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经济法的产生、演进与发展历程
第四,经济法规范文件垄断社会产生说, 即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作为一 个新的法律现象的产生,而其判断标准 就是国家是否制定出了经济法律规范文 件,如此,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 入垄断阶段以后才出现的。
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就主张,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其产生 的历史背景,一般是以资本主义的高度 发展现象为基础的;经济法之所以在德 国产生,正是适合了德国法学中所表现 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 辟性的学术土壤。他谈到在德国产生的 经济法时,首先指出,“经济法”一词 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 世界大战后的德国。
第二,经济法律规范垄断社会产生说, 即认为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规范 的产生,而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自觉组织、 管理社会经济的经济法律规范,是在19 世纪末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国 家权力大规模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后才 得以产生和发展的。
有学者认为,“尽管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很早 就有了,而我们所说的区别于民法和行政法的 经济法,则是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垄断 资本主义以后才出现的。”经济法是随着社会 生产的发展、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国家对经济干 预的产生而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一个法律现 象,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的发展 历史可以上溯到古代”的“诸法合体”的法律 体系中;但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力 量的兴起,则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 会以后的事情。
复合客观条件说?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在现实的各国立法体系中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该国事实上国家已担负起经济调节职能调节和影响着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因而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而发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发达二是该国法制特别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重视并实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
《经济法学》教案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经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论⽂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光明,⼆⼗⼀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繁荣的世纪。
⼀、.经济法的产⽣经济法原始⼦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泛发展,⼀些经济部门被⼀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战前⼣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段对不经意间扰乱⾃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上德国也并⾮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法的⽅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采取民事、⾏政和刑事的⼿段⼀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产同类商品或在⽣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产到销售全⾯实⾏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与之开展竞争,中⼩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国之本的私⼈⾃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经济法的发展规律.doc
目录一、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 (1)二、经济法的公平发展 (3)三、市场经济与市场失灵 (3)四、政府干预与政府失灵 (5)五、政府干预的法治化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6)六、经济法发展的趋势 (7)浅析经济法的发展规律摘要:工业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无限性。
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
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理念——发展理念。
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理念,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理念,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理念,诠释了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理念提升是法律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
文明与法治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使命的法部门注入新的精神与灵感。
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精神与理念已现异彩。
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理念——发展理念路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精神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规律公平发展一、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所做的确认。
这表明人类已认识到进入工业文明以来所形成的经济发展观的非持续性。
而实现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一方面,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无度需求超过了其再生的能力与速度,造成了资源的耗损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类生产生活所排放废弃物又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
这些都造成了现代生态经济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使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发展处于一种对立和不可兼容的状态。
有学者将这种高耗资源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模式称为“不可持续”经济。
从而,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念。
21世纪,可持续发展无疑将成为人类社会不约而同的选择。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极深的理论性,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让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法有关基础理论,同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为我国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本课程要求对学员比较系统地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前沿问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中出现的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问题。
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自学与面授相结合。
贯彻教知识与教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
三、考核方法采取期末考试、作业、考勤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期末考试占60%,作业占20%,考勤占20%。
四、教学内容第一讲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规律(三)国家干预与现代经济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和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特征(三)经济法的概念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谈经济法的体系(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评析(二)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三)经济法的体系四、经济法的价值五、经济法的本质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2、试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4、谈谈你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阅读书目: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1)、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王卫国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3)、陈婉玲著:《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文库.第2辑),北大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党校经济法考试
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
2、经济法的产生只能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
3、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职能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的产物。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1、投资主体不同: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转投资不同: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也是最本质的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引起产品责任的原因即“产品存在缺陷”有重叠之处。
(2)、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都可以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是损害赔偿责任。
区别:(1)、引起两种责任的原因即“产品质量不合格”和“产品存在缺陷”的范围不同。
(2)、产品质量责任是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单一的民事责任。
