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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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

论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

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是在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中进行规定的,即“携带凶器抢夺的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这就表明,如果在携带凶器的前提下实行抢夺行为,均按照抢劫罪论处,但是实际生活中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够仅仅按照法律规定,一刀切的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要根据具体的行为发生情况准确分析,按照情节程度定罪并量刑。

而且携带凶器抢夺能否构成暴力、威胁,而且构成暴力、威胁的程度都是需要考虑的情况。

可以在参考国际立法异同的前提下,对国内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取长补短。

针对我国的立法环境、立法意图、审判标准,就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进行完善,就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使其符合犯罪构成的要求,遵循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实现主客观的统一。

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刑事责任抢劫立法完善AbstractThe criminal liability for snatching with a murder weapon is stipulated in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267 of China's Criminal Law, that is, "the snatch with a murder weapon is convicted and pun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63 of this Law". This shows that if Carrying out a robbery under the premise of carrying a murder weapon is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e of robbery, but the actual situation is more complicated and cannot be convicted and punished with robbery across the board o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for the degree of the plot. And whether robbing with a weapon can constitute violence and threats, and the degree of violence and threats need to be considered. Under the premise of referring to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a concrete analysis of the domestic situation can be made to learn from each other. According to China's legislative environment, legislative intent, and trial standards, the legislation on the snatching of murderous weapons will be improved, and the criminal liability for the snatching of murderous weapons will be more clearly stipulated, so a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omposition of crimes, an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adaptatio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unity.Key Words:Seize with a lethal weapon;Criminal responsibility;Robbery;Legislative perfection1参考1997年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甚少,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情况并不少见,而且情况也较为复杂。

