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
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
英国侵权法对过失所致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方法及理由分析陈协平【摘要】Pure economic loss is one of the most discussed issues in the European jurisprudential circle and is a new concept in the domain of civil law. Batsed on the basic theoretical principles of pure economic loss caused by negligence, this paper reveal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to British tort law through analyzing its typical case of pure economic loss compensation caused by negligence, then explores the reasons for application of the non-compensation principle, and finally discusses the reference meaning of the mode and the typed treatment methods in the case law to judicial practice in China.%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也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概念。
本文在阐述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的经典案例的分析,指出英国侵权法对过失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原则上实行不予赔偿的做法,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分析与反思,最后文章探讨了该判例法模式与类型化的处理方法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纯粹经济损失
浅析纯粹经济损失摘要:2009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这一立法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又向前迈进了极其重要的一步。
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一系列的侵权行为在对之前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肯定的基础上,也做出了一些不相同的规定。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涵义界限特征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涵义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清晰概念。
它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又称之为金钱损失,其英文表达是pure economic loss,也可以用purely economic loss,pure financial loss等表达。
纯粹经济损失在英美法上是一个常见概念,在1972年的《瑞典赔偿法》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在性质上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根据此规定,可知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有体财产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它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有形损害没有关系,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损失。
大陆法系的国家并没有明确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有相关的概念,如在德国法上称为”纯粹财产上的损害”。
有些比较法的学者指出,对于究竟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从未有过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有些欧洲国家比如法国至今仍不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
①即使在那些适用统一的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法律制度中,纯粹经济损失所表达的也不是相同的范畴。
②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学者们对它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如有人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在性质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损失或者金钱损失,也就是说它与原告所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没有关系;③也有人认为”所谓纯粹经济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④学者们虽然对纯粹经济损失做出了不同的界定,但综合以上可对纯粹经济损失作出比较清晰地界定:即纯粹经济损失是与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是不相关联的一种纯粹上的财产不利益。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在法律范畴内,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进行的赔偿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首先,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修复费等;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如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等。
因此,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时,应当全面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实现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会有所不同。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对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例如,对于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以给予侵权行为以惩罚和警示;而对于过失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以兼顾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还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
社会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公平正义是指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实现赔偿的公正和合理。
综上所述,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兼顾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实现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希望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浅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一概念在我国尚属陌生。
但它与现实的紧密联系要求我们不得对其视而不见,而应探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并加以规制。
本文简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联系中国现状对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提出自己的展望。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政策考量;立法保护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在英国法上被称作pure economic loss,王泽鉴教授提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权利)被侵害而发生。
对于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对“纯经济损失”达成统一的定义之所以不容易,首先是因为对不同的法律制度会有不同的态度。
有的国家根本就不认可这项制度,即使有的国家认可,在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上也会有所差异。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一)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几点原因1.“诉讼匣门”理论此理论主要有三个分支:其一认为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就会引发无休止的诉讼,从而增加诉累。
其二担心广泛的责任会给被告造成过分的负担从而阻碍自由经济行为,阻碍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三主张纯经济损失仅仅是现代侵权责任扩大趋势的一个反映,而这一趋势应得以控制。
2.法律确定性的需要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司法实践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如果支持过失致使的纯粹经济赔偿。