4、税法的基本原则(一)、税收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1)法律部门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2)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2.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①经济法既肇始于德国,并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②普遍、典型的私人垄断是在美国出现的。
a.19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初级的垄断形式“普尔”,这是以生产和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达成的企业间关于价格和销量的短期协定。
b.其后美国出现了托拉斯垄断方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拉斯管理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①战时经济法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
②危机对策经济法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
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以反垄断法的变迁表现得最为明显。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 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 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
经济法发展的规律是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经济法体系逐渐完善和演进的一些普遍规律。
以下是几个经济法发展的规律:
1. 适应经济发展需求的规律:经济法的发展必须与经济发展保持一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新的经济活动形式和模式不断涌现,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规定和调整。
经济法应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以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 跨国经济一体化的规律: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跨越国界。
这就要求经济法要适应跨国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建立跨国经济合作的法律机制,处理跨国经济纠纷,保护各国的合法权益。
3. 经济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规律: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经济发展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社会公平和正义。
经济法应当通过合理的财产权利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竞争规则制定等手段,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
4. 法治化的规律:经济法的发展应当推动法治化进程。
经济活动的规则和规范应当通过法律来确定和执行,以确保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经济法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和司法的力度,提高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综上所述,经济法发展的规律主要包括适应经济发展需求、跨国经济一体化、经济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统一和法治化等方面的规律。
这些规律的遵循和实施,有助于经济法体系的持续进步和完善。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规制法
市场规制法的地位:是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 组成部分,是最典型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护经 济弱势群体利益,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 范政府规制市场行为。 立法原则:维护市场活动中的经济民主原则;保 障市场活动中的实质公平原则;倾斜性保护经济 弱者原则。
市场规制法
5、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我国于1999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此外在其他法律、 法规中也涉及招标投标的内容,如合同法、建筑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施 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法的构成 1、财政法:我国目前的财政法包括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 财政: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利取得和管理、使用资 产的活动的总称。其主要职能表现为资源配置、 分配收入、调控经济等方面。财政的特征:国家 性、强制性、无偿性。 财政管理体制主要解决财政权的纵向分配问题, 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 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我国 的财政管理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块。
宏观调控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所谓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 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 、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 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 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
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在改革开放中应运而生、蓬勃发展,忍辱负重地为经济的运行、发展和体制改革提供规范和保障,时至今日,亟待从当代中外经济法现象之浩瀚的实践和理论素材中深入探求其规律,发掘其精髓,俾为之正名及建构体系,期待它能在世纪之交于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为此我们深感探求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之重要。
一、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要求。
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经济法部门的特征。
其内容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一)实质正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经济法也不例外,而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形式正义从根本上说是和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它要求同等的人应当受到同等对待;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
民法所追求和体现的是形式正义,经济法所追求和体现的则是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正是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它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这种情况在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中不胜枚举。
譬如在经济责任制当中,一方面和在传统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样,行为人违反义务要引起国家暨法的否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它体现为一种积极的角色责任,强调特定的身份、职务所具有的权利(力)和义务、职责。
实质正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它摈弃了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和正义、类似数学的法部门的理念,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多数)人的实在需要,来确定法的规范及其适用。
由此亦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形式正义的法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不断在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标准中寻求平衡点,社会的发展迫使其不得不形成种种特例。
经济法知识整理
第一章1经济法有其产生的根源和发展的历史。
经济法的产生是由经济、政治、杜会和法律等多种因素促成的,它经历了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并呈现出特殊的发展规律。
2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非特定法律关系3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或干预措施缺乏效率,或者说政府做出了降低经济效率的决策或不能实施改善经济效率的决策。
4市场失灵:市场机制造成市场资源配置失当,主要包括类型有自然垄断、外部因素、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5市场失灵,无论是缘于经济领域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偏在,还是缘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其带来的经济问题甚至经济危机都是全方位的。
6信息不足、权力滥用、腐败寻租、体制不健、机制不畅等诸多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也可能低效甚至无效,形成政府失灵问题。
7市场失灵一结构失衡一经济失衡一宏观调控一政府失灵一依法调控一宏观调拉法8市场失灵一竞争失效一市场失序一市场规制一玫府失灵一依法规制下市场规制法9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
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10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一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上述经济法的定义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12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在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上不同于传统部门法;13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14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或称调制关系;15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它并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总称,而是从实质意义的部门法角度作出的归类。
经济法简答题
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
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的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
在这样的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的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
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的一项职能。
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授权。
