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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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无效

浅谈美国的专利⽆效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专利诉讼逐渐成为商业竞争的⼿段之⼀。

在发⽣专利诉讼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请求,是常⽤的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

在中国,当事⼈可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对涉案专利进⾏有效性审查。

美国也可以对涉案专利提起⽆效,但模式和流程与中国有较⼤区别。

美国对专利权效⼒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模式: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专利权效⼒的审查。

联邦法院对专利权效⼒的判断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联邦地区法院会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进⾏判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针对原告的专利提起专利⽆效抗辩或者提起专利⽆效的反诉。

⼆是提起确认专利⽆效的宣告判决诉讼。

专利⽆效抗辩是侵权诉讼中的⼀个环节,如果不满意法院对专利效⼒的认定结果,当事⼈不能针对该专效⼒的认定结果提起上诉。

专利⽆效反诉是独⽴的程序,对其判决结果则可以进⾏上诉。

由于美国专利法实⾏专利推定有效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专利⽆效抗辩的被诉侵权⼈负有证明专利权⽆效的举证责任。

联邦地区法院⾸先需要根据被诉侵权⼈提交的举证材料对专利的有效性进⾏判断,之后再进⾏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

在确认专利权⽆效的宣告判决诉讼中,⼀般情况下,和专利⽆效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起此种诉讼,如受到专利权⼈侵权警告的⼈可以提起该诉讼,同时提起该诉讼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效。

通过法院提起专利⽆效诉讼时,不管是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效抗辩还是专利⽆效的反诉,或者是专利⽆效的确权诉讼,法院均可以直接对涉案专利的效⼒进⾏审查。

美国在1971年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专利有效性的效⼒认定仅限于双⽅当事⼈,并不具有对世性。

后来,联邦最⾼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经过司法认定的事实,如果其认定结果不具有对世性,还需要其他法院进⾏重复认定,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浪费,最终判定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对涉案专利效⼒的认定同样适⽤于另⼀案件即涉案专利的效⼒认定具有对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b. 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d. 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b.代理费发明专利25000/RMB起实用新型20000/RMB起外观专利15000/RMB起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兼论法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兼论法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革 的 主 要 问 题 。 传 统 的 比较 法研 究模 式试 图通 过 寻 找 法 国 法 中专 利 复 审委 员会 的 对 应机 构及 其 涉诉 时诉 讼 性 质 确 定 的 相 关 理论 , 以求 借 鉴 。 本 文 通 过 对 法 国专 利 无 效 审 查体 制 的介 绍和 分 析 , 定 了上 述 传 统 研 究思路 的 否 可 行 , 为 上 述 传 统 研 究 进路 应 予抛 弃 , 通 过 法 国 司法 、 政 二 元 体 系 下诉 讼 管 辖 权 划 分 基 本 原 则 的介 绍 , 认 并 行 论
我 国专利 无效 制度 的建 立 肇始 于 18 94年 。我 国《 专利 法 》 4 第 9条 规 定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宣 告 专利 无 效 的请 求进 行 审 查 , 出决 定 , 通 知请 求 做 并 人 和专利 权人 。专利 宣告 无效 的决 定 , 由专 利局 登
记 和 公告 。对 专利 复 审 委员 会 宣告 发 明专利 权 无 效或 者维 持 发 明专 利 权 的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在 收 到通 知 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但 专 利 复 审委 员会 对 宣告 实 用 新 型和 外 年 5月
中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研究进路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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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 法 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
马 宁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10 7 ) 0 8 2

要 : 专利 复 审委 员会 为 被 告 的专 利 无 效 诉 讼 在 实践 中导 致循 环诉 讼 , 为 我 国专 利 无 效诉 讼 制 度 改 以 成
证 了新研 究进 路 的 可行 性 。
关键词 : 专利 复 审委 员会 ; 专利 无 效诉 讼 ; 国司 法 、 政 二 元 体 系 法 行 中图分类号 :F2. D 53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3 9 ( 0 0 0 —0 4 — 4 10 — 2 1 2 1 )3 19 0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比文件检索策略研究——从专利引文角度探析

