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民法讲义第一部分

合集下载

30民法 第一章 (3)

30民法 第一章 (3)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实例】 中学生李某,现年14周岁,放学后常到游戏厅玩游 戏,欠下游戏厅店主人民币2000元,因李某无钱,店主 孙某即向李某的父亲索要。李某的父亲提出,其子还是 个孩子,他身上没有钱,孙某就不应让他玩游戏机,这 笔钱不能还。双方发生争执。 上引实例中,李某的父亲应否偿还李某欠下的2000元? 关键在于确定李某能否独立进行有偿玩游戏机的活动, 这笔债务是否为合法债务。这主要涉及以下问题:自然 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宣告。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完全独立地通过自 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从其出生开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以 出生为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事实。 我国司法实务中认定出生的时间一般以户籍证 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 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为保护胎儿在将来出生后的利益,对于个别事 项作出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继承法》第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具有可以独立进行一 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 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 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 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 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0民法 第一章 (2)

30民法 第一章 (2)
民法
主编 郭明瑞 撰稿人 郭明瑞 钱明星 房绍坤 房绍坤 来小鹏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实例】 某甲修建了一所房屋并已取得房产证,一日, 某乙开车不慎将该房屋撞坏。某甲要求某乙赔偿, 而某乙则认为自己不是故意的,不同意赔偿。双 方发生争执,某甲诉至法院。
处理上引实例中的纠纷,需要先分析甲与乙间 是何种关系。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 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简单说,民事法 律关系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 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总是 指向一定的对象的,没有对象,权利义务也就落 空,也就失去了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智力活动的创造物)、人身利益,以及其他能 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的财富。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体现国家意 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社会关系。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的社会关系。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编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①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②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一期:特种买卖(第一篇)特种买卖今天我们聊的是买卖的问题。

我主要讲两个大问题,一个是买卖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特种买卖。

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特种买卖。

第一篇-THE FIRST-01所有权保留保留所有权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特殊性在于保留了所有权。

按照买卖合同的一般效力来讲,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只要交付了所有权就可以转移,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交付所有权不转移。

买受人将来支付了全部价款,或者履行了其他义务,所有权才能转移,它的特殊性就在这。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讲到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只适用于动产买卖。

《民法典(草案)》里对所有权保留没有规定只限于动产买卖。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限于动产买卖?因为所有权交付转移是动产问题,不动产的所有权不是从交付之日起转移。

保留所有权必然是对动产买卖所有权的一种保留,所有权保留从合同来讲,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当事人保留所有权的目的是保障能够取得价款,因此,从所有权保留的方式来讲,它本身是一种担保方式。

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保障能够取回货款,这属于非典型担保。

合同当中很多所有权的问题,都是跟担保联系在一起的。

融资租赁也是一样,为什么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因为这是他花钱买的东西。

实际上,在融资租赁当中承租人的权利,基本上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所有权是出租人的,这就是为了担保,为了购买标的物的租金能够收回来,融资租赁也是一种担保方式。

所有权保留以后,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没有转移,所有权仍然是原所有人的。

买受人对标的物,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从物权来讲,双方是一种什么权利状态?买受人是期待权,他期待着将来取得所有权,按照当时双方的情况来讲,谁都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交付给你,所有权是我的,但是我不能占有、使用。

你取得物的占有,这是一个债权吗?但是它确实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的,买受人可以占有、使用。

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共同享有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分割,这些都有道理的。

20民法 (19)