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需要。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的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的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
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的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的各种结构比例关系。
经济法概论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本章属于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部分。 教学重点: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与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的产生 人类漫长的封建社会就存在大量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 范,当时的法制状况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于近代开始出现。它起源 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国家介入到原本由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领域而形成的一种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新型法律制度。经 济法首先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德国因此被称为经济法的母 国)。 原因分析 (1)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 (2)法律自身发展的必然
性。于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
二、经济法的发展 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后,至少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p3-5)即:战时经济法阶段、危机对策法阶段、战后经济法 阶段和现代经济法阶段。 现代经济法在西方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成为国家 管理市场经济的有效工具。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解决社会矛 盾的宗旨,已经从由单纯的对市场主体的意志和行为的干预和 管制转化为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制度。因此, 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并处于 经济宪法的地位。 三、经济法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改革开放之后,经过二十来 年的发展,我国业已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经 济法体系。 (p9)
4、设立登记的程序与要求。 预先向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名称,然后提交包括申请书、 企业章程、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在内的文件。登记机关在受 理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 颁发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P73 企业变更与终止同样需要履行登记手续。企业终止的,由 登记机关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的正、副本和企业公章,将注 销情况通知其开户银行,并进行公告。 P75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新)
自由贸易 贸易保护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2、一战时及战后 1915年:《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 1916年及1917年:《确保国民粮食战时措施令》和为
确保战时需要的公告,颁布了许多最高价格的有关命 令和规则,并实行了战时冻结。
1918年:《战时经济复兴令》 1919年:《经济经过法》、《魏玛宪法》体制下的社
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撰写了大量经济法论著,对 经济法的概念和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
卡斯克耳(W.Kaskel):《经济法的概念和构成》开 始把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来研究。
赫德曼(Hedemann):1922年成立了“经济法研究 所”,开课讲授“经济法”,并主持有关经济法的杂 志和丛书的刊行。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德国
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 联邦德国建立前,占领军当局发布《德国经济力过度
集中排除令》 1951年制定《矿业参与决定法》, 1952年制定《企业委员会法》, 1952年制定《投资援
助法》, 1957年通过了《反对限制竞争法》 1967年6月8日制定《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
会化法及直接以“经济法”命名的《煤炭经济法》、 《碳酸钾经济法》
1923年:《对滥用经济权力令》(卡特尔令)等
国家不干 预私人经 济活动
亚当·斯密
这些新的立 法活动和法 律现象引起 了德国学者 们的注意
突破了传统经济理论
突破了传统的法律 体系划分
经济法:包括 公法和私法在 内的独立法律 分支
部门法的角度
纯粹的计划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苏联
斯图契卡: 两成分论
(2)1926-1936:工业化建设时期
超好的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教学目的:通过了解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以及经济法在各国兴起的原因与客观实际,认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教学重点:经济法兴起的逻辑与实证教学难点: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前苏联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我国兴起的历史脉络。
教学要求:学习和掌握经济法产生的客观规律和社会经济条件;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基本属性;掌握我国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
教学要点: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法的发展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产生国家干预经济自由竞争和垄断竞争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客观基础第一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形成和发展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三、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发展及体系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现代经济法产生之前经济法概念的使用1、摩莱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1755年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使用经济法一词,含义仅指分配制度;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
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
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2、德萨米: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1843年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中再次使用经济法一词,但含义为公有制、分配制度以及劳动关系等;。
德萨米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并有自己的创见。
德萨米主张的“经济法”也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
与摩莱里一样,他的“经济法”主张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也仅仅是个人的法律设想,当时并没有这类立法实践。
3、普鲁东: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
也使用过经济法一词在其著作中,认为经济法不能与政治法和民法相提并论。
他们对经济法概念的使用都和现代经济法的概念有区别。
4、赫德曼:赫德曼于1916年的《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下面就让店铺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
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
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
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
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
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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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郝洪斌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内容提要: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经济法部门也不例外,它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成的。
主流经济法学说的确立构成了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亦符合法和法学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自身发展规律。
关键词:法律部门;经济法部门;一般规律On the general law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Hao hongbinShandong financial institute, Jinan 250014, ChinaAbstract: The formation of any law branch need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too. Among the contradiction movements of the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productive connections, under the coordinated affection of the market adjustment and the government adjustment,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came into be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al theory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was the subjective conditions. The formation of the economic law branch accorded with the development logic of law and the law science too.Key words: law branch; economic law branch; general law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便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殊不知法律部门的形成不可能是一个纯客观的过程,必然有主观因素的介入。
