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买卖契约中所有权取得问题

合集下载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这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确立了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然而,这一规定仅属原则性的抽象规定,并无任何操作性。

现笔者就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与协调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所有权保留的权利冲突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人并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这种权利冲突可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出卖人而言,当买受人伪称自己为所有权人而将标的物让与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因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出卖人有丧失标的物所有权之虞,在此情况下如何保护出卖人利益?其次,对买受人而言,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下,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若出卖人再次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买受人利益又如何保护?第三,对于第三人而言,第三人常因买受人占有标的物而误信其为所有权人,误判其资信状况而贷与金钱,至买受人清偿不能或破产时,始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此时,又如何平衡出卖人与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权利冲突,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就内部而言,体现为契约内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标的物之所有和占有而产生的冲突,就外部而言,体现在出卖人和买受人基于与外部关系人相对而共存权利于标的物,他们因与标的物发生关系而表现为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标的物上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标的物留置权人以及侵犯标的物权益的不特定第三人等,这些外部关系是基于标的物权利而与出卖人、买受人发生权利冲突,或相互间发生冲突。

契约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契约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契约法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契约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涉及到个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契约法中,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要素,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构成了合同关系的基础。

本文将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对契约法进行分析。

一、权利的分析权利是契约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契约双方在合同关系中享有的法律地位和利益。

在契约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商一致,获得了一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可以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合同权利等。

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在购买房屋后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买方有权占有所购房屋,并享受其使用权,包括居住权、出租权等。

买方还有权享受房屋所带来的收益,比如出租所得。

最后,买方有权处分所购房屋,包括出售、赠与等。

而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收款权、合同解除权等。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并享有收款权。

同时,当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义务的分析义务是契约法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契约双方在合同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获得权利外,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继续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在购买房屋后应承担的义务包括:支付购房款项、履行使用房屋的约定等。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购房款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房屋。

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交付房屋、保证房屋权属等。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给买方,并保证所售房屋的权属清晰、合法。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契约法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当事人同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够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只有在支付了购房款项的情况下,才能够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和处分权。

而卖方只有在交付了房屋并保证房屋权属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够享有收款权和合同解除权。

四、权利与义务的变更与转让在契约法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或者转让。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作者:郝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0期摘要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核心问题,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实体法和冲突法对该问题做出全面而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有关实体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条件等问题时有纠纷。

本文对《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法律适用公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应以物之所在地法作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准据法。

关键词所有权转移冲突法物之所在地法作者简介:郝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85-02一、所有权转移问题国际公约、惯例调整现状(一)统一实体法对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调整现状国际统一实体法作为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内的大部分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都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避而不谈。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条(b)款明确规定,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此,公约除原则性的规定卖方有义务把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方,并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权的货物之外,对于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货物买卖对第三方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如货主对其货物被非法售出时可否进行追夺)等问题,都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目前,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作了具体规定,即该规定的第6条:在CIF合同中当出卖人将单据转移给买受人时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二)统一冲突法对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调整现状由于统一实体法在数量上和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所以在统一实体法无法调整的情况下,仍然需要靠传统的冲突规则的配套来解决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及转移应遵循的原则为您提供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别让“所有权未转移”束缚反腐手脚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所遵循的原则,并有专业合同律师为你提供合同方面的法律解答。

九问律师在线qq咨询为您提供合同法律知识,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别让“所有权未转移”束缚反腐手脚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所遵循的原则,如果您遇到合同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2008年5月,上海W公司与英国Z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麦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Z公司向W公司购买2000吨小麦,价格为CFR利物浦180美元/吨,总价36万美元;Z公司于7月1日前预付20%货款,其余80%货款以保兑、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交货日期为2008年7月20日。

6月23日,Z公司预付货款7.2万美元。

7月20日,W公司将售于K公司的1000吨小麦与售于Z公司的2000吨小麦混装交付于中远公司,提单“收货人”一栏注明“卖方指令”。

7月21日,W公司分别通知Z 公司、K公司其货物已装船运出。

7月30日,K公司支付全额货款。

8月10日,小麦运抵伦敦港,K公司提走其1000吨小麦。

8月12日,小麦运抵利物浦港,发现400吨小麦已因高温天气变质多日。

因提单延误,W公司同意Z公司保函无单放货,但注明“付现交单”(cash against documents),并向Z公司声明其购买的2000吨小麦中有400吨已在途中变质受损。

