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研究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其适用效果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达到惩罚和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该制度旨在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提高违法成本,从而促使企业或个人遵守环保法规。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开始适用惩罚性赔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范围的界定等均存在争议。
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尺度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赔偿标准的确定当前,我国在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然而,这些因素往往难以量化,导致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增加。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提高其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
(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金额的计算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核心问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实际损失加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实际损失的难以确定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比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赔偿金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我国在界定赔偿范围时主要考虑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和范围。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研究
惩罚性赔偿研究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被称为惩罚性赔款或罚金,是指被告在责任追究后,除了赔偿原告因为被告的过失或恶意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支付额外的金额作为一种惩罚。
本文将探讨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评估它在不同领域下的运用情况,并提出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目的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罗马法中的公益诉讼就设有类似的机制。
惩罚性赔偿最早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作为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手段之一。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惩罚性赔偿开始在民事案件中得到应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增加被告的赔偿金额,以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促使其改正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情况1.医疗事故领域医疗事故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针对医院或医生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而设立的。
比如,故意掺假药、错误施行手术等违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在医疗领域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心和审慎程度,从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应对侵权行为过于严重、损害程度较大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获得巨额利益,对其进行罚款可以对侵权者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这种制度促使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和正常市场秩序。
3.消费者保护领域消费者保护是惩罚性赔偿的广泛运用领域之一,一方面,通过对违法商家进行高额赔偿,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起到制约社会不良商业行为的作用。
三、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建议虽然惩罚性赔偿在某些领域下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制定和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点:1.确定标准和程序惩罚性赔偿应该建立在明确的标准和程序之上。
目前,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设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不公正判决。
因此,应该完善相关规定,确保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因赔偿数额有限,难以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更为严厉的赔偿方式,开始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首先介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其理论基础,明确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揭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其在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
本文还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标准、赔偿范围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构建更加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源于对传统民事赔偿原则的拓展与深化。
传统民事赔偿原则主要关注于填补损害,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然而,在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这一原则显得捉襟见肘。
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和地域性,使得其侵权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有效遏制。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威慑理论:惩罚性赔偿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起到威慑作用,防止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
这种赔偿方式能够增加侵权成本,降低侵权收益,从而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及其适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民事诉讼中,相较于传统的赔偿制度,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众利益,逐渐建立并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或赔偿金的惩罚措施,作为其犯罪行为的惩罚和警醒,强化其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正义。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经过多年发展,在我国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最早是在关于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修订中得到了提出,之后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此外,法院也常常在判决中提出要求相关当事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如涉及环境损害、知识产权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往往会要求侵权方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得到了逐步的推行。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惩罚。