专利无效程序中对比文件检索策略研究——从专利引文角度探析

摘 要:本文梳理了实践中专利无效检索一般采用的流程,提出了仅依赖一般的构建检索式在海量信息中进行检索的时间和成本的局限性。

在对专利无效程序中的对比文件进行说明和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通过引文分析进行专利无效检索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中的合理性,同时指出专利无效检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最后以具体案例说明引文分析对专利无效检索所产生的直接效果。

关键词:专利无效检索对比文件专利引文无效请求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识码:A0引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制度中为专利权的相对人设置的一种救济程序。

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律制度中或者规定了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或者没有规定专门的程序,但基本都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以作为抗辩手段。

专利无效案件中,对比文件检索难度较大、花费时间较长。

目前全世界公开可获得的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约有1.3亿件左右。

在如此浩瀚的专利海洋中,寻找一件或几件可用于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专利的对比文件,无异于大海捞针的难度。

如果再将对比文件的范围扩大到非专利文件,检索范围将急剧扩大。

1构建检索式查找对比文件的局限性专利无效检索就是查找可用于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的过程。

通过关键词、分类号以及其他条件来构建检索式,从数以亿计的专利和非专利文件中找出对比文件,去除检索噪音,并研读辨识。

整个过程耗时较长,工作量巨大。

专利无效检索(分析)与防侵权检索和专利全景分析不同,只要检索到足以否定被请求宣告无效的目标专利的对比文件,检索过程即可停止。

请求人通常会采用如下流程检索专利对比文件:1)分析目标专利的技术方案和技术领域;2)进行技术点拆解;3)根据拆解的技术点反复试验、确定检索关键词;4)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5)构建检索式;6)对检索结果进行粗筛和精读;7)找到对比文件或无法找到,从上述某个环节往复循环,直到找到对比文件或放弃。

整个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工成本,而且对于检索人员的经验要求较高,任何主观偏差,都可能与合适的对比文件失之交臂。

历届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历届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主观题

历届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主观题2021年八、(本题10分)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记录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非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一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21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依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补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到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2003年六、(本题13分)案情: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

但双方未实际履行。

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

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

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

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7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部分7