对携带凶器盗窃的研究

对携带凶器盗窃的研究
带 凶器盗窃的研究
姚雅晴
2 6 6 0 0 3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搞 薹 : 当前 ,我 国的社会 生活发生 了非常 大的变化 ,公共安全 日 益 虑 ,所 以将 从前 的 涉案金额 数量取 消 ,但凡 是携带 了凶器进行 了盗 紧张,并成为 了 社会 各界所广 泛关注的 问题。 为此,在 我 国于2 0 1 1 年5 窃 ,就 有很 大 的潜 在 性会侵 害到他 人 的生命财 产安全 。从 该立 法 的 月1日期正 式开始实施的 《 刑法修正案八》 中,对 “ 盗窃罪 进行 了一 根本 意 图上来说 ,它一方面 是想 加大对 人们财 产权 益 的保 护 力度 , 定的修改。经修改后,新的规定将 “ 携带凶器盗窃 划作 与多次盗窃、 另一 方面更 是为 了能够 对他 人 的人 身权 利进行 更加 全面 的保护 ,这 扒窃 以及入户盗窃相并列的犯罪类型 ,与犯 罪所窃的金额 数量无关。现 极大 的体现 出 了我 国刑 法的法 益保护 职能 以及犯 罪预 防功能 呢。 作者 基于 自 身 的工作 经验与认识 ,对 “ 携 带凶器盗窃 做 出 了部分探 当 前 ,法 学界 中有人 对 现 实 当 中携 带 凶器 盗 窃 的具 体 表现 形 讨。 . 式 ,做 出了 以下 几种可 能性 归纳 :第一 ,行 为人 的本来意 愿是 进行 关键 词 :携带 凶器盗窃 ;盗窃罪;凶器 盗窃 ,并 同时携 带 了凶器 ,但是在 盗窃 过程 当 中,行 为人 没有 亮 出 并使 用凶器 ,主人 也没 有发现 凶器 的存在 ;第 二 ,行 为人 的本 来意 前1 | | 图是盗 窃 ,并 同时携带 了 凶器 ,且 在盗 窃 的过 程 当中使 用 了凶器 ; 盗 窃罪是 刑 法 中一个 古老 的罪 名 ,在 刑法 理论 上属 于 自然犯 。 第三,行为人的本来意图是盗窃,并同时携带了凶器 。主人发现了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盗窃犯罪在普通刑事犯罪统计上始终居高 行为人携带了凶器 ,但没有在盗窃的过程当中进行食用 ;第四,行 不 下 ,在 整个 刑事 犯 罪 中 占有很 大 的 比例 ,罪 案 的绝对 数量 也逐 年 为人 的本来 意图是 抢劫 ,并 同时携 带 了凶器 ,但 由于 某些 因素 的存 增加 。并且越 来越 威胁 到人 民的财产 安全 ,某 些盗 窃犯 罪还 常 常危 在 ,最 后只 实施 了盗窃 行为 。对于 这上 述 的四点具体 表现 来说 。其 及公 民 的人身 安全 。这 一趋 势严 重影 响 了社会 稳定 。 而相 对 滞后 的 定 性相 互之 间都存 在着 较大 的差别 ,不 能一概 而论 ,必须 要在 罪刑 盗 窃罪规 定 己经不 能很 好 的满足 实践 的需 要 。其 中 ,携 带 凶器盗 窃 法定 的基本 原则之 下 ,综合考 虑到 各种 因素 的构成 .来对 行 为人 进 等特殊盗窃情形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但时常因 行定性 。基 于这一 点的考 虑 ,我们就 必须 要对 “ 携 带凶器 盗窃 ”做 犯 罪 分子 作案 数额 达不 到盗 窃罪 的标 准而 无法 对其定 罪 .只 能将 其 出最 明确 、最 规范 的解 释 ,这 样才 能在 实际 当中起到 指导 作用 。下 作 为治安 案件 处理 ,打 击 力度不 够 。缺乏 威慑 力 ,导致犯 罪 分子 有 文是作 者主 要基于 自身 的实际 工作 经验 与认识 ,对刑 八 中 “ 携带凶 恃无恐,屡打不绝。因而, 《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盗窃罪进行了 器盗窃”所做出的部分研究与探讨。 修改 ,新增了 “ 携带凶器盗窃”等四项特殊盗窃情形 ,以应对复杂 三 、对 “ 凶器 ”的认 定 多变 的盗 窃方式 ,并 且入 罪无 盗窃数 额 的限 制。 在 携 带 凶器 实施 盗 窃 犯 罪 中 , “ 凶器 ”是 必要 的 犯 罪 工具 。 当今 ,携 带 凶 器 盗 窃 已经 广 泛 存在 于 现 实 之 中 。当立 法 者认 因此 ,对 于 “ 凶器 ”的理 解 ,在携带 凶器 盗窃 中是一个 重要 的犯 罪 为这 一行 为类 型达 到 了较 高 的社会 危 险性 ,需 用 以立 法 的形式 加 以 构成 客观 要件 问题 。如果 携带 的不是 凶器就 不能 认定 为携带 凶器 盗 规 制 时 ,便 将 其纳入 到刑 法 之 中 ,使 携带 凶器盗 窃行 为成 为一 个犯 窃 ,即 只能按 照普通 盗窃 定罪 处罚 。