法律实务者就会面临无法提供准确法律意见的问题,而主体也无法据此预先安排其事务。
(二)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理由之我见对于上述三个理由,我认为“诉讼匣门”理论从来不认为是一个科学的主张,首先,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当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的大量的请求。
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
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遗憾的承认。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群体性侵权案件频发,其受害人成千上万,有时可能提出达到上亿元的诉讼请求,却往往能够获得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视角下垄断损害范围的确定
①[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页。
②刘芝祥:“法益概念辨识”,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③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视角下垄断损害范围的确定文/左登“损害乃被害人于其权益所受之不利益”,传统理论认为,损害赔偿须能为法律上责任的规定所引导,也即只有受法律保护的权益遭受损害时,相应的赔偿才得成立。
市场容量越大,不同经济活动的相互关联就越多。
这就意味着任何市场行为都将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替代效应,而这些效应转而又会渗入全部的经济网络。
因此,任何特定的效应都可能完全不需要合同关系作为媒介,只凭市场彼此作用的结果而传布于整个经济中。
反垄断法领域发生的损害大多具有传递性和扩散性,然而,让人迷惑的是,这种损害不能归结为任何一种具体权利被侵害的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损害”,究竟始于何处又止于何处呢?损失的传递带来赔偿的困惑不是反垄断法问世之后才出现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对反垄断法而言更加无法回避。
一、垄断损害属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对该问题的思考和回顾似应从“权利”开始。
虽然权利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但对任何人来说清晰地、不招来任何怀疑地界定权利都将面临极大的困难,这正如康德所言,“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
”①不过,权利概念的模糊并未影响到它被具体运用到制度的创设———抽象的权利被加工成种种具体的形态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过程。
权利被赋予具体形态,法律便有如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生命权、监护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发现权、继承权、股权等众多名目之设。
权利名目的创设使权利的保护成为可能,但同时也为权利的保护设置了限制。
这些具体的权利名目虽然数量可观且有一定的内在体系,但尚不能成其为从逻辑学角度而言对“权利”这一抽象概念的外延定义,这些权利名目与其说是根据同一准则划分出的关于“权利”的全部下位概念,不如说是随着社会发展一些利益被要求保护进而引起侵权法生成相应的权利。
纯粹经济损失论文:纯粹经济损失过失不予赔偿规则注意义务类型化因果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论文:纯粹经济损失过失不予赔偿规则注意义务类型化因果关系【中文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当今比较民法讨论较多的话题之一。
同样,在中国,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
作为长期处于法律救济边缘的损失类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否涉及到侵权责任法“权益保护”和“行动自由”价值的平衡,关系着侵权行为法制度体系的构建。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推上了一个新的平台。
那么在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下,对于过失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这一责任的成立需要符合哪些要件?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简要分析得到一些启示。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概述。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一直以来都是争论不休,对其缺少一个统一而清晰的界定。
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两种定义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说“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并非因侵害人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其他人格权)或财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而导致的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法律实践为了确立损害赔偿界限而构造起来的理论工具,其表示的损失的类型不同于附随纯粹经济损失,是独立于有体损害而发生的,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第二部分是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比较法研究。
法国对于过失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救济的态度,即运用“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两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限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德国概括列举的侵权法模式明确地将过失侵害他人纯粹经济损失排除于保护之外,但同时德国民法也通过立法、学说、判例对其认为应当给予保护的某些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以救济,尤其是广泛地利用合同法的路径来救济纯粹经济损失;英国法上存在着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排除性规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有新的给予赔偿的案例突破这一规则;相比于英国,美国法院对于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规则的突破显得更为开放,法官综合近因、责任的确定性、行为人与原告之间的特定关系以及正当的政策考虑等给予过失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以赔偿,尤其是美国司法普遍认可对专业服务的信赖和对错误信息的信赖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在欧洲侵权法原则体系下,对于过失侵害才产生的纯经济损失的保护程度要明显低于故意侵害下的纯粹经济损失,其保护范围也系于多个既定因素以及诸因素的权衡和关联,法院需要在个案中整体考虑各个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而寻求判决的合理性。
过失引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的赔偿问题浅析
德 国 为代 表 的保 守主 义 , 法 国为代 表 的 开放 主 义 , 到 英 美为 代 表 的 实用 主 义 . 现 的是 其 立 到 再 体
法 者 与 司 法者 的政 策考 量 。我 国侵 权 责 任 法的 保 护 范 围 未排 斥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 在 司 法 实践 上 但
被 害 人 得 就 该 损 失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此 时 必 须 有 其 他 法 律 的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的 赔 偿 问 题 .有 些 情 形 在 其 他 法 中 可 以 找 寻 到 请 求 权 基 础 。 典 型 的 是 合 同 法 。 同 法 保 护 缔 约 当 最 合
事 人 之 间 的 履 行 利 益 , 一 方 违 约 时 。 约 方 必 须 赔 偿 非 违 当 违
约 方 的 损 失 , 到 合 同 如 被 履 行 般 的 效 果 。而 该 部 分 履 行 利 达 益 , 本 质 上 讲 就 是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 他 立 法 和 司 法 解 释 中 从 其
亦 有 涉 及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赔 偿 的规 定 ,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如 反
利 益 , 现 为 “ 增 加 而 未 增 加 ” 或 者 是 “ 应 减 少 而 减 表 应 , 不
少 ” 。
由于 纯粹 经济 损 失 更 多 的是 一 个 域 外 法 律 问 题 。 如 前 文 所 述 , 界 各 国 对 此 问 题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规 则 。笔 者 选 世 取 几 个典 型 国家 , 现 出三 种 不 同 的模 式 。 呈
一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直接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因特定事 件引发的经济损失。这类损失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例如保险、合同、侵权等 领域。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对其 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性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这些 灾害通常会带来严重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房屋、财产和生计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以美国电报公司(AT&T)案件为例,AT&T因误操作导致客户信用卡信息泄露。 虽然AT&T并未直接或间接遭受财产损失,但客户的纯粹经济损失却十分巨大。在 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AT&T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信息泄露事件中遭受了严重的信息 安全威胁和财产风险,因此应当得到赔偿。
