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开办费摊销的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可行性分析解析
方案-浅谈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谈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部颁布的《企业制度》2001对企业开办费的处理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拟就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方法进行一些探讨。
一、开办费的核算范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二、关于筹建期的界定要正确核算开办费还必须正确界定筹建期。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筹建期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法上倒是有不少版本,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等等都有涉及,但这些都是针对作出的政策规定,如果财务上有更明确的规定,会计处理应当遵守财务上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中第1条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因此对于内资企业也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果难以确定“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则可以依据税法规定“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并据以确定企业的筹建期。
”三、开办费的会计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关于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总分析
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会计上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如果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对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所得税申报时准予扣除其按照规定摊销的费用。
可见,会计与税法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差异较大,会计上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受益年限摊销,同时对筹建费用在发生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则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不同期限进行摊销。
首先,两者包涵范围及摊销年限不一致。
会计上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指已经支出且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对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将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一般企业会预提固定资产改良及修理费用。
而税法所称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及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会计制度_开办费(3篇)
第1篇一、引言开办费是指企业在设立、筹建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各项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应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并在企业开始经营后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
本文旨在阐述开办费的会计制度,包括开办费的核算方法、摊销方法以及管理措施。
二、开办费的核算方法1. 开办费的范围开办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1)登记注册费:包括工商登记费、税务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等。
(2)咨询费:包括法律咨询费、财务咨询费、审计咨询费等。
(3)场地租赁费:包括租赁场地发生的租金、押金、违约金等。
(4)装修费:包括办公场所、生产场所的装修费用。
(5)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费用。
(6)人员培训费:包括员工入职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费用。
(7)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通信费、办公用品费等。
2. 开办费的确认企业在发生开办费时,应按照以下原则确认:(1)实际发生原则:开办费应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2)因果关系原则:开办费应与取得经营收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受益原则:开办费应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3. 开办费的计量开办费应以实际发生金额计量。
企业在发生开办费时,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计量:(1)取得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3)按照会计科目,将开办费归集到“管理费用”科目。
三、开办费的摊销方法1. 摊销方法的选择开办费的摊销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线法:将开办费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2)加速摊销法:在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递减的方式摊销开办费。
(3)产量法:根据产品产量或销售量,按比例摊销开办费。
(4)实际完成法:根据实际完成的生产、经营情况,摊销开办费。
2. 摊销期限的确定开办费的摊销期限应根据开办费的性质、预计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5年。
3. 摊销金额的计算采用直线法摊销开办费时,计算公式如下:每月摊销金额 = 开办费总额÷ 摊销期限(月)四、开办费的管理措施1. 加强预算管理企业在设立、筹建过程中,应加强对开办费的预算管理,确保开办费的使用合理、有效。
企业开办费用的财税差异处理.doc
企业开办费用的财税差异处理汇总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由于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着重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以及根据最新的财政和税收法律和惯例对会计和税收的处理。
关键字例如启动费范围内的所得税1:组织费用范围为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汇兑损益以及未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利息支出。
2: 启动期间经营期是指从批准企业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行)之日止的期间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创业期,但在实践中仍难以操作。
例如,启动期的截止日期。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根据获得营业执照的日期来计算开办期的结束。
但是,笔者认为一般工商企业在试生产后开具第一张销售发票作为开办期的结束,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在开办期结束时开始挖掘或打桩。
3:启动期间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衔接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变通处理方式:1: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开办费用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当月的第二个月开始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2:开业当天当年一次性扣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当月直接扣除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当月直接扣款与当年一次性扣款有一定的差异。
企业应该注意这种差别待遇。
3年:新税法实施前一年企业未摊销的开办费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即未摊销的开办费可计入当年损益处理4:启动成本的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启动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启动费用,不再通过长期递延费用核算,因为启动费用不符合资产的定义5:应用示例a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10年2月正式开始筹建,并于2010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工资10万元,办公费用5万元,业务招待费1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30万元,无形资产10万元。
关于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规定
关于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中开办费的规定一、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转] 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2014-1-19 23:30 阅读(21) 转载自金SIR赞(13)评论(1)转载(299)分享(12)复制地址收藏夹按钮收藏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企业购地建房如何...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称准则)与最新的税收政策(下称税政)在规定和解释上的不同,使得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无所适从的困惑感。