8月22日,Z公司将收到的1600吨中的700吨小麦以200美元/吨价格转卖给了英国S公司。

8月30日,Z申请破产,接受破产清算。

其转卖小麦收益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900吨小麦仍存放于仓库。

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

W公司向法院主张:货物未经拨归(appropriation),因此:(1)存放于仓库的900吨小麦所有权归属卖方;(2)卖方享有对买方转售700吨小麦所得收益的优先追偿权;(3)400吨货物变质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因风险已转移。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与风险转移

合同的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在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有权转移、物权转移以及风险转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在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指合同双方在交付和付款的基础上,根据约定将物品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是:“物权完全归属于以物交付为标志的出卖方转称买受方。

”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固定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来说,所有权转移往往需要通过正式的过户手续来完成。

买受方需要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物权转移完成后,买受方就成为了房屋的所有人。

对于可移动物(如汽车、家具等)来说,所有权转移一般是通过交付来实现的。

一旦买受方接收到卖方交付的物品,并支付了全部购买款项,所有权就会立即转移到买受方名下。

二、物权转移除了所有权转移外,合同还涉及到物权转移的问题。

物权转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品的实际控制和使用权的转移。

在一般的合同中,物权转移一般是在所有权转移后实现的。

物权转移的具体过程和方式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而不同。

例如,对于房屋转让合同来说,一般会约定在所有权转移后七天内,买受方需要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并将物品的实际控制权转移到自己手中。

而对于可移动物的转让合同来说,一般会约定交付和付款后立即完成物权转移。

在物权转移的过程中,双方需要保证物品的状态和质量无损坏,并确保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买受方也有权对物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风险转移在合同中,风险转移是指在交付和付款的基础上,物品的损坏或毁坏由哪一方承担。

一般来说,风险转移的原则是:“风险在以物交付为标志的交付时由出卖方转向买受方。

”也就是说,在交付完成后,物品的损坏或毁坏由买受方承担。

但是在具体的合同中,风险转移可能会有所变化。

例如,在一些贸易合同中,出卖方可能承担物品的运输风险,直到物品交付给买受方为止。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乔少辉,王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让商品交易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开展贸易最普遍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并没有同国内货物买卖从根本上割裂开来,二者本质上都是通过交易出让或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对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的规定,加之买卖合同的标的比之国内买卖更大,因此其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中,所有权取得与风险移转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2-03The issue of ownership lrans!rr in inirrnalional goods sales from the|)('「sp((li\('of civil codeQiao Shaohui,Wang Jia(Law College,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Ningxia,750021)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mmodity trad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omestic market.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ost common way for countries to conduct trad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not fun­damentally separated from the domestic sale of goods.Both are essentially through transactions 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ince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involves the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finance,insurance,and transportation,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s larger than that of domestic sales,the risks are more uncertain.Among them, ownership acquisition and risk transfer are the core issues that directly involve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uyers and sellers,and their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goods sale;ownership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

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移转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协议,通过该合同,卖方将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同时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买方身上。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移转的相关问题。

1. 所有权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卖方通过合同表示自己愿意将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交付等方式来实现。

在书面协议中,买卖双方可以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方式。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货款支付完毕后所有权转移,或者约定在交付商品时所有权转移。

交付是实现所有权转移的一种常见方式。

当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接收到商品后,成为商品的合法所有者。

2. 风险移转买卖合同在权益转移的同时,也将相应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风险移转是指合同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将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各种风险转移给对方。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移转通常与交付、运输和保险等有关。

一般来说,当卖方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时,风险就会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身上。

在交付前,如果商品损坏或丢失,一般由卖方承担责任。

但一旦交付完成,风险就会移转给买方。

因此,买方在接收到商品后,应该对其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卖方提出异议,并按照合同的规定解决纠纷。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移转常见于长途运输的商品。

卖方通常会将商品交付给物流公司进行运输,而运输过程中的任何事故或损失,将由买方承担。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买方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潜在的风险损失。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移转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哪一方对特定风险负责,从而规定风险的分配。

3. 保证和风险承担在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就商品的品质、数量、适用性和法律合规性等提供保证。

这些保证的目的是确保买方能够获得合乎预期的商品或服务。

一旦卖方提供了这些保证,买方在购买过程中就可以放心选择。

如果商品或服务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或其他条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修复、退款或其他救济措施。

