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醉驾典型案例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
醉驾不起诉案例分析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一、相关案例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本文仅分析相对不起诉)的案例较多。
因为不起诉的理由基本相同,所以不一一列举。
(一)历下区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例1、李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东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7±3.7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27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2、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和朋友饮酒至22时许,即驾驶鲁A7****(临)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山街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3.6mg/100ml ,系醉酒状态。
2019年3月1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李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酒驾醉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可能危害他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酒驾醉驾的典型案例,以警示大家遵纪守法,远离酒驾醉驾。
案例一,2018年,某市一名年轻司机喝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因酒后驾驶失控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严重,司机受伤严重。
经检测,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标准,被依法追究了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县城一名醉酒司机驾车冲上人行道,导致一名路人受伤,车辆受损。
警方到场后,对司机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标准,被依法追究了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高速公路上,一名酒后驾驶的司机驾车逆行,结果与对向车辆相撞,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规定标准,被依法追究了酒驾醉驾的刑事责任。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因为酒驾醉驾行为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给当事人和他人带
来了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酒驾醉驾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对生命的不负责任。
酒驾醉驾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也会给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
因此,我们要时刻警惕酒驾醉驾的危害,杜绝酒后驾驶的行为。
无论是自己还
是身边的朋友,都要做到拒绝酒驾醉驾,不让酒精驾驶毁了自己的生活,更不要让酒驾醉驾毁了他人的生命。
在面对酒驾醉驾的诱惑时,我们要时刻铭记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抵制酒驾醉驾
的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警示,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害,自觉抵制酒驾醉驾,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
童永龙(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兰公(兰公)行罚决字[2022]01327号)
童永龙(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兰公(兰公)行罚决字[2022]0132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兰公(兰公)行罚决字[2022]013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22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501272991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0014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4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4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640130【处罚日期】2022.05.2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发区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童永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48处罚名称童永龙(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兰公(兰公)行罚决字[2022]01327号被处罚对象童永龙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01月14日12时15分,童永龙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途经兰溪市***街道***菜场路段时,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酒精含量为34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童永龙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童永龙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2023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盗窃案:张某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刑2023年,在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案件中,张某趁他人不备,盗窃了他人的财物。
被害人发现财物丢失后报警,警方展开了调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成功将张某抓获,并将案件移交给法院。
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最终判处张某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案:李某酒后驾驶致人死亡2023年,在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
案件中,李某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
警方在现场调查中发现了李某酒后驾驶的证据,并依法将其带回警局。
随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处李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并吊销其驾驶证。
三、合同纠纷案:王某违约2023年,在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案件中,王某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王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对方遂将此案提交给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对合同纠纷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王某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四、家庭纠纷案:李某家庭暴力行为被起诉2023年,在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家庭纠纷案。