由于 刑法学 界对 “ 携带 凶器 盗 罪 类 型 ,需要我 们去 比照 现实 ,做 出适 用 。但 由于立 法缺 乏对 携带 窃 ”特别是 “ 凶器 ”的理解 仍然 存在 较大争 议 ,使 得其 在定 性上 易 凶器盗 窃具 体 细节 的相 关解释 ,使 得 实践 中难 以准确 把握 ,不 能充 出现 偏差 ,造成 司法 混乱 ,既不 利于 打击犯 罪 ,也 不利 于刑 事司 法 分 的体 现 司法公 正 。而关 于携 带 凶器盗 窃 的认定 。也 不能 简单 的采 的统 一。在 每个 国家 自身 的刑法 当 中,都有 “ 凶器 ” 的概 念 ,且存 用 携带 凶器 抢夺 认定 的标 准 。虽然 二者使 用 的词 语大 致相 同 。但 实 在 着不 同程 度 的争论 。什 么是 凶器 ? 怎样来 对 凶器 进行 认定? 针对 际 上存 在 重大 区别 。由于 携带 凶器 盗 窃新规 定于 刑法 之 中 ,关 于携 刑法 学界对 于 “ 凶器 ”的 不同见 解 ,作者拟 将 “ 凶器 ”放 入盗 窃 罪 带 凶器 盗 窃的理 论研 究还 不够全 面 ,国外 的立法 与我 国的 实际情 况 中进 行讨论 ,以确定 实施盗 窃行 为所 携带 的凶器 ,为携 带 凶器 盗 窃 又 有所 不 同 ,他 们 的研究 成果 不能 直接 运用 于我 国 的司法 实践 。所 的认定 奠定 理论基 础 。 以 ,对 携带 凶器 盗窃 的认 识 ,首先 要依 照罪 刑相 适原 则 ,再 根据 其 ( 一) 对于 “ 凶器 ” 的学 理争论 主观 恶 性 、客 观 危害 性等 因素进 行分 析 ,争 取做 到全 面认识 。 当前 ,对于 何谓 凶器 的认识 主要存 在着 两种不 同 的观 点 。其 中 如何 正确 理 解携 带 凶器盗 窃 。是司 法实 践 中一个 紧迫而 又十 分 种认 为认 定 凶器 主要 是看某 器具 是否 能够用 于伤 害 、杀死他人 , 重 要 的问题 。有 鉴于 司法 实践 存在 大量 尚无 妥善解 决 方案 的 、涉及 或是是 否 已经用 于伤害 、杀死他人 ,这 就是 当前法 学界 中所称 的 凶 携 带 凶器 盗 窃正 确理 解与 适用 之难题 的现 状 , 以已有 的理论 研究 为 器 “ 杀伤力说 ” ,有人 根据这 一观 点否定 了持假 枪进 行抢 劫 可以作 基础 ,以现 行立 法规 定为依 托 ,充分 考虑 司 法实 践 中有关携 带 凶器 为枪抢 劫 的情形 ,同时这也 是我们 国 家的法学 界 中所 主要 认 同的一 盗 窃 的理 解 与适 用的种 种疑 难 问题 ,对携 带 凶器盗 窃展 开全 新 的 , 个 凶器 认定观 点 。还有 另外 的一种观 点 ,这种 观点 包括 了 “ 杀 伤力 更 为系统 、深 入 的研 究 ,准确理 解刑 法用 语 的确切 含义 ,为具体 案 说 ” 。也涵 盖 了能 够对被 害造 成心 理恐慌 的器 具 ,比如前 面所说 的 件 中携 带 凶器 盗 窃的 认定提 供规 范 的理论 依 据 ,应 当说 是 非常必 要 假 枪 ,在此理 论 中就可 以被认 定为 凶器 。但是 站在作 者 的角度 上来 的 。正确 理解 携 带凶器 盗 窃的认 定理 论 ,对于 及 时侦破 刑事 案件 , 看 ,这 两种观 点都 属于合 理性 与缺陷 性并存 的凶器认 定观 点 。 充分 、有效地分化 、瓦解犯罪分子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携带凶 首先说第一种对于凶器认定的观点 ,在这个观点之中。杀伤力 器盗 窃 的认定 对于保 护法 益 ,保 障民生 也具 有举足 轻重 的作 用。 是认定某器具是否属于凶器的关键因素,同时还有其他人认 为还需 二 、问置 的提 出 要 综合考 虑到 以下几 点其他 因素 : 在 我 国 的第 八 次刑 法修 正 案 中从 新规 定 ,只 要是 携 带 凶 器 盗 ( 1】 该器具 自身所 具备 的杀伤机 能 : 窃 ,不论 其涉 案 的金额 数量 如何 ,通 通都 按照 盗窃 罪 的基本刑 档对 【 2) 该器具用于伤害、杀死他们的盖然性 ; 其进 行处 罚。修 改此 条规 定 的主 要 目的 。是 为 了进行 一步 提高 对携 ( 3) 从主流的社会观念来看,该器具 自身所具备的危险感; 凶器 盗 窃 的 处 罚力 度 ,用刑 法 处 罚 来对 危 害 性 非 常高 的携 凶器 盗 ( 4) 该 器具 是否 易于携 带。 窃进行 法律 处理 。正 式 由于对 该犯 罪行 为社 会危 害性 与影 响性 的考 这些等等的因素当中,虽然直接的将器具的性能考虑到 了其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具体情形探讨