20民法  (19)
2.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法律禁止让与的债权 (三)让与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合意 债权人让与债权的,应当与受让人订立债权让 与合同。债权让与合同应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 (1)债权人须具备让与债权的能力。 (2)债权人与债务人须意思表示真实。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 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 权自债权让与合同成立之时起发生转移。债权 转移的,从权利也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于受 让人,即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 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方式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节 债务承担
【实例】
甲系一个体工商户,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效 益一直不佳。一日,甲在运输途中不慎将乙停 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撞坏。为修理摩托车,甲应 向车辆修理铺支付修理费2000元,但甲一时无 力支付这笔修理费。丙是甲常年的客户,得知 这一情况后,便主动与甲协商,愿意替甲承担 支付修理费的义务,并得到了车辆修理铺的同 意。于是,丙便向车辆修理铺支付了2000元的 修理费。 上引实例涉及债务承担问题。
第二节 债的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方式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第二节 债的让与
【实例】 某贸易公司与某市塑料六厂于2月6日订立了一份农 用塑料薄膜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3月31日前,塑料 六厂向贸易公司交付某种型号的塑料薄膜3吨,交付方 式为自提。合同签订后,贸易公司因内部领导调整, 认为销售农用塑料薄膜效益太低,遂向塑料六厂提出 减少货物数量,但未得到塑料六厂的同意。此后,贸 易公司得知该县的土产公司需要大批农用塑料薄膜, 遂与该土产公司达成协议,将该批货物转让给土产公 司,由土产公司自提。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3、4章)【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3、4章)【圣才出品】

第三章民事权利3.1 复习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①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调整而形成,只有为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才为民事法律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主体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方享有权利,必有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否则不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①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点a.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须为双方;b.任何一方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c.双方必有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d.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是基于一定的对象而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的,没有客体,民事权利义务也就会落空,也就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①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必有一定的根据或者原因,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30民法 第一章 (1)

30民法 第一章 (1)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实例】 (一)张甲因外出打工,在人代会换届选举中未被登记为 选民,张甲回村后提出要求进行选民资格登记。同时张甲发 现同村的张乙冒其名在外骗吃骗喝,要求张乙赔偿。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 赁乙公司的库房,月租金1万元。后因乙公司收回库房,双 方发生纠纷。同时,甲公司因不同意税务局所确定的应缴纳 的税款额,与税务局发生争执。 上引实例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这涉 及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性质
二、民法的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实例】 某建筑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合同,由水泥厂按月 供应水泥100吨,每吨价格280元,水泥厂送货,货 到付款,期限为1年。合同履行半年后,因市场水泥 紧张,水泥厂提出每月只能按原定价供应50吨,另 外50吨需加价。双方发生争议,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判决水泥 厂按原合同履行。
民法
主编 郭明瑞 房绍坤 撰稿人 郭明瑞 房绍坤 钱明星 来小鹏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民法的法源和效力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
从语源上说,民法来自罗马市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上引实例中,法院依据民法规范对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处理,涉及民法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民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调 整对象,为调整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私法。 此外,民法还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所谓行为规范,是指人的行为准则; 所谓裁判规范,是指法院裁判案件的准则。 (三)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因而属 于实体法。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1、2章)【圣才出品】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概述(第1、2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民法概述第一章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罗马法中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系的法律,并以以市民法称之。

2.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1)实质民法实质民法是指凡调整民事关系(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皆为民法规范。

(2)形式民法形式民法是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以民法命名的法律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其主要为民法规范,也称其为民法典。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曰本民法典等。

形式民法存在于法典化国家,并且只是近代立法的产物。

民法学所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内容为主的实质民法。

3.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广义民法广义民法是指私法。

私法是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力性质。

(2)狭义民法狭义民法仅为私法的一部分,一般认为不包括商法,也有的认为还不包括劳动法、亲属法。

民法学所研究的一般为狭义民法,但在我国就一门课程来说,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4.一般民法和特别民法(1)一般民法,是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各国的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多种多样,民法仅是调整一部分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②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③一般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七期:婚姻的效力(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七期:婚姻的效力(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七期:婚姻的效力(第一篇)婚姻的效力今天我们聊的是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发生的法律后果,狭义上来讲指的是有效婚姻发生的法律后果。

讲婚姻的效力首先要讲婚姻的成立,婚姻只有成立了才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婚姻怎么算成立?实际上,法律规定婚姻成立条件就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婚姻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姻就算成立了。

