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出台“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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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经信财〔2021〕91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财〔2021〕91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附件创艺简标宋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经信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和分配因素,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项目奖励(补助)金额,核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各区县(市)(含功能区管委会,下同)经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制订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资金使用绩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浙交〔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8〕59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4月12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工程(养护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工程(养护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含船长,下同)的名单。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一)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含重大污染事故,下同)的;(二)6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三)列入国家、部、省、厅及省级行业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四)虽未造成较大以上事故,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五)其它需厅及省级行业局列入重点监管的。

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方案措施

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方案措施

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方案措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我们要作出处罚,不能让他们坏了市场的风气,你有哪些措施针对这种情况。

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市场监管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方案措施。

一是认真梳理名单,积极组织人员对我旗列入经满三年旦仍未移出的企业名单进行了认真梳理,对符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拟被列入异常名单的企业,明确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补救手段,提醒企业履行相关义务,及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是实施信用约束,发挥内部机制,我局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明确了职责,建立失信企业联动响应机制,对已失信企业连续3年无法联系的165企业进行了吊销,3户失信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授予相关荣举称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以、招投标及在其它企业提任高管以上人员时限制或禁入。

与此同时,以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契机,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实现与其它部门共享,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三是依托协同监管平台监管平台可实现全旗市场主体综合监管信息的即时查询、统计分析、警示预警,有利于各部门全面掌握市场主体信息,提升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我局结合年报,随机抽查,日常检查等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宣讲,利用海报,大屏、出租车等形式宣传,使企业认识到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后果,对已被列入的企业,明确告知应承提的法律后果,信用修复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达到惩罚救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甬市监标〔2021〕201号•【施行日期】202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1〕201号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标准化经费补助申请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2021年6月18日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府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0亿片多晶硅片项目环评送审稿

10亿片多晶硅片项目环评送审稿

目录1概述 (1)1.1任务由来 (1)1.2项目特点 (2)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2)1.4主要关注环境问题 (4)1.5主要结论 (5)2总则 (6)2.1编制依据 (6)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10)2.3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重点 (19)2.4评价范围和重点保护目标 (22)2.5**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 (24)2.6**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30)2.7产业政策及园区规划相符性分析 (35)2.8**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40)2.9“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41)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43)3.1现有项目概况 (43)3.2现有项目污染源分析及达标排放情况 (74)3.3现有项目主要环保问题及解决方案 (96)3.4改建项目概况 (97)3.5公用工程 (103)3.5改建项目工程分析 (109)3.7本项目风险识别 (127)3.8污染源分析 (135)3.9.污染物“三本帐”汇总 (173)4环境现状调查分析 (177)4.1自然环境概况 (177)4.2社会、经济环境基本情况 (182)4.3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87)4.4区域污染源现状调查与分析 (199)5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204)5.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204)5.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206)5.3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240)6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53)6.1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 (253)6.2营运期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255)6.3风险防范措施 (280)6.4风险应急预案 (287)6.5环保投资及“三同时” (298)7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300)7.1经济效益分析 (300)7.2社会效益分析 (300)7.3环境效益分析 (301)7.4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301)7.5结论 (304)8环境监测与管理 (305)8.1环境管理 (305)8.2环境监测计划 (310)9评价结论 (314)9.1项目概况和主要工程内容 (314)9.2环境质量现状 (314)9.3污染物排放状况 (315)9.4主要环境影响评价 (317)9.5产业政策及规划相容性分析 (318)9.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319)9.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319)9.8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319)9.9总结论 (320)1概述1.1任务由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成立于2010年9月,是一家专注于太阳能光电系列产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位于****市经济开发区。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甬政办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四章授奖与监督第五章附则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5号)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褒扬激励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

(一)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具体评审依据为: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第四条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是业务性质的绩效评价活动,每2年评定一次。