转化型抢劫罪若干具体情形探讨

害 致人重伤 或者死 亡 ’是 指只要 故意实施 了杀人 、 害行 为并且 抗 拒抓捕 或者毁灭 罪证而 当场使用 暴力或 者 以暴 力相威胁 的, , 伤 适 ” 意见》 明确 了 造 成 了致 人 重伤 、 亡后 果的 , 死 都应 负刑 事责任 。而 不是指 只有 用刑法 第二 百六十 七条 第二款 的规 定定罪 处 罚。 《 犯故意 杀人 罪、 故意 伤害罪 的, 负刑事 责任 。对于 司法 实践 中 才
பைடு நூலகம்
《 刑法 》 29条规 定 中的“ 盗窃 、 第 6 犯 诈骗 、 抢夺 罪” 是指 这三
种类推 解释 , 不能直接 用 于指 导实践 。要解 决实 际 问题 , 必 还
个 罪名还 是指 盗窃 、 骗 、 夺三种 具体 的犯罪 行为 ?如果 是指 须有立法 或者 有权解 释加 以规 定 。 诈 抢 罪 名, 只 有上述 三种 犯罪 才能转 化为抢 劫罪 : 若是 指具 体犯 则 倘 罪行 为 , 则包 含有上述 三种 具体犯 罪行为却构 成其他 犯罪 的也可
常 委会 法制 工作委 员会 20 年 7月 2 02 4日法工委 复字 【 0】 2 犯罪准 备 的, 以抢劫 罪定 罪 : 为人将 随身携 带 凶器有意加 以 2 2 1 0 不 行 号规 定 :刑 法第十 七条规 定的八 种犯罪 , “ 是指 具体犯 罪行 为而不 是 具体罪 名 。对于 刑法 第十七 条中规 定 的 ‘ 故意 杀人 、 意伤 犯 故 显示 、 为被害人 察觉 到 的, 接适用 刑 法第二 百六十 三条 的规 能 直 定定罪处 罚 ; 行为人 携带 凶器抢夺 后 , 在逃 跑过程 中为窝藏赃 物、
行为 ,依据刑 法是 应 当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的。 ”上文提 及 的最高检 情形 , 而是一般 的“ 以暴 力胁 迫” 的抢 劫 , 用刑法第 23条; 适 6 不显

刑法上的转化犯

刑法上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其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

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作者:苏学勤张磊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将“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

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立法意蕴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即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加以规定。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改,“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

上述两个规定的出台均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虽然两高院针对“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围绕此二种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依旧产生了不少争议与分歧。

是以,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也涉及到《审理抢劫案件的解释》、《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

多数学者选择了从“携带凶器”的角度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分析比较,对于二规定在存在意义及立法目的上的联系与差别却甚少论及。

笔者以为,虽然对于“携带凶器”的论证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行为的准确判定,然而无论将“携带凶器”分析得如何深入透彻首先都离不开对于其存在根本的理解。

即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否则,任何对“携带凶器“的论述也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携带凶器抢夺的立法意蕴携带凶器抢夺之所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要存在如下理由:第一,从严打击刑事政策的需要。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