第一篇-THE FIRST-这次的《民法典》跟原来《婚姻法》有一个区别是婚姻成立的时间上。

《民法典》明确规定完成婚姻登记,婚姻就算成立,原来《婚姻法》规定的是发结婚证才算婚姻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婚姻登记,而不是有没有结婚证,结婚证只是证明婚姻存在的法律文书。

现在的《民法典》是把婚姻登记作为成立要件,当然理论上对婚姻登记是不是作为成立要件是有不同观点的。

因为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婚姻登记应该是对婚姻成立的一种确认,而不应当是确立。

但是法律规定的是,以登记为确立婚姻的效力,不单纯是确认的效力。

成立的婚姻是不是都有效?不是都有效。

成立的婚姻要有效,还必须符合婚姻的有效要件。

婚姻的有效要件有主观要件,也有客观要件。

从主观上来讲,因为结婚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要件是意思表示真实,所以有效的婚姻必须是双方结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的,否则不能有效。

从客观上来讲,现在我们国家的婚姻必须是异性婚姻,男女双方才能结婚,我们还不承认同性婚姻。

个别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我们国家不承认。

当事人还必须要有结婚能力,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只有符合法定婚龄的要件,才具有结婚能力。

婚姻不只是自然现象,也是社会现象。

不单具有自然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

现在的《民法典》仍然维持了原来《婚姻法》的规定,就是男22周岁以后能结婚,女20周岁以后能结婚。

我们国家的第一部《婚姻法》一直规定的是男20、女18的婚龄,后来把婚龄提高了。

这次《民法典》编纂当中,有的人主张恢复男20、女18的婚龄,以适应现在我们国家的人口状况,但是许多人认为已经成为习惯,现在降低婚龄,大家也不会早早结婚,干脆还是维持男22、女20的婚龄。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六十期:特殊侵权责任(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六十期:特殊侵权责任(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六十期:特殊侵权责任(第一篇)特殊侵权责任今天我们讲的是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典》采取的结构是总分结构,就整个法典体系来讲,它有总则和各个分编,每一个分编中还是总分结合,各编中的一般规定就是总。

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是一般规定,第二章是损害赔偿,这两章实际上是属于总则的作用,其他是特殊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讲的是一般规定,第二章讲的是损害赔偿,第三章讲的是责任主体上的特殊性作为特别规定,后面是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等等。

第一篇-THE FIRST-从今天起我们聊的是特殊侵权,首先我们谈责任主体特殊。

责任主体特殊许多学者讲的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就是替代别人的责任,实际上替代责任有两种情况的替代:一是人的责任的替代,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他不直接承担责任,而是由其他人承担责任,责任人替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承担了侵权责任。

二是造成损害是责任人管辖下的物件,不是行为人直接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他管理管辖下的物造成的损害,是替代物承担的责任。

实际上责任特殊主体这一块不全是这种情况,我在讲主体特殊的时候,有很多地方会提到替代责任的问题,实际上替代责任的情况很复杂,它到底是完全替别人的责任还是他自己的责任?这本身就有争议,实际上真正的替代责任我觉得只有一种,即共同危险当中的责任。

因为你不能证明具体的侵权人,那就都要承担责任,其实只有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造成损害,其他人都没有,与这个行为都没有关系,所以原因上是替代,责任上也是替代。

01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个责任的特殊性在于直接实施侵害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承担责任的人是监护人,监护人是侵权责任人。

可是监护人并没有实施这个行为,它是基于这种监护职责而承担责任,所以有人把它叫做“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这是有不同的观点的。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四期:遗产的处理(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四期:遗产的处理(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四期:遗产的处理(第一篇)遗产的处理今天我们聊的是遗产的处理问题。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即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了,他就不是民事主体,这时遗产的主体是谁?这就是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一篇-THE FIRST-01遗产的法律地位遗产的地位与各个国家的继承制度有关系。

有的国家是间接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以后,遗产本身就构成财团法人,遗产具有独立地位。

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接受继承以后,遗产被移交给继承人才能成为继承人的财产。

直接继承的国家就没有中间环节,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就属于继承人。

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看,我们是采当然继承制度,被继承人死亡以后,被继承人的遗产当然就归继承人了。