笔者现就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给大家谈一点认识,供参考。
一、准则和税政对账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和解释。
1、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前的这段期间。
2、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与解释。
在新会计准则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对于开办费的具体表述,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10》里,对科目编号为6602的管理费用的解释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在新的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放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里的。
因为管理费用转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摊销了。
准则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做法。
3、税政的规定与解释。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旧税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释的。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中,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这样规定与解释的:“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会计制度核算规定
开办费会计制度核算规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创办或者进行重大变更时,为获取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推进项目顺利进行的费用支出。
企业开办费是企业在设立或者进行重大改组时,为取得法人地位或者其他应收购地权益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了解开办费的会计核算规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开办费会计核算规定的一些建议。
其次,注意开办费用的会计核算时机。
企业应该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正确核算开办费用。
一般来说,开办费用在设立或者进行重大变更之前产生,因此应该在设立或者变更完成后的首期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
同时,为了确保准确性,企业可以设置专门的资产负债确认程序,以避免遗漏或者重复计算的情况发生。
再次,要注意开办费用的验收与核实。
企业在付款之前,应该对收到的开办费用类发票进行验收,确保发票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核实开办费用支出时,企业也应该对开办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确保支出符合企业的经营需要和财务策略。
最后,要定期进行开办费用的冲销和折旧核算。
企业应该在每个核算期结束时,对已经发生的开办费用进行冲销和折旧核算。
通过对开办费用的冲销和折旧,可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财务状况,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总之,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开办费用科目,正确核算开办费用,注重开办费用的验收与核实,定期进行开办费用的冲销和折旧核算。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用的核算能够准确、及时和规范,并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支持。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开办费摊销的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可行性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开办费摊销的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可行性分析的影响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范(一)会计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增加当期管理费用,减少长期待摊费用。
(二)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举例说明两种规范的差异性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摊销期间的不同规定导致长期投资决策中各年净现金流量的不同,进而影响长期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分析。
下面以实例来说明这一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是否可行的影响。
新建投资项目的决策分析已知:某工业项目需要原始投资1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开办费投资100万元,建设期为1年。
该项目寿命期为10年,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折旧,使用期满无残值。
预计投产当年销售收入为380万元,付现成本为190万元,其余9年每年销售收入为480万元,付现成本为240万元。
所得税率为30%。
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评价。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于投产当年一次摊销,则该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如下:单位:万元项目建设期经营期合计0 1 2 3 4-11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入 380 480 480 4700现金流入量合计 380 480 480 4700现金流出量固定资产投资 1000 1000开办费投资 100 100付现成本 190 240 240 2350所得税 0 39 42 375现金流出量合计 1100 190 279 282 3825现金净流量(NCF)(1100) 190 201 198 875每年税前利润=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摊销每年应交纳所得税=税前利润*所得税率第2年税前利润=380−190−100−100=−10第2年应交纳所得税为0。
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探析
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探析作者:任芝荣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年第06期[摘要] 开办费指从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内(此期间可称为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支出。
2000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制度》与200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后,国税总局对开办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通过一系列条例、通知、批复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在某些细节问题上规定还不够清楚,导致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
作者通过梳理相关的法规、规定,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如何进行开办费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了研究,并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 开办费;税务处理;会计处理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04[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05- 021 如何界定筹建期目前,对如何界定筹建期,会计准则与税法还尚未给出统一、明确的定义。
在以往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此问题曾经有3种说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企业资产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上述说法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总局2010年4月27日在线对纳税问题的回复。
但这3种说法现在在实务中都遇到了无法执行的问题。
前2个文件,由于出台了新的税收法律法规而事实上已经被废止,第3个由于不是国税总局出台的正式文件,不能作为纳税的依据。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国税总局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明确筹建期的起始时间。
此外,笔者也建议国税总局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应该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最好不要简单地对所有的行业和企业都适用一个标准。
浅析开办费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其
, 办 费税 务 处 理 。0 8 1 1 正 式施 行 的新 的《 开 20年 月 3 1 企业 所