每次评定的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5个。

每个获奖项目宁波市参与单位不超过5个、参与人员不超过10人。

《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新注册全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首次信用等级和信用 评价分继承母公司当前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分;新注册房地产开 发项目建设单位有多家股东的,其信用评价分由股东的信用评价 分根据股权比例加权平均得出,若股东在宁波建筑市场没有信用 评价分的,按 A 级信用等级的中位数赋分。
4
季度最后一天为 AAA、AA、A、B、C。A 为基准等级,AAA 和 AA 为基准以上等级,B 和 C 为基准以下等级,除 C 级外每个等级 设置占比区间,如 AAA 级为信用评价分在同类企业中排名前 10%。信用主体开发建设项目发生一定程度或等级的质量安全事 故、延期交付、集体上访、弄虚作假等较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 等级下降一个等级,降级处理至少保持 6 个月。信用主体存在住 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所涉行为的,等级降为 C 级,至少保持 1 年,同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
(一)总体思路 住建部 2018 年开始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要 求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 好的,可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 戒措施,并明确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信用管理对象。省发展改 革委《关于推进信用应用业务协同的实施意见》(浙发改信用 〔2019〕183 号)明确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信用监管 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及以上、红名单的服务对象,可采 取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主体, 采取限制参与投资项目招投标、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惩戒措施, 打通了信用评价成果跨行业应用障碍。因此,本《办法》的总体 思路是对建设单位的市场、现场行为进行量化打分,根据得分赋 予相应的信用等级,不同信用等级与住建部门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挂钩,同时将严重失信行为向发改委、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推送, 实施联合惩戒,实现奖优罚劣,增强建设单位责任落实主动性的 目的。 (二)技术路径 原市住建委、市监察局、市城管局联合下发的《宁波市建筑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11〕167 号)明确构 建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采用量化打分模式,评价主体包 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4号)等精神,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助力融资畅通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性定位、专业化运作、可持续发展”方向,遵循“聚焦主业、降费让利、银担分险、规范运作”原则,整合提升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增强融资担保公司服务能力,突出“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和乡村产业振兴,扩大业务规模,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更优质的融资担保增信服务。

(二)发展目标。

健全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核心、各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骨干、优质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到2020年6月底,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超过全省、全国平均水平,2021年底达到5倍以上,融资担保余额不少于150亿元。

二、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一)做大做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以市再担保公司为主体组建市融资担保公司,2020年底前注册资本达到50亿元。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

黑名单管理办法黑名单管理办法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的行为规范,它以对准确的管理、控制、保障上下游供应链与团队协作的需求为基础。

其中,黑名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列举出来并通告其他相关方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一种手段。

黑名单管理办法在实际应用中可以为企业和组织带来巨大的价值,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一、黑名单管理的基本原则1、公示原则。

公示是黑名单管理中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在公示的信息透明和公开透明,让黑名单不再隐藏不见。

所有相关方都可以从公示的黑名单中了解到相关对象的行为和情况。

这不仅能够提醒被列入黑名单的人或组织,避免他们继续恶行,也可以让其他人对黑名单中的情况有所了解。

对于黑名单的维护和更新,也需要建立公示制度,以明确具体实施措施和发行人制定的流程。

2、依法治理原则。

黑名单管理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确保依法治理的原则得到贯彻。

无论是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还是机构,都需要保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构成有效证据和法律条款的有力支撑。

3、依据原则。

黑名单制定和成员变更应该依据实际情况,确保列表的准确性及时性。

涉及到行业惯例,条款和协议的黑名单还应依据这些实际情况来制定,确保黑名单不会对主体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4、公正原则。

黑名单制定和更新的过程应该公正、透明、公开,任何人都应该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黑名单制定的结果符合公正性和客观性的原则。

二、黑名单管理的实施措施1、黑名单制定。

黑名单制定的前提是建立一个公正及透明的制度,确保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权威、可靠的调查,确定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黑名单的内容应该包括违反合同、协议和行业规范等,制定出相应的列入标准和程序。

2、公示与通告。

黑名单制定之后应该及时公示,让所有相关方了解防范措施。

同时,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通知被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机构,确保其能够理解自身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进行改正。

3、执行与维护。

对于黑名单中的个人或机构,应执行相应的措施,包括对其进行限制,解除合同和合作关系等,以避免持续不断的损害。

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

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

从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作者:子墨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2期自2014年发出全国首张“当场许可”证书以来,浙江宁波已在全市720家拥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及其他计量类企业累计发放“当场许可”证书158张,平均为每家企业节省审批时间69个工作日,实现了行政许可“零等待”。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宁波在质监领域开展了行政审批“当场许可”改革试点。

区别于传统行政许可改革以简化许可流程来压缩许可时间的做法,“当场许可”改革通过“许可事项再梳理、许可流程再改造、配套制度再完善、监管力度再加强”等举措,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许可进行创新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优化再造许可流程宁波市把梳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开展“当场许可”试点的前提和基础,先后厘清质监许可项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当场审查发证的相关规定,在不降低许可准入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变“先核后证”为“先证后核”,形成“当场许可”的新流程。

为有序推进试点,宁波质监部门将行政许可归并为“申请受理—考核评审—许可发证”三个环节。

传统的行政审批改革为实现提速增效,将重点放在压缩申请受理和审批发证的时间上,但难以进一步压缩考核评审时限。

“当场许可”模式优化再造了审批流程,前置了审批发证环节。

企业只需提出申请,并书面承诺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经审核符合条件且无严重失信记录,即可当场领证。

原发证前的考核评审环节,作为企业获证后的证后监管内容,实现方便企业又不放松监管。

为实现考核评审的“提速不降质”,宁波市成立了行政许可审查评价中心,从政府实验室抽调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并为考核评审提供技术支撑。

