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
采矿权抵押合同何时才算生效
采矿权抵押合同何时才算生效甲方:(甲方的基本信息)
乙方:(乙方的基本信息)
签订日期:(具体的签订日期)
协议或者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本协议旨在规定甲方将其拥有的采矿权进行抵押给乙方的相关事宜。
甲方拥有的采矿权为(具体描述采矿权的情况),因某种原因需要向乙方进行抵押,以达到(抵押的目的)。
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1. 甲方将其拥有的采矿权抵押给乙方,抵押的期限为(具体的期限)。
2. 甲方在抵押期限内需按时履行相关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抵押。
3. 乙方在收到相关抵押材料后,向甲方支付抵押金为(具体金额)。
4. 甲方需在抵押期限届满后,按时偿还抵押金及利息。
保密事项: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涉及的信息需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商议解决或者解除合同。
协议终止的条件:
1. 抵押期限届满后,甲方按时偿还抵押金及利息。
2. 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合同。
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商议解决,若商议不成,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其他附加条款: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解决。
综上所述,采矿权抵押合同在双方签字生效后方可生效,双方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协议顺利执行。
采矿权抵押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是指探矿权、采矿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探矿权、采矿权为抵押物。
在探矿权、采矿权抵押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2.探矿权、采矿权设定抵押,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关系解除后20日内,探矿权、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探矿权、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审批法定依据1、《矿产资源法》2、《担保法》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7、《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5、审查、复核6、局领导签批7、向申请人发准予备案通知书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申报材料1、抵押备案申请;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8、抵押合同;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
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采矿业也迎来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由于采矿业的特殊性质,其投资额庞大、风险大,在开采过程中还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这些因素都给采矿企业的融资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因此,为了解决采矿企业融资的问题,采矿权抵押担保细则应运而生。
一、采矿权抵押担保的基本原理采矿权抵押担保是指以采矿权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方式。
采矿企业在获得采矿权后,可以把采矿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融资。
如果采矿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投资者可以依据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条款,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担保物权,获得赔偿或者占有担保物。
采矿权抵押担保的基本原理是以采矿权为抵押品,实行担保协议的方案。
采矿企业和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签署抵押合同,确定担保物的使用与管理,预测未来的风险和期限,明确违约责任,建立管理制度。
当采矿企业无法及时还款时,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可以向司法机构申请采矿权控制权。
二、采矿权抵押担保的优势1、降低融资成本。
采矿权抵押担保可以有效地降低采矿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由于使用采矿权作为担保物是具有很高的价值,而采矿企业可以以采矿权作为抵押物来获得更多的贷款。
2、提高融资能力。
采矿权抵押担保可以提高采矿企业的融资能力。
因为采矿企业获得的贷款越多,就越能够满足其需要,提高采矿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竞争优势。
3、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采矿权抵押担保可以提高采矿企业资产利用效率,使企业以较低的资金投入获取较高的利润。
这也是有效地提高采矿企业的效益和生产效率。
三、采矿权抵押担保的适用条件1、拥有有效的采矿权。
首先,采矿企业必须拥有有效的采矿权。
只有具有有效采矿权的企业才能够在银行或投资者那里通过抵押采矿权获得贷款。
2、具有稳定的开采计划。
采矿企业在获得采矿权后,应该具备具有稳定的开采计划,有足够的产量和收益来偿还贷款。
3、有较好的管理水平。
采矿企业须要具备较好的管理水平,合理规划贷款用途,保证贷款的安全运用。
采矿权抵押合同(范本)
采矿权抵押合同 (范本)一、合同背景二、抵押权的设立和担保方式1.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将其拥有的采矿权抵押给甲方。
2.甲方同意将其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提供给乙方,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时即设立抵押权。
3.乙方需提供相关采矿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登记证等。
三、贷款金额和利率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金额为合同金额,具体金额为[填写具体金额]。
2.贷款利率为[填写具体利率],按[填写具体计息方式]计息。
四、还款方式和期限1.乙方应按照下列方式归还甲方的借款本息:–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
–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填写具体期限]个月/年。
2.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期应还本金和利息。
五、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本金或利息,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逾期费用,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按甲方规定执行。
2.若乙方严重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采矿权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六、合同生效和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或双方书面协议终止之日。
七、争议解决1.若乙方对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需变更内容,须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附则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篇一: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XX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
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
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
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X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
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采矿权可以设立抵押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用采矿权证进行抵押必须持采矿证到发证单位做抵押登记手续。
依照《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采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投资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4、采矿权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矿山企业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无违法开采行为证明材料;
5、有效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6、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
办理程序是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受理—矿产开发科审核—局领导审定或签发—出具审批结果—行政服务大厅国土资源窗口领取。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收费。
7、采矿权设立抵押时,采矿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采矿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采矿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采矿权人应书面告知登记机关。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设立的采矿权抵押无效。
8、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采矿权所得中依法受偿。