得 税 法 》 十 三条 规 定 , 计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业 发 生 的下 列 支 第 在 企 出作 为 长期 待 摊 费用 , 照 规 定 摊 销 的 , 予 扣 除 :一 ) 足额 提 取 按 准 ( 已 折 旧的 同定 资产 的改建 支 出 ;二 ) 入 同定 资产 的改建 支 出 ;三 ) ( 租 ( 固 定 资 产 的大 修 理 支 出 ; 四 ) 他应 当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 中 ( 其 《 华 人 民共 和 罔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七 十条 规 定 , 业 所 得 税 第 企 法 第 十三条 第 ( ) 所称 其他 应 当 作 为 长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 四 项 自支 出发 生 月份 的 次 月起 , 期 摊 销 , 销 年 限不 得 低 于 3 。 新 的 《 分 摊 年 在 企 业 所得 税 法 》 正式 施行 之 后 ,0 8 月 2 家税 务 总局 在 其 网站 2 0 年4 53国 1
3 — 2 万 元 ,企 业 当期 应 交 所 得 税 调 增 数 额 = 5 5 62 万 6 1= 5 1 2 ×2 %= .5
分期摊销 , 摊销年 限不得低于3 )但一经选定 , 年。 , 不得改变 。 企业在
新 税 法 实施 以 前年 度 的未 摊 销完 的 开办 费 , 可根 据 上 述 规定 处理 。 也
费3 万 , 6 按照税法规定选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 会计处理如下 :
浅析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处理以及税会差异
浅析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处理以及税会差异一、会计处理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的“开办费”。
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输费等费用,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不应计入开办费;其次,由投资各方承担的费用,也不应该列入开办费。
二、税务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若开(筹)办费未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间分期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因此,对于筹建期的开办费,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分别是:第1种:开始经营之日一次性扣除。
第2种: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2种方法可以任选其一,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纳税申报筹建期费用的纳税申报,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是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第二,是关于筹建期的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限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法上只认可发生数的60%。
假设,A公司筹建期发生开办费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招待费,那么纳税申报时,就需要调整,实际抵减利润的费用金额=(50-10)+10×60%=46万元。
如何理解“筹建期费用,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大家知道,税法上对于企业亏损的金额,有5年弥补期,若超过5年,则该亏损就无法抵减未来期间的税前盈利,对于纳税人而言,相当于一笔损失。
开办费摊销三种处理方式【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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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 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 摊销扣除。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 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 的开办费,国税函〔2009〕 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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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摊销三种处理方式【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 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 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处 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 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 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 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 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 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 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集)。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开办费会计与税法处理
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开办费会计与税法处理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篇一: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作者前言:最近的参加过事务所的几个项目都涉及到开办费问题,各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想整理相关资料以期对此问题有个更为深入的了解。
由于大多是对现有各家观点的整理和归纳,难免有矛盾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开办费的基本概念(一)开办费的概念开办费(Organization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对于开办费的理解至少需要从两个维度去分析和和理解。
(二)筹建期间的界定对于筹办期,新税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分析。
1、筹建期起点的界定开办费的起点为“被批准筹办之日”,实务中一般选择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其中房地产企业另有规定:国税发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法规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坚持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和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孰晚原则】但是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国税发153号实质上已经被废止,税法中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筹建期起点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
2、筹建期终点的确定开办费的终点为“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收入)的之日,税法本身对于结束之日的理解却不同,主要有:提法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较大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 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有明确规定,如以后无新的规定,则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即比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不对损益产生影响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损益产生影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年”。
因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案例]:北京材料股份公司2008 年7 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 万元,该开办费对损益没有影响,其把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起分5 年进行摊销,即7月份开始摊销开办费,会计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960000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0000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 万元÷5 年÷12 个月×5 个月=8(万元) 请问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开办费对未来的损益没有影响时,应把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企业开办费用的财税差异处理
企业开办费用的财税差异处理摘要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在实务中产生很大的差异,本文根据最新的财税法规结合实务着重分析二者的差异及会计和税务方面的处理。