买卖中的物权转移

买卖中的物权转移

买卖中的物权转移物权转移是买卖交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买卖合同的形成、物权转移的条件和方式以及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买卖合同的形成在买卖关系中,买卖合同是双方达成交易意愿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其形成是物权转移的前提。

买卖合同一般包含以下要素: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合同标的(即交易的物品)、价格、数量、交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方式等。

合同的形成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要素。

二、物权转移的条件物权转移作为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首先,卖方应当具有出售物品的权利,即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

其次,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交易的物品达成一致,包括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等。

同时,物权转移的条件还包括合同成立的要求,如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履行义务等。

三、物权转移的方式物权转移可以通过实际交付、交付凭证和委托交付等方式进行。

实际交付是指卖方将物品直接交付给买方,买方取得实际控制和占有物品。

交付凭证是指卖方向买方提供交付凭证,如提货单、送货单等,买方凭借交付凭证可以取得物品的控制和占有。

委托交付是指卖方委托第三方将物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取得物品的实际控制和占有。

四、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的约束上。

一方面,对于买方来说,物权转移意味着买方取得了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且有权享受物品所带来的收益或使用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卖方来说,物权转移则表示卖方将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到买方名下,并且卖方在交付后不再承担物品所产生风险和责任。

综上所述,在买卖交易中,物权转移是其核心环节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买卖合同的形成、物权转移的条件和方式以及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是物权转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买卖交易时,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落实,从而有效地实现物权转移。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动产买卖是民法中常见的交易行为,它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

在进行动产买卖时,买卖双方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下将对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进行探讨。

一、动产买卖的定义和要素动产买卖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将一定动产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并以价款作为对价的一种合同。

其要素主要包括合同、单价、数量、质量和交付等方面。

动产买卖合同是动产买卖的基础,它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中,需明确买卖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动产物品的标的、数量、定价和支付方式等。

同时,动产买卖合同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在合同中,单价是指每个动产物品的价格。

数量表示所交易的动产物品的具体数量。

质量则是动产物品的质量状况,合格的动产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

交付是指卖方将动产物品交给买方,并使买方能够使用或处分动产物品。

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和时机所有权转移是指动产的法定权利归属发生变动,由原有的所有人转移到另一方的过程。

在动产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是交易的核心内容,包括卖方的所有权消灭和买方的所有权产生。

所有权转移有两种方式,即交付交付和登记交付。

交付交付是指卖方将动产物品实际交付给买方,使得买方获得对动产物品的控制权。

此时,所有权随着交付而转移。

登记交付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动产的所有权进行登记,登记完成后所有权转移。

比如房屋买卖中,需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所有权转移一般发生在交付后,但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也可以在交付前进行。

当动产物品未交付时,可以通过出卖人委托买受人占有或担保等方式确定买受人对动产物品的控制权。

一旦交付发生,所有权立即转移。

三、保护买方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买方的权益,民法中给予了买方某些特权和救济措施。

其中,保留所有权是一种保护买方权益的方式。

卖方在交付动产物品后,可以在合同中保留动产物品的所有权,直到买方支付全部价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国际上买卖双方为引进和销售货物而达成的合同,这种合同不仅涉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对买卖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都具有重大影响。

首先,所有权及其转移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关键问题之一、所有权即指货物的拥有权,包括货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权益,必须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规则。

通常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立即转移;二是约定所有权在货物交付时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规定,通常都是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

这是因为货物交付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合同履行义务之一,只有货物交付了,才能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货物交付时,所有权的转移可以通过交付实际控制权或者交付交叉凭证的方式进行。

其次,风险的转移规则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另一个重要问题。

货物在运输和交付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风险的侵害,如损坏、灭失等。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在风险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规定风险的转移规则。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是分开处理的。

具体来说,货物的损坏或灭失风险在货物交付时转移给买方,无论是货物的实际交付还是交叉凭证的交付。

而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卖方对货物的保管和保险责任仍然存在。

此外,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对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进行特别约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在特定的交付条件下,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

这种特别约定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常见,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总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规则是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重要规定。

合同中对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时间和方式的明确规定,可以帮助双方准确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的有效履行提供保障。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转移买卖合同中都会有标的物,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般情况是买⽅所有的,但是有的时候可以进⾏转移,怎么所有权转移⼀般情况发⽣在什么时候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转移《民法典》第209、224条确⽴了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

解析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商品房合同是购买商品房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其中,权属和产权问题是商品房合同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对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进行解析。