另一方面,对于刑事犯罪行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需要考虑一些具体的因素。
如损失的程度、违法行为的后果、违法行为人的恶意程度等方面。
不同的侵权行为,违规情况的不同,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强化侵权人的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共利益。
2、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给予足够的惩罚和理赔,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3、纠正社会行为,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尚。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
如何平衡维护公众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关系,如何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等,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生(业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办学学院四川大学校外学习中心重庆万州奥鹏学习中心[16]B 专业法学年级 0909 指导教师吕彦学生姓名熊德才学号 aDB1092g3002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学生:熊德才指导老师:吕彦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和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规定:“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损害赔偿方式,或是对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时常用以表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蓄意的、严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赔偿同样适用于公职人员的高压、专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告行为所推算出来的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超过了他应支付给原告的补偿费。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成文法,这种赔偿也可适用于诽谤行为”。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其莽撞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
我国的《法律辞典》中惩罚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以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存在了200 余年,最远可追溯到《出埃及记》描述的宗教法中。
在我国汉代,就有“加责入官”的类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1763年,英国wilkes诉wood案可能是最早有记载的赔偿额超过实际损失额的判例。
目前惩罚性赔偿的思想和理论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在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之后,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稳固的定型,从而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断发展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908条第1款指出惩罚性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和象征性损害赔偿(nominal damages),是为惩罚被告人邪恶行为(outrageous conduct)以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发生类似行为而判决其承担的赔偿金”。
此外,《牛津法律大辞典》、《布莱克词典》中也均有对其定义的阐述,①我国学者对于其定义的看法与上述规范基本一致。
本文根据上述观点的共性,将其定义为被告所行违法之事具有主观恶性,为防止其本人和其他人再实施类似行为,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虽然惩罚性赔偿的观点和实践有其古代法渊源,例如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制,《周礼·秋官·司历注》云:“杀伤人所用兵器,盗贼赃,加责投入县官”,之后唐宋和明朝分别产生倍备和倍追钞贯制度。
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国不断发展之后,②社会效果显著,美国也将其引入,并得到充分的应用,③20世纪后,在美国更是发展迅猛,适用范围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界限。
除了英国与美国,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都陆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热捧,大陆法系国家对其态度显得有些冷淡,但这并未阻挡这一制度不断被适用、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
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严格的公私法划分界限,认为将具有惩罚性的制度置于民法体系当中会产生混乱。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两大法系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融合,大陆法系国家逐渐关注惩罚性赔偿,并在立法中有所倡导。
④我国自清末变法以来,一直跟随大陆法系国家的脚步,在民法方面我国坚持同质赔偿,在法律体制方面借鉴德国实行公私法严格分立。
因而,在惩罚性赔偿最初引入我国的那段时间,曾引发过很大的争执。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和工业化进程的逐步推进,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环境侵权事件频发。
为了有效打击环境犯罪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我国法律制度对环境侵权事件的惩罚越来越严格。
在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有违法行为的被告,对于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赔偿数额超出了仅仅抵消原告损失的限度,从而实现了对被告的惩罚的赔偿。
由于其具有强烈的威慑作用和示范教育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保障人类和其他生物的权益。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也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
二、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因环境犯罪行为的增多而出现的一种制度,是对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的一种形式。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环境侵权事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被广泛应用,旨在惩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者、经营者和其他环境污染者,提高他们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意识。