关键词开办费范围期间所得税举例一、开办费的范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二、开办期间开办期间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
我国相关的法规虽然对开办期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操作还是有一定难度,比如开办期的截止日期,实务中有些企业按取得营业执照之日来计算开办期结束,但是笔者认为一般的工商企业试生产后开出第一张销售发票作为开办期结束,房地产企业和施工企业从开始动土或打桩时作为开办期的结束。
三、开办期间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1.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
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3.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即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可以一次计入当年的损益来处理。
四、会计上对开办费用的处理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因为开办费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五、应用举例甲公司2010年2月份经相关的部门批准正式开始筹办,至2010年12月31日正式结束。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新规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新规开办费主要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的费⽤,但是在税法和新会计准则上对开办费却有着不同的规定,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有关这⽅⾯的差异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产、经营⽉份的次⽉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起⾄开始⽣产、经营(包括试⽣产、试营业)之⽇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的费⽤,包括⼈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和⽆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出。
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进⾏核算,⽽直接计⼊管理费⽤,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附录:会计科⽬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本科⽬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产经营所发⽣的管理费⽤,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的开办费、董事会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的或者应由企业统⼀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政管理部门职⼯⼯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税、⼟地使⽤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排污费等。
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本科⽬的核算内容可并⼊“销售费⽤”科⽬核算。
企业⽣产车间(部门)和⾏政管理部门等发⽣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后续⽀出,也在本科⽬核算。
⼆、本科⽬可按费⽤项⽬进⾏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的开办费,包括⼈员⼯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等在实际发⽣时,借记本科⽬(开办费),贷记“银⾏存款”等科⽬。
谈开办费的审计要点
谈开办费的审计要点《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新税法对开办费的处理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标签:会计制度;税法;核算;摊销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开办费的列支范围:1 开办费的具体内容1.1 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1.2 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1.3 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1.4 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1.5 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1.6 其他费用(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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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开办费摊销的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可行性分析的影响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有关规范
(一)会计制度规定,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增加当期管理费用,减少长期待摊费用。
(二)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举例说明两种规范的差异性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企业筹建期间开办费摊销期间的不同规定导致长期投资决策中各年净现金流量的不同,进而影响长期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分析。
下面以实例来说明这一不同规定对长期投资决策是否可行的影响。
新建投资项目的决策分析
已知:某工业项目需要原始投资1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开办费投资100万元,建设期为1年。
该项目寿命期为10年,固定资产按直线法折旧,使用期满无残值。
预计投产当年销售收入为380万元,付现成本为190万元,其余9年每年销售收入为480万元,付现成本为240万元。
所得税率为30%。
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分析评价。
(一)按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于投产当年一次摊销,则该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建设期经营期合计
0 1 2 3 4-11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入量合计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出量
固定资产投资 1000 1000
开办费投资 100 100
付现成本 190 240 240 2350
所得税 0 39 42 375
现金流出量合计 1100 190 279 282 3825
现金净流量(NCF)(1100) 190 201 198 875
每年税前利润=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摊销
每年应交纳所得税=税前利润*所得税率
第2年税前利润=380−190−100−100=−10
第2年应交纳所得税为0。
第3年税前利润=480−240−100−10=130
第3年应交纳所得税=130*30%=39
第4-11年税前利润=480−240−100=140
第4-11年应交纳所得税=140*30%=42
NPV=NCF¬¬4-11 *(P/A,10%,8)* (P/F,10%,3)+ NCF¬¬3 * (P/F,10%,3)+ NCF¬¬2 * (P/F,10%,2)+NCF0
=198*5.3349*0.7513+201*0.7513+190*0.8265−1100=1.65
因为NPV>0 所以该投资方案可行。
(二)按税法规定,开办费于投资后分5年摊销,则该项目的现金流量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建设期经营期合计
0 1 2 3-6 7-11
现金流入量
销售收入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入量合计 380 480 480 4700
现金流出量
固定资产投资 1000 100
开办费投资 100 100
付现成本 190 240 240 2350
所得税 21 36 42 375
现金流出量合计 1100 190 279 282 3825
现金净流量(NCF)(1100) 169 204 198 875
每年税前利润=销售收入―付现成本―折旧―摊销
每年应交纳所得税=税前利润*所得税率
第2年税前利润=380−190−100−20=70
第2年应交纳所得税=70*30%=21
第3-6年税前利润=480−240−100−20=120
第3-6年应交纳所得税=120*30%=36
第7-11年税前利润=480−240−100=140
第7-11年应交纳所得税=140*30%=42
NPV=NCF¬¬7-11 *(P/A,10%,5)* (P/F,10%,6)+ NCF¬¬3-6 *(P/A,10%,4)* (P/F,10%,2)+ NCF¬¬2 * (P/F,10%,2)+NCF0
=198*3.7908*0.5645+204*3.1699*0.8265+169*0.8265−1100=−2.16
因为NPV<0 所以该投资方案不可行。
三、的结论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分别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开办费摊销期间的不同规定,进行长期投资决策的评价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按会计制度对开办费一次摊销来
进行投资决策分析,该方案是可行的;而按照税法规定对开办费分5年摊销来进行投资决策分析,该方案是不可行的。
目前,一般的管理会计教科书中在长期投资决策分析评价时均是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开办费一次摊销来进行投资决策分析,笔者认为在对长期投资决策分析评价时应充分考虑税法的有关规定,这样对长期投资决策进行的评价才是全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