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伟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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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模板(示范)

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模板(示范)

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模板(示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激励公司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本持股会名称为XXX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

第三条定义1. 股份公司:指XXX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职工:指公司的全体员工。

3. 持股会:指公司职工持股会。

4. 股权激励计划:指公司为激励职工持股而设立的计划。

第四条任务和职责1. 持股会的任务是组织和管理职工的股权激励计划,促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2. 持股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管理职工持股,维护职工权益,参与公司决策等。

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第五条设立原则公司为激励职工持股,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设立股权激励计划。

第六条计划内容1. 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包括:股份发行方案、股份认购条件、股份购买方式、股权转让规定、股权退出机制等。

2.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经持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股权发行1. 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股份。

2. 股份发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股份认购条件1. 职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包括: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职责等。

2. 公司应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认购条件,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股份购买方式1. 职工可以通过一次性购买或分期购买的方式获得股份。

2. 股份购买的具体方式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股权转让规定1. 职工持有的股权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2. 职工离职时,持股会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价格按照公司内部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股权退出机制1. 职工持有的股权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退出。

2. 职工退休、离职等情况下,持股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股权退出处理。

第三章持股会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组织形式持股会采取会员制,由公司职工自愿参加,会员权益平等。

有限公司入股管理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入股管理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入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的入股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和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入股管理是指有限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入股协议,由投资者向公司注资,并获得相应股权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公平、真实、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利益和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权责,强化风险防范,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第六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规章和操作细则,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七条公司入股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公司入股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

公司入股应当是自愿行为,不得强迫、虚假宣传或其他手段使投资者参与入股。

(二)平等原则。

公司入股应当平等对待各方,不得歧视性地对待投资者,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有偿原则。

公司入股应当有现金交易或其他有价交易,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股份。

(四)公平原则。

公司入股应当公平合理,避免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利益,防止不正当占有。

(五)真实原则。

公司入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

(六)合法原则。

公司入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九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预警和应对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透明地向相关方披露入股信息,保障股东知情权。

第十一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有效防范腐败和不当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设立激励措施,增强管理层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

第十三条公司入股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干预公司经营和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的培训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的培训

董监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关联人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本所认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报方式 (三)身份信息填报 • 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填报—董监高、授权 代表本人的身份信息 • 上市公司通过定期报告报送系统填报——董监 高、授权代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的身份信息。
(一)相关概念界定 (二)监管的范围 (三)身份信息报 (四)股份锁定与解锁 (五)股份变动的披露 (六)短线交易管理 (七)监管方式 (八)法律责任及罚则 (九)主要案例
(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 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 份。 2、持有 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
(五)股份变动的披露
董监高本人及关联人股份变动的披露
• 披露时间:2个交易日内; • 披露方式: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主动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进行公告;未按要求进行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其指定网 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 披露内容:
• • • • • •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关联人不适用);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投资者可在深交所网站----诚信档案“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股份变动情 况”栏目披露查询到相关信息。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

挂牌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内容

挂牌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内容

挂牌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1.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制度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公司股票的发行、转让、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二、股票发行管理1. 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股票发行,确保发行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 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前,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并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3.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发行目的,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三、股票转让管理1.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所的规则和管理制度。

2. 公司股东在转让股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3.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股东名册管理制度,确保股东名册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信息披露管理1.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2.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报告和审核机制,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3. 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事件时,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者误导性陈述。

五、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股票管理的各个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公司股票的日常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六、监督与责任追究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公司的股票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机构,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机制,鼓励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七、附则1.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04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11-4各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法规的培训,督促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发展战略,按照《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特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四、上市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上述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重新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股权和股票管理制度

公司股权和股票管理制度

公司股权和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和股票的管理,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其它由本公司掌控的公司,下文中统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股权和股票管理应遵从公平、公正、透亮、规范的原则,保证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利益。

第二章股权管理第四条公司股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公司组织形式、权益、义务和利益。

公司股权由公司认可合法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所代表。

第五条公司设立股东名册,认真记录股东的姓名、股份数量、股权更改情况等,确保纪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股东权益更改应依法办理股东更改登记手续,股东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股权更改情况。