中心成立两年以来,累计为当场许可开展技术审查143件,有效支撑了“当场许可”对考核评审的高要求。

为有效规范“当场许可”过程中的权力运行,试点部门配套开展“规范自由裁量权试点”,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规定,压缩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使“当场许可”的过程更加简化、顺畅,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甬建发〔2015〕16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的通知甬建发〔2015〕168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建招办、市市政安质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管理,建立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修改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信用评价相关文件。

具体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对《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作出修改(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

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该企业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算术平均,其中,评价追溯期内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未检查评价的工程项目不在计算范围内。

单个工程项目按各二级指标分值通过权重进行计算,其中未检查的二级指标按75分计算。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A(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含本数);”(三)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B(良好):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分排名前10%-60%(含本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前15%-60%(含本数);”(四)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C(一般):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排名60%以下;”(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息的信用主体,其项目管理信用信息按75分计算,其信用等级最高为B (良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2日深化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内外贸一体化对稳定企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提出如下措施:一、促进内外贸规则制度衔接(一)推动内外贸法规制度完善。

推动完善相关地方立法,为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制定出台《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配套规定,对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实施问题整改和典型案例约谈通报制度。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二)促进内外贸监管机制衔接。

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问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动建立急需紧缺医药物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机制,在国家确定的可紧急使用的医疗器械名单内,允许在突发、紧急情况下采购国外药品、医疗器械。

(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杭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简化食药物资进口程序工作要求,加强政策宣贯和企业服务指导;争取监管方式成熟、国内需求旺盛的进口展品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展会在浙江省内销售。

(省商务厅、省药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前湾新区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为加强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8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第三章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进行支持。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2016年9月14日宁波市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禁令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执法、固定超限检测站检测、超限电子检测、车辆货物装载源头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目标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前款所称超限电子检测,是指利用设置在公路重要路段的自动称重和图像摄录设备(以下称超限电子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车辆图像等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超限运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货运车辆,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限定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浙财监督〔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现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2月18日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指导第三方机构合法合规、公平高效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客观性、公正性、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团体等管理和使用财政预算资金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指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和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确因管理需要须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绩效管理对象的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社会咨询机构、市场调查机构、政府研究机构、财务专业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有专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是指该机构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合同,正式接受委托,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评估、评审、评价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4号

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4号

宁波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质监局等关于印发《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质联发〔2017〕4号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开发园区质监分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财政局:经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质监局、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对《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2017年5月8日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标准创新能力,推进我市服务业(含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下同)标准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4〕3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8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等服务业标准化建设相关补助。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补助对象及条件宁波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一)主持(第一起草单位,下同)、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主持行业(团体)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规范)制(修)订,主持制定的国家标准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工程招标进业主代表的政策制度

工程招标进业主代表的政策制度

工程招标进业主代表的政策制度解析“黑名单”信用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制度应用-工保网招投标是市场交易条件下商品交易的一种方式,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竞争产物。

招投标市场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发包、政府采购、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大宗货物的买卖等交易内容,所涉交易规模较大、交易金额较高、交易领域广泛,对市场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

我国招投标制度曾在计划经济时期被一度中止,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重新开始应用于各类生产建设和经营领域。

尽管自1984年我国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后,国内招投标制度发展迅速成果显著,但由于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管理机制尚不健全,招投标市场日益暴露出严重的“信用”问题。

招标人失信行为: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应该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垫资等等。

投标人失信行为:投标阶段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虚报工程业绩、中标后毁约;施工阶段更换实际管理管理人员、工程偷工减料、擅自更改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技术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修阶段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等等。

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行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资料、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出借挂靠资质等等。

招投标管理领域存在的各类失信问题严重扰乱着正常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自2005年开始原建设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多份重要文件,逐步开始探索各类信用管理制度并广泛应用于包括招投标管理、市场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等环节领域。

这里主要以“黑名单”管理制度及其在招投标管理领域的应用为例,解析我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发展应用。

1、“黑名单”管理制度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中,传统的经济监管制度很难遏制相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从而有效规范紊乱的建筑市场信用秩序。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方法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方法