案件中,李某经常对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致使其配偶身心受到伤害。
受害方无法忍受此种行为,决定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李某犯有家庭暴力罪,判处其相应的刑罚,同时要求其接受心理辅导。
五、劳动争议案:张某未支付劳动报酬2023年,在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案件中,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劳动。
然而,张某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收到相应的劳动报酬。
张某遂将此案提交给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了审理,并最终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知识产权侵权案:刘某侵犯他人商标权2023年,在中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案件中,刘某制造并销售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方面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方面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酒驾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对于酒驾典型案例的剖析,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酒驾事件的危害性,也可以警示人们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切实避免酒驾行为的发生。
一、案例一:车祸发生后逃逸致人死伤2019年某市,一名男子在酒后驾驶车辆时发生车祸,导致一名行人死亡,另有多人受伤。
该男子在车祸发生后选择逃逸,致使警方难以及时查明责任人。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最终将涉事男子抓获归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这一案例的剖析可以看出,酒后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度危险的行为。
不仅犯下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还加重了其犯罪嫌疑,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对于酒后驾驶者来说,逃逸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只会加重刑事责任,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案例二:醉驾酿成车祸致人轻伤2018年某县,一名年轻司机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行驶中的汽车相撞,导致对方车辆翻车,驾驶员及乘客轻伤。
经调查发现,涉事司机酒精浓度超标,司机及其家属不得不承担对方车辆修复的费用,并赔偿对方的医药费用。
这一案例的剖析显示,酒后驾驶不仅会危害自己的安全,也会给他人带来意外伤害。
即使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也会给酒驾者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酒后驾驶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
三、案例三:疲劳酒驾引发严重车祸近年来,不仅酒后驾驶,疲劳酒驾也成为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
2017年某市,一名白领女性在加班加点后饮酒后驾车回家,由于疲劳过度,猛然间打瞌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车辆翻车,女子身受重伤。
警方调查发现,女子疲劳驾驶行为加上饮酒后驾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这一案例的剖析提示我们,疲劳酒驾同样危险,甚至可能比单纯的酒后驾驶更加危险。
在身心极度疲劳的情况下饮酒驾驶,将使司机的反应能力大大降低,增加意外发生的几率。
我们不仅要杜绝酒后驾驶,也要保证在驾驶时保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带来的危险。
开车喝酒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2月31日晚,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李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市区主干道行驶。
在行驶至一处路口时,由于酒精作用,李某操作失误,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其车内两名乘客重伤,货车驾驶员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控制,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二、案件争议1. 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李某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本案中,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
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李某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件处理1. 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李某的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无生命危险。
3. 货车驾驶员轻微受伤,经治疗后已康复。
五、案例启示1. 酒后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司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
2.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酒后驾车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简报
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简报
案例一:醉驾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今年8月21日晚10时许,某市发生了一起由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驾驶者周某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违规超速行驶并闯红灯,与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导致后者翻车起火。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警示和教育:
1.酒驾是严重违法行为,对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构成巨大威胁。
酒后驾驶
会使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注意力下降,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
以此案例为例,醉驾不仅导致了肇事者自身的损失,还造成了其他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超速行驶和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交通安全。
超速行驶会
减少车辆的控制能力,增加刹车距离,从而使事故的危险性大大增加。
而闯红灯则直接违反了交通信号规定,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该案件中,驾驶者在醉酒的情况下超速行驶并闯红灯,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杜绝超速行驶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重视生命安全。
事件中造成了多人伤亡,给亲属