三大诉讼法是司法考试地一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地相似之处,考生可以通过对比记忆很快地掌握.<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案件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无期、死刑地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地案件.民事诉讼1.重大涉外案件<标地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地当事人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地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地经济纠纷).行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地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地诉讼;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地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二)地区管辖刑事诉讼: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地管辖.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地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行政诉讼: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地,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强制措施提起地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地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民事诉讼:能行政诉讼:能四)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地期间刑事诉讼: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民事诉讼: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地应受理.<五)反诉条件刑事诉讼:1.对象是本案地自诉人;2.反诉地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地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地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民事诉讼:1.本诉地被告向本诉地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地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行政诉讼:无<六)关于调解刑事诉讼: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前两项规定地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自诉,不适用调解.民事诉讼:1.在自愿合法基础上均可调解;2.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行政诉讼: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七)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刑事诉讼:审判长民事诉讼:书记员行政诉讼:审判长<八)决定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地回避刑事诉讼:院长民事诉讼:审判长行政诉讼:审判长<九)回避决定及复议刑事诉讼: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民事诉讼:法院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十)不公开审理情形刑事诉讼: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地案件;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一律不公开,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般也不公开;3.当事人提出申请地确属商业秘密地,应当决定不公开.民事诉讼: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地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地离婚、涉及商业秘密地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行政诉讼: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地不公开.<十一)是否准许撤诉刑事诉讼:1.公诉:检察院撤诉,法院可裁定准许或不准许;2.自诉:自诉人自愿撤诉,应当准许.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原告撤诉,法院可准许,可不准许<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十二)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刑事诉讼:1.公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抗诉地,没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地,法院不予受理;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地,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地,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受理;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地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地,不受理<被告不受此限).行政诉讼:1.原告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地,不予受理;2.但未按期交受理费而按撤诉处理地,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地,应予受理.<十三)延期审理情形刑事诉讼:1.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2.检察人员建议补充侦查<1个月补充完毕);3.应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地;4.拒绝辩护地;5.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辩护准备地.民事诉讼:1.必须到庭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地;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地;3.需通知新证人到庭,调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补充调查地;4.其他应当延期地情形.行政诉讼:无明确规定.<十四)中止审理地情形刑事诉讼:审判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受理后被告人脱逃;其他原因.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地;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地;3.作为一方当事人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地;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地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地;5.本案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审结地;6.其他.<十五)终止审理地情形刑事诉讼:1.已过追诉时效地;2.经特赦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地;5.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地.民事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地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地;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地一方当事人死亡.行政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2.作为原告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3.原告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十六)适用简易程序地情形刑事诉讼: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地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告诉才处理地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3.被害人起诉地有证据证明地轻微刑事案件.民事诉讼: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地简单地民事案件.2.不适用简易程序:<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地案件;<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地案件;<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地案件.行政诉讼:无.<十七)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地情形刑事诉讼: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地,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地次日起算.行政诉讼:无.<十八)上诉主体刑事诉讼: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地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民事诉讼: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诉讼代表人;3.有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地无独立请求权地第三人.行政诉讼: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地委托代理人.<十九)上诉期限刑事诉讼: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地,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民事诉讼: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地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行政诉讼: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地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二十)二审审判原则刑事诉讼: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地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地限制;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民事诉讼:对上诉请求地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地除外.行政诉讼:应当对原审法院地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二审中,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二十一)二审维持原判地形式刑事诉讼:裁判.民事诉讼:判决.行政诉讼:判决.<二十二)当事人地申诉期限刑事诉讼: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地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二十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地理由刑事诉讼: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地;<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地事实确有错误地;<2)据以定罪量刑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地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地;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地;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正确裁判;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民事诉讼:1.有新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地;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地主要证据不足地;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地;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地.对已发生效力地解除婚姻判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地案件不得申请再审.行政诉讼:已发生法律效力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1.原判决、裁定认定地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地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地情形.<二十四)决定再审地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地执行刑事诉讼:不停止.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地执行,情况紧急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二十五)一审审限刑事诉讼:普通程序:1.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地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地重大复杂案件)规定地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2.被告人未被羁押地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天.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地,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行政诉讼: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地,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地,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二十六)二审审限刑事诉讼: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2.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地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地,由最高法院决定.民事诉讼: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地规定.行政诉讼: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二十七)再审审限刑事诉讼:3个月审结:要延长地,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民事诉讼:再审原是一审终结地用一审程序;原是二审终结地,用二审程序;提审地,按二审程序.行政诉讼:按一审程序审理地,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按二审程序审理地,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地,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 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 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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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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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方式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2、独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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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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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 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 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 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 者无效宣告案件。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 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 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 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 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 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 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最新整理)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最新整理)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注意:不能认为就是工商注册登记地。
3、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
《民诉意见》第17条,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 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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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 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 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教养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 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 地的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大连、天津、青岛、 上海、厦门、广州、海口和武汉。
★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 ★涉及港澳台同胞及企业、组织等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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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新整理)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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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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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概念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 确定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
如专利、房地产、环境污染等。 6、海商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事案件 7、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类非民事权
益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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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三)仲裁机构仲裁范围 (四)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05•【文号】法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2016年7月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重大意义1.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推进“三合一”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推进“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是要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司法特点和规律的工作机制和审判体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2.推进“三合一”工作,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法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和司法公正;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判质量,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益和效率;有利于知识产权专门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2〕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2〕13号)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理。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996 年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论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论文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论文入世后的中国法院要严格执行已经符合WTO规则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认真将法律的各项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贯彻实施。

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的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比专利法更进一步规定了诉前的证据保全。

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也完善了证据保全的措施。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也将作出类似具体解释。