总结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当他人的过失或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的 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进公平和公正;对于个人而言,它 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需要明确法律标准、 事实认定和证据要求。在应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建议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 部管理并完善法律法规。
五、对比研究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异同点。首 先,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往往比较直观和显而易见,而法律 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较为隐蔽和复杂。此外,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纯粹 经济损失通常涉及范围较广,而法律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只涉及特定行业 或企业。
4、因果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与特定事件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例如,如果 某企业的生产因遭遇洪水灾害而中断,那么由此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就可以归因 于洪水灾害。Fra bibliotek 四、案例分析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一、概述在现代侵权法体系中,“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它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的交汇点,是法律人在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议题在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演变与发展,并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适用。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作为“背俗故意致损”的法律依据,在历史上经历了功能变迁。
其原始功能并非直接连接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而是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逐渐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
实质功能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而纯粹经济损失保护则逐渐成为第826条的核心功能。
在“背俗故意致损”的语境下,故意要件和背俗要件是两个核心要素。
故意要件的本质在于维护行为人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的预见性。
而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则存在于判例之中,需要借助动态系统理论进行建构。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基础上,并未专门规定“背俗故意致损”的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已经出现了类似“背俗故意致损”的裁判思路。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合理解释和适用“背俗故意致损”规则,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成为我国侵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功能变迁出发,分析“背俗故意致损”中的故意要件和背俗要件,并探讨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议题,我们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1. 阐述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却故意实施该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威胁。
对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不仅是保护个体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必然要求。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一、本文概述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因他人行为导致的非人身或财产权益的直接损害。
这种损失不涉及对人身或实体财产的侵害,而是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减损或丧失。
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纯粹经济损失在赔偿问题上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之间的关系,分析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与不足,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首先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明确其与传统财产损失的界限。
接着,通过比较不同法域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和立法实践,分析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困境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中的适用问题,包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民法的侵权行为法领域。
在侵权行为法中,损失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以恢复其至损害未发生前的状态。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损害,其赔偿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预期。
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需要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将会导致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缺乏安全感,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确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可以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边界,引导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遵循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纠纷案件数量和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
其中,涉及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逐渐增加,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研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下,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但却对个人、企业或组织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害。
这种损失通常体现在合同违约、侵权行为、不当竞争等方面。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涉及到法律、经济、伦理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制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赔偿金额和责任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
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从经济角度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制度应当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在赔偿纯粹经济损失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而应综合考虑损失的性质、原因、程度以及赔偿方的能力等因素。
此外,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赔偿规则,避免滥用赔偿权和不当索赔的情况发生。