及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因此,我们应该时刻牢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随意违法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例通过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通过这个案例的警示教育,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坚决杜绝酒驾、超速行驶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才能够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酒驾醉驾处罚及案例
酒驾、醉驾处罚及案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知识关联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种醉驾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客人赴宴后醉驾身亡请客者是否应负法律责任3月29日,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宴请朋友集会,没成想老友顾先生在宴席上喝多了,回家时还坚持驾车,途中撞上护栏,不幸身亡.就在张先生因为痛失好友而自责的时候,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告竟是顾先生的家属.顾先生家属坚持认为张先生因为没有及时阻止好友醉驾,在这起事件中也负有责任,于是把张先生告到法院,起诉张先生索赔17万元.目前北京顺义法院已受理此案.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人们是否需要因为未能阻止好友醉驾而承担责任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顾先生的家属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因为顾先生的死亡是来自于他酒后驾车,他是在张先生宴会上喝了酒,这就意味着张先生宴会上喝酒行为是导致顾先生酒后驾车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在他们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张先生应当预见到这种危害后果有可能会发生,他出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他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顾先生家属的起诉应该说在法律上还是有根据的.另外,有人问:在酒桌上和顾先生一起喝酒的那些人,他们明明知道顾先生需要开车,但是没有制止他饮酒的行为,他们应该负担怎样的民事或者刑事的责任呢洪教授认为这个就要讲相互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主要还是因为张先生自己有喜事,举行了一个宴会,然后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共同庆贺,从这个角度讲,张先生对于他所邀请的客人负有保障他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至于他邀请来的客人之间,在宴会上面相互祝酒、相互表达喜悦的心情,这个从法律上讲,还不构成相互之间彼此有注意对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就本案来看,对顾先生的死亡,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应该就是张先生,不涉及到其他的参加宴会的人.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最后,我们每个人人都应当注意做到这样一个基本要求,喝酒就不开车,开车就不喝酒.而且共同饮酒人、为饮酒提供场合的人以及乘坐饮酒人驾车的人都有一个义务:阻止饮酒的人驾车.。
警示教育典型安全读本-近年来民警辅警涉酒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典型安全读本-近年来民警辅警涉酒违法违纪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的公安部门频繁发生民警和辅警涉酒违法违纪的案例,这些案例给警察队伍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权益。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通过警示教育来引导广大警察增强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严守职责,依法履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
以下是近年来的一些民警和辅警涉酒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案例一:某市公安局一名民警喜欢饮酒,经常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
一次在酒后驾驶下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和他人受伤。
该民警因此被停职并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二:某县公安局一名辅警经常利用职务之便,向涉嫌交通违法行为的车主勒索财物。
辅警利用自己的职务权利,让交通违法者不得不交纳高额罚款,然后从中获取私利。
后来被举报,该辅警被开除公职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市公安局一名民警在执勤期间收受非法酒店业主的贿赂,为其提供保护伞,使其酒店违规营业。
该民警违犯法律和职业道德,被处以开除公职的严厉处分,并面临进一步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例不仅涉及到民警和辅警的违法行为,更严重的是他们背离了职责,滥用权力,甚至涉嫌犯罪行为。
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败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警示教育:1. 加强法律意识:作为执法人员,民警和辅警需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职责。
2. 强化纪律观念:民警和辅警应树立起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严禁违规行为和滥用职权。
3. 落实职业道德:民警和辅警应牢记职业道德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服务,秉公执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4. 加强教育培训: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民警和辅警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职业素养,帮助他们正确履职,做到廉洁奉公。
总之,民警和辅警作为执法人员,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责任,他们的行为影响着全社会的形象。
酒驾反面典型案例检视剖析
酒驾反面典型案例检视剖析以酒驾反面典型案例检视剖析为题,以下列举了10个案例,对每个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
案例一:在某城市,一名年轻男子在酒后驾车时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
他在酒后失去了判断力,超速行驶并连续变换车道,最终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摩托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这个案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警方对酒驾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在另一个城市,一名中年男子在酒后驾车回家的途中,因酒精影响导致视线模糊,无法正常驾驶。
结果,他驾车撞上了路边的树木,造成自己和车辆严重损伤。
这个案例提醒人们酒后驾车的危害,不仅会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危及自己的生命。
案例三:在某县城,一名女性司机在酒后驾车时违反了交通规则,闯红灯并逆行。
她的醉态引起了其他司机的注意,最终被警察拦下。
这个案例表明,酒后驾车不仅会破坏交通秩序,还会引起其他司机的不安和警察的注意。
案例四:在某乡村,一名年轻人在喝酒后驾车回家,因为酒精的影响他无法保持车辆稳定。
结果,他的车辆失控冲进了一家小店,造成店主受伤和财产损失。
这个案例揭示了酒后驾车会给他人带来直接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
案例五:在某城市高速公路上,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因为酒精影响无法控制车速,导致车辆与前方的车辆相撞。