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

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当特别慎重。

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

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

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

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

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

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

在对付盗版假冒等侵犯商标权、版权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强调迅速快捷,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措施实行期间,不得拖延。

浅议专利权无效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一种“新”的抗辩事由

浅议专利权无效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一种“新”的抗辩事由

浅议专利权无效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一种“新”的抗辩事由[摘要]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行使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使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职权,即被告不得以专利权无效为抗辩事由。

文章探讨了专利无效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借鉴他国的司法实践,虑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专业水平的提高,为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应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

[关键词]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无效;抗辩事由依专利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面对被告提出的专利无效的抗辩时,将依据不同情形中止或继续审理。

参考他国的司法实践,探讨在中国专利侵权诉讼中引入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事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案例回放及域外实践中国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直接宣判专利权无效从而支持被告的诉请,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例可据,虽然这种做法在知识产权界引起广泛的争议与关注。

北京高院在二审中依有效证据直接宣判专利权无效,[1]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认定涉案专利同对比文件相比没有新颖性,直接宣判专利权无效;[2]通过认定涉案专利是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要素简单替换,没有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3]该院认为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对比文件所公开而直接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4]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在“Kilby第275号专利上告审判决”案中,做出了专利权相对无效(在当事人之间)的判决。

[5]在法国,受诉法院的同一法官可以将被告提出的主张专利权无效的反诉合并审理,该国知识产权法典L.613-25规定:“司法决定可宣告专利无效”;[6]美国专利商标局无宣告专利无效的职能部门,受诉法院可以对专利的有效性和是否构成侵权同时审理,法院对专利权所作的无效判决具有对世效力。

作为集中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上诉审的美国联邦巡回法院,通过自身的审理活动,一方面领导了专利商标局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工作,另一方面又领导了全国地方法院的侵权纠纷的审理工作;很显然,法院直接将专利侵权和专利权宣告无效的合并审理并判决绝非是偶然现象,立法机关依各自的国情所作的制度安排,值得思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字号】浙高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高法〔2021〕3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民三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司法力量。

2.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依法、严格、公正、平等、精准、高效、全面保护。

坚持问题导向,全力解决纠纷多、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坚持改革引领,积极探索新机制新载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3.工作目标。

锚定“十四五”规划和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构建“严、大、快、同”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

遵循“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水平。

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积极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努力使浙江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地。

专利的有效性分析

专利的有效性分析

专利的有效性分析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为发明者提供了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以鼓励创新和技术发展。

然而,专利的有效性对于维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专利的有效性分析,探讨其重要性以及执行的方法。

## 专利的有效性专利的有效性是指专利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是否能够被法院和专利办公室承认和维护。

一项有效的专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新颖性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新颖的,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类似的技术或发明没有被公开披露或使用。

这一要求确保专利颁发给了真正具有独创性的发明。

### 2. 非显而易见性专利的发明不能仅仅是显而易见的延伸或改进。

它必须包含非显而易见的元素,对技术领域有实质性的贡献。

### 3. 可工业应用性专利的发明必须可以在工业领域得到应用,而不仅仅是理论上的概念或观念。

### 4. 揭示性专利文件必须清楚地揭示发明的实施方式,以便其他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使用这一发明。

### 5. 不侵犯他人权益专利申请必须确保不侵犯他人已有的专利权或知识产权。

## 专利的有效性分析方法为了确定一个专利是否有效,需要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评估。

以下是常见的专利有效性分析方法:### 1. 文献调研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专利数据库,可以确定与所申请专利相似的既有技术或发明。

这有助于评估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 2. 技术评估专利权的有效性通常需要技术专家的意见。

这些专家可以评估专利的技术贡献,确认其是否满足工业应用标准,并判断是否存在显而易见的改进。

### 3. 法律审查专利律师可以进行法律审查,确保专利文件的撰写满足法律要求,例如清晰的揭示性和正确的专利权要求。

他们还可以评估专利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 4. 无效宣告程序在一些司法管辖区,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允许第三方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这种程序通常涉及法院审查,以确定专利是否满足法定要求。