如果继承人是一个人,他自己就可以继承全部遗产,他表示接受继承,没有放弃继承,他就会成为遗产的所有人。

如果继承人是多数(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这就会发生由继承人共同对遗产享有权利,继承人对遗产是一种共有关系。

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共有?共有有两种形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遗产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这是有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并非共同共有,因为《物权法》中规定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比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为基础,没有共同关系就不能成立共同共有,共同继承当中的继承人不一定存在家庭关系或夫妻关系这种的共同关系。

另外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里提及遗产共有是共同共有,但是这一条司法解释被废除了,因此将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认定为共同共有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因为共同共有是以共同关系为基础,继承人共同继承就是一种共同关系,按份共有每个人的份额是确定的,共同共有每个人的具体份额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才能确定每个人的份额。

共同继承中的每个人都有应继份额,但是继承开始之时其份额不具体、不确定,相应的继承份额只有在遗产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期:买卖的效力(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期:买卖的效力(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期:买卖的效力(第一篇)买卖的效力今天我们聊的是买卖的问题。

我主要讲两个大问题,一个是买卖的效力问题,另一个是特种买卖。

我们今天主要讲的是买卖的效力问题。

第一篇-THE FIRST-买卖是在现实当中适用最广的合同,买卖本身有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买卖是有偿的转让权利都属于买卖,股权转让、债权转让、有偿转让都属于买卖。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使用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秘密使用许可,这些都适用买卖的规则。

狭义买卖就是实物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现在的《合同法》里规定的买卖,讲的就是所有权转移。

买卖当事人双方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卖它的效力就体现在他们的义务和责任上。

01出卖人的义务(上)关于出卖人的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前面我们讲义务的时候,说过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不相同的。

作为出卖人来讲,它的主给付义务就两项: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因为买卖合同从买受人的角度来讲,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从交付这项主给付义务来讲,出卖人在履行交付的问题上,必然涉及到几个问题:怎么算交付?什么时间交付?什么地点交付?交付什么?无非就是这么几个问题。

交付本身是有各种形式的,包括现实交付、拟制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等,这些都是交付的方式。

通常我们讲的交付一般都是现实交付,当然也可以是拟制交付。

比如,出卖人交付提出标的物的单证,这也属于交付。

交付提货单,我把货给你了,这个货就是你的了,这也属于交付。

出卖物在第三人那里,出卖人对第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我把东西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你了,你去拿就行了。

通知到第三人的时候,返还请求权就生效了,那你就取得占有了,这也算交付。

再一个就是占有改定,本身东西就在你的手里,买卖合同一成立就给你,这就等于交付了,这是交付方式。

通常我们讲的是,在哪里交?什么时候交?这往往都是现实交付当中发生的问题。

什么时候交付当然是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没有约定的话,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你交付。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四期:租赁和融资租赁(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四期:租赁和融资租赁(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四期:租赁和融资租赁(第一篇)租赁和融资租赁上一次我们谈的是《民法典》中合同编的发展,第一分编是通则编,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我们以前谈到过,第三分编是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我们以前也讲过了,剩下的是其他的一些合同问题。

第一篇-THE FIRST-合同里变动比较大的主要是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另外在合同里保证合同唯一的变化是关于保证责任的方式问题。

原来《担保法》里规定了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次明确规定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在于,有没有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合伙合同尽管是新加的,但是在合伙协议里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多大的变化。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变化是,把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在制度上增加了解决实务当中关于委托人跳单的问题。

比如,买卖房屋挂在中介,开始依靠中介介绍,后来我不用他了,直接与房主签订合同。

《民法典》这次明确规定,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绕过了中介人订立的合同,同样要支付报酬,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还有一个合同变化不是很大,保管合同里明确了什么时候保管成立的问题。