这个案例中,酒驾不仅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案例六:在某山区,一名醉酒司机在驾车途中突然晕倒,车辆失去控制后翻下山坡。
司机本人因此丧失了生命,车辆也完全报废。
这个案例凸显了酒后驾车的高风险性,即使司机自己没有直接危害到他人,也可能造成自己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七:在某大型城市,一名酒后驾车的年轻人在路口不按规定停车,结果与另一辆车相撞。
这个案例中,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还对他人的车辆造成了损坏,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了潜在危险。
案例八:在某郊区,一名酒后驾车的司机因为酒精影响无法正常刹车,结果撞上了前方的行人。
这个案例中,酒驾直接导致了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对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醉驾入刑的案例
首例醉驾入刑判决2011年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
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
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1]醉驾入刑第一人: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因醉酒驾车,5月1日被北京交管部门查获。
经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6毫克,他也因此成为实施“醉驾入刑”后北京因醉酒驾车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1日零时44分,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正在朝阳门桥执行夜查酒驾任务。
“刚刚码放好交通标志,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吉普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
”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随后,奔驰车司机李俊杰按规定被带回交通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
醉驾155逃逸轻微事故检察院免诉案例
醉驾155逃逸轻微事故检察院免诉案例案例一:司机户籍陵城区某小区,男,45岁2019年7月31日19时30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真卿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小区东区北门附近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7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司机户籍陵城区某小区,男,43岁2019年9月4日15时5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口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司机户籍庆云县某镇,男,56岁2019年9月2日13时51分许,王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德州市陵城区腾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德州市陵城区金诚加油站西侧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
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陵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参公人员醉驾不开除案例
参公人员醉驾不开除案例
一、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代忠平酒后驾驶问题。
2021年7月11日,代忠平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检测,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
2022年1月24日,代忠平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元。
代忠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市安全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郭前征醉酒驾驶问题。
2020年12月30日,郭前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检测,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
2021年7月23日,郭前征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六百元。
临沂市二次醉驾处理案例判决书公示
临沂市二次醉驾处理案例判决书公示尊敬的各位市民:我作为临沂市法院的法官,在这里公示一起二次醉驾处理案例的判决书。
本案件的公示旨在向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对醉驾行为的警惕性,并倡导文明驾驶的理念。
我将简要介绍本案的事实与判决结果,并对醉驾行为及其危害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情概述:被告人李某,男,32岁,临沂市某公司职员。
今年6月15日晚上,在喝了相当数量的烈酒后,驾驶自己的私家车行驶在市区的主干道上。
交警在巡逻中注意到李某驾车行为异常,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
根据监控记录和交警取证,被告人李某在当晚曾先后驾车通过五个红绿灯,观察记录显示他在通过这五个红绿灯时均没有按规定停车等候,且驾驶过程中频繁变道,横冲直撞,驾驶不稳。
案件处理过程:李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由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型的违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共安全管理整治运动阻挠或妨害交通管理规定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李某犯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交通管理。
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醉驾行为的危害不言而喻。
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与判断能力,容易导致人为失误,而且驾驶过程中的玩忽职守、闯红灯、违规行驶等行为更容易带来交通事故的发生。
这些错误不仅危及驾驶者自身安全,也给其他行车者以及路人造成了潜在的生命危险。
为了预防和控制醉驾行为,我市和全国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措施。
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区设立了多个酒驾检查站,并加强了对驾驶员的酒精测试工作。
此外,还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力求达到法律的震慑效果。
然而,仍然有不少人置法律于不顾,醉驾行为备受关注。
法律知识普及醉驾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酒驾、醉驾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据统计,每年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惊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我国刑法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醉驾案例为切入点,对醉驾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日凌晨,张某在参加朋友聚会后,喝了一瓶白酒。
聚会结束后,张某驾车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酒精作用,驾车失控,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但已无生命体征。
经检测,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属于醉驾。