第七条公司应保障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包含但不限于: 1. 参加公司重点决策的权利; 2. 参加公司盈利调配的权利; 3. 取得公司经营信息的权利; 4. 享有优先认购权等权益。

公司应订立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确保股东享有合理的权益,并监督执行相关制度。

第九条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转让应通过协议书等形式进行,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向公司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信息,保证股东知情权和参加权。

第三章股票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股票是公司股权的凭证,是证明股东全部权的紧要证明。

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和管理股票。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股票登记机构,负责股票发行、登记、转让等相关工作,保证股票交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应依法进行,发行和转让股票的价格和数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股票的流通应符合相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严禁内幕交易、掌控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股票的交易和持有应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公司纪律处分。

公司应加强对股票市场情况的研究和监测,及时了解股票市场的更改和影响因素,订立相应的应对策略。

公司持股管理制度

公司持股管理制度

公司持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持有股权的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持股原则1. 公司持股应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不得脱离公司的主业经营范围。

2. 公司持股应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市场化原则,中立公正对待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

3. 公司持股应提高公司的价值和盈利能力,服务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4. 公司持股应避免产生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持股管理机构公司设立持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公司持股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1. 评估公司持股的情况和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2. 监督公司持股的运作和绩效,确保公司持股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

3. 审查公司持股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4. 协调公司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维护股东权益。

四、公司持股管理程序1. 公司持股计划的制定公司持股计划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和时间,充分考虑公司和股东的长期利益。

2. 公司持股决策的程序公司持股决策应经过持股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明确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和方式,确保决策合法、合理。

3. 公司持股执行的程序公司持股执行应按照计划进行,及时报告公司持股的情况和风险,保证执行程序合规、透明。

4. 公司持股监督的程序公司持股监督应由持股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评估公司持股的绩效和风险,提出改进建议,确保监督程序有效、可靠。

五、公司持股管理制度的实施公司应按照公司持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文件和流程,规范公司持股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股东的信任度。

六、公司持股管理的风险和对策1. 公司持股的市场风险公司持股的市场风险包括股价波动和股份贬值等,公司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情况及时调整持股策略,降低风险。

2. 公司持股的管理风险公司持股的管理风险包括内部腐败和失职等,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强化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防范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北证公告〔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4〕3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管理和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前述主体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有效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完成公司的经营发展目标,建立稳定团结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管指下列人员:(一)总裁;(二)副总裁;(三)董事会秘书;(四)财务负责人;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可将其它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高管进行考核与奖惩。

第三条公司高管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经营经济指标与综合管理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高管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公司高管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绩效考核体系第五条公司高管绩效考核体系由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总裁组成。

第六条董事会在高管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为:(一)审批制定或修改本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二)审批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目标;(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在通过草案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高管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为:(一)起草或提议修改本薪酬与考核制度,报董事会审批;(二)审批公司高管年度考核方案;(三)牵头成立考核小组,确认考核小组的结果并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检查公司高管的履行职责情况;(五)确定高管的薪酬基数;(六)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八条总裁在绩效考核体系中的职能为:(一)拟定公司高管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二)拟定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持股管理制度

企业持股管理制度

企业持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持股管理,保护企业股东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企业持股管理机构、持股管理原则和措施的规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股票持有者,是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人员或组织,包括公司内部员工、外部股东和其他投资者。

第五条企业持股管理是指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企业持股管理机构是指公司设立的专门负责股票管理的部门,负责全面监督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并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调整股票持有情况。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股票管理机构,完善持股管理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其能有效地履行股票持有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外部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投资者的股票持有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股票持有管理信息系统,从而有效地跟踪和监督股票持有情况。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法依规监督和检查股票持有人行为,依法依规打击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持股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持股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企业所持有的股票,并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调整股票持有情况。

第十二条持股管理机构应该由公司董事会指派专门的人员来管理,这些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才能。

第十三条持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要求,及时将所持有的股票情况做出详细的报告。

第十四条持股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持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持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股票持有管理信息系统,从而有利于全面跟踪和监督股票持有情况。