你到服务场所接受服务的活动,将物品放到指定的地方,视为保管合同成立了,成立了保管关系。

这也是为了解决实务当中的问题,你把车放到停车场里,算不算保管?你到超市去购物,把东西放在保管箱里,算不算保管?这次《民法典》明确保管是成立的。

在实务当中比较会发生争议的是,你到场所接受服务的时候,寄存的物品是属于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我到超市购物,我把包放到超市提供的保管箱里,出来以后发现包里的东西丢了,这种情况是属于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因为赔偿的责任是不相同的。

寄存物损坏的,无偿保管是要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保管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保管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保管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有偿保管是保管人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八期:家庭关系(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八期:家庭关系(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八期:家庭关系(第一篇)家庭关系今天我们聊的是家庭关系,上一次我们谈的是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婚姻成立后的夫妻关系,同时婚姻成立以后会产生家庭关系。

第一篇-THE FIRST-01家庭厘清家庭关系,首先应当明确家庭关系中“家庭”的具体概念。

家庭这一概念在法律中多处都有提及,但什么是家庭、如何界定家庭在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

一般的家庭是一定的亲属构成的团体,其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家庭成员;二是财产。

过去我们谈到家庭都会讲到“同居共财”,“同居”是在一起共同生活,“共财”是要有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是满足家庭共同生活的物质保障,或者是财产基础。

如果要明确家庭的概念,我们必须要明白两个要素、两个概念: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

家庭财产什么是家庭财产?法律没有明确的约定,但是许多地方都会提到家庭财产,比如家庭共有财产、以家庭财产清偿债务(《民法典》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来清偿)。

这就是家庭财产。

通常我们讲的家庭财产不包括个人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共有财产。

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家庭财产的主体是所有的家庭成员;另一种观点是家庭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财产的积累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

这两种观点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比如未成年人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是否属于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一般理解,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交付给家庭的、属于当事人约定的归家庭所有成员所有的财产。

首先家庭财产是由家庭成员劳动创造,另外是靠当事人约定。

比如赠与:如果将财产赠与家庭,那接受赠与财产的所有主体就包括所有的家庭成员;如果财产是赠与某个家庭成员的,则该赠与财产为该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财产的划分是不相同的,刚才我提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的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清偿,同时《民法典》中提到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当由家庭财产(农户财产)承担,但前提是是农村承包经营户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户家庭成员的财产不构成用于清偿承包经营户债务的家庭财产。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九期:不当得利(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九期:不当得利(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三十九期:不当得利(第一篇)不当得利今天我们聊的是不当得利。

关于不当得利我们谈四个问题: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类型;不当得利的效力。

第一篇-THE FIRST-01不当得利的性质不当得利的法律现象是一方得到利益,另一方利益受损。

一方得利,一方受损这些都是没有根据的,得到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所以叫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也是一种债的发生原因、发生根据。

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那里也讲过,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的性质主要有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行为事实,不管不当得利的原因是什么,怎么发生的,肯定都是与人的意志有关,与人的意志有关就是一种行为。

当它认定为行为时,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就是制裁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不属于行为事实,属于事件事实。

这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得到利益的现象与人的意志无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不是制裁得利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评价。

它只是对因为客观事实造成的一种财产利益的变动,没有法律根据的变动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现在规定的这种不当得利的制度就是纠正财产利益变动不公平、不正常的一种现象。

这是一个事件,不是行为。

不管行为人主观意思是什么,这些是不考虑的。

当出现你得到利益,他人受到损失的时候,这个利益损失是没有根据的,是不正当的,那就要纠正过来,得到利益还给人家,从而保持财产利益的平衡关系。

不当得利应从多种性质来考察,把它作为一种事件,可能更有利,更符合制度设计的目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作为事件显然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无因管理,也不同于侵权行为。

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侵权行为都属于行为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发生这种利益变动是有根据的,根据就是法律行为。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利益变动,一方利益损失,一方利益增加,不属于不当得利问题,也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无因管理当中会发生一方受益的问题。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三期: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三期: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三期: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第一篇)原创郭明瑞鑫士铭沙龙 5天前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我们以前谈过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从法律规定来看,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是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当中的第十章,也就是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这一章中,今天我们就相关的问题再进一步地讨论一下。