再次,从伦理角度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制度应当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赔偿纯粹经济损失时,应该尽量避免对赔偿方的不当利益侵犯,同时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司法机构的公正判决,确保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研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这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利益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和完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案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的整体效益。
因此,应该加大研究力度,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实现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的科学、公正。
《2024年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范文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损失的形态也日趋复杂。
其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失形式,其可赔偿性在法律实践中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点及其可赔偿性的法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概述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行为导致某一经济主体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而这种损失又进一步导致其他相关经济主体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如合同违约导致的连锁反应损失、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损失等。
三、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以下特点:1. 间接性:损失的发生并非直接作用于受损主体,而是通过一系列经济活动间接产生。
2. 纯粹性:损失主要涉及经济利益的减少,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3. 多样性:损失可能涉及多个经济主体,具有多样化的表现形式。
四、可赔偿性的法律分析1. 合同法视角下的可赔偿性从合同法角度看,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合同关系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规定。
2. 侵权法视角下的可赔偿性在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主要关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保险法视角下的可赔偿性保险法在处理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时,主要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经济损失,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可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而对于因他人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则可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可赔偿性的实践困境与建议1. 实践困境在司法实践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往往面临以下困境:一是损失认定的困难,即如何准确界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是责任认定的困难,即如何确定责任方的责任范围和赔偿责任;三是法律适用的困难,即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2024年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范文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逐渐成为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其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失形式,其可赔偿性更是备受争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深入研究,探讨其可赔偿性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二、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及特点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某种行为或事件导致的间接经济利益损失,而非直接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引起的损失。
其特点主要表现为:损失与行为或事件之间存在间接联系,且往往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多个环节和主体。
三、可赔偿性的理论基础(一)法理基础从法理角度来看,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源于法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保护个人权益的义务。
在市场经济中,个体应享有其经济利益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因此,当个体的纯粹经济损失因他人行为而发生时,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救济。
(二)比较法分析在比较法上,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态度和规定不尽相同。
但总体而言,随着法律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益保护的重视和加强。
四、可赔偿性的实践应用(一)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案例屡见不鲜。
例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即属于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综合考虑损失的直接性和可预见性等因素,以确定是否给予赔偿。
(二)实际应用困难及挑战尽管法律上对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例如,损失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赔偿额度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
此外,不同案件的背景和情况各异,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也是一大挑战。
五、完善建议及展望(一)完善法律规定为更好地保护个体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在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愈发凸显。
本文将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关系,以及现行法律体系下应对此类损害的可能解决方案。
首先,纯粹经济损失一般指的是因他人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而非人身、财产或精神上的直接损害。
在传统的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下,仅有明确的先发生有形损失时,才能请求赔偿,而纯粹经济损失则没有被有效纳入法律保护范畴。
这一问题主要源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革,特别是在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中。
其次,法律体系应如何应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有一种解决方案是引入"损失预见"的概念,即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以预见某种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纯粹经济损失,因此可以被要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这种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的利益,并提供相对公正的解决方案。
同时,也有人主张引入一些投资损失、机会成本等非经济损失概念,以扩大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另一种解决方案涉及到一般侵权行为条款的修订。
首先,可以通过增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侵权行为的范畴中。
这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以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通过完善证明责任的规则,降低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使其更容易获得合理赔偿,并减少诉讼成本。
此外,还应加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的界定,以避免纠纷和不公。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平衡受害人与被告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恶意索赔和滥用赔偿的情况。
此外,应该充分考虑社会和经济的实际背景,确定适当的赔偿标准和限额。
总结起来,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可以考虑引入"损失预见"的概念,扩大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修订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加强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的界定等手段。