新的采矿权人应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同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9、凡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设置抵押前应依法补交采矿权价款,否则抵押无效。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矿权抵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采矿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合法拥有无权属争议的采矿权作抵押,向本行申请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信贷业务。
本办法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
第四条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范围。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采矿权抵押贷款业务除满足本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矿产资源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借款人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含)以上;(二)《采矿许可证》经有权部门颁发且有效期限在5(含)年以上;实行矿业权全国统一配号的地区,还应有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配发的采矿许可证号;(三)借款人矿产开采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四)采矿权属无争议,采矿权未出租、未发包、未对外抵押;(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六)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特定矿产资源开发,应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七)国有矿山企业在抵押有关采矿权前,应当征得其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八)采矿权下的矿产资源具有合理开发的条件,且矿产开发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九)借款人矿山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其矿产开发生产能力、工艺和技术符合有关规定;(十)在本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含)或a级以上;(十一)借款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内控管理制度规健全,具备合法安全生产的条件,并已购买工伤保险和矿山安全责任保险;(十二)本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2024年稀有金属采矿权抵押借款法律文件
2024年稀有金属采矿权抵押借款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1 借款金额1.2 借款用途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2.2 还款日期第三条:借款利率3.1 借款利率3.2 利息计算方式第四条:抵押物4.1 抵押物描述4.2 抵押物价值评估第五条:还款方式5.1 还款方式5.2 还款来源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终止条件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8.2 适用法律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泄露后果第十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0.1 修改条件10.2 补充内容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后果第十二条:借款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借款方的权利12.2 借款方的义务第十三条:抵押方的权利与义务13.1 抵押方的权利13.2 抵押方的义务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其他内容14.2 附加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与用途1.1 借款金额1.2 借款用途甲方应确保借款仅用于【】项目,并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用途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借款期限2.1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年,自借款之日起计算。
2.2 还款日期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借款利率3.1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年利率【】%,按年计息。
3.2 利息计算方式(1)借款期间,甲方应按季度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个季度末的一天;(2)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年)/12。
第四条:抵押物4.1 抵押物描述甲方将其拥有的【】抵押给乙方,作为借款的担保。
抵押物详细描述如下:【】4.2 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万元整(大写:【】万元整)。
第五条:还款方式5.1 还款方式(1)每个季度末的一天支付当季度的利息;(2)借款期限到期后,一次性还清剩余本金。
冶金工程担保范本
冶金工程担保范本【正文】甲方(出借人):XXX公司乙方(借款人):XXX企业鉴于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用于冶金工程项目的资金支持,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和借贷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冶金工程担保范本(以下简称“担保范本”)。
一、借款金额及担保条款1. 借款金额:XXX万元(人民币,下同);2. 借款用途:用于乙方冶金工程项目的设备购置、施工及运营资金等相关支出;3. 借款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XX年;4. 担保方式:XXX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本借款及其利息和后期费用的清偿。
二、担保责任范围1.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借款起止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完毕之日止;2. 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保证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借款及利息,并承诺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下全额、无条件地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担保额度:担保公司对本借款的连带担保金额为XXX万元。
三、借款还款方式与期限1. 还款方式:采用等本等息、按月偿还;2. 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内,分为XXX个月偿还,每月还款额度为XXX万元。
四、借款违约责任1. 利息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利息,应按照逾期未归还利息金额的XXX%支付违约金给甲方;2. 本金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本金,应按照逾期未归还本金金额的XXX%支付违约金给甲方;3. 违约责任承担:担保公司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担保范本的生效、解释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若各方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借款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2. 本担保范本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其他协议的影响;3. 本担保范本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一经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单位名称:XXX公司单位名称:XXX企业签字:签字:日期:日期:。
采矿权抵押合同3篇
采矿权抵押合同3篇篇1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采矿权,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采矿权抵押合同:一、抵押标的1.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抵押给乙方,具体采矿权信息详见本合同附件。
1.2 采矿权抵押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销售等相关权利。
二、抵押期限2.1 采矿权抵押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2 抵押期限届满,如双方继续合作,可另行签订续约合同。
三、抵押价值3.1 经双方协商,本次采矿权抵押价值为人民币______元。
3.2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采矿权不存在价值上的任何瑕疵或纠纷。
四、抵押物权利证明4.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采矿权的权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合同等。
4.2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双方权利义务5.1 甲方应保证采矿权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5.2 乙方有权在抵押期限内对采矿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
5.3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与采矿权抵押相关的一切手续。
5.4 乙方有权在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依法实现抵押权。
六、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乙方在甲方违约情况下,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实现抵押权。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7.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九、特别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附件:采矿权信息表及相关权利证明文件等。
矿产抵押典当协议书范本