第一篇-THE FIRST-高空抛物是一种不当行为,它实际上跟建筑物的倒塌、建筑物上的物件坠落以及堆放物倒塌,是有所不同的。

建筑物倒塌或者建筑物上面物件的坠落,比如墙皮脱落,是一个事件,而不是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

而抛物呢?它是人的行为,为什么把它规定在这里?高空抛物或者从建筑物当中抛物和在建筑物以外的地方抛物,从责任构成上来讲有什么区别?其实没有什么区别。

关键是当找不到人的时候,比如一个人在野外拿一块石头把另一个人砸伤了,找不到人怎么办?那就没有办法了。

但这块石头从那个建筑物当中扔出来了,你不知道是谁扔的,那你找谁?那就找建筑物的使用人。

法律是从这个角度来让建筑物的主人、建筑物的使用人承担责任的。

高空抛物不同于一般的抛物行为的地方就在于责任主体的确定。

在罗马法中,建筑物中抛物的责任人是建筑物的主人,这是比较好确定的。

如果在农村,走在路上突然从一所房屋中抛出一块石头或者一个脸盆把一个路人砸伤,这就很简单了,让房主负责阿。

但是现在不同了,建筑物上是从高空抛下的,高空抛物有什么特点?第一,建筑物业主不是一个人,不知道是哪一个业主干的,如果这个建筑物就是他自己的就好办了;第二,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增大了,如果不是高空就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损害,高空抛物在重力加速度作用下,一下子损害就厉害了,这是它的特殊性。

从责任构成上来讲,因为抛出来的物件造成的损害,必然是这样的一个逻辑关系。

物件造成他人损害的,这种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而且物件和损害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构成责任以后,由谁来承担责任?这是高空抛物特殊性的真正所在。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九期:离婚(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九期:离婚(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四十九期:离婚(第一篇)离婚今天我们聊的是离婚。

离婚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有时间限制的,它会有发生,也会有终止。

婚姻关系的终止有两个原因:一是一方死亡;二是双方离婚,离婚了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就终止了,离婚实际上解除婚姻,是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或者手段。

第一篇-THE FIRST-01离婚的前提离婚首先要有婚可离,“有婚”就是有婚姻才能离婚,没有婚姻就离不了,或者不存在离婚。

离婚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这个婚姻是有效婚姻,如果婚姻成立了,但是它无效,那是可撤销问题,不是离婚问题;如果婚姻根本不成立,也就是法律上不承认的婚姻,那也不能离婚。

在一起共同生活是一种同居关系,那时候只能解除同居关系。

我们国家以前特别强调,1994年2月1日以后不承认事实婚,此后发生的事实上的一种婚姻关系,法律上是不承认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还以为自己结婚了准备离婚,其实你根本离不了,因为你无婚可离,离婚首先的一个前提是有婚可离。

02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经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同意自愿离婚,条件是达成了离婚协议,而且要对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这些事项都达成协议才可以。

程序上是要经过行政程序,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这次《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对离婚制度最大的变动是规定协议离婚冷静期,以前双方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处就可以办理离婚登记,发了离婚证就解除婚姻关系了,但是现在不行,现在规定了30天的冷静期。

双方如果要离婚,双方到达婚姻登记机关以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们做工作让你们回去,等一个月冷静,看看是不是真的要离婚。

这个制度是针对现实中有些草率离婚的人,男女双方一吵架就要离婚,马上第二天或者当天就去办理离婚登记,但是他们并没有真实的离婚意愿,这是主要针对这种情况。

对于这个制度大家有不同的意见,包括婚姻登记机关也是持有反对意见的,他们觉得没有必要,草率离婚回过头想复婚,重新登记复婚就可以了。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八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八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第一篇)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八十八期: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第一篇)公司的并购、重组、解散今天我们聊的题目是公司的并购、重组和解散。

实际上我觉得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技术性问题,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在实务当中可以说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就分三个问题来谈。