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建设市场秩序,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遏制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职务犯法的发生,加速成立建设市场信誉体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法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惩处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享有外交宽免权的除外),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建设市场,是指进行建筑(含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承包和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等建设活动和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商业行贿行为,有行贿、受贿、渎职犯法及扰乱建设市场秩序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治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坚持教育与监督相结合,爱惜合法合法竞争与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结合,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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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刊 讯 近 期 ,浙 江 宁 波 市 质 监 局
印 发 了 《宁 波 市 质 监 局 “严 重 质 量 失 信
确 保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 (周 文)
本 刊 讯 为 有 效 维 护 成 品 油 市 场 计 名 单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方 案 (试 行 )》,
题 ,举办了消费者权 益保护日宣传活动。寿 光市市场监管局在会场设立 了咨询 台,现 场 受理 消费者投 诉 举 报 ,解 答 群众 咨 询 ,
施 、救 援 预 案 制 定 落 实 等 情 况 进 行 了 向市民讲解了如何选购商品、如何维权 ,并
查 看 ,并 着 重 检 查 了设 备 的 使 用 登 记 、 发放 了《消费者权 益保 护法》等 宣传材 料。
质 监 “12365”让 群 众 受 益 、让 群 众 满
本刊 讯 近 日,河北 唐 山市 丰 南 区
意 、为 群 众 服 务 的 功 能 ,树 立 质 监 部 门 执 法 为 民 的 形 象 。此 次 活 动 中 ,该 局 共
市 场 监管局 组 织 开展 了特 种 设 备 安全 大 检 查 ,突 出 重 点 单 位 、重 要 部 位 及 人
本千lJ讯 3Fj16日。河 北 石 家 庄 市 质 搜 集 掌 握 线 索 。杜 绝 充 装 超 期 未 检 、报 公开诚信计 量 自我 承诺 等。(韩玉彬)
监 局 12365举 报 处 置 指 挥 中 心 组 织 全 废 、翻 新 气 瓶 和 非 自有 产 权 气 瓶 。截 至
市 质 监 系 统 开 展 了12365热 线 “局 长
量 秩 序 ,保 障 消 费 者 权 益 .山 东 蓬 莱 市 方 案 中 明 确 了 “严 重 质 量 失 信 名 单 ”相
市 场 监 管 局 近 期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关 工 作 的 责 任 分 工 ,规 定 了具 体 操 作
本刊讯 为进 一 步加强 氢气 瓶 监管 展 了 加 油 机 专 项 计 量 监督 检 查 活 动 ,加 流 程 ,进 一 步 强 调 了 “严 重 质 量 失 信 名
瓶 充 装 单 位 进 行 上 门 摸 排 ,动 态 更 新 行 动 重 点 检 查 在 用 加 油 机 的 计 量 检 定 知 书 、决 定 书 等 参 考 文 书 格 式 ,确 保
单 位 负 责 人 、从 业 人 员 和 气 瓶 型 号 、规 证 书 是 否 在 有 效 期 内 ,各 部 位 铅 封 是 否 《浙 江 省 严 重 质 量 失 信 名 单 管 理 办 法 》
了 专 项 检 查 ,重 点 对企 业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设 备 使 用 单 位 28家 、特 种 设 备 73台 ,针 (光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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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 讯 近 期 ,河北 霸 州市 质 监局 建 档 、定 期 检 验 、校 验 等 。截 至 目前 。该 201砰 ,该局共 受理 消费投 诉 举报 咨询 5747 对 辖 区 内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单 位 开 展 局 共 出动 执 法 人 员84人次 ,检 查 特 种 (次 ),为消费者挽回经 济损 失800余万元。
格 、数 量 以 及 储 存 场 所 等 基 础 信 息 ,督 完 好 ;是 否 存 在 擅 自改 动 或 拆 装 加 油 在 宁 波 市 规 范 实 施 。(甬萱 )
线 日”活 动 。当 天 ,该 局 主 管 稽 查 工 作 检查 气 瓶充 装站 6家 次 ,消 除安 全隐 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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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局 及 时 向 企 业 反 馈 检 查 情 况 ,要 求
相 关 企 业 加 强 特 种 设 备 生 产 使 用 环 节 的 管 理 ,严 格 落 实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 》 及 国 家 法 规 要 求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5月15日,山东寿光市 市场监 管局 、寿光 市消费者协 会 围绕 “品质消费 美好 生活”主
受 理 业 务 106起 ,其 中 举 报 8起 、投 诉 17起 ,咨 询 81人 次 ,收 到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 (焦 强)
员密集 场 所 使用 的特 种 设 备 进行 重 点 检 查 ,对 企 业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 配备 ,各 项 规 毒 制 度 和 应 急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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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点 部 位 排 查 、发 动 群 众 举 报 、乡 镇 特 机 ;是 否 利 用 计 量 芯 片 等 计 量 作 弊 行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员监 管 等 方 法 ,及 时 为 ;加 油 量 是 否 准 确 ;是 否 向 社 会 做 出
工 作 ,河 北 东 光 县 质 监 局 近 日组 织 特 种 强 在 用 加 油 机 的 监 督 管 理 .防 范 和 遏 单 ”认 定 范 围 、惩 戒 措 施 和 工 作 要 求 ,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人 员 ,对 辖 区 内所 有气 制 加 油 机 计 量 作 弊 违 法 行 为 。此 次 专项 并 制 定 统 一了 “严 重 质 量 失 信 名 单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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