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井巷揭煤前地质工作的规定。
石门、立井和斜井揭煤作业地点是事故高发地段,揭煤前优先采用物探手段探测 地质构造和水文等地质条件,采用钻探手段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 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对物探探测结果进行验证,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 书。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三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 柱、 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 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编制掘进和回采前地质说明书的规定。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 工 程师审批。 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全面反映掘进区内主要地质因素特 征及其对掘进工作面安全推进的影响,重点阐述构造、煤层变化、瓦斯、水害、 顶底板和采空区对掘进工程的影响,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提出建议。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 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 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 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查孔 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 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 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 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应满 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三十三条
生产矿井应当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 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修编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
1、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3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5年修编1次。 2、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修编制矿井生产地质报告, 修改原地质报告中各种基本图件和地质认识,做出对煤矿地质条件类型的重新评价, 以满足煤矿安全生产需要。 1)地质构造、煤层稳定程度、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煤炭储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 化,或揭露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顶底板类型等与之前评定类型相比更 趋复 杂。 2)煤炭资源/储量变化超过前期保有资源/储量的25%。 3)矿计划改扩建时。 3、当煤矿发生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如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煤矿 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生产技术中心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 工作规章制度。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地测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装备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进行抽 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孔水文 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孔完整 地质剖面。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施工井筒检查孔的规定。
井筒设计前,必须施工井筒检查孔,并有完整的、真实的检查孔资料。矿井开 工 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井 筒检查孔 资料。
井筒检查孔资料是井筒设计、制定施工方案的地质依据。地质人员必须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熟悉井筒检查孔地质报告,掌握井对比分析,重点分析煤层瓦斯、水文 地质和工程 地质等参数测试方法和结果,预测各地质因素对井筒施工的影响程度及 提出防治灾害发生的措施,核实井筒检查孔的位置及封孔质量等。 通过地表调查、实际踏勘和收集资料等方式,核实地勘时期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 核 实各煤层和标志层露头分布及围岩等情况,典型地质剖面、地面塌陷的位置、范围、 积 水等情况,地表水体的流向、范围、水位等,老空区和老窑的位置、范围、积水 等情况, 邻近煤矿生产和地质资料等,并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上。 为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过含水层等方案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和建议,并参与编制 井巷揭煤探测方案、井巷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 质图 及其说明书。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三十二条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的规定。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是引发煤矿水害、瓦斯、火灾和顶板等重大灾害事故的主要 原因之 一,只有在查清灾害地质因素的空间位置、致灾危险程度等情况的基础上, 才能有效治理灾害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按致灾作用的性质、存在状态或发育特征进行划分,常见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主 要包 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 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 不良地质体等。 近年来煤矿开采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型隐蔽致灾因素和灾害形式,如断层滞后导 水、采动离层水等水害,瓦斯延期突出,浅埋煤层冲击地压,近距离煤层群火灾 等,同样属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也是普查对象。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七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 异常地质因素时,应当采取探测和预防措施。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井筒施工期间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资料的规定。
在井筒施工过程中,出现瓦斯、水、其他气体、片帮、温度、压力等地质异常或 掘进 揭露的岩性、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岩浆侵入等地质信息与预测的地质 资料有较大出入,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因素时,必须停止施工,及时采取补充探 测和预防措施。 出现的地质异常必须采用钻探为主、配合物探方法查明其地质异常特征、范围等。 安全隐患未排除,或防治措施实施后未验证,不得组织生产。
【解读】以上两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的规定。
矿井地质资料是矿井设计的基础,也是矿井设计主要依据之一,当矿井地质资料不 能满足设计需要时,理所当然不得进行矿井设计。 在矿井建设期间,发现矿井地质条件与原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必须针对所存在 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工作。 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及结构、瓦斯赋存规律、水文 地 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剥)要求。
第二编 地质保障
➢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 落 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 施地质预测、预报。
【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是对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规定。
煤矿建设阶段,必须按有关要求对井巷穿过的地层、煤层、地质构造、陷落柱、 含 水层和隔水层等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及时补充、 完善相关地 质资料。 生产阶段地质资料的翔实与否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翔实的地质资料主要 来 自对揭露地层的详尽观测、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等。 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观测、编 录和 综合分析,并补充和完善相关地质资料。 当现有的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时,应按要 求进行补充地质调查与勘探, 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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