矿产抵押典当协议书范本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典当行):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合法拥有矿产开采权的实体,现因资金周转需要,拟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开采权作为抵押物向乙方申请典当。
乙方作为依法设立的典当行,愿意接受甲方的典当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典当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抵押物1.1 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产开采权作为抵押物,抵押物的具体情况如下:矿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矿产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矿产储量:____________________开采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相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1.2 甲方保证抵押物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且未设置其他抵押、质押或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第二条典当金额及期限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
2.2 典当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典当费用3.1 典当综合费用率为每月______%,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3.2 典当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计算,甲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抵押物的保管4.1 甲方应保证抵押物在典当期间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抵押物的现状或用途。
4.2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典当物的处置5.1 如甲方未能在典当期限届满前清偿典当本金及费用,乙方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5.2 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典当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等。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提前收回典当本金及费用。
采矿权抵押合同常用版5篇
采矿权抵押合同常用版5篇篇1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合法拥有特定采矿权,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矿权抵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抵押物1.1 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的采矿权(以下简称“采矿权”)抵押给乙方。
1.2 采矿权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价值等详见附件《采矿权证书》及相关文件。
第二条抵押目的甲方抵押采矿权的目的为:____________(如借款、担保等)。
第三条抵押期限3.1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2 抵押期限届满,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本合同。
第四条抵押价值4.1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采矿权的抵押价值为人民币______元。
4.2 双方确认,本采矿权的价值可能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产生变动,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5.1 甲方应保证抵押的采矿权为其合法所有,并保证在抵押期间维持采矿权的合法性。
5.2 甲方不得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如转让、出租等)抵押的采矿权。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甲方的采矿权进行监管。
6.2 乙方有权在甲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时,依法实现其抵押权。
6.3 在甲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不得随意处置甲方的采矿权。
第七条抵押的解除7.1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且甲方已履行完所有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应解除甲方的采矿权抵押。
7.2 若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处置甲方的采矿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依法处置甲方的采矿权。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若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及办法两篇篇一: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XX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
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一主体。
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与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一并抵押。
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XX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XX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
采矿权抵押办理方法
1、《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6、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
申请受理条件
1、符合采矿权抵押备案条件;
2、抵押人所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限;
3、抵押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其矿权价值的评估机构是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
9、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1、双方提出的抵押备案申请(原件,扫描);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
3、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原件,扫描);
4、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复印件,扫描原件);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应提交内蒙古国土资源信息院出具的关于采矿权范围内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情况核实报告(复印件,扫描原件);
5、缴清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原件)
6、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7、基层国土资源局出具矿业权属无争议,不存在关闭、注销、暂扣、抵押、查封等情况证明(原件,扫描);
8、解除抵押备案的需提供双方提出的抵押备案解除申请(原件,扫描);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扫描原件);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扫描);抵押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扫描原件);授权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扫描);
(冶金行业)国土资源部授权矿权评估机构
矿权评资〖2003〗001
23
20
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X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壹区13号附楼四层
100011
唐长钟
010--64251139
2003.06.04
矿权评资〖2003〗011
24
21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X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08号华堂商场1112室
100029
刘宝尧
0351---4065434
2003.02.10
矿权评资〖2003〗004
35
四、内蒙古自治区
36
1
内蒙古兴益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3号
010051
王喜君
0471-6512652
1999.12.06
矿权评资〖1999〗020
37
2
内蒙古科伟资产评估有限X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39号
哈尔滨市大庆路26号
150046
姜宝龙
0451---2923354
2002.07.22
矿权评资〖2002〗016
49
3
黑龙江方园资源经济技术咨询有限X公司
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5号
150036
王仪杰
0451---5620395
2002.08.14
矿权评资〖2002〗017
50
4
黑龙江开元资源经济技术咨询有限X公司
10
7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X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路
100713
尚海涛
010-64217766-23503
1999.11.29
矿权评资〖1999〗019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矿业权管理暂行办法
冶金地质西北规[2009]31号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矿业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矿业权管理,促进地质找矿和矿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冶勘总局矿业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和西北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局及所属院、队(分院,下同)、地调所及矿业公司等地质勘查单位。
