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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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还需要注意的是,第七章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的问题放入本章所有权取得中一并讲授,从这个意义上看,2018年还有2个单选、1个多选,2019年1个多选与本章相关。

【知识点一】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麻醉药品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汽车属于可分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麻醉药品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汽车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定物的转让。

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注意】特定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因此其转让应根据其具体情形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让其所有权。

【知识点二】物权【例题·多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

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C.相对权D.对人权E.绝对权『正确答案』B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

留置权只能是针对动产;其余三项都是针对土地,属于不动产。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物权法律基本原则的是()。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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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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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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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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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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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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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1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①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

②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提示】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提示】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提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①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④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提示】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外优先)。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权的取得、行使 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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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6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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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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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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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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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

经济法之物权法律制度讲义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和享有的权利,是法律保护下的所有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对物权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的一套法律规则。

物权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保护了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物权法的来源和发展物权法的来源主要有宪法、民法典以及各种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物权法的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到现代的利益权观念的转变。

三、物权的主体与客体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法通过规定物权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保护了物权主体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四、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物的实际使用权;收益是指物所产生的利益;处分是指物的转让、抵押等行为。

物权法对这些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物权主体的权益。

五、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确认权利人和物权的法律地位、规定物权的归属、保护物权的正常行使和追究侵权责任等方式实现。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可以保障物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物权的限制与制约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约。

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对物权行为的限制,如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物权法对于物权的限制和制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物权法在经济活动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合同、担保、金融等各种经济行为中,物权法都起着关键作用。

物权法的适用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八、物权法在跨境经济中的问题与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跨境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

在跨境经济中,物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跨境合同的执行等。

物权法第八章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物权法第八章节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案例二:物权保护的成功案例
案例概述
丁发现自己的自行车被盗,经过调查发现是邻居戊所为。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丁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戊返还自行车。同时,如 果戊故意毁损丁的自行车,丁有权要求戊赔偿损失。
案例结论
在警方的协助下,戊承认了盗窃行为并返还了自行车。丁有权要求 戊赔偿损失。
案例三: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综合案例
执行程序
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执行程序, 强制要求侵权人履行法律义务。
物权保护的措施
01
02
03
04
停止侵害
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物权 人的合法权益。
排除妨碍
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物权人行 使物权的障碍。
赔偿损失
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 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恢复原状
要求侵权人恢复因侵权行为被 破坏的物权客体的原状。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保护物权的同时,也应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和损害公共利 益。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未来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应不断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为物权的行使和保 护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保障。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 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物权的 正确行使和保护。
03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关系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相互影响
物权行使是保护物权的前提
只有充分行使物权,才能确保物权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防止他人的侵害。
保护物权是行使物权的保障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物权,可以防止物权受到侵害,确保物权的正常行使。
物权行使与保护的平衡
尊重权利人的行使权利
权利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受到充分尊重 ,不应受到无理的限制和干扰。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一、引言物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关于物权(即对物体的支配和支配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本文将围绕物权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占有、支配、获取利益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物权的特征(1)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物体的,主体可以对物体享有排他的支配权。

(2)稳定性:物权具有持久的特征,不易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剥夺。

(3)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1.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等。

3.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4.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物权的取得与转让涉及到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

四、物权的法律保护1.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法律保护权利人对物权的占有和支配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保护物权交易的安全,规定了物权交易的合法条件和程序。

3.保护善意取得权法律保护善意取得人的权益,鼓励社会公平、公正的交易。

五、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问题1.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物权登记制度,提高物权事务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2.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物权执法体系,加大对侵害物权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

3.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加强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物权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

六、结语物权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建立健全的物权法律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执法与保护特定群体的物权,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升物权法律制度的效力与公信力,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

第八章 物权法 习题

第八章    物权法  习题

第八章物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是( )。

A.母牛产下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存款得到的利息D.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2.关于“一物一权”原则,正确的说法是()。

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D.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法定期限是()。

A.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B.自侵占发生之日起2年内C.自知道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D.自知道侵占发生之日起2年内4.甲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甲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甲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甲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5.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不登记物权即生效的情形是()。