一、权属问题在商品房合同中,权属问题指的是购买人对商品房的所有权的归属。

一般来说,购买人在全额支付购房款项后,开发商将商品房的所有权划转给购买人。

这体现了商品房合同中的权益平等原则。

然而,权属问题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例如,在商品房还未竣工或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购买人不能立即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这种情况下,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相关约定,明确购房款项的支付方式和产权移交的时限。

此外,购买人还需注意商品房的是否存在抵押、查封、限制转让等情况,以避免购买的商品房权属受到限制。

二、产权问题产权问题是商品房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购买人对商品房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的保障。

一般来说,购买人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开发商会按照约定向购买人移交产权证书,购买人从而成为商品房的合法产权人。

在合同中,产权问题还应细化具体权益及约束条件。

例如,购买人享有的产权范围、使用权、处置权等内容都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另外,购买人还需留意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产权维护义务等,以确保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在商品房合同中,还可以约定一些附加的权益保障条款,如装修标准、业主自治、共用设施等,以提升商品房的品质和购买人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除了权属和产权问题外,商品房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其他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是商品房的交付问题。

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商品房的质量问题。

购买人应当仔细核对合同中关于商品房质量的陈述,如建筑结构、材料标准等,确保购买的商品房符合预期。

此外,商品房合同还应包括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商品房合同中的权属和产权问题是购买人必须要关注的核心内容。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在国际贸易这个广袤的领域中,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还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我们谈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时,首先要明确的是所有权的概念。

货物的所有权,简单来说,就是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处置权。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方式因合同约定、贸易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一些情况下,货物的所有权可能在合同订立时就发生转移。

例如,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一旦合同签订,货物的所有权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直接,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在货物交付之前出现了问题,比如货物损坏或灭失,那么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买方来说,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损失。

另一种常见的情况是,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

这意味着,只有当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所有权才发生变更。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买方的风险,因为在交付之前,货物的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

然而,国际贸易的复杂性使得所有权的转移并非总是如此清晰明确。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定可能不同,这就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潜在的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与货物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是风险的转移。

风险,在这里指的是货物可能遭受的损坏、灭失或价值贬损等不利情况。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时间点通常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完全一致。

有些情况下,风险可能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就已经转移给了买方。

例如,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合同约定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那么在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这意味着,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或灭失,只要不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的,买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相反,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那么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才转移。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比如,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而遭受损失,那么风险的承担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购销的所有权转移

购销的所有权转移

购销的所有权转移在经济活动中,购销是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涉及到商品的买卖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购销过程中,所有权的转移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购销中所有权的转移以及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

一、所有权的定义与转移所有权是指对某物享有的最高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力。

在购销过程中,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商品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所有权的转移是购销交易的核心,它确立了买方对商品的拥有权。

二、所有权转移的方式1. 协议方式:在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双方通过达成协议确定转移的时间和具体程序。

协议方式是最常见的转移方式,在购销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转移所有权的相关条款。

2. 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下,法律会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

例如,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可以在代销商销售商品并收到代销价款后,转移商品的所有权给代销商。

3. 交付物的交付:物权法规定,交付物的交付是转移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在实物交付给买方后,所有权随之转移。

这种方式适用于实物商品的购销交易,如购买一辆汽车、一套房子等。

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及注意事项1. 影响风险与责任: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商品的责任和风险也随之转移。

在物权转移之前,卖方负有商品的保管责任与风险。

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需要承担与商品相关的责任与风险。

2. 影响所有权保护: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商品的保护非常重要。

一旦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拥有对商品的最高权利,包括要求保护商品免受侵害的权利。

因此,在购销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商品的质量保证和维修责任,以保障买方的权益。

3. 需谨慎操作:在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双方需注意操作方式,确保转移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特别是在涉及跨境贸易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所有权的合法转移。

四、购销中涉及到的其他权利与义务在购销交易中,除了所有权的转移外,还涉及到其他一些权利与义务。

民法中的不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

民法中的不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

民法中的不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不动产买卖是指以货币或其他等价物交换方式,将不动产所有权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在民法中,不动产买卖涉及到不动产的交易、契约以及所有权的转移。

一、不动产买卖的基本要素不动产买卖的基本要素包括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买卖的合法目的、财产的交易内容以及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

买卖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一般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买卖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交易的内容是指不动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必要要素。

买卖双方必须真实表达意思,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隐藏重要事实。

二、不动产买卖的成立条件不动产买卖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卖方提供不动产的物权凭证,以及买方支付相应的购买价格。