第三条矿业权为财产权。
按照产权关系,西北局对全局各单位所拥有的矿业权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矿业权变动应由实施单位报地勘院,地勘院审核后报局审批。
第四条本办法中涉及的矿业权、矿业权人、探矿权保留、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矿业权价款等用语的含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
第二章矿业权管理第五条矿业权的取得一、取得矿业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获取国家限制和禁止的区域、矿种的矿业权。
(二)处于有利成矿带和成矿背景条件较好或前期工作显示出有一定的找矿远景区段、符合“三重一大”条件的区带或矿种。
(三)具备基本的勘查开发条件。
二、矿业权人的确定(一)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必须按国家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西北局所属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为矿业权人。
(二) 积极取得矿业权是院、队(分院)、所的义务和责任。
(三)凡以出资(包括招投标)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受让时,矿业权人必须为西北局所属二级法人单位。
三、矿业权申报的基本程序1、地勘院本部、各队(分院)、所、项目部及地质技术人员个人,按照统一格式,定期、不定期向地勘院地矿工作部提交矿权申报建议书。
地矿工作部收到报件后及时进行项目重叠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2、地勘院定期、不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审查院本部及各分院、所上报的有关申报材料,并将决定申报的项目根据其地质要素的优劣予以Ⅰ、Ⅱ、Ⅲ的分级,以此作为后续对应奖励的依据。
采矿权抵押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
采矿权评估介绍、应用及案例分析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矿业权评估的应用有:(一)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矿业权出让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将矿产资源使用权(含勘查的权利)让渡给矿业权人,赋予矿业权人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和收益权。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出让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为出让时收取矿业权价款需要进行矿业权价值的评估。
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出让机关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二)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矿业权转让是矿业权在二级市场上的流转。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时必须评估作出了规定。
除此之外,由矿业权人或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转让评估。
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转让当事人双方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三)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矿业权人因向银行贷款融资或其他举债经济行为等目的将矿业权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权时,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依据的,抵押人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这是担保法对债权人提供的法律保护,但不是对评估做的强制性规定。
它仍要依据债权人的意愿进行。
在此目的下,矿业权评估是为抵押行为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矿业权价值的咨询服务。
(四)其他目的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为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从这个定义看,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为自身的债务而提供抵押的情形。
不包括为他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实践中,两类情况都是存在的。
采矿权抵押合同协议书
采矿权抵押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采矿权抵押合同协议书甲方(出质方):乙方(抵押权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的采矿权抵押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权设定1. 甲方将其拥有的采矿权(以下简称“抵押物”)设定为抵押,用于向乙方申请贷款。
2. 甲方保证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且不存在任何争议、查封、扣押等法律限制。
3.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权利证书交付乙方。
二、贷款事项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2. 贷款期限为【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 贷款利率为【%】,按年计息。
4. 甲方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偿还贷款及利息。
三、抵押权的实现1. 甲方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乙方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
2. 乙方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抵押物等。
3. 抵押物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及利息,剩余部分归还甲方。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2.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甲方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乙方有权依法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合同进行非法活动。
2.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
3.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矿业权抵押需要注意的要点
矿业权抵押需要注意的要点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是矿业企业融资时最常用的增信方式。
矿业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依法进行抵押,矿业权抵押当然适用《民法典》关于抵押的一般规定,同时矿业权又有别于一般不动产物权的特征,虽然《矿产资源法》没有明确规定矿业权可以做抵押,但是《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虽然我国的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但是由于探矿权包含的矿产资源禀赋条件不确定,风险较大,我国资金提供方为一般银行、信托等国有单位,对风险控制要求高,不接受探矿权的抵押,故在实践中用来做矿业权抵押的一般为采矿权。
(1)矿业权既可以为矿业权人的债务做抵押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债务做抵押。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做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该规定将矿业权的抵押权限制在矿业权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矿业权人所有的矿业权只能为自己的债务做抵押。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这条规定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通知停止执行五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已废止)规定“采矿权人以其拥有的采矿权为抵押物,为他人贷款债务提供担保而申请抵押备案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具备的条件、备案通知及抵押解除等相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抵押备案申请书需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分别签字盖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冶金行业)采矿权抵押担
保细则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采矿权抵押担保管理,适应金融市场需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是指以采矿权作为抵押在农业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在选择担保财产时,应优先选择风险可控性好的担保财产。
接受采矿权抵押应审慎。
第二章业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项下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原则上须为同壹主体。
在国土部门同意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当地司法支持的前提下,借款人和抵押人能够不是同壹主体,但必须同在湖北辖内且互为母子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第六条以采矿权抵押的,采矿所使用的生产设施壹且抵押。
第七条接受采矿权抵押,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壹)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定;
(二)采矿权可自由转让、可设定抵押、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三)矿种为发生安全事故风险程度较低的矿种;
(四)有可靠的地质资料,矿产品位高、经济价值大,未来可采储量丰富;
(五)采矿权人有多年开采经验、开采技术成熟、管理水平高;