在解决这一问题的过程中,应尽量平衡各方的利益,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法律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的赔偿制度。
《2024年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范文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的经济交往中,由于交易活动产生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其中的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因未伴随直接物质损失而更为抽象和难以证明。
而在众多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Reflective Pure Economic Loss)更是因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赔偿难度而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法律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
所谓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由于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受害人因财产或权利的损失而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
这种损失并非直接由不当行为所导致,而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间接产生。
这种类型的损失往往在合同违约或侵权行为等场合出现,例如,当商品质量不达标导致购买者遭受的预期收益减少。
三、可赔偿性的理论基础对于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法律理论提供了多种观点和解释。
一方面,从合同法角度看,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从侵权法角度看,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同时,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均承认并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法律实践分析在法律实践中,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因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证据问题而较为困难。
一方面,法院需要审查受害人的损失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对于间接损失的认定和计算也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扩大其可赔偿范围。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消费者因购买假冒产品导致无法按时出售造成预期利润的损失为例,我们可以看到这类损失就是典型的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
《2024年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范文
《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特别是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其可赔偿性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旨在探讨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分析其法律性质、认定标准及赔偿限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二、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性质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某一事件或行为引发的间接经济损失,这种损失并非直接针对财产或人身的损害,而是通过其他媒介或关系间接体现出来。
这种损失具有非直接性、间接性和纯粹性等特点,与传统的损害赔偿有所区别。
三、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一)因果关系认定认定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关键在于确定损失与事件或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通常需要分析事件或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损失的发生,以及损失是否为事件或行为的直接和必然结果。
(二)损失的纯粹性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需排除因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直接损失,专注于间接的、非人身的纯经济利益损失。
(三)法律政策的考量在认定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时,还需考虑法律政策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以平衡各方利益。
四、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分析(一)理论争议关于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的可赔偿性,学界存在不同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扩大可赔偿范围,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学者则主张严格限制赔偿范围,以防止滥诉和道德风险。
(二)司法实践的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各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
有的国家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反射型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有的国家则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对可赔偿的范围和条件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三)赔偿限制与例外尽管存在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但大多数法律体系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损失的合理性、可预见性、因果关系的紧密性等。
同时,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等导致的特定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可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般规定与法国侵权法⽴法模式相似,为侵权法保护纯经济损失留下了较⼤的空间。
但是,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本⾝的模糊性及其外延的宽泛性,使受害⼈的数量、损失范围可能极为⼴泛。
因此,笔者认为,未来侵权法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应该从严把握。
若借鉴法国侵权法⽴法模式,在设置⼀般侵权条款的基础上,对于抚养费、护理费等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沿⽤之;其他应赔偿的,则需要进⾏类型化的例外规定,其中最为重要者为第三⼈侵害债权和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
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究
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探究郭玉坤;郭萍【摘要】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是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它不仅关系到赔偿范围的大小,也影响着索赔人是否获得合理的赔偿。
对于其赔偿标准,我国立法的操作性不强,而国外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可预见性”、“直接性”、“全面赔偿”等标准,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与国际海事委员会提出了“近因性”原则。
在与域外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我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的不足。