三、法律分析1. 醉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醉驾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醉驾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具体刑期根据醉驾情节、事故后果等因素确定。
(2)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系统,一次记12分。
同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民事责任: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构成醉驾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张某还应对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知识普及1. 醉酒驾驶的危害(1)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会导致驾驶者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饮酒后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1年10月的一个周末,张伟与几位同事聚餐,期间喝下了约2瓶白酒。
酒后,张伟并未选择打车或叫代驾,而是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回家。
当晚22时左右,张伟在回家途中,因酒精作用,操作不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案件经过事故发生后,张伟立即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程度为轻微伤。
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后,对张伟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张伟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随后,张伟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张伟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三、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伟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张伟的家属也向伤者表达了歉意,并赔偿了伤者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张伟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张伟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伤者损失,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法院判决张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同时,法院依法吊销了张伟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伟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醉酒驾驶的危害性:酒精会影响驾驶人的判断力、反应速度和操作能力,极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3. 预防醉酒驾驶的措施:为了预防醉酒驾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成都市醉驾230判刑缓刑案例
成都市醉驾230判刑缓刑案例【实用版】目录1.成都市醉驾 230 判刑缓刑案例概述2.醉驾案件的判决结果3.缓刑的含义及其在醉驾案件中的应用4.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5.对醉驾行为的法律处罚规定6.预防醉驾的措施和建议正文近日,成都市一起醉驾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因醉驾被判处有期徒刑 230 天,但缓刑两年执行。
这让人们对醉驾行为的法律处罚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一、成都市醉驾 230 判刑缓刑案例概述被告人杨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
经过血液酒精检测,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 230mg/100ml,属于严重醉驾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
二、醉驾案件的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但鉴于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故判决杨某有期徒刑 230 天,缓刑两年执行。
三、缓刑的含义及其在醉驾案件中的应用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刑罚。
在这起醉驾案件中,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230 天,缓刑两年执行,意味着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杨某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再犯罪,那么刑期将不再执行。
四、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不仅可能导致驾驶人自身受伤,还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因此,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五、对醉驾行为的法律处罚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 6 个月驾驶证,并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处暂扣 12 个月驾驶证,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扣留期满后需重新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驾驶证。
对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预防醉驾的措施和建议预防醉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驾驶人的法律意识;加强执法力度,严惩醉驾行为;餐饮娱乐场所应当提供代驾服务,提醒消费者酒后不驾驶机动车等。
民事案例分析:醉驾撞车后喝白酒被从重处罚案
[案情介绍]一白领信以为真,醉驾被抓后,当着交警面猛喝白酒。
结果,他不但未能逃避醉驾处罚,还因“情节恶劣”,被加重处罚。
近日,这名猛灌自己白酒的男子在厦门思明区法院受审。
[案情分析]自作聪明:当交警面喝酒近日,在思明区法院的法庭上,小吴悔恨落泪,连声说:“我太傻了!”小吴今年26岁,本科学历,是厦门一家企业的员工。
事发当天,也就是去年6月19日凌晨2时40分许,小吴和朋友喝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厦禾路行驶。
当车行至厦禾路(白鹭洲路)路口前路段时,小吴因酒后迷糊,不慎追尾撞上了一辆小客车。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未果,客车司机的朋友报了警。
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小吴想起了自己之前在微信里看到的一个网络传言,说是逃避酒驾检查的“绝招”:只要遇到交警,下车当着交警的面,自己灌一大口酒以后,就可以离开了。
刚好,当时小吴的轿车上还有一瓶高度白酒。
于是,小吴下车,当着交警的面打开酒瓶,在街上猛灌自己,在交警出手制止前,他已经近半瓶白酒进肚了。
当庭忏悔:连声说自己傻喝完白酒后,小吴洋洋得意,他以为自己可以躲过处罚了,认为这样交警就无法认定自己血液当中的酒精浓度,无法区别醉驾之前喝了多少酒,醉驾之后又喝了多少酒。
但是,他没有想到,交警根本不按小吴预期的做。
反而当场将小吴抓住,现场做了酒测。
这一测,小吴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4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经事故责任认定,小吴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吴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另外,判决还指出,小吴为逃避民警检查,当场饮酒,应酌情从重处罚。
因此,一审判处他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福州律师李律师获悉,法官判决后,小吴当庭忏悔,他说:“我很傻,真的太傻了,轻信网上传言,害了自己。