具体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环境侵权行为滞后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方式来保障环境的权益和保障权益;(二)环境侵权者在掩盖事实和逃避责任方面表现出的恶意甚至是犯罪行为,可被视为惩罚性赔偿的重要适用对象;(三)针对环境污染问题,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环境审计、评估和验收环节,对于环境事故的根本问题进行了解和治理;(四)由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经常是致命或难以恢复的,此类环境犯罪是很难恢复以前状况的,因此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才可以对被害方提供更有利的解决办法。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优点1. 提高责任心和意识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强化环保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针对那些在环保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人。
《2024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标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消费市场不断发展,商品质量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其适用条件、范围和标准的理解和操作尚存在一定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探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一、引言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等因素,导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知假买假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有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然而,由于法律条文表述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的认定、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
三、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 知假买假的认定:知假买假的认定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商品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虚假宣传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2. 赔偿标准的确定: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等因素进行确定。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商家承担过重的举证负担。
四、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1. 适用范围: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应适用于商品质量问题严重、虚假宣传明显等情形。
对于一般的质量瑕疵或轻微的不符合同约定的情况,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标准:在确定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商家的过错程度、法律规定等因素。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该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中对被告进行经济惩罚,以促进社会公正和法律意识。
然而,这一制度是否应该存在,它的实施是否公平,以及在具体案例中的效果如何,仍然存在争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目标。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对他人或公共利益行为造成损害的人,并作为一种警告,以避免潜在的伤害发生。
其理论基础是,在面对恶意行为、疏忽行为或违反法律行为时,要求被告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以反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这种惩罚性赔偿可以激励被告和其他人改变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道义法律观念。
然而,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对于判决金额的确定,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和准则。
这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很难对被告和原告提供一种公平的预期。
另外,惩罚性赔偿金额往往过高,可能远远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
这可能导致对被告的经济压力过大,甚至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例如破产等。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达到警示的效果也值得商榷。
有些人认为,它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争端和法律纠纷,而不是真正预防潜在的违法行为。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一些案例表明,惩罚性赔偿确实起到了警示作用。
对于那些犯有严重罪行、做出恶意行为或严重疏忽的被告,法庭判决的巨额惩罚性赔偿可能会让其他人害怕并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者。
此外,高额赔偿也可以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安慰和赔偿,减轻他们的痛苦和损失。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案例显示,惩罚性赔偿并没有实现其预期的效果。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判决结果不确定或过高,法庭的决定可能被视为主观、不公正的。
此外,对于那些有实力的被告来说,高额的赔偿可能并没有对其产生足够的警示作用,而只是一种经济负担。
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首先,应该加强对判决金额的明确规定和标准,以确保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单一的赔偿制度往往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探索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并给予侵权者更严厉的惩罚。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作机制、优势和局限性,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中,除了侵权者需要支付正常的赔偿金之外,还需要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机制,减少知识产权侵犯的发生。
与传统的赔偿制度相比,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重视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力求使违法侵权者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首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它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传统的赔偿制度不能完全弥补权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则通过加大对侵权者的经济惩罚,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能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强有力的威慑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最后,该制度也能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进步。
通过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给予为创新做出贡献的企业更多的回报,进一步激发了创新热情,加快了科技进步的步伐。
然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各不相同,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成为一个难题。