对此,我国的立法可以在借鉴并吸收域外立法关于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有益成分的基础上,建立合理近因性的赔偿标准,确立其考虑的因素,明确赔偿标准的证明内容,从而规范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使索赔人得到合理的赔偿。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pure economic loss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of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pure economic loss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w hich relates not only to the size of com‐pensation scope ,but also affects whether a claimant gets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claim .As for compensation standard ,Chinese legislation provides some principled provisions ,w hich are short of strong operability ,but the oversea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proposed the concrete standardof“predictability” ,“substantivity” , and“fullcompensatio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Oil Pollution Compensation Fund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proposed the principleof“proximate cause”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study with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it finds that there is still insufficiencyin Chinese legislation .Therefore , Chinese legislation should learn fromand absorb beneficial components of extraterritorial legislation on compen‐sation standard for pure economic loss of marine oilpollution ,establish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of reasona‐ble predictability ,and should specify the certificate content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 ,so as to regulate the compensation scope for pure economicloss of marine oil pollution and enable claimant to get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期刊名称】《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6页(P100-105)【关键词】海洋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合理近因性【作者】郭玉坤;郭萍【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大连116024;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19据统计,1988~1997年,我国的海域平均每年有186起海洋油污染事故发生;1998~2008年,虽然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仍然平均每年发生71.8起海洋油污染事故,溢油总量达11 749吨[1]。
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
产品自损、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为切入点
朱晓喆;冯洁语
【期刊名称】《交大法学》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本文以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908号民事裁定书入手,提出产品自损和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适用侵权责任的问题。
首先梳理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财产损害”概念,明确其一般不包括产品自身损害。
但《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可能包括产品自损及纯粹经济损失。
继而本文以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研究德国民法中的“继续侵蚀性损害”学说与实务,并与我国民法进行对比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可予赔偿的产品自损范围过于宽泛,应作适当限缩。
【总页数】15页(P162-176)
【作者】朱晓喆;冯洁语
【作者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2]复旦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合资企业股权确认/变更争议为民事案件非行政案件--评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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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J],
4.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6号 [J], 林文学;魏文超;刘小飞;王展飞;吴凯敏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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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控制作者:郭小梅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10期摘要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一直是侵权法领域的热点理论。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为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之后,如何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赔偿是当前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
本文以美国产品责任法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弹性规则运作方式以及《欧洲侵权法原则》中的考量标准为立法实践进行探讨,在动态系统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控制的考量理论。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控制动态系统理论一、概述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除了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有形损害而造成的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上损失。
这是英国学者Robby对纯粹经济损失所作出的经典定义。
我国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们更多讨论的可能是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属于受保护利益的范围,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运用什么样的技术手段把纯粹经济损失产生的侵权责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成为当下应该重点思考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制度考量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侵权法是一部关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的博弈的法律。
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性问题上,这样的争斗与博弈就更为激烈。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要求考量相关利益:一方面,行为人应当尽可能地享有行为自由和人格自由展开空间以及不受限制地利用自己的物品的自由;另一方面,应当尽可能地保护自身领域。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具有无形性和价值低位阶性的特征,因此在是否对其进行赔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的赔偿,人们需要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上去进行更多的价值判断与政策考量。
(一)美国法上的弹性规则运作方式在美国的侵权法上,因产品自身存在的缺陷而发生的产品本身价值的减损、修理更换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产品不能使用而发生的利润损失等被视为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
针对该类损失,美国法院创造了责任排除规则,各州在运用这一规则时采用灵活且有弹性的实践方式,豍即在决定规则的适用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其中主要考量因素包括:1、原被告之间经济地位的对比责任排除规则是指侵权法拒绝为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救济,契约责任是解决产品责任中经济损失的主要途径。
由于普通的消费者与经济实力雄厚的生产者相比经济地位十分悬殊,当自然人成为受害人时,当事人通过契约对合同风险做出预先分配存在难度。
因此,当受害人的经济地位处于劣势时,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目的,法院有可能会做出支持消费者主张经济损失的判决。
例如在1992年审判的Lloyd F.Smith Co.v.Den-Tal-Ez,Inc.豎案件中,明尼苏达州法院认为,《统一商法典》仅适用于商业交易中,对于非商业主体应允许其依据侵权法对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请求赔偿。
2、法益的性质法理学上对法益的保护是区分不同层级的,其中生命、身体和健康受到最高的保护,其次是对财产权的保护,而对期得的经济利益在保护的程度则是较低的。
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例如,在Russell v.Ford Motor Co豏案件中,法院表明在判断经济损失的规则是否适用时,应对目的落空的使用者与陷于危险中的使用者进行区分,在后者情形下可以允许原告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认定,受保护利益的性质决定了是否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则。