A.王某因接受遗赠与取得其叔叔的房产B.A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C.丙通过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D.甲从乙处购置一幢房屋6.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王某,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B.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王某C.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未办理产权登记而归于无效D.王某与开发商办理的产权登记由于张某签订合同在先而归于无效7.甲在乙的车展上看中一辆车,双方以10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车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车开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8.下列关于所有权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B.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C.某些特定的财产可能形成双重所有权D.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4)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4)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十】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解释】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保证是一种担保形式,但并非担保物权。

1.从属性(1)发生上的从属性: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但是,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1)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偿还了40万元,其余60万元无法清偿;抵押物厂房拍卖得到价款80万元,应当优先清偿乙银行未受清偿的60万元债权。

(2)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机器设备作抵押,后来乙又欠甲一笔货款60万元,甲的借款和乙欠付的货款均到期后,乙主张抵销60万元,甲表示同意,但余款40万元甲一直拖欠未还。

虽然乙的债权已经在60万元的范围内消灭,但是乙仍然可以主张行使抵押权,假定机器设备拍卖所得40万元,乙可以就该40万元全额主张优先受偿。

(3)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厂房设定抵押;在抵押期间,厂房被雷击着火,部分烧毁,甲公司未为该厂房投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乙银行有权将残存部分厂房拍卖、变卖,假定拍卖得到60万元,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40万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继续要求甲公司清偿。

3.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案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办公大楼设定抵押,某日夜里,雷电大作,办公大楼起火,烧毁60%。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权益。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下面将从物权法律制度的定义、主要内容和特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权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益进行保护和规范的一套制度。

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固定的财产,动产则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如机械、家具等。

物权法律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其次,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物权的取得与终止、共有与共有制度以及物权的保护等。

其中,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的核心机制之一,通过登记确权,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物权的取得与终止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物权的产生与消灭的条件和方式。

共有与共有制度则规定了物权共有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和行为规范。

物权的保护则包括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赔偿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权力和义务的双重规范,既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也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

其次,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合同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补充。

再次,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公共法制度,它以公益为基础,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永久性的法律制度,
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是永久的,不受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物权法律制度是一种保护和规范不动产和动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确保了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2)

12注会经济法-郭守杰基础班-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2)

第二单元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2021年案例分析题〕〔P308~309〕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21年新制度多项选择题〕〔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撤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021年案例分析题〕【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虽然可以不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仍应办理登记。

表8-2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2.不动产的登记制度〔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21年案例分析题〕〔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3)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3)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六、善意取得制度(P308)【例题4·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有()。

A.乙将从甲处借来的手表卖给丙,丙以为是乙的手表而买之,甲要求丙返还B.丁偷了甲的金项链送给女友戊,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金项链,甲要求戊返还C.甲借给庚笔记本电脑一台,庚谎称丢失,甲要求庚返还D.辛向甲购牛一头,并在得到牛后将其转卖,但没有向甲付款,甲要求辛返还【答案】BC【解析】(1)选项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甲丧失了所有权,甲无权要求丙返回原物;(2)选项B: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无论戊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戊均未取得所有权,因此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戊返还原物;(3)选项C: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庚返还原物;(4)选项D: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辛尚未付款,但该牛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已经转移,甲已经丧失了所有权。

【例题5·多选题】201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

约定首付2万元,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元、3万元、3万元,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

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

201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的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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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法定:只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准物权(2)物权的内容法定:“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能够知道权利的实际状态,以维护交易安全。

(2)公信原则: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个人理解:注意具体内容体现的是何原则,语义正确的选项未必符合题意。

2.物权变动
生效条件:
不动产:登记生效(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
动产:交付生效
登记对抗:
不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
个人理解:不动产项目,还需关注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3.浮动抵押
书面协议: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

浮动抵押不以登记为要件。

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
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个人理解:“结晶”时点,为无法实现债权时~~
4.拾得遗失物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个人理解:“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小时候有可能就给国家做过贡献啊~~
5.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个人理解:两者无甚关联,但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好像都有点倒霉~~
6.业主的界定
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个人理解:注意主体,非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买卖,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不能界定为业主。

(张三卖李四)7.共有处分
按份共有:
自有份额处分:自由处分,但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共有物处分: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
共有物处分: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理解:重大修缮与处分共有物基本类似~~
8.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个人理解:新债不会发生,偿债受到影响~~
9.浮动抵押
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确定(结晶):
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个人理解:无法实现债权~~
10.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①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②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个人理解: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机构登记,非上市公司工商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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