标准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标准过低则可能失去了威慑作用。
其次,现行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机制,以确保其实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最后,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中小企业的冲击较大。
中小企业往往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来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而这些企业也是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应得到更多的包容和支持。
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酬方面, 维护 为 劳动者的 生存权, 对雇主 违反劳动 安全保护法规, 造成
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不法行为,可以而且应该令其承担惩罚性民事责 任, 以警醒雇主加强劳动保护, 减少工伤伤亡。 欠薪问题亦然。 在合同 法方面 , 我国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于商品房交易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显然, 该规定已不仅仅依从于《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第49 条, 同时还以合同法作为依据, 创立了在合同中运用惩罚 性赔偿理论的典范。 笔者认为应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地位重大不平等的 合同中, 如医疗合同, 电信合同, 供气供水合同等。
将为实践所证 明。
心
才能 更好地 争取自 的 己 权利。
第四节、 建立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基本可以肯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 性及其现实意义, 作为一项独特的损害赔偿制度, 它已经越来越多的 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因此, 在建立及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过 程中, 应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注意如下问
罚。
( 三) 、 赔偿功能:很多学者认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的目的就是为 了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获得完全的全部的补偿。 ( 四) 、 激励功能: 惩罚性赔偿受害人的奖励, 可以极大地调动受 害人起诉的积极性, 可以有效遏制社会潜在的加害人的加害行为。 笔者认为, 任何事物都不是完美的, 这主要看它存在的价值是否 大于它给社会带来的不便, 以此来确定我们的价值趋向, 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制度。 第三节、 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殊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惩罚性赔偿性制度更有其基于国情而产
结束语
生必性 的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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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
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补偿制度,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功能、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与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顾名思义,是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同时,对侵权方进行额外的惩罚。
它旨在通过增加经济赔偿的数额,提高侵权方的违法成本,以达到警示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三个方面:1. 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更全面地补偿被害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使其得到更为公正的赔偿。
2. 预防功能:通过增加侵权方的违法成本,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有效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
3. 效率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推动企业和个人进行合法、诚信的经营和行为,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转。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现状1.国内实施情况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基础较为薄弱,具体规定相对不完善。
目前,惩罚性赔偿规定主要分散在各个专门法律中,如《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2.国际实施情况相比国内,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和成熟。
例如,美国在侵权赔偿制度中较早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并有相关的具体指导原则;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也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护被侵权方的权益。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定位问题:目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分类中没有明确地界定,导致其适用范围不明确,实施时存在困难。
2. 赔偿标准问题:目前国内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往往存在主观判断和随意性。
3. 证据难题: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常常面临证据难获取的问题,给其维权造成困难。
四、改进和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1. 立法完善:建议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相关法律体系,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为实施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范文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篇一一、引言生态环境作为地球生命的根基,其健康与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研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背景与意义惩罚性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违法者,并对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济。
在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主要用于弥补生态环境损害、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以及推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要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首要前提是违法行为的存在。
即,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才可能产生惩罚性赔偿责任。
此外,违法行为的情节和程度也会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
(二)损害事实要件损害事实是构成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要件。
损害事实包括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和对生态服务功能的间接损害。