### 5. 实施监控专利持有人需要积极监控其专利权,以确保他们的专利不会被侵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29•【字号】京高法发[2001]229号•【施行日期】2001.09.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1〕229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统一司法标准,我院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专利审判工作中认真参照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知识产权庭反映。

本意见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

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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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虽 然依据 法律 的规定 复 审委员 会 作 为被 告 参 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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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钱以能 (9 6 - , , 1r _ )男 上海人 , 利代理人 , 7 专 硕士 , 主要从 事知识产权研究 ; 王勉青 (9 1 )女 , 1r 一 , 广东揭 阳 7 人, 士, 博 副教授 , 主要从事知识产 权研究 。
符合专利要求 的审批认定具有行政属性外 , 事实 上 它是专 利 权 人 自 己在某 一 技 术 领 域 的 “ 马 圈 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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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的关系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的关系

请求有关授权部 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 后, 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 纠纷 或者 其 他 民事纠 纷 案 件 。如 果 撤 销 或 者 无 效 程 序 未 能 解 决 权 利 冲 突 的 , 者 自 或 当 事 人 请 求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有 关 授 权 部 门 未 作 出处 理 结 果 且 又 无 正 当 理 由的 , 民法 院 应 当按 照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的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和 保 护 公 民 、 人 人 法
为 另 一 方 的专 利 侵 害 其 专 利 权 的 , 当 向专 利 行 政 部 门提 出 , 应 由专 利 行 政 部 门受 理 , 民法 院 不 应 当 在 民 事诉 讼 中进 行 审 查 和 处 理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人 在 给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法 院 《 于 在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当 事 人 均 拥 有 专 利 权 应 关 如 何 处 理 问题 的批 复》( 他 字 [9 3 第 2 经 19] O号 ,9 3年 8月 l 19 6日实 施 ) 中 规 定 :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中 , 民 法 院 应 当依 据 中 国 专 利 局 授 予 的 有 效 专 利 在 人 权 作 为 法 律 保 护 的 客 体 , 查 其 是否 受 到侵 害 。 于 原 告 的专 利 权 或 者 原 、 审 至
尺 寸 不 一 致 , 利 于 维 护权 利 人 的合 法 权 益 。本 文 根 据 现 有 的 规 定 、 例 进 行 了 归 纳 , 出 某 些 类 型 的 案件 是接 受 司法 审 查 还 是 接 受 行 政 审 查 的 原 则 。 不 案 提
【 关键词】 商标


知识产权纠纷 中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冲突时如何 处理的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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Ξ 收稿日期:2009-03-11作者简介:钱以能(1976—),男,上海人,专利代理人,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王勉青(1971—),女,广东揭阳人,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Ξ钱以能1,王勉青2(1.德国舒诺贝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336;2.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444)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效率、公平两个评价维度都存在着不足。

在明确专利无效宣告民事属性的基础上,建议采用民事诉讼模式下的司法二审终审制度解决专利无效宣告纠纷,并建构针对专利无效宣告诉讼的一些特别机制。

关 键 词:专利无效宣告;民事属性;司法管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924(2009)11-0033-06 在各个国家,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都是专利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该程序是保证专利制度良性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如同专利保护的地域性特征一样,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应由各国结合各自法律的历史沿革、专利保护的实践经验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无效宣告机制存在和引发不少问题和争议,且近年来随着专利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而日趋严重。

本文仅以国内外就此问题的研究为基础,就专利无效的民事争议属性和司法管辖决断等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以期能在我国专利法的修改和完善中提供有益的帮助。

1 专利无效宣告的价值取向 专利(权)无效宣告又称为确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确权机制,是指在专利审查和授权后,应请求人的请求,由专门国家机关在听取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双方意见之后,对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要求所作出的再次认定,并宣告确认结果的制度。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是专利法中有关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它不同于专利审查的一般行政程序,是有着特殊的利益考量和价值取向的制度设计。