第十七条持股管理机构应和公司内外部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工作。

第十八条持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备、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精品模板)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 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公安机关; 3.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份(窗口期):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拥有多个证券账户、新增或新设
证券账户的,应及时将全部证券账户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 过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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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
” 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关联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
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有限公司入股管理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入股管理规章制度

有限公司入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治理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的入股需符合有关规定,接受公司的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入股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股东及其行为。

第四条公司股东必须遵循本规章制度,否则将受到公司的相应处理。

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公司入股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入股方式和金额要求;不得存在被依法限制或禁止投资入股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的入股申请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签订入股协议。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入股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入股款项,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的股东需根据入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三章入股程序第九条公司股东的入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入股申请;公司审议通过入股申请;签订入股协议和相关文件;缴纳入股款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等。

第十条入股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入股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财产证明材料;个人信用报告等。

第十一条入股款项的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付;银行转账;股权抵押等。

第十二条入股协议是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等内容,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章入股权益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的入股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红权;公司治理权;公司清算权;公司资产分配权等。

第十四条入股权益的行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参与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

第五章入股义务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入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六章入股风险第十七条入股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运营风险;管理风险;资金风险等。

瑜伽馆股份管理制度

瑜伽馆股份管理制度

瑜伽馆股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瑜伽馆的股份管理,保障股东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瑜伽馆的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

第三条瑜伽馆股份按照股东的出资额来确定所占份额,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四条瑜伽馆股份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瑜伽馆股份管理应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促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第二章股份转让第六条瑜伽馆股份可以自愿转让,但需经其他股东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股份转让需由双方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股份数量、价格及转让条件等。

第八条股份转让时,应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股东有转让股份的自由权,但禁止恶意转让、非法转让股份。

第十条股份转让若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公司有权拒绝该股份转让。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一条瑜伽馆每年召开股东大会至少一次,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是瑜伽馆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场所。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如增减资本、改变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等。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以股份比例或股东数量多数表决。

第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记录、签到等手续,确保会议程序合法和公正。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董事会的成员应当具备合法资格,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公司谋福利。

第十八条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公司经营发展计划,审议年度预算等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签署相关文件,确保会议决议的合法性。

第五章盈利分配第二十一条公司盈利分配应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盈利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炒股公司管理制度

炒股公司管理制度

炒股公司管理制度一、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炒股公司管理制度的核心,它包括决策结构、权利和责任分配、监督机制等内容。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权责关系,确保公司运作符合法规和道德规范。

1.1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方针、审议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管理层等。

炒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以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董事会应当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过程合法、合理和公正。

1.2 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

炒股公司的监事会应当独立于董事会和管理层,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完整性和健康发展。

1.3 高级管理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管理层应当遵守法规和公司制度,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风险管理股市是一个风险高、回报高的市场,炒股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以确保公司的稳健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

2.1 风险管理政策炒股公司应当建立明确的风险管理政策,规定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责任等内容。

风险管理政策应当定期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市场环境和公司发展情况的变化。

2.2 风险评估炒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识别、评估并规避各类风险。

公司应当注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多方面的风险管理,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2.3 风险控制炒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类风险。

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稳健运作。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炒股公司管理制度的基础,它包括制度设计、程序执行、监督检查等内容。

赛微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赛微电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企业董事会持股制度范本

企业董事会持股制度范本

企业董事会持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持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二、持股原则第三条董监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交易、风险自担的原则,合法合规持有、买卖公司股份。

第四条董监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优势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三、持股数量与比例第五条董监高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第六条董监高首次持有公司股份时,应当在任职期间内逐步完成持股,持有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

第七条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持股变动管理第八条董监高在进行股票买卖时,应当遵循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董监高在买入公司股份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条董监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董监高在持股期间,如发生职务变动、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并办理股份变动手续。

五、持股激励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监高及核心员工进行激励,以提高其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董监高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应当承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获股份,并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解锁条件。

六、持股披露第十五条董监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持股情况,包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持股变动等信息。

第十七条董监高在持股披露过程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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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 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 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 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公司上市满一年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 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 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 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 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
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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