卖方应当将不动产的物权凭证交付给买方,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

买方在购买不动产时,应当支付购买价格,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同时,双方还需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所有权的转移在不动产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是核心要点。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不动产拥有的权益。

在买卖合同达成后,卖方将不动产的物权凭证交付给买方,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登记手续的完成意味着不动产的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方。

买方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后,具备对该不动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四、买卖合同的权利保护在不动产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依法约定一些特殊的权利保护措施。

比如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提供真实的不动产信息,包括有关权属、质量状况等。

卖方应当履行真实告知义务,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如果买方在购买时发现不动产有瑕疵或者权属有争议,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买卖双方还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责任等问题,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民法中的不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涉及到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交易的合法目的、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等要素。

订货中的所有权归属规定

订货中的所有权归属规定

订货中的所有权归属规定在商业领域,订货合同是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

通过订货合同,买方与卖方就特定商品的购买达成协议,并约定相关条款与条件。

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订货中的所有权归属规定。

本文将探讨并阐述订货合同中关于所有权归属的规定。

一、所有权的定义与重要性所有权是指对特定物品所具有的直接控制、使用与处置的权利。

在订货合同中,所有权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品所享有的权益,以避免任何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通过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让时机和方式,可以确保买方和卖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无条件转移所有权的规定在一些订货合同中,双方会约定无条件转移所有权的规定。

这意味着一旦双方达成一致,商品的所有权立即转移到买方手中。

这种规定通常适用于即时交付的商品,如普通商品的零售销售等。

三、所有权随交付转移的规定订货合同中常见的一种规定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后,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这意味着卖方在商品移交给买方之前仍保有所有权。

这种规定常见于大宗商品的交易或定制生产的商品,因为这些商品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来完成。

四、分期支付及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对于一些大额交易或涉及分期支付的情况,订货合同可能会约定分期支付及所有权保留的规定。

按照这种规定,商品的所有权在全部货款支付完毕前被卖方保留。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卖方能够保障其权益,防止买方未按时付款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五、保留所有权直至特定条件满足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订货合同可能会约定保留所有权直至特定条件满足的规定。

例如,当商品需要经过一定的加工或修改才能交付给买方时,卖方可能保留所有权直至这些条件满足。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商品符合买方的要求,并防止在加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或质量问题。

六、法律约定的所有权归属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的法律可能规定了特定商品的所有权归属。

订货合同中可以引用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遵守法律规定。

七、解决争议的条款在订货合同中,也应包含解决争议的条款,以阐明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的争议应如何解决。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

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的转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买卖双方对于商品、财产或者资产的合法所有权的规定与转移。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原则与程序,并分析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定义与原则1.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个体对于特定物体所拥有的完全支配、控制和处分的权利,是个体对特定物体的独立支配地位。

在买卖中,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买方从卖方处取得了对特定物体的完全支配和控制权。

2. 所有权转移的原则(a)物权交付原则: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确定的物体,所有权的转移需要通过物权的交付来实现。

只有交付物体给买方,才能使买方取得对物体的所有权。

(b)契约自由原则:在买卖交易中,各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和程序。

只要合同条款合法有效,相关的所有权转移就能够生效。

二、所有权转移的程序1. 合同的签订买卖交易的首要步骤是通过签订合同确立双方的意愿和权利义务。

在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约定了物体的描述、价格、交付方式等内容,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时间和方式。

2. 交付物体在买卖交易中,交付物体是实现所有权转移的关键步骤。

买方需要获得卖方的物体实际控制权,即所有权的实质性转移。

交付的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符号交付或者其他双方商定的方式,但必须满足合同的约定。

3. 所有权转移登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买方还需要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便确立对物体的合法所有权。

例如,不动产、车辆等高价值财产的买卖,常常需要在相关的行政机关或登记处进行所有权的登记手续。

三、相关问题与争议1. 所有权转移的时机所有权转移的时机是买卖交易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般来说,所有权的转移会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交付物体时实现。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中可以约定特定条件,如“付款后所有权转移”等。

2. 所有权的保护在买卖交易中,保护买卖双方的所有权是法律的责任。

如果对方违约或侵犯了你的所有权,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赔偿或要求恢复原状。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初探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取回权朱琳 121130928 1222班摘要:所有权保留是出卖人附条件转移所有权以期获得价金的手段,是一种特殊型的所有权担保。