本文拟结合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简述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按照我国的通说,法律部门是“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它“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主要是由需要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
[1]然而法律部门既然就是法的分类,法律部门的形成就不可能是一个纯客观的过程,必然有主观因素的介入。
对任何事物的分类,都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都是主观因素对客观因素的认识与反映,法律部门的形成也不例外。
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种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司法实践和成文法规。
法律部门的形成,还需要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已经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社会和学界所接受。
[2]公元前三世纪,古罗马为了规范当时得到空前发展的商品交易,专门设置了外事大法官,处理罗马市民与外国人之间及外国人之间的事务,主要是贸易事务。
[3]万民法大致与外事大法官同时产生,但是并非有了万民法就有了法律部门的划分。
公元一世纪初期,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了公私法划分理论,并出现了私法教科书《法学阶梯》,私法才成为独立于公法的法律部门。
这才有了法律部门的划分,若没有私法部门的形成,也无所谓公法部门。
有学者认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的数量,便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即只承认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而否认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
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实际上存在着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等各种法律规范,但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并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而是采取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律形式。
其原因即在于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具备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
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无民法和经济法之说,而只有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
其原因也在于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对部门法成立的客观条件进行解释和认同的主观要求,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和学说。
我们通常所说的英美法系的经济法,是用大陆法系部门法理论从实质上衡量的结果,并不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经济法部门。
因此,法律部门的形成仅有一定数量的法律规范的出现,还是不够的。
二、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条件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
经济法部门也不例外。
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4]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部门是不可能产生的。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不具备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
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自古就有,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也不例外,但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奠定了这样的经典理念: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应“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若侵犯市民社会的私事,人民就有权起来造它的反。
当时,人们普遍认为经济活动属于市民社会的私事,国家一般无权干预。
亚当·斯密的信条“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被奉为经济生活的准则,要求政府充当单纯的“守夜人”的角色。
在这种情况下,公法与私法界限分明,不可逾越,民法的“私有财产神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宗旨和原则得到极大弘扬,成为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观念,国家调节之手因遭到普遍否定而萎缩不全。
因此,在自由资本阶段不具备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
经济法部门形成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引起社会矛盾激化,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垄断导致竞争环境恶化和消费者利益受损,仅靠市场的力量无力解决这些弊端,因为垄断本身就是在自发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同时,生产社会化客观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和流通,以维持本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放弃了原来不干预经济的做法,开始以“有形之手”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并且干预和参与的广度、深度、力度日益加强。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参与主要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法律手段实现的。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公法和私法之间人为设定的界限,在实践中被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现实击破。
社会上出现了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迥然有异的经济性法律、法规,有法学家将其解释为“经济法”。
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经济法部门问世了。
三、经济法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通过对经济法部门形成的基础条件的分析,将其形成的一般规律总括如下:1、经济法部门是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形成的。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经济法部门形成的根本原因。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客观上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协调生产和流通,即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
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间的矛盾。
为了缓和二者的矛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日益广泛而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普遍建立了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作用的发挥。
实践证明这种经济体制是失败的,它导致产权不清、浪费严重、普遍的低效率和无效率。
对此,社会主义国家先后进行了改革。
社会主义改革就是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注入资本因素和市场机制。
社会主义改革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方式推进和保障的,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部门是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协同作用下形成的。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主要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在社会主义改革之前,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主要依靠计划调节或国家调节。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垄断、消费者利益受损、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等问题。
对此,单靠市场调节无力解决。
资本主义国家逐渐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混合经济”、“管理贸易”等新的做法,在市场自发调节经济运行的基础上,开始引入国家调节。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革,在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同时,开始导入市场调节。
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殊途同归,市场这支“无形之手”和国家这支“有形之手”协同并用,调节经济运行。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同时并存两种调节机制。
其中,市场调节是基础性的调节机制,是社会经济固有的、内在的调节机制。
国家调节也是必要的和重要的,有时甚至发挥关键性的作用,但它必须以市场调节机制为基础,并与之密切配合,尊重客观经济规律。
[5]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经济法部门才可能形成。
当国家主观上只靠市场调节或国家调节一支手管理经济时,是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
如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只需要民法和行政管理即可;而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只要有行政法,甚至行政命令就够了。
3、经济法部门的形成符合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规律。
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诸法合体、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三个阶段,呈现出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规律。
除古罗马以外的古代和中世纪,法和法学的发展处于诸法合体阶段。
这一阶段,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关系不甚复杂,法的种类不多,不需要也不可能分立为许多部门。
这一阶段颁布的法律,基本上是强制性的,多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
因此被称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阶段。
法和法学的结构分化阶段包括罗马共和国末期至帝国时期,尤其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为典型。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在调整的规模和范围上空前扩大,其作用也不断渗入社会生活的深部。
马克思指出: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它“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
这一类法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形成“五法”或“六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