第一篇-THE FIRST-时长24:5301关于公司的并购公司的并购是公司的兼并和收购的合称,也就是说兼并和收购合在一起称为并购,它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公司和其他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种产权交易活动,这是两个问题。

上次我们谈到的公司资本扩张的一种方式就是收购。

在公司收购的场合,被收购的公司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它的产权部分被收购公司取得了,也就是说被收购公司把它的部分产权转让出去,其他公司向它进行投资,收购价就是投资。

收购公司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它以收购的价值来承担被收购公司经营的风险,所以从收购公司角度来说,它就是一种投资行为,从被收购公司来讲,它是资本扩张、吸引外来投资增加资本的一种行为,这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出于资本变动的需要而进行的一种交易活动。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兼并,公司的兼并也就是合并,公司的合并涉及到法人的合并,我们《民法典》在法人的一般规定中有规定,《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合并是被合并的公司、被合并的法人消灭,如果是吸收合并,那就是合并的企业、公司仍然存在,被兼并公司消灭,无非是这样的;或者两个公司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公司,一个新的法人。

兼并、合并是公司组织体的一种变更,为什么需要发生合并或者兼并?有人说合并是公司出于经营上的需要。

一般来说,兼并的公司是为了扩大经营的规模、经营的范围,或者是为了减少交易的成本才去兼并其他公司。

如果这两个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兼并以后合成一个公司,那规模就大了,就可以在市场上占有更大的占有率。

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防止垄断,防垄断其中就有一个不能通过这种兼并,把整个市场垄断起来,这是一种情况。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

目录分析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一书是中国著名民法学者郭明瑞教授的讲演集结,该 书系统地整理了郭教授在民法领域的独到见解和深入探讨。通过对该书目录的细 致分析,我们可以窥见其内在的知识体系和学术思想。
从整体结构上看,该书目录呈现出一个清晰的逻辑框架。全书共分为若干讲, 每一讲都围绕一个特定的主题展开,主题之间相互关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知识 体系。这种结构使得读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相应的讲进行阅读,也 可以按照目录的顺序进行系统学习。
内容摘要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是一本内容丰富、观点独到的民法著作。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深入了 解民法的精髓和最新发展动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思维能力。本书对于推动中国民法的理论 研究和实践应用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精彩摘录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是一本涵盖了民法领域广泛知识的著作。作为一位资 深法学家,郭明瑞以他独特的视角和深入浅出的语言,为读者呈现了一部精彩绝 伦的民法讲演录。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享一些这本书中的精彩摘录,以展示 其深厚的学术功底和卓越的见解。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民法
郭明瑞
议题
教授
深入浅出
讲演
保护
郭明瑞
民法
法律 进行
阅读
讲演
读者
这些
重要
社会
领域
问题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郭明瑞民法讲演录》是中国法学界泰斗郭明瑞教授的民法讲演集,涵盖了民法领域的诸多重要 议题。本书以讲演录的形式呈现,语言通俗易懂,适合法学专业人士和普通读者阅读。 在本书中,郭明瑞教授首先对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浅出的阐述。他指出,民法是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在于保护私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 接下来,郭明瑞教授就民法中的一些重要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其中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 行以及解除等各个环节,同时还涉及了侵权责任、物权法、继承法等领域。他结合实际案例,深 入浅出地分析了这些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郭明瑞教授还就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如网络隐私保护、与法律的未来等。他强调了 民法在应对这些新挑战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建议和展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季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3、不具有经济内容4、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是随主体的产生而当然发生的人身关系。

2、身份关系: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离性。

依与财产的联系程度,分为与财产有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和与财产有间接联系的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一、古代民法(1)含义:古代民法仅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质民法。

(2)产生:由人类最初习惯法发展而来。

(2)特征:古代社会是等级森严的自然经济社会,民法不发达。

(3)典型:罗马法——①原指《十二铜表法》。

②优士丁尼《民法大全》对后世立法发生直接影响。

③罗马共和国时代已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④随着罗马共和国扩大,与外来人交往增多,私法成为罗马法精华。