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出卖人依所有权保留在买受人违约或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侵害出卖人债权时行使的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是一种可以约定行使条件的法定权利。

行使取回权不意味着解除合同,且需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支付价款数额的限制。

为使取回权有效行使,可适当延伸所有权保留的范围、设计合理行使程序、参考构建登记对抗制度。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取回权现代经济的核心是“信用”,出卖人因相信买受人有能力支付价款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因信赖出卖人有处分资格而期待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

现代经济也讲求“效率”,在不妨碍出卖人获取价金的同时,有条件的允许买受人先行占有出卖物而为适当处分。

因此,所有权保留这一古老的交易模式得以存续并发展。

一、所有权保留(一)含义与种类《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实际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与标的物自身交付相分离,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为所有权保留提供可能。

所有权保留指在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与对方当事人使其提前占有和使用标的物,但仍然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才转移该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1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符合《合同法》第13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延长的所有权保留可分为相互独立的再转让所有权保留和继续进行的再转让所有权保留。

前者指在买受人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后,第三人清偿其对买受人的债权后即可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者指第三人还需保证原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也获清偿后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合同中的物权与所有权转移

合同中的物权与所有权转移

合同中的物权与所有权转移一、引言在合同中,物权与所有权转移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合同双方根据合意,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通过合同实现物权和所有权的转移。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物权和所有权的概念入手,详细探讨在合同中物权与所有权的转移。

二、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自愿缔结、双方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依法平等、自愿达成的协议,通过协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合同目的的法律行为。

三、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针对特定物体的权力,包括对物体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而所有权是最高的物权,表明个体对特定物体享有的全面控制和支配权。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中,物权和所有权的转移是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的。

一般来说,物权的转移是通过交付实现的。

当卖方将物品转交给买方,并买方接受物品时,物权就发生了转移。

而所有权的转移则需要满足交付、意愿和登记等要求。

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转移物权和所有权的具体方式。

五、合同中物权与所有权转移的重要性合同中的物权与所有权转移是确保交易安全和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物权与所有权转移完成后,买方才能获得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卖方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

物权和所有权的转移也能够为后续的权益纠纷提供依据和保障。

六、合同中物权与所有权转移的注意事项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明确物品的标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确保双方对物品的认识一致,避免产生争议。

2.约定物权和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双方应明确约定物权和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如交付、登记等,并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具体的操作步骤和方法。

3.保证转移手续的合法性:双方应确保转移手续的合法性,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手续等,以免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4.确定转移效果的时间和条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物权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确保双方了解转移效果的发生时间和条件。

七、结论物权与所有权的转移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物权和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条件,保障各自的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买卖契约中所有权取得问题【摘要】德国的抽象原则对于买卖契约中的物权变动具有强大的解释力。

本文特探讨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抽象原则是否有损出卖人利益;二、更偏重买受人是否符合交易的公平正义原则;三、抽象原则在对第三人保护中作用非凡,是否与善意取得制度水火不容。

通过这些探讨,笔者认为,抽象原则尊重买卖双方的意愿,并赋予双方满足其意愿最经济的手段,同时,抽象原则与善意取得并非“一山不能容之‘二虎”’,他们从不同层面保护交易安全,前者是交易安全不因原因行为瑕疵而受牵连,后者则处理无处分权情形下的交易安全问题。

【关键词】德国;物权变动;抽象原则
一、大陆法系买卖契约中所有权取得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何处理买卖契约中所有权取得问题,大致有三种原则:
(一)合意原则。

自然法哲学以理性渗透一切。

法国作为启蒙运动的重心,深受近代自然法的影响,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了合意原则,其追求的价值在于“个人的尊严与自由,认为人的意思负载着主体的尊严,在物权变动中只有涤除一切繁琐的形式,个人的意思才有广阔的空间,人的尊严和自由才能成为可能”。

[1]根据“将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到底”的合意原则,只要买卖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及价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买受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即买卖契约一经成立,无需其他多余的形式,买受人便依法取得物的所
有权。

(二)要因交付原则。

罗马法中,动产买卖以标的物交付及所有权转让为前提条件(这是因为,最初人们将所有权与物本身视为一体),交付(形式)与负担行为(名义)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物之所有权通过交付与时效而非简约转让”原则。

属于第一代民法典的1811年公布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采用了该原则。

该原则将买卖契约确认为所有权转让的原因行为,物权合意包含在买卖契约中,但仅有原因行为还不至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尚需以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三)抽象原则。