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

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作者:张溪月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张溪月(1987—),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抢夺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以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在此,笔者对第二种情况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抢夺;抢劫;携带;凶器;犯罪主观意识形态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新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应定为抢劫罪。

此条规定说明抢夺罪如果具备了“携带凶器”这一法律规定条件,具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特殊性,便转化抢劫罪。

然而,笔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夺”在犯罪构成上不一定具备了抢劫罪的性质。

一、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携带”与“凶器”应当怎样进行法律解释(一)所谓携带,是指从事日常生活的居室或住宅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置于身体附近,将其置于现实支配下的一种行为。

这里的“携带”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抢夺前准备好了凶器一直携带在身,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作案现场拾获凶器,然后伺机抢夺。

这两种情况,不论哪一种,都具有随时使用的特点。

如果不能够随时使用,则就无法具备人身危害性的特点,也就无法转化为抢劫罪。

(二)关于对“凶器”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凶器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行为人携带爆炸物、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不论是否将凶器加以显现,一律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除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则要看其是否为实施犯罪准备而决定。

《刑法学》在线考试考前辅导资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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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在线考试考前辅导资料说明:1、本次考试参考教材包括张明楷的《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的《刑法学》。

2、本次考试题型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其中单项选择题分值40分,共10题;多项选择题分值10分,共2题;简答题分值30分,共3题;案例分析题分值20分,共1题。

总分100分。

一、选择题注意:选择题部分既包括单项选择题,也包括多项选择题。

1.单项选择题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刑法分则条文的熟悉程度、刑事责任年龄相关知识点的掌握、刑罚种类、法定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相关知识的理解;犯罪构成的理解;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点掌握;刑法基本概念的理解应用刑法学和刑法基本概念的辨析;刑法解释的分类;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不作为犯罪已无来源;缓刑、累犯相关知识点掌握;犯罪中止、未遂的理解;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及犯罪基本概念的辨析。

2.多项选择题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犯刑法原则的理解、刑罚种类、犯罪形态、刑罚执行机关的理解;罪数形态的掌握;犯罪未遂、中止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犯罪客体的分类及其标准;刑法中危害行为的理解;正当防卫的理解。

提示:这部分希望大家结合课本,做到理解掌握,题目不难,就是对基本概念、知识的理解和辨析。

二、简答题提示:分条分类写清楚,简答题不能只写一点字,分类之后要做必要的解释。

三、案例分析题提示:要对重点法条进行梳理,例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罪,以及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等等重点法条重点掌握。

以及对刑法总论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重点知识点进行掌握。

对案例的分析要有理有据,要给出结论并加以分析,做到案情与法律规定相结合。

复习题:一:重点概念、知识点解释1.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通知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试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试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试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二〇一年月学术诚信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均真实可靠。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论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名:日期: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般认为该规定为技术性规定而非注意性规定,而对该规定的认定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携带行为认定、有关凶器的理解、携带时主观意志的认定。

因此对此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此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犯罪构成性分析;凶器;抢夺;定罪目录第一章概述/引言 (5)1.1何为“携带凶器抢夺” (5)1.2司法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抢夺”问题的描述 (5)1.3本文的工作............................................................................................................... .61.4论文结构简介 (6)第二章“携带凶器抢夺”综述 (6)2.1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构成性分析………………………………………..2.2关于携带的理解......................................................................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关于凶器的理解......................................................................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目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强烈推荐!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转化型抢劫”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当场所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视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从重情节;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可认定其构成伤害罪、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就当前形势而言,“转化型抢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这种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危害很大,为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单独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存在敛财与暴力两种行为、两个阶段,两种行为、两个阶段又组成一个整体,若定性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包涵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失之以宽;若对两种行为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则割裂了两种行为的联系性、统一性。