二、近代民法(1)产生:产生于资本主义初期,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条件。

(2)典型:《法国民法典》——①采用了罗马法中《法学阶梯》的体系结构。

②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三、现代民法始于《德国民法典》——①采用《学说汇编》的体系结构②限制了私权神圣和契约自由,确立了无过错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一)历程(1)古代,诸法合一,私法极不发达。

(2)近现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南京国民政府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3)建国后,先后进行了三次民法典编纂工作。

(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

(5)86年通过《民法通则》,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6)92年后,相继制定一些单行法,对原来法律进行修改。

(7)97年《民法通则》10周年后,民法典编纂提上日程。

(8)99年新《合同法》通过。

(9)07年《物权法》通过。

(二)总结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正在形成和完善。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而区别于公法通行“法不禁止即可为之”的规则。

(二)民法为权利法,而区别于义务法①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是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的。

②“私法神圣”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三)民法为文明法①民法是文明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发展。

②民法讲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③民法以时代的公众道德为伦理支撑,同时又促进社会文明的发展。

(四)民法为实体法,而区别于程序法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规定权利救济程序。

(五)民法为任意法,而区别于强行法民法主要为民事主体规定行为模式,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其行为。

(六)民法为国内法,而区别于国际法民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适用于一国法律辖域内民事关系的法律。

(七)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二、民法的任务(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①私权利是社会成员享有政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②民法保障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③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①民法主体制度为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原则。

②民法财产权制度赋予主体经济自主权,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③民法合同制度规范市场交易原则,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一)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二)特点/地位1.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2.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3.是司法的基本准则4.是贯穿于民法各项制度中的准则(三)分类1.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从学理上提出来,不为法律所规定但在各项制度中体现。

2.法定民法基本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

(四)内容(法定)1.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公序良俗原则二、平等原则(1)法条规定:《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3)含义体现: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

②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③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

④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⑤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法条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一)自愿原则(1)概念:实际指“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2)含义体现:①民事主体自由自主地决定民事活动。

②当事人仅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

(3)核心内容:合同自由——最主要的民事行为,是市场交易的典型法律形式。

(二)公平原则(1)基础:公平与公正、正义联系在一起,以一定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为基础。

(2)性质: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

(3)含义体现:①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正当竞争。

②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③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④社会利益公平优于个人利益公平。

(三)等价有偿原则(1)概念:指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非法调取他人财产。

(2)性质:是商品经济关系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上的表现。

(3)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特别强调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其仅在有偿法律行为中有所体现,学者普遍不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1)概念: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性质: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原则。

(3)地位:诚实信用原则是信用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被称为“帝王条款”。

(4)要求:①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诚实,正当竞争,反对欺诈和一切不正当竞争。

②民事主体要守信用,严格按照法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实现承诺。

③民事主体按照权利的目的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而换取私利。

(5)实践适用:①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可依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②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才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当事人意思和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公序良俗原则(1)法条规定:《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释义:“公序”指公共秩序、社会公众利益。

“良俗”指社会公德、善良风俗。

(3)要求:①正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

②反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违反社会公德。

(4)法律后果:任何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扩展:民法基本原则还包括:保护原则、合法性原则(包括法与政策)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第一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在我国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准。

●争议:宪法是否为民法法源,法院可否直接引用?肯定说、否定说☞我们认为:①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无须引用宪法规定予以裁判。

②但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未能在民事法律中具体化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保护公民权利。

二、民事基本法(一)概念: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二)形式:(1)他国——民法典(2)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主要指《民法通则》《物权法》等三、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1)民事单行法,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调整某一领域民事关系的法律。

位阶仅次于民事基本法。

(2)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全国人大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

四、法规法规,指行使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五、规章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扩展: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认为,国务院个部委及其他所属部门发布的命令、指令和规章,也是我国民法渊源。

六、判例与法理●争议——判例与法理可否为民法渊源?肯定说、否定说☞我们认为:①以我国现行法规定,不能成为。

②但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判例可为民法的渊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