而这在我国的相关制度建构中显然缺乏必要的重视。

从我国现行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中可以看出两方面价值衡量的缺失。

1.1 效率问题在我国,由行政程序处理无效宣告然后加上行政诉讼司法监督一审二审的实际“三审程序”,使专利无效宣告周期相当冗长。

且由于我国法院无权对专利权效力的问题直接作出判决,而使得被法院撤消的专利有可能再一次回到行政机关审理,并引发所谓的“循环诉讼”。

显然后一种可能性使得无效宣告法律确认的时间被拖得更长。

由于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侵权诉讼或者专利许可谈判等专利相关事务谈判中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因素,这样繁复而冗长的确权过程势必大大降低我国的专利保护的效率。

1.2 公正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然而,与一般行政诉讼案件不同的是,第23卷 第11期Vol.23 No.11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al of Chongqing Institute of T echnology (S ocial Science )2009年11月Nov.2009虽然依据法律的规定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但是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其并没有多少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或者说至少对其利害关系要远小于目前同样按法律规定作为第三人的无效请求人或专利权人的利害关系。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诉讼中的表现,直接影响了案件审理的结果,若其不尽力尽责,可能导致对原告有利而对第三人不利的结果,这样案件中的第三人势必觉得不服。

但也有原告认为审判不公平,究其原因也很简单,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方却增添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这个强势力量,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从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的立法和实践中可以看出,法律所需要体现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和利益取向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到我国专利保护的成效。

按照我国现行的行政模式处理无效宣告,在我国现行行政法框架的约束下,必然是先由行政机关裁决,然后由法院采取行政诉讼模式进行合法性监督。

有人建议不妨参考日本的做法,即采用准司法裁决模式来审理无效宣告案件,即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程序作为一个准司法审级,法院对其监督时可直接改判。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的体制框架下,如将“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民事争议”,通过法院的民事审判模式来处理专利无效宣告,不但可以解决我国目前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整个过程冗长且循环不定的问题,而且也可以在各个审级直接由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直接对抗,排除了有关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的干扰因素,从而能够最终彻底实现效率和公正。

将专利无效宣告作为民事争议处理的前提乃是该问题具有民事属性,能够由民事法院管辖、处理,由此,笔者将先论述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问题。

① 有关探讨专利权无效宣告问题的文献在目前的各类法学期刊和知识产权著作上并不多见,而更多散见于一些知识产权专业刊物,主要包括本文所引用的《专利法研究》、《中国专利与商标》以及《〈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专题报告》,这其中有部分文章涉及探讨无效宣告问题的性质时,都将其归结为“民事争议”,但由于这些刊物都为法律实践性刊物,所以法学分析往往比较单薄或者没有展开法学分析。

2 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是一个民事争议的审理程序①还是带有“民事争议色彩”的实体问题,目前学界并没有太多的讨论,这或许与我国专利界较倾向于实务分析有关。

而审视该项制度则会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该程序是一个行政程序,因为在专利审查授权后对专利有效性的判断,是专利审查行政行为的自然延伸,所以专利审查的行政属性必然导致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具有行政属性。

另一种意见则是该程序是带有民事属性的法律程序。

一项专利权的产生,除了对技术是否符合专利要求的审批认定具有行政属性外,事实上它是专利权人自己在某一技术领域的“跑马圈地”、“权利宣告”行为,该行为构成了对其他位于同一技术领域相对人的权利的限制。

因此,无效宣告程序可看成是无效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就专利权这种民事财产权利的独占范围而产生的一种争议,这种争议的裁判结果,虽然不同于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中通过金钱赔偿等的财产救济方式,但是最终结果仍然会在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引起无形的资产利益的此消彼长。

2.1 从专利权的私权属性看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的一种,这点在学术上毋庸置疑。

但专利权与传统民法上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在产生的过程上有着很大的不同。

上述专利权以外的民事权利均系自然产生,其权利的产生和存续无需公权利的介入;而相比较专利,它的产生和存续由于需要国家审查和授权,即公权力的介入,专利权由此变成了一种具有公权因素的私权。