唯有将两种行为、两个阶段联系起来,确立为一个“转化型抢劫”,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现有“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三个罪名,有人指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应仅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涉财类犯罪,如侵占、敲诈勒索甚至贪污等犯罪也应纳入“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犯罪而确立的,这三种犯罪发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现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高,而其他涉财犯罪不属多发犯罪,转化机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简原则而言,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之列。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种特殊形式。

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因当场实施暴⼒⾏为转化⽽来的。

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看吧。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先,⾏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直接对被害⼈实施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段强⾏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就不适⽤刑法的⼆百六⼗九条的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诈骗抢夺的⾏为为前提。

⾏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为。

并不必须够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但是如果使⽤当场暴⼒或以暴⼒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为⼈必须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为⼈的暴⼒或者暴⼒威胁的⾏为必须是“当场”使⽤,这⾥的“当场”是指⾏为⼈在盗窃,诈骗,抢夺⾏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为中,没有达到⽬的,未取得财务⽽被⼈发现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强取财物的⾏为就应当⼈定为转化⾏抢劫罪。

或者取得财物后被⼈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也应当⼈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刑法的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为⼈作案以后,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也就不能适⽤刑法的第⼆百六⼗九条进⾏处罚,其⾏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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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一)1.盗窃罪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2.论"使用盗窃"犯罪的立法设置方案3.盗窃网络中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4.数字化时代盗窃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对策5.“多次盗窃”若干问题研究6.论盗窃罪中的“秘密性”7.论盗窃罪中的窃取行为8.盗窃罪中的数额研究9.盗窃科研葡萄、豆角案定性探究10.盗窃亲属财物问题初探——兼论刑法的伦理性11.盗窃骨灰能够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12.论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行为对象13.盗窃罪基本犯未遂的定罪研究14.盗窃罪既遂与未遂15.盗窃罪连续犯与多次犯的数额计算16.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17.对盗窃注重数额认定的质疑18.对贪污罪与盗窃罪中立案量刑差异性思考19.网络游戏财产盗窃之法律分析20.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若干思考21.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二)1.“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分析2.浅析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3.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辨析4.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限5.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6.偷盗婴儿行为之定性研究7.浅论抢夺罪存在之必要性8.论抢夺罪中的暴力9.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10.析传统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11.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几个问题1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条竟合问题探讨13.侵占遗忘物和盗窃遗忘物的区别新议14.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15.侵占罪犯罪对象要素之解析16.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17.强奸罪中共同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18.论轮奸犯罪中的停止形态19.婚内强奸是否应犯罪化20.婚内强奸的变异形态及其刑法评价法学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三)1.“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2.关于抢劫罪中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3.论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4.真正的军警抢劫是否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5.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6.试论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中的“明知”7.论强制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之区别8.论男性贞操权的刑法保护9.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10.医疗责任事故罪的量刑研究11.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12.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探析13.试论寻畔滋事罪的主观要件14.寻衅滋事罪废止论15.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走私犯罪及预防与控制对策16.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罪名、罪数及犯罪形态研究17.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18.单位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19.论诈骗罪的欺诈行为20.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21.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2.论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23.诈骗罪与招摇诈骗罪的界限。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分析