该原则为德国历史法学派集大成者萨维尼所构思,首先出现于其巨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私法上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

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的适用。

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

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tradition之中亦含有一项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


二、抽象原则与所有权取得问题
抽象原则的意思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抽象”物权行为。

即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或履行行为)与债权行为(负担行为或原因行为)为两种相互独立的不同法律行为,它们的订立和效力都要分别考
察,因此又称为“区分原则”;第二,“抽象”效力。

即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取决于债权行为,“为什么进行处分行为的法律原因不在处分行为本身,而是包含在负担行为中”, [2] 因此,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因当事人所有权转移意思表示真实且无瑕疵而独立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可称为狭义抽象原则。

(一)物权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二:一是在未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合同的效力,二是不能认为已经生效的合同均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即仅仅以生效的合同作为物权排他性效力的根据。

[3]区分原则是抽象原则的逻辑基础,因此,学者们对抽象原则的批评,都是从物权行为独立性开始的,认为它纯属虚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承包合同、实物赠与合同以及对物的抛弃行为等法律现象,却让我们不少学者或隐隐约约或实实在在感受到了物权行为的客观性。

(二)(狭义)抽象原则。

在对德国立法模式的探讨中,抽象原则最为学者们所青睐,批评与赞同之声不绝于耳。

反对抽象原则的学者认为,抽象原则不加甄别地一味保护买受人或第三人而置出卖人于不顾,其价值性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这些批评都不足以成为抛弃抽象原则的理由。

其根据在于:第一,抽象原则尊重了出卖人的利益。

在交易活动中,出卖人的利益不是指向物的所有权,而是指向物的价值化,即通过交易来实现对价金的拥有。

此外,交易是有成本的。

依有因交付原则,买卖契约的瑕疵波及所有权的移转,出
卖人仍对物拥有所有权,他尚需为寻找另一个买主而大费周折,这无疑增加了出卖人的交易成本。

相反,抽象原则的救济手段对出卖人很经济。

第二,抽象原则符合了交易的公平正义。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之所以出卖其所有的物品,是因为价金比拥有物的所有权带给他更大的满足,买受人之所以愿以价金换取物品,是因为物品在他那能发挥更大的功效。

第三,抽象原则尊重出卖人利益,同时更兼顾买受人利益。

在现代社会,所有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观念性权利,权利外象难免与真实权利背道而驰。

因此,物权变动需要通过公示予以客观化—即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使物权变动信息为外界所知。

于是公示的内容体现为权利外相,当它与真实权利发生矛盾时,法律赋予公示以公信力。

三、我国应该实施抽象原则
(一)抽象原则有利于解决适用《合同法》第5l条在实践中遭遇的尴尬。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照该条规定,处分权的有无决定合同生效与否,因此,若权利人拒绝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仍未取得处分权,合同便无效,因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便不能请求无处分权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无效,而只能请求无处分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种情形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尤为不利。

(二)抽象原则有利于践行私法自治原则。

一方面,抽象原则赋予了当事人约定移转所有权的时间与条件的自由,即是否在买卖
合同成立是一起移转还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移转。

[4]另一方面,抽象原则并非对当事人意思的强暴,如前所述,它立足于满足双方当事人不同需求;此外,抽象原则可因当事人的意思走向有因,正如帝国法院在《德国民法典》生效后不久作出的一项判决中所表示的:“物权行为并非不能够依当事人的意思以既定方式被确定为依赖
于债权行为的行为类型。

” [5]如所有权保留。

最后,号称“折衷主义”的中国现行立法,实质上移植了抽象原则的某些精神。

(三)抽象原则有利于发挥善意取得制度功能。

同样是对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同样是对罗马法“任何人不能转让大于其权利之权利”原则的修正,王利明、梁慧星等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让抽象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纯属多余,孙宪忠则认为“从物处分权人处取得的原则”更利于保护第三人,抽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当真水火不容?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动产,将其有偿交付给买受人,若买受人交易时系善意当取得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所有权,其以无处分权为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参考文献】
[1]肖厚国.物权变动立法诸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民商法》,2003(2):33-37.
[2][4](德)曼弗雷得·沃尔夫.物权法[m].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1:203,6.
[3]孙宪忠.论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39-48.
[5](意)弗兰克·费拉利,田士勇译.从抽象原则到交付原则[j].比较法研究,2001(3):81-9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