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中澳航空运输代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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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佳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佳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佳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16
【实施日期】200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佳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代理
资格的批复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阳光人寿辽〔2009〕5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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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顺航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07]3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7]33号)
李顺航、刘茹、刘莉莉:
你们提交的关于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沈阳顺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其中,李顺航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刘茹出资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刘莉莉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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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健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控制度,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防范化解保险中介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辽宁保监局。

联系人:吴玉刚、赵万里联系电话:************、************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辽宁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行为,保证业务记录信息的及时、完整和真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对本机构业务经营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章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人收到经营保险中介(代理、公估、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签订保险中介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开展业务。

第五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应当与保险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权责关系,加强对委托合同和客户关系的科学管理,并建立委托合同登记表(见附件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5.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你分公司《关于申请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四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中华保险大连发[2005]186号)收悉。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经审核,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公司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大东、铁西、辽中营销服务部。

二、核准上述四个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三、核准上述四个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为:(一)沈河营销服务部:陈春林。

(二)大东营销服务部:于涛。

(三)铁西营销服务部:崔忠信。

(四)辽中营销服务部:孙忠诚。

四、核准上述四个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一)沈河营销服务部: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

(二)大东营销服务部: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60号。

(三)铁西营销服务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1号裕腾大厦。

(四)辽中营销服务部:沈阳市辽中县辽中镇南街4委。

五、你分公司收文后,须持批复文件到我局办理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手续。

六、你分公司上述四个营销服务部应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辽保监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54号)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维护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财产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我局制定了《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二00八年六月五日辽宁省财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辽宁省财产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财产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标准和内容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各财产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保险机构同时被认定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存在,且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的基本原则:以单项处罚的最低处罚为底限、最高处罚为上限。

第五条一个保险机构的3家同级分支机构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追究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被保险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并再次被查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罚。

第六条保险机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可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六十八家机构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
可证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11]1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1.17
【实施日期】2011.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换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六十八
家机构A类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批复
(辽保监中〔2011〕1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你分行报送的《关于更换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请示》(辽中银报〔2010〕79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等68家机构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录见附件。

二、你分行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你分行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将许可证及时转交分支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相关材料需报送我局。

此复。

附件: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录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附件:
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大洋信和保险代理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大洋信和保险代理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大洋信和保险
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10
【实施日期】2009.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大洋信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汪晓玲、李倩:
你们提交的关于沈阳大洋信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沈阳大洋信和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其中,汪晓玲出资45万元,出资比例为90%;李倩出资5万元,出资比例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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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12]2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2.31
【实施日期】2011.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保险兼
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中〔2012〕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办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保险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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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5.11.07
【实施日期】2005.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
四个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等四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中华保险大连发[2005]186号)收悉。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设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河、大东、铁西、辽中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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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10
•【字号】辽保监中[2008]74号
•【施行日期】2008.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8]74号)
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鞍山分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设立。

二、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鞍山市行政辖区。

三、核准该分公司营业地址:辽宁省海城市红星小区5组团3号楼17-5。

四、核准该分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胡鑫明的鞍山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辽宁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你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8.16
•【字号】辽保监办发[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辽保监办发〔2010〕54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按照《关于规范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寿险〔2010〕921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各省分公司必须限期清收和销毁已发放的相关单证,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清保险费、手续费等,防止因清收不力、回销不及时出现空白保单流失而引发的风险。

二、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意外险,应当向投保人明示保单生效的条件,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激活率,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对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管控,严格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经营标准》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以激活注册方式经营极短期意外险的机构和个人,我局将予依法查处。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刘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刘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刘富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3.12
施行日期
2009.03.12
文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此复。
二OO九年三月十二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刘富任职资格的批复
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富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辽宏保代人字[2008]0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刘富符合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0日内,作出对刘富的任命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2.11
•【字号】辽保监中[2010]10号
•【施行日期】2010.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10〕10号)
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拟增设朝阳分公司的请示》(辽宏航保代字〔2010〕第003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设立。

二、朝阳分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朝阳市行政辖区。

三、朝阳分公司营业地址:朝阳市喀左县大城子镇青年街[民族大厦]B-2-1。

四、朝阳分公司可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核准赵刚的朝阳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须持此批复,按照有关规定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你公司须自收到或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并将公告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此复。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刘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刘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刘阳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2.19
施行日期
2009.02.19
文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此复。
二OO九年二月监管局关于刘阳任职资格的批复
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阳同志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辽宏保代人字[2008]1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刘阳符合辽宁宏大航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刘阳的任命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唐永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唐永华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唐永华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01
•【字号】辽保监人[2008]126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唐永华任职资格的
批复
(辽保监人[2008]126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唐永华任职的请示》(太平寿辽[2008]32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唐永华符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唐永华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澍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澍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澍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3.11
•【字号】辽保监中[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澍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辽保监中〔2010〕16号)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报送的《关于为沈阳澍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申办B类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辽保协发〔2010〕19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沈阳澍熙航空服务有限公司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代理险种为意外伤害保险。

二、你协会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你协会须持本批复到我局代为办理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将许可证及时转交申请机构,督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相关材料需报送我局。

此复。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张惠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张惠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张惠斌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辽保监人[2008]121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张惠斌任职资格的
批复
(辽保监人[2008]121号)
辽宁华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请示》(华益办发[2008]0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张惠斌符合辽宁华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张惠斌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袁驰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袁驰任职资格的批复-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袁驰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4.08
施行日期
2009.04.08
文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袁驰任职资格的批复
辽宁鹏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的申请》(辽鹏发字[2009]第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袁驰符合辽宁鹏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袁驰的任命文件。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非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非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非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辽保监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非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保监办发〔2011〕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情况通报会精神,打击非车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我局决定开展一次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一)保险业务收入的真实性情况。

是否存在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阴阳单证、撕单埋单、系统外出单、净保费入账等方式侵占挪用保费或套取资金用于违规退费的行为。

(二)理赔数据的真实性情况。

非车险赔案是否真实、赔款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内外勾结骗取赔款的行为,以及在赔案中列支非真实发生的查勘费的行为。

(三)条款费率的执行情况。

是否存在不履行条款费率的报批报备程序的行为,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业务条款费率变相降费进行价格竞争的行为。

二、自查范围本次自查的业务范围为全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2009-2010年度的全部非车险(含意外险、短期健康险)业务,涉及到连续性违规行为可前溯或后延。

三、时间安排(一)自查时间。

从2011年1月7日起至2月28日止,各省分公司组织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围绕自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二)上报时间。

各省分公司应于2011年3月8日前将本系统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四、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此次自查工作时间紧、涉及业务范围广,各省分公司要精心组织全系统各级分支机构认真对待和开展好这次自查工作,确保自查到位。

(二)如实上报,认真整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辽保监发[2010]8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11.05【实施日期】2010.1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10〕85号)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着力规范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标准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预先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幅度标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第五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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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中澳航空运输代理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27
【实施日期】2009.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沈阳中澳航空运输代理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
代理资格的批复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阳光人寿辽〔2009〕5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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