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分析
于其 他侵犯 财产 类犯 罪 。 而刑 法中 的各个 罪名 并不 是孤 立 的, 然
首先 , 于对“ 关 犯盗窃 , 骗 , 诈 抢夺 , 窝藏赃 物 , 拒抓 捕或 为 抗 适用 条件 有两个 方面 : 观方 面是 为窝 藏赃物 , 主 抗拒抓 捕或 者毁
方法 , 即侵 犯 了公 民最 基本 的权利 —— 人身 权 。 他的 危害大 大 高 者毁 灭证据 而当场使 用暴力 或 以暴 力相威 胁的而 构成抢劫 罪“ 的
就要 把握 以下两 点: 1先行 行 为究竟 是具 体 的罪名还 是实施 的 () 型抢劫罪 , 就其 实质而言 是罪与 罪的 转化 , 因此 盗窃 、 诈骗和抢 夺 点认 为 , 盗窃 、 诈骗 和抢劫行 为 只要达到情 节严 重的程 度, 就有 可 能实现 向抢劫 罪 的转 化 。 笔者 同意 第二 种观 点 , 更符合 法律 的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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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化 型 抢 劫 罪 问 题 析
李 蒙蒙
摘 要 转化 型抢劫 罪是 一种 严重 的侵犯 财产 类犯 罪 , 内容 的复 杂性 , 定 的不确 定性 已颇受社 会 的 关注。各 个学者 对 其 认
抢劫 罪 转化 认 定
其 具体 内容的探 讨可 谓各 抒 己见。在 司法活动 中 , 过对 其不 断地运 用 已使 它逐 步规 范化 。 通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 9 4 D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 (000—7 -1 10 ・522 1)80 70
社会 实践 中, 劫 罪是社 会危 害性 极大 的一种 罪名 , 不仅 抢夺 是否 既遂 , 抢 他 只有属 于 既遂 , 转化 为抢 劫罪 。 才 侵犯 了 公私财物 所有 权 , 而且 采用 了暴 力 、 胁迫 或其 他人 身强制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

由一起案例分析转化型抢劫罪摘要《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有其严密的内涵标准和严格的适用条件,在判定行为人的转化行为犯罪性质时,必须按照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来从严把握。

以免造成定罪过苛、量刑过重的不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主观要件客观要件[案由]甲和乙入室盗窃被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基本案情]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手过这样一起案件,未成年人甲和乙及其另外三个同伙,一日中午去农村开代销店的丙家偷盗,甲和乙翻墙进入丙家院以后,乙从丙家厨房内拿菜刀撬开住室门锁,甲乙共盗取了 10 余条总计价值 300 元的香烟递与院外望风的三个同伙。

甲和乙又继续翻找东西时丙回家,甲乙二人因害怕丙阻拦,逃跑时甲在前面用拳头晃了晃,而乙在甲的后面只是持刀逃跑,整个过程既未发生身体接触,也未发生言语威胁。

丙却因受到惊吓自己绊倒,后又起来追撵,望风的同伙被抓供出了甲乙,一审判决甲乙犯抢劫罪并按有入室情节量刑,甲乙不服一审判决,遂委托笔者为本案的二审辩护人。

[争议焦点]针对甲乙的具体行为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讨论这个案件时形成三种辩护意见,第一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符合人室从重情节,只不过判的刑期过长;第二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转化为抢劫罪,但不能按人室抢劫重复评价,而应按一般抢劫定罪量刑;第三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未达盗窃罪起刑点的盗窃行为,不宜按抢劫来定罪量刑。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并依此精心准备进行了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情分析及结论]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分为一般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一般抢劫犯罪,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犯罪,转化型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双重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为了转移脏物、抗避抓捕等目的,当场利用了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前提是必须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者;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侵占他人财物为己所有的动机目的。

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

军队文职侵犯财产罪重点知识

侵犯财产罪一、概述概念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法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挪用资金。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二、重点罪名(一)抢劫罪1.概念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保护法益(1)复杂法益,既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因此抢劫行为只要出现劫取财物或造成轻伤结果之一的,就可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2)保护的法益顺序首先是财产权,其次是人身权,本罪的性质由财产权法益决定。

3.成立条件行为结构: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被害人放弃财物→行为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状态取得财物(1)手段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①暴力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②胁迫方法: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足以抑制对方反抗。

③其他方法:指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行为。

例如,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

(2)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即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3)行为对象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4)行为主体: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5)罪过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4.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

5.抢劫罪的加重构成(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和认定作者:于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摘要 2013年7月15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

本文以王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牛某寻衅滋事案为例进行讨论,兼论与“持械”的异同。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凶器持械作者简介:于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6-02一、基本案情案例一:2013年10月4日22时许,王某等四人在北京市密云县某饭店聚会饮酒,王某的朋友章某与黄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劝开。