”[相关法规]针对网上流传的,当交警面喝酒能逃避酒驾检查的说法,法官评价说,这是“自讨苦吃”,不但不能躲避处罚,反而会加重刑事责任。
针对这类“自作聪明”的人,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重庆邮政醉驾处理结果公示
重庆邮政醉驾处理结果公示【原创版】目录1.重庆邮政员工醉驾事件概况2.醉驾处理结果公示3.社会反响与影响4.我国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法规5.预防醉驾的措施和建议正文【重庆邮政员工醉驾事件概况】近日,有关重庆邮政员工醉驾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据报道,该名员工在酒后驾驶邮政车辆,被警方查获。
这一事件不仅暴露出员工个人行为上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邮政系统管理的质疑。
【醉驾处理结果公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醉驾属于违法行为。
警方对这名醉驾员工进行了相应的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严重超标。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该员工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吊销驾驶证,5 年内不能重新获得驾驶资格。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重庆邮政也发布了声明,表示将积极配合警方处理,并对涉事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社会反响与影响】此事件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许多网友对醉驾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认为这是一种对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行为。
同时,也有部分声音质疑邮政系统对员工的管理是否存在漏洞,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
【我国对醉驾行为的法律法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员血液酒精浓度高于 80mg/100ml 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以下处罚:罚款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吊销驾驶证,5 年内不能重新获得驾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醉驾的措施和建议】预防醉驾行为,首先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让每个人都明白醉驾的危害和后果。
其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教育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最后,社会各界应共同关注和参与,形成抵制醉驾行为的良好氛围。
总之,醉驾行为不仅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也对他人和社会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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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醉驾典型案例
记者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去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为教育警醒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酒后驾驶,推动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28日公安部公布了一批醉酒驾驶的典型案例。
四川眉山公务员醉酒驾驶案
2011年5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地交管部门查获。
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百毫升。
5月25日,丹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案侦查终结,并于当日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2011年6月1日,检察机关对宿仁训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8月5日,法院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安徽淮南石刚两次醉酒驾驶案
2011年5月3日,安徽省淮南市驾驶人石刚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查获。
经检验,此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3.3毫克/百毫升。
6月26日,当地人民法院对石刚作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的判决。
2011年9月28日,即拘役期满释放后的第三天,石刚因再次醉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海交警查处酒后驾驶被撞案
2011年6月1日,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钱某带领协管员执勤时,检查发现江西省修水县驾驶人赵辉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毫克/百毫升。
在检查过程中,赵辉强突然驾车逃逸,并将民警及协管员撞伤,造成民警钱某颅骨、胸腔、腿部等多处部位骨折,协管员王某右侧肋骨骨折。
2011年6月4日,赵辉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10月12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11月23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北京首起外国人醉酒驾驶案
2011年6月4日,沙特阿拉伯籍留学生穆罕默德酒后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门时,与停车管理员发生纠纷,拒不配合民警工作。
他在强行驾车驶离时将民警刮倒,又将两名行人刮倒并碾压一辆自行车,共造成一名民警和两名行人受伤。
最终,这名外国留学生被民警截获。
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04.7毫克/百毫升,属醉酒驾驶。
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011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其提起公诉。
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和拘役六个月,合并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是北京市办理的第一起外国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
浙江台州张某某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伤案
2011年10月6日,四川省合江县驾驶人张某某驾驶轿车,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泽太一级公路行驶时与对向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轿车车身严重损毁。
这辆轿车核载5人,实载8人。
张某某及车上6名乘客当场死亡,1名乘客重伤。
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0毫克/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甘肃兰州范某某醉酒驾驶致多人死亡案
2011年11月4日,江西省上饶市驾驶人范某某驾驶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核载5人,实载7人),在109国道甘肃兰州红古区境内由西向东行驶时,因超速车辆驶出道路后侧翻,车体顶部撞在路外高架水渠护墩,造成范某某及其车内6名乘客死亡。
经检验,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毫克/百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记者史竞男、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