这些损害应具有可量化、可证明的特点,以便于确定赔偿数额。
(三)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连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桥梁。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必须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需要依靠科学、严谨的证据来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四)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主观过错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因素。
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应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实际应用与挑战(一)实际应用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
《2024年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范文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构成要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以期为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概述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除实际损失赔偿外,对违法行为人施以额外的赔偿金额,以示惩罚和威慑。
其核心在于通过经济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要件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首要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时,才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损害事实要件损害事实是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包括对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害以及对公众健康、经济利益等造成的损害。
该要件要求有明确的损害事实存在,并能够通过科学方法进行评估和证明。
(三)因果关系要件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主观过错要件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五)赔偿能力要件赔偿能力是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另一重要考虑因素。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经济实力和赔偿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行为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则可能无法实现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四、结论通过对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制裁环境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环境问题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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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 重 功 能 。与 传 统 的 民 事赔 偿 制 度 相 比 , 罚 性赔 偿 因其 特 有 的救 济 效 用 而 在 损 害 赔偿 领域 占有 一 席 之 地 。惩 惩 罚 性 赔 偿 在 我 国 民事 责 任 领 域 的 适 用 不 应 随 意 扩 张 。 合 理 适用 惩 罚 性 赔 偿 , 确定 赔 偿 金 额 时 应 对 相 关 因 素 加 为 在
21 0 1年 6月 第3 期
江 西 科 技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in x ce c o ra f a g i in e& T c n lg r lUnv ri J S e h oo yNoma iest y
J n,0 u . 1 2 1
No. 3
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研究
以考 量 。
关键 词 : 罚 性 赔 偿 : 要 性 : 用 惩 必 适
中 图分 类 号 : 9 39 D 1.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 3 5 (0 10 — 04 0 10 — 5 8 2 1 )3 0 3 — 6
惩 罚性 损 害 赔偿 是 损 害赔 偿 的 一 种 , 与补 偿 它 性 损 害 赔偿 相 对 , 指 当被 告 以恶意 、 意 、 是 故 欺诈 或
一
、
惩罚 性赔 偿的 功能
关 于惩 罚 性赔 偿 的功 能 ,学 者有 不 同的 观点 。
放任 之 方 式 实施 加 害行 为 而致 原 告 受 损 时 。 原告 可
以 获 得 除 实 际损 害赔 偿 金 之 外 的 损 害 赔 偿 【 。美 l 】
概括 而 言 。 主要 功能 如下 : 其
为 民 商 法教 学 。
21 0 1正
林
丹 : 罚性 赔 偿 制 度 法 律 研 究 惩
( ) 二 阻遏 功 能
之 外 、 惩罚 该 赔 偿交 付 方 的恶 劣 行 为并 阻遏 他 与 为
相似 者 在将 来 实施类 似行 为 而给 予 的赔 偿 。惩 罚 性 赔 偿 可 以针 对 因被 告 的邪 恶 动 机 或 他 莽 撞 地 无 视 他 人 的权利 而具 有 恶劣性 质 的行 为做 出 。”1 -- [72 惩 2o7 2 罚 性 赔偿 肇 始 于英 国侵权 法 。 其后 美 国继 受 了这 一 制 度 并加 以充 分 发展 , 今 美 国的惩 罚性 赔 偿 制 度 现 尤 以 完 备 的 立 法 和 丰 富 多样 的 判 例 实 践 而 著 称 。 作 为英 美 法 系 的 专有 产 物 ,惩 罚性 赔 偿 近 年 来 对 大 陆法 系 国家 也 产 生 了 一 定 影 响 。 德 国侵 权 法 虽 未 采 纳 之 一 制 度 , 但 是 德 国法 院在 例 外 的情 况 下 “ 也 会 将 惩 罚 性 因素 加 入 损 害 赔 偿 中 。” 1 日本 亦 [ 3 有学 者对 惩罚 性赔 偿 持肯 定 的观点 【l 我 国台湾地 4s 】。 l 区 的 “ 平 交 易 法 ” “ 费 者保 护法 ” “ 公 、消 、 营业 秘 密
行 为 人 增 加 经 济 上 的负 担 使 以借鉴 。
收 稿 日期 :0 1 0 — 7 2 1 - 4 1
付 出一 定 的代 价 。 这就 可 以促 使 行 为人 采 取 较 为安
作 者 简 介 : 丹 (9 6 ) 女 , 东揭 阳 人 , 州 市 司 法 职 业 学校 、 州 市 广播 电 视 大 学 司 法 分 校 讲 师 , 律 硕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林 17 一 , 广 广 广 法 主
林 丹
( . 州市 司法职 业 学校 , 东 广 州 5 0 4 ; . 州市广播 电视 大 学 司法分校 , 东 广 州 5 0 4 ) 1广 广 1 4 0 2广 广 14 0
摘 要 : 罚 性赔 偿 主要 是 在 英 美 法 特 别 是 美 国法 中采 用 的 制度 。 它具 有 惩 罚 和 遏 制 不 法 行 为 、 惩 补偿 受 害 人 损 失
得 失 理 性 地 选 择 行 为 的 方 式 .继 而 发 挥 阻 遏 的功
法 ” 等 民事 特 别 法 均 有 关 于 惩 罚 性 损 害 赔 偿 的规
定 。上述 这些 理论 或立 法 中的尝 试 与探讨 可 为我 国
效 。从 经 济学 的观 点来 看 , 罚 性赔 偿 通 过 给不 法 惩
惩 罚 性 赔 偿 制 度 通 过 责 罚 加 害 人 为其 不法 行
为付 出超 过实 际 损 害 的赔 偿 金 。 加 害 人 承担 金 钱 令
上 的加 重 负 累而 引发 其 警醒 . 而在 今 后 避免 再 为 从 同类 行 为 。加 害 人会 因曾经 的惩 罚性 赔 偿 为参 照 。 对不 法 行 为 的违 法 成本 作估 算 和 考量 , 据利 益 的 根
( ) 一 惩罚功 能
国《 权 行 为 法 》 侵 重述 第 三 版第 9 8节 对 其 如 此 规 0
定 : 惩 罚 性赔 偿 是在 补 充性 赔 偿 或 名 义 上 的赔 偿 “
顾 名 思义 , 罚 性赔 偿 这 一 制度 的设 计是 以对 惩 不 法行 为人 的惩 戒作 为基本 目的之一 的。惩罚 性赔 偿 所 针 对 的正 是 对 民事 关 系 施 以严 重 损 害 的行 为 而 适 用 。此 类行 为 在 主观 上具 有 明显 的 恶性 因 素 , 在 形 式上 也 违反 了相应 法 律 的规 定 。 它 对 法律 所 且 维 护 的最 基 本 的价 值 观 念 和 社 会 秩 序 造 成 了现 实 的破 坏 , 因而应 受 到法 律 的苛 责 。这种 苛 责 并 未遵 循 传 统 民法 中的损 害 填补 原 则 , 是要 求 加 害 人 承 而 担 超 过实 际损 害 的赔 偿 作为其 不法 行 为的代 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