王某聚会结束后看到黄某在餐厅门口坐着,为给朋友章某长脸面遂上前与黄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发生撕扯,王某遂拿起大排档桌前的一把塑料椅子砸黄某,其他三人见状亦对黄某拳脚相加,致黄某体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该案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王某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王某等四被告人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二:2013年6月3日2时许,牛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大排档,酒后滋事,无故持啤酒瓶和酒杯砸击被害人赵某(女,21岁)头部,致其头部及左下颌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该案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又撤回起诉,作法定不诉处理。

二、争论焦点在案例一中,王某随手拿起大排档的塑料椅子殴打黄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第一种观点认为,塑料椅子应当认定为“凶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6月8日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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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作者简介:张溪月(1987—),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00
【摘要】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抢夺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以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

在此,笔者对第二种情况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抢夺;抢劫;携带;凶器;犯罪主观意识形态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新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应定为抢劫罪。

此条规定说明抢夺罪如果具备了“携带凶器”这一法律规定条件,具有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特殊性,便转化抢劫罪。

然而,笔者认为“携带凶器抢夺”在犯罪构成上不一定具备了抢劫罪的性质。

一、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携带凶器抢夺中的“携带”与“凶器”应当怎样进行法律解释
(一)所谓携带,是指从事日常生活的居室或住宅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置于身体附近,将其置于现实支配下的一种
行为。

这里的“携带”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抢夺前准备好了凶器一直携带在身,伺机抢夺;二是行为人在作案现场拾获凶器,然后伺机抢夺。

这两种情况,不论哪一种,都具有随时使用的特点。

如果不能够随时使用,则就无法具备人身危害性的特点,也就无法转化为抢劫罪。

(二)关于对“凶器”的理解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凶器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另一类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

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行为人携带爆炸物、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不论是否将凶器加以显现,一律以转化型抢劫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携带除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则要看其是否为实施犯罪准备而决定。

二、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抢夺罪和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
(一)客体上的差异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一般只侵犯财产权利。

(二)客观行为上的差异
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产。

(三)主体上的差异
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必须是年满16周岁;而抢劫罪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年满14周岁。

(四)主观上的差异
抢劫罪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希望通过侵犯其人身权利而取得财物;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主观上不希望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因此,抢夺罪与抢劫罪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抢夺罪的特点在于强力抢夺财物,强力作用于物。

而抢劫罪使用的暴力,直接作用于被害人。

二者主要差别就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即社会危害性大小。

因此刑法在两罪的定罪量刑上也有比较大差别。

三、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是否所有的携带凶器抢夺都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前边,我们就“携带”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下面对“携带”的状态进行分析论证。

很明显,“携带”具有两种状态:携带并显现凶器;携带但并没有显现凶器。

微小的差异却在定罪上有质的差异。

(一)携带凶器并显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就是为了抢夺财物而携带凶器,同时这使被害人知道凶器的存在,并由此而产生恐惧心理,这就明显的使对方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或威胁,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双重客体,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凶器,都应当按照转化型抢劫来定罪量刑。

(二)携带凶器但并不显示,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于“凶器”的范围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因此在行为人携带凶器时应考虑到行为人自身的主观目的。

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则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可以将水果刀看作犯罪用的凶器,也可以将水果刀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出发,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携带凶器不显示,同时行为人携带凶器的目的并不是为其犯罪而准备的。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携带凶器没有显示,但是行为人携带凶器是为了以防万一,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会使用凶器。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论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凶器,其携带凶器的危险性是始终存在的,在行为人抢夺的过程中,随时会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可能性,行为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因此,应当按照转化型抢劫来定罪。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携带凶器抢夺在行为人对所携带的凶器并未加以显示同时没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规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缺乏理论依据,并且混淆了抢夺罪和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区别,同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所以。

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1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03.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高铭暄.刑法学[m].1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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