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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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劳办锅字[1992]20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4.25
【实施日期】1992.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
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劳办锅字〔1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
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
关于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石油、化工、冶金、电力、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使用压力容器的数量逐年增多。

为加强管理,减少事故,做好安全工作,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与原国家经委等有关部门商定,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

整顿治理的内容是,普查摸底、检验登记和加强管理。

目前,整顿治理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整顿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在整顿治理中,各级劳动部门和化工、冶金、石油、石化、纺织、能源、机械、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基本掌握压力容器的数量和技术状况,评定了安全状况等级,为今后做好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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