(六)借款到期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且离采矿许可证期满之日不短于三个月;
(七)客户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八)企业已办理或承诺在用款前办妥安全事故保险、财产保险、矿工人身保险等各项保险。
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其中财产保险应以农业银行为第壹受益人。
第八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业务的借款人除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及相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外,仍须具备以下条件:
(壹)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
(二)信用等级在AA+级(含)之上;
(三)安全制度健全、安全设施设备完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齐全。
第九条作为抵押的采矿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壹)采矿许可证是经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
(二)采矿权对应的矿区投入采矿生产满壹年,且已进入规模开采阶段;
(三)采矿权属无争议;
(四)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让采矿权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不得接受下列采矿权抵押:
(壹)已经出租的采矿权;
(二)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禁止设定抵押或转让存在限制的采矿权;
(三)缺乏活跃交易市场的采矿权;
(四)借款人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事故或劳动人事纠纷等,且相关事件尚未处理完毕、整改后未经国家有权部门验收合格的。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壹条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按照农业银行基本制度和单项产
品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用信申请。
借款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除农业银行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及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要求提供的资料外,仍需提交以下资料:
(壹)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采矿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二)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
(三)矿产资源勘察及开采情况的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四)由有关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五)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采矿权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六)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治理备用金收据;
(七)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关键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业务受理和调查。
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实行双人实地调查。
受理客户用信申请后,调查人员要按照要求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运营能力、偿债能力、资信情况、行业地位、高级管理层品行及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
同时要特别对拟抵押采矿权进行尽职调查,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壹)采矿权是否符合农业银行规定的抵押条件;
(二)采矿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矿产种类、矿区面积、已开采储量及后续可开采储量、批准使用年限、年检情况等,保险办理状况,《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编号;
(三)采矿权的转让价值。
客户经理应进行实地勘察,且参考实地勘察情况,对外部评估的评估方式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四)安全生产和管理情况。
调查人员应到安监、矿管等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
且对其生产安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重点核实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检员、安监员、放炮员等重要人员是否具备“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调查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生产及安全防范的各种硬件设施是否达到安监部门的各项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业务审查和审批。
各级行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除按照单项业务品种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外;同时要重点审查拟抵押采矿权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调查环节是否对矿区进行了实地核查,抵押人对拟抵押采矿权是否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权利。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结束后,按权限和程序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办理抵押及信用发放。
运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最高额保证合同》。
由俩名农业银行员工和采矿权人壹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且尽量同时到公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按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同时抵押的采矿设施及(或)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为抵押采矿权办妥农业银行要求的相关保险。
在上述手续全部办妥后,贷款经办行按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信用。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
对于可能导致采矿许可证吊销的情况,运营行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
运营行要严格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制度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后管理。
尤其要密切关注借款人安全生产、税费缴纳、环境保护、合规开采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磷矿采矿权抵押可直接适用本办
法;其他品种采矿权抵押,须由省分行(X公司业务部)准入后方能办理。
第十八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集中在二级分行及之上机构(含天潜沔分中心)。
第十九条在办理首笔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前,农业银行应:
(壹)和国土、安监、矿管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营信息。
(二)加强采矿行业研究,加强矿产知识和信息储备。
第二十条业务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可采储量或采矿权剩余有效期限的50%。
第二十壹条办理采矿权抵押信贷业务应同时追加借款人主要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十二条以采矿权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应尽量和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或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账户监管条款,以有效监控相应矿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
第二十三条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客户部门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评估方法和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
客户部门审核确认应考虑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相关产业未来发展变化情况以及采矿权对应矿产资源的价格波动情况等对采矿权价值的影响。
对于借款人按照规定应在未来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等各项税费,应在审核确认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矿床已开采年限、未来可采储量、矿产品价格及走势,采矿权出让或转让期限、变现贬值可能、变现税费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采矿权评估确认价值的50%。
第二十五条抵押合同中应列明因抵押人提供资料不实或安全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采矿权证照被吊销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客户部门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至少每半年对采矿权进行壹次贷后价值重估。
价值重估结束后,对于抵押不足值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或和抵押人协商,采取追加担保、变更担保、提前归仍用信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用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农业银行应依法行使抵押权。
在实现抵押权之前,将抵押实现方案报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