然而,即便如此,专利权的公权色彩并不能否定它的私权属性。

因为,专利权中渗入公权因素的根本原因并不是因为专利权在民事权利的本质上与其他普通民事权利不同,而是因为专利权权利本身的产生、范围界定、保护等方面的特殊法律规定所致。

对于专利权的这种特殊性,不妨可以从专利权与其他两项典型的民事权利的比较中进行分析。

2.1.1 专利权相比普通物权引入公权因素的原因。

物权作为传统民事权利,它的物理对象是客观存在的,它的外部范围十分明确,例如物权中的所有权要求“一物一权”原则。

而专利是人类智力成果的反映,专利权在产生时外部范围不是十分43重庆工学院学报明确。

专利法基于对技术传播的需要,对申请专利的披露技术细节完整度有着一定的要求,目的是使得任何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理论上都可以毫无困难地掌握和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从专利权人本身来看,他自己不可能自觉自愿地让其发明创造的技术保护的外部范围明确化,而总想获得一个尽可能大的,甚至是不合理和虚构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方面,专利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可能是具有瑕疵的。

所以专利权的产生,必须由具有公信力的国家公权力机关来对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究竟是否给予某项技术专利保护,以及给予多大的保护范围。

而另一方面,如果技术公开至此,加上专利的无形性特点,专利权人通常无法通过传统的民事权利保护方式来制止他人对其权利的侵害。

在这种前提下,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引入,明确赋予其权利并通过公告的方式使得该权利固化、彰显和存续,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权保护,而不能因此否定了专利权的私权属性。

所以,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之所以带有公权力因素,原因在于专利权本身确认方式及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而不是由于专利权存在超乎民事权利和私权属性的特征。

其实,虽然大部分传统民事权利的产生例如物权并没有公权力的介入,①但在物权的规制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公权因素的影响。

例如,物权在实体法上往往实行物权法定主义,或由公权力规定其种类,或由公权力应请求履行职责使权利发生变更,而这些仅仅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而已[1]。

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行政机关在履行了上述职责以后并没有影响物权的民事属性,其后发生的物权纠纷还是作为民事争议由司法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那么,既然物权可以有作为公权力代表的行政机关在某方面的介入而不改变其私权属性,同样,专利权也不需要因为在其权利产生过程中由于公权力的介入而对其私权属性有所怀疑。

① 参见李显冬:“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4年第58期:“判断一种权利是否为公权利,关键要看其是否只能由行政机关或类似主体享有。

那些只能由行政机关等享有的权利才可能是公权利;而一般人可以均成为其权利主体的权利,则为私权利。

”2.1.2 专利权相比著作权引入公权因素的原因。

如果说基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公权因素的引入是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那么如何解释同为知识产权,都具有无形性特点的著作权却又不需要引入公权因素呢?这与专利权和著作权在确定保护范围的难度上不同有关。

作为著作权主要载体的文字、图形、造型、声音等,由于与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在保护的范围上比较容易得到甄别;而专利权则不然,其所保护的技术及其产品要与社会公共知识进行确切的区分,因而有着相当的困难。

为了明确地划分技术领域中具体技术方案私有领域和公有领域的不同归属,专利权通常借助于“专利代理人”复杂、专业、法律化的表达方式来阐述相关的技术内容,并经国家公权力机关进行专业有效地审核、确定后,再由同一机关向社会宣告。

既然专利权在本质上与普通民事权利并无两样,那么在专利授权后其有效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引发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就并不能因此抹煞该争议的民事属性,即使该制度有行政机关的参与也不能当然以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就必然是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程序。

事实上,当前大部分英美法国家和包括德国在内的部分大陆法国家都是通过民事司法机关进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

2.2 从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结果看其争议的民事属性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专利权的对世性使得所有其他人都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义务,但是这个义务设定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技术领域的义务相对人,特别是专利权人的主要竞争对手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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