如果产品的缺陷使产品所有人陷入了人身或其他财产潜在危险的状况,即使这种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损害被幸运的避免,也应允许缺陷产品所有人就经济损失提起侵权之诉。
而如果产品所存在的缺陷引起的仅是因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所导致的损害,如导致利润的丧失,则应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排除规则。
3、损害的可预见性为了合理限制被告的责任,应当以生产者的可预见性为限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例如,同一年发生的Santor 案豑与seely 案豒,法院做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
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前案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是因商品瑕疵而遭受价值减损,法院认为这一损失责任的承担并没有超出生产者基于合同担保可以预见的范围,课以责任并不会对其施加额外的负担。
而后案中,原告的请求赔偿的损失是利润的损失,法院认为该种利润损失显然已超出了生产者的预见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法院的区分判决表明,就产品不具有正常之品质而引发的价值减损或修缮费用等损失没有超出其预见的范围,因而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是公平合理的。
(二)《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侵权法原则》是欧洲侵权法小组在广泛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起草的。
各国法律制度虽然有很多类似之处,但依然存有诸多差异。
这些原则并非是对现行侵权法的简单重述,是依据现行各国的完善法制,并引入一些新规则制定该《原则》。
该《原则》在确定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时也采取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方法。
其第2:102条规定:2:102条法律保护的利益(1)某种利益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取决于其本质;利益的价值越高,内容越明确,越易于察知,该种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越广泛。
(2)生命,身体或精神的完整性,人的尊严与自由享有最为广泛的保护。
(3)财产权,包括无形财产权享有广泛的保护。
(4)纯粹经济利益或合同关系在保护上受到更多的限制。
此种情况下,需特别考虑行为人与受危险方之间的近因性或者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导致损失的事实,即使行为人的利益在价值的排位上低于受害人的利益。
(5)责任的本质同样能够影响保护的范围。
因此,利益在故意侵害情况下所受到的保护要比其他情况下受到的保护更广泛。
(6)在确定保护范围时,需要考虑行为人的利益,尤其是行为自由的利益和实现权利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公共利益。
豓《欧洲侵权法原则》对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规定,不局限于利益的单一维度,而是综合各种考量因素。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全清晰表述的固定规则,则其必须赋予法律适用者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每一个法官以及其他法学家都应当进行利益裁量以填补该空间。
在利益裁量时,通常应当考虑到多个因素。
上述规定强调,确定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范围取决于法益的顺位、价值、可界定性以及公示性,但同时也取决于其他人自由展开与行使其权利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我国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控制理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及合理控制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综合上文两种考量途径,法律适用者应当全面研究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中须考量的各种因素,并将其按照不同的强度和数量结合。
在比较法的基础上,奥地利学者Wilburg发展了令人信服的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动态系统论基本思想。
根据Wilburg的动态系统理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在于确定基本价值,然后将其与作者研究而得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成立上的认定规则相结合。
豔在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成立的认定规则上,同时结合我国侵权法的实践,应当考量以下五条赔偿与控制的因素。
(一)限制潜在原告的数量。
水闸理论首先指向第一要素:可能出现的潜在原告的数量越少,则纯粹经济损失责任越容易被认可。
该规则除适用于违约责任案件外,在缔约过失责任案件和抚养费损失案件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二)无额外注意义务。
其次,如果纯粹经济损失是因受保护的权利,即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产生,则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上述规则得以适用,一方面是因为原告的数量并不会因承担此责任而增加,故水闸理论在此并不适用。
另一方面,对其他利益也受到侵害的权利人的纯粹经济利益给予保护,并没有导致他人负担额外的注意义务,因此,并没有限制任何人的行为自由。
第二个理由在这一规则中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侵权法在保障自身的行为自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两个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平衡。
因此,这是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以及控制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
因此,认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第二个要素可以表述为,因保护财产利益而导致增加额外的注意义务越少,对行为自由的限制越小,则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承担越合理。
(三)危险性。
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规则是,行为的危险性越大,则需要行为人在行为时更为谨慎。
这一思想对纯粹经济利益注意义务的产生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的成立也关系重大。
现在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如果某陈述是由专家作出,则每个人都更容易受到该陈述的引导,因为大家认为专家的意见是正确可信的。
因此,当专家作出一个陈述后,就会增加他人因信赖该陈述而引发的风险。
因此,第三个考量要素可以表述为,他人受某陈述引导的可能性越大,则陈述人承担该错误陈述所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就越具有正当性。
(四)利益的显而易见性。
对利益更为广泛的保护需要该利益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为了实现责任的确定性而被法官们主要考虑到的政策因素。
人身和财产权利能够被毫无异议的受到保护,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绝对性的权利所体现出来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同理,对于被第三方所侵犯的合同利益进行保护,原因就在于合同利益是被知晓的。
相反,纯粹经济损失却正是因为在通常情形下缺乏这种显而易见性而成为各国犹豫去保护的法益,理由就在于对既不易被察觉又不被知晓的利益进行保护,很大程度上可能会限制到他人的行动自由。
第四个考量因素可以表述为,法益越发显而易见,被告人承担由其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责任就越合理。
(五)过错。
如果一行为人在可预见的范围内给他人增加了不合理的风险,即视为有过错。
在侵权法领域,故意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通常可以得到赔偿,而过失行为的赔偿问题存在不同处理意见。
英美法上传统的过失造成他人纯粹经济损失不与赔付规则,近年来随着判例的积累也出现了较多的例外和松动。
在侵权法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成立的核心领域内,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害仍然是一个关键因素。
因此,第五个考量因素可以表述为,如果侵权者的行为是具有过错的,则令其承担纯粹经济损失责任更能为人接受。
运用上述五条认定规则要素,应当采取分层式的标准,标准越是清晰,法律后果也更加容易认定。
即使诸多要素中的一个要素不明显或者不甚明显,但其他要素非常典型,此时仍然可以认定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法律规范通常建立在所有要素的整体评价基础上,从所有这些要素的平均强度出发作出相应的规定。
判断是否出现法律后果要求评价所有标准的程度,并不要求所有标准在达到平均程度时才出现相应法律后果。
依据此种动态系统理论,在缺乏众多重要因素之一或者仅在细小范围存在该因素,而其他要素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正常情况下的要求,则可以认定存在责任。
上述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动态系统理论及其考量要素具有重大的意义及优势。
维尔伯格对此强调,“如果一个因素以一种特殊强烈的方式出现,就可足以满足认定存在责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